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權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1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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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職業權益維護論文
[摘要]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現實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旅行社企業內、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隨意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二是導游人員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障權難以保障;三是導游人員學習培訓權難以維護。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重在措施落實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機制。具體措施主要有加強導游總量控制、旅行社企業等級標準與擁有導游隊伍情況密切掛鉤、旅游者(團)接待檔次與陪同導游等級水平相匹配等;拓寬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渠道則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門、導游群體代言人、工會組織、社會輿論監督、旅行社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和民間團體等社會各個方面共同發揮作用。
[關鍵詞]導游人員;職業權益;利益表達;旅行社
由于歷史、體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許多與蓬勃發展的旅游業格格不入的矛盾和問題,許多專家和學者對此進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南開大學旅游學系本科生科研創新小組對建立合理的導游人員職業機制問題進行了研究[1];肖佑興等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導游人員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在于旅游產品產權界定困難、制度創新成本高、信譽低和追求短期利益、違規行為的風險有限、激勵機制不當等[2];范玉翔等在導游收授回扣問題上引進“博弈論”,分析監管對導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4);李云霞就旅游線路產品低價格現象背后導游與旅行社的矛盾進行了分析[5];梁智等認為導游人員的道德危險是近年困擾著旅行社業的一個嚴重問題[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導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7]等等。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許多提高導游人員綜合素質的建議和主張,對深入認識和理解當前導游市場大有幫助。但綜合治理當前導游市場痼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深度挖掘矛盾和問題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雖然造成導游隊伍建設的矛盾和問題出現、發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在于該職業利益表達方式嚴重缺失、維護權益渠道障礙不暢,致使導游人員許多合法利益無法真正得到維護和保證。
1導游人員崗位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許多相關法律條例對導游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系統而詳盡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歸納概括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1.1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
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探討論文
[摘要]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現實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旅行社企業內、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隨意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二是導游人員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障權難以保障;三是導游人員學習培訓權難以維護。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重在措施落實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機制。具體措施主要有加強導游總量控制、旅行社企業等級標準與擁有導游隊伍情況密切掛鉤、旅游者(團)接待檔次與陪同導游等級水平相匹配等;拓寬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渠道則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門、導游群體代言人、工會組織、社會輿論監督、旅行社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和民間團體等社會各個方面共同發揮作用。
[關鍵詞]導游人員;職業權益;利益表達;旅行社
由于歷史、體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許多與蓬勃發展的旅游業格格不入的矛盾和問題,許多專家和學者對此進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南開大學旅游學系本科生科研創新小組對建立合理的導游人員職業機制問題進行了研究[1];肖佑興等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導游人員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在于旅游產品產權界定困難、制度創新成本高、信譽低和追求短期利益、違規行為的風險有限、激勵機制不當等[2];范玉翔等在導游收授回扣問題上引進“博弈論”,分析監管對導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4);李云霞就旅游線路產品低價格現象背后導游與旅行社的矛盾進行了分析[5];梁智等認為導游人員的道德危險是近年困擾著旅行社業的一個嚴重問題[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導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7]等等。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許多提高導游人員綜合素質的建議和主張,對深入認識和理解當前導游市場大有幫助。但綜合治理當前導游市場痼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深度挖掘矛盾和問題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雖然造成導游隊伍建設的矛盾和問題出現、發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在于該職業利益表達方式嚴重缺失、維護權益渠道障礙不暢,致使導游人員許多合法利益無法真正得到維護和保證。
1導游人員崗位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許多相關法律條例對導游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系統而詳盡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歸納概括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1.1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
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探究論文
[摘要]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現實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旅行社企業內、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隨意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二是導游人員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障權難以保障;三是導游人員學習培訓權難以維護。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重在措施落實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機制。具體措施主要有加強導游總量控制、旅行社企業等級標準與擁有導游隊伍情況密切掛鉤、旅游者(團)接待檔次與陪同導游等級水平相匹配等;拓寬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渠道則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門、導游群體代言人、工會組織、社會輿論監督、旅行社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和民間團體等社會各個方面共同發揮作用。
[關鍵詞]導游人員;職業權益;利益表達;旅行社
由于歷史、體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許多與蓬勃發展的旅游業格格不入的矛盾和問題,許多專家和學者對此進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南開大學旅游學系本科生科研創新小組對建立合理的導游人員職業機制問題進行了研究[1];肖佑興等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導游人員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在于旅游產品產權界定困難、制度創新成本高、信譽低和追求短期利益、違規行為的風險有限、激勵機制不當等[2];范玉翔等在導游收授回扣問題上引進“博弈論”,分析監管對導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4);李云霞就旅游線路產品低價格現象背后導游與旅行社的矛盾進行了分析[5];梁智等認為導游人員的道德危險是近年困擾著旅行社業的一個嚴重問題[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導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7]等等。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許多提高導游人員綜合素質的建議和主張,對深入認識和理解當前導游市場大有幫助。但綜合治理當前導游市場痼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深度挖掘矛盾和問題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雖然造成導游隊伍建設的矛盾和問題出現、發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在于該職業利益表達方式嚴重缺失、維護權益渠道障礙不暢,致使導游人員許多合法利益無法真正得到維護和保證。
1導游人員崗位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許多相關法律條例對導游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系統而詳盡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歸納概括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1.1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
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法律保障分析
摘要:目前,因就業市場管理規則不完善、行業法律體系不夠健全、人才供需比例失衡以及大學畢業生自身維權意識薄弱等原因,大學畢業生的合法就業權益屢屢受到侵犯。本文詳細列舉了我國大學畢業生所擁有的法定擇業就業權益,分析研究了現階段大學畢業生在應聘求職過程中遭遇的侵權現象,并提出了有效的解決對策,為相關維權活動提供了充分的理論支持。
關鍵詞:大學畢業生;法律;維權;就業
1前言
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各高等院校的招生人數不斷增多,各高校的畢業生人數也隨之逐年增加,眾多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困難問題日益凸顯,很多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不良公司侵害。本文嘗試對相關法律規定的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的基本內容、大學畢業生法定就業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原因進行分析研究,并列舉了畢業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合理方法。
2大學生畢業生就業權益概述
大學畢業生就業權利指的是大學畢業生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擁有的從事有報酬或預期收益的社會勞動的基本人身權利,也可概括為抓住機會把自身的生產技術和社會生產資料相結合以獲利的權利[1]。根據我國相關擇業就業法律政策規定大學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基本權益主要有公平推薦權、自主擇業權、接受就業指導權、公平待遇權、平等就業權、違約求償權和就業信息獲取權。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不同地區現實情況差異,畢業生還依法享有例如戶口檔案保存權等各類基本就業權益。
簡析學生法律觀念和選業就業權益關聯探究
關鍵詞:法律意識畢業生勞動權益擇業就業
摘要: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缺乏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文章通過對四種法律意識的分析解讀,剖析出其中所蘊涵的各種法律權利內容.
近年來高校畢業生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問題越來越受關注,畢業生一邊整天懷揣簡歷高喊就業壓力大、工作不好找,另一邊卻頻繁跳槽、動輒“毀約”,這些現象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之間比較緊張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面也體現出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缺乏法律意識。這里討論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畢業生在擇業就業與勞動關系建立、存續過程中自由支配自身勞動力,并要求國家、社會與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公平對待、體面就業、和諧發展的權利。
一、畢業生擇業就業缺乏的四種法律意識
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應具備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但在實踐中,畢業生表現出來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識卻不盡如人意。
(一)維權意識淡漠
透析畢業生法律意識與擇業就業關系
摘要: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缺乏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文章通過對四種法律意識的分析解讀,剖析出其中所蘊涵的各種法律權利內容。
關鍵詞:法律意識畢業生勞動權益擇業就業
近年來高校畢業生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問題越來越受關注,畢業生一邊整天懷揣簡歷高喊就業壓力大、工作不好找,另一邊卻頻繁跳槽、動輒“毀約”,這些現象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之間比較緊張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面也體現出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缺乏法律意識。這里討論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畢業生在擇業就業與勞動關系建立、存續過程中自由支配自身勞動力,并要求國家、社會與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公平對待、體面就業、和諧發展的權利。
一、畢業生擇業就業缺乏的四種法律意識
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應具備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但在實踐中,畢業生表現出來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識卻不盡如人意。
(一)維權意識淡漠
淺析法意識與維護自身權利關系研究
摘要: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缺乏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文章通過對四種法律意識的分析解讀,剖析出其中所蘊涵的各種法律權利內容.
關鍵詞:法律意識畢業生勞動權益擇業就業
近年來高校畢業生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問題越來越受關注,畢業生一邊整天懷揣簡歷高喊就業壓力大、工作不好找,另一邊卻頻繁跳槽、動輒“毀約”,這些現象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之間比較緊張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面也體現出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缺乏法律意識。這里討論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畢業生在擇業就業與勞動關系建立、存續過程中自由支配自身勞動力,并要求國家、社會與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公平對待、體面就業、和諧發展的權利。
一、畢業生擇業就業缺乏的四種法律意識
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應具備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但在實踐中,畢業生表現出來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識卻不盡如人意。
(一)維權意識淡漠
社保管理論文:新時期權益系統的農民社保思索
本文作者:羅元青祁曉玲工作單位:四川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農民社會保障權益制約農民作為社會主體的權益保障水平
社會權益是每個社會公民在接受公共服務方面所享有的權益。社會權益系統強調的是農民作為社會成員、國家公民在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系統中應享有的各種社會主體權益,就業、教育、遷移及社會保障權益具有這一共同的公共權利屬性。教育、就業、遷移是發展權益,社會保障權更關注農民的基本生存權益。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社會權益系統的有機組成,是其它社會權益的基本保障。1.農民社會保障的權益缺失制約平等就業權的實現在社會權益系統研究視角下,勞動就業權關系到人的生存和發展,社會成員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擇業權益。工作權是勞動就業權的核心權利,而社會保障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勞動就業權的非核心權利,即勞動者在獲得工作權利、從事各種職業勞動時,也有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障權與就業權形成良性循環,將有利于個人和社會財富的創造。目前,我國從戶籍上界定的農民包括了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離農務工的農民工。在分割的二元體系之中,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與城市非農職業勞動者之間存在著制度的系統性差別,目前仍游離在基于職業勞動的勞動就業權保障體系之外;而離農務工的農民,已成為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中國社會的新型群體,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份,但目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缺失問題仍較突出。〔1〕從表1可以看到,2006年以前,農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城鎮養老體系之外,盡管近年來農民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有所上升,但與城鎮職工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反映了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就業權益上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2.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制度障礙限制了農民的自由遷徙權遷移自由是市場經濟優化配置勞動資源的內在要求,也是個體實現勞動價值最大化的主要途徑。本文研究的遷移主要針對的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以及農村勞動力在不同城市間的遷移。任何經濟主體在進行遷移決策時,都會對遷移的經濟社會收益與成本進行比較。解決好遷移勞動力的社會保障以及異地接續問題,有利于形成理想的遷移環境,提高遷移收益,節約遷移成本,消除勞動力轉移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影響農民遷移自由權的諸多因素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位、戶籍身份及地區差異的保障制度,被認為是阻礙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動、阻礙遷移自由權獲得的重要制度原因。3.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低水平影響農民教育權益的獲得社會保障權與教育權相互作用,能夠共同提升農民的人力資本水平。智力的形成是通過各級教育來實現的,而投資教育不僅是個人和社會資金的投入,也包含了受教育者自身的身體、精力和時間的投入。圖1顯示的是城市與農村在社會保險項目與基金支出總水平的顯著差異。¹在低收入、低社會保障的條件下,教育和健康投入具有較強的替代性,導致農民家庭在子女和自身教育、培訓上的“短視”和低投入,陷入“低素質”的惡性循環。圖1城鄉社會保險支出水平的差異完善的醫療、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更多地將自有資源用于長期人力資本積累;另一方面使智力投入和健康投入轉化為互補、相互促進的關系,讓健康的生存和生活成為智力以及更好發展的體能保障。同時,農民受教育的水平也影響其文化素質,進而影響社會養老觀念的形成和轉變,以及對養老制度的理解和參與。
農民社會保障權益與農民作為經濟主體的權益保障系統密切相關
在整個農民權益系統中,經濟權益系統強調的是農民在經濟生活中的發展權益,側重研究農民如何在城鄉資源配置中,通過生產要素的合法取得與自由運用,獲得合法的經濟利益,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從經濟主體角度劃分的農民經濟權益子系統包括農民作為生產主體、投資和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方面的權益,而這些權益都不同程度地與社會保障權益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1.社會保障權益與農民勞動主體權益的相互影響與社會權益系統關注社會成員平等的就業權不同,在經濟權益系統研究視角下,勞動權益是農民作為生產勞動主體的一種權益,也是對勞動這一生產要素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益。一方面,勞動作為除土地外農民獲取家庭經濟收入的重要途徑,勞動權益與勞動收入的獲得直接相關,而勞動收入是農民家庭基本消費、生產性投資以及教育和健康投資的主要來源,不僅影響其生活和發展水平,而且也影響獲得社會保障權益的能力;另一方面,勞動權益的重要方面是健康的權益,而健康是人力資源質量的重要體現。目前普遍存在著農村醫療設施和人員等軟硬件的匱乏,農民工工傷、醫療和失業保險缺失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影響了農民作為勞動主體獲取勞動收益的權益。以醫療保障為例,由于我國醫療機構主要分布在城市,2009年,每千人口醫療機構床位為3.31張,每千農業人口鄉鎮衛生院床位數為1.05張;萬元以上設備的臺數,鄉鎮衛生院僅占0.99%,從價值方面看還不足0.005%,醫療設備條件顯然落后于城市太多。鄉村醫療技術、人力資源存在數量和質量上的差距。2009年,我國每千人口擁有的衛生技術人員為4.15人,而每千農業人口擁有的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僅為1.19人,在學歷和職稱層次上也存在明顯差距。因此,必須構建完善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民工醫療、失業保險制度,保障農民享有獲得健康身體的基本社會權益,從而保障農民通過自身人力資源的投入獲取經濟收益的權益。另外,城鄉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不僅是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要求,也是勞動主體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但在目前分割的勞動力市場條件下,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通道不暢,加上戶籍制度和城鎮住房障礙等因素,導致農民工頻繁退保,損害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也損害了勞動力的主體權益。因此,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社保銜接,將成為充分保障農村勞動力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要制度建設和創新重點。2.農民土地經營主體權益與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直接相關土地收益是農民區別于其他社會職業的重要收入來源,土地權益是農民作為經營主體使用土地這一重要生產要素的經濟權益。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保障體制,中國農村長期缺乏真正的社會保障體系,造成了農民對土地的嚴重依賴,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保障的功能。土地,不僅意味著是一種農業生產資料,同時也意味著農村勞動要素最基本的就業崗位、農村人口低水平但穩定的生活保障。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一旦土地被征收,土地收益權喪失,實際上造成了農民沒有能力承擔社會保障支出,即使提高補償金額,還不足以支付他們重新購買商品房所需資金,更別說就業、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他們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養老保障也成了他們的后顧之憂,這客觀上造成了社會保障權益的損失。社會保障體系缺失會進一步惡化失地農民權益問題。失地后大多數農民處于無保障或低保障狀態,這已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巨大隱患。〔2〕3.農民投資主體的權益是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要保證農業資本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要素,農業資本的形成一方面靠自身儲蓄、投資,另一方面需要金融財政政策的支持。在二元經濟背景下,由于金融政策的城市偏向,農民很難獲得發展農業生產的金融支持,農業保險制度也很不健全,金融主體權益實際缺失。因此,農民作為投資主體,通過擴大生產經營性投資、采用先進農業技術、形成農業物質資本,從而拓寬收入來源、獲取自我保障的能力也非常弱小。同時,農民作為投資主體的權益也體現在對自身的健康、知識投資,從而形成農業人力資本。社會保障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農民健康投資權益的保障。城市和農村在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持方面存在的權益差異,也是造成城鄉社會保障權益不平等的重要原因。隨著統籌城鄉發展實踐的展開,科學發展觀、和諧發展觀的提出,向農村傾斜的財政金融政策的出臺,使農民整體福利水平逐步提高,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農村社會保障事業逐步發展起來,農民與城市居民在經濟和社會權益上的差距在逐漸縮小。以成都為例,截止2009年底,全年有15.74萬農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資金投入農村1.3億元,增長26.3%。º成都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04.67萬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326.32萬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672.03萬人,農民工綜合社會保險108.51萬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70.85萬人,失地農民社會保險65.15萬人,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基本實現應保盡保。»4.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消費主體權益的保障條件農民消費主體權益的保障,從微觀上看有利于農民生產和生活質量的改善,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繁榮;從宏觀上看更有利于非農產業市場拓展,有利于拉動內需,促進充分就業。農民消費水平低實際上意味著消費主體權益受損,而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消費主體權益得以改善的重要保障條件。從理論邏輯上講,一個適度的社會保障體系,能一定程度消除未來不確定的預期,有利于緩解積累與消費的矛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費支出,進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受到不符合經濟發展狀況的制度束縛,使農民消費水平無法提高,消費權益無法得到實質性的實現。這些制度因素中包括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和低保障水平,迫使農民只有靠壓縮消費、增加儲蓄來預防未來的不確定性。一項實證研究結果也顯示,從社會保障對經濟的貢獻角度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不適度的,因為其并沒有促進消費的增加,因而沒有對GDP產生應有的貢獻。因此,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通過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落實,才能保障農民的消費主體權益,從而提高農村消費水平,實現宏觀經濟的目標。〔3〕
政治文化權益的系統性缺失導致農民維護社會保障權益的能力缺乏
新常態下企業工會的維權工作思考
一、保障企業職工就業權
所謂就業權,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包括職業獲得權、工作自由權、就業平等權、就業訓練權、失業保障權等在內的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就業問題,關系發展穩定,關系基本人權,關系社會和諧。我國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就業促進法》關于公平就業、就業服務于管理、職工教育與培訓、就業援助等方面的規定,是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又一里程碑。新常態下,企業面臨新的困境,必須依靠轉型升級、科技創新、提高人力資源的質量來獲取利潤,走向健康發展的道路。企業工會應當注重整合資源,加強職業培訓學校、高等院校的聯系、促進企業內部職工服務中心建設,采取新媒體教學、流動講堂、職工書屋、計算培訓等多種方式,配合行政集中對困難職工、女職工、下崗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自主創業培訓,培育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知識技能型人才,并把高技能人才的培養與提高普通職工技能水平結合起來,提高職工的就業能力,保障職工的就業權。
二、保障企業職工發展權
所謂發展權,是指公民自由、自主、積極、有意義地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并公平地享有因發展而產生利益的權利。聯合國大會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益宣言》,對于發展權的內涵與外延作出了全面的闡釋。保障職工發展權利,通過發展,促進職工權利的實現,是工會十六大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和諧中國夢的力量之源。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倡導尊重勞動、提倡創新的良好風氣,推動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和有序化,實現勞動者的體面勞動、全面發展,促進勞動價值與創新價值的認可,保障勞動者的發展權。企業工會應當推動企業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評價機制和職業發展通道。企業工會應當總結和推廣行業內職工技術等級評定的經驗和做法,解決勞務派遣員工的職稱評定等問題,引導企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逐步建立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職業道德、鼓勵職工創新、促進職業知識水平提高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體系。讓職工在公平環境中實現自我價值。
三、保障企業職工的專利權
所謂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于1984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已經經過了三次修訂,將專利的申請、專利權的保護等從法律上予以保證。在經濟新常態下,技術進步和創新成為決定成敗的“勝負手”。企業工會應鼓勵職工參與技術革新、發明創造,以人的轉型升級來加速企業轉型升級。企業要建立職工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和審查制度,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提出專利申請。工會應當協助職工申報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并促進技術轉化。企業要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對企業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的專利及其實施效益定期評價,兌現應分配利益與獎勵。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應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貢獻和專利實施效益對應。企業工會應監督企業認真執行《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保障職工的專利權,使專利成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動力。
勞動權研究論文
1托福·德澤維奇的工作權觀點
他在論及工作權時,將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并列,以示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是有區別。他在這里所論及的工作權是狹義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就業權。在他的論述中也出現過勞動權這個詞,他使用的是復數,意味著勞動權包括諸多權利,但他并沒有使用“勞動權”這個概念來概括他所稱的“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而是使用了“與工作有關的權利”(work-relatedrights)更為寬泛的概念來概括“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并視它為“總體概念”(thewholeconcept)。
他認為,國際認可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經歷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實證化階段,但它們還遠未達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隨后,他為了有條理地考察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的國際法規的實體范圍,對與工作有關的人權進行了分類。他將與工作有關的一系列權利分成以下四類:①與就業有關的權利(employment-relatedrights);②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employment-derivative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視權(equalityoftreatmentandnon-discriminationrights);④輔助性權利(instrumentalrights)。在這四類權利中,第一類權利應被賦予中心地位(acentralposition),并將它又細分為七個方面不同的權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免于強迫和強制勞動、擇業自由、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權(TherighttoEmployment,ortheRighttowork)、就業保護權、免于失業的保障權。第三類權利是由作為勞動關系產物的、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利和自由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權、享受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獲得公允報酬權、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權、婦女和年輕人在工作中受到保護權、獲得社會保障權和其他權利。第三類是從非歧視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作為輔助性權利的第四類包括諸如結社自由和組織權、集體交涉權、罷工權和工人遷徙自由等,甚至還包括不太直接的集會自由,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審判權、表達自由權。
2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與《憲法》、《勞動法》相配套的立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等,也包括最高法院的少量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勞動權利做出了比較具體、全面的規定。大體包括:保障和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
3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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