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憲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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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

憲法與經濟法關系分析

摘要: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經濟法則是指導和約束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二者之間的關系研究對于提升憲法與經濟法的落實、完善都具有重要意義。基于此,本文針對憲法與經濟法關系體現的共有經濟性進行分析,并分析二者之間存在的相互影響,為提升對憲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型”了解,提供有效的參考和依據。

關鍵詞:憲法;經濟法;經濟性

我國的經濟發展和國家建設,都離不開經濟法以及憲法的指導和規范,各行各業的發展,都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一種體現。在憲法和經濟法二者之間,不僅具有共同制約經濟體制優化發展的作用,還需能夠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進行協調統一,由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立足社會發展才能夠保證法律的有效性。

一、憲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性體現

憲法是我國的一部基本法律,憲法當中針對我國的各項事業建設都進行了總結性的規定。而經濟法主要制約的對象是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發展當中的各個主體以及各項活動。憲法和經濟法之間存在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經濟性”。憲法在規范國計民生的同時,不會忽視對于經濟建設的約束,憲法和經濟法的作用以及內容,都是二者共同擁有經濟性的一種體現。國家的憲法當中,會結合國家的經濟制度進行提現,因此,不同國家的憲法當中針對經濟的內容存在極大的差別。憲法是我國公民經濟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是我國公有制、私有制發展的重要影響者,也是國民經濟推進的重要因素。在一個國家發展的不同時期,所面臨的國際經濟形勢以及國內經濟形勢都是不同的,而為了能夠在不同時代的經濟要求下都突顯出經濟性,憲法和經濟法都需要能夠時刻體現國家的經濟職能,體現法律化的經濟調控手段以及權利。在世界各國當中,憲法由于具有經濟性,因此都會促進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憲法也是如此,在修改與完善的過程當中,都將不斷完善經濟性規范作為重要的參考要素。

二、憲法與經濟法的經濟性交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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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的現狀與影響

本文作者:李靖堃工作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引言

經濟憲法0一詞在19世紀就已出現于學者的著述之中,¹但直到20世紀中期才得到廣泛承認;而其第一次付諸于實踐是在德國魏瑪共和國的憲法之中。目前,在一些西方國家,經濟憲法0已經成為學者公認的憲法學范疇,并得到了專門研究,經濟憲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也正在形成。º但對什么是經濟憲法0,至今尚無統一的定義。一般來說,經濟憲法0是指規范經濟活動的法律和機構安排的總和0。¹當然,這一定義0未免有些過于籠統。下面兩位德國法學家的定義則顯得更為詳細和確切。費肯舍爾(W.Fikentscher)指出:就當代意義而言,經濟憲法由憲法性條款以及其他根本性法律條款的總和構成,,這些條款規制經濟、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根本關系。0º林克(M.Rinck)的定義與其有相似之處。他指出,經濟憲法是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0。»這一定義在歐盟背景下同樣適用,但它規范的不是一國內部的關系,而是具有跨國性質的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從最初由6個成員國組成的歐洲煤鋼聯營0發展到今天包括27個成員國在內的歐洲聯盟,經濟一體化一直是歐洲一體化最重要的原動力。與其他領域相比,經濟領域也是一體化程度最深入的領域,這一點突出地反映在共同市場的良好運行上。然而,眾所周知,盡管市場本身有其自行調節、控制的內在機理和規律,但是,它同時還存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缺陷,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市場的有序運作必須依賴于公共機構按照憲法和法律對經濟主體的行為進行的規制和管理。對于歐盟而言,這一點也不例外。而且,由于歐盟是一個沒有國家的市場0,這一問題就顯得更為復雜。為此,歐共體自創始之初就確立了法律在一體化過程中的核心地位,在對共同市場的規制方面主要依靠它的法律體系,并在歐洲法院的實踐過程中逐漸賦予了其基礎條約憲法0的諸多功能。根據上述關于經濟憲法0的定義,這些規制共同市場中各種行為主體的行為及其相互關系(包括公共機構與私人行為主體的關系,以及私人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的法律就可以總稱為歐洲經濟憲法0。研究歐洲經濟憲法不可能繞過德國的實踐和理論,尤其是弗萊堡學派的秩序自由主義(Ordo-liberalism,即經濟憲法理論),因為學界普遍認為,¹盡管經濟憲法0不是弗萊堡學派的發明,但它卻以特有的分析和解釋框架賦予了經濟憲法0以新的生命力,尤其是,通過賦予規制經濟運行的法律體系以憲法0地位,使其具備了與政治憲法同等的至高無上的地位。

一秩序自由主義與歐洲經濟憲法

(一)秩序自由主義秩序自由主義º(也有人稱其理論為自由秩序0主義)是弗萊堡學派(因其代表人物經濟學家沃爾特#歐肯(WalterEucken)與法學家弗朗茲#伯姆(FranzBÊhm)和格羅斯曼#杜爾特(GroBmannDiertg)均為弗萊堡大學的教授而得名)的主要理論體系。它初步形成于魏瑪共和國失敗之后,而其成為正式的理論體系、并對德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產生實質性影響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1932和1933年,歐肯與伯姆分別發表了著作5國家結構轉型6(StaatlicheStrukturwandlungen)和5競爭與反壟斷6(WettbewerbundMonopolkampf),標志著其理論體系初步形成。但鑒于當時的歷史條件,他們所提倡的秩序、自由等理念不可能得到廣泛傳播。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在就德國5基本法6展開的辯論中,經濟憲法0才受到了極為廣泛的關注,其焦點是憲法是否應該對某種特殊的經濟模式產生法律約束力。在這一過程中,弗萊堡學派脫穎而出,其秩序自由主義0也日臻成熟,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理論體系。秩序自由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傳承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但它進一步擴大了自由主義的視野,并且對其進行了修正。尤其是,它將對經濟現象的分析置于了政治)法律背景之下,,運用法律語言,為他們對經濟問題的分析增加了一種-憲法.因素0,從而把古典自由主義的核心觀念經濟學應當脫離法學和政治學顛倒了過來。它認為,政治憲法最終決定著國家的經濟憲法0,而經濟的特征和效率則取決于它同政治和法律體系的關系。而經濟憲法的概念則是秩序自由主義用于整合其法律和經濟思想的工具,它將法律和經濟的視角和話語編織為一體,并為其全部工作確定了方向。¹秩序自由主義的主要思想如下:第一,全面保護個人自由是秩序自由主義的根本出發點。這里所說的個人自由0既包括政治自由也包括經濟自由,因為政治自由本身并不能保障社會所有成員的經濟自由。經濟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本要素,但其重要性卻往往被忽略。因此,無論在政治領域還是經濟領域,均應實現對個人自由的全面保護。第二,鑒于上述原因,保護自由競爭具有核心意義,因為壟斷會導致私人經濟權力的集中,從而侵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經濟自由。只有自由競爭的經濟才是最佳經濟模式,它是實現經濟繁榮與社會公正的重要途徑,而且是國家維護政治民主與自由的基礎。所有競爭者機會平等,這是市場經濟成功的前提。因此,國家應建立維護自由競爭的法律制度,并將其提高到經濟憲法的地位。競爭不僅是實現諸如增長與效率等經濟目標的手段,它更主要地是一種控制私人經濟權力的程序。第三,國家與市場秩序的關系。市場是必要的,但卻是不完善的。因此,國家不可避免地應被賦予一種特殊的保障功能。為了保護個人自由,國家有責任建立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舊的自由主義國家0應被強勢國家0代替,經濟制度必須受到行政機構的保護,但國家絕不應該去指導經濟進程,而是應確立以經濟行為體的自我決定為基礎的競爭體系。由此可見,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方面,弗萊堡學派宣揚的是一種介于中央計劃經濟與毫無規制的自由主義之間的中間道路0。第四,法律的核心作用。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法律(經濟憲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將市場固定0在憲法框架中,從而保護競爭不被扭曲,保證市場的利益平等地分配給整個社會;另一方面,通過法律防止政府權力侵害個人權利,并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降低到最小程度,即保障一個有限政府0。這樣一來,弗萊堡學派就將憲法秩序與經濟秩序有機地聯系在了一起,法律由此成為市場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簡言之,秩序自由主義的核心是:競爭性的經濟體系是建設一個繁榮、自由和公平的社會的必要條件,但是,只有將市場納入一個憲法框架0,這一社會才能得以發展。法律既保護經濟自由,也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與社會整合,而競爭法處于這個方案的中心位置。¹秩序自由主義為德國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特別是對德國競爭法的發展影響深遠。此外,它還對歐洲經濟憲法、尤其是競爭法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二)秩序自由主義與歐洲經濟憲法歐洲一體化的主要動力是和平與經濟繁榮,而非秩序自由主義,這一點眾所周知。但后者為歐洲統一市場提供了一套完備而有理論基礎的觀念體系,可以使一般的政治目標具有法律和政治形式0。º它對歐洲經濟憲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弗萊堡學派從學術思想方面對整個歐洲的政治和知識界人士產生了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歐肯、伯姆等人紛紛到其他歐洲國家講學,傳播秩序自由主義思想。在他們的影響下,歐洲一些國家的知識界和政界開始討論并逐步接受秩序自由主義,尤其是在法國、意大利和瑞士等國。而很多接受秩序自由主義的政界人士(其中包括曾經擔任過法國總理的雷蒙#巴利[RaymondBarre])在執掌權力后又通過制度、人事安排等方式把這種思想轉化為政策與法律。秩序自由主義思想通過這種方式傳遍了整個歐洲,從而對后來歐洲一體化的理論基礎產生了智識上的影響。第二,在實踐中的影響。歐洲共同體初創時期也正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大行其道的時期,而秩序自由主義又是社會市場經濟的主要理論來源,因此,當時德國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哈爾斯坦(歐共體委員會第一任主席,秩序自由學派的成員)、格羅本(HansvonderGroeben,斯巴克報告0的起草人之一),以及穆勒)阿馬克(M™ller-Armack,社會市場經濟概念的主要推動者之一,在德國政府任職期間對歐洲共同體經濟政策的形成發揮了重要影響)等人,一般都認同秩序自由主義的思想,而他們又對歐洲共同體初創階段的政策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三,貫穿歐洲一體化始終的一些核心思想觀念與秩序自由主義一脈相承,其中最重要的有:經濟自由;自由競爭的開放市場經濟模式;法律在歐洲一體化過程中的核心作用;經濟法具有憲法地位,競爭法是經濟憲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等等。原因在于,秩序自由主義的觀點很適合于通過建立共同市場追求歐洲一體化的目標,例如,這項任務要求建立一個以市場經濟為中心的新共同體,這與秩序自由主義的中心目標相一致。這個共同體應當建立在自愿的契約基礎上,該契約能夠起到類似于經濟憲法觀在秩序自由主義思想中所起的那種作用。因此可以說,秩序自由主義的思想體系能夠直接適用于這個新的共同體的問題0。¹第四,秩序自由主義對歐盟競爭法的發展有著尤其重要的影響。1957年,德國制定了歐洲第一部現代競爭法,秩序自由主義功不可沒,它使競爭法在德國獲得了經濟憲法0的核心地位,而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競爭法是不會被賦予憲法地位的。將競爭法條款納入5羅馬條約6、并因此具備了憲法地位與此不無關系。此外,歐盟競爭法的某些具體規定,尤其是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更是直接來自于德國的競爭法,而不是美國的反托拉斯法。

二歐洲經濟憲法:形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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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經濟憲法和國家福利透析

本文作者:陳夢曉工作單位: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

一、引言

近幾周人們對于基本法中關于經濟的部分進行了很多的討論,這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被忽視的"德國聯邦議院已經通過了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的必要性,將銀行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基礎,71〕并且還討論了在基本法中規定國家責任界限的不同建議"這些問題是值得探究的,因為通常認為,德國的基本法中只有少部分關于經濟和社會制度的規定"當人們談到德國經濟近60年來的迅猛發展時,也很少提及基本法,而是首先指向別的事件和因素,例如在1948年6月20日基本法頒布前近一年被推行的貨幣改革,另外還有對經濟和社會體制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政治舉措,即社會市場經濟"我想試著談談,德國基本法對于德國經濟制度同樣有著重要的意義,它影響了社會國家原則的表現形式,并為德國的穩定和富裕作出了必要的貢獻"

二、德國經濟秩序的發展和基本法

首先,基本法看起來似乎真的對德國的經濟秩序發展僅作出了很少的貢獻"聯邦憲法法院一再強調基本法的.-經濟政策的中立性0"[2二因此也可以說,基本法賦予了構建不同經濟秩序形態的選擇權"5基本法6不僅包含了保障經濟行為的基本權利)這里以5基本法6第14條、12條以及第2條第1款為例,還包含了以第15條為例的規定,即不動產和土地、自然資源及生產資料的社會化可以獲得損害賠償"根據這些不同的表述,我們實際上可以想象出許多截然不同的經濟秩序"但可以肯定的是:起草、磋商、通過基本法的這些人,代表了一種政治上的多樣性"除了共產黨之外,在德國社會(SPD)和基督教民主聯盟(CDU)中也存在一種相當有影響力的流派,他們追求一種社會主義的或是共同經濟的經濟體制"川我們可以說.雖然第15條從結果上看基本沒有發揮很大的作用,但是它是這些流派主張的一種表現形式"我們可以看到,在過去的歷史環境中,聯邦憲法法院多次并且特別強調基本法是經濟政策上中立0的"事實上,在歷史上一方面建議施行放任的市場經濟體制,另一方面追求繼續社會化進程的經濟政策之爭,基本法基本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我們只能說,完全隸屬于國家計劃管理的經濟體制是不可行的"順便提一下,如今德國確定了推行所謂的社會市場經濟0"1990年通過兩德簽訂的5關于建立貨幣、經濟及社會聯盟的條約6的第1條第3款確定了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共同的經濟秩序0"川然而德國的經濟和社會體制發展是否真的和德國基本法沒什么關系呢?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是有爭議的"事實上,基本法影響之大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德國的經濟秩序并沒有向著當時兩國主張的不同經濟秩序方向發展"在其發展中,國家對市場的作用也正在逐步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從兩國當時的歷史矛盾看來幾乎不可能的相互合作"基本法和憲法實踐顯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國的經濟秩序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和市場共同作用的"對經濟的深人調整以及建立一些大型國有企業的政治理念共同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另外還有一些國家作為大股東并且行使相當控制權的情況"這里我想以大眾公司為例,最初大眾企業是國有的,如今下薩克森州仍然持有其大量的股份"川除此以外,5大眾公司私有化法6確保下薩克森州在大眾公司私有化后仍然能夠對公司經營施加巨大的影響力"川國家對于經濟的影響在隨后的幾年里有所加強"德國經濟在1966年和1967年經歷了嚴重的衰退"人們通過引人全面控制0體制尋求解決之道"從約翰.梅納德.凱恩斯的學說可知,國家應當投人其全部經濟政策手段主動干預經濟,以緩解經濟衰退"川并且規定,貨幣及中央銀行政策、財政預算政策、政府采購以及國家援助事宜應以一種相互協調的方式作為,這種合作形式的主體應當包括聯邦、各州和德國聯邦銀行"川5基本法6第109條的修改為此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聯邦和各州在編制預算時應當根據第109條第2款考慮到所謂整體經濟平衡0的必要性"根據同時期頒布的以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為目的的國家穩定法,川這樣一種整體經濟平衡應當設立以下個部分沖突的目標:即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外貿收支平衡以及持續穩定的經濟增長"第109條第4款規定了一種防止整體經濟平衡受干擾的手段,即可以規定地方機構和共管鄉鎮組織的貸款取得以及聯邦和各州在德意志聯邦銀行開立無息結存賬戶(經濟景氣平衡準備金)的義務"這種舉措和法律的發展明顯反映了當時對于計劃經濟以及國家調控的可行性是持樂觀態度的"我們也不能把經濟秩序的發展看作是國家影響作用的持續加強"20世紀80年代以及兩德統一后顯現出了另一種不同的趨勢"尤其是基于歐洲的影響出現了一種廣泛的私有化趨勢,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供給領域"〔-"〕以前由國家建立的鐵路、郵政、電信以及電力和當時其他相應的公共設施一起都被私有化了"因此需要建立市場并且運用競爭法手段調控,限制國有企業的市場統治地位并且同時保障重要的公共生存利益"仁-1口第87e條第4款和第87f條第1款包含了所謂的國家保證義務"第87e條第4款中提到,在擴建或運營聯邦鐵路網絡時以及安排有關非客運性質的交通運輸服務時,聯邦保證考慮公共利益特別是交通的需求情況"第87f條第1款涉及郵政和電信方面.,聯邦保證提供提供覆蓋面較廣、適當和充足的服務0"至此國家與市場的共同作用更加明顯了"雖然在私有化的進程中國家正是通過私有化將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的義務分離出去,但是根據上述基本法的規定,國家有義務建立能夠使服務的提供具有經濟競爭力的法律上的框架性條件,這些條件應保證公共利益得以實現夢.2二所以我們現在明白,基本法事實上只是設置了經濟政策和經濟秩序的外部框架"

三、基本法和歐洲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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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經濟憲法探索

本文作者:朱狄敏工作單位:浙江大學

《反壟斷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展階段第一步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憲法,在企業發展保護中發揮著其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就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形式來說,平等的市場經濟參與者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往往會由于經營管理性質、企業組織規模等客觀因素在融資、稅收以及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享受到不平衡的對待,這使得我國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長期處于中小企業與大規模企業、第三產業企業與第一、第二產業發展極度不平衡的狀態之中。《反壟斷法》的出臺與執行旨在于規制市場參與競爭過程中各類型企業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問題,兼顧各類型企業競爭活力與規模經濟效益的實現問題。筆者現就經濟憲法對企業發展的保護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與體會。

一經濟憲法保護企業發展具體制度的域外經驗分析

就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經濟憲法——《反壟斷法》來說,這一部經濟憲法立法最根源性的市場基礎在于它將中小規模企業與大規模企業視作了整個市場經濟中完全平等的參與主體,在同等市場條件下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及合作。因此,《反壟斷法》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中更多地偏向于通過規制大規模企業的競爭行為,以保護中小規模企業的發展。世界范圍內各個反壟斷法推行國家在這一問題上有著諸多值得我們參考與借鑒的先進經驗。具體而言,可以劃分為三個方面。1.反壟斷法明令禁止大規模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濫用市場主體支配地位從世界范圍來說,各個國家所推行的《反壟斷法》均將大規模企業市場競爭過程中濫用市場主體支配地位這一問題作為了明令禁止事項的核心,這對于大規模企業來說是一種約束,對于中小規模企業而言更傾向于一種企業發展的保護性措施。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作用下,大規模企業所擁有的市場主體支配地位使其在市場競爭中以其特有的經濟優勢來限制或制約中小規模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實力,這顯然違法了市場競爭主體平等參與的基本規定。各個國家《反壟斷法》在深入踐行這一制度的過程中為中小規模企業贏取了較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限制了大規模企業的壟斷性發展趨勢。2.反壟斷法明確做出有關豁免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限制競爭協議在傳統意義上的市場競爭規范當中,往往只有大規模企業才能夠通過限制競爭協議來有效調整與控制整個市場的競爭格局,這對于大部分中小規模企業來說顯然是不平等也是不利的。為確保全體市場參與主體在市場經營管理過程中經濟利益的平等性發展,《反壟斷法》明確作出了豁免市場參與主體,特別是中小規模企業在市場參與過程中的限制性競爭協議,意圖通過此舉來實現市場各個參與主體之間經營利益的公平獲取。3.反壟斷法明確做出有關規制企業合并市場份額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按照合并形式及合并結構的不同,現代市場經濟背景下的企業合并可以劃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以及混合型合并這三種基本形式。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合并形式,其最終目的都在于確保合并企業之間規模經濟效益的形成及發展。這雖然在一定時期內有助于企業的發展與進步,但大量的企業合并勢必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市場面臨著寡頭企業壟斷市場的威脅,這對于企業長期發展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而,各個國家在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中都將企業的合并性問題作為最關鍵的反壟斷問題,合并企業市場占有份額的劃分來規制各規模、各經營性質企業之間的合并趨勢,以此實現整個市場經濟的“反壟斷”。

二我國經濟憲法對企業發展的保護分析

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我國當前所執行的《反壟斷法》是在充分遵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體制建設程度以及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基礎之上,借鑒國外《反壟斷法》優秀經驗而形成的。市場經濟參與行為主體均是我國《反壟斷法》現階段所保護的對象。從《反壟斷法》的基本制訂角度來說,我國同國外一樣,針對現階段市場經濟競爭與參與過程中較為普遍的市場經營管理者壟斷性協議達成問題、大規模企業經營管理者濫用市場主體支配地位問題、帶有較為明顯限制競爭色彩經營管理者相關行為活動的禁止性措施,這也是我國《反壟斷法》最關鍵的實體性企業發展保護措施。與此同時,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還在原有市場參與及競爭規范文件的基礎之上,對其經濟保護性能作出了進一步的闡述與細化。我國現階段的《反壟斷法》形成了橫向協議與縱向協議平行管理與執行的基本方式。以大規模企業經營管理者濫用市場主體性支配地位這一問題為例,反壟斷法將企業所參與的競爭市場做出了進一步的界定與細化,以此作為市場主體支配地位濫用及濫用程度的界定依據;以企業合并性問題為例,反壟斷法將企業和并行問題的施動主體由傳統意義上的內資企業擴大到了內資外資企業范圍內,拓展反壟斷法企業發展保護的保護范圍。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程度不夠完善等因素的影響,在諸如行政壟斷、企業規模界定以及企業合并豁免性等內容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制約著我國經濟憲法對企業發展保護作用的發揮,需要采取相關手段與措施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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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的背景和作用

本文作者:郭義貴工作單位:福州大學人文系

一、經濟憲法產生的歷史背景和國際環境

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被美國以、盟軍最高司令部的名義占領,一度實際上淪為美國的附庸國。美軍占領期間,在美國政府的授意下,日本頒布了現行憲法和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日本壟斷禁止法就是在這個期間頒布的(1947年),它是為了防止財閥的復活,持久地維持民主經濟結構和市場競爭構造而制定的。該法的制定,確立了戰后日本的自由經濟體制,對防止和消除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帶來的私人壟斷及其弊害,使經濟機能得以健康運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而、壟斷禁止法在日本有、經濟憲法之稱。日本的壟斷禁止法,實質上是美國反托拉斯法在日本的翻版。它包含了在美國較有影響的5謝爾曼法6(189年)和5聯邦貿易委員會法6(1914年)的主要條款。在日本,有人甚至把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稱為日本壟斷禁止法的母法,這從其形式、結構和主要內容等方面都可以清楚地反映出來。例如,美反托拉斯法禁止一切托拉斯,日本的壟斷禁止法則規定禁止一切類似托拉斯的私人壟斷;美反托拉斯法禁止的、不合理或不適當的貿易控制,在日本壟斷禁止法中也被視作、不當交易限制而加以禁止;在對違反者的制裁上,美國反托拉斯采取嚴厲的措施,日本壟斷禁止法也不例外。為了實施這項法律,美國成立了聯邦交易委員會,日本則仿照這一做法,設立了公正交易委員會。

二、經濟憲法的目的及主要內容

日本壟斷禁止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即明確而詳細地規定了該法的目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壟斷禁止法的結構,成了解釋各項規定的指針。對此,可從以下三個層次來加以理解:該法目的規定的第一層次是:、通過禁止私人壟斷,不當的交易限制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業支配力過度集中,排除用結合、協定等方法對生產、銷售、價格、技術等的不當限制以及其他一切對事業活動的不當的約束。第二層次是:、促進公正而自由的競爭,發揮事業者的創造性,繁榮事業活動,提高雇傭和國民收入的實際水平。這里、促進公正而自由的競爭,雖是壟斷禁止法的直接目的,但也包含著確保自由經濟秩序的意思。第三層次亦即最終目的是:、確保一般消費者的利益和促進國民經濟民主而健康的發展。這里所說的、確保一般消費者利益,指的是通過促進公正而自由的競爭,確保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也就是保障買賣雙方經濟機會的均等,進而促進國民經濟民主而健康地發展,實現經濟民主主義。經過多次修改后的日本現行壟斷禁止法(最近修改:1978年法律第三十六號)分十章。¹因為經過了多次修改,數十年的精雕細刻不斷完善,使該法達到了體系完整、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相互呼應的程度,這一特點可以從該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對象、涉及的禁止私人壟斷、不正當交易限制、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事業支配力過度集中等有關條款以及該法中規定設立的公正交易委員會、訴訟制度和懲罰等反映出來。從實體規定上來看,日本壟斷禁止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關于禁止壟斷的規定。該法規定:私人壟斷、是指事業者,,排擠其他事業者的事業活動或進行支配,從而違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內實質上限制競爭。º(二)關于排除經濟力集中的規定。壟斷禁止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事業支配力的過度集中。要做到這一點,就不僅要求、規制事業者的行為,而且要求規制市場經濟力的集中本身。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美國的占領政策的支配下,作為經濟民主政策的一個核心提出來的就是解散財閥。(三)關于限制卡特爾的規定。(四)關于妨礙公正競爭的限制。壟斷禁止法對私人壟斷、不當的交易限制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等,一律加以禁止。但是,在特殊的事業部門和特殊的經濟事項上,一律貫徹自由競爭的原則,并不一定能適應日本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便是壟斷禁止法適用除外制度產生的原因。壟斷禁止法對鐵道、電力、煤氣等自然壟斷事業規定了適用除外(見壟斷禁止法第21條)。這是因為在鐵道、電力、煤氣等成為公益事業的場合,在設備上投入巨額資金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聽任幾個企業去競爭,那么因此就會明顯地造成資源的浪費。而且,將來成為壟斷或近乎壟斷的狀態的可能性就會更大。所以,必須限制企業的數量并為防止壟斷的弊害而使其服從國家的監督。與此相反,關于卡特爾的適用除外制度卻利弊并存,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再從程序規定來看,壟斷禁止法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一)設立壟斷禁止法的實施機構)))公正交易委員會。(二)采用審判程序處理違法案件。(三)直接規定了違反壟斷禁止法的刑罰。其次是對國際卡特爾、限制事業者團體的人數、限制組成事業者團體的事業者的機能和活動的行為,科處二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壟斷禁止法第9條);對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公司的股份持有和限制干部兼任的違反,科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壟斷禁止法第91條)。罰金的數額,通過1977年的修改,全都在原來的基礎上提高了十倍。同時,該法還規定了刑事責任的專屬告發制度,即刑罰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員會直接命令,而必須首先由公正交易委員會向檢察總長告發,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科以刑罰。沒有公正交易委員會的告發,檢察官就不能起訴。競爭秩序的維持,除由公正交易委員會執行競爭法規外,還需要企業界的積極配合。為此,日本有所謂、公正競爭規約。由行業協會或部分企業發起,全行業或地區行業企業參加,按照5贈品表示法6的規定,協商擬定本行業公正競爭規約,報公正交易委員會認可后即成為參加企業共同遵守的準則,并作為判斷不公正行為的標準。由行業自己制定公正競爭規約這種辦法是日本的創造,對競爭法規的貫徹執行和競爭秩序的維護,無疑具有一定作用。

三、經濟憲法在日本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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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經濟憲法地位與提升

本文作者:樓恩滿工作單位:中共廣西梧州市委黨校

非公有制經濟作為一種憲定的經濟成份,其憲法地位是通過憲法規范來確立的,憲法規定了非公有制經濟成份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的位置,以及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成份的基本政策。對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進行研究,認清在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下,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是如何得以確立的,非公有制經濟有著怎樣的憲法地位,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有沒有過變化,這對于進一步加深對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關政策的認識,頗具理論指導意義。

一、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確立的前提條件

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憲性是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確立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憲性,是指符合國家性質要求和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對一個國家的性質即國體作出規定后,就要對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作出規定。國家的性質決定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應該符合國家性質的要求。我國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基礎和主體。公有制經濟自然是符合社會主義性質的,而非公有制經濟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性質的要求呢?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認為,社會主義要消滅私有制、消滅剝削。因此,社會主義是排斥非公有制經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是1954年制定的,1954年的憲法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6都規定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º但是,那時的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是暫時的。按照列寧過渡時期學說,在經濟不發達國家,無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以后,必然有一個過渡時期。無產階級政黨在過渡時期的重要任務,就是必須利用自己的統治地位來建立社會主義經濟。1952年12月,黨中央根據列寧過渡時期學說,制定了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1954年憲法把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寫了進去: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的實質,是要解決所有制問題,社會主義改造是一場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到1956年底,隨著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基本完成,非公有制經濟事實上已經不復存在了。因此,1954年的憲法形式上確定非公有制經濟成份存在,實質是確定其不應該存在,至少是不應該長期存在。非公有制經濟是不符合社會主義性質要求的,是與社會主義制度相違背的經濟成份,是要對其進行改造的。所以,非公有制經濟雖然憲定了,但只是形式合憲并非實質合憲。隨著科學社會主義學說的發展,我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認識也在不斷加深。鄧小平同志曾指出:馬克思主義必須是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必須是切合中國實際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之間不存在根本矛盾。問題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發展社會生產力。過去我們一直搞計劃經濟,但多年的實踐證明,在某種意義上說,只搞計劃經濟會束縛生產力的發展。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結合起來,就更能解放生產力,加速經濟發展。¼為什么一談市場就說資本主義,只有計劃才是社會主義?計劃和市場都是方法嘛。只要對發展生產力有好處,就可以利用。½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劃經濟不等于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于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¾鄧小平同志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這些深刻論述,深化了我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認識。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1984年1月,中國共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討論通過的5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6確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7年1月,黨的十三大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1992年1月,黨的十四大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形成了系統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明確闡述了社會主義并不排斥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結構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體,以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多種經濟成份長期共同發展,不同經濟成份還可以自愿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正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非公有制經濟符合社會主義性質的要求和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提供了理論依據。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定了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實際上是確立了個體和私營經濟成份存在的經濟制度基礎,也就是確立了個體和私營經濟符合社會主義性質要求和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從而使個體和私營經濟從形式合憲到實質合憲。

二、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的確立

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確立的前提條件是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憲性,因而,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并非伴隨著憲法的制定同時確立。前面說到,1954年的憲法是否定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憲性的,所以,依據1954年的憲法,非公有制經濟是沒有憲法地位的。其后的1975年的憲法和1978年的憲法,沒有對非公有制經濟成份作出憲法規范。À因而,在這兩部憲法施行期間,也沒有確定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1982年憲法的制定和頒布施行,有學者認為這是第一次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但是筆者認為,1982年憲法的制定和頒布施行,并沒有確立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理由是:第一,1982年的憲法只是對個體經濟作出規定,并沒有對其他的非公有制經濟形式作出規定,個體經濟只是非公有制經濟的一種形式,其他的非公有制經濟形式的合憲與否都沒有確定,怎么能說是確定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呢?第二,1982年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總的來說是排斥非公有制經濟的。1982年的憲法第六條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并沒有確立非公有制經濟成份存在的基本經濟制度。計劃經濟本質上是排斥非公有制經濟存在的。第三,1982年的憲法第十一條對個體經濟作出了規定,允許城鄉個體勞動者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并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這只能說是確立了個體經濟憲法地位,不能說是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依筆者拙見,確立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首先,要在憲法上確立一種不排斥非公有制經濟存在的基本經濟制度。其次,要確認主要的非公有制經濟形式的合憲性。再次,要確定非公有制經濟與社會主義經濟的主體即公有制經濟的關系。實現了這三個條件,才能說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而這是對1982年的憲法經過兩次修改后才完全實現的。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個憲法修正案,確認了非公有制經濟的主要形式即私營經濟的合憲性,接著在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了5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6。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個憲法修正案,確定了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的經濟制度,市場經濟要求經濟主體具有利益和經濟行為的獨立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但是不排斥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是一種不排斥非公有制經濟存在的經濟制度。所以,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是經過1988年和1993年兩次修憲后才確立的。1993年第二個憲法修正案,是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確立的標志。到此時,非公有制經濟才成為與公有制經濟相對應的,符合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即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的經濟形式,才具有憲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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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經濟憲法探索

本文作者:吳凱工作單位:中共廣州市荔灣區委黨校

一、我國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的變遷

我國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經歷了1949年、1982年、1988年、1999年以及24年五次變遷,這實質上是其法律地位不斷提升的一個過程,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一個實踐過程,并且最終實現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一)新中國成立之初,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處于國營經濟領導下公私兼顧的臨時憲法地位于1949年9月29日頒布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5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6規定,對中國的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實行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的方針。由此可見,當時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處于國營經濟領導下公私兼顧的臨時憲法地位。但是,為了追求單一的全民公有制經濟形式,我國從1953年開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并在憲法中確立了這一政策的合法性。1954年5憲法6第十條規定:國家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群眾的監督,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有利于國計民生的積極作用,限制它們的不利于國計民生的消極作用,鼓勵和指導它們轉變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主義所有制。到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時,我國基本消滅了私有經濟,僅存的一些個體經濟,由于人數與規模甚小,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已微乎其微。此后的2多年間,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被徹底排斥。

(二)1982年憲法確立了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憲法地位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第一個步驟是放開、搞活,放開是指允許城鄉勞動者的個體經濟和個體工商戶的存在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開始得到恢復和發展。這一政策在1982年憲法中最終得以確立。1982年5憲法6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1982年5憲法6第十一條的內容集中反映了當時的政策:一是確立了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憲法地位;二是明確地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三是國家對個體經濟實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的方針。

(三)1988年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私營經濟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憲法地位1982年憲法確立了個體經濟的憲法地位之后,我國的個體經濟得到了更加迅猛的發展,雇工人數越來越多,突破了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概念的范圍,出現了一大批私營企業,要求給予私營企業應有的法律地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于是,1988年憲法修正案賦予了私營經濟應有的憲法地位。1988年修憲后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次修憲只是在1982年5憲法6第十一條原文基礎上,增加了第三款關于私營經濟的規定,具有3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體現了我國從消滅私營經濟到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的重大政策的轉變;二是賦予了私營經濟與個體經濟平等的憲法地位,都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三是國家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的方針。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對個體經濟實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的方針,對私營經濟則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的方針,這表明我國憲法雖然賦予了私營經濟與個體經濟平等的憲法地位,但在具體的方針政策方面卻實行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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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的變遷與原因透析

本文作者:孫瑜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

非公有制經濟是指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之外的其他經濟成分,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它是中國所有制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是通過憲定來規范確立的一種經濟成分。憲法規定了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的位置,以及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基本政策。

一、非公有制在《憲法》中的地位變遷概述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憲法性文件一共五部,包括: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條規定:"凡有利于國計民生的私營經濟事業,人民政府應鼓勵支持其經營的積極性,并扶助其發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應該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各種經濟形式的關系是"國家調劑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的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共同綱領》關于私有制的規定是有利于生產力的恢復和發展,這得益于等領導人從中國是農業大國這一國情出發,對私人資本主義等非公有制經濟予以比較充分的肯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了過渡時期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及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四種形式("1)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3)個體勞動者所有制。憲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指導和幫助他們改善經營,并鼓勵他們根據自愿原則向合作社經濟過渡;(4)資本家所有制。憲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和其他資本所有權,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勵和指導他們通過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向全民所有制經濟過渡。197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對非公有制經濟制度方面的規定是第一章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街道組織、農村的生產隊統一安排下,從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要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這部憲法由于摻入了極"左"的因素,是一部具有嚴重缺陷的憲法,非公有制經濟事實上遭到了否定而無法生存。1978年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出臺前的過渡性憲法,"仍然具有較為濃厚的''''無產階級''''極左的色彩",最大特點是"大公無私,公字當頭"。社會主義公有制之外的其他性質的經濟成分,其法律地位并沒有得到明確的肯定。改革開放以來,對個體、私人等非公有制經濟的表述,是中國修憲的一個重要內容。1982年《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市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從而確立了新的歷史時期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及與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憲法關系。

二、地位變遷原因

1.對馬克思經典理論的理解是一個過程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認為,社會主義要消滅私有制、消滅剝削。建國時,等黨內重要領導人只是簡單地認為這就是馬克思要求我們在全國范圍內強制性地消滅私有制,決不允許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國家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因此社會主義是排斥非公有制經濟的。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雖然規定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但是這種存在是短暫的。一方面,按照列寧的過渡時期學說,在經濟不發達的國家,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后,必然有一個過渡時期。要允許各種有利于國家經濟發展的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另一方面,建國初期,需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來維護新的政權,因此也不能將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排外。隨著科學社會主義學說的發展,我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認識不斷加深。黨和國家領導人指出馬克思主義必須是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必須是切合中國實際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和非公有制經濟之間不存在根本矛盾,關鍵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發展社會生產力。同時,馬克思認為消滅私有制的思想有更深刻的內涵。第一,消滅私有制必須以生產力的充分發展和經濟社會各方面條件的成熟為前提,任何人、任何時候不能超越這一前提片面強凋消滅私有制,更不能急于求成;第二,消滅私有制并不意味著用國家所有制取代私有制而成為一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第三,消滅資本主義私有制后,應當"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因此,根據我國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排斥非公有制經濟,實行單一公有制,顯然是與馬克思所有制思想背道而馳的。2."左"傾錯誤方針的執行從建國到十一屆三中全會,由于受到"左"傾的思想路線指導,從理論觀念上、政治上以至于法律上,全力排斥各種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和發展,脫離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現實,盲目推進"公有制單一化",結果是傷害了人們生產的積極性和創造的積極性,使經濟發展長期處于高投入、低效率的循環之中。過渡時期的社會主義改造使得城鄉非公有制經濟所剩無幾。雖然在八大后,我黨提出允許資本主義私營經濟存在的思想,但同時隨著蘇共"二十大"的召開和國際形勢的變化,等領導人錯誤地提出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指導方針,后期,經濟發展更是陷于崩潰的邊緣。3.大膽實踐將經濟制度的制定與市場經濟發展相結合改革開放以來二十幾年的大膽實踐、探索,尤其是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推動了各種經濟成分的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注入樂兒新的活力,推動了我國經濟連續多年的快速發展。黨的十六大報告"根據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統一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不能把這兩者對立起來,各種所有制經濟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憲法的幾次修改,反映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實際情況,反映了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需求。這些憲法的修訂標志著我國非公有制的發展有了較全面可靠地憲法保障。綜觀憲法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的不斷修改完善,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脈絡,就是根據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中的地位更加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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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與規模經濟詮釋

本文作者:劉成立工作單位:長春稅務學院

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人們發現,由于缺少防止和打擊壟斷行為的法律,經濟領域處于一種“無憲”狀態。有鑒于此,我國自1980年起,先后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一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出規定。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規范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入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搞壟斷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行業壟斷的苗頭開始顯現;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些跨國公司濫用自己的壟斷地位,打壓國內企業……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處理好我國目前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法的關系。本文粗略探討二者的關系并初步提出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法。

一、為什么要發展規模經濟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際競爭日益白熱化,我國的企業尤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面臨越來越嚴峻的市場競爭,由此通過并購戰略組建新的企業“經濟憲法”與我國規模經濟航空母艦來增強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焦點。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是小型企業太多,企業的經濟規模太小,沒有形成企業團隊和規模經濟。從資產規模上看,2004年中國企業500強資產總額為34092億美元,而世界500強企業在2003年的資產總額就達到了608145億美元。此外,從營業收入上看,2004年中國500強的總營業收入只有世界500強總營業收入的2.76%。擴大我國企業的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已經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當務之急。顯然,利用并購的方式實現企業快速的擴大規模,實現規模經濟是相對簡單的方法,也是目前我國應用較多的戰略。中國企業的并購浪潮不僅是因為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壓力和市場需求自發的內部變革,而且是政府從機制上引導、從方向上控制、從力度上促進的劃時代的經濟變革。這場并購浪潮,一方面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購浪潮的組成和延續,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在新的經濟建設時期必然產生的歷史過程。最近的企業并購,發展規模經濟的實踐證明,絕大部分的企業并購后都實現了資源的互補和優勢的共享,極大地增強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我國發展規模經濟的道路不會發生改變,而且還會向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為的標準,而是從競爭機制的大局或整體進行判斷,只有當競爭機制本身被破壞時,反壟斷法才會予以正當的干預。但因為“競爭機制本身是否破壞”這種標準規定的過于原則,現實中很難操作。因此在具體操作中主要是圍繞著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等標準予以綜合判斷認定。反壟斷法發展到今天已經從“結構主義”走向了“行為主義”。按照結構主義分析方法,如果一個企業的市場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其參與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過大,就會被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這種近似于有罪推定的原則在今天已經基本上被所有的國家所拋棄,取而代之的是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認為壟斷并不總是損害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的,只有在這種壟斷地位是通過不公平的或者剝削性的方式獲得的情況下才是反壟斷法所要干預的。就微軟公司壟斷案而言,美國政府打算分解該公司的主要原因不是微軟公司太大了,而是因為其濫用了這種太大的地位,通過不正當的方式來維持起壟斷的地位。換言之,規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對或者分解微軟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軟公司濫用壟斷地位實施捆綁銷售等行為的結果。綜上所述,反壟斷法不是反對經濟規模,更不是反對規模經濟,而是反對實現規模經濟過程中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特別是在我國,雖然由集中所導致的經濟性壟斷還不明顯,但我們絕對不能以此否定反壟斷法制定在當前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由于行政性壟斷帶來的行業性壟斷、地方保護主義和市場分割的泛濫局面已嚴重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如果不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后果將不堪設想。我國應該采取絕大部分國家都采用的“行為主義”來認定是否構成壟斷,即只對禁止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而不對壟斷結構予以規制。(三)經濟憲法的立法前瞻性考察目前我國有一系列的反壟斷規范性文件出臺,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先后頒布了《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建立統一的反壟斷法典已經是必然趨勢。現在反壟斷的最主要目標應該是破除行政性壟斷,但是我國的反壟斷立法的主要內容針對的卻是在企業規模擴大后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為,而我國的企業規模經濟后向壟斷發展的趨勢和破壞競爭的行為卻沒有出現。從立法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上來考慮,我們需要制定完善系統的反壟斷法典,不僅要針對行政性壟斷,還需要針對以后好出現的壟斷,這個在立法學理論上已經可以得到最簡單的解決。

二、規模經濟與“經濟憲法”的關系

以并購的方式實現規模經濟,雖然提高了企業的規模和效益水平,但是經常出現這樣一對矛盾:一方面,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上,優勢企業以規模與效益實施并購戰略,使企業規模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利潤率提升、競爭力增強,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隨著并購的深化,企業規模的不斷的擴大,當生產集中到少數規模巨大的企業后,就會產生壟斷因素,進而阻礙競爭機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作用,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正是規模擴張與壟斷集中這個矛盾的存在,使得很多的學者對當前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時機是否成熟產生了懷疑甚至直接予以否定。他們認為現在當前我國應該針對我國企業規模過小,效率過低的現狀擴張企業的經濟規模,實現規模經濟,而不是制定反壟斷法來限制企業的規模擴張,因為眾所周知,反壟斷法的核心就是反對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但是我認為,規模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目前制定反壟斷法之間不存在矛盾,相反,二者還是統一的,如果我們合理地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將建立并發展良好法治環境下的規模經濟。究其原因,歸納為以下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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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學及方法論文

內容摘要:市場機制不是完美無缺的,政府干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矯正市場缺陷。政府同樣不是萬能的,政府干預也會出現失敗。把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結合起來,也不能保證兩者的結合就是優勢互補而不會缺陷疊加,而且把市場與政府結合起來的方式也可能存在問題。因此,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憲治經濟,它迫切需要良好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來克服市場缺陷、政府缺陷以及市場與政府結合方式上的缺陷,法治是市場與政府之外能夠長期支撐經濟增長的第三動力。

中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是由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軌引發的。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經成為憲政現代化的強大推動力,但法治進程相對滯后,經濟增長缺少穩定的憲政制度支持,甚至不時受到某些過時的憲法條款的掣肘。另一方面,我國憲法學理論受學科壁壘、各自為政的科教體制影響和階級分析方法的長期束縛,正變得日益貧乏、狹隘和僵化,不僅無力解答中國憲政現代化面臨的問題,在建構自身的學科理論體系方面更顯得力不從心。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必須實現從科學分析到人文綜合的轉變、從階級沖突到利益協調的轉變、從政治憲法到經濟憲法的轉變,才能走向成熟,為中國憲政現代化提供可靠的理論指導。因此,建構經濟憲法學理論,不僅可以促進憲法學自身理論體系的完善,對于協調經濟增長與憲政發展的關系,保持經濟現代化與憲政現代化同步進行也具有現實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憲法與憲法經濟

經濟憲法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在弗萊堡學派經濟學理論的影響下,德國學者弗蘭茨。伯姆(FranzBoem)把經濟憲法定義為一種有關“經濟與社會的合作程序”的種類與方式的綜合決定,如財產權保障、契約自由、企業經營自由、選擇職業自由、限制不正當競爭以及社會化的原則等等。德國行政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舒伯(ErnstRudolfHuber)區分了形式意義上的經濟憲法和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憲法,認為前者是指在憲法上已經全面或概括列舉的經濟憲法,后者則是實際上與財物、勞力、企業經營秩序等有關,并隨時規制它們的交互作用與整體功能的最高法律原則。在此基礎上,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1]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可以說,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英美法系不承認經濟法的存在,法學家們并不關心經濟憲法的問題,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憲法問題首先是從經濟學家們開始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把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運用于政治與憲法問題,形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學派。在研究范圍方面,如果說傳統經濟學研究的是個人在既定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下的經濟選擇,那么公共選擇就是研究約束人類經濟和政治選擇的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本身。在研究方法上,正統經濟學把市場上的經濟人視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而把政治決策的官員們看作無私的圣人,公共選擇學派堅持政治研究與經濟研究在方法上的一致性,認為在市場上自利的經濟人在轉變為政治過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員時,其自利的品格和本性不會發生根本變化,掌權者濫用其政治權力去促進特殊利益是“事物的自然趨勢”。[2]經濟政策好壞的關鍵不在于經濟學家的政策建議或政治家的行為,而在于對政策制定與政治過程的規則約束。因此,權力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由于公共選擇學派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政治決策,并特別注重對政治決策的憲法約束,因而又有“新政治經濟學”和“經濟憲法學”之稱。

大陸法系的經濟憲法是一個實證性的概念,突出了規范經濟運行的根本法規則;而英美法系的憲法經濟則是一個思辨性的概念,強調了憲法和政治運行中的經濟原理。在我國,經濟法曾被當作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備受青睞。但由于概念不清,公私混淆,不僅對民商事法制建設形成干擾,對憲政建設也造成了沖擊。筆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現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一部分可歸人經濟行政法,另一部分是經濟憲法,傳統的經濟法概念應當拋棄。我國經濟憲法應有三個方面的內涵:首先,它是指憲政過程的經濟原理、原則或觀念;其次,它是一種規范個人、組織和國家的根本法規范;最后,它是—種憲治經濟的現實狀態。因此,經濟憲法學就是研究經濟憲法的原理、規范與實踐的交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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