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3: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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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問題

農業保險 問題

一、紹興市農業保險的現狀分析

農業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生命的動植物發生死亡或損毀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經營農業保險,成本高、費率高,定損理賠技術難度大,并面臨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由于農業保險的以上特征,農業保險業務的純商業化運作在國際上鮮有成功的例子。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把農業保險視為準公共產品,對其從財稅金融等方面進行傾斜扶持。

農業生產過程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必然很大,發展農業保險業務應是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的重點之一。但因為農保災害機會多,損失率高,是一種受自然災害制約較大的高風險的保險業務,不是賺錢的業務,商業性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意做這種賠本的生意。前幾年,我國農險保費收入一直呈大幅萎縮的態勢。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解“三農”問題,黨的十六大以來,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2004、2005、2006年連續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及“十一五”規劃都對農業保險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紹興市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農業保險的發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過農業保險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確保農業產業政策的順利實施。

要增強農民的抗災能力和災后恢復再生產能力,必須搞好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是政府支農的重要手段,可以改善農業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地位,促進農業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升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紹興市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

紹興市農業保險是在2006年開始試運作的。在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先在經濟基礎較好、農民參保意識較強的上虞市摘試點,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實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戶大災為主,先易后難,先試點后推廣,應對和化解大災風險。2007年擴大到嵊州和紹興縣,2008年在全市全面推廣實施。2006年參保的險種4個,支付賠款110.8萬元,賠付率為114.8%;2007年參保的險種8個,上虞、嵊州、紹興三個縣(市)全年共有參保農戶2554戶,參保面達65.7%,支付賠款552.56萬元,賠付率為228.1%,2008年主要參保的險種10個(4個必保險種,6個可選險種)。截至11月底,全市共有參保農戶3178戶,參保面達88.9%,核定賠款金額115.48萬元(非滿期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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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問題研究

一、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

1、相關法律不健全

部分國外成功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表明,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保障,但是我國至今尚未有任何相關存款保險問題的立法,在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時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2、存在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

在隱形存款保險的制度下,銀行的信用等同于國家的信用,只要國家的政治經濟達到穩定狀態,存款人的存款就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如果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那么隱性存款制度便過渡成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則可能致使信用和道德的問題出現。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因為風險和收益的高度不對等,所以銀行有可能選取更大風險的投資組合,而成功的收益是歸于所有,但如果發生虧損,則大部分是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所以,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出現恐慌維持穩定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銀行與存款人的道德風險。

3、金融監管難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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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問題研究

摘要:在新的保險法中,保險利益是指對于投保人而言,在法律上所承認的相應利益,其具體歸屬擴大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范疇。與此同時,針對時效的問題,新的保險法對人身和財產保險進行了區分,在此前提相愛,形成了整套的系統規定,為此,需要適應立法的需要,對傳統思想進行改進,深入探究保險利益的創新,深入、全面地進行保險利益的研究。

關鍵詞:保險法;保險利益;問題

一、對保險利益的概述

(一)保險利益給概述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二)保險利益的地位在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屬于最基本的概念,是保險法中最基本的原則。針對立法創新思維,要對保險利益進行全面、深入的認識,這對于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以及保險法的整體實施意義重大,有助于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利益的有效區分,避免混淆,明確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給保險利益以更加合理的解釋,實現保險體現的合法性和系統性,對整個保險實務的有序、順暢發展以及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三)有關保險利益的三種說法在不同類型的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原則始終為認定為基本的原則。對于保險利益的范疇的確定,直接規定了保險法所實施調控的內容和關系,形成保險法中保險利益的判定依據,實踐方面的意義重大。對于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利益,存在多種不同的說法,其中一種是關注經濟利益和價值。第二種關注的是各種不同的關系。在人身保險制度實現完善之后,將人的生命、人格和整個身體置于其中,否定了金錢的衡量作用,也就是說,價值說法很難對人身保險進行有效的解釋,受到諸多的否定,此時關系說法產生。關系說將保險利益設定為投保人與保險標的所形成的關系。第三者是適法利益說,這種說法認為,保險利益是保險人對標的所獲取的合理利益。(四)對三者保險利益觀點的不足的分析在價值觀點中,使得人身保險沒有被列在其中,例如,對于投保人,如果為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進行人身投保的時候,鑒于二者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方面的關聯性,使得保險合同無法被建立,但是,很明顯,這是及其不合理的。而對于關系說,強調將事故之后的、所有可能受到傷害的人都歸入保險利益的領域,將保險利益擴大化,同時,所建立的所謂厲害關系也缺乏具體性,抽象性明顯,對整個保險利益的確認和認定造成較大的阻力。因此,對于保險利益而言,是保險法總則中具有引領性的概念,需要具有較強的囊括性,但是,以上兩種說法都很難同時涵蓋財產和人身兩個方面,為此。適法利益說法比較合理,同時包含了財產和人身兩個方面所有保護的利益,另外,促使司法實踐中的使用彈性被擴大,使得成文法在落后現實性方面的滯后性被降低,使得法律更顯靈活性的特征。

二、對保險利益在歸屬和范圍方面的創新的介紹

對于保險利益的歸屬,也就是指保險利益所涉及的主體,簡單講,就是指保險利益最終歸屬何人,那么,這個人就具有保險利益。保險的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也就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在法律上所認可的利益。也就是說,保險利益最終隸屬與投保人。保險利益的具體歸屬,需要依據保險的目的進行明確,要著眼財產和人身保險進行分析。(一)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歸屬問題的分析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獲取需要貫徹和執行無賠償的原則,對損害進行有效的彌補,需要保險的具體請求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當投保人的財產建立投保關系之后,要求投保人對財產對標的物存在現實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一種期待利益。但是,隨著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投保人可以為他人的財產投保,也就是說,他人是保險標的吳的請求主體,例如,在當前社會中,一些企業和單位,為了體現福利,為職工投保財產險,單位是具體投保人,出具保險資金,職工是被保險人,享受保險給予的保障。此時,職工對資金的財產具有經濟方面的利益,但是作為投保人的單位對于職工的財產不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如果此時只是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投保人,那么,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會因為不具有保險利而遭受損失,無法獲取保險賠償,職工的損失不能得到有效的補償,與單位最初進行投保的目標出現背離,同時也有違財產保險維護受害者利益的初衷,因此,需要將保險利益拓展到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投保人為自身的財產投保,那么,投保人就具有相應的保險利益。如果為他人投保,被保險人為他人,那么保險利益的實際接受者為被保險人。(二)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歸屬的問題的分析立足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目的,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會是為了避免以他人生命進行賭博而獲取保險金的目的,實施損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在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規定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形成經濟上或者人身安全方面的相互關系。如果投保人為自己投保,那么投保人與保險利益主體為同一人,投保人對于自身生命享有保險利益,很少發生犧牲自身生命或者健康而獲取保險利益的行為,但是,如果投保人為他人的生命健康進行投保,那么需要二者具有法律層面的利害關系,這是十分關鍵的構成因素。因此,保險利益的主體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兩種類型。因此,在修改完成的保險法中,保險利益的概念涵蓋了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彈性增大,較大程度上體現了立法的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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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險問題對策

[關鍵詞]災害保險;地震;損失賠償

[中圖分類號]F840.64[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1672—2345(2006)09—0091—02

2006年7月22日、8月25日,云南鹽津、大關縣等地相繼發生兩次五級以上地震,二十余人死亡,百余人受傷,三十多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超過7億元人民幣。今年也正好是唐山大地震三十周年,唐山大地震,是迄今為止四百多年來世界地震史上最悲慘的一頁,24.2419萬人喪生(包括天津等受災區),36萬多人受重傷,70多萬人受輕傷,15886戶家庭解體,留下孤寡老人3675位,孤兒4204人。地震保險,因為災難深重、損失巨大,因此備受關注。

20年前我國商業保險公司就開展了地震保險。但因為風險集中,損失巨大,一直采取的是“謹慎”的承保策略。當前有商業保險公司在某些附加險中提供地震風險保障,不過壽險和財險對地震災害的保障是大不一樣的。

壽險中的意外險、醫療費、長期壽險均對地震風險提供保障。傳統的免險責任包括有:自殺、戰爭、核爆、艾滋病、酒后駕駛、吸毒等,不包含地震災害。

而在家庭財險中除了房產險有附加“地震險”外,車險,房貸險不賠地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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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問題和對策

新洲區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問題和對策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保障農村老齡人口的基本生活、轉變農民的傳統觀念、促進計劃生育、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農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事業。

=、基本特點:(=)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為主,不給政府背包袱;(=)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于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養老基金沒有互濟性功能;(=)采取縣(市)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基金運營方式為儲蓄、購買國債,實現保值增值;(=)與城鎮養老保險比,農村養老保險沒有歷史包袱,是一項全新的事業;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

=、參保對象:全體農民。我區村干、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和“雙女戶”結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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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如果出現重復保險,保險人通常采用比例分攤的方式來體現保險合同各方的公平原則。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上出現公平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只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和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分攤方式,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解決分攤爭議。

[關鍵詞]責任保險;重復保險;重復保險的分攤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成立,必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補償性保險合同,而且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必須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中對重復保險做出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兩份或兩份以上保險單中重復得到超過損失額的賠償,以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并通過重復保險的分攤來確保保險損失補償目的的實現。根據我國《保險法》關于重復保險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界在實踐中是按比例責任進行分攤的,這種分攤方式在普通財產保險中被廣泛使用,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這就產生了責任保險中的重復保險分攤的公平問題,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和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

一、常規的重復保險分攤辦法引起的公平問題

我國《保險法》并沒有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定特別的規定,實務中我們只能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來辦理。常規的分攤辦法主要有限額比例、順序責任和平均責任分攤法,鑒于責任保險中只有賠償限額而沒有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的特殊性,如果用常規的分攤辦法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進行分攤,每—種分攤法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會產生不公平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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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保險問題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政策性生豬保險包括能繁母豬保險和育肥豬保險,其中能繁母豬保險是全面實施,而育肥豬保險在全國還是試點階段,**省是首批開展育肥豬保險的省份。我市政策性生豬保險分別由人保財險公司、中華財險公司承保,其中巴州區、南江縣由人保財險公司承保,通江縣、平昌縣由中華財險公司承保。全市畜牧系統主管機構(即市、縣、區畜牧食品局)不直接參與保險工作,保險公司在各鄉(鎮)指定代辦人,具體負責保險工作的實施。各縣(區)鄉(鎮)畜牧站如受保險公司委托,則由其指定的代辦人組織協助實施。20*年,根據國家、省上要求,我市共承保能繁母豬21.7萬頭,收取保費259.8萬元,補助金額1039.2萬元(其中中央補助649.5萬元、省上補助233.8萬元、市級補助39.0萬元、縣級補助116.9萬元);保險公司理賠1.1萬頭,賠付976.0萬元(包含20*年投保20*年賠付的部分能繁母豬)。育肥豬34.9萬頭,收取保費188.2萬元,補助金額439.2萬元(其中中央補助62.7萬元、省上補助213.3萬元、市級補助31.4萬元、縣級補助131.8萬元);保險公司理賠11.5萬頭,賠付406.2萬元(包含20*年投保20*年賠付的部分育肥豬)。

二、主要問題

(一)認識需進一步提高。政策性生豬保險的執行,是中央、國務院為廣大養殖生產者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和確保養殖增收的一項惠民措施。其保險的措施辦法,是由國家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等根據實際情況和生產規律而確定的。而在部分地方,由于對政策性生豬保險認識不足,存在生豬保險操作不規范的現象。對于農戶,由于缺乏對保險的深刻理解,認為育肥豬保險是“挑肥撿瘦”、能繁母豬保險是“一發一收”。

(二)保險機制有待完善。育肥豬保險每年只能辦理一次,保險期限為4個月,而農戶養殖的生豬出欄時間一般都超過了4個月,剩下的8個月時間農戶不能辦理保險業務,因此,農戶對此反映比較強烈。雖然國家在制定該項政策的時候,是根據生豬的生理特點和出欄周期制定的,但保險機制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業務職能存在混淆。畜牧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工作。保險業務由保險公司指定的各鄉鎮代辦員負責組織實施,畜牧部門并不直接參與保險工作。但由于部分鄉鎮畜牧站職工作為保險公司代辦員,致使保險部門和畜牧部門業務存在混淆,往往給農戶形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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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保險問題思考

近年來,通過群眾舉報及對部分案件的查處,發現一些單位出現了用公款為機關干部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苗頭。20*年3月,我們針對上述問題,深入到東城、西城、通州三區所屬的紀檢、監察、人事、勞動、公安、財政、工會、街道等20余個單位進行了調研。據初步統計,三個區共有15個單位(其中,街道8個,鄉鎮1個,委局4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個)先后動用公款二千多萬元,以集體或個人名義為機關干部購買有關商業保險,個中問題值得重視和解決。

一、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的主要類型及原因

(一)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的主要類型

據了解,部分單位用公款為機關干部個人購買商業保險險種主要有:安撫保障險、家庭財產險、婦女安康險、福壽安康險。另外還有大病醫療以及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等,投保形式可概括為以下幾類:

一是單位出面用公款為集體投保。這種方式一般都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受保人針對集體帳戶而不特指某個干部個人。如東城區某街道于1*9年12月,在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為機關干部職工145人購買“身故責任保險”,支付保資145萬元,保期2年,期滿后本金、利息一次性返回該街道。西城區某街道于1*8年9月,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為116名在職工作人員投保“重大疾病醫療基金保險”,支付保險費46.6萬元。某區教育局為干部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113人,花費公款2.2萬元。

二是單位出面用公款為特行人員投保。這種方式主要是各單位根據行業特點或上級的指示精神,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投保的險種。受保人也是針對集體帳戶而不是特指某個干部個人。如某區公安分局在京財行[1*6]1165號文件的基礎上,于*年3月用5.2萬元公款為全局民警(包括二線人員)870人投保“意外人身傷害保險”。某區建委為質量監督站19名從事危險職業的人員辦理了“健康如意B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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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管理失效及規避問題

一般認為保險市場存在失靈的現象,需要保險監管來彌補這一缺陷;然而保險監管也是需要成本的,也存在監管失靈的現象。那么需要什么樣的機制來保證保險監管在有效地糾正失靈的保險市場的同時,避免自身可能存在的失靈現象呢?為此,本文將從對保險監管失靈的理論解釋入手,在分析我國保險監管的失靈風險之后,提出規避監管失靈的措施和建議。

一、保險監管失靈

保險監管是有成本的。因而保險監管失靈總是表現為保險監管的成本大于其調節或者彌補保險市場缺陷所帶來的收益,甚至影響保險市場的效率和保險產品的供給,使經濟社會發展對于保險保障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的滿足。那么保險監管為什么會失靈呢?

(一)保險監管失靈的一般性解釋

根據契約理論的分析思路,保險監管失靈問題實質上是契約激勵性的扭曲,即保險監管“契約”在設計過程中沒有考慮信息約束,由此導致了保險公司激勵性的失衡。信息不對稱是保險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一種常態,由于保險監管者獲得的信息不充分,因而保險監管任何良好的愿望與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為基礎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彌補市場缺陷,便產生了保險監管失靈的現象。在傳統的管制理論中,監管者總是被假定為“天然的、全能的和全知的”,是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制定和實施者,監管者的目標總是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一致,但是實際上保險監管活動總是由政府委托保險監管機構具體執行的,保險監管機構在執行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偏離監管本質的現象。首先,政府監管決策的主觀性強,所受到的約束少,如果決策過程傾向于“集中”或者決策者的主觀評價,那么由于政府保險監管機構的決策和行為的“壟斷優勢”,即如果缺乏對監管者的監管,那么一方面保險監管的決策難免會偏離實際而導致監管失靈;另一方面,保險監管機構在具體政策執行中的處置權很少也很難受到完全的控制和監督,因此權力的濫用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監管失靈。其次,保險監管失靈還可能源自于監管機構組織結構的缺乏彈性。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客觀上要求保險監管也進行不斷的變革,主要是要求保險監管機構的組織結構和監管技術、程序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然而,保險監管機構的組織結構往往缺乏彈性,對市場環境變化的敏感性差,現實市場環境中風險不斷變化但是監管技術、程序的更新或者創新滯后,保險監管也就無法均衡“風險與發展”。同時監管機構的自我擴張和監管人員的增加則可能導致監管成本增加而監管效率下降,從而很難實現監管的預期目標,同樣會導致監管失靈。另外,保險監管失靈還可能源自于被利益集團所“俘獲”。保險監管機構同樣需要激勵來鼓勵工作人員提高效率,盡管監管機構的激勵方式和被監管保險機構不同,但是不可否認,受被監管對象的影響,一些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很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被利益集團所“俘獲”,從而保險監管工作人員的一些監管行為僅僅有利于部分被監管對象時,將會造成總體社會福利的損失,導致監管失靈。

(二)我國的保險監管失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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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誠信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保險誠信是威脅保險業生存乃至政府誠信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因素;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重要原則,保險誠信首先要求保險人做到最大誠信,最大誠信是保險人的道德準則;誠信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基本法律準則和行事規范;要建立保險當事方的互信機制,促成良性互動。

關鍵詞保險誠信誠信原則保險人

1保險誠信缺失是威脅保險業生存乃至政府誠信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因素

保險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誠信理論上說是對雙方而言的,但這里要著重強調保險企業的誠信問題。

目前,部分保險企業和員工的保險誠信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形象和健康發展。可以說,影響保險業發展壯大的,首先不是保險產品的創新、不是保險霸王條款,而是保險的不誠信。保險的不誠信極大地打壓了潛在的保險需求,阻礙了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保險需求。雖然從中國GDP的總量、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等指標來看,中國的保險是一座待開挖的金礦,但亂開亂挖的現象十分嚴重,保險資源被破壞殆盡,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幾年呈現出速度放緩的勢頭。

更為言重地說,誠信問題已經威脅到了保險行業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現在保險行業的信譽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將保險營銷和傳銷等同起來。如果任一些影響保險誠信的現象持續下去,保險行業本身的生存都會受到挑戰。剖開表面的繁榮,保險業內危機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險業的誠信,整個行業的生存根基將會受到摧蝕,保險本身將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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