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意外保險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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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意外保險制度

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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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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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管理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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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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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和《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皖政〔2006〕85號)精神,推動我市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保險業重要性的認識,加快全市保險業改革發展

1.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輔助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市保險業取得了長足發展,為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市保險業整體規模較小,業務覆蓋面較窄,社會保障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還不相適應。加快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災害和化解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有利于優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資金要素使用效率,有利于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地、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保險業改革,加快保險業發展,做大做強保險業,促進我市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

2.明確加快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為動力,以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為主旨,進一步加快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為我市實現奮力崛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主要任務是:拓寬保險服務領域,積極發展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保險中介市場,健全保險市場體系;繼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推進自主創新,調整優化結構,轉變增長方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和改善監管,防范化解風險,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推動誠信建設,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努力做大做強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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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保險業發展指導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各單位:

為促進我市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保險業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更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市保險業得到一定發展,在抗災減損、提供經濟補償、促進社會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由于我市保險業起步較晚,基礎薄弱,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保險業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對保險的需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加快我市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災害和化解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保障水平,有利于優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保險業改革發展工作,大力推進我市保險業的改革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積極穩妥發展涉農保險,探索農業保險新路子

(一)認真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開展水稻、能繁母豬、生豬、森林等國家政策性保險,在繼續完善我市政策性農房統保工作的同時,努力為農戶提供覆蓋面廣、保險費率低的農產品基本保險。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依托,在制種、烤煙、茶葉、果蔬等優勢產業、特色產業、效益品種上開展種養殖業保險試點。探索發展政府推動、相關政策支持的涵蓋農業、農民人身意外傷害、養老和疾病保障等綜合保險模式。積極探索各級財政對農戶投保給予補貼的方式、品種和比例,對政府扶助發展的專門生產項目投保農戶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有效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加快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和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已經具備網絡、隊伍、服務等方面條件的保險機構要率先承擔發展農業保險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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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校安全法律制度探究

1、將建設安全學校作為戰略目標。

《美國2000年教育目標》法案中,國家教育目標第7項就是“安全的學校”,禁止在學校范圍內出現以及未經授權的槍支和酒精。基于這一戰略目標,聯邦對學校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每一學區都能依據學生數目獲得相應資源分配,對學校教職工進行培訓、購買學校安全設備等。

2、注重運用信息公開和報告制度。

《克萊里法案》確立了信息公開這一美國高校防范校園暴力的重要制度。該法以1986年在宿舍被殺的學生珍妮·克萊里命名,前身是作為1965年高等教育法修正內容的1990年《犯罪意識和校園安全法》,歷經包括2008年高等教育機會法在內的多次修正。該法肯定學生和公眾對學校安全的知情權,明確學校安全報告制度和犯罪統計報告制度,規定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公開與校園安全有關的政策和程序,提供與刑事犯罪行為有關的數據,包括公立、私立大學及其國外分校在內的高等教育機構確立了與安全安保相關的要求。為保證大學社區易于獲得性侵犯登記信息《,校園性犯罪防治法》要求大學為大學社區提供清晰的指引,社區能自何處獲得信息,澄清調整教育記錄隱私的聯邦法律并不禁止大學安保機構公開性侵犯信息。教育部據此修改了《教育家庭權利和隱私法》中有關禁止公開的規定,允許教育機構公開自州性侵犯登記處和社區通知項目得知的與性侵犯有關的信息。

3、賦予學生轉學權利。

基于對學生安全的重視,2002年《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制定了“不安全的學校轉學選擇”規則,規定任何就讀于公立小學或中學的學生,若在學校內或學校范圍內成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有權在當地教育機關的范圍之內轉學到安全的公立小學或中學,包括公立的特許學校;每個州必須對“長期處于危險境地的學校”作出認定與說明,以保障學生的信息知情權;學區須詳細統計校園暴力等學校安全事件,并將結果告之于眾。此外該法還明確規定政府撥款資金不得用于基礎建設,治療受害學生以外的醫療服務、治療或復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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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改革下統籌商業保險發展研究

1社會保險改革下統籌商業保險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已經步入到了老年化的階段中,養老金的發展也面臨著替代率低的巨大壓力。人口預期壽命的不斷提高以及養老金剛性的增強導致我國的養老金正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在2015年,我國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比例已經達到了14.9%,預測在2020年將達到19.3%,2050年將達到38.6%。在這段發展過程中,我國的青壯年勞動力將會隨之大幅度下降。通過表1中的數據可知,人口老齡化與經濟轉型速度的加快讓我國的失業率正在持續提高,為了讓社保基金的收入與支出可以保持在平衡狀態,針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已經迫在眉睫。事實上,中國的經濟將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仍然滿足艾倫條件,因此需要考慮將現收現支制度逐漸的朝部分基金制度轉變。此外,企業年金對于我國居民的養老保障來說同樣也占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為了能夠加快其發展速度,國家人社部曾專門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然而,截至2014年,國內已經享有企業年金的人數為2300萬人次,僅占據了參保人數的6.7%。面臨著居高不下的社會保險費率,導致很多企業都陷入到了不堪重負的尷尬境地,商業保險已經如同離弦之箭一般進入到了蓄勢待發的狀態。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區別與關聯

2.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概述

簡單一些解釋,社會保險面向那些失去勞動力、暫時離開勞動崗位、因健康問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人群。社會保險是由政府部門提供的,在社會中某個群體的稅收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為社會保險的儲備基金,當達到社會保險的發放原則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從中得到損失補償。更加直白一些解釋,社會保險本身是一種在分配制度,它存在的意義就是提高社會環境的穩定性,從而為老年群體、病患群體、孕婦群體、傷殘群體、失業群體來提供生活保障。商業保險所指的即為通過簽訂運行合同來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盈利類保險。商業保險是由專門的保險公司所負責經營的,保險當事人需要同保險公司自愿締結合同關系,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內容來完成保險費用的支付與賠付。被保險者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定期向保險公司繳納投保費用,保險公司則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意外事故來承擔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2.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相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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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轉型與商業保險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社會保險已經加快轉型的步伐,商業保險也同樣得到了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作為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有著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有效解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由此可見,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對于人們的日常生活是必不可少的。為此,本文對于社會保險轉型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商業保險的發展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對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于二者之間的相互影響進行了闡述,以供參考,希望能夠以此更好地促進我國商業保險的發展。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保險體系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人們手中積累的資金也變得越來越多,但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同樣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問題。作為我國目前人們規避風險的主要方式,商業保險以及社會保險更是受到了廣泛關注。對此,我們需要對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之間的關系進行詳細的研究,對于二者之間的相互影響進行探析,以此來為商業保險以及社會保險的共同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一、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之間的關系

社會保險在我國有著相對比較長的發展歷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保險也隨之得到了更為迅速的發展。社會經濟的轉型也使得計劃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逐漸顯露,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同樣無法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在經過長時間的改革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商業保險得到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市場經濟的改革發展使人們的生活質量水平得到了較為顯著的提升,目前階段,我國的各個行業都取得了較為長足的發展,但是其承擔的風險要遠高于計劃經濟的實際需求。為了能夠盡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承擔的風險,保險方式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而商業保險的工作人員也必須要對時代的變化進行了解,進而以此來提升自身的商業利益,從而有效拓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空間。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處于政府管制的狀態,商業保險作為經濟發展的產物,二者之間存在著相互的影響。對于商業保險而言,我國并不強制公民購買商業保險,公民可以按照自身的醫院自行選擇。在購買社會保險以及商業保險的過程中,能夠對自身的財產進行保障,將財產風險降至最低。但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貧富差距較大,使得許多人并沒有充足的資金購買商業保險,對于這一問題,需要我國的政府部門積極解決,努力消除貧富差距,以此來保證我國社會發展的穩定性。在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的社會保險發展速度相對比較緩慢,這就為商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絕佳的機會。基于此,人們對于商業保險也同樣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社會風險服務在商業保險的不斷發展過程中也同樣得到了較為迅速的發展。社會保險屬于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結果,具備著建設社會的主要用途。社會保險能夠保證每一位公民在生活以及工作中能夠獲得更加可靠的生活保障。而商業險根據社會商業化的程度,具備非常明顯的商業性,同時也具備一定的自律性。根據相關調查結果員表明,商業保險最為主要的發展依據就是我國市場經濟的主要發展內容。在購買商業險的過程中,要結合自身的情況,合理進行險種的選擇,這樣才能有效降低商業發展階段存在的風險問題。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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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研究綜述

摘要:為推進學校體育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法學的審視不可或缺。主要運用文獻資料法等研究方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界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進行了回顧與梳理,并簡要評述了我國體育法學理論研究中針對上述問題取得的主要成果。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保險制度

學生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父母的寄托。學生的學習成長和健康安全,受到全社會的關注。現行《憲法》第46條第2款明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因此,其被稱作為受教育權條款。作為學校教育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學校體育工作,應肩負起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體質健康方面的重任。1990年3月1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育會員會令第11號了《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在其第1章總則部分的第3條就釋明了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即“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后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1]。”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學校體育工作的進一步強化與深入推進,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卻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而生之民事糾紛,不僅給當事學生、家長帶來身心傷害和經濟損失,同時也給學校及其教師造成不安與困惑[2]。由于有關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薄弱,使得安全問題“緊箍”學校體育,很多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因“過度安全”而墮入“低級化”、“幼稚化”、“放任化”[3]。學校體育教育活動的內容和范圍變得單調和狹窄,學校體育教育的內涵和外延在實踐中萎縮,此種“溫室教育”顯與素質教育相背離,極不利于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長此以往,勢必殃及整個民族素質,影響中國的國際競爭力。有鑒于此,為推進學校體育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法學的審視至關重要。筆者在查閱相關期刊論文和碩博士學位論文以及相關專著的基礎之上,對其進行篩選與分類,以“概念界定———歸責原則———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為脈絡并按照其現有研究的數量與成熟水平進行刪減,后作歸納與評述。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1.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之爭

概念是思維的邏輯細胞,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在其概念的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與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以及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目前,學界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有所差異,主要觀點如下:張厚福等(2001)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在體育教學或課外活動、運動訓練、學校體育競賽中發生意外傷害,造成重傷、殘疾、死亡等的重大事故[4]。鄧國良(2004)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所發生的學生實質性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事故[5]。郭修金等(2005)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校組織實施的校內外體育活動,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6]。韓勇(2009)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在學校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運動訓練、體育競賽和學生在校自發進行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事故[7]。李娟(2012)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組織實施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體育傷害事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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