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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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治中的定位
摘要:自從德國在19世紀提出比例原則后,比例原則目前已被美國、英國、日本等許多國家采納吸收,也成為了我國行政法學的重要內容之一,但與其他原則相比還沒有引起大家足夠的重視,大家一般都是簡單地把它歸入合理原則之下。實際上,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治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和定位,是很值得我們去討論和研究的。本文將試從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治中的定位進行剖析,探討比例原則對我國現代行政法發展的價值。
關鍵詞:行政法治;比例原則;位階
德國行政法學之父奧托麥耶在其著作《德國行政法》中,闡述了一項行政權運行的基本規律:行政權追求公共法益應當具有超越私人法益的優越性,但是行政權對人民的侵害必須符合目的性,并采用最小侵害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比例原則。而麥耶曾把比例原則奉為行政法的“王冠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內涵
首先,我們要認清楚比例原則的內涵,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當的比例。關于其內涵,學界一般認為包括三方面內容:(一)妥當性原則,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時采取的行為、措施應有利于所追求的目的的實現,不然就是違反妥當性原則。(二)必要性原則,就是說如果在很多種可以實現公益的措施而不得不侵害公民的權益,這種措施必須是侵害程度最小的。(三)狹義比例性原則,又稱為均衡原則,即實現公益的國家措施如果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通過這種措施所實現的公益與其造成的侵害必須成比例。
二、比例原則的定位
稅收籌劃與行政法治原則探究論文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其財產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稅收籌劃以外,偷稅同樣能夠實現減稅的目的。盡管在減輕稅負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稅收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1]如果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稅收籌劃和偷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偷稅是違法行為。因此它們在稅法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進而法律對它們的評價也不同,相應地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徑庭。稅收籌劃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稅是稅法所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為稅務機關嚴厲打擊,納稅人因偷稅所得不但會被依法沒收,而且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
當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稅收法治的完善。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2)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的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2]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者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在行政法上征稅被納入秩序行政的范疇,秩序行政是在于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和社會之危害,行政主體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權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權力的方式來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亦稱為干涉行政。[3]正因為征稅這種侵益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限制,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事。
西部大開發堅持行政法治原則論文
[摘要]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用法治的觀點來透視依法行政是西部大開發的有效途徑。在我國西部大開發中,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開救濟原則。符合法治的理念必須在西部大開發中堅持公正、行政效率優先。行政控權因其法治的本質特點成為依法行政的根本內容。
[關鍵詞]依法行政,行政控權,行政效率
在世紀之交,黨和政府作出了實施西部大開發,加快中西地區發展的戰略決策,西部大開發為當代法律發展及其研究提出了新的問題,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但依法行政本身卻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對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現形式往往多種多樣,如何在西部大開發中,實施行政法治,這對于我國依法行政理論和實踐有著重要意義。
一、行政法治的內涵
我國依法行政的概念產生于80年代末,形成于九十年代。但從近幾年依法行政的實踐看,依法行政在不少沿海發達地區流于形式,更不用說西部,依法行政最重要法治精神、法律理性,程序正義以及保障公民權利等等,在不少地區和部門還未受到重視,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必須在西部開發中,充分關注依法行政的法治內涵的實現。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范。如美國依法行政的具體表述是“法律最高原則”,在德國則稱為“法治政府”。在這原則下,依法行政的行政依據是法律,沒有法律授權就不能行政。任何行政行為都是法律授權的行為。一切行政行為都必須服從法律,否則無效。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例如,沒有處罰法,行政主體就沒有處罰權力。這在各法治國家都是一項普遍的規則。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法律對行政的授權不僅應具有質的特點,而且應當有量的規定。依法行政不僅不能超越質的規定,而且不能逾越量的范圍。有法律依據可以做出行政行為,但有權作出行政行為并不等于可以為所欲為。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采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1959年的一個判決中聲稱,行政機關在情況需要的時候如果不制定有效的條例來維護秩序,就是違反法律。
行政法法治行政分析論文
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標準和含義。它包括四方面內容:政府行政行為應有組織法上的依據;政府行政行為應有行為法上的依據;政府遵守之法應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違法行政應負法律責任。法治行政原則以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控權—平衡”論為其立論基礎,體現了行政關系主體的平等,以及現代國家權力交融與合作和行使行政權主體多元化趨勢的特點。
關鍵詞: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則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展行政法研究以來,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名稱就有30余種不同提法[1](P107-108)。但這些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層面,側重從制度層面構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強調行政法基本原則在行政法的制定、實施與運用方面的功能,而沒有上升到價值層面展開探討[2].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判定標準的差異所致,這種差異表現為下列六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具備法律性、特殊性、涵蓋性和適用性[3](P46);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考慮原則的特殊性、普遍性、層次性、法律意義和表述上的規范性[4](P46);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標準必須是國家行政活動的所有環節遵循的原則,并且符合憲法原則和一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還要反映出一國行政法發展的歷史過程和對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認識[5](P31);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具體考慮它是否確實貫穿于行政組織規范、行政行為規范和監督行政行為規范之中,是否貫穿于每個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是判斷行政權行使是否合法與合理、檢驗執法和適法的標準[6](P53-54);第五種觀點認為,在貫穿性、指導性的基礎上增加三項標準:即反映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體現出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種觀點認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有四項,即應當融入現代憲政精神,應當體現法律的基本價值,應當反映行政法的目的,應當是行政法中最高層次的規則[2]。
筆者認為,確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標準應從理論的高度來探討。既要強調其特殊性,又要考慮其憲政背景和法律價值;既要從制度層面上去提煉,又要從價值層面上去探究。確立標準應有三條: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法的基本價值和現代憲政精神。自由、平等、民主、正義、理性、秩序等都是法的基本價值。行政法有其特定的規范對象和制度內容,但其價值追求并沒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充分體現法的基本價值,并將其融入到行政法律制度之中。
行政法基本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對行政法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理解:從法學的角度來看,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從憲制的角度來看,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個側面;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來看待行政法,則主要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從對行政法的本質的把握來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發現,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應然與實然兩個方面:行政法治原則、適度性原則、互動性原則、程序性原則、責任行政原則。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管理
一、要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比較正確的深入的把握,必須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說行政法意味著什么。這是貫穿行政法理論體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人們通常從三個角度來理解行政法。一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認為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單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過于微觀,可能會過于追求技術上的細節問題,而不能對行政法有一個正確的定位。二是從憲制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個側面。從憲制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能夠對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對行政法有比較準確的定位,但這種視角又過于宏觀,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指導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這主要是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同時,行政管理的視角又能夠彌補法學視角的過于微觀、憲制視角的過于宏觀之不足。因而,單從這三種視角的任何一種出發,都難以對行政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這三種視角結合起來進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問題是行政法的現實起點,也是行政法理論的基本起點,對這種社會關系的研究是明確行政法性質與功能的關鍵。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往往帶來的是政府的社會角色及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而只是在一種現實的行政管理范式內所進行的局部改變,也可能帶來政府的社會角色和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的改變。由于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隨之而來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調整以及行政法對這種改變的確認和維護。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行政法能夠被稱為“動態憲法”,那也只是從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來說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許在于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調整與規范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現實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政府自身的能力決定了政府現實的角色問題,這個問題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團體的現實角色問題。對于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和維持,而對于不符合社會現實、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變,這也是法律的實然向應然趨近所必須采取的行動。
行政權與公民權關系論文
摘要:闡釋了理解行政法治應處理好的兩對關系,即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行政權與法的關系;分析了行政法治的構成要素;并在探索了行政法治與自由、民主、效率、公正、秩序等的關系后,指出實行行政法治不僅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個重大的價值選擇。
關鍵詞:行政權;公民權;行政法治;構成要素;法律價值
行政法治是法治的核心和關鍵,其要義在于對行政權予以合理配置,對行政權的運作進行有效規范,對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并促進行政權與公民權良性互動,實現公平、正義、自由、秩序等價值目標。本文對行政法治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正確理解行政法治應處理好的兩對關系
(一)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
一切國家權力都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公民權利,權力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式。近現代國家的民主政治正是按此理念進行實際運作的。行政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來源于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特殊轉化形式。而行政權一旦形成,便與公民權利結成一種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1].公民權利是行政權力的本源,行政權力是由公民的權利和人民的權力所派出的?!叭嗣袷菣嗔Φ奈ㄒ缓戏ㄔ慈焙汀霸紮嗤盵2]。公民權利是行政權力的界限,也是行政權力的目的。在現代各國,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人們都普遍認為,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和淵源都是建立在公民的權利及其授權的基礎上的,唯有以為社會服務為目的權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公民賦予政府權力,旨在要求政府為公民服務,既維護好公共利益,又保護和增進公民的各種權益。公民是政府存在的目的,而政府是公民實現自己目的的手段。正如J?S?穆勒所說,“政府整個來講只是一種手段。這一點是不需要證明的”[3].在我國,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再由人民代表大會授予政府以權力,這就充分展示出權利產生權力的真實過程。既然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權,因此,人民與政府之間就是一種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必須積極為公民創造獲得利益的機會和條件,竭誠為公民服務,絕不能武斷專橫,以權謀私,將權力凌架于公民權利之上,以導致行政權力的異化。公民有權通過行使各種權利監督和制約政府行使權力的活動。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使行政權的方式要逐步更新,秩序行政與命令行政的空間要逐步縮小,協商行政與合作行政的空間要逐步擴大,即由管制與命令行政向協商與合作行政轉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要改變過去凡事依靠發命令,動輒實施強制或處罰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向著依靠說服教育、示范指導、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等過渡,應善于通過彈性化、軟約束的手段,包括借助于利益誘導機制等,來達到行政之目的。政府與公民之間,也應講平等、尊重、守信,盡量以協商的方式實現雙方意志和行動的統一。
行政法治研究論文
摘要:闡釋了理解行政法治應處理好的兩對關系,即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行政權與法的關系;分析了行政法治的構成要素;并在探索了行政法治與自由、民主、效率、公正、秩序等的關系后,指出實行行政法治不僅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個重大的價值選擇。
關鍵詞:行政權;公民權;行政法治;構成要素;法律價值
行政法治是法治的核心和關鍵,其要義在于對行政權予以合理配置,對行政權的運作進行有效規范,對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并促進行政權與公民權良性互動,實現公平、正義、自由、秩序等價值目標。本文對行政法治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正確理解行政法治應處理好的兩對關系
(一)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
一切國家權力都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公民權利,權力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式。近現代國家的民主政治正是按此理念進行實際運作的。行政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來源于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特殊轉化形式。而行政權一旦形成,便與公民權利結成一種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1]。公民權利是行政權力的本源,行政權力是由公民的權利和人民的權力所派出的?!叭嗣袷菣嗔Φ奈ㄒ缓戏ㄔ慈焙汀霸紮嗤盵2]。公民權利是行政權力的界限,也是行政權力的目的。在現代各國,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人們都普遍認為,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和淵源都是建立在公民的權利及其授權的基礎上的,唯有以為社會服務為目的權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公民賦予政府權力,旨在要求政府為公民服務,既維護好公共利益,又保護和增進公民的各種權益。公民是政府存在的目的,而政府是公民實現自己目的的手段。正如J•S•穆勒所說,“政府整個來講只是一種手段。這一點是不需要證明的”[3]。在我國,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再由人民代表大會授予政府以權力,這就充分展示出權利產生權力的真實過程。既然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權,因此,人民與政府之間就是一種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必須積極為公民創造獲得利益的機會和條件,竭誠為公民服務,絕不能武斷專橫,以權謀私,將權力凌架于公民權利之上,以導致行政權力的異化。公民有權通過行使各種權利監督和制約政府行使權力的活動。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行使行政權的方式要逐步更新,秩序行政與命令行政的空間要逐步縮小,協商行政與合作行政的空間要逐步擴大,即由管制與命令行政向協商與合作行政轉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要改變過去凡事依靠發命令,動輒實施強制或處罰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向著依靠說服教育、示范指導、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等過渡,應善于通過彈性化、軟約束的手段,包括借助于利益誘導機制等,來達到行政之目的。政府與公民之間,也應講平等、尊重、守信,盡量以協商的方式實現雙方意志和行動的統一。
國外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伴隨著法治國思想的傳播和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的發展,在法國逐步產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則和行政均衡原則。這兩項原則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法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整體。
關鍵詞:法國行政法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均衡原則
法國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國”之譽,其行政法被許多國家奉為典范。法國最先從理念上承認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并通過行政法院富有創造性的努力構建了一個完整的行政法體系。支撐這一龐大的行政法體系的是隱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使法國的行政法體系雖然規模宏大但不顯得雜亂無章,雖然范圍廣博但卻構成一個和諧的整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勒內。達維在談及法國行政法時自豪地說:“一系列行政法原則已經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則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勝一籌?!盵①]深入研究集中體現法國行政法精神的基本原則可以使我們深刻理解和領會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內涵、主要觀念和規范體系,同時,這對在國情上與法國有許多相同之處的中國也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法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
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概言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為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經濟、思想準備,大革命時期建立起來的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標志著法國行政法的產生,并使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與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鮮明對比。正是伴隨著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出現的法治國思想和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的發展,在法國逐步產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則和行政均衡原則,這兩個原則被認為是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法治國思想的影響
我國行政法發展探析論文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法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行政法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則漸趨成熟、行政法觀念實現重大轉變、行政法理論取得重大突破。今后我國行政法還將呈現五個方面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改革開放;行政法;發展與展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同經濟建設一樣,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伴隨著這一歷史進程,我國行政法也從無到有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取得了可喜成績,值得認真總結。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歷程
建國以來,我國在法治建設上走過了一個“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設也一樣。建國初期,我國行政法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從1949年至1956年,國家制定頒布了一大批行政組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工作原則、工作程序以及對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權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國家政治生活越來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設也不斷遭受破壞,行政法的命運自然也不能幸免。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逐步得到恢復并迅速發展,行政法也隨之得到復興和發展。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法發展所走過的歷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我國行政法發展研究論文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法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行政法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則漸趨成熟、行政法觀念實現重大轉變、行政法理論取得重大突破。今后我國行政法還將呈現五個方面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改革開放;行政法;發展與展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同經濟建設一樣,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伴隨著這一歷史進程,我國行政法也從無到有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取得了可喜成績,值得認真總結。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歷程
建國以來,我國在法治建設上走過了一個“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設也一樣。建國初期,我國行政法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從1949年至1956年,國家制定頒布了一大批行政組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工作原則、工作程序以及對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權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國家政治生活越來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設也不斷遭受破壞,行政法的命運自然也不能幸免。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逐步得到恢復并迅速發展,行政法也隨之得到復興和發展。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法發展所走過的歷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