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協調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7: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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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區法制協調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促進中部地區崛起,亟須建立一套有效的協調機制,法制協調機制是整個協調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行憲政框架下,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立法協調機制、執法協調機制和司法協調機制,為中部地區崛起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以實現中部地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關鍵詞:中部地區崛起;立法協調;執法協調;司法協調
中部崛起論壇中部地區崛起是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選擇,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促進中部地區崛起,亟須建立一套有效的協調機制,以化單個省份的優勢為區域優勢,為中部地區的優勢互補和均衡發展創建一個良好的平臺。法制協調機制是“補救抽象規則所想象的情形和現實存在的情形之間不可避免之裂隙的方式”①,是整個協調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離開了法制協調機制,整個協調機制就難以有效運轉,區域的協調發展就可能會時時受阻。因此,堅持法制優先,加強法制協調,是實現中部地區崛起、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基本前提和制度保障。而構建中部地區法制協調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立法、執法、司法、法制宣傳教育及法制監督等多個方面,本文主要從立法、執法與司法協調機制三方面作些探討。
一、立法協調機制的構建
所謂立法協調機制,就是為促成立法處于一種和諧、有序的狀態而建立的一些制度與采取的一些方式的總稱。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樹立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念,建立、健全區域立法協調機制和立法透明機制,從而提高區域立法質量。通過立法協調,可以維護法制統一,消除制約區域經濟發展的體制與機制性障礙,加快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增強經濟發展的活力,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率,為區域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就目前而言,成立一個跨省的區域性立法機構存在憲政制度上的障礙;讓中部地區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或地方政府,聯合起來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既無實體法上的依據,也無程序法上的保障。因此,只能建構中部地區的立法協調機制,以保障區域的協調發展。建立立法協調機制可從下列方面著手:
中部地區法制協調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促進中部地區崛起,亟須建立一套有效的協調機制,法制協調機制是整個協調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行憲政框架下,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立法協調機制、執法協調機制和司法協調機制,為中部地區崛起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以實現中部地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關鍵詞:中部地區崛起;立法協調;執法協調;司法協調
中部崛起論壇中部地區崛起是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選擇,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促進中部地區崛起,亟須建立一套有效的協調機制,以化單個省份的優勢為區域優勢,為中部地區的優勢互補和均衡發展創建一個良好的平臺。法制協調機制是“補救抽象規則所想象的情形和現實存在的情形之間不可避免之裂隙的方式”①,是整個協調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離開了法制協調機制,整個協調機制就難以有效運轉,區域的協調發展就可能會時時受阻。因此,堅持法制優先,加強法制協調,是實現中部地區崛起、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基本前提和制度保障。而構建中部地區法制協調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立法、執法、司法、法制宣傳教育及法制監督等多個方面,本文主要從立法、執法與司法協調機制三方面作些探討。
一、立法協調機制的構建
所謂立法協調機制,就是為促成立法處于一種和諧、有序的狀態而建立的一些制度與采取的一些方式的總稱。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樹立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念,建立、健全區域立法協調機制和立法透明機制,從而提高區域立法質量。通過立法協調,可以維護法制統一,消除制約區域經濟發展的體制與機制性障礙,加快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增強經濟發展的活力,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率,為區域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就目前而言,成立一個跨省的區域性立法機構存在憲政制度上的障礙;讓中部地區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或地方政府,聯合起來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既無實體法上的依據,也無程序法上的保障。因此,只能建構中部地區的立法協調機制,以保障區域的協調發展。建立立法協調機制可從下列方面著手:
地區法制協調機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中部地區崛起;立法協調;執法協調司法協調
論文摘要:促進中部地區崛起,亟須建立一套有效的協調機制,法制協調機制是整個協調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行憲政框架下,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立法協調機制、執法協調機制和司法協調機制,為中部地區崛起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以實現中部地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中部地區崛起是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選擇,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促進中部地區崛起,亟須建立一套有效的協調機制,以化單個省份的優勢為區域優勢,為中部地區的優勢互補和均衡發展創建一個良好的平臺。法制協調機制是“補救抽象規則所想象的情形和現實存在的情形之間不可避免之裂隙的方式”①,是整個協調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離開了法制協調機制,整個協調機制就難以有效運轉,區域的協調發展就可能會時時受阻。因此,堅持法制優先,加強法制協調,是實現中部地區崛起、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基本前提和制度保障。而構建中部地區法制協調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立法、執法、司法、法制宣傳教育及法制監督等多個方面,本文主要從立法、執法與司法協調機制三方面作些探討。
一、立法協調機制的構建
所謂立法協調機制,就是為促成立法處于一種和諧、有序的狀態而建立的一些制度與采取的一些方式的總稱。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樹立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念,建立、健全區域立法協調機制和立法透明機制,從而提高區域立法質量。通過立法協調,可以維護法制統一,消除制約區域經濟發展的體制與機制性障礙,加快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增強經濟發展的活力,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率,為區域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就目前而言,成立一個跨省的區域性立法機構存在憲政制度上的障礙;讓中部地區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或地方政府,聯合起來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既無實體法上的依據,也無程序法上的保障。因此,只能建構中部地區的立法協調機制,以保障區域的協調發展。建立立法協調機制可從下列方面著手:
區域法制協調:和諧社會的風向標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要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又把“以人為本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經濟工作的一個重點。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構建和諧社會,不僅僅需要我們在理論上回答什么是和諧社會,同樣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實踐中更具體、更現實地落實到與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政策、策略與發展手段調整上。因而,正確處理現實問題中的難點、焦點、熱點,往往是我們衡量能不能建設好和諧社會的風向標。
和諧社會,自應包括區域和諧,其最高目標就是區域一體化。同時,黨中央還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要求區域經濟和社會的協調平衡發展,實現區域優勢互補、經濟一體化。和諧、科學發展或區域一體化,都意味著從無序到有序,或者打破原有的系統結構而形成新的系統結構。這就需要改變原來的序參數,建立新的序參數。在現代法治社會,這種序參數主要是法治,而僅僅靠相同的經濟、文化和愿望是不夠的。只有建立和健全區域法制協調機制,才能消除區域內不同行政區之間的市場壁壘、體制障礙和規章制度相互不一致、不協調,減少市場主體和政府的交易成本,實現區域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對轉型時期的中國而言,尋求一種區域法制協調的機制是甚為重要。然而,什么樣的協調機制,取決于我們具有什么樣的基礎或者平臺。當然,現有的基礎或平臺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改變的。但是,要創造條件,改變這一基礎或平臺,需要考慮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有沒有必要,即現有平臺上的法制協調機制是否充分、可行。如果現有平臺上的協調機制已經充分可行,則沒有必要去改變現有的基礎或平臺。二是代價是否過高,如果改變現有的基礎或平臺的成本過于高昂,這也是困難的。三是時機是否成熟,在改變現有的基礎或平臺的時機成熟前,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并不能停止,仍必須以現有基礎上的協調機制來解決。四是協調機制間是否存在矛盾,即現有基礎上的協調機制與改變基礎后所建立的協調機制是否會存在矛盾。如果不會出現矛盾,則在時機成熟時改變現有基礎、建立新機制后,現有協調機制可以嫁接到新機制中去。
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必須立足于對現有基礎以及現有基礎上協調機制的研究。那么,我們現在到底具有什么樣的基礎呢?這是我們首先要考察的問題。在考察現有基礎的上,我們將考察這一基礎所能提供的協調機制,總結這一協調機制的經驗教訓,進行理論分析。同時,本文將考察國外區域法制協調機制,分析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將提出完善或改進區域法制協調的措施。
一、現有區域法制協調模式
出臺一種機制,或者要進行機制創新,必須有一個邏輯平臺。要建立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制平臺,統一的法制是理想的,但要么是不現實的,要么就是不充分的。我們必須以區域經濟一體化,行政區劃和利益主體不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職責分工為前提,在國家統一法制的基礎上謀求多元法制的協調。
行政機關間的權限沖突及其解決途徑的報告
職權法定是行政機關實施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職權,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力。各行政機關之間只有權力清晰、職責明確、協作配合、相互協調,才有可能實現有效管理。否則,將嚴重妨礙政府管理的正常進行。行政機關之間權限不清、職權交叉重疊是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行政機關間權限沖突的特點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我國先后經歷過多次政府機構改革,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不斷取得進展,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關系逐步走向和諧。但是,行政機關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權限相互沖突、交叉重疊,權力運作不能協調一致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當前,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沖突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多元化。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沖突既出現在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也發生在地方一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之間,也可能在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之間發生,還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發生。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責權不明確,機構職能雷同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該由中央管理的或者負責的未能到位,該由地方和基層負責的,中央或者地方上級又介入過多。例如,同一個違法行為,上至國務院的各部門、下至行為發生地的基層執法機關都可以查處,造成上下執法機關之間或相互打架、或相互推諉,或畫地為牢。
2.涉及事項廣泛化。政府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領域的諸多事項都可能出現行政權限爭議。農產品、食品安全、農藥、汽車產業、自然保護區、水資源管理、房地產市場、旅游、互聯網、公路、文化市場、城市規劃、金融等領域,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同行政機關之間權限重復、權力交叉或者多頭管理等情況。
3.種類多樣化。從權限沖突的內容來看,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沖突既可能是“積極的”沖突,即多個行政機關相互爭權,都主張對某項事務的管理權而否認對方的管理權;也可能是“消極的”沖突,即行政機關相互推諉,主張自己對某項事務無管理權而堅持對方具有管理權。從權限沖突的原因來看,行政機關間的權限沖突可能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律理解不一致、或者法律出臺后出現新問題等多種情況而發生。從權限沖突的表現形式來看,長期以來,行政機關間的權限沖突局限于內部而未公之于眾,但現在行政機關間的沖突日益公開化,甚至打起了媒體戰。
行政間權限沖突調研報告
職權法定是行政機關實施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職權,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力。各行政機關之間只有權力清晰、職責明確、協作配合、相互協調,才有可能實現有效管理。否則,將嚴重妨礙政府管理的正常進行。行政機關之間權限不清、職權交叉重疊是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行政機關間權限沖突的特點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我國先后經歷過多次政府機構改革,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不斷取得進展,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關系逐步走向和諧。但是,行政機關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權限相互沖突、交叉重疊,權力運作不能協調一致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當前,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沖突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多元化。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沖突既出現在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也發生在地方一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之間,也可能在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之間發生,還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發生。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責權不明確,機構職能雷同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該由中央管理的或者負責的未能到位,該由地方和基層負責的,中央或者地方上級又介入過多。例如,同一個違法行為,上至國務院的各部門、下至行為發生地的基層執法機關都可以查處,造成上下執法機關之間或相互打架、或相互推諉,或畫地為牢。
2.涉及事項廣泛化。政府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領域的諸多事項都可能出現行政權限爭議。農產品、食品安全、農藥、汽車產業、自然保護區、水資源管理、房地產市場、旅游、互聯網、公路、文化市場、城市規劃、金融等領域,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同行政機關之間權限重復、權力交叉或者多頭管理等情況。
3.種類多樣化。從權限沖突的內容來看,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沖突既可能是“積極的”沖突,即多個行政機關相互爭權,都主張對某項事務的管理權而否認對方的管理權;也可能是“消極的”沖突,即行政機關相互推諉,主張自己對某項事務無管理權而堅持對方具有管理權。從權限沖突的原因來看,行政機關間的權限沖突可能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律理解不一致、或者法律出臺后出現新問題等多種情況而發生。從權限沖突的表現形式來看,長期以來,行政機關間的權限沖突局限于內部而未公之于眾,但現在行政機關間的沖突日益公開化,甚至打起了媒體戰。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方案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一系列工作部署,保證本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各項準備工作順利進行,經市政府批準,現將本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聯席會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印發,市政府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聯席會議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分工,認真組織落實;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其他委、辦、局要按照《工作方案》所列工作事項,建立相應的議事協調機制,積極抓好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工作,從而保證全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各項準備工作的全面落實。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方案
市政府決定建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的議事協調機制,負責抓好各項準備工作的具體落實。為使協調機制運轉順暢,發揮更好的作用,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組織形式
跨境財產犯罪刑事司法研究
摘要:電信詐騙是一種“廣撒網”的非接觸性犯罪。當前大陸發生的電信詐騙犯罪多半發端于臺灣地區,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成為海峽兩岸需要共同面對的難題與挑戰。本文認為要防范和打擊跨境財產犯罪,必須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依托,建立跨行業、跨領域協調機制,從而嚴密電信詐騙犯罪預防體系,學習構建反詐騙綜合信息平臺的經驗、建立常態化聯絡協調機制,構建和完善跨境財產犯罪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關鍵詞:電信詐騙;海峽兩岸;立法差異;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一、電信詐騙犯罪現狀
電信詐騙是一種“廣撒網”的非接觸性犯罪。其最初產生于上世紀90年代臺灣地區,主要對象為臺灣地區本地居民;90年代后期后隨著網絡、通訊技術的發展,中國電信與中國臺灣中華電信建立直接的業務關系,后又修繕海底光纜使得兩岸的通訊更為便利;進入二十一世紀后,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經貿聯系加強,多發端于臺灣地區的詐騙團伙開始利用電信將觸手伸向內地,給大陸地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影響惡劣。目前,跨境電信詐騙有如下犯罪特點:(一)集團化程度高,分工細致。電信詐騙團伙職業化程度高,分工細致,手段明確,通常采用“電話分組”、“QQ組”、“短信組”等,根據所假冒的對象又可分為“銀行組”、“公檢法組”、“保險組”、“好友組”等。集團化程度高,致使此類犯罪往往成員眾多,影響范圍廣,在對其進行打擊的時候很難觸及到核心犯罪人物,必須層層深入、補補瓦解。這也是此類犯罪隱蔽性強因而偵查打擊難度大的重要原因。(二)手段多變,受害范圍廣。目前電信詐騙犯罪主要采用以下幾類常見的方式:一是虛構中獎內容;二是冒充熟人進行詐騙,如最常見的“猜猜我是誰”、“明天到我辦公室來一趟”等;三是冒充郵局工作人員讓其領包裹進行詐騙;四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詐騙;五是冒充保險人員投保詐騙;六是冒充銀行人員貸款詐騙;七是盜取QQ等聊天社交借錢詐騙;八是冒充醫院進行詐騙,如“您兒子XX出車禍住院,匯款到醫院賬號XXX”等。隨著現代科技的日益進步,詐騙犯罪的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越來越高明,造成的受害范圍越來越廣泛。(三)涉案數額巨大,受害程度深。電信詐騙類犯罪的受害者往往會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尤其是涉及到銀行卡類的詐騙犯罪。詐騙分子在以詐術獲取受害人的密碼信息后將銀行卡內錢物索取一空。而對于一些單起詐騙數額并不高的電信詐騙犯罪,如使用黑客手段竊取受害人QQ密碼后向其好友借錢、充話費等,單筆數額可能不高,但由于欺騙性極強,涉案總金額往往十分巨大。隨著電信科技手段的進步,電信詐騙犯罪手段越來越高明,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數量快速增長,即使內地警方已經加強對此類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力度,其詐騙數額依然屢攀新高,受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程度十分深重。(四)電信詐騙犯罪破獲難度較大。電信詐騙犯罪,尤其是發端于臺灣地區的跨境電信詐騙犯罪,之所以日漸猖獗,與其隱蔽性強、破獲難度大有關。一是此類犯罪多采取集團化分工,組織形式嚴密,規劃細致,難以“一鍋端”對其徹底鏟除;二是依托電信網絡技術,僅通過電話、短信、QQ等平臺對受害人實施詐騙,財物也是通過銀行卡轉賬、匯款、網銀等途徑進行轉移,因此隱蔽性極強;三是跨境電信詐騙的行為人多是居住在境外或是臺灣地區,而且流動性較強,他們僅通過現代網絡對大陸居民實施詐騙,因而涉及區際司法互助問題,給實踐中處理此類犯罪創設難題。
二、電信詐騙的主要爭議問題
(一)不知情交付的爭議問題。在使用諸多手段的電信詐騙犯罪中,對其犯罪類型進行歸納,有一類特征相同的犯罪,即采取一定形式的欺詐性方法,使得被害人在沒有處分意識的情況下,交付財物。學界將此種行為稱為不知情交付。關于不知情交付,主要是對處分意識存在爭議,即處分行為是否以處分意識為必要。根據結論的不同存在處分意識必要說和不必要說(亦稱為無意識的處分行為說和意識性的處分行為說),目前學界的主流學說為意識性的處分行為說,即實施處分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必須有處分意識,必須認識到待處分財務的存在。以臺灣地區“刑法”學界“魚箱案”為例,購魚者趁老板不注意之時,將幾條高價魚放入低價魚所在魚箱中,在未重新稱重的情況下按低價售出。在此案中,對于購魚者的處分意識學界存在較大爭議。如臺灣地區學者陳子平認為本案表面上看似乎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但是賣魚老板事實上是對整箱魚都有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的,而僅僅只在多出來的幾條魚上存在意思表達瑕疵,應構成詐欺罪。在此時,采取處分意識不要說的學者也會得出同樣結論。而根據大陸刑法理論通說,賣魚老板所處分的并不是抽象意義上的魚,而有著具體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尤其在本案中,私放的貴價魚是關鍵所在,對此受害人并不是基于錯誤認識自愿交付,而是一種竊取的行為,從根本上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思,因此構成盜竊罪。(二)關于非法占用目的。兩岸關于詐騙罪(詐欺罪)的主觀目的內容不同。臺灣學界主要觀點認為詐欺罪的主觀目的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并且這種不法意圖為不法獲利意圖;國內認為詐騙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大陸刑法中存在目的犯的理論,分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的目的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沒有明確指出本罪是目的犯,但詐騙罪的構成主觀上必須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是非法定的目的犯。占有和所有是民法上的概念,從刑法角度對其理解,占有是對財物的一種實際控制狀態,而所有不僅包括行為人對財物的實際控制,還包括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此處的爭議點主要在于詐騙罪保護的法益存在不同。前者是對保護他們對財物的交付自由,后者包括交付自由在內的各種形式的處分自由,甚至可能包括拋棄和毀損。因此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出于毀損的目的而詐騙,由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只能從盜竊罪、毀壞財物罪的角度進行考量。但是事實上,無論行為人的目的是占有還是其他的處分行為,都是詐騙罪本身內部的問題,而不是作為判斷本罪與其他罪名的基準。(三)騙取幼兒、嚴重精神病患者的財物。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電信詐騙的對象是沒有處分能力的幼兒、高度精神病患者的情況。根據大陸刑法的規定,詐騙行為的受騙者必須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處于可以處分財產地位的人,即行為人必須對財產具有處分能力,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構成詐騙罪的對象。并且,行為人必須是基于錯誤的認識而處分財產,因此大陸地區刑法中規定的詐騙罪的處罰對象不包括幼兒、嚴重精神病患者。無論是否對他們實施傳統意義上“欺騙”的行為,因其不具有處分能力和處分意識,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按照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政局依法行政實施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進一步推進本市區縣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基本原則
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扎實推進實施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把《決定》要求與“*要率先成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費最少的地區之一”的要求結合起來,把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與法治政府建設結合起來,加強區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區縣政府依法行政要堅持“三個有機統一”:一是堅持依法行政與科學發展的有機統一,通過依法規范政府行為,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堅持依法行政與以人為本的有機統一,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關心和重視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三是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機統一,使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相協調、相適應。
(二)基本目標
企業工會維護職能的思考論文
國有企業工會工作有其優勢,也相應存在弊端。其主要表現為:國有企業有一種錯誤傾向是以黨代工,把工會作為黨的直管部門,這就造成了工會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方面的缺憾和不足。有些黨組織一攬包辦的作風極易挫傷工會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也造成了工會對黨組織較大的依賴性和缺乏獨立活動的能力。國有企業工會有“官辦”工會之嫌。因為工會主席是企業領導班子的成員,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黨政干部同時又是兼職工會主席.其職責不清的雙置身份使工會招之“官辦”之嫌。最終使職工對工會的信任度動搖。分析國有企業工會工作的優勢和弊端,有利于消除職工對工會的偏見,有利于工會工作者真正找準自己的位置,從而興利除弊,使工會的職能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工會履行基本職責,必須健全和完善相應的維權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機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部的產權關系日趨明晰化,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化。在這種背景下,我國的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發生了許多新變化,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從理論上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是勞動關系中的平等主體,但在實踐中,勞動關系利益協調機制還尚未完善,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此而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不斷增加。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諧社會關系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礎,而要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就要求工會充分履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職責,建立相應的維權機制,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構建穩定有序的和諧社會,工會組織根據黨中央的要求,提出了“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會工作方針。按照這一方針要求,各地工會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在完善工會組織領導下的維權機制建設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為新時期工會如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概括起來,新型維權模式的共同特點就是:社會化的維權渠道、職業化的維權隊伍、法制化的維權手段,這種社會化、職業化、法制化的工會維權模式,是各級工會組織通過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發揮上級工會代表基層工會的組織功能,建立的符合我國實際的維權新機制,開創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工會維權新局面。以上囿于企業內部的傳統維權思路。即通過致力于在企業外部建立良好的、利于維權的社會環境,形成了由工會主導運作、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維權新局面。同時,這些新型的維權模式體現了企業內部的維權和企業外部的維權的有效結合,二是充分整合了維權資源。即打破地域限制,形成城際間工會維權的聯動機制。這樣一來,維權不再屬于某個具體部門的事,而是社會各相關部門共同的職責。聯動機制的形成大大增加了工會維權的社會資源,增加了工會的動員力量,在社會運行管理機制中形成了一股合力。三是推進力勞動法制化建設進程。即通過法制化的維權手段幫助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實踐表明,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勞動關系問題將更趨復雜,而只有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完善法律制度,發揮其在社會運行中的功能,為依法維權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才算協調勞動關系的長久之計。
完善新型維權機制就要突破體制性障礙,與傳統維權機制有效整合,相得益彰。工會所建立的維權機制,不僅要有從企業外部對那些侵害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事后追究型維權,也要從企業內部對全體勞動者的事前保護型維權。由于勞動關系存在于企業內部,并在企業內部進行,因此在城市工會不斷創造和實現企業外部維權的社會環境、營造全社會維權氛圍的同時,還應該推進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的建立。所以從長遠來看,社會化、職業化、法制化的維權機制應該與企業內部的維權機制結合起來,內外補充,上下促進,這樣才能促進長效的、完善的維權機制的建立。
本文作者:賈玉梅工作單位:雞西電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