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9 05: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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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征物業稅探討
1引言
目前看來,開征物業稅已經成為世界多個國家為了控制房屋、土地等一系列不動產的價格而采取的一種措施,并且這種措施已經越來越普遍,而物業稅的目的主要是在于要求其承租人所有者或者所有者每年都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稅款。可是物業稅在我國的開征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物業稅不僅可以帶動經濟齒輪的運作,還可以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化解其所帶來的一些矛盾與爭議,同時對于各級政府來說,物業稅也是籌集經濟收入的各種手段中的其中之一。
2物業稅制定應遵循的原則
物業稅既可以被稱作財產稅又可以叫地產稅,因為它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名稱,不同國家有其對物業稅自己的習慣性的稱呼。然而物業稅主要是針對一些不動產像土地、房屋等,并且明文規定所有者或者是承租人每年都要支付一定比率的稅款,而應支付的稅費會隨著不動產的價值變化而變化。目前看來,在我國物業稅的開征有著不可替代得重要意義和必要性,因此,首先要根據物業稅制度的基本原則而確定物業稅,這樣才能夠確保物業稅將來的實施能夠較為順利的進行。我國物業稅的制定應貫徹法定原則、中性原則、公平原則、合理負擔原則,使其融合在物業稅制度里。
3我國物業稅開征存在問題的難點分析
在我國,稅收是一種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并且也是征稅較多的國家之一。物業稅一般是根據房屋或者土地征收的一種稅種,然而關于房地產的稅種就多達十多種。即使物業稅的開征是有必要的,但是依然不能否認對于開征物業稅是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我們不得不考慮以下幾點問題:3.1物業稅的稅負總水平的確定及其基本功能的定位。對于物業稅這一稅種,它究竟是要包括些什么內容以及起到一個什么樣的作用,這都是得明確的。并且物業稅的征收規則和其獎懲性必須明文規定,保證物業稅的公開、公平、公正。3.2明確好物業稅與其他相關稅種的關系。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或者把這個現象達到一個較為平衡的狀態,在物業稅的出臺前,勢必需要相關部門必須好好斟酌,完善房地產與各種稅種和物業稅之間的法律體系。3.3征收對象的合理性。物業稅開征之前最好是能夠擁有一個對不動產有效的評估體系,根據評估后的價值,再對物業稅的征收情況做出調整。因此評估價值至關重要,必須找一個合理且公平公正的評估機構。3.4關于土地出讓帶來的難題。物業稅的開征必然會影響到土地出讓金,也會導致當期的財政收入大幅度下降,房地產行業的資金以及資質下降,造成房地產行業的混亂;若物業稅不代替土地出讓金,重復征稅又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
開征物業稅調研報告
一、物業稅一般原理
財產課稅(Propertytax)歷史悠遠。它伴隨著私有財產制度和國家的起源而產生,是統治者最先采用的稅收形式,曾經在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的財政制度中擔當重要角色。自人類社會進入商品貨幣經濟時代后,其主體稅種的地位相繼為商品稅和所得稅所取代,但它仍然在各國地方稅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據統計,全世界有130多個國家課征各種形式的財產稅。在上世紀末的十年里,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先后有英國、印尼、南非、日本、荷蘭、肯尼亞等國進行了財產稅制的改革。在中東歐經濟轉型國家,財產稅制改革還被看作是推進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變革的重要步驟,作為地方政府可支配的收入源泉,促進一國(地區)的整體稅制更為公平。
在土地私有化條件下,物業稅屬于財產稅性質。理論界目前尚無一個統一、權威的定義,各國稅務管理當局的叫法也不盡相同,大多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值隨房地產的價值而提高。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開征物業稅的目的是籌措地方財政收入,滿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屬于財政型的物業稅;不過我國臺灣地區開征物業稅的目的則是想通過該稅種,提高不動產占有成本,從而促進不動產的流動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動產的供給量。
二、對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具體構想
資源特許利用、交易、所得、資產持有,這是全世界政府獲取稅賦收入的四個基本環節。在市場經濟下,土地(住房)是一種資產,持有這種資產就要賦稅。這個稅是增加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調整社會公平尺度、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以及調整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和商業利益之間關系的重要稅種。
(一)我國開征物業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思考
[摘要]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社會保障稅目前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我國早在1996年便提出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想法,至今仍是以社會保障費的形式加以征收,但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已成為順應國際社保制度改革的必要之舉。通過對已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分析比較,探究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設想。
[關鍵詞]社會保險稅;社會保障費;國際借鑒;稅制設計
一、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1.社會保障覆蓋面不斷擴大的需要。稅收具有較強的剛性,而且普遍作用于全體社會成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為繳費制,征收的對象僅為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部分城鎮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等,并未覆蓋全體社會成員。而實行繳稅制不僅可以減少部分企業及個人欠繳、少繳社會保障稅的情況,還可以提高社會成員的參保率,很好地解決實行繳費制存在的問題,更有利于國家對范圍更廣的人群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2.保證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平衡的關鍵。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特別是養老保險基金存在較大的缺口,難以應對我國日漸明顯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如果將征收社會保險費改為稅收的形式,則規范性更強、征收力度更大,且具有固定性,能夠為社會保障基金提供持續而穩定的資金來源,進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3.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要求。《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同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于健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給人們提供更好的社會保障,人們的生活水平便會相應地提高,消費能力會隨之上升,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1.豐富的國外經驗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有力的借鑒。由于目前社會保障稅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并且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完善,一些國家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制度已經十分成熟。盡管各國的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有一定差異,但仍可以為我國提供先進的經驗和有力的借鑒。2.我國保費經征體制的改革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基礎。國務院提出的自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障費統一由稅務部門征收,簡化了征管主體,利用稅務部門在人力、物力上的優勢,以及其制度上的嚴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會保障費的征管效率,也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礎。3.國內生產總值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提供了可靠的稅基。社會保障稅的稅基為工資,因此與國內生產總值有直接關系。我國GDP近年來一直處于穩步上升的趨勢,2000年到2017年平均增長速度達9.3%;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在逐年遞增,2000年到2017年平均增長速度達9.6%。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提高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可靠的稅源基礎。
二、社會保障稅的國際經驗借鑒
(一)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稅的實踐。1.項目型社會保障稅———德國。其社會保障體系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老年人關懷保險五部分組成,各部分均采用比例稅率。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靈活性較高,可以適應不同保障項目支出情況的變化,如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支出較多的保障項目設置較高的稅率,對老年人關懷保險等支出較少的保障項目則設置較低的稅率。但由于其分項目分別征收管理,各項目間財力調劑余地小,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一部分公平性;同時,其高福利增加了政府的財政負擔。2.對象型社會保障稅———英國。其社會保障稅中最主要的稅種是國民保險稅,根據參保人員的不同類別分為“受雇領薪者”、“自雇人員”、“自愿繳款者”和“所得超過一定標準的自雇人員”四大類。第一類采用全額累進,第二、三類采用固定稅額,第四類則采用超額累進的計算方式。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根據不同參保人員設置不同等級的稅率以及不同的計算方式,在便于征收的同時兼顧了稅收公平;其缺點是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沒有很好地與承保項目掛鉤,返還性較差。3.混合型社會保障稅———美國。其社會保障稅包含項目型和對象型兩種模式,它是由一般社會保障稅、失業保障稅、鐵路員工保障稅和個體業主稅四個稅種組成的社會保障體系,四者均采用比例稅率。混合型社會保障稅結合了項目型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的優點,其既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又具有較強的適應性,表現為它可以使特定項目擁有獨立的社會保障支出體系;但其缺點是管理不夠便利,四項分別征收,統一性差。而且美國社會保障稅在工資最高限額以下征稅,高收入者的大部分工資不在納稅范圍內,導致其有很強的累退性,不利于再分配,使社會保障的社會公平功能減弱。(二)經驗與總結。首先,應避免像部分發達國家一樣出現社會保障稅率設置過高的情況。過高的社會保障稅率會降低人們參保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社會保障水平;同時,高稅率也會增加企業的財務負擔,企業為了減少負擔,便會提高其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最終導致這些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下降,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因此,稅率的設計應在滿足社會保障需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降低稅率,以便于減少個人和企業的負擔。其次,社會保障稅制設計應適應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結合我國社會保障的現狀,認為我國應采取美國式的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城鄉差異較大,城市與農村經濟發展嚴重不均衡,城市居民收入高,而大部分農村居民收入低,參保能力差,因此需針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設置不同的稅目;而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下,我國的參保項目種類齊全,為我國過渡成為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機動車環境稅暫不宜開征透析
[摘要]我國財政收入水平已不低,與機動車相關的稅負已不輕,而環境保護并不是我國財政支出的重點。研究發現,開征機動車環境稅在目前稅制下會構成重復征稅,同時又不能達到改善空氣質量的目的,還會降低我國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從而抑制居民消費和抵消積極財政政策效應,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回升。如果為開征機動車環境稅而刻意進行環境稅費改革,則目前的國際經濟環境還有所欠缺。因此,當前我國暫不宜開征機動車環境稅。
[關鍵詞]機動車環境稅;重復征稅;居民收入;預算基金
2009年6月2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該法案授權美國政府可以對出口到美國的產品自由征收碳關稅,對每噸二氧化碳征收10~70美元。“呼吸稅”這一名詞走紅。而對機動車的污染排放物征稅(下文簡稱機動車環境稅)則無異于機動車的“呼吸稅”。2010年1月27日《新京報》提到環境稅稅費改革,機動車將可能納入征稅范圍,環境稅再次吸引公眾眼球。隨后,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副司長楊遂周指出,環境稅稅制正在研究之中,具體的征稅范圍、開征時間,管理機關尚未確定。本文在此僅討論機動車環境稅能否帶來空氣質量的改善等問題。
一、機動車環境稅費改革權衡
現行與機動車有關的稅收至少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及其附加、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資源稅等6個稅種。機動車、燃油的增值稅普通稅率是17%,乘用車消費稅稅率從1%~40%不等,無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為1.00元/L,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為1.40元/L,柴油消費稅稅率為0.80元/L,車輛購置稅普通稅率為10%,車船稅年定額稅率36~660元每輛或者16~120元自重每噸。資源稅在原油開采、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及其附加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及其附加在機動車、成品油的生產環節征收,車輛購置稅在購置后入戶時征收,而車船稅則在車輛保有環節按年征收。所以綜合來看,機動車的稅負已經不輕了。僅就汽油消費稅來說,無鉛汽油1.0元/L的定額消費稅稅率意味著其稅負已經超過15%(93號無鉛汽油現含稅價約為6.5元/L)。如果不調整現行有關稅收政策,機動車環境稅至少會帶來兩個方面的重復征稅:
1.征稅目的上的重復。如果說消費稅中乘用車和汽車輪胎這兩個稅目的設置主要是抑制奢侈消費和長線產品調節,還沒有著重考慮機動車尾氣對環境的損害,那么成品油消費稅、資源稅就已經包含了環境污染與保護的因素,所以機動車環境稅的開征明顯會造成征稅目的上的重復征稅。
論開征環境稅公平性
[摘要]我國環境保護近年來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態仍然沒有改變,筆者從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來探討開征環境稅的代紀公平問題。[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稅代紀公平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口的持續增加,環境污染的形勢越來越嚴峻。污染的外部效應決定了環境的治理需要政府出面。在政府治理污染的各種手段之中,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治理污染方面是最有效的。但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主體稅種還沒有一個,而且現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體系還有待完善,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在控制污染中的調控作用:所以按照建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現有稅收體系進行完善,建立生態稅制,已經迫在眉睫。歐盟統計局1996年曾對環境稅做過定義:針對某種被使用或釋放會對環境造成特定的負面影響的物質單位使用(或釋放)量所征收的稅費。也可稱環境稅為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征收的稅環境稅也可稱為生態稅。現在大家對開征生態稅已經沒有不同的意見,但是生態稅如何開征,以及開征后所帶來的一系列的問題還有待研究,本文著重從開征生態稅的公平性上來做一研究:一、研究生態稅公平性的意義1.稅收的公平性稅收的公平性最早還是在17世紀,歷史上首次提出稅收基本原則理論是英國的威廉·配弟,他認為稅收應盡量公平合理,對納稅人要一視同仁。其后德國官方學派的代表攸士第亦提出“稅收課征要平等”。古典政治經濟學體系的建立者亞當·斯密在其1776年發表的《國富論》中,就把“平等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19世紀后期新歷史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瓦格納的稅收立法思想中也包含了稅收公平性思想內容。進入20世紀以后的西方經濟理論中,就認為當代稅法的最高原則之一就是“公平”(另一最高原則是“效率”)。我國現在的稅收體制僅僅考慮效率和公平,而且在實踐中往往只偏愛效率而忽視公平,從而使稅收沒有真正起到調節分配收入的作用,只考慮完成每年稅收任務,不考慮稅收的經濟后果;只考慮財政年度的收入,不考慮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只考慮當代人的利益,不考慮未來人的利益;只考慮人的福利,不考慮環境福利。西方稅收設計目標則是更為狹隘,要么在服從于政府官員追求本位主義的目標,局限于如何使本地區的超額負擔最少化來設計最優商品稅,要么從個人邊際效用出發如何使社會福利最大化來設計最優稅收,忽視了人與人之間的重大差別。這樣,無論是中國稅收還是西方稅收,在設計稅收時僅僅考慮人類自身的需要,而沒有考慮自然界需要。也正是由于這種錯誤指導思想,才導致了目前全球的生態危機。也正是為了彌補稅收設計這種缺陷,我們才提出新的稅收公平原則。新的稅收公平指導原則,既考慮了人的需要,也考慮了自然的需要;既考慮了經濟發展,也考慮了環境保護。那么怎么來理解稅收的公平原則,正如康德所說,在人們心中有一種先天的經驗,能直覺到“應該如此如此做”或者“不應該如此如此做”。具體而言,稅收公平原則應從經濟公平、社會公平兩個方面來解析。公平客觀上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的公平稱之為經濟公平,它是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是在平等競爭的環境中,由市場機制所決定的分配原則來實現的。所以,各經濟主體之間由于各種內外部條件的不同,其所得到的報酬會出現較大的差異。故經濟公平是一種較低層次上的公平。公平的第二個層次稱為社會公平,它強調的是將人們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全社會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圍之內。稅收可以通過對納稅能力相同者征收同樣的稅,對納稅能力不同者征收不同的稅,來調節分配關系,以此實現社會公平,緩和社會矛盾。2.生態稅的公平性研究生態稅的公平性也有很深刻的意義,可持續發展理論認為,發展的目標是改善所有人的生活質量,部分人的生活質量的改善、社會兩極分化的發展不是真正的發展,在發展的機會和社會財富消費上,全人類包括當代人之間和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必須公平享有。在強調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今世發展與消費的時候,應承認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發展機會與后代人的發展機會相等,而不允許當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為了追求今世的發展與消費,而毫不留情地剝奪后代人本應合理享有的同等的發展和消費的權利。在我們十七大報告中也提到要構建和諧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理念就是要使得人們在整個社會的中充滿了和諧與公平。研究生態稅的公平性,主要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考慮代紀公平;微觀生產單位的公平,中央與地方稅種劃分的公平;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出口企業與外國企業的公平;國家和社會的公平,公民之間的公平。下面就本文主要就代紀公平做一研究。二、代紀公平研究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中首次提出“可持續發展”概念:“既滿足當代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滿足需求能力的發展。”自然資源應在不同的代際之間進行平衡,強調對地球有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強調環境作為人類生存條件和全球共同財富必須受到特別保護。自然資源是經濟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對資源的消費必須保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英國經濟學家A.C.庇古早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經濟學》中就提出,政府有責任保護子孫后代的利益。為了扭轉人類使用當代的自然資源過多而留給未來的資源過少的趨勢,政府應該通過稅收等手段來保護不可再生資源。美國學者T.佩基就此提出“代際多數原則”:當某項決策涉及若干代人的利益時,應該由這若干代人之中的多數來作出選擇。由于相對于當代人來說,繁衍不息的子孫萬代永遠是多數,因而從代際多數原則中可以得出下列推論:如果某項決策事關子孫萬代的利益,那么不管當代人對此持何種態度,都必須按照子孫萬代的選擇去做。[1][2][][]從資源代際配置的角度看,代際公平就是指資源代際配置在代際之間保持一種公平的關系,在代際之間形成一種公平的合理消費關系,不會出現某一期間過多的低效消費,也不會出現在某一期間過少的不足消費。其具體要求就是,要使資源消費的邊際產出與社會生產力與技術水平保持最優的比例關系,從而使資源消費保持在與社會生產力發展相匹配的最優水平。在保證代際公平的資源代際配置條件下,每期資源將按照當時社會的技術水平相應的最優邊際產出所決定的最優資源消費量進行消費。這樣,一方面表現為各期資源的最優高效消費,既不會造成某期資源消費的低效率,也不會造成某期資源消費的不足量;另一方面,也就可以保證各期社會生產力技術水平以其最優的速度進行發展,最終保證代際公平。但是在開征生態稅后,怎么來有效的平衡代紀之間的平衡,也就是如何通過稅收這個經濟手段來維持資源消耗與當時的社會技術水平相一致,最終達到代紀公平,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要解決好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解決好行為“外部性的問題”。行為外部性問題在代際之間表現為代際外部性,代際外部性問題的關鍵也是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即代際外部性所引發的代際之間公平性與效率的問題。在代際外部性的影響下,代際的“交易外部人”承擔了額外的成本卻并不能獲得其相應收益,其相應的收益由“交易內部人”獲得了;或者,代際“交易外部人”享受了額外的收益,卻無需承擔相應的成本。這必然會使行為的結果偏離帕累托最優的效率要求,并且損害代際之間的公平性。但是對于無論是資源消費不足抑或資源消費過度,都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對資源均衡可持續消費的要求的,也不能達到代紀平衡。資源消費不足,此時當期所消費的資源數量將達不到按照當時社會的技術水平相應的最優邊際產出所決定的最優資源消費量。這樣,就會延緩當期社會生產力技術水平提高的速度,達不到可持續發展對最優效率的要求。資源消費過度,此時當期所消費的資源數量將超過按照當時社會的技術水平相應的最優邊際產出所決定的最優資源消費量。這樣,一方面表現為資源當期消費的低效率,達不到可持續發展對最優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后代可消費資源數量的減少與不足,使后代社會所需的資源消費得不到滿足,從根本上損害發展的可持續性。在開征生態稅的國家,比如日本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環境稅將對日本經濟景氣復蘇帶來負面影響而持反對意見。經濟產業省(以下簡稱經產省)及經濟界從一開始就表明了反對的立場,認為環境稅引入后一味增長的稅收將給經濟帶來不利影響。2004年11月9日經產省向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省能源部會提交了《非增稅前提下的減排約定》。此外,日本經團連9月21日在《關于平成17年度稅制改革的建議》中表示了強烈的反對,認為環境稅制約了國民和企業經濟活動的健全發展,極大地扼殺了日本的經濟活力,絕對不能容忍。日本經團連的會長奧田也多次表達了反對引入環境稅的意向。實際上,由于這里現實中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最嚴重的代際外部性問題,主要都表現為在資源消費過程中的代際負外部性問題。在資源的代際消費過程中,由于前代人作為“交易內部人”對當期存在的社會可消費資源具有絕對的控制權,相反,此時作為“交易外部人”的后代人由于時間上的代際阻隔完全沒有與前代人進行談判交易的發言權。因此,時間上的代際阻隔容易導致人類社會在資源消費過程中普遍的代際負外部性現象。或是表現在作為“交易內部人”的前代人過度消費不可再生資源或過度消費甚至破壞可再生資源,導致作為“交易外部人”的后代人剩余可消費資源的不足或是耗竭;或是表現在作為“交易內部人”的前代人污染環境,過度消費或破壞環境這一復合資源,造成作為“交易外部人”的后代人生存環境惡化的現象。三、開征生態稅建議由于我國還沒有就開征生態稅有著具體的舉措,所以在這里本文只對開征生態稅如何達到代紀公平的原則性做一探討。正如前文提到的,由于這里現實中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最嚴重的代際外部性問題,主要都表現為在資源消費過程中的代際負外部性問題。所以應該適當提高生態稅的稅率,使得生態稅開征能夠在一定范圍內解決這個問題。1.通過征收生態稅,使得我國相對扭曲的資源價格體制恢復正常原來我國開征的資源稅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要目的,征稅范圍較窄,計稅依據不合理,稅率偏低,這些不可避免地帶來資源開采、使用中的負外部性問題,嚴重限制了資源稅應有的保護環境的作用。具體來說:(1)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單位稅額過低,造成資源的過度使用。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目前只涵蓋了礦藏資源,加之單位稅額過低,使資源的價格明顯偏低,如水價格是國外水價的三分之一至十分之一、汽油價格不到歐洲一些國家的一半、焦炭價格比國際市場便宜50%。以資源為主要原料的下游產品的價格也偏低,從而導致自然資源遭受嚴重掠奪性開采和過度使用的惡果,影響可持續發展。我國單位產值能耗比率是美國的4.67倍,是日本的12倍。這除了反映我國技術落后外,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過低的資源價格使企業不重視資源使用效率的問題。(2)稅率的設計缺乏對價格的反應機制,無法實現立法的初衷。隨著資源供需矛盾的突出,資源的價格必然會提高,但我國采用從量定額征收,使應納稅額與價格變化相脫離,其結果是企業為了追求暴利瘋狂地進行開采,而國家稅收占企業凈的比例卻大大降低。雖然近兩年我國對部分礦產資提高了單位稅額,但和價格的大幅攀升所產生的利相比可以說微不足道,沒能體現出反映資源真正價值、促進資源節約的原始意圖。所以當務之急就是盡快提高資源稅占資源開采企業的生產成本的比重,保護我們的資源不被過度開采,以利于代紀公平。2.開征對污染稅政府對污染者征稅,一方面,使施污染者支付一定代價;另一方面,又促使企業降低成本,減少污染量,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同時政府利用所籌集的污染稅補償受害人,施害者付代價,受害者得到補償,符合公平原則。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來治理,而這些污染企業就會以較低的成本來獲取較高的利潤率,顯然是不公平的。當然,開征生態稅是一個系統工程,僅僅只從待機公平的角度來看待生態稅的問題不免有些偏頗,但是不盡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態稅征收體系的話,我們的可持續發展不可避免地遇到發展瓶頸,我們的后代造成了代際資源消費的不可持續性
我國開征物業稅分析論文
摘要:自從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在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后,理論界就什么是物業稅、為什么要開征物業稅、開征物業稅的利弊、何時開征物業稅,以及如何開征物業稅等理論和實踐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本文引介了一些西方國家的物業稅征收實踐,并進行了綜述,以期能對我國這一制度的建設提供思路。
關鍵詞:物業稅;房地產;政府
一、開征物業稅的背景
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相關稅費。”我國下一步稅制改革重大命題——條件具備時開征物業稅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重視。理論界就此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展開了廣泛爭論。
物業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物業征收的一種稅,以物業的價值或收入為依據征收。物業稅實質上是財產稅,或者說是財產稅的組成部分。“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動產。財產稅是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開征的稅,但名稱各不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有的稱“財產稅”,有的稱“房地產稅”,只有我國的香港地區稱為“物業稅”。香港的物業稅是對不動產租金而不是價值征收的稅。我國擬開征的物業稅,對房屋等不動產征收,屬于財產稅的一種。
二、世界各國開征物業稅的做法
開征物業稅的困境以及決策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有學者提出“開征物業稅”的建議,十年來理論界圍繞這個問題的探討一直不斷。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實行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4月七部委聯合《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提及充分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充分調節房地產市場;2006年我國在北京、深圳、重慶、南京等六城市開展物業稅“空轉”試點工作。2007年3月16日通過并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為物業稅的開征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中國高層的一系列舉措,為物業稅的開征創造了有利契機。但物業稅的開征涉及的體制、法律、征管等眾多問題卻難以一時解決,存在許多難點與約束條件。
一、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
物業稅(PropertyTax),又稱財產稅或房地產稅(RealEstateTax),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個人或法人)對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按期繳付一定稅額,其稅額額度隨房地產價值的變化而變化。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已經成為重要的稅種之一。而我國的稅收制度中類似于物業稅的稅種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優化資源配置
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體系中,對房產擁有的稅負是較輕的,雖然現行的房產稅規定,業主要按出租房產獲得租金的12%或按房產凈值的1.2%繳納房產稅,但通常情況下是對企事業單位征收的,私人擁有住房一般無需繳納。但對房產交易過程中的稅收是較重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房產交易的進行,導致了在一些人占有多處房產并私下出租取得收入的同時,有大量急需住房,但因成本太高而買不起房的人并存的現象。改變這種畸形資源配置方法的格局是:在降低房產交易稅負的同時,增加房產擁有的稅負,以盤活現有房地產的存量。
(二)調節貧富差距
我國社會保障稅開征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在現行繳費方式的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取代現有的籌資模式。本文在分析開征社會保障稅必然性的基礎上,初步探討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設想。
關鍵詞: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社會保險稅,構成要素,相關問題研究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作為整個經濟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已經刻不容緩。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形式不規范,統籌范圍小,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低,導致社會保障負擔不公平,不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而開征社會保障稅無疑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選擇。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然性分析
通常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這些稅種各有不同的稅率、稅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因此,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是獨立的一個稅類。其主要特點是該類稅收自成收支體系,雖然劃入財政收支范圍,但專款專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以及工業化、城市化、科技現代化、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巨大的社會保障資金需求。基于這種國情的存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無疑是具有諸多積極意義的。
我國開征物業稅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我國開征物業稅的目的和理由著手,在借鑒當今世界各國有關房地產(物業)稅費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指出了我國開征物業稅的難點,并提出其現實選擇。
關鍵詞:物業稅國際慣例難點現實選擇
“物業”一詞源于香港和東南亞,其一般的含義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與其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等。物業是房地產(不動產)的別稱,物業稅即指房地產稅,是財產稅的一種。將現行不動產稅制改革為物業稅的目的和理由,學界較一致的認識為:一是我國現行不動產稅制存在諸多問題,改革勢在必行,如征稅范圍過窄,稅基覆蓋不全;計稅依據不科學;稅率設計不合理,畸輕畸重,妨礙稅收調節作用正常發揮;內外稅制不統一,有違國民待遇原則;稅費重復設置,收費過多過濫,企業負擔較重等。二是開征物業稅可降低目前過高的房價。據中國財經信息網披露,在我國的房價中,稅費及房產商利潤占到了60%,建筑成本只占40%.而在國外的房價中,建筑成本占房價的70%,稅費及房產商利潤約占30%.從理論上說,如果根據美英等國的經驗開征物業稅,在購買新房這一環節上,消費者至少可以減少10%~20%的購房成本,這樣可使居民的置業門檻相應降低,有利于房地產的合理流動和土地的集約經營。三是開征物業稅有利于避免批租制的弊端,抑制投資泡沫。四是開征物業稅有利于調節社會貧富差距。五是開征物業稅有利于與國際接軌。
一、當今世界各國房地產(物業)稅費政策的共同取向
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房地產(物業)稅費制度建設,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土地、房屋多為私有,因此土地房屋稅收關系比較明確。房地產(物業)稅收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礎之上的,雖然不同國家土地制度的差異導致了房地產(物業)稅收性質的不同以及征收方式和辦法的不同,但是總體來看都存在著共同的政策取向。通過對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肯尼亞、印尼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物業)稅費政策的比較研究,現將其共同點歸納如下:
(一)“統一名稱,合并征收”是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物業)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特征
開征物業稅研究論文
一、當今世界各國房地產(物業)稅費政策的共同取向
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房地產(物業)稅費制度建設,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土地、房屋多為私有,因此土地房屋稅收關系比較明確。房地產(物業)稅收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礎之上的,雖然不同國家土地制度的差異導致了房地產(物業)稅收性質的不同以及征收方式和辦法的不同,但是總體來看都存在著共同的政策取向。通過對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肯尼亞、印尼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物業)稅費政策的比較研究,現將其共同點歸納如下:
(一)“統一名稱,合并征收”是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物業)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特征
在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荷蘭等國家,房屋和土地是統一征稅的,如美國對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產稅,又稱不動產稅,且明確它的使用方向和范圍。在加拿大,擁有物業就需要向市政府繳納物業稅(或稱房地產稅),用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而中國目前卻是房產稅、土地稅分開征收。
(二)各國的房地產(物業)稅收完全是地方稅種,并且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這樣做的目的是把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有效地結合起來,一方面有利于激發地方政府征收房地產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擴大地方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投資規模,從而形成稅收收入增長的良性循環。例如美國,房地產(物業)稅由各市、鎮征收,除馬里蘭州1998年將征稅權上收到州政府之外,其他49個州都是歸地方政府征收,其房地產稅一般要占地方財政收入的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