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0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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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國家領土管理
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一個民族在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國家,這塊土地就成為了它的領土。國家在這確定的領土范圍內行使主權,包括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轄權和對領土內的資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凡是隸屬于一國主權之下的領土,都是該國領土,而不問該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狀態。因此,任何侵犯他國領土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一、國家領土
國家對其領土享有主權,國家的領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沒有確定的領土。國家領土由四部分構成:領陸,領水,領空,底土。
1.領陸亦稱陸地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陸地和島嶼。這是國家領土的基本部分,連成一片的領土,稱為“連續領土”。領土被海面或其他國家的領土隔開,稱為“非連續領土”。部分領土包圍在他國之內,稱為“飛地”。
2.領水是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領陸內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內海)和沿岸的“內水”和“領海”。內水是指領陸范圍內的所有水域。“領海”專指領海基線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內海,港口水域,內海灣,內海海峽)。“領海”是沿海國家領土主權向海洋擴展的部分,這部分海域受沿海國家主權的管轄和支配,領海的范圍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主權及與其陸地,領土及其水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島的情形下,則及于群島水域,以外的領域的一帶海域。
3.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的空氣空間,地球表面的上空。自從出現外層空間的概念后,分為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兩個空域,地面國的主權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氣空間。國家在領空有完全的主權。
透析國際法上的國家領土
摘要:領土是國家要素之一,也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要素之一,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是國家實行統治或管轄權的空間范圍,判斷一個國家對某一領土擁有主權,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證據。
關鍵詞:領土領土主權領土完整
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一個民族在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國家,這塊土地就成為了它的領土。國家在這確定的領土范圍內行使主權,包括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轄權和對領土內的資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凡是隸屬于一國主權之下的領土,都是該國領土,而不問該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狀態。因此,任何侵犯他國領土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一、國家領土
國家對其領土享有主權,國家的領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沒有確定的領土。國家領土由四部分構成:領陸,領水,領空,底土。
1.領陸亦稱陸地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陸地和島嶼。這是國家領土的基本部分,連成一片的領土,稱為“連續領土”。領土被海面或其他國家的領土隔開,稱為“非連續領土”。部分領土包圍在他國之內,稱為“飛地”。
漫談國際法上的國家領土
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一個民族在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國家,這塊土地就成為了它的領土。國家在這確定的領土范圍內行使主權,包括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轄權和對領土內的資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凡是隸屬于一國主權之下的領土,都是該國領土,而不問該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狀態。因此,任何侵犯他國領土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一、國家領土
國家對其領土享有主權,國家的領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沒有確定的領土。國家領土由四部分構成:領陸,領水,領空,底土。
1.領陸亦稱陸地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陸地和島嶼。這是國家領土的基本部分,連成一片的領土,稱為“連續領土”。領土被海面或其他國家的領土隔開,稱為“非連續領土”。部分領土包圍在他國之內,稱為“飛地”。
2.領水是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領陸內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內海)和沿岸的“內水”和“領海”。內水是指領陸范圍內的所有水域。“領海”專指領海基線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內海,港口水域,內海灣,內海海峽)。“領海”是沿海國家領土主權向海洋擴展的部分,這部分海域受沿海國家主權的管轄和支配,領海的范圍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主權及與其陸地,領土及其水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島的情形下,則及于群島水域,以外的領域的一帶海域。
3.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的空氣空間,地球表面的上空。自從出現外層空間的概念后,分為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兩個空域,地面國的主權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氣空間。國家在領空有完全的主權。
談論釣魚島領土爭端國際法
釣魚島群島包括主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依主島名而得名(日本稱之為所謂尖閣群島)。主島距我國臺灣地區基隆港僅約120海里,向來是我國臺灣地區的附屬各島。中日兩國關于釣魚島領土的爭端由來已久,爭端的核心問題是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及與之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的劃分,這也是近幾十年來乃至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中日兩國關系中最為敏感和棘手的問題之一。因此,從國際法的角度深入全面地闡釋中日雙方在釣魚島及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對于中國在解決爭端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緩和中日矛盾,促進亞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中日釣魚島紛爭之緣起及日本方面的主張
中日釣魚島爭端肇始于1969年,激化于1992年。1969年,美國海洋學家埃默里等人發表的《東海和黃海的地質構造和水文特征》一文提出“在東海中日韓大陸架交界處存在著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資源”。作為一個一直受資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擾的國家,日本開始對該地區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在對外戰略上實施了相對應的行動,這也使得中日關于釣魚島及相關海洋權益之爭有愈演愈烈之態勢。日本對釣魚島覬覦的另一個因素是其重要的戰略地位。釣魚島作為世界三大海路中的一個,日本全部石油輸入量的絕大部分經過釣魚島從波斯灣輸入,日本軍隊在東南亞的進出也必經此地。此外,位于釣魚島群島的中段、中國東海方向的正面的琉球群島和臺灣島加上九洲島,使中國東海海區與太平洋相分隔。一旦中日兩國發生戰爭,釣魚島可能會成為日本進攻中國臺灣乃至中國大陸的橋頭堡。
1992年聯合國公布了《國際海洋法公約》,有所謂“主權國家以200海里內的海域為其經濟專屬區”的條款,而釣魚島的實際價值便在于以釣魚島為中心,直徑為400海里的遼闊海域以及此海域內的海洋資源。這使釣魚島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了它本來的價值。也激化了事態的發展,政治利用和經濟利益的爭奪,使得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僵持不下。中日釣魚島爭端涉及的內容主要有釣魚島群島的主權歸屬以及與釣魚島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如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問題。在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上,日本提出了以下的觀點來論證其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合法性。第一,釣魚島群島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即1885年)以后,通過多次實地調查,在確認該島是無人島也沒有清國統治所及后,在明治二十八年(即1895年)的內閣會議上決定于島上建設標樁,正式將其編入日本版圖的;第二,在歷史與地理上,釣魚島群島始終是構成日本南西諸島嶼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于1895年生效的《馬關條約》第2條得自于中國清朝割讓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第三,基于上述第二條的理由,釣魚島群島不在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根據該和約的規定,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于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此外,1971年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也把該群島包括在歸還區域之內。在東海海洋權益方面,日本提出:第一,關于大陸架的定義和范圍,日本方面堅持大陸架為200海里,由此可以把釣魚島群島全部竊據①;第二,關于沖繩海槽在大陸架劃界中的地位,日本認為中日兩國共大陸架,沖繩海槽僅是大陸架連續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陸架主張不受沖繩海槽的影響,在中日兩國的東海大陸架劃界中應該忽略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第三,關于大陸架劃界的原則,日本方面提出所謂“中間線原則”,堅持沖繩海槽因素應不予考慮,認為中間線才是合適的界線;第四,關于島嶼海洋權益的②關鍵問題在于釣魚島群島可否享有200海里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日本方面堅持認為這些島嶼應該擁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其意圖非常明顯,就是力圖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劃為己有。
二、我國對釣魚島問題的態度與主張
淺析國內領土歸屬的法律問題
本文作者:曾皓工作單位:國防科技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領土爭端是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隱患,但傳統國際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規范,因此,國際司法機構在審理領土爭端案例時只得依據具體案情以及爭端當事國的權利主張,來適用并澄清、解釋、創新一些國際法規則。在國際司法實踐的推動下,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形成、發展,從而使得領土法更加具有穩定性、明確性與可預測性。這成為了領土爭端解決機制最顯著的新發展。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國際法院通常會先依據案情選擇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再依法確定一條劃分爭議領土的陸地邊界,最后還會考慮一些與領土爭端相關的其他因素,以求使最終劃定的邊界具有精確性與穩定性,從而公平合理地解決領土爭端。
一、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
國際法沒有明確規定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只規定了幾種領土取得方式,如先占、時效、添附、割讓、征服等。但是,由于領土爭端問題通常十分復雜,涉及各種法律原則在實際事實中的適用,難以簡單地適用某種領土取得方式來判斷爭議領土的歸屬。因此,國際司法機構并沒有將傳統國際法中有關領土取得方式作為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而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用了不同的判案依據。例如,條約、國家的單方面同意、有效占領、“保持占有”、國際司法判決、國際組織決議、衡平等等。[1]依據這些法律依據的性質與內容,可以把它們分為四類:國家的同意、第三方的判決或決議、歷史依據、國際法中的衡平。
(一)國家的同意
國家間就某一領土的歸屬所達成的合意,或者某國將其部分領土轉讓給他國的單方面同意是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首要法律依據。1.條約“約定必須遵守”原則規定,締約國必須善意地履行和遵守其締結的合法有效的條約。一旦締約國對特定事項所作出的明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條約生效后,該條約就應對在其有效期中所發生并在其規定范圍內的一切事實、行為或局面,支配當事各方的關系。因此,合法有效的條約是判斷爭議領土歸屬或劃界的首要法律依據。例如,在1994年“喀麥隆與尼日利亞間陸地和海洋邊界案”中,國際法院在經過審查認為1913年《英德協定》具有合法效力后,決定依據該條約劃定喀麥隆與尼日利亞在乍得湖地區與巴卡西半島的邊界,而沒有按尼日利亞方面所提出的“歷史性合并說”與“有效統治說”來劃界。一般而言,可用來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條約包括以下三種:(1)涉及戰敗國割讓其領土的媾和條約;(2)一國家把其擁有的領土轉讓給另一個國家的割讓條約;(3)有關國家就邊界的劃定,或者就原有的邊界正式標定或重新核定或調整等事項締結的邊界條約。2.國家的單方面同意在確定國際邊界的過程中,一個國家的單方面同意能為有關爭議領土的歸屬或邊界的劃定提供有力的法律證據,甚至可以使與其存在領土主權競爭關系的另一國的不完全或不合法的權利主張轉變為完全或合法的權利主張。例如,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為了尋找相對來說更有力的權利,法庭會相應地考察是否存在著一方承認過另一方權利或權利主張的事實,而且法庭的判決將會有利于能證明其權利或權利主張曾得到與之有競爭關系的另一方當事國的承認的當事國。由此可見,從一國單方面行為或是該國對他國主權要求的單方面承認而推定出來的隱含的單方面同意,也可以作為判斷爭議領土的法律依據。比方說,雖然一國簽署的割讓條約或邊界條約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已經發生領土的事實轉移,并且利益受損當事方對這種領土的非法變更或邊界的非法劃定予以承認,那么條約的有效與否都無關緊要了。具體而言,國家單方面同意主要包括默認、承認、放棄等等。
小議東亞領土和海洋權益的政治經濟
冷戰結束以來,東亞地區安全形勢持續趨緩,在總體上保持了和平與穩定。然而,地區內還存在著一些不安定因素,領土與海洋權益爭議是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中國和日本則是地區內與鄰國相關爭議最多的兩個國家。長期以來,中國與鄰國曾既有陸上爭議也有海上爭議,日本則只有海上爭議。此外,東南亞國家之間也有一些領土與海洋權益爭議。作為兩個地區大國,中日在傳統上分別被視為陸權國家與海權國家,其與周邊國家的爭議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基本上反映了地區相關爭議的概貌。
本文圍繞東亞中日俄韓及東南亞國家間爭議的6個主要案例展開研究,分析爭議發生的原因,概述爭議演變的狀況,探討導致演變的主要因素,總結爭議演變反映的相關國家間及整個地區內政治、經濟關系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決定了東亞領土與海洋權益爭議的過去與現在,而且將決定其未來;而后者的演變也將對前者的發展產生深刻的影響。
一、中蘇/俄邊界爭議
新中國成立后,在中蘇邊境上存在著三條界線:條約線、蘇圖線和實際控制線。條約線是19世紀中后期中俄間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所確定的國界線,根據這些不平等條約,沙俄把中國150多萬平方公里的領土據為己有;蘇圖線是蘇方地圖所標示的邊界線;實際控制線是中蘇雙方實際控制的邊界線。從條約線到蘇圖線再到實際控制線,蘇俄占領了中國更多的領土。由于三條界線并存,中蘇國界形成了許多爭議地區和爭議島嶼,總面積超過3.5萬平方公里。①
20世紀50年代初期,中蘇關系處于蜜月期,雙方爭議隱而不露。1958年,中國政府決定逐步解決與鄰國的邊界問題。此后,中蘇兩國政府開始進行勘界工作。最初的勘界工作基本是在友好、信任的狀態下進行的。然而,隨著中蘇兩黨發生意識形態上的嚴重分歧,兩國關系開始趨向緊張,邊境摩擦也隨之上升,1960年發生了中國新疆6萬多居民逃往蘇聯的嚴重事件。60年代初,兩國邊界問題被正式提到了談判桌上。
第一次談判于1964年舉行。當時中蘇關系尚未徹底破裂,雙方就東段邊界走向一度達成初步共識,后因意識形態斗爭因素加重而未能簽署協議。第二次談判(1969-1978年)因兩國關系全面破裂,并已發生過邊境軍事沖突,未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第三次談判(1987-1991年)隨中蘇關系正常化的進程而較快取得了進展。1991年5月,中蘇簽訂《中蘇國界東段協定》,基本解決了雙方邊界爭議最大也是最困難的部分。蘇聯解體后,日益加強友好合作關系的中俄兩國繼續談判,先后達成《中俄國界西段協議》(1994年)和《中俄國界東段補充協定》(2004年)。以2005年6月互換補充協定批準書為標志,兩國徹底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4300公里的邊界問題。
鄧小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鄧小平處理邊界領土爭端的獨特視角
【關鍵詞】鄧小平/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正文】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鄧小平戰略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和平解決我國與周邊國家之間領土爭端的重要指導原則。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認真研究、深刻領會、全面把握鄧小平的這一思想,對維護世界和平,擴大對外交流,實現睦鄰友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鄧小平“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戰略思想的形成過程
鄧小平“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戰略思想從萌芽到提出有一個逐步形成的發展過程。
由于歷史的原因,導致我國與周邊不少國家存在領土和海洋權益的爭端,如釣魚島問題、南沙群島問題、中印邊界問題、中俄邊界問題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或解決不妥,將嚴重影響我國與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系,決定著我國能不能獲得一個安全穩定的、一心一意從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和平環境。
法律地位關系影響論文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拋出“兩國論”,嚴重影響兩岸關系逐步緩和的格局。“臺灣法律地位”也再次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
一、關于“臺灣的法律地位”
2000年5月民進黨執政以來,陳水扁政權實際上仍堅持著“臺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自李登輝時期業已形成的立場,僅僅是因大陸和國際壓力,較為收斂而已。其應對大陸統一談判呼吁的四張牌是“對等、民主、和平、人權”,后三張牌都是為謀取其“對等”地位服務的。唱“黑臉”的呂秀蓮則又一次跳出來鼓吹“臺灣地位未定論”。不能簡單的將之看成早已駁倒批臭的陳詞老調,呂秀蓮的這一手可謂老調新唱。因為在50年代批判該論調時,著重于“臺灣不是歸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歸還給中華民國。”如今,呂秀蓮之流強調的是“日本雖放棄臺灣,但未明確歸還中國,故而臺灣有權獨立。”這是將“臺灣地位未定論”從其第一種含義轉向第二種含義,必須加以有針對性的痛斥和批駁。
(一)臺灣歷來處于中國主權之下
縱觀中國歷史,臺灣一直處于中國的領土主權之下。無論國際社會,還是海峽兩岸的人民,歷來都認為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不但是民族感情上的認同,而且是法律所認可的。
國際法上領土主權的概念源于民法上所有權的概念。民法上所有權包括對所有物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沒有所有權的人可以獲得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只有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所以,處分權使所有權中最具本質的權利。領土主權是國家對其領土的權利,包括對領土的所有權和管轄權,前者相當于一個處分權。國家在一定情況下將本國領土置于外國管轄權之下,正是行使對本國領土的處分權。換言之,在他國領土上行使管轄權的國家并不一定享有對該領土的處分權。因為,一個人不能轉讓不屬于他自己的權利,這是一項法律原則。在國際法上,對領土的占有往往先于對領土的所有,因為,有效控制是獲得領土主權的主要條件。事實上,自1662年鄭成功的收復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的近三百年來,除為日本非法占領近50年外,臺灣一直處于中國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
南海爭端國際法判定及籌劃
一、引言
多年來,各國侵犯我國海洋權益的行為屢見不鮮,因為其表現形式(如搶占島嶼和海域更名)與非法目的基本一致,所以個案分析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就地理位置而言,中菲海洋爭端①更具有代表性。2009年,“菲律賓群島領海基線法”將中沙群島的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的部分島嶼納入菲律賓管轄范圍內,這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而近來菲律賓官方擬將南海更名為“西菲律賓海”的行為也使中菲南海爭端日趨緊張。②2011年6月9日,越南在南沙群島萬安灘海域進行非法油氣勘探并驅趕中國漁船也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和海洋權益,四日后(即6月13日),越南在南海進行軍事演習,南海爭端逐步升級。菲律賓之所以恣意妄為,其根本動因在于搶奪海洋資源,而菲美共同防御條約則為其行動提供了威懾性的軍事保障。但是,中國的領土完整不可侵犯,主權問題不可談判,所以中菲南沙主權爭端不可回避,而爭端的有效解決也并非易事.為了和平而持久地解決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必須首先分析其國際環境和社會背景,為國際爭端的戰略制定提供理論依據,并進而決定具體的外交談判策略。南沙群島領土歸屬的法律分析和“國家安全原則”的正當性探討,可以為中國的外交談判提供理論支持,也有利于在法律解決途徑中提出合理的法律訴求。同時,爭端的國際背景和雙方主張的實證分析,也充分說明中菲爭端在南海沖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意義,該爭端的有效解決必將為其他南海爭端的解決提供了可供仿效的對策,也必將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在海洋法領域的實踐樹立典范。
二、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背景分析
現代海洋勘探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各國意識到海洋資源和海洋戰略的重要性。可以說,21世紀是海洋油氣的世紀,海洋將成為各國爭奪自然資源的主戰場。在這種背景下,“藍色圈地運動”風起云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所有締約國必須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聯合國劃界委員會提交外大陸架劃界案。①而以菲律賓為首的南海鄰國紛紛通過不同方式對中國的部分島嶼提出主權要求,②從而為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包括外大陸架)劃界提供所謂的法律依據。③在亞洲,南沙油氣占整個南海油氣資源的一半以上,有“第二個海灣”之稱。因此,菲律賓制定“群島基線法”,對中國南海中9300萬公頃的海域提出了領土主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既為發展中國家維護海洋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使海洋爭端出現了新的表現形態。各國開展“藍色圈地運動”的主要目的在于爭奪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海洋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主權權利及其劃界,取決于所依附的領土主權,沒有領陸(包括具有劃界效力的島嶼),就不可能主張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21世紀的世界地圖和各國的海洋劃界實踐已說明,領陸不可能再成為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法律依據。④在這種情況下,“藍色圈地運動”的合法依據,就是擁有海洋劃界效果的島嶼。這些島嶼的領土主權能派生出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所以,在“藍色圈地運動”的背景下,各國的海洋爭端⑤主要體現在或起源于島嶼主權爭端。在這些爭端當中,島嶼主權爭端最為復雜。國際上,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而在國內,領土是國家權力行使的范圍及其居民生活的物質基礎,而且領土主權爭端往往為國內政治和極端民主主義所利用。2002年5月7日,菲律賓參議員羅伯特?賈沃斯基(RobertS.Jaworski)提出一項決議案,要求參議院專屬委員會借提交外大陸架劃界案之機,進一步鞏固菲律賓對黃巖島、卡拉延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其他部分島礁所提出的權利主張,⑥中菲南海諸島主權爭端在某種程度上是菲律賓國會幕后推動的結果。⑦所以,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是整個南海最為復雜的海洋爭端。從地理劃界來看,在南海北部大陸坡不同深度的臺階上分布著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和中沙群島,在南部大陸坡上分布著南沙群島和南沙海槽。南沙群島為海底高原之上的環礁結構,這些珊瑚礁深淺不一,形成星羅棋布的島嶼、沙洲、暗沙和暗礁等。①除了中國和越南以外,南海鄰國都是群島國家,它們視海洋權益為立國之根本,而不論這些權益要求是否合法。在南海海域,中國要與菲律賓、越南、印尼、馬來西亞以及文萊進行海洋劃界。這些海洋劃界取決于南沙群島主權歸屬的最終解決,劃界目的在于確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從而獲得鄰近海域的自然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也就是說,不能根據它來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具有完全效力的島嶼,②則可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在南沙群島中,盡管有些島礁不具有海洋劃界效力,但是如果被確定為領海基線的基點,它便與合法領土一起產生海洋劃界效力,從而間接地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同時,島嶼領土的取得或領海基線的擴張,都可以使南海鄰國通過外大陸架劃界案的申請來進行“藍色圈地運動”。所以,中菲南海諸島主權爭端的產生、特性及其解決途徑,在南海爭端中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代表性。
三、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國際法研判
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焦點在于:中國認為南沙群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其合法性根源于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而菲律賓則先后以“先占”行為和“國家安全原則”為由對南沙群島主張領土主權。所以,南沙群島主權歸屬的實證分析包括:中菲兩國的先占行為和菲律賓提出的“國家安全原則”。中國對南沙群島享有的領土主權,取決于傳統領土取得方式的有效性,在現實中又與國家主權密切相聯系。如果中國的先占行為早于菲律賓的“先占”行為,且符合有效治理的條件,那么菲律賓就無法依據先占原則要求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國家領土的傳統取得方式有先占、時效、添附、征服以及割讓,新方式有民族自決和全民公決,而現代國際法所確認的合法方式并不包括“國家安全原則”。③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國際法分析主要以先占原則為基礎。先占原則有兩個構成要件:對象為“無主地”;行為是有效占領。所謂“無主地”就是無國之地。④而“有效占領”是指占領者有效行使主權,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通常發展為“保持占有原則”和“有效治理原則”(effectivités)。根據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南沙群島是中國人最先發現和命名的“無主地”,漢朝時,中國已發現南沙群島到印度洋的航線。中國人最先開發和經營南沙群島是在明清時期,中國人在南沙海域捕魚并在一些島上居住。這些都是符合先占原則要求的先占事實。中國最早對南沙群島宣示領土主權是在唐宋時期,南沙群島劃歸瓊州府管轄。元朝和明朝時,海軍一直巡邏于南沙海域,并將其列為海軍防守范圍。這些歷史事實說明,中國的先占行為也符合“東格陵蘭法律地位案”所確立的有效治理要件。⑤因此,“傳統海疆線”之內的島嶼都應是中國的領土。中國“傳統海疆線”之內的大部分島嶼在解放前由國民黨駐軍,且上面都立有主權碑。國民黨撤軍后,只留下太平島,其他許多島嶼被菲律賓、越南等國家非法占領。新中國成立后,根據相關的國際法規則,這些島嶼的主權毫無疑問應歸屬中國。盡管菲律賓先前通過1898年美西《巴黎和約》來確立其“條約界限”,從而擴大領海界限,①但是根據該條約及其后續的國際條約,南沙群島完全在菲律賓領土范圍之外。20世紀70年代以前,菲律賓的諸多領土法令也承認了這一點。而被菲律賓宣稱擁有主權的黃巖島,位于中沙群島,向來就在中國的主權管轄范圍之內。菲律賓在1997年之前亦從未對黃巖島提出過任何領土要求。1978年菲律賓地圖與資源信息權威的地圖也沒有把黃巖島標為菲律賓的領土。②根據1935年菲律賓憲法,黃巖島位于東經117°44''''—117°48'''',明顯不在“條約界限”(東經118°—127°)范圍內,根本不屬于菲律賓領土的一部分。因此,中國對南沙群島和黃巖島的領土主權是無可置疑的。
一個中國原則與國際法研究論文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捍衛自己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斗爭中形成的。堅持這一原則是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根本基礎和前提。“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僅具有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而且具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
一、“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闡明“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首先必須明確“一個中國”原則中的“中國”在國際法上指的是什么。中國自作為近代意義上的國際社會成員以來,它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就一直是十分確定的: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具有包括臺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始終在該領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國家內外事務的政府、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中國在國際法上作為國家的存在正是由這四項要素所決定的。中國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曾有過不同的名稱或國號,從“大清帝國”到“中華民國”再到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所有這些不同名稱或國號均不涉及決定中國在國際法上存在的上述四項要素,換句話說,盡管中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過不同的名稱或國號,但是它們所指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即同一個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承受者。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并沒有因中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改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存在也沒有因其使用不同的名稱或國號而受到影響。
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并不因為這個國家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受到影響,這是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這項原則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分肯定。例如,阿比西尼亞改名為埃塞俄比亞,波蘭人民共和國改名為波蘭共和國,柬埔寨王國改名為民主柬埔寨,后又恢復為柬埔寨王國。這些國家名稱的改變都不影響它們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凱爾森在《聯合國法》一書中曾明確指出,“一國有權改變自己的名稱”。中國現在的國家名稱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經代表提議一致通過的。今天,在國際法上凡是提到中國,所指的就是其國家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
在國際法上,一國國內的社會政治結構因革命發生根本變化,從而引起該國政府的更迭,同樣不使該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響。這也是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這一原則同樣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分肯定。法國自1789年以來就經歷了一系列的革命,從王國變為共和國,后變為帝國,又從帝國變為王國,最后又恢復為共和國。就國際法而言,所有這些變化僅是引起了國際社會中代表法國的政府的更迭,但是法國始終保持為同一個國際法主體。這便是國際法上的所謂“國家繼續”原則。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強調的,一個國家作為國際人格者的連續性,并不因革命而受到影響,革命的效果雖然可能導致一個政府在一段期間內未能獲得外國的承認,但是并不破壞這個國家的國際人格。臺灣學者丘宏達教授對此表示贊成。他在其編著的《現代國際法》一書中說道:“政府變更所導致之結果,應是屬于一國國內法律秩序規范的問題,在原則上不應發生國際上之反響;因為在國際上其所代表的國際法主體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論政府型態是由帝制變為共和,或由共和變為帝制;亦不論其變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憲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國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來,從清政府到中華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經遞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取得勝利,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僅僅意味著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合法代表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變為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國際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并不對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產生任何影響,包括臺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也未因此而發生從中國這個國際法主體向任何別的國際法主體的移轉,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然如故。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歷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