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調解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15: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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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糾紛調解技巧交流
具有方便、快捷、靈活之效能,農村民事調解是適合農村特色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對于維護鄰里和睦、社會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調解工作做到當事人的心坎上,就應掌握民事調解中的技巧,將一定的調解技巧妥善的應用于調解前、調解中、調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瀾、鼓風楊波的特殊作用。筆者就農村民事調解技巧提出膚淺的建議.
一、把握局勢,找準矛盾焦點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想調解成功,在調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勢,收集有關信息,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焦點、糾紛性質、起因經過,還要了解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問題癥結,這個過程是調解的基礎環節,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調解工作,反而會因對整個過程和當事人的情況缺乏了解,使調解工作陷入被動,甚至惡化。
二、控制場面,選準切入點
很多矛盾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聽不進去勸說。甚至喪失理性,極易做出違法的行為,在遇到這種情況后,調解人員,首先應當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促使其回歸理性。平息情緒的方法有:1、察言觀色,進退結合。面對當事人的沖動性的言語和行為,調解人員應保持冷靜的態度,用平靜低沉而有力的語言與當事人交談。在一方當事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要設法使另一方當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2、做一名優秀的傾聽者。傾聽當事人的心聲,讓其傾吐心中的壓抑、不滿和憤怒。也可以在調解人員主持下,讓被侵權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傾訴和發泄,使其不滿情緒得以釋放。如能引起侵權方當事人的內疚和后悔心里。從而當場向對方道歉,那么調解的成功機率就大大提高。3、分而處之,各個擊破。由于發生矛盾沖突而處于不理智狀態的當事人,極易脫離主題而相互攻擊、謾罵,容易導致矛盾加深,戰火升級,當務之急應把把雙方當事隔開,互相避開對方惡言惡語的刺激和攻擊,待雙方恢復理智后,再進一步做調解工作。
三、換位思考,選準溝通點
人民調解事糾紛調解管理制度
第一條依據
根據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關于辦理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為全面落實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工作室)的各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目的
進一步加強對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區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第三條性質
工作室為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
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點2篇
第一篇
2014年,全鄉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進一步深化大調解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能力,提升矛盾糾紛調處質量,努力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滿意率持續提升,民轉刑案件發生率、非正常越級上訪率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率不斷下降,推動我鄉大調解工作再上新臺階,現就我鄉2014年“大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點:
一、深化大調解機制建設,全力夯實大調解工作基礎
1、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建設。推行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實體化、實戰化、規范化建設;推動落實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作調度、檢查督辦以及重大矛盾糾紛直接調處的五項職權。健全完善協調中心各項組織制度,優化工作流程,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將協調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輿情匯集、分析研判、矛盾調處、大調解工作協調管理于一體的一線實戰單位。
2、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認真加強基層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深入推進“平安”創建活動,充分發揮人民調組織的作用。一是進一步規范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村(居)調解網絡覆蓋率要達到95%以上,確保村(居)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制度健全、人員落實、工作規范,發揮作用。二是鞏固提升“大調解”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院落、進學校、進醫院、進市場(商場)、進車站等面向群眾的一線調解“窗口”工作,完善各級各類調解組織登記備案制度,夯實“就近就快”調處矛盾糾紛的基層基礎,努力實現第一時間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始終把各村(居)鄉級各單位納入我鄉“大調解”工作機制中,為“大調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重點領域、特殊人群的人民調解組織,努力構建多種類型、不同層次、全面覆蓋的人民調解組織體系,形成專門機構、專職人員、專業調解的調解格局。五是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備案制度,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流程、內部管理、卷宗管理,組織卷宗評選,著力提升調解質量。
3、突出調解工作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熱心調解、熟悉法律、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隊伍,著力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委員隊伍建設。一是建立健全村(居)調解委員會,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員。二是加強鄉村(居)兩級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對潛在矛盾糾紛的發現和預警能力,對新型矛盾的化解能力,對重大矛盾糾紛的管控能力和突發矛盾糾紛的應急能力,著力培育“優秀人民調解員”,提高大調解工作保障水平。
高校內部民間糾紛調解研究論文
摘要人民調解是一種富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因其解紛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維護團結與穩定而備受推崇,被譽為“東方經驗”。在高校建立人民調解機制,并使之有效運轉,對于解決當前高校內部頻發的民間糾紛,維護校園穩定與和諧意義重大。
關鍵詞:高校內部民間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和諧校園
隨著高校規模的擴大,高校內部人員成分日益復雜,各種利益主體相互糾葛,校園中民間糾紛激增,甚至影響到正常的教學與生活秩序。因此,尋找有效途徑解決這些糾紛,維護高校的安定與和諧,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內部民間糾紛的特點以及解紛方式分析
(一)高校內部民間糾紛的特點
何謂民間糾紛?根據司法部《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的規定,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高校內部民間糾紛,即高校內部教職員工之間、學生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有關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產生的民事糾紛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糾紛主體特定,包括行政人員、教師、非教師技術人員、后勤服務人員、學生等等。第二,糾紛類型多樣,涉及前述主體之間發生的有關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涵蓋學校日常教學、管理、生活等諸多方面。特別是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圍繞著住宿、餐飲、醫療、商品買賣等方面的民事糾紛更是不斷涌現。第三,糾紛多具有持續性與反復性,校園范圍相對狹小,糾紛各方當事人常常由于共同的工作生活圈而無法相互回避,糾紛如果未作處理或處理失當,就會呈現出持續性與反復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化。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汽車維修業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工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及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政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糾紛調解工作。糾紛雙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運政機構負責。
第三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系指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汽車維修業戶與托修方因維修竣工出廠車輛的維修質量產生糾紛,雙方自愿向道路運政機構申請進行的調解。
第四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以下簡稱糾紛)調解,應堅持自愿、公平的原則。道路運政機構進行調解應當公開,做到依據事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公開調解、公平負擔。
第二章糾紛調解申請的受理
第五條糾紛調解的范圍是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當事人雙方所發生的爭執。在質量保證期內,托修方遇有汽車維修質量問題或者發生機件事故,應首先與承修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當事人各方可向當地道路運政機構申請調解。
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總結
2014年1月,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縣衛生局的支持下,縣醫患糾紛調解中心經縣編委批準正式掛牌成立。一年來,縣醫患糾紛調解中心,在縣司法局、衛生局的領導、指導和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專業調解優勢,得到市、縣領導和省、市司法行政部門領導的充分肯定和社會的普遍贊譽,已成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又一支“生力軍”。全年共受理36件醫患糾紛案件,調結31件,調解成功率100%,履行率100%;患方訴求賠償金額1067.85萬元,實際調賠金額313.41萬元。所調解的醫患糾紛無一件引發群體性事件和信訪上訪,被省司法廳授予“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
一、主要業績
(一)積極發揮職能,推動第三方調解機制建設
由于醫調中心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沒有到位,整個工作由司法、衛生推選的兼職人員推進,各兼職人員科學安排崗位工作,“忙里偷閑”、同心合力,確立和堅持“為醫院服務、為患者維權、為政府分憂、為社會和諧”的工作理念,認真踐行“雙腿要勤、屁股要正、身段要低、嘴巴要軟”十六字箴言。以《人民調解法》和省、市《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暫行辦法》的實施為契機,以各級領導對我醫調中心充分肯定和殷切希望為動力,堅持每周一集中交流工作情況、每月上下半月各集中一次政治、業務學習和研究工作的制度,堅持用各種規章制度管人管事。為了進一步提升從事醫調中心調解人員的業務能力、法律水平,縣司法局派遣6名工作人員分別到蘭州市和成都市參加國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廳組織的“醫患糾紛的特點與防范對策”及“醫患糾紛調解依據法律及規則”的專題培訓班。醫患糾紛調解隊伍依法依規調處醫患糾紛,經受了“出氣筒”、“調節劑”、“穩壓器”的檢驗。
(二)找準醫方存在的問題促其整改,預防同類醫患糾紛再次發生
醫調中心注重在做好化解醫患矛盾的調解工作中,對上半年化解醫患糾紛中發現醫院工作中存在的六個方面的問題(即1.該做的檢查沒做,導致糾紛發生后舉證不能;2.缺乏耐心細致的體格檢查,往往成為漏診、誤診的主要根源;3.對病歷在醫患糾紛調解與訴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有書寫不規范和更改的現象;4.告知義務和簽字手續落實不到位,發生糾紛承擔相應的責任;5.醫患規章制度不夠落實,對患者有悖常規的要求過于遷就引發醫患糾紛;6.責任心不強,工作粗疏,醫患雙方溝通不暢),及時通報給縣衛生局業務股室并合理建議醫院從“三抓三促三轉變”入手,抓好預防與處置醫患糾紛工作。即一是抓學法,促規范,轉變忽視學法執法的偏向;二是抓溝通,促和諧,轉變忽視思想工作的偏向;三是抓醫改,促整改,轉變被動消極應對的偏向,提醒各醫療機構引以為戒。縣衛生局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及時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書寫中藥處方的通知》等文件,有效避免同類醫療事故的再次發生。
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小結
全市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機制于年月份啟動運行,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的要求,我局認真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與市衛生部門加強協作,共同對全市近年來醫患糾紛發生數量、類型、醫患糾紛的成因及社會影響進行認真調研,并赴、市六合區學習考察當地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經驗。今年月中旬著手組建市醫患糾紛調委會,同時我局與衛生局共同草擬了《市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實施意見》和《市醫患糾紛調解處置暫行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座談征求意見,幾經修改,于月14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以天政〔〕44號文件印發全市。市醫患糾紛調委會成立以來,在短暫的時間內已成功調處3起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探索我市醫患糾紛解決的新途徑。
一、市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籌建、運行基本情況
(一)加強部門協作,搭建工作平臺。
1、搭建醫患糾紛調解運行平臺。今年月中旬,市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聘任三名專職調解員和一名調解員助理。同月,我局會同市衛生局商定市醫患糾紛調委會組成人員,報市人民調解委員會批準。市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三名專職調解員參加市醫患糾紛調委會,負責全市醫患糾紛個案的受理和調解工作。與此同時,在市衛生局支持下,組建市醫患糾紛調解工作聯絡員隊伍,在市衛生局和38家醫療機構內確定42名醫患糾紛調解工作聯絡員,以加強調委會與醫療機構間的聯系互動。在醫患糾紛發生第一時間,聯絡員與醫患糾紛調委會聯系,調解員及時趕到現場,主動介入,在調處階段,聯絡員積極配合調委會開展工作,促進醫方、患方、調解組織三方間的溝通交流。
2、搭建醫患糾紛責任分析論證專業支撐平臺。為適應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專業性要求,選擇82名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醫藥、病理、護理等專業人士組成市醫患糾紛責任認定醫學專家庫,在發生重大、復雜醫患糾紛時,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聘請3—5名醫學專家組成醫療責任分析論證小組,提出責任論定意見,供調解員參考,增強人民調解化解醫患糾紛的專業信服力。
3、搭建醫患糾紛調解的陣地平臺。依托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設置醫患糾紛調委會辦公場所,投入了3萬元在司法局院內租賃了辦公用房,進行裝修,購置辦公桌椅、檔案柜、安裝了電話、電腦、空調等辦公設施,按照規范化調委會“五有六統一”的標準配置軟硬件設施,各項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上墻公開,滿足日常工作的需要。規定醫患糾紛一律離開醫療機構場所,統一到調委會進行調解。
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研究
一、我國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存在的必要性
現階段,中國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期和農村經濟發展期。土地糾紛的日益增多以及多元化和復雜性的背后,土地當事人面對實際經濟利益都“志在必得”。我國是人情傳統的熟人社會,目前,我國的法律雖不斷健全完善,但針對土地糾紛僅通過訴訟是難以做到公正標準、利益平衡,尚有法難以之難,使其判決雖合法但不盡合理,導致結果上訪、申訴等問題,導致當事人質疑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及公正性。法院調解在解決目前的土地糾紛案件仍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是選擇法院調解機制解決土地糾紛的原因和優勢所在。(一)農村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是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土地糾紛案件進行調解,相對于人民調解的主動排查糾紛和行政機關主動調解與其職權相關的糾紛,法院對土地糾紛案件能否進行調解,取決爭議主體意思表示。因我國法院調解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自愿原則及《民事訴訟法》九十三條規定,法院應在爭議主體自愿事實清楚的前提下啟動調解機制,即法院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由此,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程序的啟動應取決爭議主體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不得強行調解。因此,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的爭議主體可根據自律和自主性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彌補法律適用的不足。(二)從土地糾紛法院調解協議的啟動來看,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同等效力。相對人民調解協議和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調解協議具有最高效力及強制力,使得爭議主體必須履行,不得對調解事項再次提起訴訟。由此,法院調解協議簡化了訴訟程序,并在實踐中提高解決土地糾紛的辦案效率,利于土地糾紛的妥善解決。(三)法院調解的調解程序具有更強的規范性。如調解主體的選擇,調解書成立有效的條件。在此基礎上,程序方便靈活,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制,不似審判那般要求嚴格依法辦事,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維護自身權利實現雙贏的局面,實現當事人主義的司法功能,提高當事人及有關群眾的法制觀念,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四)低廉高效地徹底解決土地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和訴訟成本,達到最佳效果。尤其當法律服務收費高的時候,進行法院調解,對于貧困者或富者都是有利的。同時,在熟人社會,法院調解可以促進爭議主體友好協商、互諒互讓,促使爭議主體達成調解協議,有效降低訴訟的對抗性,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由此,即維持爭議主體的友好關系和長遠利益,又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國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法律和國家政策不斷修改等原因導致農村土地糾紛數量、類型均呈上升趨勢,極大地影響了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雖然法院調解機制在面對土地糾紛解決的問題上仍不斷改革,但面對社會轉型期及土地糾紛的復雜化、多樣性,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在解決現代的土地糾紛陷入了困境。主要體現以下方面:(一)我國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的程序規范性問題。目前,我國法院在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因存在法院調解和訴訟程序是否應該適用不同法理,遵循于各自程序規范的問題上,導致了法院調解和訴訟在調解土地糾紛時,交叉在相同的程序空間,導致土地糾紛法院調解過程中,因混淆造成實體和程序限制的雙重軟化。由此,既無法充分、純粹的保障程序,也無法使土地糾紛有效率的妥善解決。在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程序中,法官因顧忌土地糾紛調解不成的訴訟程序而怠于主動調查取證;在訴訟程序中,因“調審合一”模式,法院調解土地糾紛過程中接觸到的事實,雖不能當作裁判證據適用,但難以避免法官的自由心證,容易導致事實上的“心證突襲”。由于法院在調解土地糾紛實踐中,因程序適用的隨意性及法院調解具有靈活性這一正當理由,造成土地糾紛爭議主體無法追究和保障法院調解過程中因程序適用帶來的不足。因此,如不注重程序規制,可能導致合意型程序公平性上弊端的擴大。(二)我國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因現行的“調審合一”模式引發的問題,即審判組織和調解組織重合。“調審合一”是建國初期計劃經濟的產物,但面對今日國情下的土地糾紛,已無法發揮其功能,已帶來緊張和不協調。例如,無益于司法工作的開展導致法官的“角色”沖突,導致出現強制調解和任意審判問題。損害土地糾紛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其公正性和權威性的建立。另外,我國目前法庭審判的組織形式是合議庭或獨任庭。前者是由審判和陪審員組成,后者僅為審判員獨任。由于我國"調審合一”的司法模式,在解決土地糾紛的司法實際工作中,多方面因素導致陪審制度僅存于形式,阻礙其實際功效的發揮,造成司法調解在解決土地糾紛的過程及結果由專業法官決定。(三)我國法院調解原則嚴重走樣。如法院的調解偏好和審調并重原則,目前,我國法官因國家政策、個人喜好和利益,往往選擇趨利避害的解決方式處理糾紛。即一般偏重法院調解。在法官調解土地糾紛過程中,間接承擔積極主動的角色,提高了"強迫調解”或法官不中立的危險。雖土地糾紛爭議主體在發生糾紛時有意選擇訴訟,但法官以法院裁判性預測的話語間接的影射訴訟不如調解的結果好等間接干涉侵犯當事人的自愿調解權利。屬于法院間接強制調解,違背當事人自愿原則。另外,法院調解的合法原則導致了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在本質上發生改變。法院調解在解決土地糾紛過程中,因我國現屬社會的轉型時期、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但仍存在部分地區民眾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等因素,合法原則無法使得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大展拳腳。(四)法院調解在解決土地糾紛的作用功能日益弱化,其本身存在的問題已使本應有的優勢難以發揮,如在我國農村地區人情傳統仍保留的熟人社會、歷史遺留的“以和為貴”及農民的厭訴情結等問題導致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之前,習慣選擇政府調解或上訪等方式解決。就算進入訴訟,意味著當事人之間的勢不兩立,法院很難進行調解。另外,片面追求提高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忽視土地糾紛解決的其他方面。法院調解土地糾紛結案后,從法院調解土地糾紛新動向看,進入強制執行比例高、執行難等問題,削弱法院調解本應具有的“案結事了”的功能和價值。目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的司法解釋第151條,雖強化了調解協議的效力,賦予調解協議的強制力,使得名義上調解協議和司法裁判具有同樣的效力,但本質上僅賦予當事人“眼見為實”的確定力與執行力的調解協議。法律規定調解書不能上訴,僅在違反自愿原則和內容違法的情況下由土地糾紛爭議主體申請再審,由此看出對調解協議的確定力具有較強的保護力度。然而法院調解土地糾紛制作的調解書與司法裁判相同,即爭議主體不主動履行時仍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強制執行,目前我國民事裁判仍有嚴重的"執行難”的問題,對保障和提高調解書執行力的問題上仍面臨挑戰。
三、我國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的完善
為使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適應我國現在的國情,首先對我國相關法院調解的理論和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實踐出現的問題進行較全面的分析和探討。目前,法院調解在面對新時期的土地糾紛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面對不健全的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需對法院調解在解決土地糾紛上進行改革完善,無論是從土地糾紛當事人還是法院調解主體等多方面進行完善。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的調審分離模式奠定實踐基礎。通過對人員分離、角色分離、程序分離和地點分離以及現有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內完成調審分離的改革。(一)面對我國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的程序規范性問題,最優的解決方案是將調審兩個程序分離,如此減少法院程序的交錯問題,同時確立法院調解和訴訟遵循其不同的程序規范,實現各個程序價值。在法院調解土地糾紛過程中,如不能從機制上直接分離,即在當前的程序構架下,盡量針對其不同的程序交叉適用不同的法理,做到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實行職權探知主義,保障調解組織解決糾紛對象的范圍不受爭議主體主張的限制,保障因事實調查獲得證據,保障程序的正當性,保障爭議主體的合意。另外,保障法院在調解土地糾紛不成后的審判程序中,采取當事人主義,強調程序的嚴謹性與對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最終使程序保障與土地糾紛妥善解決。(二)目前,運用"審調合一”的模式的法院調解解決土地糾紛實踐中,缺陷日益明顯。面對此問題,我們應建立法院的調解和審判分離模式,將調解程序前置到立案后開庭審理前,改革調解庭的組成方式,設立專門的調解法官,以避免調解法官和審判法官的"角色沖突”。但在設立過程中,仍要堅持法院調解庭引入普通民眾,擴大調解組織群眾基礎。在此,不得剝奪當事人選擇調解員的權利和違背回避制度。另外,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調對接,發展和完善訴調對接機制。面對復雜多變的土地糾紛,設立或重建關于土地糾紛專業的基層調解組織,或在法院內設立土地糾紛調解室,并實行協助調解,建立協助人隊伍,積極培育專業性調解組織。建立專業性的土地糾紛法院調解機制,由有法律素養的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調解解紛。不僅能起到分流作用,緩解積案壓力,還可緩解訴訟調解"審調不分”,調解過程影響審理程序的弊端。(三)重構法院調解制度的原則。法院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糾紛過程中,法院應取消因調解結案率作為法院、法官的重要考評標準、法院的硬指標等衡量因素所帶來的不良"調解之風”,讓法院調解自愿原則落到實處,避免調解率成為法院或法官之間互逐的目標。為此,法院應理性對待"調解優先”,著重處理好調解優先與調解結案率、自愿原則以及民事權利保護等之間的關系。如法官對土地糾紛當事人選擇糾紛的處理方式予以保護并充分尊重其權利。在調解土地糾紛過程中,應及時查明雙方糾紛爭執點,合理合法地開展調解工作,充分考慮當事人利益,準確合理地確定雙方利益的平衡點,使爭議主體的各項權利保持基本均衡,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確保簽訂調解協議時的真實性、合法性,內容上確保當事人真實合意。至于法院調解的合法原則應與審前調解程序的合法原則一致,即不同于審判程序中的合法。這里“合法”的考察指標為當事人是否“合意”。土地糾紛法院調解過程中爭議主體解決糾紛的合意是其私法行為,即采取寬松的標準,法不禁止即合法。保證土地糾紛爭議主體在自愿合意的基礎上,確保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即為合法。(四)強化土地糾紛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針對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加強法院調解與訴訟銜接,強化其調解機制,有效運用農村“熟人社會”,減少調解資源的浪費,賦予調解協議相應的法律效力,既有利于及時、有效和良好地解決土地糾紛,穩定農村社會秩序,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同時也是對法院調解工作成效的認可。另外,法院在面對大量復雜土地糾紛進入執行程序等問題,應樹立正確的調解觀,理性地對待調解結案率,合理準確定位基層法院調解在大調解格局中地位,合理運用大調解,將土地糾紛化解在基層,加強法院調解與執行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從理論和實踐上防范和縮小法院調解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的有效措施。
醫療糾紛調解處理實施方案
經開區管委會,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及時有效處置醫療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司法部、衛生部、保監會《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5號),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通知》(渝辦發﹝﹞89號),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建立市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一、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醫療產生的醫療糾紛呈頻發態勢,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甚至出現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我區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對醫療糾紛的處置,本著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礙當事人訴權和“調解優先”的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利于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是建設“平安”的現實要求,是維護全區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的設置及主要職能
區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點
2013年全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立足全區調解工作實際,以“抓基礎、重規范、求創新”為總體工作原則,以提升矛盾糾紛調處能力水平為核心,不斷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質量和效果,努力發揮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一、積極抓好調解組織建設,著力強化人民調解的基礎性作用
1、抓好調處中心實體化規范化建設。明確“人民調解為體、大調解為用”的思想,積極推動縣級調處中心實體化建設,開展規范化建設年活動,年內完成區調處中心實體化建設,區調處中心創建成省級規范化調處中心。
2、抓好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確保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健全、人員落實、工作規范,職能凸顯。擴大企業人民調解組織的覆蓋面,年內,力爭300人以上企業都能建立人民調解組織。
3、抓好專業調解組織建設。嚴格按照《省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規范專業調解組織的設立、工作和指導管理,重點加強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專業調解組織建設。
(1)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對醫患糾紛調解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結構調整,充實和加強有醫療知識的人員到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