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17: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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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機制

金融監管機構問責機制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體系重要性的加深,金融監管機構日益獨立于政府部門。在這一趨勢下,為防止金融監管可能存在的腐敗、低效率、高成本等問題,加強對金融監管權的監督成為必要。為解決這一課題,從立法機關的監督、法院的司法審查、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金融監管機構自身治理和社會監督等角度出發,探討構建一個適合我國銀行監管當局適用的程序化、體系完整的問責制度。

關鍵詞:金融監管;問責制度;獨立性

一、國外金融監管問責機制考察

金融監管問責,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觀點,可分為機構問責、歸制問責、監督問責和預算問責四個部分。從國外的實踐來看,一個完善的金融監管問責機制的建立首先要考慮金融監管機構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問責關系;其次,這種問責機制還應該建立在與其他利益相關者聯系的基礎之上,這樣,可以允許他們看到金融監管機構不同方面的工作,創造或培養出對金融監管機構目標以及成績的廣泛理解,從而有助于監管者建立起聲譽;最后,監管者自體問責也是必須的。

(一)機構問責

1.與立法機關的問責關系。在西方,議會憑借立法權影響監管活動,負責建立金融監管機構運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監管機構向立法機關問責有三個目的:確保金融監管機構具有適當的使命;確定賦予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實現預期的目標;在需要對立法進行修改時,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機關不應該對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直接權力,或具體指導金融監管機構如何從事其監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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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機構問責機制

一、國外金融監管問責機制考察

金融監管問責,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觀點,可分為機構問責、歸制問責、監督問責和預算問責四個部分。從國外的實踐來看,一個完善的金融監管問責機制的建立首先要考慮金融監管機構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問責關系;其次,這種問責機制還應該建立在與其他利益相關者聯系的基礎之上,這樣,可以允許他們看到金融監管機構不同方面的工作,創造或培養出對金融監管機構目標以及成績的廣泛理解,從而有助于監管者建立起聲譽;最后,監管者自體問責也是必須的。

(一)機構問責

1.與立法機關的問責關系。在西方,議會憑借立法權影響監管活動,負責建立金融監管機構運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監管機構向立法機關問責有三個目的:確保金融監管機構具有適當的使命;確定賦予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實現預期的目標;在需要對立法進行修改時,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機關不應該對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直接權力,或具體指導金融監管機構如何從事其監管活動。

2.與行政機關的問責關系。行政部門對金融政策的總體方向和制定負有最終責任,并且政府作為規章者,在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會成員任命上發揮關鍵作用,所以,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對相關行政部門負責。

(二)監督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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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常態機制形成論文

論文摘要:一段時間以來,國內安全事故頻頻見諸報端,有不少官員被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其影響之大被媒體形容為中國掀起“問賁風暴”。這種現象應當引起我們對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完善的思考,問責應當形成常態機制,而不能是運動式的追責效果.在這方面可以借鑒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制度,健全公務員行政問責機制。

論文關鍵詞:問責風暴行政法律責任廉政公署行政問責機制

近年來,國內安全事故頻發,受害面廣,傷亡慘重。有人戲稱中國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學掃盲:從大米里我們認識了石蠟;從火腿里我們認識了敵敵畏;從咸鴨蛋辣椒醬里我們認識了蘇丹紅;從火鍋里我們認識了福爾馬林;從銀耳、密棗里我們認識了硫磺;從木耳中我們認識了硫酸銅;而三鹿又讓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學作用。礦難事故亦頻頻見諸報端。有不少官員因此被免職或引咎辭職,其中不乏省部級領導,媒體甚至形容中國掀起官員“問責風暴”,①中國政府整頓吏治的決心不可謂不強。但問題并沒有就此解決,安全事故還在隔三岔五地發生,這除了客觀上的技術原因之外.還因為我們沒有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責任體系。公務員行政責任的規定剛性不足柔性有余,欠缺公正有效的追究行政責任的常態化機制,現行問責體制不足以讓公務員在日常執法中產生必要的責任心.以至于一時的“問責風暴”對公務員的警示作用也只能是暫時的。所以,事故發生了,給老百姓利益造成損害了,追究公務員行政責任固然是需要的,但追究責任的關口前移,讓行政法律責任意識成為公務員行為思維的慣性,防患于未然,才更為重要。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行政違法以及部分行政不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行政責任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責任與公務員的責任。行政主體概念是抽象的。它所承擔責任的方式是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利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責、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賠償等。

行政主體的一切行為都要通過具體的公務員來實施,可以說,公務員的行為合法與否,直接決定著整個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因此,相比較而言,公務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更為關鍵。它所承擔責任的方式如通報批評、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等,無論在名譽上、發展前途上,還是在財產上都更觸動公務員個人的切身利益,也才能成為約束行政行為的最根本工具和手段。踴實踐證明,只有完善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體系。才能有效引導公共權力以一種良性的方式運行,而責任缺位的結果必然是權力的濫用或不作為。

考察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的現狀,應當說法律規定是不勝枚舉,既有紀律責任、執法責任,也有違法行政行為因觸犯刑律而引起的刑事責任。嘲當然,我國公務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以行政處分為主。《公務員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此外,在國家賠償中,公務員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費用的全部或部分。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的立法中經歷了從無到有、從零星提及到普遍規定的歷程。行政法制建設的成績是;目共睹的。目前幾乎各級各類行政法律規范中都有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試行辦法》、《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等,不一而足,至于全國人大關于行政事項的全國性立法就更元需贅述了。但是,關于行政法律責任的條款普遍剛性不夠,欠缺有效的追究行政責任的機制,雷聲大,雨點小,制度設計不能在廣大公務員心中普遍激起責任意識的漣漪。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濫用行政職權干預經濟生活破壞正常競爭秩序的行為,行政法律責任承擔僅僅表述為“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其第30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可以想見該條款由于行政責任的弱化足以讓人們質疑其對經濟生活的規范力及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性。又如,《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雖說開啟了我國聽證制度的先河。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也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舉行聽證或走形式的聽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僅僅可在第55條找到這樣的說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類似立法對行政法律責任柔性規定的缺陷是造成行政權濫用或不作為的最本質根源。翻即便如此。由于傳統體制下形成的行政權威遠未打破,行政機關自身的自律能力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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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金融監管問責機制的思考

一、國外金融監管問責機制考察

金融監管問責,按照Quintyn等人(2006)的觀點,可分為機構問責、歸制問責、監督問責和預算問責四個部分。從國外的實踐來看,一個完善的金融監管問責機制的建立首先要考慮金融監管機構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問責關系;其次,這種問責機制還應該建立在與其他利益相關者聯系的基礎之上,這樣,可以允許他們看到金融監管機構不同方面的工作,創造或培養出對金融監管機構目標以及成績的廣泛理解,從而有助于監管者建立起聲譽;最后,監管者自體問責也是必須的。

(一)機構問責

1.與立法機關的問責關系。在西方,議會憑借立法權影響監管活動,負責建立金融監管機構運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監管機構向立法機關問責有三個目的:確保金融監管機構具有適當的使命;確定賦予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實現預期的目標;在需要對立法進行修改時,提供交流渠道。立法機關不應該對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直接權力,或具體指導金融監管機構如何從事其監管活動。

2.與行政機關的問責關系。行政部門對金融政策的總體方向和制定負有最終責任,并且政府作為規章者,在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會成員任命上發揮關鍵作用,所以,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對相關行政部門負責。

(二)監督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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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問責機制的法律研究論文

一、榆林退耕還林有關法律特別是問責機制建設情況

榆林退耕還林工程始于1999年,2000—2001年經國家確定搞退耕還林試點工作,2002年開始在全市范圍內大面積實施,十四年來國家共安排榆林退耕還林計劃任務811.62萬畝,截至2012年底,已全部完成。在推進退耕還林的過程中,榆林高度重視法律問題的研究和執行,嚴格執行造林質量追究制度,嚴肅退耕還林工作紀律,對違反規定的,將嚴格按照《陜西省退耕還林(草)檢查驗收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從嚴處理。目前,退耕還林在我國的西部地區普遍存在,退耕還林問題在西部各地區既有地域性的差別,也有大致相似的共性。榆林退耕還林還草中存在的法制問題研究的必要性就在于,能夠深入分析榆林退耕還林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復雜狀況,進一步明確榆林退耕還林中對地方經濟建設與環境建設的重要作用,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增加社會對退耕還林還草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嚴格落實問題機制方面,讓榆林退耕還林還草真正落到實處。目前,國內外對退耕還林還草中深入、系統地研究,在國內將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人們將通過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對退耕還林還草的研究和關注。

二、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盡管近年來我國西部地區等的退耕還林工作取得了較大的工作成就,但是,在政策的執行過程中,也相應的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缺陷。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部分,重點探討這些地區在實施退耕還林過程中,如何執行問責機制的,如何緊密結合法律法規執行的。

一是,退耕還林問責機制的責任有待于進一步明晰。有的地區在實施退耕還林問責機制過程中,存在職能部門職責分工交叉的問題,在一些職能的劃分等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職責劃定不清楚等問題,直接就會導致了退耕還林問責機制責任主體的模糊。也就相應的導致了各個職能部門之間往往容易產生和出現相互推諉甚至是扯皮的問題和現象。在同一個行政執行部門的內部,由于存在不同的層次和層級之間的人也往往容易出現和產生一定的職能交叉,責任權利不明確和職責模糊等問題和現象,甚至會出現了“責任真空”的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就無法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了。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決,國家的《退耕還林條例》等都已經進行過明確的規定,對于各方面的責任和職責進行了一定的劃分,但是,從實際的法律實務和操作的角度來說,退耕還林問責機制的落實仍然存在劃分過于簡單等現實的問題,特別是對于同一個職能部門的不同層級之間的權責利沒有進行更加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在灌木的管理、種苗造林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現實的問題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

二是,退耕還林問責機制的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強。我國最早實行的問責機制可以追溯到2003年,并且在各地相繼建立健全,但是,從目前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執行來說,仍然存在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執行不夠嚴格,甚至是比較乏力的現實問題。退耕還林問責機制的行政問責主體往往是局限于同一個職能部門的上下層級之間的集體式的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其中,又往往是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退耕還林問責機制為主。這就相應的導致異體之間退耕還林問責機制的難度相對較大。而對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內部體制機制來說,退耕還林問責機制也是僅僅局限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內部,從外部社會的角度來說,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因此,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其的公正性、可操作性還有待于進一步的考察。主要是因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內部之間,存在著長期以來形成的較為復雜的人事關系,如何進行公正的退耕還林問責機制處理,相對的也顯得比較困難。因此,會導致某些政府職能部門的退耕還林問責機制不能很好的落到實處,即使退耕還林問責機制啟動了,有某些人已經受到責任的追究了,但是,更多的是“走個形式”,責任主體沒有得到應有的實質性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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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機制下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研究

摘要: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獲得高速發展,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逐漸深入,而我國高等院校在發展過程中機遇與挑戰并存,在校園發展過程中一些高校存在資金管理方面的問題,且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偶爾出現。基于高校多元化籌資渠道和普遍擴招的情況下,不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利于高校順利的開展教學、科研、日常工作,現教育界高度重視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為促進高校發展目標的實現和完善治理結構,致力于高校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刻不容緩。

關鍵詞:問責機制;高校;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現如今,關于企業內控問題國內外學者站在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所建立的理論體系較為完善,但是對于高等學校的研究少之又少。問責機制是內控活動之一,能夠有效的開展與實施內控制度,在高校內控建設中認真貫徹落實,可促進內控效率的顯著提高。

一、高校內控框架

三個控制目標如下:1.遵循基本法律法規。由于高校不是營利性組織,盡管辦學并非全由政府負責,但是對于基本法律法規依然要遵循,在不違反法律的基礎上為社會源源不斷的輸送優秀的人才,組織學生開展教學,制定科學合理的發展計劃等。2.強化監督與管理學校財務,保證每筆開支的透明化、清晰化,及時制止不正確的行為,最大限度的預防財務風險,規避其他不良行為。3.立足于法律法規認真監督、管理各項財務工作,致力于學校內控水平的顯著提高,合理利用各種資源,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為學生學習、生活創造良好條件,從而極大的提高學校的公共服務能力。

二、高校內控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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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制完善分析論文

一、行政問責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責任是近代國家責任政治的產物,是“主權在民”及“權力分野”原則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與責任從來是一對孿生兄弟,有權力必須有責任制度約束。行政問責制是在行政責任基礎之上提出的一個新的概念。指涉行政問責制的概念內涵,有許多不同的釋義。韓劍琴認為,行政問責制就是指對現任各級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顧杰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公眾對政府做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質疑,它包含明確權力,明確責任和經常化、制度化的“問”——質詢、彈罷免等方方面面,是一個系統化的“吏治”規范。它不僅是指犯了錯、違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圍還包括能力不足,推諉扯皮等看似有損“官體”的“小節”,公眾對政府行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懷疑”等方面。行政人員有義務就與其工作職責有關的工作績效及社會效果接受責任授權人的質詢并承擔相應的處理結果。

以上的幾種概念界定中,問責主體和問責客體各不相同,涉及的角度也各異。我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等問責客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沒有或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的職責,影響了行政運行的效率和行政機關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其追究責任(此類責任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崗位責任和道義責任)的一種制度。行政問責制是評估行政管理活動效能的一種原則或者說是一種檢驗行政活動運行效率的一種程序。

二、行政問責制實施的路障分析

行政問責制的構建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公共管理創新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內容,在新的時代背景和形勢下是一項不斷探索創新發展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行政問責制的推行能夠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努力工作,全面正確地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政府管理的高效運轉,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及社會公眾對政府管理工作的滿意度。目前,在行政問責制建立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難題和困境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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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問責制路障及途徑

一、行政問責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責任是近代國家責任政治的產物,是“主權在民”及“權力分野”原則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與責任從來是一對孿生兄弟,有權力必須有責任制度約束。行政問責制是在行政責任基礎之上提出的一個新的概念。指涉行政問責制的概念內涵,有許多不同的釋義。韓劍琴認為,行政問責制就是指對現任各級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顧杰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公眾對政府做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質疑,它包含明確權力,明確責任和經常化、制度化的“問”——質詢、彈罷免等方方面面,是一個系統化的“吏治”規范。它不僅是指犯了錯、違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圍還包括能力不足,推諉扯皮等看似有損“官體”的“小節”,公眾對政府行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懷疑”等方面。行政人員有義務就與其工作職責有關的工作績效及社會效果接受責任授權人的質詢并承擔相應的處理結果。

以上的幾種概念界定中,問責主體和問責客體各不相同,涉及的角度也各異。我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等問責客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沒有或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的職責,影響了行政運行的效率和行政機關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其追究責任(此類責任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崗位責任和道義責任)的一種制度。行政問責制是評估行政管理活動效能的一種原則或者說是一種檢驗行政活動運行效率的一種程序。

二、行政問責制實施的路障分析

行政問責制的構建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公共管理創新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內容,在新的時代背景和形勢下是一項不斷探索創新發展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行政問責制的推行能夠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努力工作,全面正確地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政府管理的高效運轉,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及社會公眾對政府管理工作的滿意度。目前,在行政問責制建立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難題和困境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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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政府建設中的作用調研

黨的**報告明確指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健全政府職責體系,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行電子政務,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提出建立以行政首長為主的行政問責制。我國于20**年“非典”事件首刮“問責風暴”,標志著我國政府問責制建設正式啟航,而今年“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暴社會公眾對政府問責的強烈呼吁,讓我們認識到中國問責制構建的迫切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從各地不斷發生的礦難,到屢禁不止的領導干部責任事故,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問責制度的實質以及現存問責制的缺陷和不足。國家審計作為政府專門監督部門,在問責制建設中責無旁貸。從審計工作自身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到現在,面臨著破解體制瓶頸和深化發展的問題。開展該課題研究也是對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的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化轉型的探索。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制度創新,是黨管干部與審計監督相結合的產物,如何發揮體制上的優勢,避免體制上的矛盾需要進一步理論的創新。在“免疫系統”論下,如何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更需要進行理論創新,而經濟責任審計在推進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研究,是一個有益的嘗試。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一)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是落實**精神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黨的**報告從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明確提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強化權力制約監督,這既是對過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充分肯定,也對今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來看,社會各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問責呼聲越來越高,如果問責不到位,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發揮必然遇到越來越大的困難,應然和實然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大。貫徹黨的**精神,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和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已有制度創新的推動力量弱化的問題,必須進行新一輪的制度創新。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將經濟責任審計放到責任政府建設的大局當中,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角色定位,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繼續創新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是強化權力監督、落實黨的**精神的具體措施。

(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是發揮審計本質功能的需要。國家審計是民主法制的產物也是民主法制的工具,縱觀古今中外的審計發展歷程,盡管在不同的時代,其稱謂不同,其地位也有強弱之分,但審計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可以說概莫能外。正如我國著名的會計學家、會計教育思想家楊時展教授所說:“審計工作的精義在于受托責任。有受托責任,才有審計,沒有受托責任,就無所其用審計”,“審計不但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而且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審計準則》第1.0.36條也明確指出:“無論作出何種安排,最高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維護和促進公共責任。”顯然,經濟責任審計更直觀地反映了審計的本質和緣起,是審計職能的回歸。國家審計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這是審計本質的新發展和新認識,作為免疫系統,審計有責任更早地感知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風險,有責任更早地提出完善政府問責制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責任政府建設。

(三)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是順應國際審計發展潮流的需要。近年來,新制度經濟學、新公共管理、公共治理等理論席卷全球,這些理論有個共同的主線就是圍繞政府和群眾的委托關系尋求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核心是關注政府的績效和責任。在這種政府安排中,國家審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20**年美國審計總署更名為政府責任辦公室,這一措辭上的變化是美國審計總署近年來業務內容轉換的結果,也反映了美國審計總署未來的發展方向。今天,評估政府的績效和責任,并對它的結果負責是美國GAO考慮的中心問題。在新公共管理的背景下,英國的績效審計備受關注,其內容主要是檢查政策的執行結果。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應該說是政府責任的具體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最終應該是政府責任的審計,美國審計總署的更名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民主政治和加大對受托責任監督的必然,國家審計必須按照政府責任審計的思路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

二、政府問責制的內涵和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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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行政問責學習體會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前行政問責工作存在的主要難點和問題;改進行政問責工作的對策建議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從問責主體看,現行的單一主體體制存在弊端、從問責客體看,有些責任不易厘清和追究、從問責情形看,還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狀況、從問責依據看,制度建設須進一步加強、從問責氛圍看,還存在一些障礙、積極推進問責主體多元化、進一步明晰相關權責關系、努力推動行政問責平衡發展、不斷推進行政問責法規制度建設、著力加強問責文化建設、繼續深化相關政務公開工作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中共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強化責任追究,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要“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到目前,行政問責的概念在實踐中和學術界尚未達成統一認識。從詞意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表述的“問責制”的意思是:“在法律或道義上應負責任,被要求對其行為負責任的制度”,“問責”有追究責任和承擔責任的含義。筆者認為,行政問責是指有權主體對行政行為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應盡職責或因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影響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能,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行為,進行的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制度開展行政責任追究,大體有三類方式:一是由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對管轄范圍內的行政行為人實施的黨紀政紀處分;二是由任免機關(主管單位)對所轄行政行為人實施的組織處理,如通報批評、誡勉、扣發獎金、責令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罷免等,《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五種問責方式即屬組織處理范疇;三是由審判機關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或觸犯刑律的行政行為人實施的判罰。

一、當前行政問責工作存在的主要難點和問題

從問責主體看,現行的單一主體體制存在弊端。當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行政問責中具有知情權及在此基礎上主要表現為投訴、舉報行為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提出問責的建議權;新聞媒體有曝光的監督權和建議權,但都還停留在參與者、監督者、建議者的角色定位上。各級任免機關(主管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機關單位掌握著是否問責、怎樣問責的權力,處在問責主體的地位,即我們現行的是單一以機關單位為問責主體的行政問責制度。當問責主體和問責對象是需承擔連帶責任的上下級關系時,容易使問責失之于寬、失之于軟,難以保證公正性和客觀性。

從問責客體看,有些責任不易厘清和追究。一些政府部門的職能分工和崗位責任制不夠完善,造成部門之間、部門內設機構之間的職責不夠清晰,出了問題可相互推諉,難以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上下級之間的責任不清,基層有責無權或責大權小。集體決策失誤后,個人責任難以追究。近年來很少有人因決策失誤而被問責的,決策者們應承擔什么責任難以把握,責任難以追究到個人身上,集體負責有時成為誰也不負責的擋箭牌。

從問責情形看,還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狀況。比如問責大多針對執行、結果環節的問題,而對決策環節的問題較少追究;所查處的大多是不當作為問題,對不思進取、碌碌無為的不作為問題查處的相對少些,治庸治懶的效果不夠明顯;對明顯的過失過錯查處比較有力,對現實政務活動中大量存在的情節輕微,不夠給予紀律處分,但同樣會降低行政效能、損害群眾利益、影響黨和政府形象的“小錯”的查處有待加強;對違紀違規人員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的追究比較到位,但相關人員承擔道義責任不夠;對造成損失的問題追究經濟責任不夠,對其他領域履職問題的問責啟動不夠靈敏,甚至有時一些明顯的問題已被媒體曝光了,卻仍未啟動問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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