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學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0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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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學方法論探討論文
一、方法論基本問題
方法,一般是指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徑、手段和規則的總和。方法總是作為一個系統而存在的,一般包括目的方向選擇、途徑選擇、策略手段選擇、工具選擇以及操作程序選擇等五個層面的方法。1
方法是人們實踐活動的產物,并隨著人類實踐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方法按其適用的領域和層次可分為三類:哲學方法、一般科學方法和具體科學方法。具體科學方法是適用于各門具體科學的特殊方法,它一般僅在本學科或相臨學科領域內適用。一般科學方法是適用于諸多學科領域、帶有一定普適性的方法。哲學方法是適用于人類活動一切領域的具有最高普適性的方法。2
方法論是關于方法的理論,它所研究的主要問題包括方法的內在結構、方法的本質與特征、方法的來源與發展、方法的分類、方法的功能評價以及方法的選擇與運用等一系列最基本的問題。3
與方法的分類相對應,方法論也可分為三個層次:哲學方法論、一般科學方法論和具體科學方法論。三個層次的方法論之間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它們既互相區別、互相聯系又互相影響、互相補充。哲學方法論在最抽象的層次上研究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對人類的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一般科學方法論是對哲學方法論的具體化,它在哲學方法論的指導下研究一般科學方法的基本問題。具體科學方法論又是對一般科學方法論的具體化,它在哲學方法論和一般科學方法論的指導下,研究本學科方法的基本問題。哲學方法論可以吸收一般科學方法論的新成果,一般科學方法論也可以吸收具體科學方法論的新成果。三個層次的方法論渾然一體,組成更為深層意義上的方法論體系。
稅法學方法論屬于具體科學方法論,它所研究的是在稅法學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的最一般的問題。稅法學方法論需要在哲學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指導下,結合稅法學自身的特點與需要來建構。它所研究的主要課題是稅法學方法的結構、特征、來源、分類、功能評價及其選擇與運用等最基本的理論問題。
小議稅法學研究的現狀與反思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稅法研究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徘徊的狀態,而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研究方法尚顯單一、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論資源等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應當加強稅法學界的研究合作,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主體作用,通過研討會、課題協作、創辦《稅法論叢》的形式促進中國稅法研究的進步;其次應當重點培養稅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高級專門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為稅法學的發展壯大夯實必要的基礎;最后應當……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其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含著大量的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除此之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保護措施還必須借鑒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能深入稅法的制度設計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救濟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所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分借鑒相關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更正完整和豐富。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單一,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尤顯欠缺。經濟學者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注釋,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基本上屬于被人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的功能不僅在于保障政府正當行使職權,同時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薄弱。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程序優化設計,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地方。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稅法學目前仍然在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國稅法立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其中法律規范的內容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性,所以人們勉強還能接受稅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不管在位階上它是屬于財政法、經濟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現狀而言,中國稅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的確令人擔憂。作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首先,應該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其次,應該形成比較完整的學科理論體系;再次,還應該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該學科應該具有豐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論資源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對照這些要求,我們慚愧地發現,中國的稅法學研究的確剛起步,用“幼稚”一詞進行描述并不過分。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的復興和發展時期。而其中稅法學的研究更是晚了將近10年,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產生和發展。(注: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所著:《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形成。參見劉劍文:《中國稅收立法研究》,載《經濟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不過,這雖然是中國稅法學研究滯后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我們認為其并不足以解釋全部現象。因歷史原因耽誤的法學學科并非只有稅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傳統學科同樣難逃厄運,可是它們現在卻得到了欣欣向榮的發展。10年來法學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領域是行政法學,它的起步可能比稅法學更晚。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行政法學還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書對現行行政法進行注釋的階段,而今行政法學碩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學之林。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法學等新興學科的興起和發展也都說明了歷史原因并不是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于時代、落后于其他學科的最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稅法學并不是不能夠從事現行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相反,解決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是中國稅法學的天職。稅法的解釋,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又有利于稅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同時也是每一個國家法制和法學發展史上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稅法學者在參與稅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這樣才能保證它作為一門研究學科得以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且總體來說,稅法學的視角應該比參與稅法活動的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要鍛造稅法學這種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有賴于稅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稅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稅法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征納過程中稅款的計算、稅收優惠的程度等具體的問題,更會著意將自己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關心自己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關心自己與其它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也只有稅法基礎理論才能夠使稅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畛域分明。可以說,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稅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反觀中國稅法學界,有關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紹性的論述(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第1997年第1期;劉劍文、熊偉:《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張宇潤:《論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陳學東:《淺論稅收基本法的調整對象》,《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李剛:《對稅收基本法幾個問題的認識》,《財經研究》1996年2期;華國慶:《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芻議》,《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關于我國稅收基本法中稅收司法體系的立法思考》,《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徐志:《我國稅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張登炎、侯緒慶:《論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湖南稅專學報》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稅收法律體系論要》,《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賀玉平:《論稅收法律關系》,《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的互動研究也只是在借鑒民法債權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張守文:《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楊小強、彭明:《論稅法與民法的交集》,《江西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楊小強:《論稅法與私法的聯系》,《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楊小強:《日本地方稅法中的民法適用及啟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程信和、楊小強:《論稅法上的他人責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費錦紅:《試論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擔保債權》,《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6期。)至于國內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礎理論方面的專著,也只能看成是有關稅收基本法的論文集,其內部的體系還有待完善,且總體來說,說理尚不夠透徹,受稅收實務部門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響過大。(注:參見涂龍力、王鴻邈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樣,這些成果畢竟對中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國稅法學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稅收經濟學者結合自己的專業也在關注稅法學的進步,并取得了令人稱許的成績。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稅法學體系問題論文
「關鍵詞」稅法學;體系「正文」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稅法學體系問題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法學;體系「正文」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稅收征管法與我國稅法學論文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從無到有,逐步趨于完善。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把分散在各個稅種法規中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內容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稅收征管法規、規章等,進行了歸納、補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和規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作出決定,對《稅收征管法》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稅收征管法》作為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統一了內外有別的征管體制,對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稅收征管法》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與不足,不能適應我國財稅體制、金融體制、投資體制和企業體制改革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對《稅收征管法》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盡管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完善了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但我們認為仍很有必要探尋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所蘊涵的法理意義,進而有助于促進稅收法治和稅法學的發展。本文欲作一次嘗試,探討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我國稅法學上的意義,以引起學界對稅法理論和稅收法治的關注。
一、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1]
正如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稅法學可稱為以對稅收法律關系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為目的的法學學科。[2]“法律關系”是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范疇,后逐漸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門。與民事法律關系相比,稅收法律關系相對顯得要復雜一些。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在于,它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關系,而是一個以三方主體間的四重法律關系組成的兩層結構:三方主體是指納稅主體、國家和征稅機關;四重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其中后兩種法律關系構成第一層,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稅收法律關系;前兩種法律關系構成第二層,是潛在的、深層次的,也是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稅收法律關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3]在此我們主要從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和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論證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問題。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人們常常把稅法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故從“命令服從”的角度來認識稅收法律關系,想當然地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稅收本質認識的不斷深入[4]和法治理論的發展,上述觀點誠有修正的必要。我們認為,平等性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貫徹并體現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5]在此,我們欲從稅收的經濟本質和法治理論兩方面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尋求依據。
稅收的經濟本質是什么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考察同稅收有密切關系的財政。稅收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現代國家也通常被稱為“稅收國家”。[6]財政或曰公共財政的存在依據在于彌補市場失效。市場失效決定了政府(國家)[7]和公共財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必要性。[8]由于市場失效的存在,對于私人生活必須而市場機制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就必須由政府(國家)來提供,政府(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便是公共財政,而稅收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明確了稅收和財政的密切關系后,我們再探討稅收的經濟本質。在稅收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關于稅收本質的學說有公需說、利益說、保險費說、義務說、新利益說等。[9]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本質作出比較合理解釋的是新利益說。這一學說也可稱為“稅收價格論”,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政府(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政府(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政府(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10]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稅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稅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稅收。”[11]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了稅收本質上的“價格”屬性。“稅收價格論”在揭示了稅收的價格屬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稅收價格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稅收征納雙方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平等關系”[12].這一對稅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政府(國家)與人民(納稅人)之間的平等;其次具體體現為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
科學發展觀與財稅法創新論文
【摘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這一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正面臨一個巨大的轉折點,“科學發展觀”理論能夠給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指明新的發展方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我們必須創新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方法、構建中國財稅法學的范疇體系、轉換中國財稅法學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理論空間、加快中國財稅法學的制度建設。惟其如此,中國財稅法學才能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迎來繁榮的春天。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理論創新
【正文】
一、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與要求
(一)科學發展觀的提出與內涵
發展觀,是對發展的本質、發展的規律、發展的動力、發展的目的和發展的標識等問題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態度。1發展觀作為意識形態,其正確與否,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可以說,發展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在發展問題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與基本方針。我們黨歷來重視發展觀問題,也在不斷探索科學的發展觀,但一直沒有將之明確表述出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新的、科學的發展觀,這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科學發展觀與財稅創新論文
【摘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這一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正面臨一個巨大的轉折點,“科學發展觀”理論能夠給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指明新的發展方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我們必須創新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方法、構建中國財稅法學的范疇體系、轉換中國財稅法學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理論空間、加快中國財稅法學的制度建設。惟其如此,中國財稅法學才能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迎來繁榮的春天。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理論創新
【正文】
一、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與要求
(一)科學發展觀的提出與內涵
發展觀,是對發展的本質、發展的規律、發展的動力、發展的目的和發展的標識等問題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態度。發展觀作為意識形態,其正確與否,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可以說,發展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在發展問題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與基本方針。我們黨歷來重視發展觀問題,也在不斷探索科學的發展觀,但一直沒有將之明確表述出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新的、科學的發展觀,這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新國際稅法論評析論文
[摘要]
國際稅法是新興的法律部門,其基礎理論需深入研究。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稅收協調關系。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四個部分。國際稅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以及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國際稅法的客體是國際稅收利益和國際稅收協作行為。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矛盾與不協調之處主要表現在:國際稅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難以確立;傳統法學分科的窠臼難以跳出;對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法律規范、客體等問題的論述存在不協調之處。新國際稅法論則很好地克服了以上缺陷。
[關鍵詞]新國際稅法論;廣義國際稅法論;調整對象;淵源;主體
國際稅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其中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淵源、主體、客體、體系、國際稅法學的研究對象、體系等在國際稅法學界均存在很大分歧與爭論,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系統地研究對于國際稅法學的發展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存在這些分歧和爭論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對國際稅法調整范圍理解上的差異,即廣義國際稅法與狹義國際稅法之間的差異。廣義國際稅法與狹義國際稅法理論均有其可取之處,也均有其不足之處,綜合二者的長處,并克服二者的不足之處,提出新國際稅法論。
本文將首先闡明新國際稅法論對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淵源、主體、客體和體系等問題的基本觀點,然后重點剖析目前在國際稅法學界比較流行的廣義國際稅法論自身存在的矛盾、沖突與不協調之處,最后論述本文所主張的新國際稅法論與傳統的狹義國際稅法論以及廣義國際稅法論之間的區別以及新國際稅法論對廣義國際稅法論所存在的缺陷的克服。
一、新國際稅法論基本觀點
科學發展觀與中國財稅法理論之創新
【摘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這一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正面臨一個巨大的轉折點,“科學發展觀”理論能夠給中國財稅法學的發展指明新的發展方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我們必須創新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方法、構建中國財稅法學的范疇體系、轉換中國財稅法學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國財稅法學的理論空間、加快中國財稅法學的制度建設。惟其如此,中國財稅法學才能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迎來繁榮的春天。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全面統籌協調發展中國財稅法學理論創新
【正文】
一、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與要求
(一)科學發展觀的提出與內涵
發展觀,是對發展的本質、發展的規律、發展的動力、發展的目的和發展的標識等問題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態度。[1]發展觀作為意識形態,其正確與否,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可以說,發展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在發展問題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與基本方針。我們黨歷來重視發展觀問題,也在不斷探索科學的發展觀,但一直沒有將之明確表述出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新的、科學的發展觀,這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的思考
我國高校開設財稅法課程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到目前為止,不僅絕大多數法學院系在本科階段已經開設了財稅法課程(本文所指財稅法教學,都是指法學專業本科階段財稅法教學),而且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財稅法學科建設成效顯著。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財稅法治建設的推進,財稅實踐對財稅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財稅法的教學已經不能滿足財稅實踐的需要,財稅法教學改革也因此成為財稅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2004年1月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學研究生稅法研究會聯合組織的《中國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數財稅法教學人員認為,除了課時不夠,現階段財稅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突出體現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兩個方面。而如何安排教學內容,選擇什么樣的教學方法,都取決于財稅法教學所要達到的目的。因此,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直接決定了財稅法教學內容、教學重點的安排以及相應的教學方法的改革,是財稅法教學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首要的問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財稅法教學的目標不能游離于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之外
教育實踐是以課程為軸心展開的。法學本科教育改革要調整的基本問題是培養目標問題,但核心問題是課程及其結構問題。因為一定的培養目標總是要通過具體的課程設置來實現,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本科開設的每一門課程都具有工具價值,都應該服務于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因此,財稅法學教學目標應圍繞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來定位。
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學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法學在我國越來越成為一門顯學。然而,在經歷了的重創之后,為了擺脫諸如“幼稚的法學”之類的尷尬地位,法學教育特別強調其科學性和學術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法學本科教育經歷了從專業(職業)教育——通識(通才)教育的演變過程。通識教育模式實際上主要是以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為目的,這種結果必然導致大量法學院系的畢業生進入法律實務界以后難以勝任和適應具體的法律實務,使學生的能力和社會的實際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1]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的嚴重脫節,已經導致法律職業者的抱怨和社會輿論的抨擊。法學教育界于是開始反思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強調法學的社會性,重視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職業性,并進一步提出了素質教育的目標定位。關于法學教育中素質教育的內涵,向來都是眾說紛紜。一般認為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是指以培養學生的職業品質為核心的教育模式,職業品質內在地表現為一種共同的職業信仰和思維方式,外在地表現為處理實際問題的職業能力。[2]其實,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本不應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絕對對立的兩極。首先,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其次,法學教育不僅僅是職業教育,同時還是一種通識教育。素質教育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有機結合。按照素質教育的思路,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是: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高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3]從適應這樣一種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目標規格要求來看,法學本科的素質教育,作為一種教育觀念或教育目標而言,是一種以培養學生具有法律職業的基本品質和技能為目標的教育;作為一種教育模式,雖然它包括的范圍和內容廣泛豐富,既涉及本科課程體系和內容的設計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質、專業素質、文化素質和身心素質等方面的內容,也涉及教學的方法和手段[4]。但法學本科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或核心要素,仍在于法律職業品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
財稅法是一門應用學科,特別是稅法部分技術性較強,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本科學生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應該掌握財稅法基本理論知識,具備財稅相關職業的操守和技巧。但實際上學生通過課堂教學掌握的主要是財稅法基本理論知識,職業技巧主要來源于財稅實踐,職業操守更需要在長期的財稅實踐中培養和形成。因此,素質教育的要求反映在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上,就是在財稅法教學中,不僅要重視財稅法理論教學,而且要重視學生的財稅實踐活動,尤其要強調后者。但目前組織法學專業的學生參加財稅實踐,在時間安排和具體途徑上都有一定困難。把財稅法教師自身參加的財稅實踐通過一定的方式在課堂再現,或者直接把從事財稅實務工作的人員請進課堂,雖然不能達到學生親歷財稅實踐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彌補學生財稅實踐的不足,在教學中可以嘗試。
二、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應該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