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8 21: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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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制度

海洋巨災保險制度分析

摘要:海洋巨災風險具有區域性、相關性和高損害性等特點,是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海洋巨災保險作為運用市場機制分散海洋巨災風險的金融工具,具有基本保障性、經濟政策性和準公共產品屬性等特點。對于我國而言,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是促進海洋產業健康發展、保障海洋巨災受害者財產權益、矯正海洋巨災保險市場失靈、轉變政府海洋巨災風險管理職能的必要選擇。從現代保險理論發展、保險技術進步、域外實踐經驗和國內制度鋪墊來看,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現已具備一定的可行性。為加快海洋強國建設,我國應當盡快制定海洋巨災保險相關立法、完善海洋巨災保險政策體系以及建立多層次海洋巨災風險分擔機制。

關鍵詞:海洋巨災;巨災保險;保險制度;風險分散機制

海洋經濟是全球經濟發展的新領域。黨的提出了“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戰略舉措,為新時代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然而,海洋經濟發展受海洋災害風險的影響很大,尤其是面臨著海洋巨災風險的嚴重威脅。因此,如何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運用市場機制分散海洋巨災風險,成為我國發展壯大海洋經濟、保障海洋事業可持續發展必須破解的一大難題。本文從海洋巨災風險及其保險的概念與特點入手,研究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我國海洋巨災保險試點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以此為基礎,就構建我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一、海洋巨災風險及其保險的概念與特點

隨著“一帶一路”特別是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推進和海洋強國戰略的實施,我國海洋經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諸多風險和挑戰。海洋巨災風險就是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海洋巨災風險的概念與特點。關于巨災(Catastrophe或Large-scaleDisas⁃ter),國際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聯合國國際減災戰略(UNISDR)將其稱為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并需要國家或國際援助的災害。[1]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其定義為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基礎設施的大面積破壞,使受災地區及鄰近地區的政府束手無策的災害。[2](p16)美國聯邦法典第42篇第5122條將其稱為“MajorDisaster”,并界定為“造成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損害后果,需要政府和救災組織提供援助的自然災害和火災、水災、爆炸。”瑞士再保險公司將其理解為經濟損失、保險索賠額或相關傷亡人數超過一定標準的災害。[3](p2)一般認為,巨災是指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4](p5)按其發生原因分類,巨災可分為自然巨災和人為巨災;按其發生頻率分類,巨災可分為常態巨災和非常態巨災;按其承災體分類,巨災可分為城市巨災、農村巨災和海洋巨災。所謂海洋巨災(MarineCatastrophe),是指由自然或人為因素引起的,在海上或海岸帶發生的,造成巨額財產損失、重大人身傷亡甚至海洋環境嚴重污染的災害,包括海洋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其中,海洋自然災害是指海洋自然環境發生異常或激烈變化,導致在海上或海岸帶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環境和生命財產的事件,如風暴潮、海嘯、海冰等;[5]海洋人為災害是指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在海上或海岸帶發生的,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事件,如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海上恐怖主義事件、核泄漏事件等。巨災風險(CatastropheRisk)是“因重大自然災害、疾病傳播、恐怖主義襲擊或人為事故而造成巨大損失的風險。”[6](p1)海洋巨災風險(MarineCatastro⁃pheRisk)是因重大海洋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而造成巨大損失的風險。作為巨災風險的主要類型,海洋巨災風險具有巨災風險的一般特性:一是低頻性。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海洋巨災風險的發生頻率較一般風險低得多。例如,風暴潮災害常有發生,但特大風暴潮災害較為罕見;二是難以預測性。由于發生次數少,缺少大量的歷史數據,海洋巨災風險預測難度較大;三是突發性。海洋巨災風險是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的意料;四是嚴重性。海洋巨災風險一旦發生,會造成巨大損害。除此以外,海洋巨災風險還具有以下顯著特點:一是區域性。雖然海洋巨災風險的發生地點往往難以精準預測,但是其空間分布常常具有一定規律,區域性特征明顯。一些海洋自然災害發生在特定緯度。以我國為例,海冰災害主要發生在我國渤海及黃海北部等海域,臺風風暴潮災害影響的區域主要是我國東南沿海地區。另外,與海洋產業活動有關的海洋人為巨災風險的發生地點往往也有一定范圍。如海洋油污巨災風險一般發生在有海洋油氣開發活動的區域。二是相關性。各種海洋巨災風險之間不是相互獨立的,它們或相互影響,或互為因果,無法完全分離。如海底地質活動引起的海嘯可能會造成沿海核電站發生核事故;臺風可能造成特大風暴潮及海浪災害等海洋巨災。海洋巨災風險的相關性特征,極大地增加了國家和受災者應對海洋巨災風險的負擔。三是高損害性。相較于內陸地區,沿海地區往往人口更稠密、城鎮化程度更高、生產更活躍、財富更集中。特別是,隨著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建設,我國正積極同沿線國家發展藍色伙伴關系,開展密切的海上合作。這表示將有更多的人員和資產暴露于海洋巨災風險中。相較于其他巨災風險,海洋巨災風險的發生會造成更為災難性的損失。(二)海洋巨災保險的概念與特點。海洋巨災保險是一種運用市場機制分散海洋巨災風險的金融工具。就內涵而言,海洋巨災保險是以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為目的,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海洋巨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按照保險標的分類,海洋巨災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兩種類型。一般認為,海洋巨災保險具有以下基本特點:第一,海洋巨災保險具有基本保障性。海洋巨災保險承保的風險僅是達到一定量化標準的海洋巨災風險,而不是一般風險。開展海洋巨災保險的目的是保障沿海地區生活和生產的基本需要,促進災后秩序的快速恢復。同時,由于保費積累和財政投入有限,為了保證償付能力、實現制度的可持續性,海洋巨災保險客觀上不能補償所有巨災損失,只能提供基本生產生活保障。沿海居民和涉海企業可以自愿購買商業巨災保險以滿足其更高層次的保障需求。第二,海洋巨災保險具有經濟政策性。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政策性保險不同,經濟政策性保險是指國家為了實現某種政策目的,對某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實施保護政策而開辦的保險。[7](p5)海洋巨災保險應當屬于經濟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一方面,海洋巨災保險的開展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實現海洋強國建設的戰略目標,保障沿海居民生活安定、保障海洋產業生產穩定、保障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另一方面,海洋巨災保險的實施依賴于國家的扶持。由于海洋巨災保險具有高風險、高損失、高賠付的特質,難以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得以正常運行,因而需要政府提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以實現穩定供給。第三,海洋巨災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準公共產品是指介于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不完全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8](p4)海洋巨災保險的保險金可以減輕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直接使其受益。同時,海洋巨災保險提供的利益具有外溢性,能夠降低海洋巨災損失、緩解國家財政壓力、提升全社會海洋防災減災水平。另外,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了海洋巨災保險合同,保險人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因此,海洋巨災保險既不是典型的私人產品,也不是完全的公共產品,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準公共產品。

二、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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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制度分析論文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20世紀70年代中期,法國政府開始嘗試通過保險機制解決地震和洪水等巨災風險,雖然當時的法國理論界還有不少人認為上述巨災屬于不可保風險,但1982年7月13日,法國國會投票正式通過“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即著名的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這是法國國家巨災保險體系的開端。此后,法國“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修改,但一直基本維持原樣。

根據“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凡是投保火險或火險以外全險的動產或不動產均在承保范圍之內;而一般不投保火險或其它損失險的財產(如土地、植栽、道路等)被排除在外,同時國有財產除外不保,具體包括,一是法國境內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二是工商業使用的廠房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三是地方政府所有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四是農業用建筑物及其內的谷物、機械和動物;五是溫室建筑物及其內的設備(但其內的植物除外);六是車輛;七是汽車零配件(原保單已承保者);八是圍籬、圍墻、基座(原保單已承保者);九是財產險保單承保的森林;十是拆除清理費用。承保的范圍包括洪水、地震、地層滑動、地層下陷、海嘯、土石流、雪災、旱災、颶風、冰雹等。在法國巨災保險制度中,值得我國借鑒的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在自然巨災保險制度中的作用。

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是自然災害保險計劃里的中流砥柱。對于法國的各家直保公司而言,CCR是可以信賴的“伙伴”,一旦巨災發生,CCR首當其沖,承擔責任。1982年8月10日法國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授權CCR在“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擔保的再保合約;CCR由此成立專門部門負責自然災害再保事宜。CCR主要任務如下:一是設計自然災害再保險方案;二是針對不確定的財務風險研究如何改善;三是研究自然災害事故的頻率、損害等;四是一些自然災害業務的政府溝通工作。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

“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并沒有要求法國的巨災直保公司強制分給CCR再保險業務。但是,CCR是唯一代表政府提供全面性無限制再保方案的再保險公司,所以法國直保公司一般都愿意選擇CCR分保。CCR再保險架構分為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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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一、巨災風險的公共性分析

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由薩繆爾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純理論》一文中提出。在該文中,薩繆爾森指出,“集體消費產品是指這樣一種產品,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從理論上來說,界定一種產品或服務是否為公共產品,要看其是否具備兩個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所謂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產品,不論其意愿如何都不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若想排除其他人從公共產品的提供中受益,或者在技術上是不可行或極其困難的,或者排除的成本過于昂貴而缺乏可行性。所謂消費的非競爭性是指某物品在增加一個消費者時,邊際成本為零,即在公共產品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將其多分配給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這并不意味著多提供一單位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也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多提供一單位的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同其他產品一樣是正的,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同樣耗費了有限的資源。

依據以上兩個標準,社會產品可以區分為三大類,即私人產品、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是指消費者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取得其所有權,并具有排斥他人消費的物品與服務。公共產品是指由政府免費或低費用提供給消費者所使用的物品與服務。準公共產品是指公共性與私有性兩者兼備,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物品與服務。

應指出,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上述兩個特征的規定不是絕對的,它們都有賴于技術條件和具體環境。在確定一種物品是否為公共產品時,必須考慮受益者人數及能否將這些受益者排除在該物品的享用之外。當受益者人數眾多且排除任何一個受益者在技術上不可行時,該物品就可視為公共產品。具體講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讓別人消費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獨占對它的消費,但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或成本過高得不償失;二是任何人自己都不得不消費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卻無法對它加以拒絕;三是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費相同的數量。

劉詩白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公共品及其生產特征歸為:(1)產品具有滿足共同需要,特別是社會公共需要的性質;(2)在生產與提供中發揮機構、團體,特別是政府的職能和依靠財政資金;(3)動員社會力量,充分運用市場機制;(4)實行公共參與決策。同時,他認為公共產品是一種超越市場決定但又利用了市場力量的生產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彌補在滿足公共需要上的市場失靈,又能促進私人產品生產的發展。

以上的理論為分析巨災風險的屬性提供了理論基礎。首先,巨災風險是一個只能帶來負效用的產品,其供給主體是大自然,消費主體是社會各群體。巨災風險的供給具有不可抗拒性,社會對其消費具有強制性。盡管社會對巨災風險唯恐避之而不及,但往往對其發生又束手無策,人們只能采取措施減少由于巨災風險而產生的負效用,但不能消除它的供給。因此,巨災風險的供給與需求既不存在排他性又不存在競爭性。其次,巨災風險所產生的影響巨大、覆蓋面很廣。如1998年洪水造成我國共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澇災害,據統計,農田受災面積2229萬公頃(3.34億畝),成災面積1378萬公頃(2.07億畝),直接經濟損失2551億元;2008年初發生的我國南方大面積冰凍災害,據民政部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516億元,全國Z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造成交通、電力等眾多行業的重大損失。因此,不論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從社會的角度,巨災風險都是一種公共產品,而巨災風險管理和巨災保險也因此具有很強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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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2008年中國南方雪災及四川地震的發生,各界對巨災保險這個風險管理手段的渴望也越加迫切。本文通過對巨災風險公共性的分析,提出了我國在政府主導下建立以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為中心,以再保險和發行巨災債券為風險分散手段,以多樣化的政府救濟為補充措施的巨災保險體系發展模式。

[關鍵詞]巨災風險,公共性,供給模式,制度建設

一、巨災風險的公共性分析

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由薩繆爾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純理論》一文中提出。在該文中,薩繆爾森指出,“集體消費產品是指這樣一種產品,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從理論上來說,界定一種產品或服務是否為公共產品,要看其是否具備兩個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所謂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產品,不論其意愿如何都不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若想排除其他人從公共產品的提供中受益,或者在技術上是不可行或極其困難的,或者排除的成本過于昂貴而缺乏可行性。所謂消費的非競爭性是指某物品在增加一個消費者時,邊際成本為零,即在公共產品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將其多分配給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這并不意味著多提供一單位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也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多提供一單位的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同其他產品一樣是正的,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同樣耗費了有限的資源。

依據以上兩個標準,社會產品可以區分為三大類,即私人產品、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是指消費者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取得其所有權,并具有排斥他人消費的物品與服務。公共產品是指由政府免費或低費用提供給消費者所使用的物品與服務。準公共產品是指公共性與私有性兩者兼備,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物品與服務。

應指出,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上述兩個特征的規定不是絕對的,它們都有賴于技術條件和具體環境。在確定一種物品是否為公共產品時,必須考慮受益者人數及能否將這些受益者排除在該物品的享用之外。當受益者人數眾多且排除任何一個受益者在技術上不可行時,該物品就可視為公共產品。具體講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讓別人消費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獨占對它的消費,但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或成本過高得不償失;二是任何人自己都不得不消費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卻無法對它加以拒絕;三是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費相同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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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我國當前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摘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億美元以上。2001年,僅美國“911”事件就導致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億至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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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風險研究論文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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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詮釋

摘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億美元以上。2001年,僅美國“911”事件就導致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億至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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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體系探析論文

一、巨災保險體系的基本概念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分散風險。

巨災保險體系是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助的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支柱的巨災保險及風險處置體系,以實現多方共擔風險。

二、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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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是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巨災風險是中國經濟發展中很大的隱患。僅2008年,就發生了1月份的南方雪災和“5·12”舉世震驚的大地震。但目前中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巨災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推動中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增強中國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就我國應該如何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盡可能減少和預防自然災害給老百姓和企業帶來的財產風險等進行探討。

【關鍵詞】巨災保險;保險體系;再保險

中國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目前中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巨災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推動中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增強中國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就我國應該如何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盡可能減少和預防自然災害給老百姓和企業帶來的財產風險等進行探討。

一、巨災保險體系的基本概念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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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法律的探究與展望

本文作者:何霖工作單位:四川文理學院學報編輯部

一、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研究之意義

我國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目前最早的研究成果為李學勤《論我國巨災保險法的構建》一文。[1]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汶川“5.12地震”、2010年青海玉樹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給我國造成了巨大損失,政府救助和民間捐款等傳統救濟方式無法滿足現實需要時,我國保險法體系,尤其是巨災保險法律制度上的嚴重缺陷才予以凸顯。由此,對巨災保險、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成為一時之熱。

(一)有效應對我國巨災風險的需要我國巨型災害種類多、破壞力大、發生頻率高、波及范圍廣、生命和財產損失極為嚴重。近年來,我國巨災波及范圍和經濟損失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素有“減震器”之稱,在防范巨災風險和抵御重大損失方面具有顯著的制度優勢。[2]在財政救助、民間捐贈有限,傳統保險法的運作機制無法有效應對巨災風險的背景下,探索和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為現實所必要且必需。

(二)組織全社會力量抗災、救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災害頻發的情況下,國家通過立法程序,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范確定巨災保險制度及其運作,發揮政府和保險業合力用于災后重建,已成為大勢所趨。[2]巨災保險法律法規將成為新時期政府更好地應對嚴重自然災害、提高防災救災能力、提升災難危機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時,2008年上半年時間間隔不長的兩次巨災的發生,使個人、家庭、企業和和社會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社會對巨災風險的意識勢必會有明顯的提高,對承保巨災的保險產品需求也將會有一個顯著的增長。[2]因而,建立巨災風險保障體系,也是保障和服務民生、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迫切要求。

(三)克服傳統保險法局限,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功能的需要事實上,對于巨型災害的強大破壞力,傳統保險法的運作機制無法有效應對。由于地震等巨災在大多數財險險種中屬于除外責任,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通常不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即使運用通融賠付原則,賠償金額相對巨額損失仍是十分有限。[2]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能夠加深對巨災保險法基本知識的了解與掌握,充分理解其宏觀和微觀方面的重要意義,準確確定我國防災減災法、保險法語境中巨災保險法所應有的理論定位和實踐定位,并結合法制發展趨勢和保險法體系建設需要,博采眾長,建構對傳統保險法體系進行“拾遺補缺”的合理制度。進而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健全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有利于擴大保險的覆蓋面,使保險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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