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干預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6: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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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干預

規制替化國家干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問題的提出;regulation的經濟法含義;“規制”的界分;代結論:宏觀調控權提煉的“外部性”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消弭宏觀調控法理論完善過程中無謂的概念之爭、美國聯邦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干預越來越多、“規制”一詞源于英文regulation”、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日本學者根據regulation苦心創制的“規制”一詞所調整的領域涵蓋了宏觀經濟政策、經濟法學界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規制的方式有多種、移譯于regulation的“規制”已經包含了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的內涵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regulation在經濟法上的含義是規制,規制包括權力性、強制性規制和非權辦性規制,非權辦性規制包含了宏觀調控的諸多特征,因而我們完全可以從regulation中提煉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權;作為副產品,經濟法的研究范式也得以最終確立。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據是美國聯邦憲法授予國會的貿易調控權(regulation)。

關鍵詞:宏觀調控權;規制;經濟法

一、問題的提出

羅斯福新政作為當代宏觀調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觀調控職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據則是美國聯邦憲法第1條第8款第3項的“貿易條款”。但是,“從聯邦法律看,美國憲法的貿易條款經最高法院逐步解釋后,使聯邦在管理經濟方面的決定權目前已經涉及到越來越多的活動,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動,即超越各州邊界的活動(指州際貿易,相對于完全屬于各州權限的州內貿易而言)。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我們能否從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調控權(regulation)中提煉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權?如果可以,則意味著盡管“宏觀調控”語詞是中國特有的,但是源于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普遍實踐所產生的這種重疊性共識,可以消弭宏觀調控法理論完善過程中無謂的概念之爭,從而極大地促進經濟法的發展;如果不可以,則將證成當下我國經濟法學界種種宏觀調控法理論的原創性與合理性,從而可以從容應對來自經濟法學界內部和外部的各種詰難。因而,對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讀就成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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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干預與經濟法論文

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是國家調整經濟運行的兩種手段,在資本主義經濟發達史上都曾起過重要的作用。我國目前正處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時期,如何正確地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尤為顯得必要。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告訴我們,必須把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在這一轉型時期促進經濟的平穩運行。就現階段來說,中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在注重市場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的同時,必須強化國家對公共生活領域的干預,才能完成經濟體制的轉軌和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

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行為根本特征的發生在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整體性的特征。這個觀點把建設市場經濟的共性真諦一語道破,為我們把握和處理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之間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論基礎,也為我們清理現行經濟法理論的混亂狀況和重新反思與構筑現代經濟法框架提出了切實可行的理論依據,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國家干預密切相關

歷史上迄今為止只有三種資源配置方式,即“自然經濟”、“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其中自然經濟是農業社會基本的資源配置方式,而農業社會的基本特點是手工業和商業居次要地位,僅僅發揮有限的輔助作用。伴隨著工業化的發展,由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會,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乃成為歷史之必然。計劃經濟是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后為適應戰時共產主義創建的又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它要求以超穩定的政治結構來運行經濟,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有著明確的目的性,就象說過的一句話:要算政治帳,不算經濟帳。在經濟運行之中,調節生產、消費、供應和需求的關系不由市場產生,而使一切包容于為政治服務的所有計劃(包括經濟計劃)之中,同時,由于人為地排斥了競爭因素,從而競爭機制無由產生,又造成普遍的墨守成規、產需脫節等弊端。所以作為二十世紀初葉的特殊政治經濟條件下的產物計劃經濟,最終夭折是不可避免的。

經濟學界公認,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是兩種資源配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相應地稱其為“經濟管理體制”)。市場經濟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克服計劃經濟弊端,實現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但這不意味著市場經濟就是自由經濟。計劃調節與市場調節是兩種調控手段,在現代社會里(無論是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這兩種手段是共存的,對經濟運行缺一不可。計劃調節從性質上說是國家干預多種形式中的一種,但是,包括它在內的國家干預并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在資本主義出現的初期,經濟上要求完全的自由,相應的經濟形式是一種完全自主、自由的競爭模式,法律觀念中推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合同完全自由”等原則,強調政府完全不干預經濟,用“無形之手”調節即可,從而排斥了國家的干預。待由自由競爭階段向壟斷階段過渡時期,資本主義國家為了克服自由競爭所帶來的固有缺陷,如市場缺乏外部效果、不能提供公共產品、以及市場本身不能克服的盲目性和滯后性等,逐漸改變不予干預的態度,開始了以法律確認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制度建設時期,近代史上的經濟法由此得以產生。因此,國家干預,在資本主義國家經歷了一個從不干預、很少干預到確認干預的過程。國家干預即“有形之手”,它強調政府代表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和調節,以彌補市場機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經濟發展史的經驗證明,任何一種資源配置方式都離不開國家的干預,沒有國家干預的經濟是不可想象的。如果離開政府的干預,經濟生活不能健康發展,無約束的自由經濟,其發展的結果將是競爭過度、市場壟斷乃至出現經濟危機;再者,就是僅對經濟危機這一特殊經濟現象來說,如果沒有國家的干預,也很難度過這一關;同時,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產生本身就是國家干預制度的產物,歸根到底乃是社會經濟生活變化的結果-社會化大生產的普遍化和壟斷經濟的形成為其根本原因。

考察各國經濟法的發展成熟過程,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盡管具有經濟法功能的單個、分散的經濟法律規范自古代就已有之,如日本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認為:在古羅馬帝國時期,就已制定了被認為明顯是壟斷禁止性的法律,從中世紀末期到近世紀初期,在商業發達的城市中,仍沿用這種羅馬法。到了市民革命前后,在英、法等國家,經同業公會或國王的特許,進一步制定了對壟斷的禁止法。然而,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則是在近代社會出現國家干預之后的事,這個時期的開端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關于法觀念,此時也相應地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總的趨勢是自然法學逐漸衰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走到了盡頭,法律逐漸對個人自由進行限制,而保證社會公正的經濟法觀念應運產生。如果說傳統的個人自由觀念與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關,那么,關于社會公正的觀念則是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理論基礎,這種追求社會整體公正而使用的手段就是國家干預,而現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迅速地由一般壟斷資本主義轉向國家壟斷資本主義之后,就到了其政策含義為國家干預主義占統治地位的階段。可見,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即在于“干預”,因此我們說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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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放任和國家干預思想利弊論文

【論文關鍵詞】自由放任;國家干預;滯脹

【論文摘要】當今世界發達資本主義都曾經采取過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和國家干預為主的經濟政策,都取得過成功也都出現過問題,實踐證明單一的任何一種經濟政策都不能有效地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所有問題,本文回顧了這兩種理論的產生和發展過程,證明了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是促進經濟發展需要采取的合理經濟政策。

自英國古典主義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1776年3月9日完成了他的經濟學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即《國富論》)之后,“自由主義經濟”就被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奉為經濟運行的金科玉律。他們認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會自發地調節供需之間的平衡,市場就是萬能的上帝,而政府的角色只應是資本主義的“守夜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這一經濟法則之下,經濟迅速發展,物質財富急劇增加。馬克思當年曾經這樣感嘆道:“資產階級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由于資本主義制度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基礎之上的,放任自由的經濟必然會因其個體生產者的短視而盲目無限制地擴大生產規模。因此在資本主義早期經濟蓬勃發展之時,放任自由的經濟發展自身所具有的缺陷也就不時的暴露出來,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的頻繁發生就是這種缺陷的真實寫照。自1825年英國發生第一次經濟危機之后,經濟危機就像一個幽靈一樣困擾著資本主義世界,不僅表現在危機爆發的周期越來越短,而且所產生的破壞性也越來越大。每當經濟危機到來之時,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生產停頓,經濟滑坡,工人失業,各種矛盾極端尖銳,整個資本主義世界處在一片風雨飄搖之中。

在資本主義世界爆發的經濟危機中,1929~1933年危機是資本主義歷史上最深刻的一次危機。工業生產下降的幅度是之前歷次危機所從未有過的,而且,其延續時間也異常持久。以美國為例,由危機時的最低點恢復到危機前水平所需的時間,煤、生鐵、鋼等都長達四十多個月。因此,1929-1933年危機成為資本主義歷史上時間最長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外這次危機還導致了資本主義世界信用,貨幣制度的崩潰。到1933年,美國銀行共倒閉11730家,企業倒閉252000家。這場空前劇烈的經濟危機,宣告了“自由放任主義”的失靈。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理論從此受到了冷落,市場萬能論的聲音日漸式微。于是,提出通過加強“國家干預”來刺激經濟和保持“充分就業”的凱恩斯主義便應運而生。1936年12月凱恩斯了發表他的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在這本書中他說道,政府不應只是扮演“守夜人”的角色,而應該在經濟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他提出了國家應該積極的干預經濟,主張政府應通過調節需求來達到充分就業。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況下,擴大政府開支,增加貨幣供應,實行赤字預算來刺激國民經濟活動,以增加國民收入,實現充分就業。應該說,這種主張基本上是符合當時資本主義世界的實際情況的,1933年。新上任的美國總統羅斯福正是接受了凱恩斯的經濟理論,在經濟生活中加大了國家干預的力度,實行積極的財政和貨幣政策,才逐漸克服了經濟危機的消極影響,使生產得以逐漸恢復。戰后,歐洲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都對經濟進行了國家干預,還通過建立普遍的社會福利制度,緩解了日益緊張的勞資沖突,并且降低了失業率,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以前困擾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也沒有再次爆發,整個資本主義國家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局面。以美國為例,戰后美國工業生產年平均增長率50年代為4.0%,60年代為5.0%。1970年與1950年相比,工業生產增加了1.24倍,其增長速度明顯地高于美國兩次大戰之間時期的速度。國民生產總值也從1945的3552億美元增加到1960年的5037億美元,人均收入達1883美元。60年代美國經濟繼續快速發展,渡過了“繁榮的十年”,1970年國民生產總值增加到9741億美元,人均收入增長了37.5%,達到了2579美元。在度過了20年的平穩發展之后,國家干預的弊端也逐漸顯露了出來。1973年12月至1975年4月,美國再次發生了戰后最嚴重的經濟危機。在這次危機中,美國的工業生產下降了13.8%,國民生產總值下降了7.8%,全國失業人口達850萬。1975年上半年危機渡過高潮后,美國經濟增長速度緩慢,出現了相對停滯的趨勢,但同時又出現了通貨膨脹的情況。西方經濟學界把這種現象稱為“滯脹”。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出現的“滯脹”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根本原因在于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國家干預的情況下,不斷推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導致大多數國家財政赤字不斷擴大。另外,國家不斷推行反危機的政策和措施,結果使得經濟危機不能充分展開,過剩的生產力和過時的機器設備不能夠被有效淘汰,所以生產的潛力不能被充分釋放。另外,國家的干預也使得企業自主性降低,企業的生產動能不足,組織和管理效率低下。而傳統的凱恩斯主義理論對當時的“滯漲”是無能無力的,因為根據凱恩斯理論,失業和通貨膨脹是不能并存的,但當時的情況卻是高失業率和高通貨膨脹一起發生,凱恩斯主義理論陷入了困境。在這種情況下,自由主義經濟思想又重新抬頭,曾經一度被忽視的市場作用又被重新提起。不過西方經濟學家也認識到,單純靠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是絕對不可能處理好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必須要將國家干預的宏觀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微觀調節有機的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使經濟長期平穩地運行。因此,一種試圖糅合這兩種經濟思想優點的經濟理論——新古典綜合經濟理論,開始被后來的美國總統所采用,并作為指導國家經濟運行的主要經濟政策,逐漸使美國經濟從“滯漲”的泥潭中擺脫出來,并在20世紀的90年代步入高速發展的階段,自1991~2001年,創造了經濟連續增長10年,年增長率達3.5%的世界上最長的經濟持續增長周期的記錄。其國內生產總值占世界生產總值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24.2%提高到28.6%”。可見,市場不是萬能的,但缺失了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又是不行的。國家干預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完全靠國家干預的弊端也是十分嚴重的。當前,我國正在致力于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市場已經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但并不表明有效的國家干預就該在經濟領域中完全撤出,必須要將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二者巧妙地結合起來,既要發揮我們國家宏觀調控的引導作用,又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微觀調節作用。并且廣泛吸取國外優秀的經濟研究理論成果,走一條獨具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之路,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我國經濟產生大的波動,保持經濟的持續平穩快速運行,創造出惠及全國人民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最終實現我們目前正致力于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美好藍圖。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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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干預下的經濟法論文

1經濟法形成歷史及定義

我們想了解事物的來龍去脈,就需要把握事物的歷史。對經濟法歷史的關注,可以讓我們對經濟法的未來走向有較為正確的判斷,也將有助于理解經濟法的本質。霍姆斯曾指出:“對于了解法律是什么而言,法律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1]筆者認為,分析經濟法和國家干預的關系需要從經濟法的歷史及定義角度入手。

1.1關于經濟法形成的幾種觀點

對于經濟法產生于什么時期,我國學界大致形成了三種觀點:第一,“古代經濟法”。有學者認為在古代社會就出現了經濟法,并且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論奴隸制國家、封建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當然,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經濟法的本質、內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2]第二,“資本主義經濟法”。此觀點認為國家形成之后便出現了經濟法,但是在人類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之后經濟法才成為獨立的法律力量。有學者認為,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原始干預的目的在于保障國家的生存和發展,經濟法的形成是國家原始干預法律化的結果,但是,“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力量的興起,則是在人類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以后的事情”[3]23-24。第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此觀點認為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后才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有學者認為:“壟斷使競爭環境惡化,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克服因壟斷而造成的危機,與此同時,資本主義國家運用‘有形之手’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于是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法律迥然不同的經濟法律法規,這便是經濟法。”[4]筆者認為,經濟法和國家干預經濟的行為都是在國家形成初期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由封建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時作為獨立的法律力量登上歷史舞臺,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能讓我們更好地認識清楚經濟法和國家干預的具體關系。

1.2經濟法的定義

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各國學者對經濟法有著不同的定義。西方學者對經濟法的定義大致概括為:經濟法是在市場機制下建立的經濟政策立法體系,其核心是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經濟法是調整普遍經濟利益的法;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錯;經濟法是企業法;經濟法是社會法。日本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認為,西方學者對經濟法雖然有著不盡相同的定義,但是這些定義卻擁有一個明顯的共同之處,就是明確了國家干預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經濟法具有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性質。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學者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概括為以下觀點:“國家協調說”、“國家調制說”、“縱橫統一說”、“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說”、“需要國家干預說”以及“國家調節說”。筆者認為,盡管以上各學說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是這些學說擁有的共同點在于均認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存在的目的。從經濟法的產生和定義可以得出,市場機制的缺陷引起了市場失靈,市場失靈則產生了需要由國家進行干預的干預需求,有了干預的需求后便由國家進行干預供給,而國家進行干預供給的法律形式就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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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國家干預”政策論文

關鍵詞:物權變動形式主義對抗主義政府職能國家干預

內容提要:物權觀念從絕對到相對,物權變動模式從要件主義到對抗主義,是物權基本范疇的必然邏輯進化規律。我國當代物權變動規則的形式主義化有德國法影響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管制”型產權治理模式的弊端體現。推動不動產登記領域的政府職能從“管制”到“激勵”、從“規范”到“引導”,突出物權變動中的自治性因素,是實現我國物權變動模式從形式主義到對抗主義變遷的必由之路。

一、從“邏輯層面”到“政治維度”:物權變動理論研究的范式反思與路徑轉型

作為三個相互關聯的基本概念,物權、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模式之間存在內在的邏輯對應關系,以物權觀念為基礎,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模式分別是其法律行為和權利變動意義上的動態化表達。因此,不同的物權對應著不同的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模式。單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假定物權存在簡約和復雜兩個理論模型,那么,簡約物權與事實物權觀、事實物權行為、要件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之間是一一對應的,而復雜物權則與諾成物權行為、對抗主義物權變動模式正相對應。從制度發生學的角度來看,簡約型物權和復雜型物權并非并列存在的事物,而是隨著物權歷史的演變表現出從前者向后者的進化。

上述進化規律在普通法和法國法上得到了較好的體現,而在羅馬、日耳曼——德國以降的大陸法系卻出現了分歧。羅馬法中期以來的物權制度在正式確認了“諾成合同”物權變動法律效力的同時,仍然保留了“交付”作為物權變動臨界標志的“唯一性”法律地位,從而形成了制度進化過程中的矛盾現象和暫時性失調,這可以看作物權變動形式主義的最早原型。不過,這種制度演進過程中的建構性邏輯障礙尚符合認識進化的過程性規律。然而,近代德國民法在復興古典羅馬法制的過程中,不僅完全接受、并且形成甚至加劇了這種形式主義傳統——近代德國民法在承認諾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同時,仍然保持了絕對物權的理解,從而導致了制度建構方面的異化,是為物權變動之“形式主義”——使其成為大陸法系至今難以逾越的障礙。

毋庸諱言,作為一種外部性因素,我國近代以來對德國法制的繼受以及這一傳統的當代復興都毫無疑問地使我們落入了“形式主義”的立場中“難以自拔”,而理論上側重于德國法進路的探討也使得問題意識的推進捉襟見肘。然而盡管如此,如果注意到改革初期學術立場上的“意思主義”進路以及當下物權立法中的“對抗主義”化傾向——而理論上并未作出太多推動的話,那么,單純理論層面的束縛顯然難以解釋這種制度進化的分野。相反,對抗主義模式的異軍突起表明物權變動的模式選擇更多地體現了立法者的刻意安排。因此,表面上德國物權理論的推動一定假借了某種尚不為我們意識的因素,才得以使形式主義模式成為當下物權變動法制中的主流格局,這不由讓我們將問題研究的重心從純粹私法層面的邏輯規則轉向某些更為實質性因素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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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體制改革論文

摘要:自由價值作為法價值中最為重要、最為終極的目標而被人類所世代追捧。體現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自由價值也許更能診釋自由在現實生活的反映。市場經濟活動本是滋生自由的溫床,只有相對范圍內的經濟自由,才可能有效地激活市場本身潛在的力量,給予商事個體更多、更大范圍內的自由成為當代世界各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心。然而,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尤其是對經濟自由的界定更多的情況下是伴隨著對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限度的探討。我國是世界多極化中極為重要的一極,解決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問題也是體制改革的重點。

關鍵詞:自由價值、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現代經濟法是對自由價值的真正超越

現代經濟法產生以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頒布為標志,其歷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觀念主導的市場經濟出現了較大的經濟危機。自由過度導致市場的無序,市場本能通過自身調節作用解決的問題已無法解決,壟斷、不正當竟爭、商業欺詐成為市場的頑疾。社會強烈呼喚政府的干預與調節。以調節經濟、規制市場為基本手段的現代經濟法應運而生,有效地解決“市場失靈”帶來的經濟危機。經濟法對市場秩序的調控正說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層而上限制了自由,但這種限制自由的機理在于欲實現全社會所有商事個體的最大自由。商事個體以自利為基本理性,運用各種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雖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自己的自由,但卻在另一方面損害了其他商事個體的自由,損害了整個市場的竟爭秩序,而這種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商事個體自由的基礎上實現的。因此,法律與政府有必要對這種自由加以限制,經濟法利用國家這只“有形的手”干預與調控經濟,實現市場經濟有序、健康的運行。因此,在規制市場秩序時,對個體的限制,即排除不正當競爭、規制壟斷、打擊商業欺詐等行為,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總體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在歷史上第一次實現了真正的法之自由價值。經濟法對市場的規制與調控就是對自由的真正超越與實現,經濟法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歸根結底,經濟法所充當的角色絕不是在扼殺自由,政府干預的目的也是在最終意義上實現真正自由。因此,制定完善的經濟法律就成為法之自由價值真正實現的保障。

二、違反自由行為的理論解讀

(一)電信資費問題———基于政策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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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互動平衡分析管理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告訴我們,必須把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在這一轉型時期促進經濟的平穩運行。

我們把握和處理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之間的"度"和"量",為我們清理現行經濟法理論的混亂狀況和重新反思與構筑現代經濟法

框架提出了切實可行的理論依據,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關鍵詞:宏觀調控市場調節干預邊界

(西北政法大學陜西西安710063)

一、在經濟法語境中國家干預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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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適度干預原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國家依法正當地干預經濟,發揮對市場的輔助性作用;權衡成本收益,遵循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謹慎地干預經濟。在我國,由于體制轉型過程中的特殊情況,貫徹適度干預原則尤其需要加強法律對國家干預的規制和理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重塑國家的經濟職能。

關鍵詞:適度干預;正當干預;謹慎干預;規制;重塑

一、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的提出

西方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伴隨“市場失靈”的出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得以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法上的適度干預原則也是在國家干預的不斷演變過程中逐步提出的。19世紀末以前,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尚處于傳統的自由放任市場經濟階段,崇尚古典經濟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自動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增加全社會的福利,而政府應當盡量少干預或者不干預經濟,如果說政府要發揮作用只能限于“保證發展生產、公平貿易和積累財富的外部環境,并且向社會提供那些私人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Publicgoods)”[1]等領域。在此理論指導下的完全放任的市場經濟在給社會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經濟弊害,如壟斷問題、經濟發展的外部性問題、宏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問題以及社會分配的不公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是無法根本有效地解決的,于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接受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要求國家全面廣泛地參與經濟生活,有效運用財政手段影響經濟發展以克服“市場失靈”。這一時期各國政府制訂了大量以國家干預為基礎的經濟法律,如一戰前后德國、日本頒布的旨在扶持卡特爾、發展國家資本主義的戰時經濟法、1929—1933年經濟大危機至二戰期間德國、日本頒布的具有強烈的國家主義和軍國主義擴張色彩的法西斯經濟法、19世紀末美國制訂的反壟斷的《謝爾曼法》、《克萊頓法》以及20世紀30年代危機期間“羅斯福新政”制訂的一系列貫徹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法和20世紀70年代對西方國家針對石油危機而出臺的各種應急性法律等等。這些法律的施行,一定程度上醫治了市場失靈的頑疾,為資本主義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但由于其是在本身就有缺陷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的指導下制訂的,奉行國家全面干預的原則,其實施也導致了政府干預的失靈和西方國家經濟發展的滯脹現象,產生了經濟法應有作用無法充分有效發揮的問題。針對于此,人們開始反思國家應如何干預經濟。伴隨著這些思索,新經濟自由主義應運而生。新經濟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市場和政府是相互伴生、缺一不可的,國家有必要介入經濟以克服市場失靈,但為避免政府失靈,國家應當適度干預經濟,當市場機制失效時,國家干預需加強,而當市場機制功能恢復時,國家干預則需遞減。依此,各國制訂了一些以適度干預為核心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如在國家干預過度的情形下,英美等國推行私有化改革并頒布了旨在克服國家干預過度的產業政策法;在推行私有化過程中出現國家干預不足的情形時,美國等國又加強貨幣和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并制訂了某些用以強化國家干預的特別法案。可以說,這一時期經濟法才趨于成熟,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其在調整經濟關系時適度干預的基本準則。

不同于西方,我國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則是伴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和國家干預由全面轉向有限的過程而提出的。改革開放以前,我國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完全否認市場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突出強調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和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的全方位的直接經濟管制。折射到經濟法領域就是把經濟法看作調整橫向經濟關系和垂直經濟關系的規范,把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理解為全面干預,把經濟法的使命定位成“把整個國家經濟機制變成‘一整架大機器,變成一個使幾萬萬人都遵守的一個計劃工作機體……’”[2]。由此導致了政企不分、政府角色錯位,社會生產力發展受到嚴重束縛以及整個國民經濟體系的失衡等現象。為擺脫計劃經濟體制全面干預帶來的困境,1992年我國開始推行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的的改革,要求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干預)能力,縮減國家的微觀管理職能。與此相應,經濟法也適時地調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調整對象重新界定為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把基本原則修正為適度干預,把自已的任務定位為維護經濟的協調和持續發展。這樣,我國經濟法的適度干預原則也得以最終確立。

二、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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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社會經濟法學理論透析

本文作者:丘敬山工作單位:溫州大學法政學院

社會本位理論

經濟法之所以到了市場經濟階段以后才真正產生和發展,這是由市場經濟的性質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核心內容的經濟形式,商品為賣而生產,并且賣得越遠越好,“有路必有豐田車”,它導致商品大流通,人員大流動,資本四處逐利,市場經濟是一種外向型、開放型、社會化的大經濟,市場化導致社會化乃至全球化,這對法律提出了特定的調整要求。社會化的市場經濟不同于過去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自然經濟要求“聽民自便”、國家“無為而治”;也不同于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甚至排斥國家的經濟職能,使國家僅處于“守夜人”的地位。社會化的市場經濟要求國家站在整個社會的立場,本著社會公共利益對市場經濟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因而提出了一套新的法律要求,這種要求就是經濟法。這就形成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論,社會本位理論是市場經濟的自然發展和必然要求。這是因為:首先,市場經濟是一種社會化的大經濟,市場化與社會化是同步的,市場社會是大社會,蕓蕓眾生,性趣各異,利益多元,方向不一,盡管社會自身具有一定的協調功能,能夠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但社會就像中的一條船,雖然能夠隨波逐流,但還是需要舵手才能劈波斬浪,平穩航行,社會需要組織、管理和協調,所以,自有社會以后就有國家或政府,需要它們進行社會協調。實踐證明,社會不能處于無政府狀態,即使是惡政府也優于無政府,正如過去人們不可一日無君主,現在人們不可一日無政府。其次,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在競爭鐵律的支配下,優勝劣汰,生產集中,形成壟斷,少數壟斷寡頭控制國計民生,攫取超額壟斷利潤,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是少數人經濟、專制經濟,而不是大眾經濟、民主經濟,它必然會走向社會化的對立面,壟斷具有反社會性。為了矯正市場經濟,使其能夠朝向社會、代表社會和服務社會,就必須反壟斷,反壟斷是實現和維持市場經濟社會化的根本途徑之一。社會化已經成為了經濟社會的普遍而客觀的要求,它必然要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體現。這種法律不同于個人本位或私人本位的法律,也不同于政府本位或其他本位的法律,它體現社會化的要求,具有社會性的屬性,貫徹整體主義精神,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去看待問題和調整關系,以社會為本位,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是一種社會本位的法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了社會波動、兩極分化、社會不公等社會問題。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從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了維持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所必需的社會環境、社會秩序、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等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才得以產生和發展。這正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所指出的:“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

國家干預理論

社會化必然要求國家的出場,社會化是國家產生的重要原因,國家隨著社會化而產生,是維持社會協調和社會秩序所必需的。盡管國家存在種種缺點,但與其他相比,還只有國家才能最好地代表社會化的要求和體現社會性的屬性,如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都只有通過國家職能的行使才能完成。這樣,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論就自然地過渡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理論,它要求國家干預體現社會性的屬性,通過國家履行社會協調的職能,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去實現社會化的要求。國家干預的介入,是要國家扮演與市場不同的角色和功能,是為了克服和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國家干預的介入改變了市場經濟完全自由放任的性質,國家干預提出了與市場調節不同的法律調整要求,需要與之相應的經濟法。經濟法是與國家干預有關的法律,凡是與國家干預無關的法律不是經濟法。可以說,沒有國家干預,就沒有經濟法。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經濟法學都是依據市場失靈———國家干預這樣的邏輯來構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把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理論作為經濟法的主要立論基礎。其邏輯是,市場失靈必然要求國家干預,國家干預一定能夠彌補市場失靈,為了消除市場失靈,甚至不惜以國家干預取代市場機制。這導致許多人對經濟法的成見或誤解,認為經濟法強調國家干預,具有反市場的傾向,這使經濟法背著破壞市場、反市場的惡名。〔1〕隨著1970年代資本主義經濟出現“滯脹”以來,凱恩斯主義失靈了,資本主義經濟學開始了對“凱恩斯革命”的再革命,供應學派、公共選擇學派、貨幣主義學派等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從各個角度、運用各種方法紛紛論證了這樣一點:市場會失靈,但國家也會失靈,并且國家失靈比市場失靈更嚴重、危害更大,因此用國家干預去彌補市場失靈,不但不能彌補市場失靈反而造成更大的失靈,自此國家干預的神話破滅了。有人甚至走極端,把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完全對立起來,如有人認為:“中國的經濟生活中到處存在著管制,與其說是為了解決市場失敗,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2〕這樣一來,建立在國家干預基礎上的經濟法學理論似乎也隨之搖搖欲墜了。但世界上沒有什么東西是完美無缺、自給自足和包辦一切的,無論是市場還是國家都是如此。對于都不完善的市場與國家來說,使自身完善的最好辦法就是相互包容、密切配合、取長補短、相得益彰。這正如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米德教授所指出的:“實際上,到底是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還是采取對個別經濟行為進行必要的社會控制?這二者之間常常發生沖突,要抉擇何者更優是不可能的。縱觀經濟政策的演變,我們可以看出,理論與實踐都是在不斷地發生變化的,人類有時強調自由競爭市場的作用,有時卻又希望政府能進行適當的控制。但是,我們始終如一地認為:當人們只考慮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特別干預而忽視市場機制時,應該提請政府注意競爭性市場機制的功能;當人們虔誠地篤信自由放任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時,又必須強調社會控制在什么情況下仍然是必要的”。〔3〕薩繆爾森把現代經濟稱之為“混合經濟”,并形象而生動地指出:對于“混合經濟”來說,“市場和政府這兩個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經濟”。〔4〕盡管關于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的爭論還會繼續,但人們已有基本的共識,即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說,猶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國家干預是否定不了的,這是由市場失靈決定的,也是市場經濟內在需要的。從整個人類經濟發展史來看,雖然國家干預的范圍和程度變化不定,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還是不斷加強的。〔5〕當然,我們并不否認國家干預的缺陷,如國家干預導致權力濫用,滋生社會腐敗,侵害私人自由,妨礙市場機制,影響效率提高,等等。但國家干預的缺陷不是否定國家干預的充分理由,而是指出必須用比對待市場失靈更嚴格、更謹慎的態度和方法去對待國家干預,必須改進和完善國家干預,竭力防范國家干預失靈。為此,需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6〕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依法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實現國家干預的法治化。國家干預失靈并沒有否定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恰恰相反,它構成了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正因為國家干預也會失靈,所以需要對國家干預依法予以規范,如依法規定國家干預的范圍、方式和程度、等等,實現國家干預的法治化。法律對國家干預的規范,是對國家干預的把關、改進和完善。法律是民主的產物,是集思廣益的結果,更具科學性,國家依法干預經濟能夠更好地反映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法律是一種程序,這些程序是道道把關、步步完善和層層改進,國家依照這些法定程序進行干預能夠優化干預。國家干預的法治化,是對國家干預的改良和優化,這種國家干預不但不會妨礙市場機制,而且是對市場機制的有益補充,在這種國家干預的配合下,市場經濟才能健康協調有序地發展。如果沒有法律規范,國家干預往往是違法干預、濫加干預,這種國家干預才會妨礙市場機制。可見,國家干預失靈不但沒有否定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反而進一步加強了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準確地說,是市場機制的缺陷和國家干預的缺陷,即有人所稱的“雙缺陷”〔7〕共同構成了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所以,經濟法不僅是確認國家干預經濟之法,而且是規范國家干預經濟之法。這已經得到了各界的公認,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認為:“經濟法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

經濟法本體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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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經濟自由主義的發展與新趨勢

摘要經濟自由主義的演進經歷了形成、發展、輝煌、沒落和復興幾個階段,分別體現在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與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為處于不同時期的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發展服務。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自由主義與國家干預表面上處于對峙狀態,但在國家政策的實踐上有相互綜合的趨勢,并在發達國家呈現出對內國家干預、對外自由主義的綜合政策體系,而這一切都是為了資產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關鍵詞經濟自由主義的演進;新經濟自由主義;國家干預主義;凱恩斯主義;理論對峙與政策綜合

一、經濟自由主義及其主要觀點

自由主義作為一種理論最早出現于英國,源于《大憲章》,公認的第一個自由主義思想家是18世紀啟蒙運動的先驅約翰·洛克。而亞當·斯密則為經濟自由主義奠定了基礎。經濟自由主義主要指,主張自由放任、強調市場機制的有效性,依靠市場“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經濟和制定相應的政策。斯密認為一個國家最好的經濟政策就是對私人經濟活動不加任何干涉,政府只作為守夜人的角色維護正義與公平。大衛·李嘉圖之后進一步完善了斯密的理論,形成了古典政治經濟學,即經濟自由主義。其建立在斯密對經濟人假設的前提基礎上,分為人性是自利的和理性的,人們通過為了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斷努力進行經濟活動,通過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從而達到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在斯密那里,經濟理性最初表現為:人們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在經濟交易活動中對得失和盈虧進行精密計算。斯密之后的古典經濟學家基本繼承了斯密這種對經濟理性的理解。到了馬歇爾新古典經濟學,經濟理性被視為與自身利益最大化等同,理性經濟人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

經濟自由主義堅決反對國家干預經濟運行,認為只有放任自由和健全法制,市場的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能充分發揮,經濟自動走向均衡而無需干預。

二、經濟自由主義在論戰中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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