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1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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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一人公司挑戰(zhàn)
摘要:本文從歷史及對世界各國一人公司的立法談起,簡要的闡述了一人公司在法理上對傳統(tǒng)公司法理論所構成的挑戰(zhàn),論述了當今社會確立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并對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提出若干意見。
關鍵詞:一人公司傳統(tǒng)公司法理論法律規(guī)制……
何謂公司,各國立法及學者對此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公司法對此也未作明確規(guī)定,只是在各種有關條款中揭示了公司的一些本質特征。據此我們可以給出如下定義: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經濟活動并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yè)法人。傳統(tǒng)公司法以此為基礎,嚴格規(guī)定公司設立時的最低發(fā)起人為兩人以上,而且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股東人數減少到法定下限就構成公司解散的原因。然而,在公司法人制度發(fā)展的歷史進程中卻出現了另一種新的公司形式——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對傳統(tǒng)公司法制度的一些理論構成了直接挑戰(zhàn),且超越了以自然人為中心的單個主體的個人人格。本文擬從兩者的差異對其展開論述。
一、在歷史及世界范圍內對一人公司的考察
對一人公司法人的考察應該把它放在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歷史長河中和公司制度發(fā)展的歷史階段上來進行“無論是政治上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系指股東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所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出現,實際上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特別是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個人投資者為追求一種有限責任的利益,將其企業(yè)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tài)的結果。在17世紀初,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大大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但股份有限公司僅限于大企業(yè)的適用,這樣就把許多中小企業(yè)排斥在有限責任之外,而中小企業(yè)承擔著更大的風險。19世紀初,有限責任公司的問世解決了許多中小企業(yè)的有限責任問題,但是一人投資設立的中小企業(yè)仍被排斥在有限責任的范圍之外。⑴19世紀末,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加快,個人資本力量加強,個人出資者為了使自己在出資失敗時能把損失范圍限制在最小范圍內,迫切需要解決有限責任的問題。此時各種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相繼出現,盡管各國公司法都對設立公司的最低股東人數作了限制,但實際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卻不可避免。
存續(xù)的一人公司論文
論文關鍵詞:一人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存續(xù)的一人公司
論文摘要:新《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國公司立法上的新里程碑,一人公司的正名更是眾望所歸,但是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制度設計也還有令人遺憾的地方。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確規(guī)定了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卻未明確存續(xù)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間的帝l度銜接。本文力圖從理論上厘清存續(xù)的一人公司確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從而對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些許建議。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一人公司制度的正式確立是該法的一大亮點,結束了長時間的爭論,一人公司終于在我國的公司立法上得到了明確的肯定。這是我國公司立法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是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制度設計也還有令人遺憾的地方。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確規(guī)定了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卻未明確存續(xù)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間的制度銜接。這將對《公司法》的實際操作造成一定的麻煩。本文力圖從理論上厘清存續(xù)的一人公司確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并對《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一、存續(xù)的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論分析
(一)存續(xù)的一人公司的涵義
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股份并且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一人公司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一人公司股東身份不同為標準,分為國有獨資公司、法人獨資公司和自然人獨資公司;以一人公司股份性質為標準,可將一人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一人公司的產生形式為標準分為設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續(xù)的一人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又稱為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發(fā)起人通過發(fā)起設立方式創(chuàng)設的一人公司。這種類型的一人公司必須以公司法允許其產生為前提。存續(xù)的一人公司又稱為衍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時有數名股東,但是由于股東的股份發(fā)生轉讓、繼承、贈與等轉移至一名股東名下而形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經常發(fā)生,所以多有演生型一人公司出現的情況發(fā)生,但其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取決于立法的規(guī)定。
一人公司刑事責任分析論文
一、一人公司概述
1.概念及分類。有的學者認為,所謂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單一股東的公司[1]。新《公司法》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可將一人公司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將一人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從新《公司法》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看在我國僅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形式上一人公司和實質上一人公司。形式上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資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實質上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股份或出資有多人,但真正股份或出資僅有一人,即只有一人為公司的“真實股東”,其余股東僅為掛名股東。實質一人公司包括設立時的實質一人公司與存續(xù)中的一人公司,設立時實質一人公司普遍存在,比如,夫妻公司、家庭公司與傀儡股東公司。
3.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新《公司法》第365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見,在股東唯一性這一特點上與一人公司相同,可以說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一人公司。外商獨資公司是外資企業(yè)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第2條和第8條分別規(guī)定:“外資企業(yè)是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è),不包括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yè)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guī)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新《公司法》第218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一個外國公司法人或外商個人來我國投資并取得中國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公司也是一人公司。
4.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所謂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實際上就是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我國新《公司法》第2條和第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成立條件規(guī)定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我國法律上并未規(guī)定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而只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因此,一人公司應為企業(yè)法人。
二、一人公司刑事責任新構建
一人公司法律規(guī)割論文
摘要: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應切實完善資本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jiān)管制度,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關鍵詞:一人公司法律規(guī)割完善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東的唯一性。不論是一人發(fā)起設立的一人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xù)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兩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
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東的人格與公司的人格相互分離,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治理結構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東,傳統(tǒng)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法人治理結構不能機械地加以運用,需要在機構設置、運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設計,以使其在內部治理上能如同傳統(tǒng)公司一樣顯現出公正性、科學性、合理性,并體現出一人公司的簡單性、靈活性。
一人公司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就一人公司的有關概念、種類、產生以及其對傳統(tǒng)公司法理論的沖擊進行了分析,簡要闡述了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確定的必要,并對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現狀進行分析,同時也提出了若干意見。
關鍵詞:一人公司傳統(tǒng)公司法理論立法完善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獨股公司”。顧名思義,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1
一人公司的分類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如下劃分:
就一人公司的真實含義來講,有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該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僅為單個股東所持有,并且該公司有且僅有一個股東。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人數為復數,但實質上只有一人為公司的“真正股東”或者說是“實有股份權益者”,其余股東僅僅是為了滿足法律上對公司股東最低人數的要求,或是為了真正股東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掛名股東而已。掛名股東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東之出資額或股份的受托人。
一人公司發(fā)展前景研究論文
摘要:圍繞著一人公司的是否設立,立法界一直有著兩種不同的聲音。一人公司經歷了從禁止到逐步承認的過程。近幾年來,要求在我國公司法中承認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呼聲,在公司法學界不斷高漲。
關鍵詞:一人公司;建立;未來
1一人公司制度的優(yōu)缺點
1.1一人公司的優(yōu)點
(1)可以確定經營風險,鼓勵投資。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由于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已預先確定。一人公司可實現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可以避免投資者因為一次的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
一人公司制度研討論文
【摘要】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頒布。該法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節(jié)篇幅對一人公司制度進行了規(guī)定,為我國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項重要創(chuàng)新。筆者試從新舊法條對比、法理分析、進步與不足幾個角度對我國公司法中的這一新制度進行粗淺的解讀。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頒布。該法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節(jié)篇幅對一人公司制度進行了規(guī)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確立,并不是說我國此前不存在這種公司,事實上,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廣泛存在的。一人公司與傳統(tǒng)公司法人制度的沖突,使它在傳統(tǒng)公司法框架體系下很難得以規(guī)范,新《公司法》對此進行規(guī)定表明了我國學術界對公司法法理的突破。筆者不揣淺薄,試著對新《公司法》第一章第三節(jié)有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進行簡要解讀:
一、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新法第58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這條規(guī)定從主體上確定了,在我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這就在我國公司法上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國公司法理論與實踐發(fā)展的重要成果。
自我國第一部《公司法》在1993年12月頒布以來,一人公司問題無論在該法頒布前還是頒布后一直是法學界與立法界爭論不休的問題。一人公司否定論者恪守公司的社團性,認為公司成員的多數性是公司作為團體與其它個人商業(yè)組織進行區(qū)別的基本特征,否則,公司將無以為社團,其團體人格也將失去載體和基礎。然而,社會客觀事實并不總是依循人們的精心設計而發(fā)展的。許多公司,特別是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由于股東死亡或退出等原因,公司成為了事實上的一人公司。而且在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公司只占很小一部分,一人公司占絕大部分[1],這種情況下《公司法》若撇開多數,只管少數,將大大削弱其立法目的和功能。
一人公司刑事責任分析論文
一、一人公司概述
1.概念及分類。有的學者認為,所謂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單一股東的公司[1]。新《公司法》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可將一人公司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將一人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從新《公司法》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看在我國僅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形式上一人公司和實質上一人公司。形式上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資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實質上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股份或出資有多人,但真正股份或出資僅有一人,即只有一人為公司的“真實股東”,其余股東僅為掛名股東。實質一人公司包括設立時的實質一人公司與存續(xù)中的一人公司,設立時實質一人公司普遍存在,比如,夫妻公司、家庭公司與傀儡股東公司。
3.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新《公司法》第365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見,在股東唯一性這一特點上與一人公司相同,可以說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一人公司。外商獨資公司是外資企業(yè)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第2條和第8條分別規(guī)定:“外資企業(yè)是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è),不包括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yè)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guī)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新《公司法》第218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一個外國公司法人或外商個人來我國投資并取得中國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公司也是一人公司。
4.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所謂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實際上就是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我國新《公司法》第2條和第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成立條件規(guī)定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我國法律上并未規(guī)定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而只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因此,一人公司應為企業(yè)法人。
二、一人公司刑事責任新構建
簡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摘要】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頒布。該法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節(jié)篇幅對一人公司制度進行了規(guī)定,為我國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項重要創(chuàng)新。筆者試從新舊法條對比、法理分析、進步與不足幾個角度對我國公司法中的這一新制度進行粗淺的解讀。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頒布。該法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節(jié)篇幅對一人公司制度進行了規(guī)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確立,并不是說我國此前不存在這種公司,事實上,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廣泛存在的。一人公司與傳統(tǒng)公司法人制度的沖突,使它在傳統(tǒng)公司法框架體系下很難得以規(guī)范,新《公司法》對此進行規(guī)定表明了我國學術界對公司法法理的突破。筆者不揣淺薄,試著對新《公司法》第一章第三節(jié)有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進行簡要解讀:
一、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新法第58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這條規(guī)定從主體上確定了,在我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這就在我國公司法上首次明確確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國公司法理論與實踐發(fā)展的重要成果。
自我國第一部《公司法》在1993年12月頒布以來,一人公司問題無論在該法頒布前還是頒布后一直是法學界與立法界爭論不休的問題。一人公司否定論者恪守公司的社團性,認為公司成員的多數性是公司作為團體與其它個人商業(yè)組織進行區(qū)別的基本特征,否則,公司將無以為社團,其團體人格也將失去載體和基礎。然而,社會客觀事實并不總是依循人們的精心設計而發(fā)展的。許多公司,特別是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由于股東死亡或退出等原因,公司成為了事實上的一人公司。而且在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公司只占很小一部分,一人公司占絕大部分[1],這種情況下《公司法》若撇開多數,只管少數,將大大削弱其立法目的和功能。
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目前世界各國紛紛修改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續(xù)給予承認。而反觀我國公司立法,除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設立一人公司,并且對存續(xù)的一人公司缺乏規(guī)定。這種立法現狀給我國司法實踐和守法者誠實經營帶來不小難題。本文即通過對一人公司性質、特征、歷史沿革、各國立法態(tài)度、我國立法現狀及其原因、社會發(fā)展趨勢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主張在立法上對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性評價;同時在此基礎上構思我國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對一人公司進行規(guī)制。
[關鍵詞]: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格,唯一股東,有限責任
引言
去年3月“兩會”期間,全國政協(xié)委員、上海市工商聯(lián)合會會長任文燕提出要求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議案,引起法律界和工商界的關注。我國現行公司法僅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兩種一人公司,禁止設立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這種立法現狀不但導致內資和外資、非國有資本和國有資本的不平等,而且勢必出現規(guī)避法律以逃避義務的現象,并導致立法與實踐的混亂。由此任文燕委員提出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議案也就不足為奇了。其實早在十幾年前,我國就已有學者開始探討一人公司現象,呼吁完善公司立法。這次立法議案的提出,只是一個水到渠成的結果罷了。
一、一人公司的由來
一人公司(one-mancompanyorone-membercompany),顧名思義,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從學理上劃分,一人公司可劃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設立時股東即為一人,或者設立時股東為二人以上但在存續(xù)過程中由于出資和股份的轉讓、繼承、贈予等原因而至股東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稱為設立時的一人公司,后者稱為存續(xù)中的一人公司;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則是指公司股東在人數上為復數,但實質上只有一人為“真正的股東”,其余股東僅是為了滿足法律上對公司最低人數的要求,或是為了“真正股東”的利益而在名義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掛名股東而已[2].此種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本質上是“真正的股東”為自己謀取利益而規(guī)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