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效應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2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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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效應

稅收效應與模式選擇透析

一、引言

2009年以來,房地產市場再度升溫并且房地產價格又一次快速上漲。因開征物業稅對房價會起到明顯有效的抑制作用,可以緩解現行房地產市場過熱,抑制房地產泡沫,因此,開征物業稅也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雖然幾年來一直有消息說要開征物業稅,但物業稅并沒有如期而至,不過2010年以來物業稅開征的腳步似乎越來越近了。如有報道稱,今年兩會上,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稱北京最早2011年底開征物業稅。由于我國物業稅改革既承擔著普通的稅收收入功能,又肩負著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重任,因而,物業稅推出的時機、物業稅改革的模式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論的熱點話題。

對于物業稅改革的模式,目前爭論較多的有兩個問題:一是土地出讓金要不要并入物業稅當中;二是對居民基本住宅或第一套住宅要不要征收物業稅。對于第一個問題,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了研究:一些學者主張取消土地出讓金,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更多的學者則認為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稅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土地出讓金不能并入物業稅中。在此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對于第二個問題,從國外的實踐來看,應該對所有的物業類型進行征稅;但從國內的現實看,主流聲音主張對居民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本文分別對居民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和免征物業稅兩種模式的稅收效應進行理論分析,并以深圳市為例進行實證考察。

二、全面征收物業稅的稅收效應分析

目前,對所有物業征收物業稅的稅制模式已經在很多國家實行,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國。這一模式的優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收征管成本較低,因為是對所有住宅征收,不需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去甄別是第一套房還是二套以上住宅;二是稅收覆蓋面廣、稅源穩定,政府可以獲得一項穩定而充足的稅收收入。這一方案所帶來的沖擊主要有:一是居民基本住宅也需要繳納物業稅,有可能加重普通居民的稅收負擔;二是不利于居民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了人們的居住成本;三是由于普通居民的稅負可能增加,因而物業稅改革的阻力較大,恐怕難以順利實施。物業稅開征后,可能會產生以下效應:

1.稅負遞增效應。物業稅具有稅負難以轉稼、稅負水平隨著房地產價值的增加不斷提高的特點,并且由于征稅對象是人們的基本住宅,房地產市場價值的增加并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反而會因為升值而需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因此,物業稅收入只能來自于人們的可支配收入,人們需要從自己的收入里拿出一定的持續不斷增長的額度,為自己的住宅支付物業稅;這意味著人們的稅負水平在不斷提高(假定收入不變),即產生稅負遞增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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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稅收效應與形式

一、引言

2009年以來,房地產市場再度升溫并且房地產價格又一次快速上漲。因開征物業稅對房價會起到明顯有效的抑制作用,可以緩解現行房地產市場過熱,抑制房地產泡沫,因此,開征物業稅也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雖然幾年來一直有消息說要開征物業稅,但物業稅并沒有如期而至,不過2010年以來物業稅開征的腳步似乎越來越近了。如有報道稱,今年兩會上,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稱北京最早2011年底開征物業稅。由于我國物業稅改革既承擔著普通的稅收收入功能,又肩負著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重任,因而,物業稅推出的時機、物業稅改革的模式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論的熱點話題。

對于物業稅改革的模式,目前爭論較多的有兩個問題:一是土地出讓金要不要并入物業稅當中;二是對居民基本住宅或第一套住宅要不要征收物業稅。對于第一個問題,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了研究:一些學者主張取消土地出讓金,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更多的學者則認為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稅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土地出讓金不能并入物業稅中。在此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對于第二個問題,從國外的實踐來看,應該對所有的物業類型進行征稅;但從國內的現實看,主流聲音主張對居民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本文分別對居民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和免征物業稅兩種模式的稅收效應進行理論分析,并以深圳市為例進行實證考察。

二、全面征收物業稅的稅收效應分析

目前,對所有物業征收物業稅的稅制模式已經在很多國家實行,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國。這一模式的優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收征管成本較低,因為是對所有住宅征收,不需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去甄別是第一套房還是二套以上住宅;二是稅收覆蓋面廣、稅源穩定,政府可以獲得一項穩定而充足的稅收收入。這一方案所帶來的沖擊主要有:一是居民基本住宅也需要繳納物業稅,有可能加重普通居民的稅收負擔;二是不利于居民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了人們的居住成本;三是由于普通居民的稅負可能增加,因而物業稅改革的阻力較大,恐怕難以順利實施。物業稅開征后,可能會產生以下效應:

1.稅負遞增效應。物業稅具有稅負難以轉稼、稅負水平隨著房地產價值的增加不斷提高的特點,并且由于征稅對象是人們的基本住宅,房地產市場價值的增加并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反而會因為升值而需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因此,物業稅收入只能來自于人們的可支配收入,人們需要從自己的收入里拿出一定的持續不斷增長的額度,為自己的住宅支付物業稅;這意味著人們的稅負水平在不斷提高(假定收入不變),即產生稅負遞增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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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系統增值稅轉型調研報告

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進的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和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這項改革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也是應對當前世界金融危機、保障我國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的財政政策之一,必將產生積極的稅收經濟效應。此項改革的稅收經濟影響可以分為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不論短期看,還是從長期看,均會刺激經濟發展。但是,短期會對稅收收入產生較大的減收效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業結構減收效應大小、程度也不同;隨著政策的經濟發展促進作用不斷顯現,經濟發展速度提高,又會帶來稅收收入增長,所以從長期看此項改革對稅收收入的減收效應會逐漸減弱。當然,分析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的思路方法也不同。

一、分析增值稅轉型稅收經濟效應的思路和方法

分析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稅收經濟效應的思路和方法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二是一般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一)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局部均衡的思路是:增值稅轉型改革作為一個政策沖擊,降低了設備購進和使用價格,推動設備需求上升,進而導致設備價格開始上升,供給也隨之增加,最后在新的價格體系下形成設備市場的新均衡。在新均衡下得出設備需求量,再根據稅收政策計算增值稅的減收效應。

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假設政策變化僅影響設備供求市場、及此市場內的經濟主體的決策,而其他市場--比如要素市場、商品市場和國際市場—及這些市場的經濟主體決策是不受影響,是靜止的。這種假設的優點是簡化了分析過程,降低了分析難度和數據要求。缺點是它割裂了整個經濟系統,分析過程是不完整的,得出的結論與實際差距較大。較適合于短期效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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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調研報告

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進的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和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這項改革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也是應對當前世界金融危機、保障我國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的財政政策之一,必將產生積極的稅收經濟效應。此項改革的稅收經濟影響可以分為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不論短期看,還是從長期看,均會刺激經濟發展。但是,短期會對稅收收入產生較大的減收效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業結構減收效應大小、程度也不同;隨著政策的經濟發展促進作用不斷顯現,經濟發展速度提高,又會帶來稅收收入增長,所以從長期看此項改革對稅收收入的減收效應會逐漸減弱。當然,分析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的思路方法也不同。

一、分析增值稅轉型稅收經濟效應的思路和方法

分析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稅收經濟效應的思路和方法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二是一般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一)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局部均衡的思路是:增值稅轉型改革作為一個政策沖擊,降低了設備購進和使用價格,推動設備需求上升,進而導致設備價格開始上升,供給也隨之增加,最后在新的價格體系下形成設備市場的新均衡。在新均衡下得出設備需求量,再根據稅收政策計算增值稅的減收效應。

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假設政策變化僅影響設備供求市場、及此市場內的經濟主體的決策,而其他市場--比如要素市場、商品市場和國際市場—及這些市場的經濟主體決策是不受影響,是靜止的。這種假設的優點是簡化了分析過程,降低了分析難度和數據要求。缺點是它割裂了整個經濟系統,分析過程是不完整的,得出的結論與實際差距較大。較適合于短期效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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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的稅收理論依據論文

稅收籌劃屬于企業理財的范疇,是企業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和政策導向,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taxsavings)利益或稅后利益最大化的一種企業財務籌劃活動。從目前的研究來看,人們更多地是從稅收籌劃的合法性特征以及于國家、企業和社會的現實意義的角度來論證其必要性。稅收籌劃在理論上是否成立,單純從稅收籌劃的特點和現實意義來認識是很不夠的,有必要進一步從理論上闡明稅收籌劃存在的客觀理論基礎。本文試圖從稅收經濟學的角度,運用稅收效應理論和稅收調控理論為分析框架,論證稅收籌劃的客觀理論基礎,并對影響稅收籌劃的稅收因素進行分析,使稅收籌劃在我國的運用更具理性。

一、稅收效應理論及其對納稅主體的效應分析

經濟學理論所說的收入效應是用來說明貨幣收入一定條件下,商品價格上升與實際收入變化之間的關系,即被迫購買價格已經上漲的商品等于減少實際收入,從而減少幾乎所有商品的購買量。從稅收角度而言,所謂收入效應是指由于課稅或增稅使納稅主體的收入發生變化,改變總體收入水平,使納稅主體境況變壞的效應。稅收收入效應的大小由納稅主體的總收入與其繳納的稅金之比例,即平均稅率所決定的。平均稅率高,稅收負擔重,則對納稅主體的收入效應大;反之,則產生的收入效應小。一般來說,稅收的收入效應不會對納稅主體“工作努力”產生妨礙,因為稅收增加會使納稅主體收入減少,所以納稅主體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減少閑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勵人們更加發奮工作。

經濟學理論所說的替代效應是用來說明相對價格變化及其所造成的與私人支出模式變化之間的關系,即一種商品價格上升,而其他商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用其他商品來替代價格上升了的商品。從稅收角度來看,所謂替代效應是指由于政府實行差別稅收待遇,使某種商品或勞務與另一種商品或勞務之間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導致人們改變對各種商品或勞務的選擇,用一種不征稅或少征稅的商品或勞務來代替征稅的或稅負重的商品或勞務。替代效應是由稅收的邊際稅率或邊際稅負所決定的,邊際稅率越高,替代效應越大;反之則越小。一般地,替代效應不利于鼓勵人們努力工作,而會導致人們增加閑暇。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是稅收對納稅主體產生的兩大基本效應。收入效應反映了征納雙方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關系,也反映出稅收對經濟的激勵作用。替代效應則表明,當課稅超過一定限度時,人們通過逃避稅收,會對經濟產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線”揭示了稅收負擔程度的經濟效應和財政效應,同時也是對稅收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的最好證明,即,一定程度的稅收負擔既能保證稅收收入,又對納稅主體產生收入效應,激勵“工作努力”;稅負超過一定限度,不僅不能取得最佳稅收收入,反而產生較大的替代效應,激勵逃避稅收。政府課稅必須兼顧財政需要和納稅主體負擔能力或負擔心理,既保證稅收收入的極大實現,又維護納稅主體相應的合法權益,促進納稅人“工作努力”,力圖淡化稅收替代效應的負面影響。

二、稅收調控理論及其對納稅主體的激勵與制約

稅收調控經濟的職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來有兩種:其一,稅收自動穩定機制。稅收自動穩定機制也稱“內在穩定器”,是指政府稅收規模隨經濟景氣狀況而自動進行增減調整,從而“熨平”經濟波動的一種稅收宏觀調節機制。例如政府對所得課稅,在經濟衰退時期,納稅主體收入下降,即使不改變個人和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國家課征的所得稅稅額也會自動下降,并且在累進稅率的作用下,稅收減少的幅度大于納稅主體收入下降的幅度,從而增加社會總需求,起到反經濟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經濟高漲時,納稅主體的收入上升,國家征收的所得稅相應自動增加,并且在累進稅率的作用下,稅收增加的幅度會大于個人和企業收入上升的幅度,從而抑制社會總需求,減緩經濟活動的過度擴張。其二,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據經濟景氣狀況,有選擇的交替采用減稅和增稅的措施,以“熨平”經濟周期波動的調控政策。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政府根據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對比狀況,以及總供給與總需求內部結構的分配狀況,通過增稅或減稅措施,以及稅負差別待遇,調整人們的收入分配狀況和消費水平,進而刺激或抑制消費和投資欲望,包括擴張性的稅收政策和緊縮性的稅收政策。比如,在經濟衰退時期,實行減稅措施,通過相對增加市場主體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費需求增加,推動生產規模擴大,刺激經濟復蘇,從而促進國民收入恢復到充分就業水平;在經濟繁榮時期,通過增稅措施,相應減少人們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費和投資需求,從而扼制社會總需求,防止經濟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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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企業所得稅減少財政收入損失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優點;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缺點;小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對一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雙軌制的主要優點是以優厚的條件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高國民福利、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有失稅務公平原則、影響稅收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削弱內企競爭力,危及內企生存、稅收優惠過于側重地域性,加劇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等,具體請詳見。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一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進行法定的生產成本、費用和損失等扣除后的余額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法,就是指調整國家與企業等納稅人之間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并立運行的“雙軌制”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是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情況下產生的,在當時對經濟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當改革開放進行了一定時間以后,“雙軌制”本身的缺陷就日漸凸現。

一、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優點

雙軌制的主要優點是以優厚的條件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高國民福利。吸引外資的好處有三個:一是外資,尤其是生產性資本的流入可帶來本國資本存量的增加,而根據生產函數的定義,資本是決定經濟發展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二是FDI的流入有可能通過改善本國資本存量的分配結構,以及正的外部效應的發揮而提高本國的全要素生產率。理論表明,相比國內企業,跨國公司可能擁有某些優勢。因為在外國設立生產機構將導致一些額外成本的發生,而這些成本是國內企業無需承擔的。這意味著敢于進行跨國生產和投資的公司在某些方面擁有特殊優勢,這一優勢可能是更低的生產成本或更高的產品質量(通過研發形成)、更好的組織管理結構、或者更有力度的市場宣傳及品牌戰略等。這樣,FDI的流入,一方面導致了增加的資本存量中分配結構的變化,其中跨國公司所占份額由于其具有的優勢而更能提高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如果跨國公司的這些優勢能為本國企業模仿、學習或有效捕捉到,即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促進了本國企業管理技術水平的提高、研發水平的提高、勞動力素質的提高,等等,則相應地提高了全要素生產率。三是FDI的流入還可能通過職工工資的發放、稅收收入的繳納而帶來國民福利的增加。我國實行雙軌制這么多年的歷史表明,雙軌制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二、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缺點

(一)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國民待遇原則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在企業所得稅制領域,國民待遇原則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我國已經加入WTO,就應當遵守WTO基本原則。然而,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超國民待遇和非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內資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存在超國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受到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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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所得稅制創立公平競爭環境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優點;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缺點;小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一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雙軌制的主要優點是以優厚的條件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高國民福利、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有失稅務公平原則、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只有11%、影響稅收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為外資企業避稅提供了可能空間,容易扭曲企業行為,滋生偷、逃稅款等不法行為、削弱內企競爭力,危及內企生存、稅收優惠過于側重地域性、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等,具體請詳情見。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一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進行法定的生產成本、費用和損失等扣除后的余額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法,就是指調整國家與企業等納稅人之間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并立運行的“雙軌制”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是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情況下產生的,在當時對經濟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當改革開放進行了一定時間以后,“雙軌制”本身的缺陷就日漸凸現。

一、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優點

雙軌制的主要優點是以優厚的條件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高國民福利。吸引外資的好處有三個:一是外資,尤其是生產性資本的流入可帶來本國資本存量的增加,而根據生產函數的定義,資本是決定經濟發展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二是FDI的流入有可能通過改善本國資本存量的分配結構,以及正的外部效應的發揮而提高本國的全要素生產率。理論表明,相比國內企業,跨國公司可能擁有某些優勢。因為在外國設立生產機構將導致一些額外成本的發生,而這些成本是國內企業無需承擔的。這意味著敢于進行跨國生產和投資的公司在某些方面擁有特殊優勢,這一優勢可能是更低的生產成本或更高的產品質量(通過研發形成)、更好的組織管理結構、或者更有力度的市場宣傳及品牌戰略等。這樣,FDI的流入,一方面導致了增加的資本存量中分配結構的變化,其中跨國公司所占份額由于其具有的優勢而更能提高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如果跨國公司的這些優勢能為本國企業模仿、學習或有效捕捉到,即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促進了本國企業管理技術水平的提高、研發水平的提高、勞動力素質的提高,等等,則相應地提高了全要素生產率。三是FDI的流入還可能通過職工工資的發放、稅收收入的繳納而帶來國民福利的增加。我國實行雙軌制這么多年的歷史表明,雙軌制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二、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缺點

(一)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國民待遇原則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在企業所得稅制領域,國民待遇原則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我國已經加入WTO,就應當遵守WTO基本原則。然而,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超國民待遇和非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內資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存在超國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受到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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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效率與稅收優化研究論文

一、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市場效率

我國的經濟轉型過程可以大致劃分為3個階段:在第一階段(1978~1993年),通過引入正式的激勵機制、強化預算約束和競爭機制對原有舊體制進行改革。在第二階段(1994~2000年),我國試圖建立一個以市場規則為基礎的市場體系并引進國際先進經驗。在這一階段,國家在統一匯率、經常項目可兌換和國有企業重組方面取得重大進展,同時對財政稅收體系進行了重構和完善。在第三階段(2001~2015年),將通過改變收入分配格局,優化產業結構,重新配置經濟機會,保持制度績效,進一步提高市場效率①。

目前,我國現正處于由“起飛”向經濟持續發展的“雙重過渡”階段。從發展水平看,正從低收入水平(或不發達經濟)向中等收入水平(或中等發達經濟)過渡;從體制模式看,正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在這個階段,如何培育市場并保持其發展趨勢,是經濟轉型中的一個重要任務。

二、轉型時期的稅收效應與市場效率

在西方財政學中,稅收效應是描述稅收對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影響狀態的一個范疇。從總體上說,稅收效應分為正效應和負效應,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一)總量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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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域資源稅調查工作報告

一、資源稅征收現狀

位于中部,全縣國土面積達2695平方公里,這里山青水秀,物產豐繞,不但竹木資源豐富,森林覆蓋率達70%以上,林地面積達400萬畝,而且礦產資源也十分豐富,已探明的礦產有38種,主要包括:螢石、鐵礦、石灰石、煤炭、粘土等。從理論上看,資源稅應該可以成為縣地方稅源中的支柱稅種和重要增長點。但從實際征收數據分析,資源稅在地方稅收總量所占比例極小,對地方財政效應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是地稅部門征收管理上的原因呢?還是資源本身開發的規模和總量所限?為此,我們對地方稅收資源稅征管情況進行了調查和剖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包括:(1)原油;(2)天然氣;(3)煤炭;(4)黑色金屬礦原礦;(5)有色金屬礦原礦;(6)其他非金屬礦原礦;(7)鹽。從上述表列中可以看出:縣資源稅征收范圍主要集中在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三類,應稅的礦產資源品目則包括煤炭、鐵礦石、螢石、石灰石、粘土、沙卵石等。值得注意的是:(一)土地資源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并不屬于地稅部門資源稅征收范圍,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并不征收資源稅。依照現行稅收政策,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二)雖為竹木資源大縣,但竹木資源也不屬于地稅部門資源稅征收范圍。從地方稅收結構來看,“綠色金庫”的優勢還有待充分的發揮,特別是竹木資源大多作為原材料被輸送出境,沒有產生稅收效應。

二、資源稅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縣資源稅總量有限,相對于資源豐富的縣而言,其資源稅稅收效應并不明顯,主要原因是受資源開發企業的開采規模所限制。如煤炭資源近幾年開采規模僅3萬噸左右;四家鐵礦石開采企業最多年份開采精鐵粉僅有3.3萬噸,相對、等縣鐵礦石的開發量而言少之又少;石灰石開采企業和業主有37家,但只有鷹鵬水泥、國豐化工兩家企業能夠按開發數量申報繳納資源稅,其余35戶私人業主因開采地點零星分散,資源稅稅源零星分散,地稅部門征管難度大,征收效果甚微。

(二)礦產開采業主交易手段多種多樣,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由于礦山業主經濟成分多樣,經營渠道寬泛,既有采礦主采礦直接銷售的,也有選礦主單純選礦銷售的;既有采礦后連續選礦再銷售的,也有專門從事礦石買賣的。同時開采業主結算方式靈活,現金交易頻繁,加上一些業主納稅意識淡薄,認為少交稅就是多賺錢,偷稅是本事,繳稅是無能,不少業主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不能主動、如實申報應納稅額,千方百計采取多種手段偷逃稅款,造成資源稅稅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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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效率評估發展

稅收行政效率評價是稅務部門建立在一定評價方法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征收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系統性的評價。最早論及稅收征管效率的學者是18世紀古典經濟學派的創始人—亞當•斯密,他在其代表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一書中提出:在征稅過程中,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開支,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盡可能等于國家所得到的收入。19世紀末,德國新歷史學派的主要代表———阿道夫•瓦格納,在對亞當•斯密的理論作了繼承和發展的基礎上,提出稅收行政原則:認為稅收征收管理的費用應力求節省,以增加國庫的實際收入。同時他指出,征收費用不單純指稅務稽征的費用,納稅人因納稅而直接負擔的費用也包括在內。亞當•斯密和瓦格納所提出的“便利、節省”原則,實質上就是稅收的征管效率原則,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它是評價稅務行政效率的最主要方法。進入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逐步開展以績效評估為核心的稅收行政效率評價,這類以成本—績效為基礎的評價體系與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發展以及各國政府對納稅人權利的日益重視密切相關。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掀起的公共管理理念反映在稅收征管活動中,要求稅務機關實施結果導向、關注績效的稅收管理方式;另一方面,隨著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普遍提高,他們對稅務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期望稅務機關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等。最近幾十年來,這種評價體系也隨著人們對公共部門績效理解的深入而在不斷豐富和發展。[1]

一、以征管效率為核心的單一目標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稅務行政效率研究基本上嫁接管理學效率研究的概念、模式,這種以征管效率為核心的稅務行政效率評價體系基本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為基礎,這種評價方法將稅務部門的人力資源投入視為稅務管理活動的成本,將稅務部門籌集的稅收收入作為稅務管理的收益,兩者指標的比較值為稅務行政效率。

(一)評價方法及內容

稅收行政效率一般包括征管制度效率和征管機構效率兩個方面。征管制度效率則指稅收征管的有效性,即稅收征管制度及實施對于提高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影響力及稅務管理人員對稅法的執行程度。征管機構效率是指稅務部門以較少的征管費用和執行費用籌集較多的稅收收入。[2]

(二)指標設計及含義這類評價方法主要用稅收征收成本率、人均征稅額、稅收成本收入變動系數等指標來加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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