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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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論文
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從而確認了法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公司具有法律所賦與的獨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獨立于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成為可能。公司法人人格的后果是使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股東投資的財產與公司所有的財產相分離,股東在享有公司可得利益時,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的有限責任可以保障股東在投資后,不會因為公司的經營決策的失敗,就公司的債務而影響其個體的利益,使股東取得預期利潤成為可能,減少了其投資經營風險,提高了股東作為投資人的積極性,使得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得以擴大,實現法人制度的社會經濟價值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
公司具有人格是一種抽象概念,公司是股東實現取得利益的一種形式,公司在經營上仍要通過股東的行為開展經營活動,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受控于股東的行為,公司在經濟上不可能獨立于股東。如股東在不受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必然為了追求最大利潤的實現而濫用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由于缺乏維護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如果沒有法律約束公司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必將對社會公正、正義的實現產生影響。為了杜絕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發生,及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行司法補救,必須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進行處罰和限制,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進行補救,這種情況下,就產生和發展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最早為美國立法所首創。1993年我國公司法頒布,確立了法人人格獨立的基本理論依據和制度基礎,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實踐中,同進也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使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成了一些人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現在:
(1)出資不實。公司的出資者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或在出資后抽逃資本,使公司清償債務能力減弱,而股東卻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2)脫殼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資不抵債或為逃避債務,將公司的優質資產通過重組、分立、設立子公司等方式成立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公司,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法人人格獨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股東的投資風險進而促進投資興業,繁榮社會經濟。但是,這種制度并沒有完全按照設計者的意愿運作,在實施中出現了設計者當時不曾想或無法想到的問題,尤其是現實經濟生活中,由于人們在觀念和制度上將公司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制度絕對化,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當了投資者的保護傘,也成為了舞弊者的護身符。面對實踐中遇到的種種事與愿違,從美國判例法中走出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為法人人格制度的修正與完善打開了一扇窗。雖然公司人格否認已成為英美法國家普遍適用的制度,但其在我國卻是剛剛走進公司法的制度體系當中,理論界一般認為2006年1月1日的《公司法》是我國正式引入這一制度的標志。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已大膽導入了這一制度,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確地規定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立法例。但是,由于該條表述過于抽象,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還在持觀望態度。所以,目前尚未發現援引該條而作出的典型判例。基于此,本文對在實踐中如何完善這一制度表達了作者的觀點。
關鍵詞公司人格否認;適用;完善建議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學者一般認為,公司人格否認(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制度首創于美國,1905年美國法官桑伯恩(Sanborn)在密爾沃基冷藏運輸公司一案的判決中首開公司人格否認的先河,其后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制度并被英、德、日等國所繼受。它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項,否認公司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目標。我們知道,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擁有獨立的財產,并以自己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開,公司債權人不能繞過公司而向股東行使債權,這就是股東有限責任存在的前提基礎。公司的獨立責任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對公司人格的否認實質就是對股東有限責任的否認,是債權人推倒公司獨立責任這層保護屏障要求公司股東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措施。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否認,并不是全面地、徹底地、永久地否認其人格,而只是在個案中因公司法人人格被不合目的性的運用而否認其法人人格,是個案的、暫時性的否認,這并不影響該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繼續合法存在。正如一些美國學者所言:“在由公司形式所豎立起來的有限責任之墻上鉆一個孔,但對被鉆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這堵墻依然矗立著。”
1.我國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性及緊迫性
公司是一種工具,是市場主體在參與競爭中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理性選擇。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商品經濟意識的提高,參與市場競爭并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使經營各種行業的公司在國內遍地開花,市場一度呈現出一片繁華似錦、欣欣向榮的景象。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制度安排使各類投資者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方面不擇手段的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又在悠然享受著有限責任的安全庇護而無所顧及。于是在實踐中,一些股東大肆玩弄金蟬脫殼的陰謀,濫用公司人格,轉移公司財產,欺詐債權人,一些公司借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之名逃廢債務,如果債權人找到公司,則公司高管說公司經營不善,無錢可還;如果找到公司股東則股東又以自己只承擔有限責任,對公司債權不負責任為由予以拒絕,此時債權人隔著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面紗對自己的債權無能為力,而已有的法人制度安排也使法官對債權人的無奈望塵莫及。法律制度的設計在于實現公平和正義,而面對現實中已經出現的種種對債權人的不公平和不正義,如果我們仍然無動于衷,則必然會導致原有的制度設計在實踐中背離初衷。加之此次修改的《公司法》大幅度降低了公司準入的門檻,給予了設立者更大的自治空間,如果沒有一把懸在居心不良的股東頭上的利劍,則公司人格被濫用的現象將更加嚴重,此時對法人人格制度的修正已為義不容辭,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呼之欲出。
小議民主制度下的理想政治人格探究
[摘要]早期現代化理論認為技術和制度在現代民主化過程中起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隨著現代化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深刻的認識到民主化與人的思想、觀念、態度及價值之間有密不可分的聯系,人們的心態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國家民主化進程。事實上,每一項先進的現代制度要獲得成功,取得預期的效果,必須依靠運用人的現代人格、現代品質。現代化的關鍵是人的現代化,民主政治也需要依靠“民主人”來維系和支撐。基于以上的認識,二戰以后,西方許多學者開始從社會心態、個人心理來研究政治問題。本文就已有的關于對民主政治人格的各種主要觀點做一個理論綜述。
[關鍵詞]民主制;政治心理;政治人格
歷史唯物主義認為人們的意識、心理等精神現象都是第二性的東西,是一定的社會存在所決定的。但人們的意識、心理也對一定的社會存在具有反作用。政治心理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就是這種反作用的具體表現。人們在尋求政治變革的根源時,不僅僅需要注重一般的闡述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不相適應的矛盾運動,也不能忽視活躍于社會運動基本規律之間的中介因子之一———政治心理的重要作用。事實上,政治心理不僅是政治變革的動因之一,也是政治力量的組合與分化的重要原因,產生政治行為的前提條件。美國學者英格爾斯在《走向現代化》一書中指出,許多致力于實現現代化的發展中國家,正是經歷了長久的現代化劇痛和難產之后,才逐步意識到國民心理和精神還被牢固的鎖在傳統意識之中,構成了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嚴重障礙。同樣,梁啟超、孫中山等思想家、革命家在致力于改進中國社會時,也將改造國民性放在了首位。正所謂“欲鞏固國體,必先鞏固人心”。正是在這片研究“心理革命”的新領域中,一些學者從建立民主政治的角度,對現代社會中公民應當具有的政治心理素質進行了一系列的闡述和總結。
許多的學者都認為積極參與政治、關心政治、了解政治并影響政治的公民是公民政治的重要基礎,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
1.科恩的觀點。在這方面的研究中,科恩的研究最為細致。他把民主政治能否實施與其社會成員的素質和心態相聯系,認為在建立一個民主社會所需的各項條件中,心理條件是最基本的。而心理條件就是社會成員實行民主時必須有的性格特點和思維習慣與態度。如果這些氣質在公民中達不到一定的普遍程度,教育機構也好,新聞媒介也好,交流藝術也好,都不會得到很到的發展機會。
具體來說,民主心理條件包括以下內容:(1)相信錯誤難免。在實踐中,絕不認為任何有關實施、主義或道德原則的見解是絕對正確的,無改善的余地。(2)重視實踐的驗證。民主國家的公民必須重視實踐。公民必須樂意把各種各樣的提供選擇的解決辦法付諸檢驗,首先是辯論的檢驗,適當時也訴諸實踐的檢驗。(3)持批判態度。民主國家的公民對待他們的領導人應該持批判態度。成功的民主要求公民在于民選官的信任中摻和一些批判精神,即對當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目的是為了市政府和官員免于常出錯誤,為了必要時可迅速挽回一些有害的影響。(4)要有靈活性。公民一方面在思想上應作好對各種改變的準備。而且更應積極地愿意看到社會處于不斷改變之中,樂于使自己的生活與之協調。(5)要有現實的態度。必須要認識到,社會問題不會有一了百了解決辦法,調整與改進人類制度將繼續不斷,永無盡期。民主是建基于并非毫無瑕疵的人與制度之上的。(6)愿意妥協。民主國家的公民需樂于以妥協辦法解決他們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條件中,這是最重要的,因為沒有妥協就沒有民主。(7)能容忍。民主國家的公民必須容忍。首先,最基本的是要容忍不守成規。既要保護社會中少數人的不合常規的行為。第二個層次,民主國家的公民不僅樂于讓別人過他們自己的生活而不加干涉,而且必須容忍別人直接反對自己的信念和原則。在第三層次上,民主國家的公民必須容忍甚至是懷有惡意或出于愚蠢的反對。(8)要客觀。它包含著社會成員要承認社會內部不同種類的利益集團。考慮他們任何具體爭端時,必須權衡有關的不同層次的利益。(9)要有信心。民主國家的公民必需相信他們的集體能力能管理自己。社會成員作為個人,作為一個社會,都必須對他們自己有懷有信心,必須樂于依照這種自信采取行動。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完善研究論文
摘要法人人格獨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股東的投資風險進而促進投資興業,繁榮社會經濟。但是,這種制度并沒有完全按照設計者的意愿運作,在實施中出現了設計者當時不曾想或無法想到的問題,尤其是現實經濟生活中,由于人們在觀念和制度上將公司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制度絕對化,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當了投資者的保護傘,也成為了舞弊者的護身符。面對實踐中遇到的種種事與愿違,從美國判例法中走出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為法人人格制度的修正與完善打開了一扇窗。雖然公司人格否認已成為英美法國家普遍適用的制度,但其在我國卻是剛剛走進公司法的制度體系當中,理論界一般認為2006年1月1日的《公司法》是我國正式引入這一制度的標志。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已大膽導入了這一制度,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確地規定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立法例。但是,由于該條表述過于抽象,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還在持觀望態度。所以,目前尚未發現援引該條而作出的典型判例。基于此,本文對在實踐中如何完善這一制度表達了作者的觀點。
關鍵詞公司人格否認;適用;完善建議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學者一般認為,公司人格否認(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制度首創于美國,1905年美國法官桑伯恩(Sanborn)在密爾沃基冷藏運輸公司一案的判決中首開公司人格否認的先河,其后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制度并被英、德、日等國所繼受。它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項,否認公司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目標。我們知道,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擁有獨立的財產,并以自己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開,公司債權人不能繞過公司而向股東行使債權,這就是股東有限責任存在的前提基礎。公司的獨立責任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對公司人格的否認實質就是對股東有限責任的否認,是債權人推倒公司獨立責任這層保護屏障要求公司股東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措施。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否認,并不是全面地、徹底地、永久地否認其人格,而只是在個案中因公司法人人格被不合目的性的運用而否認其法人人格,是個案的、暫時性的否認,這并不影響該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繼續合法存在。正如一些美國學者所言:“在由公司形式所豎立起來的有限責任之墻上鉆一個孔,但對被鉆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這堵墻依然矗立著。”
1.我國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性及緊迫性
公司是一種工具,是市場主體在參與競爭中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理性選擇。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商品經濟意識的提高,參與市場競爭并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使經營各種行業的公司在國內遍地開花,市場一度呈現出一片繁華似錦、欣欣向榮的景象。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制度安排使各類投資者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方面不擇手段的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又在悠然享受著有限責任的安全庇護而無所顧及。于是在實踐中,一些股東大肆玩弄金蟬脫殼的陰謀,濫用公司人格,轉移公司財產,欺詐債權人,一些公司借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之名逃廢債務,如果債權人找到公司,則公司高管說公司經營不善,無錢可還;如果找到公司股東則股東又以自己只承擔有限責任,對公司債權不負責任為由予以拒絕,此時債權人隔著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面紗對自己的債權無能為力,而已有的法人制度安排也使法官對債權人的無奈望塵莫及。法律制度的設計在于實現公平和正義,而面對現實中已經出現的種種對債權人的不公平和不正義,如果我們仍然無動于衷,則必然會導致原有的制度設計在實踐中背離初衷。加之此次修改的《公司法》大幅度降低了公司準入的門檻,給予了設立者更大的自治空間,如果沒有一把懸在居心不良的股東頭上的利劍,則公司人格被濫用的現象將更加嚴重,此時對法人人格制度的修正已為義不容辭,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呼之欲出。
人格權制度的完善分析探索
摘要: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一方面人們越來越重視人格權的價值,另一方面人格權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國《民法通則》中關于人格權的制度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從應增設一般人格權制度、人格權主體應擴張、具體人格權的發展、關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網絡環境環境下人格權的保護等五個方面來探討了如何完善人格權制度,促進人格權法的制定。
關鍵詞:人格權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
人格權是現代世界各國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并隨著社會的進步愈來愈為各國所重視。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其含義有三方面: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1]。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們就享有人格權。而且人格權的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為,而且由法律直接賦予;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維護人格獨立所必需的,人格獨立是人區別于普通動物而成其為“人”的根本標致,人格權是自然人人格獨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總和。我國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就非常重視對人格權的保護,不僅將“人身權”獨立作為一節,而且非常明確地規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各種人格權。這種對人格權的尊重和保護的態度使得《民法通則》在海外贏得了“中國的人權宣言”的美譽。可以說,《民法通則》的頒行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民主法制事業的進程,標志著中國的人格權制度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事實也證明了近二十年人格權也確實解決了大量的人格權案件,更好地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民法通則》關于人格權的制度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另外自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經濟和大眾傳媒的發展,人格受侵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大,而人們自我的保護訴求方同時增大,因此,在當前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加強并完善人格權制度是完善我國民法立法的重要步驟。人格權在今后的發展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般人格權制度的民事立法
(一)我國民法典應規定一般人格權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采取了列舉各種具體人格權的方式,對公民和法人的各項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規定,但并沒有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定。一般人格權在立法上正式出現于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典。二戰后德國法院發展了“一般人格權”達到概念。時至今日,許多國家或法律上或學術界都承認一般人格權為完善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提供切實可靠的依據。一般人格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體普遍性。一般人格權不為公民所獨有,法人也享有一般人格權,而具體的人格權則不同,有的為公民所獨有,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2.權利客體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權的客體是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但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體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3.權利內容的廣泛性。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包括具體人格權的內容,但對于具體人格權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也都包含在一般人格權之中。它不僅是具體人格權的集合,而且為補充和完善具體人格權立法的不足提供切實可靠的法律依據。人們可以依據一般人格權,對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損害,但又不能為具體人格權所涵蓋的行為,依據一般人格權的法律規定,尋求法律救濟。一般人格權還具有三項基本功能:1.解釋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權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性,使它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決定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性質,具體內容以及與其他人格權的區分界限;2.創造功能。人格權是一種“淵源權”它是具體人格權的淵源權,從中可引起具體的人格權,近些年來一些新的具體人格權利的產生,無一不是依據人格權的淵源而創造出來的;3.補充功能。一般人格(整理)權也是一種彈性權利,具有高度包容性,即可概括現有的具體人格權,也可創造出新的人格權,還可對尚未被具體人格權確認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發揮其補充的功能,將這些人格權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權進行法律保護。當這些沒有被具體人格權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即時依侵害一般人格權確認具為侵權行為,追究侵公責任,求濟受害人[2]。而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僅規定具體人格權,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這就嚴格限定具體人格權的范圍,從而使人格權制度成為一個封閉的體系,并使對一些新的人格利益或于各種具體人格權不完全相同的人格利益,難以獲得法律保護,而且僅有具體人格權制度。沒有一般人格權制度在體系上是不完整的,并難以解釋對具體人格權保護的目的。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以人為本”,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就要正視人的地位,要發揮人的作用,要滿足人的利益,要體現人的權利,要維護人的尊嚴。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我們最根本的利益,我們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而這一切首先需要我們在立法上給予一個保障。需要一個更全面,更開放,更完善的人格權制度。而這也是人格權制度發展的時代機遇和基礎。綜上所述,確有必要在民法上建立一般人格權制度從而促使人格權制度日趨完善。另外我認為要想更有利于全面保護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人格權主體也應擴張。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摘要:關聯交易是一種不為法律禁止的客觀存在,然而,由于關聯方之間存在的特定利益關系,關聯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不公平及濫用的巨大風險,因此,關注和規制關聯交易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本文從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出發,對關聯交易行為中引進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認關聯交易債權人利益保護
公平、正義是法的永恒價值目標。雖然利益是市場經濟中各種商事主體追逐的目標,但這種趨利行為不應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權利行使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基礎上。
關聯交易是伴隨著公司制企業的發展和以公司為聯結點的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較為復雜的經濟現象。作為關聯各方實現利潤追求的手段,關聯交易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降低交易費用等功能,因而在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也為各國法律所認可。然而,由于關聯方之間存在的特定利益關系,關聯交易不可避免地產生交易上的不公平,而給其他利益主體造成損害,從而最終背離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當然,“關聯交易本身并不就是一種犯罪、侵權或必然地侵害公司利益,它只是一種事務的狀態(astateofaffairs),或者說是一種潛在的風險(acontingentrisk)。”但正是因為這種風險及人們對其公平性的疑慮,長期以來法律為了維護交易的公平和平安,在關聯交易的規制上進行了種種的嘗試和努力。
本文試從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出發,對關聯交易行為中如何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進行有益的探索。
一、關聯交易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對我國公司法形成的挑戰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研究論文
我國從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基于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開始大規模的設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為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模式。一般說來公司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過公司的人格獨立――有限自然責任制度發揮的,公司法的許多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該制度決定的。但是縱觀公司的發展史,公司的人格獨立之于社會經濟生活卻表現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動了投資的增長和資本的積累,使資合公司很快普及于商界;另一方面,則對債權人有失公正,既為股東的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機會,又成為規避侵權責任的工具,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公司問題”。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有許多“公司問題”已經初露端倪,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公司問題”的規則措施,有關法律并無明顯規定。以下是筆者就通過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進行分析,希望能對“公司問題”的解決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國家又稱其為“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ionveil)。一般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當適用法人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會帶來不公正時,法律不考慮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蓋的經濟實情,在司法程序中責任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①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最初為美國立法所首創。二十世紀初,美國法官Sanborn在“UnitedStatesV.MilwanleeRefrigerectorsTrainsityCo.”(142F.2d247,255C.C.E.D.Wis.1905)一案中的判決寫道:“...如果確定一種原則的話,那就是,公司被作為一種法律實體(alegalentity)是一般原則,除非出現了相反的情況;但是,法律實體被用來妨礙公眾便利、庇護不法行為,保護欺詐或者包庇犯罪行為時。法律將會視法人為無權利能力的數人組合體(個人合伙)...”②由于這種原則和例外已被作為否定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司法規則而被固定下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設立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以后為德、法、英等國家和地區所仿效。大陸法系國家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美國法院首倡之后,在判例中陸續得到確定的。德國稱其為“直索”制度,即是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令債權人穿越法人的獨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東直索,法院賦予債權人“直索權”。德國聯邦法院在BGHZ10.205.54.222.380等判例中指出。“一般不輕易置法人獨立人格于不顧,但如果生活實際現象及事實均有排除法人權利的主體獨立性之必要時,應不考慮法人的獨立人格。”③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日本則將其稱為“否認法人格”,日本學者森木滋在《論人格的否認》一書中所述極為簡便鮮明:“如果法人之設立出于不法目的,或有違建立法人制度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根本價值,法律自然有權剝奪法人的人格而否認之存在。”
從以上各國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價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產生,首先體現了法律對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的追求。當一項業已確立的制度適用的結果違背了法律確立該項制度的本來意圖,甚至完全走向其反面,進而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法律對正義的追求要求對其進行修改。其次,這一制度的確立和適用有力地維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得在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失衡的股東、公司、債權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又趨于平衡,從而在新的條件下維護了交易的安全,充分體現了公司法維護股東、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表明了法律這樣的一種價值取向,法律既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獨立法人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不正當的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必須的、有益的補充,使第三者在相互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利。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缺陷論文
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從而確認了法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公司具有法律所賦與的獨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獨立于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成為可能。公司法人人格的后果是使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股東投資的財產與公司所有的財產相分離,股東在享有公司可得利益時,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的有限責任可以保障股東在投資后,不會因為公司的經營決策的失敗,就公司的債務而影響其個體的利益,使股東取得預期利潤成為可能,減少了其投資經營風險,提高了股東作為投資人的積極性,使得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得以擴大,實現法人制度的社會經濟價值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公司具有人格是一種抽象概念,公司是股東實現取得利益的一種形式,公司在經營上仍要通過股東的行為開展經營活動,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受控于股東的行為,公司在經濟上不可能獨立于股東。如股東在不受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必然為了追求最大利潤的實現而濫用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由于缺乏維護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如果沒有法律約束公司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必將對社會公正、正義的實現產生影響。為了杜絕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發生,及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行司法補救,必須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進行處罰和限制,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進行補救,這種情況下,就產生和發展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最早為美國立法所首創。1993年我國公司法頒布,確立了法人人格獨立的基本理論依據和制度基礎,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實踐中,同進也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使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成了一些人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現在:(1)出資不實。公司的出資者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或在出資后抽逃資本,使公司清償債務能力減弱,而股東卻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2)脫殼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資不抵債或為逃避債務,將公司的優質資產通過重組、分立、設立子公司等方式成立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公司,損害債權人的利益。(3)人格混同。公司與股東應是兩個法律主體,但在我國實踐中,很多股東將公司與股東混為一體,公司與子公司資產混同,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個人債務與公司債務混同,任意轉移公司的資產,往往現窮廟富方丈現象。(4)不當控制。股東利用其公司的控制作用,經公司名義承擔個人債務,挪用公司資產,為股東個人利益讓公司負擔與其經營無關的風險,或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司或債權人利益。為遏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根據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成為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依據,此外我國也曾作出過相關批復、司法解釋,以彌補企業法人制度的不足,在一定范圍內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對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的法律救濟不足,權利人的權利難以保護,故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勢在必行。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不否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對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因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不當的行為,導致公司的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目的是通過相對地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東對其過錯行為對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損害直接承擔責任,制約股東的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公平。其本質是為了防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來規避法律,從而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和合同義務,保障債權人及其它合法權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形式的公平與實質公平相統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補充,但如不恰當適用,會導致法人制度處于不穩定狀態,無法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也違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創立的目的。故正確認識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要件,有著重要意義。具體而言,筆者認為,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對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對濫用法人人格行為的否認。②股東有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使用的前提。③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④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⑤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適用。否則就違背了法人人格制度。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及完善我國新修訂頒布的《公司法》從立法角度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存在著不足,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得到完善。(一)未明確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公司法第二十條雖規定了當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損害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在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權人損失時,由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有悖于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人格制度。(二)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有時也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公司法中僅規定股東因其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濫用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情況下,股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卻未作規定,而實踐中因股東的濫用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卻很普遍,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中的漏洞,使股東合法對其濫用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所造成的損害逃避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必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誠信社會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參考書籍1、李國光《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的若干問題》2、周衛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淺論》
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構成了現代公司制度的兩大基石,亦是我國公司立法的基本理論依據和和制度構建基礎,為我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發展市場經濟立功甚偉。但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過分強調分散股東的投資風險,而削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我國經濟生活中逐漸異化成一些不法投資者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承擔和社會責任的工具。為克服上述缺陷,平衡在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風險分配,本文通過對我國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現象的分析和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介紹,提出我國應大膽借鑒國外先進立法、審判經驗,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于司法審判實踐,并隨之修訂有關成文立法,以重點規制幾類常見的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完善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關鍵詞」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有限責任直索人格否認
一、引言
2001年12月11日我國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世”對我國的工業、農業、第三產業都將帶來非常大的沖擊。但更深層次的沖擊是發生在體制層面,尤其是經濟商事立法方面。我國現行《公司法》雖曾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發揮過巨大作用,但其離WTO體制及國際慣例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適用于司法審判實踐時亦有捉襟見肘之虞,故在諸多方面亟待修改和補充,公司法人人格理論便是其中之一。本文擬就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所存缺陷及如何完善略陳管見,期收拋磚引玉之效。
二、現行《公司法》確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及缺陷
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頒行后,公司法人制度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模式在我國被確立了下來,而該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成為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的民事主體。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探究論文
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從而確認了法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公司具有法律所賦與的獨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獨立于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成為可能。公司法人人格的后果是使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股東投資的財產與公司所有的財產相分離,股東在享有公司可得利益時,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的有限責任可以保障股東在投資后,不會因為公司的經營決策的失敗,就公司的債務而影響其個體的利益,使股東取得預期利潤成為可能,減少了其投資經營風險,提高了股東作為投資人的積極性,使得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得以擴大,實現法人制度的社會經濟價值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
公司具有人格是一種抽象概念,公司是股東實現取得利益的一種形式,公司在經營上仍要通過股東的行為開展經營活動,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受控于股東的行為,公司在經濟上不可能獨立于股東。如股東在不受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必然為了追求最大利潤的實現而濫用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由于缺乏維護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如果沒有法律約束公司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必將對社會公正、正義的實現產生影響。為了杜絕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發生,及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行司法補救,必須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進行處罰和限制,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進行補救,這種情況下,就產生和發展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最早為美國立法所首創。1993年我國公司法頒布,確立了法人人格獨立的基本理論依據和制度基礎,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實踐中,同進也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使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成了一些人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現在:
(1)出資不實。公司的出資者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或在出資后抽逃資本,使公司清償債務能力減弱,而股東卻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2)脫殼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資不抵債或為逃避債務,將公司的優質資產通過重組、分立、設立子公司等方式成立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公司,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