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4 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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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休假及請假暫行辦法

**站休假及請假暫行辦法

工作時間

1.**站實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

2.逢節假日、監測活動及其它重要公務活動期間,**站實行值班(包括通宵值班)制度。

法定假期

員工每年有權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10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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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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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叫停公務員強制休假

曾經規定按休假天數給補貼不休年假不能評先進公眾擔心引發社會不公———

核心提示

最近一年,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臺“強制”公務員帶薪休假制度。當地政府希望借此改善公務員的身體亞健康狀況,提高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但是,公務員以外的許多社會群體卻紛紛對這一制度提出質疑,認為公務員帶薪休假會引發新的社會不公。

本報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蘇州強制公務員帶薪休假制度,今年已被暫停實施。規定出臺公務員“吃驚”

去年8月初,蘇州市委、市政府下發了一份名為《市委市政府關于安排機關干部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紅頭文件。

這個通知規定:按當年實際休假的天數,每天給予公務員一定數額的休假補貼;當年沒有休假的不發補貼。不休年假的人沒有資格參加年終先進的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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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請休假制度的依據

根據浙人薪142號、浙委辦57號文件規定,為了保證局機關工作人員以更加健康的身體和心情投入工作,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制訂本局請休假制度。

第二條請休假條件的期限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條件:

凡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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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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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員帶薪休假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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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思考

〔摘要〕休息休假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勞動權的必要補充,與勞動權密不可分。當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存在可操作性不強、處罰力度不夠等狀況。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一是要完善立法,增強可操作性;二是工會要在立法和決策參與過程中,把好源頭關;三是要加大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監督及懲處力度;四是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用人單位權利保障意識、勞動者自身維權意識和勞動行政部門服務意識。

〔關鍵詞〕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勞動法

休息休假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關乎勞動者的健康和尊嚴,無論是國際性公約還是國內立法都對其進行了規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驚人的進步,但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別是休息休假權的維護并沒有同社會的發展成正比,勞動者的倦容已經形象地成為最具中國代表性的職場臉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所遭受的侵害絲毫沒有隨著它受重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減弱,反而越發嚴重起來。新形勢下如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已成為社會各方面臨的共同課題。

一、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內涵及法律依據

休息休假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休息休假權是指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的過程中,擁有為了保護自己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權和休假權的總稱?!妒澜缛藱嘈浴返诙臈l規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休息、閑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鄙鲜鰢H性公約的相關規定表明休息權具有普遍性。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多次頒布法令,對休息休假作出規定。1954年《憲法》以及現行《憲法》都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逐步改善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這從根本大法上保障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依據這一規定,我國《勞動法》建立了保證勞動者該項基本權利實現的具體法律制度。《勞動法》通過嚴格控制加班和延長勞動時間的法律規定,保證勞動者休息權的切實實現,同時還規定勞動者享有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兩個工作日之間的必要的休息時間、周末休假日、法定節假日、職工探親假、年休假、病假、婚喪假、產假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等休息休假時間。從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休息權規范條款所處位置位于《憲法》第四十二條關于勞動權的規定之后,故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是和勞動者的勞動權密切相關的,休息休假權是勞動權的必要補充,與勞動權密不可分。特別是在我國生產力水平普遍不高的情況下,更需要強制執行法定工時,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禁止任意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和不科學倒班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者有時間參與家庭生活、文化生活、體育活動和社交活動。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因此,休息休假權的主體是勞動者。休息權,主要針對每日工作時間而言。目前,世界各國對休息權的保障普遍實行的是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八小時以外的時間是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時間,屬于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權利范圍。根據多年的實踐和我國經濟建設發展狀況,按照《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休假權,主要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段時間以后,享有的用整天時間放松身心的權利。對休假權的保障,各國普遍實行的是每周有兩天休息日,即雙休日。除了雙休日外,我國還規定了一些休假日。比如,我國勞動者享有的休假日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定節假日等等。

二、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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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

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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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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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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