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17: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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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

論信用證詐騙危害

摘要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結算工具,信用證本身不能防止欺詐,因此,信用證詐騙案件發生率很高,且詐騙數額巨大,嚴重破壞了國際間的正常貿易,發展中國家更是信用證詐騙的多發地區。我國將來加入WTO后,國際間的貿易會不斷增加。筆者對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與特點進行研究,希望人們對此引起深層次的思考。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高科技的發展,金融已成為世界經濟舞臺上鐵馬金戈,縱橫捭闔的時代英雄。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結算采用信用證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證方式。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游離于基礎合同的獨立抽象性加重了風險防范和金融監管的難度。世界各國不時有信用證詐騙案的發生,發展中國家更成為信用證詐騙的多發地區。信用證詐騙案數額巨大,危害嚴重,教訓深刻。因此,有必要對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與特點進行深入的探討。

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詐騙,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產生與信用證一樣有著悠久的歷史,是伴隨著信用證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國際犯罪形式。信用證詐騙犯罪既離不開信用證這個犯罪對象,也離不開金融市場和國際貿易這個特定的犯罪領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證詐騙犯罪,必須首先了解信用證及其在賴以生存的金融市場中的運作程序。

信用證方式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防止異地、異國間貿易中存在的雙方不信任與欺詐行為,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項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詐,因為總會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況。信用證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詐。因為信用證的作用,僅是在雙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給以保障:對賣方是獲得出口項下的貨款,對買方是得到與合同相符的貨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詐的。

一、信用證詐騙的原因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上的缺陷(即“獨立抽象性”原則)是造成信用證詐騙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證是針對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基本原則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但單據文件極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偽造美鈔、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所以,有人形容提單是一把打開浮動黃金倉庫的鑰匙,而偽造提單比偽造名畫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證方式下,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后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賣方)所提供的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買方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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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防范論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高科技的發展,金融已成為世界經濟舞臺上鐵馬金戈,縱橫捭闔的時代英雄。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結算采用信用證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證方式。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游離于基礎合同的獨立抽象性加重了風險防范和金融監管的難度。世界各國不時有信用證詐騙案的發生,發展中國家更成為信用證詐騙的多發地區。信用證詐騙案數額巨大,危害嚴重,教訓深刻。因此,有必要對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與特點進行深入的探討。

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詐騙,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產生與信用證一樣有著悠久的歷史,是伴隨著信用證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國際犯罪形式。信用證詐騙犯罪既離不開信用證這個犯罪對象,也離不開金融市場和國際貿易這個特定的犯罪領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證詐騙犯罪,必須首先了解信用證及其在賴以生存的金融市場中的運作程序。

信用證方式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防止異地、異國間貿易中存在的雙方不信任與欺詐行為,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項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詐,因為總會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況。信用證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詐。因為信用證的作用,僅是在雙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給以保障:對賣方是獲得出口項下的貨款,對買方是得到與合同相符的貨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詐的。

一、信用證詐騙的原因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上的缺陷(即“獨立抽象性”原則)是造成信用證詐騙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證是針對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基本原則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但單據文件極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偽造美鈔、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所以,有人形容提單是一把打開浮動黃金倉庫的鑰匙,而偽造提單比偽造名畫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證方式下,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后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賣方)所提供的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買方是很危險的。

根據UCP500,對單據的正確與否,銀行只要認定其“表面相符”便沒有任何責任。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別條件,概不負責;對于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價格或存在,或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誠信或行為及/或不行為,清償能力及資信情況等,也不負責。”這一免責條文清楚強調銀行對于假單證不負任何“把關”責任。除非是單證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這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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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的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重要的支付手段。信用證詐騙是發生在信用證結算過程中一種比較復雜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文指出信用證結算貿易的當事人應從自身的角度加強對信用證詐騙的防范。

論文關鍵詞:信用證詐騙國際支付

信用證,英文稱為documentarycrdits(跟單信用證)lettersofcredit(信用證)或commercialcredits(商業信用證)。國際商會統一慣例(UCP)簡單地稱之為“credits''''’。實際上他們都是指一種有銀行應買方申請而向賣方(受益方)發出的由銀行保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單證時支付貨款的信用函件。實是一種付款的安排,也是當今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最普遍的支付工具之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逐漸繁榮,信用證結算的應用也日漸頻繁。與之伴隨而來的是信用證詐騙犯罪也不斷增加,給國家和經濟組織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眾所周知“中國是外國賣方利用假證行騙的主要受害國”,所以對信用證詐騙的犯罪做出系統研究十分必要,以利于對其進行有效防范和打擊。本文擬對此做出淺顯的分析和探討。

一、信用證詐騙犯罪的界定

關于對信用證詐騙犯罪的界定,學界并無太大分歧,學者較多的是將其核心內容界定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或是“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筆者認為,對信用證詐騙犯罪的界定應首先考慮刑法的相關規定,并以之為依據。我國《刑法》第19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可見《刑法》基本是用“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與“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意思是極為相似的。筆者認為二者有細微的差別仍需引起注意,“利用信用證”的前提是“有信用證”。無論其信用證是真是假,至少形式上是有信用證,然后才能談到如何“利用”信用證。如果依照“利用信用證”的思路來界定信用證詐騙活動就有可能與《刑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沖突,比如:某一出口商謊稱由買方需要的資源,騙的買方信用證,但沒有利用此信用證去進行其他詐騙活動。此種情形是否屬于信用證詐騙犯罪?顯然是的因為我國《刑法》第195條規定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第三項便是“騙取信用證的”,所以通過詐騙取得信用證的行為本身就已是信用證詐騙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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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研究論文

一、信用證欺詐一般理論

(一)信用證及信用證欺詐的概念

信用證是當前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銀行以自身的資信向出口商提供有條件付款保證的一種書面文件。信用證的種類有很多。例如根據對單據要求的不同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根據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與不可轉讓信用證等。本文討論的信用證是商業銀行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Credits)。信用證雖然廣泛使用于國際貿易,但目前國際上并沒有關于信用證的統一立法。如今開具的信用證絕大多數都注明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sforDocumentaryCredits,UCP)開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于20世紀30年代初次采用,最新修訂版“UCP600”于2006年出版。UCP600對信用證的定義為: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信用證本身特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及“管單不管貨”單據交易原則,奠定了信用證制度賴以生存的基石,使之成為當代國際貿易最常用、接受度最高的支付手段。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信用證制度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它對買方的利益缺乏足夠保障,不能對基礎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并且無法對可能出現的貿易欺詐設置預防和制約措施,因此也正是信用證這些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或稱之為制度上的“內在缺陷”,給了國際上一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機,為各種形式信用證欺詐的出現提供了繁殖溫床。有鑒于此,有些國家的法律和判例認為,在承認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的同時,也允許有例外,如果受益人確有欺詐行為,賣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銀行對信用證付款。

從國外的判例和法律詞典的解釋來看,信用證欺詐中的“欺詐”(fraud)是指任何故意誤述(misrepre-sentation)事實或真相以便從對方處獲得好處。信用證欺詐的認定現在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即狹義的信用證欺詐和廣義的信用證欺詐。狹義的信用證欺詐論認為:信用證欺詐僅指受益人提交單據方面的欺詐。而廣義的信用證欺詐論認為信用證欺詐不僅包括單據方面的欺詐,也包括基礎交易中的欺詐,即如果受益人在基礎交易中對開證申請人犯有欺詐,開證申請人可以對抗受益人。本文使用廣義的信用證欺詐的概念。

(二)信用證欺詐和信用證詐騙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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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信用證認識誤區

摘要:我國的出口貿易中仍在大量使用信用證,但是在對信用證的認識上卻存在著誤區。信用證并不是一種對出口方最安全的結算方式,而保兌信用證也不能說是對出口方最為有利。認識并糾正在信用證認識上的誤區,對我國出口企業擴大國外銷售市場,提高市場占有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信用證保兌信用證風險誤區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信用證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斷下降。但在我國,信用證結算方式仍占50%左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在對信用證的認識上存在著一些誤區。目前,在對信用證的認識上,主要存在兩大誤區:

一、誤區一:信用證是一種對出口方最安全的結算方式

在現行的諸多介紹貿易結算方式的書籍中,信用證往往被認為是對出口方最為安全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企業一般認為只要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出口收匯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事實并非如此。我國企業信用證交易的壞賬率高達5%,而與此相比,據不完全統計,歐美企業貿易額中80%~90%采用非信用證交易,壞賬率僅為0.25%~0.5%。由此可見,信用證不能與安全收匯劃等號。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中,對出口方而言,存在著下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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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信用證匯票

[摘要]隨著UCP600和ISBP681這兩個新的國際慣例的實施,信用證下匯票在運用時,相應的國際慣例必將對其繕制產生影響。本文根據新國際慣例中與匯票相關的條款,對信用證所要求的匯票在繕制中的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關鍵詞]信用證下匯票UCP600ISBP681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除付款信用證或一些特殊情況外,受益人均應出具匯票。根據UCP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和ISBP681(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2007年修訂本),在信用證下繕制匯票時,以下幾個問題值得出口人引起注意,本文對此進行簡要分析。

一、匯票是單據還是票據

開證行中行某分行收到一張匯票,該銀行拒付,理由是:信用證要求所有單據以英文制作,雖然受益人在填制匯票時所用文字為英語,但是匯票格式內容所用文字卻是法語,不符合信用證規定。受益人所在議付行收到拒付通知后,辯解稱: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DOCUMENTSREQUIRED)條款中沒有對匯票的要求;在對議付行的指示(INSTURCTIONTONEGOTIATIONBANK)條款中,表明在收到與信用證一致的單據后,我們將承兌匯票并償付議付行。由此可見,匯票并不是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所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不應被拒付。

那么,匯票是不是信用證下單據呢?實際業務中,銀行在處理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匯票往往是重要內容。在URC522(托收統一慣例)中,匯票即歸屬于金融單據一類;在ISBP681第43至47條對匯票和到期日的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其他條款如37條對單據簽字的規定等處,都有對匯票的要求。因此,根據這些國際慣例,跟單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單據的一種,而信用證下一切單據都要求單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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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分析論文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對外貿易迅猛發展,但當前的復雜形勢使信用證欺詐成為外貿企業的重要風險,外貿企業應積極掌握新形勢下信用欺詐的類型,以便在必要時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以規避風險。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規避;船東;銀行

信用證結算是國際貿易活動中最廣泛使用的一種結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數的國際貿易均采用信用證的結算方式,據統計,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貿易額占世界貿易額的90%以上,目前我國70%以上國際貿易結算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屬于銀行信用,非商業信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的信用危機,大大降低交易風險,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備受青睞。但實際上無論對出口商、還是對進口商來說,使用信用證結算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面對信用證結算的風險,如何認清欺詐行為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已經成為迫切解決的全球性問題。

一、信用證欺詐主要類型

信用證欺詐從理論上講是在信用證交易過程中的當事人,就信用證本身及信用證交易中的某個環節,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而使相對人遭受財產損失或使其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并使自己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為。就其種類來說,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從欺詐行為的主體分析,信用證欺詐有受益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銀行謀劃的欺詐、受益人和船東合謀的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合謀的信用證欺詐以及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謀的信用證欺詐六種類型。

(一)受益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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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貿易電子信用證應用

內容摘要:電子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不斷深化與科技飛速發展相結合的產物。隨著全球貿易競爭的日趨激烈和人們對交易效率的不斷追求,電子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明顯。本文探討了信用證電子化的發展歷程,以及電子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應用和仍需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國際貿易電子信用證結算工具信用證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的主要支付手段。信用證在運作過程中,其形式也隨著貿易的電子化發生著變化:由傳統的紙質信用證到網上信用證再到電子信用證。電子信用證雖然已經出現了一段時間,但對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都很模糊。很多媒體提到的所謂電子信用證,其實質只是網上信用證的替代說法。而真正意義上的電子信用證可以理解為利用電子手段開展的信用證業務,它是集電子開證、電子通知、電子交單、電子審單、電子支付全過程的電子化運作,是信用證運作全過程、各環節的電子化。電子信用證因其方便、快捷、準確等優點,正逐步成為國際貿易結算的新工具。

從運作方式的演變看信用證的發展歷程

信用證從產生之初至今有百余年的歷史,由于其很好地解決了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的風險分擔問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被譽為國際貿易的“生命血液”。

商業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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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信用證欺詐是民事欺詐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的嚴峻形勢,而UCP500沒有關于信用證欺詐及司法救濟的規定,所以研究信用證欺詐和欺詐例外及司法救濟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獨立性原則止付令

信用證法律應該保持對商業現實的靈敏的回應力,尤其要反映國際銀行與商業界發展出的習慣做法與合理期待。法院也要以一種與上述習慣做法與合理期待相協調的立場來理解[1].信用證現已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收付方式,據不完全統計,在國際貿易中有80%以上的貨款是由信用證方式結算的。但是由于信用證的核心原則——獨立抽象性原則其局限性,易被國際貿易中的欺詐者所利用。近年來,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欺詐案件頻繁發生,信用證欺詐案件牽涉的數額越來越巨大,有超過1億人民幣的也不少見。1995年末有報道說在中國針對銀行的犯罪和欺詐類型中,信用證欺詐是民事欺詐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的嚴峻形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持貿易秩序,信用證欺詐例外應運而生。而UCP500沒有關于信用證欺詐及司法救濟的規定,所以研究信用證欺詐和禁令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信用證欺詐與信用證欺詐例外

(一)信用證欺詐

當事人以虛構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真相,騙取開證行付款的行為就認為是信用證欺詐。學界把信用證欺詐分為廣義和狹義理解,廣義上,信用證加以合同中的欺詐行為都可稱為信用證欺詐;狹義上理解則是,編造、偽造信用證單據的行為,通常情況采用狹義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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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法律問題論文

摘要:信用證欺詐是民事欺詐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的嚴峻形勢,而UCP500沒有關于信用證欺詐及司法救濟的規定,所以研究信用證欺詐和欺詐例外及司法救濟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獨立性原則止付令

信用證法律應該保持對商業現實的靈敏的回應力,尤其要反映國際銀行與商業界發展出的習慣做法與合理期待。法院也要以一種與上述習慣做法與合理期待相協調的立場來理解[1].信用證現已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收付方式,據不完全統計,在國際貿易中有80%以上的貨款是由信用證方式結算的。但是由于信用證的核心原則——獨立抽象性原則其局限性,易被國際貿易中的欺詐者所利用。近年來,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欺詐案件頻繁發生,信用證欺詐案件牽涉的數額越來越巨大,有超過1億人民幣的也不少見。1995年末有報道說在中國針對銀行的犯罪和欺詐類型中,信用證欺詐是民事欺詐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的嚴峻形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持貿易秩序,信用證欺詐例外應運而生。而UCP500沒有關于信用證欺詐及司法救濟的規定,所以研究信用證欺詐和禁令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信用證欺詐與信用證欺詐例外

(一)信用證欺詐

當事人以虛構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真相,騙取開證行付款的行為就認為是信用證欺詐。學界把信用證欺詐分為廣義和狹義理解,廣義上,信用證加以合同中的欺詐行為都可稱為信用證欺詐;狹義上理解則是,編造、偽造信用證單據的行為,通常情況采用狹義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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