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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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性

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建筑創作分析論文

摘要:文藝復興期間,在建筑設計成為脫離于手工勞作的藝術化腦力創造過程當中,在建筑師成為脫離于無名工匠的藝術家的過程中,建筑繪圖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繪圖、建筑師和建筑設計三者關系的探討,強調了建筑創作中的非物質特性,或者說建造之外的緯度。以非物質為空間實踐的焦點,作者重新審視了建筑繪圖在建筑設計中的潛力,同時進一步提出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兩者的結合給建筑創作帶來靈活性的可能。[2]

關鍵詞:建筑繪圖;建筑師;建筑設計;非物質

設計建筑師(Designingthearchitect)

建筑師,作為城市、公共空間和建筑物的構想者,作為監督建設情況的客戶代表,被賦予多樣化的身份。有時其社會地位高,但更多的時候地位比較低。中世紀期間,繪畫、雕塑和建筑是受到手工勞作局限的三種視覺藝術,同時受制于工匠行會。在這些行會中,畫家和負責制造顏料的藥劑師、雕塑家和金匠、建筑師和石匠、木匠相互聯系(Kristeller,1990,p.176)。在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由于掌握和控制了繪圖(而非建造),建筑師獲得了社會地位較高的新身份。15世紀之前,圖被理解成僅僅是一個兩維的平面,其中的圖形僅僅是表示三維物體的記號。雖然在中世紀晚期圖紙逐漸被頻繁運用,但有證據表明其仍然是建筑物構筑活動中的次要部分。很多訓練用的圖是被畫在一些易于擦寫的媒介上,只有那些最重要的圖紙才被永久保留(Robbins,1997,pp.16-17)。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對于圖紙的認識和理解產生了重要變革。繪圖被當做是三維世界真實可信的描述,同時圖紙被認為是通向三維世界的窗口。由于紙張造價低廉,圖紙成為建筑設計實踐中的一種必不可少的視覺媒介和新再現方式。通過這種再現方式,圖紙上的線條和實際物體之間建立了有比例和有尺寸的直接聯系。免費畢業論文網

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建筑繪圖產生并且成為建造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建筑師成為精通視覺藝術、獨立于建造行業的獨特身份;建筑設計和體力勞動脫離而成為一種腦力勞動。我們現在所說的建筑師也基本上是那個時代的產物[4].建筑師和建筑繪圖是同時降生、相互依賴的雙生子。建筑不是源于無名工匠們知識的積累,而是以圖紙為媒介的、建筑師的個體藝術創造。建筑師和建筑繪圖的產生就是這一觀念的體現。雖然建筑師試圖否認繪圖在建筑設計實踐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建筑繪圖仍是設計實踐的基礎。

建筑師、建筑繪圖和建筑設計這三者的歷史發展和狀態是相互交織的。設計(design)這個詞來源于意大利語“disegno”,原意畫圖。從文藝復興意大利盛行的新柏拉圖主義理論來看,disegno暗示了在觀念(idea)和事物(thing)之間存在著直接聯系。如福羅瑟(Vil巑Flusser)所言,“disegno這個詞來源于拉丁語signum,意為符號(sign),它們之間有共同的根源”(Flusser,1999,p.17)。16世紀的畫家和建筑師瓦薩利(GiorgioVasari)在這個轉變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他提到:“設計可以被總結成思維概念和頭腦中想像的視覺表達和闡釋”(Vasari,1960,p.205)。因此,思想不是永恒不變和先驗的,它可以由創造性思維的成果來引發(Panofsky,1968,p.62)。帕諾夫斯基(ErwinPanofsky)指出,觀念(idea)這個詞不僅僅指藝術想像的內容,也指藝術想像的能力。這在16世紀中期已經成為共識。因此概念(idea)接近于想像(immaginazione)(Panofsky,1968,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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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兩者建筑創作論文

摘要:文藝復興期間,在建筑設計成為脫離于手工勞作的藝術化腦力創造過程當中,在建筑師成為脫離于無名工匠的藝術家的過程中,建筑繪圖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繪圖、建筑師和建筑設計三者關系的探討,強調了建筑創作中的非物質特性,或者說建造之外的緯度。以非物質為空間實踐的焦點,作者重新審視了建筑繪圖在建筑設計中的潛力,同時進一步提出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兩者的結合給建筑創作帶來靈活性的可能。[2]

關鍵詞:建筑繪圖;建筑師;建筑設計;非物質

設計建筑師(Designingthearchitect)

建筑師,作為城市、公共空間和建筑物的構想者,作為監督建設情況的客戶代表,被賦予多樣化的身份。有時其社會地位高,但更多的時候地位比較低。中世紀期間,繪畫、雕塑和建筑是受到手工勞作局限的三種視覺藝術,同時受制于工匠行會。在這些行會中,畫家和負責制造顏料的藥劑師、雕塑家和金匠、建筑師和石匠、木匠相互聯系(Kristeller,1990,p.176)。在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由于掌握和控制了繪圖(而非建造),建筑師獲得了社會地位較高的新身份。15世紀之前,圖被理解成僅僅是一個兩維的平面,其中的圖形僅僅是表示三維物體的記號。雖然在中世紀晚期圖紙逐漸被頻繁運用,但有證據表明其仍然是建筑物構筑活動中的次要部分。很多訓練用的圖是被畫在一些易于擦寫的媒介上,只有那些最重要的圖紙才被永久保留(Robbins,1997,pp.16-17)。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對于圖紙的認識和理解產生了重要變革。繪圖被當做是三維世界真實可信的描述,同時圖紙被認為是通向三維世界的窗口。由于紙張造價低廉,圖紙成為建筑設計實踐中的一種必不可少的視覺媒介和新再現方式。通過這種再現方式,圖紙上的線條和實際物體之間建立了有比例和有尺寸的直接聯系。免費畢業論文網

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建筑繪圖產生并且成為建造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建筑師成為精通視覺藝術、獨立于建造行業的獨特身份;建筑設計和體力勞動脫離而成為一種腦力勞動。我們現在所說的建筑師也基本上是那個時代的產物[4].建筑師和建筑繪圖是同時降生、相互依賴的雙生子。建筑不是源于無名工匠們知識的積累,而是以圖紙為媒介的、建筑師的個體藝術創造。建筑師和建筑繪圖的產生就是這一觀念的體現。雖然建筑師試圖否認繪圖在建筑設計實踐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建筑繪圖仍是設計實踐的基礎。

建筑師、建筑繪圖和建筑設計這三者的歷史發展和狀態是相互交織的。設計(design)這個詞來源于意大利語“disegno”,原意畫圖。從文藝復興意大利盛行的新柏拉圖主義理論來看,disegno暗示了在觀念(idea)和事物(thing)之間存在著直接聯系。如福羅瑟(Vil巑Flusser)所言,“disegno這個詞來源于拉丁語signum,意為符號(sign),它們之間有共同的根源”(Flusser,1999,p.17)。16世紀的畫家和建筑師瓦薩利(GiorgioVasari)在這個轉變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他提到:“設計可以被總結成思維概念和頭腦中想像的視覺表達和闡釋”(Vasari,1960,p.205)。因此,思想不是永恒不變和先驗的,它可以由創造性思維的成果來引發(Panofsky,1968,p.62)。帕諾夫斯基(ErwinPanofsky)指出,觀念(idea)這個詞不僅僅指藝術想像的內容,也指藝術想像的能力。這在16世紀中期已經成為共識。因此概念(idea)接近于想像(immaginazione)(Panofsky,1968,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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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賄賂罪立法論文

摘要:“賄賂”,是賄賂罪的犯罪對象,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遇到許多以非財物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犯罪案件,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由于法律對此無明文規定,使這部分賄賂犯罪成為法律上的漏洞。筆者認為應擴大賄賂罪的內容范圍,以適應我國當前形勢所需,彌補法律漏洞。

關鍵詞:賄賂,現狀,構建

一、我國賄賂罪的立法現狀

關于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三種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子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行賄論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賄賂就是行為人收受或索取的財物,立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這是很明確的,這也是關于賄賂的財物說的觀點,其認為賄賂僅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但對于僅規定財物是賄賂,刑法學界的多數人歷來認為不妥。[1]

二、我國賄賂罪的立法缺陷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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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聯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簡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具體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1)口頭傳統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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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物質設計發展論文

摘要:計算機、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引發了非物質化的浪潮,非物質設計就是憑借數字化技術基礎之上的基于服務的設計。探討在信息化社會的歷史條件下孕育而出的非物質設計觀的形成原因和設計特點,及其對中國現當代設計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非物質設計;設計特點;中國特色的設計

1非物質設計興起的背景

1.1科技的因素

當18世紀的蒸汽機在英國問世,沒有人想到這項發明會帶來一場歷史性變革,引發工業革命。今天科學家與社會學家們認為計算機與電信技術在整個人類文明的進程中引起的這場新的技術革命將比工業革命對人類的影響更加深刻。由計算機和通信線路連接起來的全球網絡成為有史以來所建造的最大的機器。在今后的幾年中,它可能還要擴大許多倍,甚至更加強大。機器在過去接管了大部分重體力勞動,而計算機卻越來越多地取代人們思維的任務。非物質設計成為一種與新技術特別是計算機、網絡、人工智能相匹配的設計方式。

1.2經濟條件和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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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犯罪對象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受賄罪犯罪對象非財產性利益

論文摘要:目前學界對于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范圍界定上,主要有三種觀點:一、認為受賄的對象應該嚴格限定在“財物”;二、認為受賄的對象還應該包括“物質性利益”;三、認為受賄的對象不但包括“財物”、“物質性利益”,還包括“非物質性利益”。文章分別對上述三種觀點進行了剖析,并認為不能簡單地判斷是否將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作為受賄罪對象,而應該結合各種因素綜合分析,并且對于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種新型行受賄行為進行了界定。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受賄的對象僅限于財物。刑法修改時及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專家和一線辦案人員對此有爭議。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受賄的對象應該嚴格限定在“財物”;第二種觀點認為,受賄的對象還應該包括“物質性利益”;第三種觀點認為,受賄的對象不但包括“財物”、“物質性利益”,還包括“非物質性利益”。我們先來看這三種觀點的理由。

(1)關于“財物”。認為賄賂應限定為金錢和物品,即財物,其理由主要是:第一,從歷史看,我國自古以來,賄賂均指財物,據《說文解字》一書的解釋,“賕,以財物枉法相謝也。”“賕”即指賄賂,也就是以財物相酬謝。《唐律》規定:“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監臨勢要,準枉法論。”當時把賄賂的內容限定于財物,而沒有把非物質性利益作為賄賂的外延。第二,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明確規定,賄賂僅指財物,因此擴大賄賂的范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第三,根據上述補充規定的規定,對受賄罪是按貪污罪的法定刑處罰,而貪污罪是以貪污財物的數額大小作為量刑的標準的,如果把財物以外的非法利益也看作賄賂,司法機關就難以掌握定罪量刑的標準。第四,如果賄賂不限于財物,當公務員與公務員之間,各自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將無法認定誰是行賄者誰是受賄者。第五,擴大賄賂的范圍,將會使受賄罪成為“大口袋”,什么都往里裝,把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違法亂紀行為或其他犯罪行為,統統當作受賄罪,這勢必擴大了受賄罪范圍,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2)關于“財產性利益”。認為賄賂是指財物以及諸如定債權、提供勞務或者擔保、降低利息、提供住房、安排旅游、提供吃請等可以用金錢計算的物質利益。其理由是,第一,雖然以財物為賄賂是我國歷史上的傳統觀點,但是,傳統的觀點也是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改變,在今天,不能拘泥于傳統觀點而放棄對一部分受賄行為的懲罰。第二,改革開放以來,以財產性利益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現象大量存在,其危害性與以財物為賄賂并無本質區別,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第三,受賄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危害程度主要取決于對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和信譽以及國家、集體、公民利益的損害程度,至于賄賂的數量,不能在主要方面反映受賄行為的整個社會危害程度。

(3)關于“非財產性利益”。認為賄賂應指財物和其他利益,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如解決住房、遷移戶口、調動工作、招工招干、提拔職務、出國留學等等,甚至包括性服務。因為這些使公務人員獲得用錢財買不到或難以買到的實際利益,具有誘惑力往往甚于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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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結果概念思考

刑事法律作為對當事人違法犯罪最為嚴厲的制裁,在正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危害結果作為刑法中最為重要的概念之一,更是在犯罪事實認定、有無罪責、罪刑輕重上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雖然我國對于危害結果概念的相關研究逐年增加,但是對于危害結果的具體含義,我國刑法理論界的爭議很大,需要廣大專家學者、司法實務從業人員和廣大公民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1危害結果的基本含義和表現形式

1.1危害結果的內涵和特征。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與現實危險狀態的總稱。有觀點認為,危害結果僅僅是一種客觀結果,其是不符合刑法的概念和意義的。對于危害結果的特征,應從自然意義和法律意義兩個方面來把握。從自然意義上說,危害結果是一種現實存在的結果或可能出現的危險,是司法人員能夠切身感受到,能夠通過各種直觀的方式獲取的結果表現形式。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危害結果是由法律規定的結果表現形式。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結果又稱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結果,由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定,而不是泛指任何結果。有觀點認為,危害行為所造成的現實損害包括已經發生的物質損害或非物質損害以及這些損害所造成的危險狀態,這種觀點所持的態度即體現了危害結果的法律特征。1.2危害結果的表現形式。刑法上的危害結果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泛、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的概念。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按照危害結果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分為侵害犯和危險犯。在日常生活中案發頻率較高的盜竊罪,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即屬于危險犯的范疇。對于二者的區分,不是就具體的罪名而言,而是就具體案件當中的犯罪情節而言。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犯罪結果具有現實損害性,而危險狀態只是一種將要發生損害結果的現實可能性,這一可能性需要經過理性思維和抽象判斷才能形成,而不是直接感知到的客觀實在[1]。對于危險狀態的準確認定,構成了侵害犯和危險犯的本質區別。

2危害結果概念的學界爭鳴及評價

對于危害結果的具體含義,我國刑法理論界的爭議很大。除了常見的實際損害說和客體損害說,有的學者認為,危害結果除了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對社會客體的侵害以外,還包括“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害”,即危害或可能危害說;還有的學者認為,危害結果是一種最后狀態,即最后狀態說等。以上各種學說都在一定程度上闡釋了危害結果的概念,但其都有著各自或多或少的缺點。首先,對于實際損害說,認為危害結果就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2],這顯然不能包含刑法中危害結果的方方面面,因為刑法上的危害結果既包括實際損害,還包括可能造成的損害,即一種還未發生的事實或狀態,實際損害說沒有認識到危險犯中的危險結果,有失全面。其次,客體損害說從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的侵害導致危害結果的角度,闡述了危害結果的定義,看似比較全面,但也存在新的問題,有學者就指出,犯罪客體是刑法所規定的各類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包括國家的法益、社會的法益和個人的法益,把危害結果理解為對犯罪客體的侵害并不完整,因為其并不能包含廣闊豐富的社會關系。因此,僅僅以犯罪客體受到侵害作為定義危害結果概念的標準,還不夠合理、準確,不符合現實社會豐富多樣的由危害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在危害或可能危害說中,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把“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害”納入危害結果的外延之列,似乎顯得解釋有些過度擴大。從哲學的角度講,結果本來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存在,它是一個虛擬的、觀念上的概念,不具有現實性,與結果的本質特點自相矛盾[4],這顯然不符合結果的本質。最后,對于最后狀態說,則顯得更不夠合理,不能說服刑法理論界長期以來所共同形成的觀點,因為客觀的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下的身體活動,其一般表現為一個持續的過程,所以該說的缺點對于持續性這一點顯然沒有注意到,導致危害結果的概念和外延有被縮小的嫌疑。正是因為刑法理論界對危害結果概念的學術爭鳴頗為豐富,使得危害結果概念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外延,客觀上促進了危害結果概念在我國刑法學界的進一步發展。同時,合理確定刑法中危害結果的概念,還有待各類專家、學者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3危害結果在世界范圍內的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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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對現代非物質文化傳承定義的解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外生性概念的內在困境、《公約》的界定及解讀、一種修正、幾個比較、結束語四個方面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一個概念的提出,是在對概念的內涵充分明確之后;“非物質”是對“物質”的全稱否定,而在漢語中處理對立、全稱否定關系的時候,很少用否定性詞根來構詞,而是選取一個反義詞來表達;中文是聯合國的工作語言之一,《公約》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學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間的差異,強調翻譯準確性的問題;自我體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基礎;非物質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方式;動態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手段;人類的創造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傳承主體的變遷;確認方式的轉變;從文化遺產到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精神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文化遺產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理解一直是學界較為關注的論題,本文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國務院頒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人手,對其原初含義和本土化流變進行了解讀和分析。在此基礎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引入漢語語境,納入學界已有的概念體系進行比較分析,為實現其在漢語語境中的有效性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解讀;比較

自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成了文化研究的熱點,但從學界的現狀來看,理論準備很不充分。“所謂理論準備不足,表現在:我們的文化學研究起步較遲,即沒有建立和形成我們自己的基本觀念和理論體系。”理論體系的建立必須以對概念的準確理解為基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一、導言:外生性概念的內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學術路徑,一個概念的提出,是在對概念的內涵充分明確之后。而相對于國內學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這一權威機構通過《公約》公布并作出了內涵和外延的界定。從這個角度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中國學術界自生的概念,而是來自非學術路徑的一個外在的規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漢語語境中缺乏天然的學術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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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受賄罪問題定罪思索

摘要:隨著反腐力度的加大,受賄罪已經成為被打擊的重點犯罪,為更好地打擊受賄犯罪,本文對受賄罪主體、構成要件之“為他人謀取利益”、賄賂的內涵與外延等問題作了分析,以便對受賄犯罪本質的認識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受賄罪犯罪構成共同犯罪

一、受賄罪的涵義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受賄罪。”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第388條規定的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間接受賄”或“居間受賄”。受賄罪是我國當前發案率高、群眾反映強烈一種職務犯罪,它嚴重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廉潔形象,導致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產生了不信任心理,人民群眾要求鏟除腐敗嚴懲貪官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國司法機關雖對此犯罪加大了打擊力度,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盡科學合理,造成對不少案件查處難度大,或者無法定罪量刑。現就此罪若干問題加以分析,以便對受賄犯罪本質的認識提供一些思路。

二、受賄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中的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兩部分人,一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一是全民所有制法人單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受賄罪的自然人主體只能是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一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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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創作物質性研究論文

摘要:文藝復興期間,在建筑設計成為脫離于手工勞作的藝術化腦力創造過程當中,在建筑師成為脫離于無名工匠的藝術家的過程中,建筑繪圖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繪圖、建筑師和建筑設計三者關系的探討,強調了建筑創作中的非物質特性,或者說建造之外的緯度。以非物質為空間實踐的焦點,作者重新審視了建筑繪圖在建筑設計中的潛力,同時進一步提出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兩者的結合給建筑創作帶來靈活性的可能。[2]

關鍵詞:建筑繪圖;建筑師;建筑設計;非物質

設計建筑師(Designingthearchitect)

建筑師,作為城市、公共空間和建筑物的構想者,作為監督建設情況的客戶代表,被賦予多樣化的身份。有時其社會地位高,但更多的時候地位比較低。中世紀期間,繪畫、雕塑和建筑是受到手工勞作局限的三種視覺藝術,同時受制于工匠行會。在這些行會中,畫家和負責制造顏料的藥劑師、雕塑家和金匠、建筑師和石匠、木匠相互聯系(Kristeller,1990,p.176)。在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由于掌握和控制了繪圖(而非建造),建筑師獲得了社會地位較高的新身份。15世紀之前,圖被理解成僅僅是一個兩維的平面,其中的圖形僅僅是表示三維物體的記號。雖然在中世紀晚期圖紙逐漸被頻繁運用,但有證據表明其仍然是建筑物構筑活動中的次要部分。很多訓練用的圖是被畫在一些易于擦寫的媒介上,只有那些最重要的圖紙才被永久保留(Robbins,1997,pp.16-17)。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對于圖紙的認識和理解產生了重要變革。繪圖被當做是三維世界真實可信的描述,同時圖紙被認為是通向三維世界的窗口。由于紙張造價低廉,圖紙成為建筑設計實踐中的一種必不可少的視覺媒介和新再現方式。通過這種再現方式,圖紙上的線條和實際物體之間建立了有比例和有尺寸的直接聯系。免費畢業論文網

意大利文藝復興期間,建筑繪圖產生并且成為建造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建筑師成為精通視覺藝術、獨立于建造行業的獨特身份;建筑設計和體力勞動脫離而成為一種腦力勞動。我們現在所說的建筑師也基本上是那個時代的產物[4].建筑師和建筑繪圖是同時降生、相互依賴的雙生子。建筑不是源于無名工匠們知識的積累,而是以圖紙為媒介的、建筑師的個體藝術創造。建筑師和建筑繪圖的產生就是這一觀念的體現。雖然建筑師試圖否認繪圖在建筑設計實踐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建筑繪圖仍是設計實踐的基礎。

建筑師、建筑繪圖和建筑設計這三者的歷史發展和狀態是相互交織的。設計(design)這個詞來源于意大利語“disegno”,原意畫圖。從文藝復興意大利盛行的新柏拉圖主義理論來看,disegno暗示了在觀念(idea)和事物(thing)之間存在著直接聯系。如福羅瑟(Vil巑Flusser)所言,“disegno這個詞來源于拉丁語signum,意為符號(sign),它們之間有共同的根源”(Flusser,1999,p.17)。16世紀的畫家和建筑師瓦薩利(GiorgioVasari)在這個轉變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他提到:“設計可以被總結成思維概念和頭腦中想像的視覺表達和闡釋”(Vasari,1960,p.205)。因此,思想不是永恒不變和先驗的,它可以由創造性思維的成果來引發(Panofsky,1968,p.62)。帕諾夫斯基(ErwinPanofsky)指出,觀念(idea)這個詞不僅僅指藝術想像的內容,也指藝術想像的能力。這在16世紀中期已經成為共識。因此概念(idea)接近于想像(immaginazione)(Panofsky,1968,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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