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2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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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原則

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公共’原則有著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內涵。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過程、公平目標及其模型等方面還存在若干違背“公共”原則的現實缺陷。必須使“公共”原則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體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標的“立體”性上得到體現,內容上得到落實,才能確保相應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據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在各種備選的公共政策中確定何種政策將最有效地實現一套既定目標的過程。這一分析過程,是政府“政策主張的先決條件”,亦即政府決策、主張及其實施的前提,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質。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發展;是指既實現人類經濟發展的目標,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并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地發展。筆者認為,盡管不是每個具體而微的政策問題都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但至少從宏觀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共”原則,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原則的內涵

我國臺灣學者張世賢、陳恒均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或公共目標”的。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也認為,公共政策就是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見,“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則,才能真正體現這一本質屬性。這里所謂“公共”原則,一是指政策問題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各利益主體間的此得彼失,影響著公共利益的實現,甚至影響著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機構”,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權力、承擔公共責任、解決公共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謀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領域侵犯私權,或為少數人甚至政府自己謀取私利。“公共”原則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問題為綱領性的政策問題進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能夠更有效地約束、引導各社會主體,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領域內以其秩序化的活動增進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為現實和未來的各社會主體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標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代際目標的實現為原則。從一個歷史過程來看,“公共”原則要求,通過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得以把政府的行為目標,規范、約束在既立足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確保未來人可發展的基本條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政府行為在代際之間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執于當代的自私性、狹隘性。“發展才是硬道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當代和未來連續、不間斷的發展,即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確保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代內和代際的持續發展,是當代人和未來人公共利益的根本體現。因此,從另一角度也同樣可以說,以代際目標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樣是在公共利益實現意義上的“公共”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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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公共原則論文

內容提要:“公共’原則有著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內涵。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過程、公平目標及其模型等方面還存在若干違背“公共”原則的現實缺陷。必須使“公共”原則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體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標的“立體”性上得到體現,內容上得到落實,才能確保相應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據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在各種備選的公共政策中確定何種政策將最有效地實現一套既定目標的過程。這一分析過程,是政府“政策主張的先決條件”,亦即政府決策、主張及其實施的前提,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質。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發展;是指既實現人類經濟發展的目標,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并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地發展。筆者認為,盡管不是每個具體而微的政策問題都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但至少從宏觀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共”原則,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原則的內涵

我國臺灣學者張世賢、陳恒均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或公共目標”的。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也認為,公共政策就是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見,“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則,才能真正體現這一本質屬性。這里所謂“公共”原則,一是指政策問題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各利益主體間的此得彼失,影響著公共利益的實現,甚至影響著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機構”,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權力、承擔公共責任、解決公共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謀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領域侵犯私權,或為少數人甚至政府自己謀取私利。“公共”原則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問題為綱領性的政策問題進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能夠更有效地約束、引導各社會主體,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領域內以其秩序化的活動增進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為現實和未來的各社會主體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標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代際目標的實現為原則。從一個歷史過程來看,“公共”原則要求,通過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得以把政府的行為目標,規范、約束在既立足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確保未來人可發展的基本條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政府行為在代際之間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執于當代的自私性、狹隘性。“發展才是硬道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當代和未來連續、不間斷的發展,即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確保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代內和代際的持續發展,是當代人和未來人公共利益的根本體現。因此,從另一角度也同樣可以說,以代際目標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樣是在公共利益實現意義上的“公共”原則的體現。

三是指政策問題范圍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整個發展系統全面、協調的發展為原則。根據前面的結論,持續發展問題也應該是當代政府綱領性的政策問題。持續發展是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因素的全面、協調發展。目前,全球范圍內形成的威脅著持續發展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人口劇增、生態破壞等嚴峻問題,正是由于當代政府違背“公共”原則,默許甚至鼓勵人們對公共資源“各取所需”式的無節制開采與利用,才造成了發展系統內部各因素之間,尤其是人與資源、生態、環境之間關系的失調,使符合持續發展需要的公共資源的供給呈現出間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斷。因此,從政策問題認定的范圍來看,“公共”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約持續發展的問題,包括從自然界到人類社會、從當代人到未來人的各種有關發展問題的有序而系統的解決,既尊重人類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當代人的利益,又著重作為利益主體目前尚還缺位的未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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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公共’原則有著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內涵。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過程、公平目標及其模型等方面還存在若干違背“公共”原則的現實缺陷。必須使“公共”原則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體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標的“立體”性上得到體現,內容上得到落實,才能確保相應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據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在各種備選的公共政策中確定何種政策將最有效地實現一套既定目標的過程。這一分析過程,是政府“政策主張的先決條件”,亦即政府決策、主張及其實施的前提,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質。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發展;是指既實現人類經濟發展的目標,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并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地發展。筆者認為,盡管不是每個具體而微的政策問題都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但至少從宏觀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共”原則,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原則的內涵

我國臺灣學者張世賢、陳恒均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或公共目標”的。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也認為,公共政策就是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見,“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則,才能真正體現這一本質屬性。這里所謂“公共”原則,一是指政策問題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各利益主體間的此得彼失,影響著公共利益的實現,甚至影響著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機構”,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權力、承擔公共責任、解決公共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謀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領域侵犯私權,或為少數人甚至政府自己謀取私利。“公共”原則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問題為綱領性的政策問題進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能夠更有效地約束、引導各社會主體,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領域內以其秩序化的活動增進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為現實和未來的各社會主體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標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代際目標的實現為原則。從一個歷史過程來看,“公共”原則要求,通過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得以把政府的行為目標,規范、約束在既立足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確保未來人可發展的基本條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政府行為在代際之間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執于當代的自私性、狹隘性。“發展才是硬道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當代和未來連續、不間斷的發展,即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確保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代內和代際的持續發展,是當代人和未來人公共利益的根本體現。因此,從另一角度也同樣可以說,以代際目標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樣是在公共利益實現意義上的“公共”原則的體現。

三是指政策問題范圍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整個發展系統全面、協調的發展為原則。根據前面的結論,持續發展問題也應該是當代政府綱領性的政策問題。持續發展是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因素的全面、協調發展。目前,全球范圍內形成的威脅著持續發展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人口劇增、生態破壞等嚴峻問題,正是由于當代政府違背“公共”原則,默許甚至鼓勵人們對公共資源“各取所需”式的無節制開采與利用,才造成了發展系統內部各因素之間,尤其是人與資源、生態、環境之間關系的失調,使符合持續發展需要的公共資源的供給呈現出間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斷。因此,從政策問題認定的范圍來看,“公共”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約持續發展的問題,包括從自然界到人類社會、從當代人到未來人的各種有關發展問題的有序而系統的解決,既尊重人類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當代人的利益,又著重作為利益主體目前尚還缺位的未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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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原則研究論文

一、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及其局限

反傾銷法是為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對出口貿易中的傾銷行為和進口國所采取的反傾銷措施進行限制和調整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保護國內產業免遭傾銷損害是反傾銷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隨著近年來國際上反傾銷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頻率日益提高,適用范圍日益擴大,其合理性卻越來越令人懷疑。因為它在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同時,卻可能損害了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和與被控傾銷出口商品所在國之間的經貿關系。這就有必要探討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

法律的價值在于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對不同人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滿足或拒絕承認即為法律的價值取向。一種法律制度能否為人們帶來利益和為哪些人帶來利益,是判斷其價值的出發點。對于國家來說,在創設每一項法律制度的時候,都必須考慮到各方面的社會利益的平衡,而當兩種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無法協調時,它就必須做出取舍,這就表現出一項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決定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時,相關國內產業的保護與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就是一對矛盾。國家既需要消除國外傾銷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的不利影響,以便為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又有為國內居民提供良好社會福利的責任。國外產品在本國的傾銷可使國內的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獲利,但也會使本國的相關產業受到損害;而阻止國外產品傾銷可使本國的相關產業得到保護,但本國的消費者及下游企業卻要為此付出代價。在這二者之間國家必須擇其一。

鑒于國外產品傾銷不但會直接損害國內的相關產業,而且從長遠來看也會損害本國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故多數國家選擇了以反傾銷法對本國的相關產業提供保護。盡管采取反傾銷措施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國內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與這種利益的短暫缺失相比是更迫切、更重要的需要,因而也是公平的。因為反傾銷法價值取向的選擇不在于考慮對單個個體是否公平,而在于考慮滿足哪些人的需要才更為公平。由此可見,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在于抵制國外產品的低價銷售對本國相關產業所帶來的損害。反傾銷法選擇的是保護相關國內產業,其優先考慮的是國內產業的利益,放棄了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而這正是反傾銷法的局限之所在。

二、反傾銷法中確立公共利益原則的必要性

反傾銷法的最初目的是保護國內受損產業的利益,維護公平貿易。然而,反傾銷的濫用給各國經濟和社會福利帶來的消極影響更令人深思。許多國家認識到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效果并不是孤立的,盡管本國的相關產業利益得到了保護,但同時,包括消費者、下游企業等在內的社會其他各方面利益卻被忽略了。因此,如果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前能充分考慮各利害關系方的利益,經過綜合權衡之后再作出決定,一方面可以使反傾銷措施更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有利于進口國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各國對于采取反傾銷措施的考量更加謹慎,一定程度上減少濫用反傾銷措施進行貿易保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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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共利益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

在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際操作比較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加以探究,從而達成法律共同體的一些最基本的認識,以指導對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一、導論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的“包二奶”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于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律和現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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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共利益原則論文

【摘要】

在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際操作比較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加以探究,從而達成法律共同體的一些最基本的認識,以指導對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一、導論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的“包二奶”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于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律和現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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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評估原則思考論文

(論文關鍵詞)公共政策評估主體原則

(論文摘要)我國在公共政策評估的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究其原因之一,主要是我國在政策評估方面的著重點在于提出各種不同的評估方法、模式,卻忽視了對政策評估的研究。事實上,只有本著利益相關、多元化、獨立性、專業化、公開公平、代表性等公共政策評估性原則,才能選出客觀、獨立、合理、有效的政策評估主體,才會有利于公共政策評估的改進。反之,公共政策評估的有效性將受到影響。

公共政策評估主體就是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評估過程的個人、團體或組織。公共政策評估主體在評估活動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決定著評估標準的制定、評估范圍的大小以及評估方法的選擇,從而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直接影響到評估工作的成敗。筆者認為,只有遵照以下系統的評估主體性原則,才能選定客觀、獨立、合理、有效的公共政策評估主體,才能實現科學有效的公共政策評估。

一、利益相關原則

一般的公共政策教材認為,在公共政策評估活動中,除立法機關、政黨組織、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外,比較重要的公共政策評估主體是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專業機構和人員、大眾傳播媒體。在這其中,把政策對象這一重要評估主體排除在外是非常不科學的。因為作為公共政策對象的社會組織和公眾,他們能夠親身感受到公共政策給自己的經濟、社會生活帶來的影響,對公共政策最有發言權。可惜的是,在一些政策評估實踐中,具有如此重要發言權的團體往往不能參與到政策評估的過程中,他們不能把他們的意見、他們的切身體會表達出來,這對于公共政策的評估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損失。評估主體中作為政策對象的社會組織和公眾代表的缺位,導致公共政策評估過程中相關利益群體和個人話語權的缺失,使得評估結論所涵蓋的觀點不夠全面。社會組織和公眾作為政府行為相對人參與公共政策評估,不僅能夠提高公共政策評估的客觀性和全面性,更能夠提高公共政策評估結論的公信力。

二、多元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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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下的產品原則研究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適用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重要性

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實現公共利益時要體現公正性。而堅持產品嚴格責任原則就能夠保證在產生巨大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體現社會公平。首先,對全社會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有利于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社會效益,增進公共利益。這是因為:(1)嚴格責任原則減輕了消費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提高了勝訴率,降低了訴訟成本。(2)由于確定責任所需的證明過程的簡化也就降低了法院的審理成本。(3)嚴格責任促進生產者進行單方面預防,從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在嚴格責任下受害者在訴訟中的勝訴率提高,生產者、銷售者將對因其產品缺陷負完全賠償責任,即承擔所有包括預防成本和預期外部成本在內的社會成本。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生產者很難逃避責任,不得不將注意力轉移到減少產品危險的努力中。從而將預期外部成本內化于個人成本中,使其個人成本最小化而達到社會成本最小化。其次,對消費者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有利于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體現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由于無法掌握與企業一樣完全對等的信息,消費者在做購買決策時,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擾,最明顯的是廠商、銷售商借助現代傳媒諸如商標、明星代言、網絡等廣告營銷手段,通過信息引導,利用從眾效應,麻痹消費者的警惕心理。因此消費者實際上是在無法提前預測產品的質量前提下,非自愿地接受經過包裝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在此情況下,嚴格責任規定行為人無論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的過錯,只要造成消費者損害,受害人可基于對其合理期待的失望而提出索賠,從而使社會公正得以實現。再次,對生產和銷售企業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將迫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營銷學中的產品含義包括三部分,核心產品、實體產品和外延產品。在產品同質化日趨明顯的今天,企業間的競爭已經不主要是核心產品、實體產品的質量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外延產品的競爭。產品的售后服務及相關保險都包含在外延產品中。產品責任險由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來提供質量事故理賠承諾。保險公司的公信力無疑給消費者吃了顆后顧無憂的定心丸。廠商投保后,把產品責任相關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注重被保險人良好的質量管理和信譽管理,并以此作為提供保險的前提。通過平時的風險檢查和其他相關條款來督促被保險人提升產頻質量,以防范和降低自身的風險。從而在客觀上促進廠商不斷提高管理和生產水平,從根本上降低問題產品的發生的機率。尤其對于質量問題相對多的中小企業來說,第三方的監控效果更為明顯。從對外貿易來看,在歐美國家產品責任險是強制性的險種,沃爾瑪、麥德龍、家樂福等國際采購商在向國內制造商采購時,都在采購合同中有嚴格的保險規定,要求出口產品必須購買產品責任險,甚至將其作為開具信用證的條件。對我國而言,建立企業產品責任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產品出口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最后,對公共治理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可以走出“企業出事,納稅人埋單”的怪圈,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由于產品責任保險機制的缺失,為了公眾的利益,政府有關部門經常不得不出面協調處理突發的產品責任風險事故,在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的同時還要用納稅人的錢補償受害人損失,浪費了寶貴的財政資源。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為了及時全面了解我國兒童的健康狀況,防止貽誤病情,考慮到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約24億元的全國2000多萬嬰幼兒篩查費用全部由由政府承擔。而發展產品責任險則有利于減輕政府壓力,使政府擺脫事故的處理、減少財政負擔,轉變政府職能,將資金用到迫切需要解決的民生問題上,從而提高行政效能。為順應時展的潮流,在我國產品責任相關立法中,應把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為產品質量侵權的歸責原則。從經濟分析角度而言,嚴格責任有利于降低社會總成本,增進社會經濟效益;從法學分析角度而言,政府通過一系列社會公共政策(包括法律)使違法者的違法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達到減少違法犯罪率的目標,就是讓那些制假販假者不僅傾家蕩產,而且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從倫理學分析角度而言,嚴格責任體現了當代社會中的人文關懷精神,促進了公共政策能夠實現社會公正目標。嚴格責任的提出,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廠商、銷售商對經濟效益的無止境追求,從而促進了社會公平與效率兩者之間的平衡。

政府適用和完善產品嚴格責任原則時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既保證社會的公正又調動廠商的創造性,筆者建議,政府適用和完善產品嚴格責任原則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首先,從制定公共政策和完善立法的角度出發,應該統一產品責任抗辯事由。隨著“消費者主權”運動的進一步發展,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愈來愈傾向于惟權利與公平是舉,一味強調消費者利益而加重生產者責任。在產品責任制度最為完備先進的美國,嚴格責任正日益向絕對責任方向演變,生產者要對因使用產品所致的幾乎每一個損害承擔責任。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絕對化雖然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消費者權利,滿足了社會公平的需要,但對于生產者來說,卻極大地影響了其生產積極性。我國產品責任及其抗辯事由分散地規定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屬性不一的部門法中,內容既不明確具體也不統一規范,適用時難免出現相互交叉、重疊甚至沖突之情形。因此,我國應將產品責任及抗辯事由統一、明確地加以規定,這不僅是對國際產品責任立法發展趨勢的回應,也是保護生產商、銷售商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通過借鑒國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可規定以下幾種:受害者自愿承擔風險;受害者以不可預見的方式誤用產品導致被告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訴訟時效限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等等。其次,從維護社會正義的角度出發,應該適當區分故意責任和無意責任。公共政策具有協調多元利益的功能,僅僅滿足一部分利益相關者需求的政策不是有效的政策。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絕對化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消費者權利,滿足了社會公平的需要,但同時還應考慮企業的承受力。對于生產者來說,一個無意識的產品設計缺陷或者警示缺陷都可能導致巨額的賠償,巨大經營危機甚至滅頂之災都有可能隨之而來。為了保險起見,企業不敢進行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固步自封,造成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失去活力,慢慢的落后于世界的發展步伐,民族工業還怎么立足于世界工業之林?同時,有些消費者還可能會借此進行投機性訴訟,特別經新聞媒體報道的一件索賠案,有可能被少數別有用心的消費者利用招致連鎖反應,對企業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天價索賠。因此,從維護社會正義的角度看我們在倡導產品嚴格責任原則時,我們可以參照美國1997年頒布的《第三次侵權法重述:產品責任》在這方面的規定:清楚的劃分產品缺陷。對于制造缺陷仍然采嚴格責任標準,即無論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采用了怎樣的質量監控手段,對于自己的生產線上出產的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依然要承擔嚴格責任;對于設計和警告缺陷,則由原告負擔“合理替代”的設計或警示的舉證義務,確立一種“合理性”的標準。再次,從保證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應合理運用市場份額原則作為歸責原則的補充。某些產品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不具有即時性,或因某些產品的損害具有延續性,可能對幾代人都會造成影響。面對這種產品,消費者取證就十分困難,比消費者更有經濟實力和優勢地位的制造商會借此推脫責任。由于取證困難由消費者自己承擔不公平,但由一個制造商承擔負荷太重,而由生產同種產品的制造商按市場份額確定賠償額度,既可以平衡企業的社會責任又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根據媒體報道,嬰兒的醫療賠償費用最終根據2008年1-8月的嬰幼兒奶粉的銷售額、各企業三聚氰胺檢出的最高量值、各企業三聚氰胺檢出的抽樣率以及就診嬰幼兒上報的奶粉品牌按比例多少來承擔相應的醫療賠償費,三鹿問題奶粉最嚴重賠償9億元,圣元約6000多萬元,雅士利約5000萬元,蒙牛乳業賠償900多萬元,而伊利稍少一些。筆者認為:“三鹿奶粉”事件的責任賠償就是市場份額原則的靈活運用。嬰兒喝三鹿奶粉導致腎結石,但在喝奶粉的過程中也可能中途飲用其他牌子的含三氯氫氨超標的奶粉,屬于多種產品聯合致害。這種情況消費者取證就很困難,但只讓三鹿承擔則負擔太重,有失社會公正。采用市場份額原則,在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同時公正的平衡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本文作者:萬長松于明霞工作單位:燕山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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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論文:論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則

內容提要:“公共’原則有著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內涵。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過程、公平目標及其模型等方面還存在若干違背“公共”原則的現實缺陷。必須使“公共”原則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體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標的“立體”性上得到體現,內容上得到落實,才能確保相應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據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在各種備選的公共政策中確定何種政策將最有效地實現一套既定目標的過程。這一分析過程,是政府“政策主張的先決條件”,亦即政府決策、主張及其實施的前提,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質。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發展;是指既實現人類經濟發展的目標,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并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地發展。筆者認為,盡管不是每個具體而微的政策問題都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但至少從宏觀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共”原則,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原則的內涵

我國臺灣學者張世賢、陳恒均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或公共目標”的。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也認為,公共政策就是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見,“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則,才能真正體現這一本質屬性。這里所謂“公共”原則,一是指政策問題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各利益主體間的此得彼失,影響著公共利益的實現,甚至影響著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機構”,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權力、承擔公共責任、解決公共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謀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領域侵犯私權,或為少數人甚至政府自己謀取私利。“公共”原則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問題為綱領性的政策問題進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能夠更有效地約束、引導各社會主體,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領域內以其秩序化的活動增進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為現實和未來的各社會主體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標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代際目標的實現為原則。從一個歷史過程來看,“公共”原則要求,通過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得以把政府的行為目標,規范、約束在既立足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確保未來人可發展的基本條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政府行為在代際之間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執于當代的自私性、狹隘性。“發展才是硬道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當代和未來連續、不間斷的發展,即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確保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代內和代際的持續發展,是當代人和未來人公共利益的根本體現。因此,從另一角度也同樣可以說,以代際目標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樣是在公共利益實現意義上的“公共”原則的體現。

三是指政策問題范圍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整個發展系統全面、協調的發展為原則。根據前面的結論,持續發展問題也應該是當代政府綱領性的政策問題。持續發展是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因素的全面、協調發展。目前,全球范圍內形成的威脅著持續發展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人口劇增、生態破壞等嚴峻問題,正是由于當代政府違背“公共”原則,默許甚至鼓勵人們對公共資源“各取所需”式的無節制開采與利用,才造成了發展系統內部各因素之間,尤其是人與資源、生態、環境之間關系的失調,使符合持續發展需要的公共資源的供給呈現出間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斷。因此,從政策問題認定的范圍來看,“公共”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約持續發展的問題,包括從自然界到人類社會、從當代人到未來人的各種有關發展問題的有序而系統的解決,既尊重人類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當代人的利益,又著重作為利益主體目前尚還缺位的未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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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則——可持續發展角度的透視

內容提要:“公共’原則有著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內涵。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過程、公平目標及其模型等方面還存在若干違背“公共”原則的現實缺陷。必須使“公共”原則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體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標的“立體”性上得到體現,內容上得到落實,才能確保相應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據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在各種備選的公共政策中確定何種政策將最有效地實現一套既定目標的過程。這一分析過程,是政府“政策主張的先決條件”,亦即政府決策、主張及其實施的前提,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質。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發展;是指既實現人類經濟發展的目標,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并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地發展。筆者認為,盡管不是每個具體而微的政策問題都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但至少從宏觀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共”原則,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原則的內涵

我國臺灣學者張世賢、陳恒均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或公共目標”的。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也認為,公共政策就是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見,“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則,才能真正體現這一本質屬性。這里所謂“公共”原則,一是指政策問題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各利益主體間的此得彼失,影響著公共利益的實現,甚至影響著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機構”,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權力、承擔公共責任、解決公共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謀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領域侵犯私權,或為少數人甚至政府自己謀取私利。“公共”原則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問題為綱領性的政策問題進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能夠更有效地約束、引導各社會主體,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領域內以其秩序化的活動增進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為現實和未來的各社會主體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標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代際目標的實現為原則。從一個歷史過程來看,“公共”原則要求,通過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得以把政府的行為目標,規范、約束在既立足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確保未來人可發展的基本條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政府行為在代際之間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執于當代的自私性、狹隘性。“發展才是硬道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當代和未來連續、不間斷的發展,即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確保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代內和代際的持續發展,是當代人和未來人公共利益的根本體現。因此,從另一角度也同樣可以說,以代際目標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樣是在公共利益實現意義上的“公共”原則的體現。

三是指政策問題范圍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整個發展系統全面、協調的發展為原則。根據前面的結論,持續發展問題也應該是當代政府綱領性的政策問題。持續發展是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因素的全面、協調發展。目前,全球范圍內形成的威脅著持續發展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人口劇增、生態破壞等嚴峻問題,正是由于當代政府違背“公共”原則,默許甚至鼓勵人們對公共資源“各取所需”式的無節制開采與利用,才造成了發展系統內部各因素之間,尤其是人與資源、生態、環境之間關系的失調,使符合持續發展需要的公共資源的供給呈現出間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斷。因此,從政策問題認定的范圍來看,“公共”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約持續發展的問題,包括從自然界到人類社會、從當代人到未來人的各種有關發展問題的有序而系統的解決,既尊重人類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當代人的利益,又著重作為利益主體目前尚還缺位的未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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