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職業權益維護論文

時間:2022-04-22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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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職業權益維護論文

[摘要]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現實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旅行社企業內、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隨意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二是導游人員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障權難以保障;三是導游人員學習培訓權難以維護。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重在措施落實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機制。具體措施主要有加強導游總量控制、旅行社企業等級標準與擁有導游隊伍情況密切掛鉤、旅游者(團)接待檔次與陪同導游等級水平相匹配等;拓寬導游人員利益表達渠道則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門、導游群體代言人、工會組織、社會輿論監督、旅行社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和民間團體等社會各個方面共同發揮作用。

[關鍵詞]導游人員;職業權益;利益表達;旅行社

由于歷史、體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國導游員隊伍建設出現許多與蓬勃發展的旅游業格格不入的矛盾和問題,許多專家和學者對此進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南開大學旅游學系本科生科研創新小組對建立合理的導游人員職業機制問題進行了研究[1];肖佑興等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導游人員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在于旅游產品產權界定困難、制度創新成本高、信譽低和追求短期利益、違規行為的風險有限、激勵機制不當等[2];范玉翔等在導游收授回扣問題上引進“博弈論”,分析監管對導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4);李云霞就旅游線路產品低價格現象背后導游與旅行社的矛盾進行了分析[5];梁智等認為導游人員的道德危險是近年困擾著旅行社業的一個嚴重問題[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導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7]等等。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許多提高導游人員綜合素質的建議和主張,對深入認識和理解當前導游市場大有幫助。但綜合治理當前導游市場痼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深度挖掘矛盾和問題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雖然造成導游隊伍建設的矛盾和問題出現、發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歸根結底在于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長期缺位,在于該職業利益表達方式嚴重缺失、維護權益渠道障礙不暢,致使導游人員許多合法利益無法真正得到維護和保證。

1導游人員崗位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許多相關法律條例對導游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系統而詳盡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歸納概括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1.1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第八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第十八條規定,“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組團社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領隊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領隊證。領隊在帶團時,應當佩戴領隊證,并遵守本辦法及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組團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不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多次不安排專職領隊的,并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導游人員(包括境外領隊)崗位職業實行政府行政許可制,這表明該崗位依法享有行政許可獨占權。

1.2依法公平享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五章從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對勞動者的工資進行了系列的規定。《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章第四十七條(九)規定,“未建立合法、公開的導游報酬機制,致使導游人員私拿回扣,造成惡劣影響的”旅行社“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可注銷或建議注銷其許可證。”作為社會勞動大軍中的一部分,導游人員依法公平享有勞動報酬權和社會保障權。

1.3接受技術技能水平等級學習培訓權

《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第二十六條規定,“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章第四十六條(五)規定“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經理資格證未達到要求的”旅行社“暫緩通過業務年檢,并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等處罰。”第四十七條(六)規定,“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經理資格證未達到要求的”旅行社“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可注銷或建議注銷其許可證。”這些規定表明導游人員在勞動合同內依法享有接受技術技能學習培訓的權利。

2導游人員職業權益長期缺位的主要現實表現

2.1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屢遭侵害

2.1.1旅行社企業內部肆意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許可獨占權

《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等多部法律條例都明文規定,只有導游人員(含境外領隊)才有資格進行導游服務工作,而在旅行社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中,出現其他人員隨意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外聯人員因外聯旅游業務與旅游消費者進行旅游產品咨詢、業務洽談和簽訂旅游合同等一系列的面對面服務,成為旅游消費者最熟悉、最信任的對象,往往被旅游消費者看成較為理想的陪同人員,旅行社企業也常常以陪同旅游團出行觀光游覽來獎勵外聯人員;計調等內勤人員常常以到旅游目的地考察接待設施設備情況、交流溝通合作意向、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等為借口陪同旅游團旅游;旅行社管理人員也常常被旅游目的地地接社、旅游景區(點)和其他旅游接待單位的盛情邀請,旅游消費者也更相信管理者能及時解決問題等原因而拋下緊張的日常工作被動陪同旅游;實習生和旅游車司機也成為侵占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的重要因素,因為他們陪同旅游團隊使旅行社企業可以不給予或少給予導游帶團津貼,可以節約旅游成本開支,這在微利時代的今天深受部分中小旅行社企業的歡迎。由此可見,在旅行社企業內部存在較為嚴重的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現象。

2.1.2旅行社外部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現象隨處可見

導游是一項引人入勝的特殊行業,導游服務是需要高智力、強體力、豐富經驗作支撐的崗位,在部分景區(點)出現了志愿者、行業專家兼職導游強行搶占導游人員飯碗現象,旅游高等院校的在讀學生和有意向報考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社會人員為積累導游工作經驗,往往采取到當地景區(點)當志愿者為旅游者免費進行導游服務工作,不經意地侵害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旅游景區(點)和旅行社企業為了擴大自身社會影響,隨意采取聘請專家、教授和學者為兼職導游員,但又不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還不注意時間的有效性,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導游人員工作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導游是一項能見多識廣的新興職業,導游工作可以享受“白領待遇”(導游人員在帶團工作中可以“白游、白吃、白住、白玩”),這引起一部分人的高度關注,成為他們發財致富的好手段,在旅游現實中主要表現為兩類。一是景區野導,景區(點)當地居民(以農民居多)和旅游接待單位的工作人員歪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觀念,充分發揮自己的地緣優勢,通過低導游服務費、繞過門票站等違法手段為旅游消費者提供向導服務,低層次的旅游消費者往往比較滿意,導游人員和景區(點)成為受害者;二是社會黑導,景區(點)周圍的“靚男俊女”以“色情”為武器,盜用男女公關、伴游陪游、游泳教練等名義進行“導游”工作,嚴重影響導游人員社會形象。

2.1.3境外同行強占鵲巢成為導游人員維護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的新威脅

中國境內旅行社企業出現高薪聘請境外導游、領隊的涉嫌違規行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表態有助長之勢。廣東某旅行社企業以中國導游及工作人員語言以及生活習慣的不同、溝通不足、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能獲得認可、想投訴卻困難重重等理由為借口,在2003年11月率先在廣東旅游市場推出新業務,成立了由外國人和外籍華人等組成的“ForeignTeam"(外國團隊),專為出入廣州的外籍商旅人士以及外商投資機構提供優質的旅游產品和服務。這涉嫌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導游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規定。對該旅行社企業涉嫌違規推出的新服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態度(“這是旅行社的一個創新服務,極為可喜。”)難免引起爭議,無疑將進一步助長中國旅行社企業競相聘用外籍公民為導游、領隊,這已經成為導游人員維護崗位行政許可獨占權的新威脅。

2.2導游人員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障權難以保證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中規定,旅行社企業不得采取“以承包、掛靠或變相承包、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但部分旅行社企業卻違規經營,產生了惡性價格競爭、唯低成本艱難運行。導游人員成為最突出的受害者,在當前零團費盛行的旅游業中,旅行社企業對導游人員實行低工資乃至零工資、接待單位簽單、導游人員上繳人頭費競價買團和墊付旅游團款等一系列轉嫁虧損給導游人員的做法,已經成為旅行社獲得繼續經營的潛規則。作為旅行社企業的弱勢群體,導游人員合法享有的勞動報酬權被無情地剝奪,并被默認甚至慫恿購物拿回扣來填補旅行社企業的經營虧損和維持自己的生存需要。以中部某省一家經營一日游散客見長的某旅行社企業為例,該社每天發送一日游散客旅游團隊1—2個,最多可達5—6個。帶團導游人員每天清晨5點左右到火車站攬客,沿途到各旅行社企業、酒店賓館等單位接迎散客后開始進行導游服務工作,下午5點半至6點、偶爾深夜才返回,每天如此,他們的工作強度和辛苦程度不難估量。旅行社企業支付給他們的勞動報酬為300元/月,沒有帶團津貼,還必須完成招攬散客中去其他線路旅游的業務,任務為每月5—6人,每少一人扣工資50元,許多導游人員連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也拿不到。由此可見,導游人員勞動報酬權和社會保障難以維護,導游職業也逐漸邊緣化。大多數導游人員屬于“三無人員”:無基本工資、無基本福利保障、無明確勞動報酬。

2.3導游人員學習培訓權難以切實維護

學習培訓權是導游人員用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增強對客服務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是旅行社企業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改善經營和增強盈利能力的重要措施。但在現實生活中,導游人員的學習培訓權經常被剝奪。旅游行業淡旺季差異明顯,旅游旺季導游人員帶團任務多、工作壓力大,常人所需的必要休息都難以保證,不太可能擠出學習培訓的時間。旅游淡季絕大多數旅行社企業效益十分低下,經營利潤非常薄弱,即使組織導游人員進行培訓,也往往因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培訓效果不如人意。甚至有部分旅行社企業為了最大限度節省費用開支,維持繼續經營,打發導游無薪休假,導游人員面臨著新的生存危機,沒有心思進行學習和培訓。為了千方百計降低營運成本,許多旅行社企業只配備少量專職導游人員,往往采取在旺季時大批聘用兼職導游員的做法,又不注重監控導游服務質量,使之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大多數旅行社企業將工作重點僅放在外聯業務上,不重視導游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大部分導游人員的日常管理缺乏依托單位,影響了導游隊伍的穩定和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處于半失業狀態的導游人員既失去了外界對其服務水平的有效監

督,也失去了競爭的壓力和提高自身素質的動力。

3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及其利益表達

身處一線的導游人員是旅游勞動大軍中的大多數,《2004年度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情況通報》的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旅行社直接從業人員為24.62萬人,其中導游人員10.04萬人、領隊人員1.84萬人,導游人員占旅行社從業人員近一半。而絕大多數導游人員主要是通過對所在旅行社企業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來感受社會制度的優劣。這部分群體利益不得到保護,和諧旅游不可能長久繁榮[8]。近年來,珠三角、閩東南、浙東南地區制造業出現“技工荒”甚至“民工荒”就是對企業實行人力資源掠奪性開發的“報復”。海南旅游界發生的惡性群體事件(近500名當地導游、旅游車司機發起持續多天的罷工示威活動,并與警方爆發激烈沖突,導致多人受傷、20多人被捕)充分表明導游人員與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門等企事業單位還存在較多的矛盾和問題,旅游要實現和諧發展還任重道遠。維護導游人員職業權益成為旅游業和諧發展的當務之急,職業權益的維護重在各項具體措施落實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和諧處理圍繞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的種種矛盾和問題的利益表達機制。

3.1切實落實導游人員職業權益維護各項具體措施的現實思考

3.1.1加強從業導游人員總量控制,實現導游服務市場多層次供求平衡

由于我國勞動力資源總體上供大于求,雇主常常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挾,逼迫勞動者做出讓步[8]。導游服務供給資源供過于求表現為導游人員與旅行社企業討價還價能力日益低下,表現為從業導游社會地位愈來愈“邊緣化”。加強從業導游人員總量控制越來越必要,實現導游服務市場多層次供求平衡也勢在必行。實施導游服務市場供給總量控制,能夠避免過度競爭,有利于提高導游人員討價還價能力,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現多層次供求平衡,能夠推進導游隊伍梯隊建設,有利于調動導游人員積極主動性,有利于最大限度滿足社會導游服務需求。通過系統研究本地區和景區(點)旅游接待規模及其構成、旅行社企業整體經營情況、導游服務工作性質、旅游淡旺季特點等方面內容,從總量上適度控制導游服務供給的過快增長;通過認真調研旅游團(者)消費特點、關注行業焦點、社會熱點和發展趨勢,大力發展專項導游業務,強化特色導游服務,建設符合本地區和景區(點)旅游發展需要的導游隊伍建設;通過給予導游人員人文關懷、因材施教、搭建平臺、優勝劣汰,營造中、高、特級導游人員涌現的良好社會氛圍,實現導游服務市場多層次供求的動態平衡。

3.1.2強制實施旅行社企業等級標準與擁有導游隊伍情況掛鉤制度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對旅行社企業設立的條件進行了規定,但沒有提及導游人員隊伍建設。第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企業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的分社的相關條件,也沒有規定需配備導游人員的相關情況。《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對設立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應具有的經營管理者作了硬性規定,而對在實際旅游接待服務的第一線往往比經營管理人員更為重要的導游工作人員卻未作任何要求。這些法規和政策缺陷不利于導游人員隊伍建設,也不利于維護導游人員的正當權益。筆者建議,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設立各類旅行社企業、旅行社分社和進行年度審查資格時設置導游隊伍建設門檻,從制度上要求旅行社企業逐步建立并完善專職導游隊伍建設,以適應開展旅游業務的市場需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評定旅行社企業百強等評強評優活動,也應該適度考慮該社導游隊伍建設情況。

3.1.3大力推行旅游者(團)接待檔次與陪同導游等級水平相匹配旅游接待工作

旅行社企業經營接待的旅游業務通常按住宿、餐飲、旅游交通工具、景點門票等要素劃分為豪華等、標準等、普通等和經濟等旅游包價產品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旅游業務實行不同的價格,但沒有對陪同旅游團(者)的導游人員從服務水平等級上作具體要求。而導游服務水平卻是構成旅游者滿意度的最重要因素,其他要素也必須在陪同導游人員全程監控下和不斷彌補中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因此,筆者建議,大力執行旅行社企業旅游業務接待等級與陪同導游人員等級水平緊密掛鉤。豪華旅游團隊必須由高級導游員及以上陪同,執行導游服務工作任務;標準旅游團隊必須由中級導游員及以上陪同,履行導游人員崗位工作職責。專項特色旅游團隊必須由中級及以上導游人員或從事該特色服務的專項導游人員行使導游服務職責,散客旅游接待工作參照執行。旅行社企業可以根據陪同導游的等級高低收取不同檔次導游服務費,這一措施也可以成為旅行社企業經營新的利潤來源。

3.2拓寬利益表達渠道,建立健全維護導游人員職業權益機制建設

維護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必須在“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針的指導下,建立起以導游人員和旅行社企業工會自我保護為基礎,以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為保障,以社會各界和媒體輿論支持為依托的維護導游人員合法權益的監督保障體系,逐步完善導游人員職業利益表達機制建設。

3.2.1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給予導游人員更多社會關懷

維護導游人員合法權益,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9];解決導游人員社會地位“邊緣化”問題,政府是社會主導性力量;營建導游人員社會支持網絡,政府應當體現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人文關懷。首先,解決導游人員合法權益問題是政府的責任。一方面,政府的政策、行為等造成了導游人員合法權益的缺失,解鈴還需系鈴人,要糾正這些偏向政策和不當行為方式等唯有依靠政府[10];另一方面,政府是公共權力組織,公共權力必須面對旅游業中的公共問題。其次,與導游人員自身及相關利益集團相比,政府在保護導游人員權益方面具有優勢。再次,從利益傾向的角度看,政府自身的利益傾向最弱、最不明顯,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化身,是利益中立者[11]。通過黨、團、婦、青等正式組織加大在旅行社企業、導游中介機構等單位建立基層組織的力度,將導游人員吸納為組織成員,提高其組織化程度;通過加強勞動法制化建設,建立起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導游服務工作法規制度和標準,促進社會公正和勞動關系的和諧;要替導游員排憂解難,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著力研究旅行社企業新的治理結構,改革旅游企業用工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體制;要建立靈敏、高效的自我調節機制,注意運用市場化手段和方式,探索旅行社企業內部調解與社會調解相結合的矛盾調解方式;要適應區域特點,建立由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成的區域性矛盾爭議調解組織,形成多層次、多渠道、

多形式的矛盾爭議調解體系和網絡。

3.2.2發揮導游代言人作用,承擔旅游和諧發展的社會責任

充分的自我發言權和行使發言權時相互尊重與采取建設性溝通模式,有利于不同社會群體確認差異利益,有利于借助于多元化公共談判協商模式凝聚共識。為導游員群體代言,既包括承認與支持導游人員擁有自我利益表述的位置,還包括用較為理性客觀的方式專業地呈現導游群體的主張與意見””。高、特級導游員和大型國際旅行社企業高水平固定導游人員是導游群體中的精英分子,其利益與導游群體利益密切相關。同時他們在旅行社企業、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專業權威性,對導游群體起著巨大的榜樣和示范作用。高、特級導游員充當導游員群體代言人,可以發揮其專業優勢,有利于影響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政策的制定和逐步完善;可以提高旅游者對導游服務工作的認知程度,有利于營造鼓勵導游員爭先爭優的良好氛圍。大型國際旅行社企業高水平固定導游人員維護導游人員團體合法權益,可以增強導游人員在旅行社企業的影響力,有利于實現導游員的公平管理;可以保持與、媒體等社會輿論界的深度接觸,有利于糾正社會對導游員的歧視和偏見。還要充分發揮其他社會精英的影響和作用,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知識分子等,使他們給予導游人員群體重點關注和幫助,積極反映導游人員的建議和意見,自覺地和貧困導游人員建立直接責任制的幫扶關系,把旅游行業中的濟貧扶弱工作做細、做實、做好[13]。

3.2.3加強旅行社企業工會組織隊伍建設,強化維權意識

企業職工維權行動,主要靠職工通過集體協商、民主管理等途徑來實現。工會組織要勇于介入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不斷彰顯其地位和作用,逐步發揮和增強其影響力與職工對其的認同感。通過三方協商機制,使旅行社企業矛盾得到緩解,使旅行社企業投資者、經營管理者與從事旅游接待服務工作人員的民主意識進一步提高,使民主管理成為旅行社企業發展的內在需要。要以職工合法權益代表者和維護者的身份時刻關注導游管理的各個方面;要突出重點,體現特色,加大協調旅行社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力度;要積極完善導游人員維權的內容,進一步維護導游人員的勞動權利、經濟利益、民主政治權利和精神文化權利;要深入探索導游人員維權的方式、方法,在旗幟鮮明的依法維護、全面辯證的整體維護、積極主動的源頭維護、務求實效的具體維護上下工夫,促進旅行社企業勞動關系的協調穩定[14]。工會組織應當加大在旅行社企業里建立基層組織的力度,將更多導游人員吸納為組織成員,提高其組織化程度。要主動關心導游員的生活,幫助導游員解決遭遇到的勞資糾紛、工傷事故等矛盾,工會應積極主動地把導游員的維權意識、維權要求引導好,幫助他們提高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15]。

3.2.4發揮媒體宣傳報道作用,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導向作用,加強社會監督功能。一方面以電視、報刊、網絡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社會媒體要敢于揭露嚴重侵害導游人員職業合法權益的反面典型,反映導游人員的呼聲,圍繞旅游行業和廣大群眾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展開探討和評論;另一方面要大力表揚和宣傳關心導游人員、保障導游人員職業合法權益的先進典型,在社會上逐漸形成以維護導游人員合法權益為榮、以侵害導游人員合法權益為恥的良好氛圍。要加大社會對導游人員崗位工作的認知,在確立科學合理的導游人員權益觀基礎上,加大對導游人員職業權益問題的研究、宣傳力度,健全導游人員權益的表達機制,喚起全社會對導游人員權益問題的關心,尋求科學有效的解決問題的對策措施。要強化權益關聯,現代產權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即將導游人員權益問題變成一個具有高度外部性的問題,使導游人員的權益與旅行社企業、旅游景區(點)、導游中介機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等其他利益集團的權益盡可能地捆綁到一起,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格局。這樣,其他利益集團就會將導游人員的問題當作自己的問題,“激勵”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考慮導游人員的權益問題[10]。

3.2.5強制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實施旅行社SA8000認證工作

SA8000目的是保護勞動環境和條件、勞工權利等,主要內容包括不使用童工、不強迫勞動、為員工提供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并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以及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等、不歧視員工、不使用懲戒性措施、規定一周工作時間及加班可獲得額外津貼、工資不低于法律或行業標準、制定公開透明符合社會責任與勞工條件的公司政策和管理體系等9個方面。SA8000的主要精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不受侵犯。強制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實施旅行社SA8000認證工作對我國旅游業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保護勞動者、善待勞動者、尊重勞動者是社會文明進步應有之義,執行勞動標準,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是“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其次,執行勞動標準從源頭上約束旅游企業“尋低競爭”,有利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旅游業的和諧發展;再次,SA8000認證制度是通過旅游者、合作方依據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和勞工權益等來選擇旅游產品,旅行社企業通過向第三方提出申請,以通過認證獲得市場的“通行證”,認證工作是旅行社企業的自覺行為,每年還需要年檢,有利于實現對旅行社企業生產監管的經常化、制度化,有利于形成旅行社企業的“向上競爭”,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各級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監察成本[8]。

3.2.6加強導游行業協會等民間團體在導游群體利益表達方面的重要作用

導游行業協會在群體利益表達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積極參與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門的決策立法活動,應在保持自主性和獨立性的前提下,通過積極參與政府的決策和實施,統一協調會員的行動,提供咨詢意見和決策方案,發揮橋梁和樞紐作用,在贏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幫助下,逐漸形成政府部門和民間組織的長久良性互信機制。要允許、支持成立旨在維護導游人員合理、合法利益需求的其他民間團體組織,并采用法制手段加以規范管理,以適應導游員職業權益需求日益細微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各種民間團體的建立,有利于導游人員積極參與和諧旅游建設。只有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導游人員社會支持網絡,從政策和制度上解決導游人員的社會支持和社會保護問題,才能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和沖突,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南開大學旅游學系本科生科研創新小組.對建立合理的導游人員職業機制問題的探討[J].旅游學刊,2003,(6):71—76.

[2]肖佑興,吳五琴.導游人員違規行為的經濟學分析[J].江蘇商論,2003,(10):71—73.

[3]范玉翔,余可發.監管對導游私拿回扣的失效性分析[J].云南財貿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5):70—71.

[4]陽寧東,石應平,周幼平.從“導游管理悖論”看旅游市場的管理[J].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4):22—25.

[5]李云霞.導游與旅行社的矛盾和諧分析[J].資源開發與市場,2003,(4):268—270.

[6]梁智等.導游員道德危險的防范與控制[J].旅游科學,2001,(3):43—46.

[7]姜彩芬,曾文標.談提高旅行社導游員管理中的公平性[J].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學報,2002,(1):23—25.

[8]王大奔.構建和諧勞動關系[J).新華文摘,2005,(6):12—14.

[9]陳桂蘭.城市農民工的權益保障與政府責任[J].前沿,2004,(3):42—45.

[10]杜旭宇.農民權益的缺失及其保護[J).農業經濟問題,2003,(10):13.

[11]錢再見,高曉霞.弱勢群體社會保護中政府責任的理論求證[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2002,(6):2—5.

[12]袁岳.一個群體如何代言自己的利益[EB/OL].,2005—03—26.

[13]徐民華,劉希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貧困群體問題的思考[J].社會主義研究,2003,(3):30.

[14]于德剛,張玉強.對新時期工會履行維護職能的幾點思考[J].工會論壇(山東省工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1):17—18.

[15]劉剛.積極探索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化的實現途徑[J].理論學習與探索,2002,(5):80.

[16]陳天嘯.論導游薪金制度改革[J].旅游管理,2005,(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