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2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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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
一、從婚姻關系的建立到婚姻關系的存續直至其終止,物質財產在其中的重要性處于支配性地位,盡管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物質財產的重視不便明說。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有聘禮(彩禮),有贈送衣物嫁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或者對夫妻雙方財產的約定;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財產的分割是雙方需要處理的最重要事項之一。因此可以說,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時候的離婚,有時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就成為各國婚姻法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討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并試圖從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
首先明確本文探討的范圍。(1)、本文探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構成的事實婚姻)終止后的財產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和婚姻被撤銷時的財產分割。(2)、財產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債務的分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稱特有財產。包括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持續地屬于該方個人財產,是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修改。另一類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研究論文
1、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的清償、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也是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因為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終所分得的財產的數量。我國婚姻法第4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第25條對夫妻債務的清償進行了規定,確屬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清償,共同債務共同連帶清償[5]。婚姻法第37條、第40條、第42條、第46條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分別作了規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總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處理夫妻財產的具體規定,與人民法院處理夫妻財產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保證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原則——一起,構成了我國婚姻法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財產權的分割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在介紹財產權分割的相關理論之后主張,廣義上被歸類為財產權的諸多權利形態——所謂他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都可以被看作是對標準的財產權——所有權的偏離和分割,被看作是為了取得和擴大財產權而采取的不同的法律結構。財產權的不同形態是對權利主體人數、客體形態和時間等因素不同安排的結果。
關鍵詞:財產權財產權分割財產權范型
一、公地的悲劇和財產權分割理論
歐洲和美國法學院的學生,大多是通過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生物學家G·哈丁教授那篇著名的文章——《公地的悲劇》[1](P.1243-1248),開始接觸財產法的。
所謂公地的悲劇,指的是這樣的情形:在一個村莊,有一個公共牧場,村里的任何成員都可以自由放牧,免費使用,由于土地的數量以及牧草生長的速度存在限制,每個牧場每年有個最合適的放牧數量。當超過這個數量的牛羊進入牧場,牧草就會邊的稀疏,草場受到破壞,如果這個牧場屬于某一個牧民擁有,多放牧得不償失,他不會做這樣的蠢事。可是,當這個牧場屬于所有的村民所有,從每個牧民的角度來看,多放牧牛羊的好處屬于他自己,而草場因稀疏而帶來的壞處是由每一個村民平均分攤的,個人得益大于個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每個牧民可能都會多放牧牛羊,最后,過度放牧就把這個公共牧場毀掉了。哈丁教授的這篇文章闡明,在公有地自由使用的社會里,每個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所有人爭先恐后追求的結果最終是整體的崩潰。公地的自由使用權給所有人帶來的只有毀滅。
很早以前,亞里士多德就說過“參與分享人員最多的公共物品,獲得的關心最少”。資源被過度開采和利用的首要原因在于大家對資源都有使用權,而個人對資源的損耗枯竭不必承擔成本。“公地的悲劇”,說明的就是這個道理。
離婚后財產分割分析論文
1、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的清償、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也是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因為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終所分得的財產的數量。我國婚姻法第4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第25條對夫妻債務的清償進行了規定,確屬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清償,共同債務共同連帶清償[5]。婚姻法第37條、第40條、第42條、第46條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分別作了規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總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處理夫妻財產的具體規定,與人民法院處理夫妻財產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保證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原則——一起,構成了我國婚姻法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離婚時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財產分割問題。本文試圖論述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一、引言
從婚姻關系的建立到婚姻關系的存續直至其終止,物質財產在其中的重要性處于支配性地位,盡管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物質財產的重視不便明說。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有聘禮(彩禮),有贈送衣物嫁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或者對夫妻雙方財產的約定;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財產的分割是雙方需要處理的最重要事項之一。因此可以說,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時候的離婚,有時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就成為各國婚姻法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討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并試圖從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
首先明確本文探討的范圍。(1)、本文探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構成的事實婚姻)終止后的財產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和婚姻被撤銷時的財產分割。(2)、財產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債務的分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稱特有財產。包括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持續地屬于該方個人財產,是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修改。另一類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淺議論文
摘要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關鍵詞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分割法律程序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是夫妻婚姻關系的終結,也是夫妻財產關系的結束。涉及到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不斷豐富,名目也不斷增加,使得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也越來越困難。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也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應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探究論文
摘要: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本文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一個較具體的原則分析。
關鍵詞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分割法律程序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是夫妻婚姻關系的終結,也是夫妻財產關系的結束。涉及到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不斷豐富,名目也不斷增加,使得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也越來越困難。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也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應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契約分割論文
論文關鍵詞:共同財產契約分割
論文摘要:“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和與此相關的法律現象的科學。而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財產與社會經濟等相關因素又緊密相連,因此需要對夫妻財產制進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在當今,各國都很重視婚姻家庭的穩定,并從立法上予以規范。由于經濟、政治、文化等原因的變化,導致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糾紛變得更加復雜。因此完善《婚姻法》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而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對于《婚姻法》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因為經濟是影響婚姻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剛剛修訂的《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制度做出了新的規定,較原來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規定仍顯疏淺,對于其法律適用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筆者現就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提出幾點立法構想。
一、結婚時夫妻財產契約化的立法構想
夫妻財產契約化要求立法者一方面充分體現當事人之間平等、自由、自愿的基本精神,同時也不得違背民法的相關原則及婚姻的宗旨。結婚時有關夫妻財產的契約在立法上可以按照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作如下規定:
1.實質要件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論文
摘要:有關夫妻財產的范圍及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是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的核心問題,在實踐中如何對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處理,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本文首先結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介紹了夫妻財產的范圍;然后對離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原進行了論述;最后,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方法進行分析,并結合財產分割中的幾個常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關鍵詞: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隨著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越來越新,認定和處理也越來越困難,它所體現出來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處理的好壞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作為離婚的重點也倍受關注。
一、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這些規定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系。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情況下,采取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治。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判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準確地劃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的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雙方領取結婚證開始到婚姻關系終止時的這段時間。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完善和健全夫妻財產制度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完善;健全;夫妻;財產制度
論文摘要:通過對夫妻財產制度基本理論的研究,重新審視和評價現行夫妻財產制度。針對目前立法過于原則而導致的各種缺陷,從全新的視角予以分析,提出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合理的意見與建議。
隨著人類的不斷進步和婦女地位的提高,夫妻財產制度在現代婚姻家庭法律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夫妻財產制度只有反映婚姻家庭的需要,才能更具生命力。為適應新形勢下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新情況的需要,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完善
1.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
對于法定財產制,有的國家又把它分為通常的法定財產制與非常的法定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也稱非常夫妻財產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出現法定特定事由,依據法律之規定或經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將夫妻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的一項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