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委付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3: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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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委付制度

保險委付制度

一、保險標的的損失

在海上保險中,保險標的的損失分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即全損又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一)實際全損

何謂實際全損?《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可見,實際全損包括三種情況:滅失;失去原有形體、效用;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另應注意的是,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船舶失蹤也按實際全損處理,被保險人無需向保險人委付船舶。

我國《海商法》關于實際全損的規定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下稱MIA1906)基本相同,該法第57條規定,當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或者損壞程度嚴重到不再是與原保險標的類似的事物,或者被保險人無可挽回地喪失了該保險標的者,構成實際全損。不同的是我國《海商法》未就實際全損與保險委付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而依MIA1906實際全損也可導致委付,且“發生實際全損的,無須發送委付通知”。其實,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可推知委付與實際全損無關。在實際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對保險人一般無實際意義。因為保險應依約賠償,無權利轉移可言,委付根本不可能成立。[2]這正如MIA1906第62條第7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得到損失消息時,如果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保險人已無獲益可能的,則無需發出委付通知。

(二)推定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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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委付制度研究論文

推定全損和委付均是海上保險的特殊制度。推定全損是有利于被保險人的一種制度,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而按全損索賠;委付是一項有利于保險人的制度,保險人對是否接受委付有選擇權。推定全損與委付制度構成一個利益相對平衡的體系。根據筆者向有關保險公司的了解,實踐中被保險人在發生推定全損時,往往會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保險人因難于快速核實保險標的上的權利和義務,擔心得不償失,往往不會輕易接受委付,甚至基本不接受委付。[1]但作為海上保險法中的一個特殊制度,委付仍有存在并加以研究的必要。

一、保險標的的損失

在海上保險中,保險標的的損失分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即全損又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一)實際全損

何謂實際全損?《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可見,實際全損包括三種情況:滅失;失去原有形體、效用;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另應注意的是,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船舶失蹤也按實際全損處理,被保險人無需向保險人委付船舶。

我國《海商法》關于實際全損的規定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下稱MIA1906)基本相同,該法第57條規定,當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或者損壞程度嚴重到不再是與原保險標的類似的事物,或者被保險人無可挽回地喪失了該保險標的者,構成實際全損。不同的是我國《海商法》未就實際全損與保險委付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而依MIA1906實際全損也可導致委付,且“發生實際全損的,無須發送委付通知”。其實,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可推知委付與實際全損無關。在實際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對保險人一般無實際意義。因為保險應依約賠償,無權利轉移可言,委付根本不可能成立。[2]這正如MIA1906第62條第7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得到損失消息時,如果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保險人已無獲益可能的,則無需發出委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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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委付制度分析論文

推定全損和委付均是海上保險的特殊制度。推定全損是有利于被保險人的一種制度,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而按全損索賠;委付是一項有利于保險人的制度,保險人對是否接受委付有選擇權。推定全損與委付制度構成一個利益相對平衡的體系。根據筆者向有關保險公司的了解,實踐中被保險人在發生推定全損時,往往會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保險人因難于快速核實保險標的上的權利和義務,擔心得不償失,往往不會輕易接受委付,甚至基本不接受委付。[1]但作為海上保險法中的一個特殊制度,委付仍有存在并加以研究的必要。

一、保險標的的損失

在海上保險中,保險標的的損失分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即全損又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一)實際全損

何謂實際全損?《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可見,實際全損包括三種情況:滅失;失去原有形體、效用;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另應注意的是,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船舶失蹤也按實際全損處理,被保險人無需向保險人委付船舶。

我國《海商法》關于實際全損的規定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下稱MIA1906)基本相同,該法第57條規定,當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或者損壞程度嚴重到不再是與原保險標的類似的事物,或者被保險人無可挽回地喪失了該保險標的者,構成實際全損。不同的是我國《海商法》未就實際全損與保險委付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而依MIA1906實際全損也可導致委付,且“發生實際全損的,無須發送委付通知”。其實,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可推知委付與實際全損無關。在實際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對保險人一般無實際意義。因為保險應依約賠償,無權利轉移可言,委付根本不可能成立。[2]這正如MIA1906第62條第7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得到損失消息時,如果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保險人已無獲益可能的,則無需發出委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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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的委付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海上保險委付是指保險標的在推定全損的場合視同已全部損失,被保險人放棄保險標的,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而收取全部保險金額的制度。海上保險委付的原因有“推定全損說”、“法定原因說”“、”全損說“。關于海上保險委付的法律性質,目前理論界有四種不同的理解:委付是單方法律行為,委付是雙方法律行為,委付是經法院判決生效的法律行為,委付是要約。海上保險委付的成立條件包括:必須有明確的委付意思表示,委付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委付不得附帶條件,委付應及于保險標的全部。

關鍵詞:海上保險,委付,法律性質,成立條件

海上保險中的委付(以下簡稱委付)是海商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理論性和實踐性均很強。我國理論界對這一制度的研究既不全面,也不深入。我國長達278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中僅用了2個條款對之加以規定,顯然,這不能適應順利、及時解決錯綜復雜的委付糾紛的需要。時值《海商法》修訂之際,為促進委付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本文擬對委付制度中亟待澄清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

本文所要論及的委付,是海上保險中特有的一個概念和制度。保險委付是指保險標的在推定全損的場合視同已全部損失,被保險人放棄保險標的,將財產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而收取全部保險金額的制度。根據損害保險原則,當保險標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還沒有得到確認之前,被保險人是得不到損害賠償的。可是由于海上保險的特點,在短時間內證明上述損失是很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拒絕被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的權利,對被保險人來說是個嚴重的問題,其在企業中投下的資金就會處于凍結狀態,從海運政策上看也將導致不良的后果。因此,當保險標的遭受全損已不可避免時,法律上允許把它看做是全部損失,承認被保險人可以請求全部保險金額,實屬客觀需要。這種制度即為保險委付制度。現代意義上的保險委付大約起源于16世紀,當時的保險合同規定:“船舶在一定的期間未歸航者,即視為實質滅失,支付填補金而廢止預付金,而被保險人則將保險標的上的權利讓與保險人。”①隨著保險制度的日益完善,委付被海上保險廣泛采用,委付標的也從最初的船舶擴大到貨物和運費,委付已經成為各國海商法中有利于被保險人的法律制度。②

雖然對于委付發生在推定全損的場合各國已形成共識,但各國為了自己的航運政策和利益的需要,對保險委付的性質、保險委付的原因、保險委付的構成要件、保險委付行為的法律效力、保險委付通知發出的合理時限、接受委付的合理時限、委付權利的喪失等問題的規定卻存在頗多差異。本文擬以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我國臺灣地區“海商法”和我國《海商法》相關規定及有關海商法的理論,對海上保險委付的原因、委付的法律性質和委付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和論證,以彌補我國學術界對委付制度研究不系統和不深入的缺陷。同時,針對我國《海商法》中關于委付僅有第249—250條簡略規定的情形,提出相關修改、補充意見,期望能夠對正在進行中的《海商法》修訂工作有所裨益。

一、關于委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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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委付與代位權研究論文

摘要:委付與代位權是保險業務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彼此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但實質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它們在概念、適用條件、行使方式等各個方面都存在不同之處。

關鍵詞:委付,代位權,推定全損,委付通知

1、概念:保險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險中,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將該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保險委付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自十五六世紀以來,它為各國海商法所確認并付諸實施。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關規定,其內容和條件大致相當。

2、適用的條件:在哪些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行使委付權呢?各國法律均有規定。概括起來,包括如下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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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的損失補償原則特征分析論文

摘要:損失補償既是保險的基本職能和作用,也是保險理賠實踐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但是,損失補償原則在具有人身保險中是否適用一直以來存在爭議,試圖從保險的起源展開闡述,分析保險的基本職能及其具體原理,并且結合人身保險來闡釋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具體應用。

關鍵詞:損失補償原則;人身保險;代位求償原則;醫療保險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保險學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險實踐中運用損失補償原則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險的產生。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發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險,當時意大利商人通過簽訂一張船舶承保單,約定如果船舶安全到達目的地,則合同無效;如中途發生損失,則合同成立,該損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險人)承擔,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險中,保險人的基本職責就是當被被保險人發生經濟損失時,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相關的賠償事宜。海上保險被人們公認為是現代保險的萌芽,因此人們也普遍接受保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解決被保險人難以預測和控制的風險及損失。在世界各國學者對如何定義保險的相關研究成果中,損失學說也就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損失學說將保險看做是一種經濟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由于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在賠償中應該遵守如下規定:“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不賠償;損失多,賠償多;損失少,賠償少”。所以,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說損失補償原則是貫穿于保險業務的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始終。

其次,根據對保險基本職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險實踐中必須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結論。保險職能是保險內在的固有職能,它主要由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所決定的。根據前文對保險產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險產生后其發揮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擔風險和補償損失。這兩個職能時相輔相成的,補償損失是保險的最終目的,分擔風險是保險處理事故時的技術方法。保險損失補償職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在獲得保險賠償中能夠最大限度地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或物理使用價值,因此保險只是對社會財富進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沒有增加社會財富。被保險人也就不應該因保險賠償的獲得而實現價值增值、財富增加或者是額外的收益。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的本質特征與內在要求,保險的產生和發展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事故損失的需要。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險理賠中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可以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若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損失而不能得到賠償,則違背了保險的職能,侵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過來,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處獲得的賠償總額超過了自身實際損失,被保險人就會獲得超過損失的額外收益,如果在保險實踐中對被保險人這種行為不加以限制,則會導致道德風險的發生,從而造成被保險人故意制造損失或欺詐保險,給保險人的正常經營帶來影響。所以損失補償原則是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共同約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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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運用論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保險學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險實踐中運用損失補償原則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險的產生。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發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險,當時意大利商人通過簽訂一張船舶承保單,約定如果船舶安全到達目的地,則合同無效;如中途發生損失,則合同成立,該損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險人)承擔,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險中,保險人的基本職責就是當被被保險人發生經濟損失時,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相關的賠償事宜。海上保險被人們公認為是現代保險的萌芽,因此人們也普遍接受保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解決被保險人難以預測和控制的風險及損失。在世界各國學者對如何定義保險的相關研究成果中,損失學說也就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損失學說將保險看做是一種經濟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由于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在賠償中應該遵守如下規定:“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不賠償;損失多,賠償多;損失少,賠償少”。所以,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說損失補償原則是貫穿于保險業務的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始終。

其次,根據對保險基本職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險實踐中必須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結論。保險職能是保險內在的固有職能,它主要由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所決定的。根據前文對保險產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險產生后其發揮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擔風險和補償損失。這兩個職能時相輔相成的,補償損失是保險的最終目的,分擔風險是保險處理事故時的技術方法。保險損失補償職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在獲得保險賠償中能夠最大限度地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或物理使用價值,因此保險只是對社會財富進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沒有增加社會財富。被保險人也就不應該因保險賠償的獲得而實現價值增值、財富增加或者是額外的收益。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的本質特征與內在要求,保險的產生和發展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事故損失的需要。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險理賠中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可以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若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損失而不能得到賠償,則違背了保險的職能,侵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過來,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處獲得的賠償總額超過了自身實際損失,被保險人就會獲得超過損失的額外收益,如果在保險實踐中對被保險人這種行為不加以限制,則會導致道德風險的發生,從而造成被保險人故意制造損失或欺詐保險,給保險人的正常經營帶來影響。所以損失補償原則是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共同約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理

(一)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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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訴訟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代位制度作為現代保險法中債的實現方式,為保障被保險人利益創設了新的救濟途徑。保險代位一般要通過提起代位訴訟的方式實現。保險代位訴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復雜且觸及到若干民事訴訟的核心理論問題,如訴權理論、當事人理論等,需從理論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討保險代位訴訟,對于落實保險代位制度,解決保險實踐中的爭議,豐富民事訴訟理論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保險代位;訴訟;代位求償權;效力

傳統民法理論,囿于債權相對性限制,對涉及第三人的情況往往無能為力,代位制度的出現則有效地彌補了這一不足。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代位制度,實踐中保險代位一般要通過提起代位訴訟的方式實現,這一訴訟方式涉及若干重大民事訴訟理論問題(如訴權理論、當事人理論等),但現行《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對此均沒有具體規定,造成實踐中保險代位訴訟缺乏合理性根據。本文試圖由解析保險代位訴訟入手,對一些民事訴訟理論問題作粗淺的探討。

一、保險代位的本質及其實現途徑

廣義的保險代位包括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我國《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該條即物上代位的規定。在海上保險中,物上代位是通過委付實現的。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權利代位則是指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45條)。

物上代位以推定全損為前提,多見于自然災害事故,因不涉及第三方,法律關系相對簡單,實踐中較易實現。而權利代位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涉及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因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方,法律關系復雜,實踐中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剖析權利代位現象的本質,從理論上厘清權利代位中的法理關系,從而為其順利實現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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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概論一流課程建設的實踐

一、《保險法概論》的地位與目標

自2001年起,我校前身錦州醫學院人文社科學院開始招收公共事業管理(醫療保險)專業本科學生,直到2016年專業調整為保險學,2020調整為醫療保險專業,《保險法概論》一直是專業必修課,屬于專業核心課程。《保險法概論》作為保險和法律的交叉學科,既可以歸屬于經濟學范疇,又隸屬于法學范疇,課程特色突出。本課程針對目前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問題,以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評析,全面闡述了保險法的相關理論及其具體適用,詳盡解答了保險業運營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本專業專業對口就業率很高,很多學生未來會從事保險相關工作,比如進入各大保險公司,未來會直面大量紛繁復雜的核保與理賠問題,保險法的相關知識至關重要。有相當數量的畢業生反饋,“在工作中用到了保險法”。即便學生畢業后不去保險公司工作,歷經4年保險專業的熏陶,同學們對保險這種分散風險的經濟制度也是十分認可的,他們會成為潛在的消費者。在未來購買保險、挑選產品、選擇承保主體、發生爭議時,掌握一定的保險法相關知識同樣必不可少。作為專業核心課程之一的《保險法概論》,在專業人才培養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適應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錦州醫科大學辦學定位是培養應用型和復合型人才。專業人才培養從知識本位轉向綜合素質本位。課程組突出“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整合優化課程體系,結合課程思政,教學內容強調深度和廣度以提升高階性,將學術前沿和審判實例引入課堂以突出創新性,要求學生獨立思考案例以增加挑戰度,著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完成課程后,以期達到如下目標:1.知識目標:學生能夠掌握基本概念及基本原則;掌握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所應遵循的法律法規,掌握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督和管理規定;2.技能目標:能夠初步運用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一般性的保險糾紛;3.素質目標:學生法律素養的提高、良好的溝通能力以及團隊合作精神等。

二、《保險法概論》課程建設內容

(一)梳理課程內容

教材是教學工作的核心和紐帶,選用教材至關重要,要充分考慮新穎性、權威性和專業性。《保險法》自1995年出臺,歷經4次修改,針對實際中頻發的保險糾紛,最高法也分別于2009年、2013年、2015年、2018年發布了4個司法解釋。法律的變動、司法解釋的更新,要求教材不斷更新。從最開始秦道夫主編的《保險法論》(機械工業出版社),課程組換了8次教材,人大版,北大版都用過。大量法律專有名詞的適用,對非法學專業來說,過于晦澀,可讀性較弱,有同學反映看不懂。2017年范健教授應邀編寫了首部保險法教材,實用性很強,將保險法的3個司法解釋內容嵌入其中,設有理論拓展與典型案例欄目,在兩個向度上做適度延伸,幫助學生理解,備受好評。但隨著2018年司法解釋四的公布,該教材又滯后了。于是,課程組更換了李玉泉的《保險法》第三版。教材頻繁更換導致教學章節不斷調整,雖然缺乏穩定性,但卻保證了新穎性。課程組不斷調整教學內容,與時俱進。課程組設計課程內容時,特別關注法律法規的變化。以保險法學習實際需要為出發點,以我國保險立法和保險法理論為主線,適度借鑒域外法,注重結合司法實踐與保險實務,講述知識點時會介紹法律變化的背景和目的以增加趣味性,詳細解讀保險法和4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提高精準度,結合典型司法判例進行分析以理解理論與實踐的差異。

(二)錄制微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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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紅旗手材料

##同志自##年擔任##市婦聯主席以來,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婦女群眾服務的宗旨,帶領廣大婦女在“雙學雙比”、“巾幗建功”、“家庭文化建設”、婦女參政議政、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婦女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一、提高素質,強化作風建設

多年來,她始終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挑戰自我的目標,自我加壓。一是堅持政治理論學習。理論是行動的先導。結合工作實際,她認真學習了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學習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際國內時事政治,學習了市場經濟、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并將學到的知識與實際工作融匯貫通,提高了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做到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堅持以身作則。其身正,不令也行;其身不正,雖令不通。工作中她做到為人正直,處事公道,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善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對同志既嚴格要求,又關心愛護,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在一班人中形成了互幫互助,互諒互讓,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工作氛圍。三是堅持廉潔勤政。作為班子成員,她能夠時時、事事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黨的紀律,規范自己的行為,從不向下面亂伸手。深入基層時,她注重了解婦女群眾的愿望、疾苦,并盡職責所能幫助婦女解決實際問題。

二、履行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工作中,她堅持以“黨政所急、婦女所需、婦聯所能”三位交匯點為工作立足點,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開展富有時代特色的活動,開創了婦女工作的新局面。一是推動婦女全面參與經濟發展。圍繞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聯合涉農部門對農村婦女開展了實用技術培訓,組織了女農民技術員評選和“技術傳遞”活動,全市95%以上的婦女掌握了3門以上實用技術。“村在綠中”活動中,組織婦女在房前屋后、村內空閑地、四旁栽植既能改善生態環境又有較高經濟價值的速生楊。僅兩個月時間,“村在綠中”活動普及到全市##個鎮村,共栽植速生楊##萬棵。深入抓好滾動扶貧工程。順利實施了第一期第四輪及第二期第二輪的滾動工作。共滾動奶羊、兔等##只,扶持了##名貧困戶。在企業女職工中開展了“巾幗建功”競賽活動,教育引導廣大婦女立足崗位成才,加大了對女職工的培訓力度,提高了女職工的競爭能力。二是引導婦女為精神文明建設貢獻力量。指導各級婦女組織對廣大婦女進行了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和“四有”、“四自”教育,開展了擁軍優屬、移風易俗、尊老愛幼、禁賭掃黃、反對邪教“”等活動,陶冶了婦女情操。結合農村大環境整治工作,組織開展綠化美化活動,全市發展“四季常青、三季花開”的精品花村##個。大力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組織舉辦健身操培訓班和“千人腰鼓表演”,全市村村都以婦女骨干為主體設立了巾幗文明隊。為全面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市文明道德細則》,與市報社聯合開展了“擁抱媽媽、關愛媽媽”有獎征文,開展了評選“十佳母親”、“十佳父親”及“愛書家庭”活動,評選出20名“十佳父(母)親和10戶“愛書家庭”。開展社會媽媽“虹橋拉手”活動,資助孤貧兒童##名。三是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積極協調婦女兒童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基本完成了綱要規劃的各項指標。進一步完善特邀陪審制度。選聘了##名特邀陪審員,全年參與陪審重大侵害婦女兒童案件##起。成立了兩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組織。與市政法委、法院等##個部門共同成立了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小組;與市法院、檢察院等六部門共同成立了爭創“優秀婦女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為權益受到侵害且經濟困難的婦女提供、代書等法律援助。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婦女的依法維權水平。四是全面加強婦聯自身建設。指導建設了高標準的婦女之家,全市新上高標準的婦女之家#個,同時都配套了大眾讀書點,其中有5個讀書點分別購買了新圖書1000冊。加大了經費基地建設力度,提出“用市場經濟運作方式經營婦女工作”,基層婦女組織開展了代辦儲蓄、保險業、種植、推銷日用品等形式的創收活動,一年來,共創收經費##萬元。積極向組織部門推薦婦女干部,將一批年輕化、知識化、工作能力強、有事業心的女干部充實到婦聯隊伍或提拔到重要崗位上來。公開招考了##名##級以上女干部。市婦聯有兩名婦聯干部分別提拔為副主席、副主任科員。有#名鎮婦聯主席提拔為副鎮長,#名破格提拔為鎮黨委付書記,有#名婦聯主席進入了黨委班子,打破了以往部分婦聯主席未進班子的歷史,從而進一步強化了婦聯隊伍的建設,推動了婦女工作的開展。

幾年來,她注重研究科學的工作思路,探索了抓機遇促發展、抓宣傳造聲勢、抓重點帶一般、抓繼承求創新等一系列工作方式、方法,推動工作達到了最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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