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產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09: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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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產權調研報告
一、改變征地制度中的激勵機制,減少地方政府的尋租機會可以說,征地過程的各利益群體中,農民是最為弱勢的,因此需要相應的政策與法律的修訂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同時,保護農民的權利重要的是防止他人(包括政府)對農民土地資產權利的侵犯。在不根本改變農村產權制度的前提下,通過保護農民權益辦法緩解當前的矛盾沖突。可進行的工作主要有:
1、穩定農民土地產權。2002的《土地承包法》是向這個方向邁進的一大步,但《土地承包法》生效以來,公眾對農民所新擁有的權利了解有限,這些權利也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因而切實實行《土地地承包法》具有重要意義,這不僅會通過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來促進投資,提高生產力,提高農民收入,而且也是發展土地市場(出租市場與轉讓市場)的一個起點。這樣就可以同時提高土地的價值,而且有助于發現市場價格,目前在我國,土地市價很難確定。
2、明確宣布土地被承包后村集體不可以再調整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權在30年的承包期內是不允許被重新調整的。作為例外情況,如在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再調整土地承包權。我們認為,需要明確規定,土地征用是不屬于這類允許再調整土地承包權的特殊情況。
3、具體界定國家可以征用土地的公共用途。
4、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準。現在的《土地管理法》設定的補償標準過低,沒有體現30年土地承包權的合理價值。改變這種狀態的一種方法是確定補償標準最低限,而不是制定最高限。我們也希望更進一步地提高公共用途的征地補償費,向市場價格的靠近。在我國部分有可能確定土地市場價格地區,建議盡快地建立相應機制。
5、要將更大比例的征地補償費給農民。基于農戶30年的承包權意味著絕大部分的價值屬于農民,這接近完全私有產權。農民應該被授權享有絕大部分的補償費,作為一個中間步驟,至少75%的補償費應該歸農民所有。
集體林權改善的產權制度研究
一、理論背景及理論的主要內容
(一)理論背景
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理論是交易成本經濟學、產權經濟學和制度創新理論。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指出,經濟的外部性以及消除市場失靈可以通過嚴格界定產權來克服,隨后張五常和德姆塞斯等人進一步研究出了產權經濟學。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中用交易成本理論解釋了企業成立的由來,接下來威廉姆森根據這一理論得出了交易成本經濟學。本文將以產權經濟、產權制度、林權制度等理論原理為基礎來分析新制度經濟學中的產權問題研究集體林權改革問題。
(二)主要內容
1.產權經濟
科斯定理形式多樣,都是借產權和交易成本說明市場機制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產權經濟學由科斯定理的發展思路而得來的。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只要產權明晰市場機制可以糾正經濟中的外部性。德姆塞斯和艾爾奇安進一步研究了產權、產權結構和企業制度,并且完全認同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科斯定理的表現從以下三點分析產權的最初分配是無關緊要的:第一,產權從效率角度來說是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第二,從效率角度分析產權的自由交換。第三,交易成本為零時,從效率角度分析的產權。產權包括使用、占有、轉讓、贈予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權利,被認為是一組權利。林業產權在理論上可以應用產權經濟這些表現進行分析,從而將這一理論運用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實際產權劃分問題上來。
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改革研究
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愈加凸顯。順應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積極推進農村經濟改革,對于保證農村工作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效率提高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集體產權制度作為農村改革工作的重點內容,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開展,可以快速提升農民經濟收益,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立足于目前農村改革工作的基本狀況,對農村土地確權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關系、促進作用及具體的解決措施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農村土地確權;集體產權制度;農村改革
從當前農村改革工作的基本狀況來看,農村土地確權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息息相關,都是提升現階段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前提。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深化改革工作不斷推進,“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等越來越成為農村發展工作的重點。由此可見,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充分發揮了二者在農村改革上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活力,為實現當前農村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提供支撐。
1農村土地確權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關系
基于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及農村改革工作的需要,在原有的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體制基礎上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改革,是大勢所趨,是提高現階段農村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農村地區較為落后,農民人口基數大,且一直存在較為明顯的公共產權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嚴重影響了當前市場經濟體系下農村發展工作的順利推進。因此,解決好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一直是當前建設與發展工作的重點,農民在收入及產權等方面的分配與管理問題也成為了相關部門關注的主要內容。在當前市場經濟體系不斷完善的背景下,提高農民種植農作物之外的收益,特別是土地及其他使用價值較高的資產承包收益,成為了目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目前在農村發展工作中土地產權不清、產權責任不明及農村土地產權擁有者模糊等問題直接限制了改革措施的準確實施。同時,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加,農村人口流動性加強,也明顯加大了農村土地制度溝通與改革的整體難度,不利于現階段農村地區的長遠發展。綜上,為理清農村土地確權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間的關系,要明確土地產權界限與劃分標準,進一步強化土地確權作為土地產權的基礎性地位,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農村土地產權清晰化,最終對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起到良好的輔助作用[1]。
2農村土地確權對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促進作用
農村產權體系創新促進集體經濟拓展
2003年10月,一場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為主題,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個領域的重大變革在全市上下拉開序幕,使改革發展的成都走在了科學發展的歷史新起點上。正在成都廣大農村推進的新一輪制度創新是我市圍繞破解城鄉二元結構和“三農”發展難題進行的偉大探索與實踐。作為一名分管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領導干部,我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統籌城鄉發展重點工作,認真研究如何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如何進一步突破約束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使農村公有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具活力和后勁,努力建立起有利于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新體制。以下是我的幾點調研思考。
一、農村改革的主線是產權制度改革
現代產權理論認為,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國家保護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是形成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從而使得經濟長期增長的關鍵。產權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對社會經濟行為的影響和激勵。我國農村改革也正是從產權制度的變革開始的,并且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推行是一場深刻的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體制下集體經濟的產權安排形式,對任何單個社員來說,都不擁有相對于其他成員的對生產資料排他性使用、轉讓、收益和處置權,產權的激勵效應基本消失。對于這種產權安排,農民在生產勞動中采取“磨洋工”等辦法進行消極抵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我國農村逐步推行的家庭承包經營制,改變了原有集體土地產權形式,變土地的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為集體所有家庭經營,創造了在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成功經驗,使農戶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獲得了經營自主權,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和農村經濟的微觀主體。家庭承包經營制體現了產權可分離性的特征,雖然它并未賦予農民完備的土地產權,但是它強化了農戶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為農村和農業的有效投入提供了有力的激勵機制,帶來了農業的高速增長,具有明顯的經濟績效。據林毅夫等人的研究,這項改革使農業生產增長了46.89%。
實踐證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的關鍵問題在于農民集體所有權這個權利是虛置的,房屋所有權沒有法律程序的確認,從而使農民對各種農村資產的權就被國家和村集體單位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侵蝕掉。所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著眼點就應該是把農民集體的這種虛置的所有權實在化,產權制度改革必然成為農村改革的主線,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與生產力和經濟基礎的發展相適應的,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著不同的產權制度變革的要求,當前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正是適應生產力發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仍然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基礎
集體產權交易管理若干意見
為規范國有、集體產權交易行為,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預防和治理產權交易中的腐敗現象及不正之風,根據《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關于規范市產權交易市場的若干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國有、集體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產權交易活動必須按照規定進入統一的交易市場
(一)國有、集體產權是指國有、集體所擁有的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
(二)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包括改變財產所有權的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和不改變財產所有權的國有、集體財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權利轉讓,其客體包括:
1、國有或集體企業擁有的整體或部分產權;
2、國有或集體單位在股份制企業中持有的產(股)權;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農業部、中農辦和國家林業總局關于印發<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方案>的通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省級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及《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市級試點方案〔2017〕32號》、《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縣級試點方案〔2017〕14號》有關要求,現就我鎮積極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概況
鎮位于縣城北鄰,版圖面積70.1平方公里,下轄5個管區,50個行政村,8596戶,2.6141萬人口,耕地面積5.585萬畝。境內土地、水、生態資源豐富,人均耕地面積2畝。
近年來,隨著農村綜合改革的不斷推向深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速發展,在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已經具備開展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條件和基礎。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基本完成。全鎮48個行政村已全部完成確權工作,確權耕地面積3.97萬畝,其中確權到戶耕地面積3.97萬畝。二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良好。全鎮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122家;注冊家庭農場8個。經統計,至2017年底,全鎮流轉面積達1.8萬畝,占總耕地面積的33.3%。三是群眾意愿強烈。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現已難以適應現代化農業生產的要求。這種分散經營、土地細碎化致使土地生產率、勞動生產率、農民收入難以提高,農業機械化和農技農藝新技術難以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難以保障。面對以上客觀現實,廣大農民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大大提高,農村改革的時機窗口已經打開,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正當其時。
二、改革的范圍和實現目標
(一)改革范圍:為保障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積極穩妥,確保農村社會經濟穩定健康發展,除去已開展的15個試點村外,剩余的35個村全部納入改革范圍。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自查總結
鎮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關于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自查提升和綜合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鎮對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評估實施方案開展了全面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面總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一)成立組織機構,做到責權明確
針對全鎮實際情況,制定了《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建立了以鎮黨委書記和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為組長的鎮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在經管站,2018年6月25日全鎮召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暨清產核資動員大會,各村立即召開村“兩委”會議,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進行了專題培訓,成立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并配備了各村指導員,做到村村有人抓、責任有落實的工作局面。
(二)廣泛宣傳發動,力爭家喻戶曉
為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發動全體村民參與改革,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發放一封信,張貼宣傳標語,懸掛橫幅,利用廣播小喇叭、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宣傳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意義,讓群眾充分認識到改革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確保群眾的知曉率與參與率。
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福建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進入第二階段后,隨著廣大林農自治能力的逐步提高,市場和政府不能涵蓋的林業生產領域方面出現了“第三部門”。本文對“第三部門”的出現、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要加強對“第三部門”的制度支持與約束,完善提高“第三部門”自身參與能力的政策措施。
關鍵詞:福建;“第三部門”;集體林業產權
自2003年4月,福建省開始進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拉開了全國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序幕。福建省經過三年的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已完成明晰產權的村有11602個,基本上實現了明晰林業產權、“均山均林”的階段性改革目標。改革的第一階段完成后,政府職能和集體體制都已發生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中如何防止小農化傾向問題,如何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市場,如何使林農獲得林業生產所需要的資金,以及如何應對森林資源保護出現的新情況等,已成為各級地方政府擔心的問題。在這種變革時期,有些社會和經濟問題是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和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解決不了或者解決不好的,市場和政府不能涵蓋整個林業生產領域,隨著廣大林農自治能力的逐步提高,需要建立和發展“第三只手”,這“第三只手”就是“第三部門”。[1]
一、“第三部門”產生的經濟分析
“第三部門”作為西方制度背景下產生的產物,其概念首先是由列維特等人在1973年提出,按照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中心的“結構—運作”定義,“第三部門”應具有組織性、私有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它是不同于政府和企業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福建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中由林農自愿組織產生的“第三部門”,包括家庭林場和各種協會等,實質上是林農在市場經濟環境中聯合自助組織和實現共同利益的機構,是人的聯合,非資本組合體,在林業生產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第三部門”產生的經濟背景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評估總結
青石鎮轄區總面積306.56平方公里,距離市區23公里,轄8個行政村、39個村民小組,現約有8000人口。截止目前,全鎮8個村,全部成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占總數的100%,確認成員7136人。
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這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我鎮成立了黨委書記為組長,鎮長、副書記、分管農業副鎮長為副組長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8個行政村均成立了以支部書記為組長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按照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鎮長主要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思路,進行前期工作、清產核資工作、成員認定工作、股份量化和股權設置工作、成立合作社工作等五個階段的工作,保證我鎮的工作進度與質量。
任務完成情況及成效:
1.前期工作。通過發放傳單,召開會議等方式,廣泛收集村民意見。充分利用廣播、黑板報、宣傳冊、村務公開欄等載體,向廣大村民宣傳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和相關政策,統一思想認識。
2.清產核資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帳內、帳外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及資源等進行徹底的清理、核實,確認量化資產。對固定資產等實物性資產進行實地盤查,對往來款項須經當事人或單位證實。區分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分別登記造冊。對得到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張榜公布后報鎮備案,全鎮已全部完成清產核資系統錄入工作。
3.成員身份界定。在成員身份界定中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充分考慮外嫁女、入贅婿、義務兵、在校大學生、移民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堅持以戶籍登記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村規民約為參考,以民主評議為結果的原則,結合村情實際,提出股東資格認定辦法,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集體產權交易違紀行處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
本規定所稱產權交易,是指財產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通過市場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所屬國有、集體產權產易單位,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及其主管部門,產交所經紀會員中的共產黨員、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產權出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一)出讓國有控股企業產權,未報經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有投資主體批準的,出讓集體產權,未按法定程序經資產所有者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