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1 17: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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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保護

淺談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摘要: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在各國普遍獲得確認和保護,如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提升一個國家核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截止目前許多國家已經將提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一項國家戰略。相比較而言,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存在著許多不足,以至于山寨貨橫行,知名品牌在國際上缺乏競爭力。刑法作為最嚴厲的社會秩序規制手段,完善其對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意義重大。

關鍵詞:知識產權;價值屬性;刑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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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研究

摘要:隨著中國的發展向知識經濟轉型,知識產權保護愈發受到國家重視,而知識產權戰略也被列為國家基礎戰略之一。以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所面臨的實際困難為基礎,以如何破除三種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之間的壁壘為切入點,針對機構改革后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痛點、堵點問題,從制度建立、職能銜接、流程設計三個維度進行深入思考,探索以保護中心為紐帶,構建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的道路。

關鍵詞:保護中心;系統保護能力;制度建立;職能銜接;流程設計

隨著中國向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方向發展,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發展聯系日益緊密。2019年11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诽岢鲋R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工作要求。這既是黨中央對知識產權事業的頂層設計,也是領導層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殷切期望。2018年,我國進行了機構改革,按照國家機構改革部署,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時重組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原商標局及質檢總局部分職能進行整合,實現專利、商標、原產地地理標志的集中統一管理,將原專利執法、商標執法工作統一納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1]。在改革的大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也應運而生(以下簡稱保護中心)。保護中心作為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集快速維權、快速審查、導航運營于一體,為市場創新主體提供“一站式”服務。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主要有三種:以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為代表的行政保護、以法院為代表的司法保護及以保護中心為代表的快速維權保護。3種保護方式各有優勢,但三者分屬不同機構,其辦案流程互相獨立、互不銜接,沒有形成合力。此外,維權過程中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結合河南省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痛點、堵點問題,聚焦以保護中心為紐帶,打通快速維權保護與行政保護、司法保護之間的壁壘,從制度建設與銜接、職能對接、流程設計等方面進行研討,以期解決維權過程中的實際困難,為構建知識產權系統保護能力建言獻策。

1保護中心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的研究

舉證難是目前維權主體面臨的主要難題之一。企業大多專注于生產經營,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為維權而取證大都是應事后救濟所需而臨時為之,往往喪失了取證最佳時機。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很強,導致取證困難。加之企業取證成本高、取證手段匱乏等,往往導致在維權訴訟中因難以獲得證據或者獲得的證據不充分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張而維權不力,甚至維權失敗。《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特別指出,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和司法案件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探索加強知識產權侵權鑒定能力建設。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障《意見》的貫徹實施,明確了技術調查官可以作為審判輔助人員參與到訴訟中,其有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和參與詢問、聽證、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等職能[2]。因此,為了對維權主體在證據獲取方面進行指導以更好地發揮保護中心公益服務的職能,為了協助行政執法部門、司法部門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為了在機構改革后的轉型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護中心應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技術調查官的優勢在于對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在侵權事實認定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能夠根據獲得的證據在本領域內提供專業化的侵權判定意見,不僅能夠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而且對于技術人才相對匱乏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領域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2打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與行政保護之間的阻滯環節,以求高效銜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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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致辭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制度作為鼓勵和保護創新、促進人類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地位得到歷史性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知識產權正成為各國增強國家經濟、科技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維護本國利益和經濟安全的戰略資源,成為國家之間進行科技、經濟、貿易和文化合作與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各國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

建設創新型國家已經成為中國未來15年的戰略目標。在實施過程中,要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發展科學技術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實現由資源驅動型向創新驅動型的轉變。知識產權是自主創新的基礎和衡量指標,知識產權保護是自主創新的重要環節,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釋放。必須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最大限度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激勵個人和企業創新的熱情和動力,讓知識、智慧、技術的活力競相迸發,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

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體,是知識產權的主要創造者和使用者,同時也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受害者,因此,保護知識產權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企業也要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力量,擔負起自主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歷史責任,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今天,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與全國工商聯共同發起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全國工商聯將充分發揮民間商會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推動中國企業,特別是中國民營企業自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國際貿易規則、自覺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和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自主知識創新活動、加快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步伐,為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崇尚科學、崇尚創造的社會經濟環境做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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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分析

摘要:技術提升中國制造業發展水平的創新績效,研究結果表明,技術創新績效的提高在技術創新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中國制造業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有負面影響,但不顯著,兩者之間的互動也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根據因子檢驗的結果,說明我國制造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產業差異、產業升級的影響。知識產權保護是知識經濟條件下資產投資隱藏的基礎。知識資源作為資源配置的第一要素,是智力的法律條件,發揮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績效;產業升級

一、文獻綜述

產業升級通常是和動機聯系在一起,是人類活動的一種內心狀態。個體通過努力不斷地實現組織目標,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這就是動機。段雅莎針對高校餐廳產業升級也進行了相關的實證研究,指出高校餐廳產業升級是針對人的行為動機而做出的具體工作,從行為科學和心理學出發不斷的來衡量員工的個人貢獻[1]。而Butzer則認為,早期的產業升級理論是以心理學和組織學為基礎的,主要研究內容是從20世紀40年代的產業升級理論即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20世紀60年代赫茨伯格的雙因素理論,以及亞當斯的公平理論開始的[2]。最后,Simendinger指出,高校餐廳產業升級就是獎勵,一些產業升級措施可以促使員工提高工作積極性,因此,一定的約束措施和懲罰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們應該注意懲罰性措施,使用更多的獎勵,輔之以懲罰[3]。周永濤,錢永濤使用1998年到2017年的省級數據檢驗金融發展和技術創新在促進外貿產業升級中的作用。結果表明,兩者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根據2000年至2015年的省級數據,分對產業升級具有門檻效應,產業升級具有空間溢出效應。

二、知識產權保護成就不足

(一)企業對知識產權了解不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參差不齊,許多企業沒有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和工作部門。重視技術創新,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制定,實施企業的比例不是太大。有些企業是通用的,對知識產權的認識薄弱,許多企業領導不了解知識產權保護在行業中的相關知識。(二)不注意技術研究和開發方面的投資。有不同程度的中小企業“生產沒有創造,沒有知識,沒有財產”,但它擁有獨立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支持。在中小型企業中,在一定程度上,研發投入不足,是企業核心技術的物質基礎。通過對全市8家大中型企業投資情況的比較分析,結果表明:我國知識產權研究與開發的總投資占全國的比重30%。2019年宜華、興發等八家企業達到158.8億元人民幣,占當年總銷售額的2.9%。到2018年,總投資企業達到25家,人民幣6.56億元,研發企業11.74億元,占銷售總額655.76億元的1.93%。相比之下,近年來,公司的銷售收入增長了幾個百分點。與2017年相比,2018年研發支出減少了100億元,但下降了0.95個百分點。(三)提高對知識產權的實施和適用。2017年,中級人民法院醫管局自年度會議以來,已處理了100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然而,只有三起涉及商標品牌保護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受理了一宗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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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家電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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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的家電企業由于國際貿易經驗的不足,造成與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從而蒙受巨大損失。本文從個別案例中總結出我國家電產品在出口中與外國企業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原因,然后以海爾為例分析自主技術創新和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我國家電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為避免產生糾紛找到辦法。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家電出口海爾

我國從1987年就開始家電產品的出口,知識產權糾紛是影響我國家電出口的一個重要問題。經過經驗的不斷積累和意識的增強,我國開始逐步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面臨的知識產權糾紛

我國家電產品的商標、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屢屢被外國企業搶注,造成我國家電產品出口到國外遇到和自己相同的商標和外觀設計,但由于我國家電產品沒有在國外注冊商標和申請專利,面臨著侵權問題。國外企業往往會起訴中國家電出口企業侵害其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經過和國外企業的協商談判以及上訴,外國企業向中國企業收取專利使用費和讓中國家電出口企業贖回自己的商標。中國的家電產品出口到國外還要向自己的專利和商標付費,不難看出中國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和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問題。對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面臨的知識產權糾紛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作者以海爾為案例,分析自主技術創新和產品出口中,如何把知識產權戰略和自身發展戰略緊密結合起來,打造國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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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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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保護研究論文

看了吳京堂同志的《財產權何以如此重要?》一文,本人認為其關于對個人財產權的認識有可取之處,但似乎也有些偏頗、不夠全面深刻,有個別的說法似乎也可以在商榷。本文就是讀該文的思考的一部分。

一、財產權的本質

在吳京堂同志的文章中,并沒有講到財產權的本質。本人認為,沒有對財產權本質的認識,就談不到財產權的產生,就更談不到財產權的重要性。財產權之所以重要是由其本質決定的。財產權顧名思義就是人對能直接或間接滿足人的需要的物的權力,這種權力表面上是人對物的關系,但在深入一個層次上,卻是人與人的關系。權力是人與人關系中的當事一方對另一方采取某一行為的認可,財產權就是人與人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滿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認可。由于人的需要的滿足是利益(參見本人的《利益與生產關系的關系的新認識》一文),對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滿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認可就是他的利益的認可,因此,財產權就是一方對另一方利益的認可,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一種特定的表現形式,它的實質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利益是人的行為產生的原因。這里的利益是人的利益,但并不特指個人利益,因為利益還包括不同范圍的共同利益,如我國農村的生產小組(過去叫生產隊)、自然村(過去叫生產大隊)、鄉鎮、縣、地區等,城市的社區、街道、區、市,再大一些的如省,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最大的范圍是國家,這些不同范圍分別存在相對應的共同利益。有的人的行為較多地取決于個人利益,有的人的行為較多地取決于共同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為他人利益采取行動實際上是共同利益的要求),共同利益本身又是個人利益的組成部分,是多個利益主體的利益的共同要求,這個共同要求使這些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另一層次上結成了一個利益主體。因此,人的利益包括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是產生人的行為的原因。當然,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又是有矛盾(它主要是由個人利益的多重性和這些多重利益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的),在歷史的不同階段,有時共同利益成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有時個人利益又成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在和平時期,各種利益矛盾不尖銳,很多人在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中,更容易為了個人利益而損害共同利益(先是二者兼顧、兼顧不成就先個人利益后共同利益),當前中國的關于改革的爭論,其實質就是不同利益階層的利益矛盾的反映,是反映勞動大眾的利益或是反映別的什么階層的利益的問題,無論承認與否,都不能例外。因此,個人利益要保護,共同利益也要保護,不能保護一個而損害另一個。

回到財產權上來,財產權既然是人的利益的表現,人的利益有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分,那么,財產權也應有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之分;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要保護,那么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也都要保護,而不能強調一個而忽視或否認另一個,侵犯個人財產是犯罪(這個財產必須是非剝削所得,至少是合法所得,當前在我國還允許剝削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但社會主義在本質上是不允許剝削存在的),侵犯共有財產也是犯罪。本人認為,在這一點上,吳京堂同志的文章是有不足的。

二、財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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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思考

摘要:隨著知識產權經濟價值的不斷增加,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世界范圍內日趨嚴重,因此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體系,既是保護創新成果、激發創新活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在需要,也是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接軌、順利展開國際交流的外在條件。

一、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概況

我國的知識產權犯罪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入世后該類犯罪案件大幅增加。2005年、2006年全國法院審結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分別比上年增長31.2%和52.3%[1]。2007年全國地方法院審結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判處的案件904件,生效判決人數達1372人,同比分別上升17.56%和13.12%[2]。2008年全國地方法院審結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判處的案件996件,生效判決人數1657人,同比分別上升34.78%和20.86%[3]。可以說,近年來知識產權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

根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察局的調查顯示,上述犯罪案件呈現了以下的特點:(1)發達地區犯罪率偏高;(2)個人與單位犯罪并重;(3)犯罪的專業化、智能化水平高;(4)跨國跨境犯罪趨勢明顯。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及現狀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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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綜述

論文關鍵詞: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策略

論文摘要:基于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特殊的氣候條件、地理環境和醫學理論,各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在治病扶傷方面各有所長,其中的一些著名方劑療效顯著,至今仍有巨大的利用價值。隨著我國加人WTO和國際經濟活動的增多,在國際上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也愈顯重要。我們可以通過專利權,商業秘密,商標權和地理標志等法律方法尋求對知識產權的域外保護,也有必要通過行政模式和特殊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保障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在國際上不受侵害。

1、我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國家,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各少數民族的傳統醫學和漢民族的中醫學是我國各族人民群眾在與疾病作斗爭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歷經了長久的發展歷程,在歷史上為我國各族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今天依然是我國現代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構成了我們中華民族共同的文化財富。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是指我國各少數民族在歷史上創造的和沿用的傳統醫藥的總稱。由于我國各少數民族地區氣候條件,地理環境和生產方式的差異,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醫學體系,在治病扶傷方面也各有所長。這些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今天仍然廣泛應用,造福各族人民,很多也已經產業化生產并銷往國際市場。

在國際上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也成了我們的一個重要課題,特別是當今激烈競爭的國際經濟背景下,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和社會問題。首先,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是我們保護民族文化,防止我國民族知識產權流失的需要。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是包括少數民族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共同的非物質財富,如果不注重對這部分傳統醫藥成果加以保護,很有可能使過多的民族醫藥配方進人國際公共領域。這一方面不利于在當今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保護我們的民族制藥產業,另一方面也使祖先留給我們的這些非物質財富有可能無償地成為他人盈利的工具。由于歷史上我們并沒有注重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現在國際上的漢方成藥基本上都由日本生產。根據新近的一項調查,我國作為中藥的發源地,在國際中藥市場上所占的份額不超過5%。而對于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現在大部分在國際上還處于保密,我們不能重蹈覆轍。第二,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是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有效途徑。由于一些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在歷史上多基于口傳心授,或者“師傳徒”,“父傳子”的方式進行流傳,沒有科學的研發機制,往往只依靠對診病經驗的樸素積累,這使很多傳統醫藥在現代社會面臨滅絕的處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中不乏很多精華配方,這些配方的失傳對全人類來說都是無可彌補的損失。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在社會上激勵創新,這一結論已得到法學界的公認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證明。在國際上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激勵國內的企業和藥品研發機構加強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保護和發展。

2、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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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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