金融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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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制度學派的金融制度創新的主要觀點,利用金融制度創新的理論分析了我國在一體化進程中金融制度創新的步驟和內容安排。
一、金融制度創新的含義
20世紀初,奧裔美籍著名經濟學家約瑟夫·阿羅斯·熊彼特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一書,首次提出了“創新理論”。他認為,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函數,即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他把這種組合歸結為五種情況:引進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的質量;引進一種新技術或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應來源;實行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他提出,創新是一個經濟概念而非技術概念。創新可以模仿和推廣來促進經濟的發展。從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出發,來理解金融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的含義:“金融創新是指那些便利獲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術進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務、金融組織和更發達更完善的金融市場的出現。”
不同的金融制度提供了不同的降低交易成本、處理信息不對稱以及風險管理的功能,從而決定了金融發展的空間。適應經濟增長要求的金融制度能夠較好地實現儲蓄動員和投資轉化,從而決定了良好的金融發展態勢。落后的金融制度必將導致金融發展的停滯或畸形狀態,使經濟增長受到來自金融因素的制約。如果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觀察,從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無疑是一個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改革就是一個制度的設計和運行的過程,轉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問題,事實上就是金融制度的設計和運行問題。
金融制度與其他范圍寬泛的制度體系一樣,金融制度體現為一系列的經濟、法律、政治乃至道德、習俗的約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動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開的。也可以說,一個金融體系的本質與特征完全取決于其制度架構。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對社會金融活動進行規范、支配和約束,以減少金融行為中的不可預見性與投機欺詐,協調和保障金融行為當事人的利益,金融交易過程,從而降低金融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協調金融發展與經濟社會進步的進程。顯然,金融制度作為所有合法金融活動得以進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復雜和廣泛的內涵。如果我們結合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從金融制度上來考察創新,則金融制度創新可被定義為: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對原金融制度進行重構。這包括:(1)金融組織變革或引進;(2)新金融商品被引入;(3)拓展新市場或增加原金融商品的銷量或市場結構的變化;(4)金融管理的組織形式創新;(5)金融文化領域的創新。從這個定義中我們發現金融制度創新的范疇是比較廣泛的。
二、制度學派的金融創新理論
制度學派對金融創新的研究較多,以戴維斯、諾斯、沃利斯等為代表。這種金融創新理論認為,作為制度創新的一部分,金融創新是一種與經濟制度互為影響、互為因果的制度變革。基于這種觀點,金融體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變動都可視為金融創新。因此,政府行為的變化會引起金融制度的變遷,如政府要求金融穩定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雖然是以建立新的規章制度為明顯特征,但這種制度變化本身并非“金融壓制”,而是含有創新的成分。
1.制度學派關于金融制度創新的步驟安排的觀點。戴維斯和諾斯指出:制度創新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即潛在利益的現成制度的變革。他們認為,制度創新存在一個時滯效應,需要由那些可以預見潛在利益,并首先發起制度創新者組成的“第一行動集團”以及那些可以幫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第二行動集團”共同完成。在此基礎上,他們又把“第一行動集團”具體劃分為個人、團體和政府三個層次,由此建立了三級水平的制度創新模式。并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創新較優的結論。制度創新理論的提出為金融制度的創新提供了基礎。金融制度的創新是金融在制度層面上的創新,金融制度的創新也遵循制度創新的五個步驟,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第二步,由“第一行動集團”提出金融制度創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動集團”根據最大利益原則對方案進行比較選擇;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動集團”;第五步,“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共同努力,實現金融制度的創新。金融制度創新可以在宏觀與微觀兩個層次上層開,即在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企業兩個層次上展開。因此,金融制度創新也就相應地分為由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業擔任“第一行動集團”的制度創新。在大多數情況下,由微觀組織擔任“第一行動集團”是合理的,但在以下情況下,由金融監管當局(政府)擔任創新主體的選擇更可行:(1)金融市場尚未得到充分發展;(2)存在私人微觀金融組織進入的障礙;(3)潛在收益不能量化帶微觀主體,即外部性強;(4)制度創新涉及到強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創新的預付成本過大。
2.金融制度創新面臨的風險。金融制度創新必須克服對已經形成的金融發展路徑的依賴性,這需要產生巨大的沉沒成本。一般來說,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運行的時間相對較短,在金融制度變更中形成的沉沒成本相對較低,金融制度創新的綜合成本就會小一些,其實施難度也不會太大。反之,金融制度創新的綜合成本就會很高,難度也會相對更大。另外,大規模的金融制度創新還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制度創新風險問題,新的金融制度可能不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替代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運行,這樣,在制度轉換過程中總是會或多或少地產生某種制度真空,如果這種制度真空不能迅速地填補,金融混亂必然會產生并形成巨大的轉換性損失。金融制度創新的成本和風險越大,創新主體對其所持的態度就越謹慎、保守。
三、我國金融制度創新的內容
1.通過制度創新解決中長期貸款占比居高不下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自2004年底以來銀根的緊縮,貸款增幅有明顯的下滑,但是中長期貸款卻依然保持十分穩定的上升,壓縮的貸款大多是短期貸款,使得部分企業的流動資金顯著短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有所加劇。這種狀況表明中國的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特別是風險定價的能力。
2.從融資結構人手解決目前嚴重依賴銀行貸款的融資格局。過渡依賴銀行貸款導致中國的M2/CDP持續上升,提高了金融結構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因為長期融資不發達,使得銀行體系不僅承擔了通常意義上的商業銀行承擔的短期融資的功能,還不得不承擔長期融資的功能,在有的領域實際上類似股本融資功能,例如在轉軌時期銀行對于一些無資本金企業的貸款,以及期望銀行對本來希望進行股本融資的中小企業進行債務融資。無論是壓縮中長期貸款,還是發展中小企業融資,可能更多地需要從銀行系統之外找解決的辦法,特別是要發展中介融資市場、股權融資市場。如果這些市場不發達,大量的銀行貸款新增的部分用在長期性的基礎設施建設,可能使中長期貸款壓縮的余地十分有限。:
3.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人手解決中長期貸款居高不下導致的資產負債錯配問題。為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可以采用資產的證券化、允許商業銀行進行主動的負債(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根據資產運用的期限發行大額長期存單等主動的負債工具),使得商業銀行可以自主管理資產負債的匹配,降低資產負債錯配帶來的風險。另外應提高金融決策效率,無論是宏觀決策還是微觀決策,都是建立在大量金融信息的采集與分析基礎之上的。
4.許多金融決策依賴的市場信息沒有統計。最近中國的大豆期貨投資者遭遇了一次因為統計信息缺乏導致的“大豆危機”,中國目前的期貨投資者進行大豆期貨的投資決策,依靠的是美國有關機構對于中國大豆的統計,美國的期貨投資者就可能會利用這個缺陷,在對美國的期貨投資者有利的時候調整自己對于中國大豆的統計數據,使得中國的大豆投資者遭受損失。類似的慘痛教訓顯示出,金融統計信息體系的改革和完善也應當是整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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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
日本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與對稱,把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二者嚴格劃分開來(機構分離、業務分離、管理分離、法律分離),并自成體系。各種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別單獨立法予以監督、保障與制約,并多次修改和完善。如,《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法》、《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等。雖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國內被歸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類,但它們并不受主要適用于普通商業銀行的《銀行法》的約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中,政策性金融機構受到政府許多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尤其是受財務省(原大藏省)資金、財務方面的協調與制約的力度較大,但限于政府授權和法定的范圍之內,金融公庫受主管大臣的干預程度也很大(如公庫每季度經營計劃必須經主管大臣批準,并定期報告資金運用情況),但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受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廳的監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金融監管體制在經過了一番大的改革和調整后,于2000年7月在金融監督廳的基礎上正式成立金融廳,其職能定位為負責對民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統一監管,而政策性金融機構仍不屬于其監管。同時,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都要接受獨立的審計部門即會計檢察院的審計檢查。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的特殊權力結構集中體現為董事會或理事會的組織形式,幾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都設有董事會或理事會這種最高的決策權力機構。
(二)德國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特征
講究秩序的德國,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單獨監督。德國是最早建立金融綜合監管機構的國家,聯邦銀行業監管局實際上是一個綜合性金融監管當局(因德國銀行業可以同時經營證券和保險),但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屬于其監管之列,而是依據獨立的法律由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制約其行為的,《德國銀行法》和德國有關的商法典也不適用于它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第1章規定,該銀行是依據公共法設立的法人團體;第12章規定,該銀行由聯邦政府指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監督當局有權采取一切措施,以確保該銀行的業務運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政策性金融機構奉行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的補充性原則和中立原則。依據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規定,作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銀行,其業務范圍必須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因無利可圖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業務(補充性原則)。同時還規定,該銀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在金融市場上就必須保持中立,不能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否則就違背了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原則(中立原則)。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該行發放貸款原則上都必須通過商業銀行轉貸給借款人,基本不直接發放貸款。但它的具體業務卻不受政府干預,始終保持經營決策的獨立性、穩定性和靈活性。政府還給予政策性金融機構長期享受稅收減免的特殊政策。德國住房儲蓄銀行的存、貸款本息免征所得稅,德國住房信貸協會的住房貸款也長期享有免稅特權。
(三)美國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特征
美國對政策性金融單獨立法授權。美國是一個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間接手段來干預調節經濟的國家,對于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督,政府主要是通過立法決定其活動宗旨、基本原則、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體業務活動、日常管理則不必政府事無巨細統統過問。美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監督體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礎上:1916年的《聯邦農業信貸法》、1923年的《農業信貸法》和1933年的《農業信貸法》,據此分別建立的美國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在還清政府的投資,成為獨立的合作金融機構后,仍受聯邦農業信貸管理局的監督和檢查,因此其農業信貸業務不自覺地遵從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成為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體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機構依法定位制約。以美國進出口銀行法為例,該法包括銀行設置目的、基本權限、內部組織機構、與政府的關系、銀行融資的條件、融資出口商品的重點及種類限制、融資國別限制、融資公正性(反補貼)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資的限制等等。1978年,參眾兩院又通過了《進出口銀行法修正案》,還陸續制定了一些其他相關法律。通過對進出口銀行詳盡的法律定位、限制與說明,使銀行的運行建立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之上,以便于政府對其進行監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是由與其業務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協調與制約,政策性金融監督的權力結構也主要體現于董事會的組織形式上,并由總統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員。美國進出口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由5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總統任命并經參議院確認。美國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體系依據《1932年住房貸款銀行法》建立,由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和協調,該委員會3名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個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的領導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由12名成員組成,其中4名由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任命,任期4年,8名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2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由一個3人組成的董事會負責管理,成員由總統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國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的建議
借鑒世界各國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及運作機制的經驗,我國應盡快構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監督體制。當務之急是從監督的法律依據、監督的主體結構和監督考評指標體系等方面盡快建立健全中國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和結構。其中,特別是要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導向作用的引導,盡量減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動機,有所限制其兼營商業性業務的規模和范圍。
(一)盡快出臺專門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規
實現依法監督、制約和引導的規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既包括對不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單獨立法,也有專門的政策性金融監督條例,以及具體的業務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政策性銀行貸款通則》、《政策性銀行不良貸款劃分及認定辦法》等規章,使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督和考評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監督主體上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并體現為不同的監督機制和治理結構
通過這兩個監督層面或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的有機統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決策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自我調控機制等相互結合的良好的治理結構,進而為其業務行為提供行動界限和激勵機制。宏觀層次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主體應該是國務院“政監辦”。即建立一個由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參與和共同組成的權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辦公室”,負責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總體性協調、規劃、考評、人事安排、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督。微觀層次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主體,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別構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主要負責日常經營決策、政策執行和內部稽核監督控制。之所以稱其為特殊的董事會,主要體現在有別于商業性金融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會的成員構成上。即政策性銀行的董事會成員結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批準和任命的、由業務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和商業界的代表以及學術機構的專家等有關人員共同參與組成。
(三)制訂一套適合政策性銀行業務特性要求的科學的業績考評標準并自成體系
考核指標要定量化和具體化,含義必須明確,可統計和進行縱向、橫向的比較,要超越類似于或雷同于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盈利性考評要求,在注重評價政策性金融的政策實現度的基礎上,將其政策性貢獻同其工作業績和工作報酬也同時掛鉤和制度化,體現規范、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的有機統一。一般而言,衡量和評價政策性金融的效果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財務穩健度,主要參考資產質量和利潤兩個指標,綜合考察經營管理水平。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一種金融機構,也要求其資產安全(風險大的政策性項目,應該由政府財政或相應決策部門提供擔保或貼息),以及至少是保本微利基礎上的非競爭性盈利。這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二是政策實現度,包括政策性銀行與政府的溝通協調度,政策性信貸政策與經濟政策的關聯度,貸款、擔保和保險對形成現實生產和出口能力的貢獻度,對社會投融資安排的便利度,產業發展目標的實現度,地區發展目標的實現度等具體指標。當然,要嚴格準確地認定和區分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對于政策性虧損,應該由政府財政兜底;對于經營性虧損,必須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要注重發揮國家審計監察和新聞媒介的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政策性金融機構也要定期向社會公眾公開、公布財務報表和業務活動情況,增加透明度,以盡可能地防止“內部人控制”和尋租現象。
篇3
(一)西部金融發展的現狀
1.金融機構資金不足且結構單一。西部金融機構發育程度不高,其中大型國有金融機構仍占據大部分市場份額,其他金融機構進駐、發展比較緩慢。在國有商業銀行等我國正規金融構成體系中,除受制度安排平均布點的城市商業銀行和合作制小銀行外,其他股份制銀行很少把總部設在西部。
2.證券市場發育薄弱。從總體來看,西部地區尚無較大的區域性中心證券市場,直接融資渠道不暢。證券市場容量小,無論是上市公司數量還是證券市場的籌集資金額,均遠落后于東部。此外據統計年鑒顯示,我國全國性的融資中心都設在東部,西部上市公司數量也遠少于東部,2007年上市公司數量僅占全國上市公司的17%左右。且存在地區、行業的不平衡性,僅四川、重慶就占全國西部上市公司的46%;傳統產業較多,新興產業少,基礎設施產業缺乏,資源優勢產業太少,不能體現西部的優勢。
3.金融保險和風險管理水平低。從客觀上講,開發性投資屬于中長期投資,由于預期的不確定性,成為風險性投資,因而需要金融保險和風險管理予以保障。然而指標和數據表明,西部保險業發展不足,金融保險和風險管理水平低。據《2008年統計年鑒》顯示,2007年我國東中西部金融保險業發展情況的對比為:GDP占全國的比重,東部、中部、西部分別為55.2%、19.0%、17.3%;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占全國的比重,東部、中部、西部分別為70.6%、17.6%、11.9%;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東部、中部、西部分別為4.70%、2.71%、3.58%;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占第三產業比重,東部、中部、西部依次分別為11.87%、7.59%、9.47%。
4.金融監管政策不健全。現行的統一監管政策對西部的監管主要表現在:(1)央行的監管內容以合規性檢查為主。由于新設金融機構主要集中在東部,所以對東部地區的金融監管主要集中在市場準入層面,對金融機構運營的監管有所忽視;相反,對西部地區金融監管主要集中在經營的合法性和風險性層面。(2)東部地區金融發達,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眾多,監管力度相對較小;而西部地區金融機構數量較少,國有銀行占相當大的比重,監管的力度相對較大。(3)由于西部地區市場化進程滯后于東部,因而西部地區政府對金融監管的干預強于東部。
(二)西部金融對經濟的制約
1.國有銀行提供的產品不能滿足西部地區的金融需求。國家在構建其金融體系時,沒有根據經濟結構及時調整金融體系的結構,從而使金融體系結構不能更好地適應于區域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升級的要求。設置在西部的國有商業銀行是整個國家銀行的一部分,無論資金計劃還是信貸安排上都要受上級控制,很難實行針對區域經濟現狀分區運行的多元模式。
2.西部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造成西部金融抑制進一步增強。中國占主導地位的國有銀行采用總分行制度,總行出于全行資金收益最大化的考慮,必然會統一調度其各分支機構的資金。由于發達地區貸款收益率在同等風險下比欠發達地區資金收益率高,或在同等貸款收益下,發達地區的金融風險要比欠發達地區小得多,因而各銀行總行必然傾向于以不同的形式從貸款收益低的欠發達地區集中資金,支持經濟發達地區,而以國有商業銀行的渠道“虹吸”欠發達地區的資金投向經濟發達地區。
3.西部金融發展滯后阻礙了西部區域經濟技術結構的形成。改革開放以來,東部地區快速發展得益于金融先行這個條件,金融先行極大地促進了資源流動和技術創新。西部經濟技術資源相對水平與東部比并不差,但由于缺乏技術創新的微觀機制,在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配置上忽視工業生產領域內的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使得西部技術開發與工業生產活動缺乏有機聯系且效率不高。
二、西部金融發展的政策
(一)建立適應西部特點的新型金融組織體系
1.建立針對西部大開發的政策性銀行。在西部大開發初期,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重中之重,但基礎設施的建設具有投入大、周期長、見效慢的特點,私人投資很少涉足,因而成立西部大開發的政策銀行來籌措建設資金,是有效率的選擇。
2.適當撤并效益不好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網點。西部地區國有商業銀行比重較高,在改革開放初期,其對于集聚社會建設資金用于重點地區和重點項目,以實現經濟的快速增長曾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難于基層營業網點效益低下,不良資產比例較高,已成為地方經濟發展的桎梏。因此,應當撤并效益不好、扭虧無望的基層營業網點,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中心城市分行的作用,集中資金和人力支持大中型企業向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及跨國經營方向發展,實現規模收益。
3.結合西部地區發展的特點,建立地方性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服務。西部大開發應當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作用,以效率優先來發展經濟,因而建立地方性商業銀行,提供小額信貸為中小企業服務是必然的選擇。
(二)培育區域金融中心,健全區域金融協調機制
1.充分利用和發揮西部中心城市的優勢,打造西部地區的金融中心。可考慮依托西安和成都的經濟、技術和人才優勢,建立滬市和深市的證券交易所的異地交易中心,加強資本市場建設。同時,利用西安和成都兩個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駐地的優勢,發揮政策資源和信息集聚中心的優勢,培育西安和成都成為西北和西南區域金融中心。
2.健全區域金融協調機制。在培育西安和成都兩個西部地區金融中心的同時,應當盡快完善區域內部的金融資源和政策的協調,以統籌區域發展;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區域外的合作,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實現金融資源的合理流動,大力吸引外部資金投資西部大開發。
(三)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實施有區別的金融政策
1.貨幣市場方面。(1)實行與區域外有差別的存貸款利率。西部地區應適當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貸款利率,以充分集聚資金,吸引區域外的企業投資,存貸的利差由國家財政貼息支持;(2)降低西部地區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和再貼現率,以抵消西部地區經濟貨幣化進程對貨幣的吸納,增加貨幣供給量,滿足西部的資金需求;(3)加大信貸政策支持力度,根據西部產業結構特點和產業的比較優勢,制定相應的產業金融政策,加大金融政策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4)放松市場準入限制,鼓勵地方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的進入,共同為西部大開發提供資金支持;(5)在西部地區成立開發銀行,有效地促進該地區的發展。西部地區的國有商業銀行,受總分行制和一級法人制的制約,很難制定具體的存貸款政策和利率政策,因此,可以考慮設立一家或幾家西部地區開發銀行,這些銀行應采取國有民營、股份制的運作模式,主要為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服務。同時,國家應給予西部銀行更多更為主動靈活的政策手段,如利率,以保證其資金的來源。研究表明,不同地區的實際利率對于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都有不同的效果,特別是西部地區,出現了實際利率與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均為負相關的現象。因此,允許利率地區差異化,推進致力于利率市場化的金融體制改革,對促進西部金融中介發展和改善地區經濟增長不平衡都具有重要意義。
2.資本市場方面。(1)設立西部大開發基金。西部大開發需要大量的資金,單靠國家的信貸支持遠不能滿足資金的需求,因而設立西部大開發基金,以吸引社會閑散資金而達到集聚使用,對于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2)加大對西部地區股票及債券發行政策的傾斜力度,提高西部地區企業的直接融資能力;(3)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增強地方政府干預地方經濟的能力。地方政府債券也叫“市政債券”,它是指地方政府或其下設機構為提供地方公共品的需要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的活動。目前,我國東部發達地區利用金融創新,在實踐中借助地方政府所屬的綜合性投資公司發行企業債券。西部地區現階段應積極學習東部地區經驗,挑選資產負債比率合格、信譽良好的國有投資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成為“準市政債券”性質的企業債券發行試點,積累經驗為將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打好基礎。西部政府債券不僅可以減輕國家財政的壓力,增加地方政府的經濟自,同時,有利于資金在西部區域內的合理流動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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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根據North(1990)的制度變遷理論,一種經濟制度由于某些歷史性事件的發生而形成,在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往往付出了巨額的成本,即使其他的經濟制度更具有經濟的合理性或更有效率,要廢除這一由歷史性事件的先行發生而形成的經濟制度,選擇一種新的經濟制度是非常困難的,經濟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往往具有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的特征。
對于各個經濟主體,對新形成的經濟制度適應得越快,越能從中獲得制度租金,從而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階層。新的既得利益階層的形成有利于維持制度的穩定性,但同時也會由于擔心失去既得利益而抵制制度變革,使經濟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劣化,這就是經濟制度的適應效率(adaptiveefficiency)問題。既得利益主體對制度變革的抵制越強烈,制度的適應效率就越低下。因此,即使原來的經濟制度在原來的經濟環境下具有經濟合理性,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原有經濟制度就不再能夠有效地發揮其積極作用,甚至成為經濟發展的障礙。靈活的、能很好適應經濟環境變化的經濟制度能夠通過自身的變革而繼續促進經濟的發展,而僵化的、適應效率低下的經濟制度會在變化了的經濟環境中日趨劣化,直到最后被新的經濟制度所代替,而此時國民經濟往往已經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1戰后日本金融制度形成的路徑依賴
二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從金融制度結構的層面看是以銀行為中心,銀行與企業之間保持長期的和多方面的關系。從金融管制的層面看,銀行業受到政府的嚴格保護。而在30年代之前,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與銀行業在企業融資中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對銀行實行的是自由放任政策(自由銀行制度)。決定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特征的關鍵因素,一是1927年的銀行危機,二是戰時的金融管制政策。
1.1銀行中心型金融制度的形成
1927年(昭和2年)日本發生了大規模的存款擠兌和銀行破產風潮,一年之內共有45家銀行破產,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稱為昭和銀行危機。雖然銀行危機的直接原因是1923年關東大地震后發行的“震災票據”得不到妥善處理而導致存款擠兌和銀行破產,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對銀行業的自由放任政策。1890年的銀行條例沒有最低資本金和貸款風險控制方面的規定,銀行業的特征是數量多、規模小。
與美國政府在30年代的銀行危機后建立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的銀行監管和金融安全網不同,日本政府采取的危機處理對策是銀行業的集中。1928年開始實施的銀行法要求普通銀行的資本金達到100萬日元,資本金不足的銀行只能通過與其他銀行的合并方式增加資本金,自我增資不予以承認。大藏省提出了“一縣一行”的銀行合并目標,由于有些銀行不愿失去獨立的經營權力,當時的合并并不順利,直到進入戰時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實現了“一縣一行”的目標,這些銀行就是二戰后的地方銀行。同時,國民儲蓄不斷向屬于財閥系統的大銀行集中,這些大銀行就是戰后的都市銀行,作為戰后日本銀行體系主體的都市銀行和地方銀行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形成的。
1931年發動侵略我國的滿洲后,日本進入了戰時金融管制時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資金分配,以保證軍需企業的優先資金供應。1944年開始實行“軍需企業指定金融機關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各軍需企業與銀行“配對”,銀行不僅保證“配對”軍需企業的資金供應,還積極參與“配對”軍需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舊財閥體系解散后,形成了以都市銀行為中心的金融系列企業,戰時“配對”體制下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密切關系保存了下來,戰時軍需企業的指定銀行大多成了戰后這些大企業的主銀行,這就是戰后日本主銀行制度的形成背景。
戰時金融管制嚴重地限制了資本市場的發展,政府完全控制了公司債券的發行,而“公司利潤分紅及資金融通令”(1939年)對股票分紅和股東權限的規定嚴重限制了股票市場的發展。
1.2銀行保護政策的形成
由于戰時金融管制嚴重限制了資本市場的發展,戰敗后的經濟重建只能依靠銀行體系,通過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制度實現經濟的增長,日本政府對銀行業的保護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經營、控制發放新的銀行執照嚴格控制新的競爭者進入銀行市場,二是通過利率管制(低利率政策)限制銀行與銀行之間的價格競爭。
實行利率管制的一個重要歷史背景是,當時國內的利率水平明顯高于國際上的利率水平,如何通過降低利率來降低企業的借款成本,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成為當時重要的金融政策課題。戰敗后的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內大幅度提高國內儲蓄,嚴格的外匯管制又限制了外國資本的流入。因此,要降低利率,只能采取利率管制方式。
利率管制包括存款和貸款利率管制兩個方面,由于當時的日本國民除了銀行存款之外沒有其他的金融資產可供選擇,政府對存款利率的管制是非常有效的。
一年期以上的貸款利率沒有法律上的限制,一年期以內的短期貸款利率雖然受到管制,銀行可以通過低利率的企業存款等辦法調整實際的貸款利率,因此對貸款利率的管制并不如存款利率管制有效,這意味著低利率政策為銀行創造了獲得壟斷利潤的機會。吸收的存款越多,獲得的利潤也就越多,由于嚴格禁止贈送禮品等隱性價格競爭,要擴大存款唯一的途徑是擴大營業網點。
2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適應效率
戰后的日本金融制度為銀行提供了盡可能多的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動力,在經濟高速增長期,企業的投資需求旺盛而國民儲蓄不足,這種動力無疑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但是,進入經濟成熟期后,大企業投資需求減少,貸款擴張的沖動助長了泡沫經濟的形成和膨脹,銀行貸款組合的風險也隨之增加。一旦泡沫經濟破滅,金融制度本身的危機也就在劫難逃。
2.1戰后日本金融制度與高速經濟增長的關系
在50~70年代初的高速經濟增長時期,大企業對重工業和化學工業的投資需求旺盛,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的主銀行。80年代以來,日本和西方的學者從主銀行制度入手對戰后日本金融制度和高速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作了大量的研究,雖然有不少學者認為主銀行制度下銀行和企業之間長期的、多方位的密切合作有利于減少企業的融資成本和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但是迄今為止,主銀行制度是否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在學術界依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本文試圖在金融約束(financialrestraint)理論的框架下分析戰后日本的金融制度對高速經濟增長的貢獻。以麥金農和肖為代表的新古典金融發展理論認為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會損害經濟的發展。但是,80年代以來全球范圍的金融自由化以及隨后發生的金融危機的現實,對新古典金融發展理論構成了很大的威脅,金融約束理論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雖然金融約束與金融抑制都包含利率管制,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在金融抑制下,政府通過利率管制從民間金融機構獲得制度租金,而在金融約束下政府讓民間金融機構保留制度租金。第二,在金融抑制下,實際利率(由政府制定的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往往是負值,而在金融約束下,利率管制相對溫和,實際利率為正值。
政府通過利率管制使民間銀行獲得一定的制度租金可以從兩個方面改善銀行的激勵結構。第一,制度租金和特許權價值(銀行存續期內制度租金的現在價值之和)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控制銀行的道德風險,促使銀行加大在企業監督方面的投資。因為一旦由于銀行的資產組合風險太大,或者對企業的監督不力而導致銀行破產,銀行的特許權價值也就不復存在了。第二,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越多,銀行獲得的利潤也就越多。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銀行就會積極地增設營業網點,而在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銀行對營業網點的投資有利于動員更多的國民儲蓄,抵消存款利率管制對國民儲蓄的負面影響。換言之,銀行部門對營業網點的投資具有正的外部效應,投資的社會收益大于銀行自身的收益。
在經濟高速增長期,日本政府的利率管制相對溫和,實際利率依然為正值,加上銀行營業網點的發展,使得日本的儲蓄并沒有受到嚴重的抑制。而銀行獲得的制度租金(特許權價值)又促進銀行加強對借款企業監督,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和促進經濟的高速發展。因此,可以認為戰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是促進了經濟的高速增長的。
2.2經濟成熟期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劣化
到了70年代中期,日本經濟開始進入成熟期。但是第二次石油危機后的通貨膨脹使名義的經濟增長率仍然維持在較高水平上。進入80年代后,隨著通貨膨脹的終息,名義經濟增長率開始下降,大企業的投資需求開始減少,國民經濟從儲蓄不足變成了儲蓄過剩。盡管如此,銀行業的目標依然是要維持貸款規模的高速增長,為此,大銀行開始轉向高風險的中小企業貸款和商用房地產貸款市場。由于經濟發展速度的下降,貸款余額占GDP比重從70年代的70%上升到80年代末的110%,正是這種貸款規模的擴張沖動助長了泡沫經濟的形成和膨脹。
擴張沖動的根本原因是戰后初期形成的銀行保護政策。有政府的嚴格保護,沒有銀行認為自身有破產的風險,而在低利率政策下,貸款規模越大,銀行的利潤也就越多。因此,雖然戰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特別是政策層面的金融管制促進了50—70年代初的經濟高速發展,當經濟進入成熟期后,原來的金融制度賴以發揮效率的經濟環境已不復存在,這樣的金融制度的繼續存在就開始扭曲銀行激勵結構,損害國民經濟的健康成長,而金融制度自身也一步步地走向危機。
2.390年代的金融制度危機
進入90年代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和股票房地產價格的下跌,中小銀行和住宅金融專門公司的經營困境和破產問題就開始出現,但是當時的日本政府和銀行都沒有意識到這是金融制度危機的開始。銀行一方面通過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本利得的會計處理來掩蓋經營上的虧損,一方面強烈抵制對外公開不良債權信息。
1995年大和銀行紐約分行在美國國債投資中心的巨額損失事件動搖了國際社會對日本銀行業的健全性和政府金融監管能力的信心,其重要的標志是日本溢價(JapanPremium)的出現。
到1997年金融危機從周邊地帶發展到了中心地區,三洋證券、北海道拓殖銀行和三一證券等大型金融機構相繼破產,雖然在1998年3月日本政府向21銀行(以大銀行為主)注入了1兆84日元資本金,日本溢價還是大幅上升。到1998年秋,作為日本長期信用機構核心的日本長期信用銀行和日本債券信用銀行已瀕臨破產。
面對嚴重的金融危機,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60兆日元的政府資金援助在內的金融制度安定化計劃。該計劃以“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化法”為核心,根據“金融再生法”,設立了特別政府管理制度(一時國有化)和金融管財人制度。根據“早期健全化法”,政府通過購買銀行的優先股和次級債券增加銀行的自有資本。政府暫時接管了日本信用銀行和日本債券銀行,并對18家大銀行注入了7兆4592億日元的資本金。同時,根據“金融再生法”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設立了債權整理回收機構(日本版RTC)。
這些緊急對應措施避免了更嚴重的金融危機,國際社會對日本金融制度安定性的信心也開始恢復,日本溢價開始消失。但是,金融危機的最大隱患——銀行的不良債權問題并沒有由于政府資金的投入而改善,不良債權不斷增加。
到了今年3月,受美國經濟減速和股市下跌的影響,日本的股價指數也急劇下跌,日經平均指數曾跌破12000點。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再次引起國際社會的擔憂。由于日本的銀行持有大量的公司股票,股市的持續下跌將使銀行無力處理不良債權,使銀行達不到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甚至破產,而日本大銀行的破產不僅會嚴重損害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對國際金融制度都將是嚴重的打擊。
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提出了緊急經濟對策,通過成立專門的“股票購買機構”緩解因銀行減持公司股票給股票市場造成的壓力,同時要求大銀行對實質上已破產或瀕臨破產企業的不良債權,在兩年之內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以恢復國際社會對日本銀行業的信心。
3市場競爭與制度變遷的適應效率
日本金融制度危機的一個這樣教訓是,進入經濟成熟期后,金融當局并沒有改變對銀行的嚴格保護政策,從而扭曲了銀行的行為。實際上,低利率政策到1994年才完全廢除,而且是迫于美國的壓力,即為了減少日美經常收支不平衡和貿易摩擦,日本才同意開放境外日元交易并分階段取消利率管制。而銀行業與證券業的“放火墻”到現在也還沒有完全推倒,銀行和證券公司只能通過子公司的形式實現業務滲透。
如何解釋日本金融制度和金融管制政策對經濟環境變化的適應非效率性呢?CoastandMorris(1995)從更一般意義上分析了制度慣性(政策慣性)問題,認為抵制制度變革的主要力量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主體不愿失去舊制度帶給他們的制度租金;二是制度變革需要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協調,而制度變革的交涉成本(bargainingcost)往往高于維持舊制度的交涉成本;三是在舊制度形成之初,各利益主體的適應性投資具有沉淀成本的性質,當制度變革后,當初的投資就可能變得沒有價值,對當初適應性投資的保護也就成了抵制制度變革的力量之一。
具體到戰后初期形成的日本金融制度,由于擔心失去壟斷利潤,銀行業自然會抵制金融制度的變革,壟斷利潤越大,制度變革的交涉成本也就越高。為了適應戰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日本銀行業在組織體系和人力資本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投資,比如負責與政府部門打交道的計劃部門在銀行內部組織結構中最為重要,因而在計劃部門配置了最優秀的人才。而當金融制度變革后,這方面的投資就很可能失去其價值,對這部分投資價值的保護也成為制度變革的抵制力量之一。
在日本的一個慣例是,金融當局(大藏省和日本銀行)的官員退休后往往到民間銀行部門擔任重要職務,銀行保護政策下的一部分壟斷利潤就以“京官”再就職的形式轉移到了金融當局,其結果是金融當局也有積極性維持原來的金融制度。
給定一個健全的金融制度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和金融制度危機對經濟增長的嚴重損害,金融制度的適應效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那么,決定一國金融制度適應效率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要從理論上對這一問題做出完美的答復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盡管如此,對半個世紀以來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發展和最后走向危機的歷史考察,我們的一個強烈直覺是,競爭程度是決定金融制度的適應效率的重要因素。新的競爭者的進入可以減少既得利益階層的制度租金,可以打破既得利益階層的均衡,從而使金融制度保持一定的靈活性,更好地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因此,市場競爭的意義,不僅在于提高經濟資源的配置效率,還在于提高制度資源的適應效率。
篇5
關鍵詞: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制度;逆向選擇;道德風險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 而金融穩定則關系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20 世紀90 年代以來, 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俄羅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家相繼出現金融動蕩, 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有的甚至引發政治和社會危機。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日益重視金融風險的評估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建設, 著力構建能夠抵御金融風險威脅、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安全網”, 提高防范金融風險、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 作為投保機構, 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 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 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 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 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 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 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 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 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 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 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 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 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 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 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 缺乏市場化的機制, 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 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 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 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 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 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 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 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 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 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 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 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 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 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 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 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 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 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 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 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 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 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 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 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 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 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 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 深化銀行改革, 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 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 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 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 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 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 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 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 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 引導信貸投向, 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 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 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 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 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 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 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 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 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 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 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 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
篇6
下午好!我是金融學專業***,非常感謝各位老師不辭辛苦參加我的論文答辯。我的畢業論文題目是《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策略分析》,我的指導老師是***老師。下面我就論文的相關情況向各位老師作一下匯報,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導。
首先,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寫作意義。
近年來,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在國家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支持下,農民收入連續幾年獲得穩定增長,農村的消費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與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當前,農村是擴大內需的突破口,經濟增長的潛力在農村,而農村資金短缺,農民貸款難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礙了農村市場的發展。這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是相違背的。
本課題通過分析農村消費信貸的現狀,發現其中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策略,可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提供政策建議和理論依據,使我國農村需求潛力得到進一步的開發,農民生活質量得到提高,農村金融市場實現繁榮。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寫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獻綜述法。在前人的基礎上,全面分析農村消費信貸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相應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當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狀況為切入點,定性的研究阻礙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從調研農村消費市場和消費信貸情況入手,深入分析新時期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狀況,針對制約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因素和農村消費需求和消費信貸需求的特點,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進而提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策略。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論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分析農村消費市場的需求狀況,指出目前農村消費市場缺少足夠的信貸支持,從側面說明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通過分析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現狀,提出目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還存在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服務機構信貸資金投放不足、農村信貸產品創新落后于經濟的變化發展以及農村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
第三部分針對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同時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不斷加強信貸風險管理,開拓創新,推出多樣化的信貸產品;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改善農村金融的外部環境等若干對策。
與其他文章相比,本文創新的之處是對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問題和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闡述。
本論文經過一二三稿并最終定稿,在這期間,我的論文指導老師——***老師對我的論文進行了詳細的修改和指正,并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里,我對她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和敬意!
以上就是我畢業論文答辯自述,希望各評委老師給予評價和指正。謝謝!
上午好!
我是**專升本**班的***,我的論文題目是《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研究》。這篇論文是在我的指導老師***老師的悉心指點下完成的,在這段時間里,*老師對我的論文進行了詳細的修改和指正,并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里,我對她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和敬意!下面我將這篇論文的寫作研究意義、結構及主要內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師作簡要的陳述,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導。
首先,我想談談為什么選這個題目及這篇文章的研究意義。
我當時之所以選擇《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研究》這個題目是因為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中國很多企業都因為不能適應這種變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業既能保持目前的發展,又能在未來依然取得良好的發展勢頭等持續發展問題,引起各界越來越多的重視。因此,我們無論從社會財富創造、國民經濟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充裕就業機會、提升市場競爭力等哪一個方面去進行考察,都需要對其不斷地進行研究,以不斷提升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能力,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更快的發展。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我的論文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業的盈利能力的涵義,之后又從企業的生命周期角度闡述了企業一旦失去持續盈利的能力,根本就無法維持生命,突出了持續盈利能力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持續發展已成為企業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們應在企業消亡和終結前,盡可能地延長企業的壽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內實現其最大的價值。這既是對企業的盈利能力概念的補充和完善,也為下文進行深入論述打下了基礎。
第二部分,著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響了企業保持持續盈利的能力,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惡心競爭;二、戰略規劃缺失;三、缺乏現代企業制度和科學管理體系;四、企業家浮躁的心態。
第三部分,主要從外因和內因兩個方面分析了我國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的現狀,并對企業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對企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并不是制約企業發展的決定因素。而真正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還是在于企業內部,并且具有普遍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針對前文所提到的影響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的因素和現存企業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1.不斷創新,回避惡性競爭;2.加強企業的戰略規劃,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學管理體系;4.企業家要具有企業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態;5.塑造優秀企業文化;6.高瞻遠矚,樹立遠大發展意識。同時,也將論文的結構作了最后的收尾和完善,使論文整體結構完整,論述合理。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篇7
摘要:針對近年來金融“脫媒”現象的出現以及投資基金能否替代商業銀行的爭論。傳統的金融機構理論已不足以解釋現代商業銀行的核心功能。從風險管理的視角指出,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在于管理金融風險的過程中所采用的個性化工具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設計。加快風險管理技術的創新是新時期商業銀行的生命線。
關鍵詞:商業銀行;核心功能;風險管理;新視角
引言
金融機構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資源配置作用。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一直是金融機構的主體,在各國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在所有金融機構總資產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資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國誕生以來,投資基金在西方發達國家取得長足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勢頭更為猛烈,并對商業銀行的生存空間形成持續壓力。新世紀以來,美國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更是超過了長期處于金融系統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由此引發了商業銀行是否會消失,轉而由投資基金所替代的廣泛爭論。
一、對傳統理論的簡要梳理
商業銀行的核心價值或者說功能究竟何在,理論界眾說紛紜。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種理論:
(一)“資產轉換”功能說
“資產轉換”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發表的論文《金融中介和儲蓄—投資過程》以及托賓在1963年發表的論文《作為貨幣創造者的商業銀行》中提出并作出論述的。他們認為各種金融中介都是為財富擁有者提供資金組合,并通過競爭獲得自身在市場中的發展空間,各種金融中介在開展金融業務時,都必須盡可能滿足儲蓄者與投資者的偏好,這種競爭的方式或滿足的方式就是進行資產轉換。不同的資產轉換方式造就了各種金融中介之間存在的差別,銀行主要是通過滿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負債。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說
1976年喬治·本斯頓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發表的論文《金融中介理論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應為金融中介理論分析的核心內容。他們認為,金融產品的制造取決于其未來銷售價格能否彌補該產品生產時的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夠制造適應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產品,是因為它有三大優勢:其一,專業化生產的規模經濟;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獲得大量信息;其三,減少搜尋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與金融產品種類、消費者偏好之間有一定的內在關系,技術和消費者偏好的變化將使成本發生變化,從而促使商業銀行調整產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將是商業銀行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三)“信息處理”功能說
20世紀7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產生與發展,對分析金融機構存在和功能的視角產生了很大影響。1977年勒蘭與佩勒的論文《信息不對稱、金融結構與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對稱的影響,認為借款人如何能夠獲得信貸,依賴于作為信號的企業內部投資信息非常困難。解決的辦法就是將搜集信息的人組成專門的金融中介,以使貸款的資產組合和投資充分吸收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發表的經典論文《金融中介與監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對稱問題,認為只有借款人能夠無成本地獲得投資的最終結果,才會使金融合同對具體借款人活動適用的約束降低。
二、對傳統商業銀行功能理論的重新認識
(一)對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認識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進資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貨幣資金從盈余單位流向赤字單位,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資金融通過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三大類。由于金融風險的投機性、市場主體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能力的差異性、金融風險的可單獨交易性,以及學習成本和時間成本的上升超過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場主體對金融機構管理金融風險的需求是不斷增加的。
(二)對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認識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銀行客戶進行現金收付或存款劃轉的功能。雖然支付中介功能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但它本身為商業銀行帶來的收入只占極小比例。美國所有商業銀行存款賬戶服務費收入占總收入的平均比例,雖然整體上處于不斷上升的趨勢之中,但其絕對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銀行的一個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潤中心。銀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務是因為它能使銀行增加存款,并從存貸款利差中獲得收入。
(三)對信用創造功能的再認識
信用創造功能是商業銀行通過其存款和貸款業務,創造出數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實際上,信用創造只是銀行從事存貸款業務的一種客觀結果,而不是其主動追求的一種目標。站在商業銀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風險這一核心功能從而尋求利潤過程中的的一種附屬功能。
(四)對金融服務功能的再認識
金融服務功能是商業銀行提供除存貸款業務、支付結算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務業務,如收付、基金銷售、保險銷售、基金托管等等,與支付中介業務一樣,不是單獨的盈利中心。是銀行利用其在存貸款等風險管理業務中形成的已有優勢,投入少量的變動成本所增設的盈利業務。可以看到,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使得社會對銀行提供這類服務的需求處于不斷下降的趨勢之中。三、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特點——與投資基金的對比分析框架
(一)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個性化工具
1.與投資基金相比,商業銀行管理風險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貸款是個性化的。嚴格說,銀行所發放的每一筆貸款都是根據借款人的具體需要所設計的,無論是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發放貸款時的信息依據、調查、審查、發放、回收過程,還是其提款安排和償還安排,都與借款人獨特的未來現金流相對應。這種非標準化的特征使得貸款這種工具適合于所有規模、所有類型的企業和消費者。然而,有價證券的標準化與銀行貸款的非標準化形成鮮明對照。證券的標準化存在巨額固定成本,且必須要使社會公眾普遍認可,這使得證券融資只適用于大企業的巨額融資項目和成熟產品的融資。
2.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使我們能更深入地理解銀行在資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貸款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將非標準化貸款轉化成為標準化證券的過程。在貸款證券化后,銀行實際上已經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標準化方式管理風險的全部工作。銀行所需要的只是資金以及相應的風險。這實際上是社會分工進一步深化的表現:銀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風險的服務,資金本身只是銀行管理風險的一種工具一個載體,提供資金本身并不是銀行服務的目的。
(二)商業銀行“風險的內化器”的制度設計
1.從對風險的吸收方式來看。投資基金的機制設計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風險收益,同時直接分擔所有風險損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費。商業銀行的機制設計要求銀行本身承擔風險。首先,銀行以到期無條件還本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承諾從存款人處吸收資金,然后按約定條件將資金貸放給貸款人,其后若貸款人違約,銀行不能以此為借口對存款人違約,從而承擔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其次,銀行按約定要保證存款人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卻不能因此向貸款人收回未到期貸款,這樣銀行就承擔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流動性風險。
2.從商業銀行承擔“風險內化器”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業銀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銀行和基金經理與資金盈余單位之間的關系,都是一種委托關系,委托關系的核心是激勵機制問題。只有在委托人能夠低成本地觀察到人的努力程度,從而對其進行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報酬的激勵機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觀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況下,將人的收益與其努力程度完全掛鉤,是一種最有效的激勵機制。由于銀行的主要資產是非標準化、不透明的貸款。所以,風險內部化是銀行與其資金盈余單位之間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種委托安排。
3.因為沒有考慮風險處理因素,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和地位其實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業銀行管理風險功能的業務,都沒有反映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例如,貸款證券化的發展使得銀行已經通過調查、審查、設計等方式管理過風險的貸款,不再保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如果仍然運用資產規模來作為衡量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中重要性的標準,必然會低估商業銀行應該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業銀行功能弱化說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結論與啟示
商業銀行的核心價值在于管理資金融通過程中的金融風險。通過商業銀行制度與投資基金制度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商業銀行的獨特之處在于其管理金融風險的個性化方式和風險內化器的制度設計。商業銀行的未來,歸根結底取決于其管理金融風險的能力,尤其是以貸款方式管理風險的能力。盡管迄今為止商業銀行制度并不完美,商業銀行體系依然具有明顯的脆弱性,但這只能通過金融改革與創新來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學者通過對投資基金制度與商業銀行制度的比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與融合發展趨勢的結論(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對研究新時期商業銀行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我們可以在發展投資基金的同時積極發展商業銀行,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不斷地提高其風險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顧。可以預見,在一個不太短的時期內,仍將把商業銀行的改革和發展放在一個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參考文獻:
[1]代軍勛.商業銀行積極風險管理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個值得關注的課題:基金的興起是否能取代商業銀行[J].財貿經濟,2002,(7).
[3]何德旭.商業銀行制度與投資基金制度:一個比較分析框架[J].經濟研究,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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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中資產的期末計價均按實際成本,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可以提取投資風險準備。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舊制度中規定,保險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但對于具體的賬務處理沒有做出規范。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寬,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乃至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都將成為其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鏈接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新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成本法和權益法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當然這是針對所有的金融企業)。
(三)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新舊制度對于購入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規定相同,而對于另外幾種情況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
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的原價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4.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帳價值。”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新制度規定“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本論文由整理提供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而新制度根據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采取與捐贈固定資產類似的原則確定入賬價值。
7.新制度還規定:“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這在舊制度中均未說明。
(四)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
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舊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過受益年限的期限攤銷。”而新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其他情況新舊制度的規定一致。
(五)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與舊制度相比,在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上有以下幾點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是攤銷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攤銷費用。新制度對于長期待攤費用規定的概念一樣,但范圍有所縮小,主要是不再包括開辦費(在開始經營的當月直接計入損益)以及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發生時直接計入損益),并且明確指出:“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2.舊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從公司開始經營的當月起,按不超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開辦費不大的,也可在開始經營的當月一次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新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對于舊制度規定的開辦費,新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此項規定體現了謹慎性原則。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4.新制度規定,如果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做了詳細規定,與舊制度相比,有以下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失等借款費用,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除上述情況之外的,計入當期損益。而新制度規定,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新制度規定,在以下3個條件同時具備時,金融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舊制度對此沒有規定。
3.新制度還對資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產、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各部分分別完工、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以及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情況做了詳細說明,這些在舊制度中均無規定。
(七)短期投資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而舊制度中規定,除已計入“應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一般應于收到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八)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方法下會計處理有很大區別,所確定的各期所得稅費用也不同。舊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用應付稅款法計算繳納所得稅。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如果保險公司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遞延稅款”科目。
(九)外幣業務核算
新制度對外幣業務核算的主要變化有:
1.舊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新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買賣’科目,并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外幣買賣’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等。”
2.舊制度規定,對于采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月份終了,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期損益。新制度則規定:“采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種外幣進行明細核算。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3.新制度對外幣報表折算作了規定,要求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歷史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而舊制度中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十)增加了會計調整
新制度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處理做了詳細規定:對于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做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舊制度對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項的處理
新制度對或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指出金融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舊制度對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對會計報表附注的規范
舊制度規定,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沒有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規范。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情況說明書的金融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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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
一、金融消費者的涵義
我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部門對于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的界定沒有統一規定。日本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可以這樣理解,金融消費者是自然人,他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行為實質上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不健全使消費者保護缺乏依據
現行的金融立法多側重金融機構的安全與效益,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少于規定。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目前僅有的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然而這兩部法律中并沒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概念,更沒有如信息披露、權利救濟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二)“混業商品”的保護缺位
隨著金融業產品不斷創新,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推出了兼具多重特質的“混業商品”,混業商品的獨特優勢使其成為金融消費者熱衷購買的商品。①然而我國的機構監管模式下,各機構往往按照各自所屬監管部門的要求來銷售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從而“混業商品”與相對于單一功能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之間就出現了保護缺位,以至于真正出現糾紛時,如何解決成為難題。
(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損害消費者權益
相較于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在產品性質、價格以及質量等方面存在信息劣勢。一些金融機構避重就輕,少披露或不披露對金融商品銷售不利的信息。如在一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時,不披露或介紹時對產品風險一筆帶過,一味鼓吹其收益,誤導消費者做出不當的購買決定。②
(四)金融消費者金融專業知識缺乏
隨著金融商品和服務逐步由儲蓄、保險、股票向投資、理財、信托轉移,金融消費者面臨著更高的專業壁壘,對金融知能的要求更高,不僅需要具備金融常識,了解金融法律法規,還需要學習使用金融工具,熟悉金融市場運作。然而,目前我國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的金融消費者普遍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尤其是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消費者人群。這些消費者僅憑有限的了解做出購買金融產品的決定,往往出現利益受損的后果。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
在現行金融立法中,明確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增加金融消費者的民事權利,金融機構誠信、保密義務以及金融機構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在基本法律中規定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原則、含義、范圍等內容,在一般法律中,對程序性問題和基本制度問題作出詳細規定。未來制定專門性法律法規,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更深入、更廣泛地統一保護金融消費者。增加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另外,建議針對近期在金融領域迅猛發展的互聯網金融中出現金融創新業務,盡快修訂現有法規或制定專門法規,以滿足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創新要求。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間協調機制
分業監管體制下,“一行三會”設立了各自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但機構間職責分工不清楚,聯系較為薄弱,亟待建立各保護機構之間協調機制。③建議通過國務院立法形式規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施細則,確立該機制的國務院領導地位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牽頭”作用,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列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目標之一。
(三)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
應學習西方國家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強調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說明義務、金融風險的揭示義務、和對涉及消費者重要權利事項的告知義務。制定各領域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標準,包括真實、準確、完整性標準、易于理解性標準、時間性標準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力度,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并加強執法力度,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四)加強消費者金融教育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及各派出機構總體協調、協會全程協助、服務機構直接負責”的三位一體機制,為消費者提供公正的,系統的,實用的金融知識教育和咨詢服務。④充分利用電視、網絡、手機短信平臺等多媒體渠道,引導消費者識別金融產品設計、銷售各環節的金融風險。針對規模龐大的網民,可以通過開設并維護金融教育網站,為網民提供開放式的圖文并茂的免費金融教育活動。
作者:馬越 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林玲.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D].上海社會科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14.5.
②趙煊.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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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隨便改變項目和用途, 這就促使預算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用款計劃, 提高編制預算的準確性,從而提高預算管理水平。
【關鍵詞】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本頁關鍵詞】職稱論文 職稱期刊 MBA論文寫作 碩士畢業論文寫作
【正文】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國庫管理制度, 是被西方發達國家長期公共財政管理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在我國, 它是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依托, 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 由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國庫集中支付專戶, 將所有財政資金存入國庫集中支付專戶, 單位在支付款項時提出申請, 經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審核后, 將資金直接從集中支付專戶支付給收款人的國庫資金管理制度。實行這種制度, 能從根本上避免我國現行財政資金繳撥制度的種種弊端, 對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管理體制有著重要意義。
一、高校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意義
1. 能從根本上解決過去財政資金支付層層撥付, 財政收入層層匯繳, 流經環節過多, 資金沉淀在預算單位的問題, 也能從制度上解決以往資金管理中存在的截留、擠占和挪用等問題, 從而起到預防和遏制腐敗的作用。
2. 能降低財政資金運行成本, 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預算支出所需資金由財政賬戶直接撥付, 減少了中間環節, 使預算資金到位及時, 從而有效地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 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也改變了資金由預算單位層層轉撥, 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既有利于財政對資金加強統一調度和管理, 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 又能有效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 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 有利于提高預算執行的透明度, 加大財政監管的力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預算單位支付每一筆資金的付款金額、用途、交易時間、賬戶余額等信息, 都可以在財政國庫管理信息網絡系統中進行全過程實時監控。由此, 對財政資金運轉的透明度大大提高, 監管的力度也明顯加強。
4. 有利于促進預算單位提高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隨便改變項目和用途, 這就促使預算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用款計劃, 提高編制預算的準確性,從而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同時,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專項經費必須事先提出詳盡的論證報告和預期效益, 預算的執行與財政資金的實際支出在時間上一致, 這樣就促使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水平, 合理安排資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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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代商業》 論我國金融改革及其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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