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9: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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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彈在海洋環境的改進設計
摘要:針對導彈觸發機構在海洋環境試驗時所暴露的問題,分別從材料、密封、表面處理等方面對薄弱環節進行改進設計,以滿足導彈在海洋環境中的三防要求,并創新提出了一種簡單高效的密封性檢測試驗方法,可以有效檢驗不同艙段外露接口的水密/氣密效果。
關鍵詞:導彈;海洋環境;三防;密封性檢測
1引言
軍事電子產品的海洋環境適應性主要包括防潮濕、防霉菌和防鹽霧腐蝕(簡稱“三防”),它是衡量海洋環境適應性重要的戰術技術指標之一。隨著中國各型戰斗機的研制和服役,為保證戰斗機的戰斗力,空空導彈要求隨載機戰訓值班,但惡劣的海洋環境會嚴重影響導彈,尤其影響彈上暴露的外部接口。美國空軍總部對沿海基地使用的產品進行故障調查與分析,結果表明,17%的故障產品是由潮濕、鹽霧、霉菌引起的。從1979-06—1980-06,A-7對地攻擊機每年的腐蝕維護費用高達1350萬美元,占維修總費用的19%;F-4艦載機每年的腐蝕維護費用為818萬美元,占14.8%;F-14艦載機每年的腐蝕維護費用為829萬美元,占18.1%。觸發機構是空空導彈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具有正常的貯存壽命和極高的可靠性,在海洋環境下觸發機構不能出現電氣性能下降、機械強度降低、功能失效等情況。本文根據海洋環境試驗情況所暴露的問題,對導彈該系統進行了密封、材料、表處理改進,并提出了密封性試驗方法和驗證,滿足海洋環境適應性要求。
2背景介紹
2.1三防要求
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保護論文
摘要: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針對我國重大的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重點開展研究方面的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災害
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
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海洋環境公共定位分析論文
摘要: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在海洋公共產品領域擔當了雙重角色,既是生產者,也是提供者。但隨著海洋開發與海洋管理的日益拓展和深入,面對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信息的不完全性,政府自身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通過“有形的手”使海洋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導致海洋環境公共產品出現供給不適或不足。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對海洋環境公共產品內涵進行深入研究的同時,重新界定政府在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生產與提供中的基本職能范圍,確定其角色定位,以此促進海洋環境管理事業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海洋環境管理;公共產品;生產者;提供者
Abstract:Foralongtime,theChineseGovernmenthasplayedadualroleinthearea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asaproducer,andasupplier.However,withtheexploitationoftheoceanandthedevelopmentofoceanadministration,wheninthefaceofnewenvironmentsandtheinadequacyofinformation,thegovernmentcouldnotdistributetheoceanresourcestogettothePare-tooptimalitythroughitsvisiblehands,whichmaycausetheinconsequenceordeficiencyofthesupply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Inordertoresolvethisproblem,whendoingthedeepresearchintheconnotation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itneedstoredefinethebasicfunctionofthegovernmentintheproducingandsupplyprocess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meanwhileconfirmitsrole.Itmeansalotactuallyinpromotingtheaccorddevelopmentofthemarine-environmentmanagement.
Keywords:marineenvironmentmanagement;thepublicproduction;provider;producer
隨著海洋開發活動的縱深發展,人類利用海洋的能力與日俱增。但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海洋環論文境破壞問題也日益凸現。如何在海洋開發與海洋環境保護之間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人類與海洋的和諧關系,成為海洋環境管理領域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長期以來,政府憑借著權力優勢和公眾人身份等特殊身份,以“命令—控制”的方式對各種涉海活動進行直接管理,取得了一定收效。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管理的完善性、唯一性和全能性。在現行的管理模式中,政府經常在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上出現“越位”、“錯位”和“缺位”,一方面,過多干預“私人產品”的生產和交換,另一方面,職責范圍之內的公共產品安排卻經常顯得乏力。由此,我們認為,解決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是現代海洋環境管理的關鍵,正確認識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涵以及政府在其中應有的作用,對解決海洋環境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涵1.1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容公共產品(pubilcgoods)通常和私人產品(privategoods)相對稱,其定義有多種,比較經典的是薩繆爾森的定義:“公共產品是這樣一些產品,無論每個人是否愿意購買它們,他們帶來的好處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個社區里。”[1]但事實上,薩繆爾森所定義的是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即每個人對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特征。而在現實經濟社會中,這種純公共產品并不多見,大部分公共產品都是以另外兩種“準公共產品”的形式出現:一是使用上不能排他,但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如地下水、地下石油等所謂公共池塘資源。二是指在使用上可以排他,但在一定限度內消費上不具競爭性,如收費公路、有線電視、圖書館等。根據這一分析,海洋環境公共產品主要是指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污染防治、與海洋環境狀況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制度、服務項目和基本設施等,包括海洋環境純公共產品和海洋環境準公共產品兩部分。在我國現階段,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海洋環境管理的基本政策、法規,海洋環境管理規劃和制度體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等。(2)海洋環境管理的具體政策、規劃、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等。如《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海洋標準化管理規定》、《海洋法石油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海洋污染控制規劃、污染治理規劃、污染調查監測規劃、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海水水質標準、船舶排污標準、海上石油平臺含污水排放標準、海洋污染調查規范等。(3)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環境工程項目等。1.2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特征除公共產品所通有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擁擠性(準公共產品的一般特點)外,海洋環境公共產品還具有不同一般的特征,即高綜合性和低掌控性。所謂高綜合性是指目前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實際上涵蓋了與海洋開發、海洋運輸、海洋資源甚至是陸上環境都相關的多個領域,涉及到眾多管理部門,必需一套完善的綜合協調機制,例如,為防治海洋溢油污染,2004年,我國成立了由包括國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國家海關總署、國家民航總局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10個國家政府部門以及總參作戰部、海軍司令部等兩個軍隊部門在內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制定了《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所謂低掌控性則是指因海洋環境的影響因素組成非常復雜,人類對其掌控能力遠低于陸上領域,所以,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高而風險大,受益幾率相對低,且投資回收期長。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市場行為主體可能因為缺乏經濟實力而無法投資,或者因為缺乏穩定預期而不愿投資。
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管理論文
摘要: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在海洋公共產品領域擔當了雙重角色,既是生產者,也是提供者。但隨著海洋開發與海洋管理的日益拓展和深入,面對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信息的不完全性,政府自身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通過“有形的手”使海洋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導致海洋環境公共產品出現供給不適或不足。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對海洋環境公共產品內涵進行深入研究的同時,重新界定政府在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生產與提供中的基本職能范圍,確定其角色定位,以此促進海洋環境管理事業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海洋環境管理;公共產品;生產者;提供者
Abstract:Foralongtime,theChineseGovernmenthasplayedadualroleinthearea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asaproducer,andasupplier.However,withtheexploitationoftheoceanandthedevelopmentofoceanadministration,wheninthefaceofnewenvironmentsandtheinadequacyofinformation,thegovernmentcouldnotdistributetheoceanresourcestogettothePare-tooptimalitythroughitsvisiblehands,whichmaycausetheinconsequenceordeficiencyofthesupply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Inordertoresolvethisproblem,whendoingthedeepresearchintheconnotation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itneedstoredefinethebasicfunctionofthegovernmentintheproducingandsupplyprocess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meanwhileconfirmitsrole.Itmeansalotactuallyinpromotingtheaccorddevelopmentofthemarine-environmentmanagement.
Keywords:marineenvironmentmanagement;thepublicproduction;provider;producer
隨著海洋開發活動的縱深發展,人類利用海洋的能力與日俱增。但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海洋環論文境破壞問題也日益凸現。如何在海洋開發與海洋環境保護之間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人類與海洋的和諧關系,成為海洋環境管理領域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長期以來,政府憑借著權力優勢和公眾人身份等特殊身份,以“命令—控制”的方式對各種涉海活動進行直接管理,取得了一定收效。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管理的完善性、唯一性和全能性。在現行的管理模式中,政府經常在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上出現“越位”、“錯位”和“缺位”,一方面,過多干預“私人產品”的生產和交換,另一方面,職責范圍之內的公共產品安排卻經常顯得乏力。由此,我們認為,解決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是現代海洋環境管理的關鍵,正確認識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涵以及政府在其中應有的作用,對解決海洋環境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涵1.1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容公共產品(pubilcgoods)通常和私人產品(privategoods)相對稱,其定義有多種,比較經典的是薩繆爾森的定義:“公共產品是這樣一些產品,無論每個人是否愿意購買它們,他們帶來的好處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個社區里。”[1]但事實上,薩繆爾森所定義的是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即每個人對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特征。而在現實經濟社會中,這種純公共產品并不多見,大部分公共產品都是以另外兩種“準公共產品”的形式出現:一是使用上不能排他,但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如地下水、地下石油等所謂公共池塘資源。二是指在使用上可以排他,但在一定限度內消費上不具競爭性,如收費公路、有線電視、圖書館等。根據這一分析,海洋環境公共產品主要是指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污染防治、與海洋環境狀況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制度、服務項目和基本設施等,包括海洋環境純公共產品和海洋環境準公共產品兩部分。在我國現階段,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海洋環境管理的基本政策、法規,海洋環境管理規劃和制度體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等。(2)海洋環境管理的具體政策、規劃、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等。如《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海洋標準化管理規定》、《海洋法石油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海洋污染控制規劃、污染治理規劃、污染調查監測規劃、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海水水質標準、船舶排污標準、海上石油平臺含污水排放標準、海洋污染調查規范等。(3)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環境工程項目等。1.2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特征除公共產品所通有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擁擠性(準公共產品的一般特點)外,海洋環境公共產品還具有不同一般的特征,即高綜合性和低掌控性。所謂高綜合性是指目前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實際上涵蓋了與海洋開發、海洋運輸、海洋資源甚至是陸上環境都相關的多個領域,涉及到眾多管理部門,必需一套完善的綜合協調機制,例如,為防治海洋溢油污染,2004年,我國成立了由包括國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國家海關總署、國家民航總局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10個國家政府部門以及總參作戰部、海軍司令部等兩個軍隊部門在內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制定了《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所謂低掌控性則是指因海洋環境的影響因素組成非常復雜,人類對其掌控能力遠低于陸上領域,所以,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高而風險大,受益幾率相對低,且投資回收期長。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市場行為主體可能因為缺乏經濟實力而無法投資,或者因為缺乏穩定預期而不愿投資。
海洋環境保護交流
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國務院第475號令公布實施,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海洋環境保護事業的一件大事,對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實現海洋資源環境永續利用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條例》出臺實施的意義
《條例》出臺一是激活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極大促進了海洋環境管理事業。《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等諸多內容的綜合性的環境法律。由于這部法律對海洋環境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涉及海洋環境管理的諸多內容,諸如對陸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臺、海洋傾廢、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對海洋養殖業的合理規范,對珊瑚礁、紅樹林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等等。但多是原則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需要較多配套的行政法規對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內容予以明確具體的規范。而《條例》是自《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后出臺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規。這部法規的制定為具體、有效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創造了良好的開端。二是更進一步實現以法規的強制力推廣和強化人們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一個時期以來,海洋工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無序、不科學建設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亂圍填海、炸島、違法設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導致了海洋生態系統破壞嚴重的隱患,隨著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斷擴散和污染物化學反應的不斷加劇,將嚴重影響未來我國的海洋環境。《條例》的出臺,將有助于依法嚴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有利于教育人們熱愛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三是為建設海洋經濟強省和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礎。實踐證明,不合理、不科學的海洋工程建設已經給我省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損害和破壞,直接影響著我省海洋經濟強省的建設與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遏制違法的海洋工程建設,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促進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相和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實施中應當重視或解決的問題
《條例》共計八章59條,是在認真總結涉海工程環境污染防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從海洋工程污染預防、海洋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警和控制,實行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事前評價(報告書編制內容、單位的相關資質、評價中的部門協作機制、環評權限、重新評價等),事中監視監測,事后監督(后評估、排污費征收、總量控制、三同時制度、排污報告制度、廢棄拆除設施的報批制度),責任承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工程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管,加大了對海洋工程運行后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從總體上講,《條例》有幾個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確了海洋與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條內容);二是落實了“一條龍”管理原則。實現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的全過程;三是深化了監督檢查的權限與范圍。從操作層面上講,將海洋工程環保管理的原則、內容都具體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強。第一,關于海洋工程建設前的海洋影響評價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設之前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條例》規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價,并明確規定了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是明確了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核準的權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對它的污染損害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條例》做了四項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是對海洋工程環境的影響實行后評價制度。三是補充了對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特別管制措施,比如圍填海工程的核準權限與聽證要求等。四是明確凡是使用期滿需要棄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經過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第三,海洋工程運行后對它的排污行為要進行監管。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環境中的一個關鍵,也是規范日常排污行為的需要。因此《條例》做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須進行報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要實行嚴格的監管。三是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中的廢物加強管理。四是對污染物的排放實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關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為了防止減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條例》做了三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二是規定了污染事故的報告制度。三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條例》還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進一步深化了行政監督檢查權,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海洋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手段。為了有效的防止企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要求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單位必須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以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
但是回過來講,盡管《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仍有一些不足與應注重之處。如①《條例》中沒有明確定義海岸線,而海岸線是劃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礎,也是明確海洋工程主管部門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門職責劃分的依據之一。②排污口的設置管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污口應當深海設置、遠距離達標排放。這樣就涉及到離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設既涉及陸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以及其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諸如海事、軍隊等的有關管理職責。③圍填海、灘涂改造、海上堤壩等工程。這些工程建設一是可能造成對海島、海岸線的破壞,使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受到嚴重的惡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資源的嚴重損害,最突出的問題是破壞濱海濕地、紅樹林;三是可能造成對海洋環境或者海洋生態系統的污染。有些地方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質是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潛在的污染將會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的破壞。④挖沙、炸島采石、海上水產加工船等問題。⑤公眾參與、聽證(對象、程序、內容、意見采信)制度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條第二款)。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使用的調查監測資料應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要求(我省海洋環保條例已有明確,要通過海洋計量認證的業務機構所采集的數據)。⑦《條例》實施初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核準的銜接。
海洋環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海洋環境現狀及保護途徑探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現,人們對資源的需求量正不斷增加,使得資源日趨枯竭,為了能夠滿足國家及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巨大資源,豐富的海洋資源得以大力開發,同時海洋資源中富含多種可再生資源,通過自然力量及機械設施的運用,將海洋能量轉化為人們需要的各類資源,例如潮汐能、波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然而,隨著海洋經濟及資源建設的快速發展,使得人們對海洋資源出現過度開發及浪費嚴重的現象,進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日漸嚴峻,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穩固性減退。因此,加強海洋保護工作已經迫在眉睫。
關鍵詞:海洋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原則;保護措施
隨著全球化生態系統對經濟發展重要性的不斷提升以及海洋環境的不斷惡化,海洋環境的保護工作顯得更為迫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已經被大眾所廣泛認知并滲透在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當中,這種環境保護觀念主要體現在對海洋保護理論基礎與實踐的完善,適宜海洋保護相關政策、法規的建立與執行,立法體系的構建與制度的完善等過程,通過對上述基本理念的研究與分析,探究新時期海洋環境保護途徑,為實現經濟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
一、我國海洋環境的保護現狀
(一)海洋自然環境的現狀。我國地域遼闊、地形復雜,位于處于亞洲東部、太平洋的西岸,領土南北跨越的緯度近五十度,大部分在溫帶,小部分在熱帶,橫跨了溫帶、熱帶、亞熱帶三個氣候帶,四季氣候交替十分明顯,自然環境豐富多樣。此外,我國的沿海島嶼眾多,擁有6500多個沿海島嶼,海域面積約占300平方千米,海岸線長達3200多千米,其中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多千米,這使得我國具有豐富多樣的海洋生態系統以及得天獨厚的海洋資源。海洋資源主要表現在石油、天然氣、海洋礦產資源以及各類可再生海洋資源等。(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現狀。時代在發展,科技在進步,人們環境保護意識越來越高,國家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也越來越重視,各項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正在逐步被建立和完善。1982年國家已經明確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形成了制約行為,對海洋保護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2016年,人大委員會在已有的海洋保護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將海洋生態補償條例以及生態紅線保護制度設定為海洋保護的基本制度;(2)將海洋主題功能區規劃作用及地位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進而使海洋保護主體功能的實施變得有法可依、有據可參;(3)加大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法律的形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制約。
二、新時期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
海洋環境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報告明確指出,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對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在此政治背景下,重大環境問題的發生受到了社會公眾的熱切關注,2018年11月初發生的泉港碳九泄漏事件,造成了巨大環境危害并且對居民造成嚴重影響,其受到公眾的普遍關切與議論,因此,后期公眾的尋求救濟途徑其中的法律問題都十分值得我們探討。
關鍵詞:法律適用;環境公益訴訟;泉港事件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了新時代,同時出現了新問題和新矛盾,長期以來的經濟發展績效考核機制給地方政府帶來的巨大壓力,導致了一系列新環境問題的發生,環境污染在嚴控的背景下沒有得到改善,環境侵權事件頻繁發生,新形勢下的公眾環境維權已經成為政府需要解決的重要民生問題。黨的報告寫明了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等一系列發展新要求,這就強調了解決環境問題是我們建設生態文明體制的首要突破口。而對于公眾的環境維權而言,最主要的手段即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已經初步成形,在近兩年的案例與實操積累下,其已成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種重要形態。通過環境公益訴訟這種親民的維權途徑,可以很有效地懲治違法企業,公眾也可以通過這種途徑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賦予違法企業以法律意義的責任,使被破壞的環境得以救濟。
一、事件及問題
2018年11月4日凌晨,福建省東港石油化工實業有限公司6.97噸成品油從裝卸碼頭和油船之間的連接軟管處泄漏。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雖多次通報,但網絡輿情仍不斷發酵,一時間人們談碳九色變。11月8日,泉州市政府才出面就泄漏事件及處置情況通報,派出由當地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且聘請第三方環境科學機構進行評估;進行海洋水質狀況、大氣狀況、肖厝村海域水產品管控、水產養殖損失理賠、住院診療、群眾工作等,專家調查報告等等。此次碳九泄漏事件給當地的居民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不便與危害,對泉港及周邊的生態環境也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后果,人們從生活、網絡等各個渠道都感受到這次環境污染的嚴重性以及危害性。對于民眾來說,通過何種渠道以及采取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便是該事件中最為重要最應提上日程的事。2012年《民事訴訟法》原則性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隨后法學家及法律從業者分別從理論上和實踐中反復嘗試,力求讓民事公益訴訟從簡單的理論層面走向更為具體、深層的實踐之路。在制度層面,包括有最高人民法院為細化程序規則、完善配套的規范措施、陸續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相關司法解釋,加上作為保護環境領域的基本法新《環境保護法》也在文中第58條進一步規范細化了有關主體資格的規定。在司法實踐層面上,受訴法院在個案的審理中同時也在積極探索,力求針對不同案件不同情況總結經驗,形成規范化制度文件從而據此來指導實踐,形成完整的公益訴訟體系。可以說,從整體情況看,以《環保法》為依托,目前我國初步構建了環境保護領域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其中涉及海洋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在實踐中仍處于探索階段,亟待補充完善。
二、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法律規定
淺海移動式采油平臺的海洋環境保護
1課題的提出
淺海移動式采油平臺為鋼質非自航平臺。海上作業時,平臺依靠拖輪以及其它輔助船在預先選定好的固定式單井平臺或井組平臺附近拋錨就位。從井口平臺采出的原油,經采油工藝流程進行油氣分離處理后,進入1000m3~1500m3的儲油罐進行儲存;天然氣再經進一步氣體洗滌處理后,沿管線至火炬放空燃燒。待儲油罐達到一定的限量,啟動原油外輸泵將儲油罐的原油輸往油輪運至口岸再做進一步的處理。作為具體承擔該平臺的設計單位,在設計平臺各科目的過程中,對海上移動采油平臺采油作業造成污染海洋環境的現象,必須按照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遵循CCS海上有關的《規范》要求,加以避免或盡量減少造成污染海洋環境的環節。為了避免污染海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海洋生態平衡、海上養殖業繁榮昌盛,特地提出了防止污染海洋環境的研究課題。
2移動式采油平臺在使用中,可能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及解決措施
2.1井口平臺與采油平臺之間,可能出現的污染源及解決措施
井口平臺與移動式采油平臺之間一般采用棧橋的形式進行連接;由于移動式采油平臺上動力機械產生晃動或震動,造成采油平臺與井口平臺之間的棧橋產生晃動或震動,引起原油管線連接處發生移動而變形,出現滲、滴原油流入大海。措施:在相連接的管線部位,設計一適當大小的接油池。一旦出現原油滴、滲現象時,皆可通過此接油池來避免污染海洋。
2.2放空燃燒的天然氣燃燒頭,可能出現的污染源及解決措施
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管理論文
摘要: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在海洋公共產品領域擔當了雙重角色,既是生產者,也是提供者。但隨著海洋開發與海洋管理的日益拓展和深入,面對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信息的不完全性,政府自身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通過“有形的手”使海洋資源的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導致海洋環境公共產品出現供給不適或不足。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對海洋環境公共產品內涵進行深入研究的同時,重新界定政府在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生產與提供中的基本職能范圍,確定其角色定位,以此促進海洋環境管理事業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海洋環境管理;公共產品;生產者;提供者
Abstract:Foralongtime,theChineseGovernmenthasplayedadualroleinthearea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asaproducer,andasupplier.However,withtheexploitationoftheoceanandthedevelopmentofoceanadministration,wheninthefaceofnewenvironmentsandtheinadequacyofinformation,thegovernmentcouldnotdistributetheoceanresourcestogettothePare-tooptimalitythroughitsvisiblehands,whichmaycausetheinconsequenceordeficiencyofthesupply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Inordertoresolvethisproblem,whendoingthedeepresearchintheconnotation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itneedstoredefinethebasicfunctionofthegovernmentintheproducingandsupplyprocessofthepublicmarineenviron-mentproduction,meanwhileconfirmitsrole.Itmeansalotactuallyinpromotingtheaccorddevelopmentofthemarine-environmentmanagement.
Keywords:marineenvironmentmanagement;thepublicproduction;provider;producer
隨著海洋開發活動的縱深發展,人類利用海洋的能力與日俱增。但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海洋環論文境破壞問題也日益凸現。如何在海洋開發與海洋環境保護之間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人類與海洋的和諧關系,成為海洋環境管理領域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長期以來,政府憑借著權力優勢和公眾人身份等特殊身份,以“命令—控制”的方式對各種涉海活動進行直接管理,取得了一定收效。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管理的完善性、唯一性和全能性。在現行的管理模式中,政府經常在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上出現“越位”、“錯位”和“缺位”,一方面,過多干預“私人產品”的生產和交換,另一方面,職責范圍之內的公共產品安排卻經常顯得乏力。由此,我們認為,解決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是現代海洋環境管理的關鍵,正確認識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涵以及政府在其中應有的作用,對解決海洋環境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涵1.1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內容公共產品(pubilcgoods)通常和私人產品(privategoods)相對稱,其定義有多種,比較經典的是薩繆爾森的定義:“公共產品是這樣一些產品,無論每個人是否愿意購買它們,他們帶來的好處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個社區里。”[1]但事實上,薩繆爾森所定義的是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即每個人對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特征。而在現實經濟社會中,這種純公共產品并不多見,大部分公共產品都是以另外兩種“準公共產品”的形式出現:一是使用上不能排他,但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如地下水、地下石油等所謂公共池塘資源。二是指在使用上可以排他,但在一定限度內消費上不具競爭性,如收費公路、有線電視、圖書館等。根據這一分析,海洋環境公共產品主要是指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污染防治、與海洋環境狀況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制度、服務項目和基本設施等,包括海洋環境純公共產品和海洋環境準公共產品兩部分。在我國現階段,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海洋環境管理的基本政策、法規,海洋環境管理規劃和制度體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等。(2)海洋環境管理的具體政策、規劃、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等。如《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海洋標準化管理規定》、《海洋法石油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海洋污染控制規劃、污染治理規劃、污染調查監測規劃、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海水水質標準、船舶排污標準、海上石油平臺含污水排放標準、海洋污染調查規范等。(3)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環境工程項目等。1.2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特征除公共產品所通有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擁擠性(準公共產品的一般特點)外,海洋環境公共產品還具有不同一般的特征,即高綜合性和低掌控性。所謂高綜合性是指目前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實際上涵蓋了與海洋開發、海洋運輸、海洋資源甚至是陸上環境都相關的多個領域,涉及到眾多管理部門,必需一套完善的綜合協調機制,例如,為防治海洋溢油污染,2004年,我國成立了由包括國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國家海關總署、國家民航總局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10個國家政府部門以及總參作戰部、海軍司令部等兩個軍隊部門在內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制定了《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所謂低掌控性則是指因海洋環境的影響因素組成非常復雜,人類對其掌控能力遠低于陸上領域,所以,海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高而風險大,受益幾率相對低,且投資回收期長。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市場行為主體可能因為缺乏經濟實力而無法投資,或者因為缺乏穩定預期而不愿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