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07: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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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技術研究論文
摘要轉基因技術作為生命科學的前沿技術之一,已經逐漸走入了人們的生活。轉基因技術可以認為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科學技術手段讓其他生物、植物朝著對人類有利方向發展的技術。通過對轉基因技術的介紹,闡述了該技術的利弊關系,指出只有通過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管理,才能很好地利用該技術,使它為人類服務。
關鍵詞轉基因技術發展歷程利弊關系
1前言
轉基因技術是生命科學前沿的重要領域之一。自從人類耕種作物以來,我們的祖先就從未停止過作物的遺傳改良。過去的幾千年里農作物改良的方式主要是對自然突變產生的優良基因和重組體的選擇和利用,通過隨機和自然的方式來積累優良基因。遺傳學創立后近百年的動植物育種則是采用人工雜交的方法,進行優良基因的重組和外源基因的導入而實現遺傳改良。因此,可以認為轉基因技術是與傳統技術一脈相承的,其本質都是通過獲得優良基因進行遺傳改良。但在基因轉移的范圍和效率上,轉基因技術與傳統育種技術有兩點重要區別,第一,傳統技術一般只能在生物種內個體間實現基因轉移,而轉基因技術所轉移的基因則不受生物體間親緣關系的限制;第二,傳統的雜交和選擇技術一般是在生物個體水平上進行,操作對象是整個基因組,所轉移的是大量的基因,不可能準確地對某個基因進行操作和選擇,對后代的表現預見性較差。而轉基因技術所操作和轉移的一般是經過明確定義的基因,功能清楚,后代表現可準確預期。因此,轉基因技術是對傳統技術的發展和補充。將兩者緊密結合,可相得益彰,大大地提高動植物品種改良的效率。
2轉基因技術的介紹
轉基因技術是指用人工分離和修飾過的外源基因導入生物體的基因組中,從而使生物體的遺傳性狀發生改變的技術,可分為轉基因動物與轉基因植物兩大分支。人們常說的“遺傳工程”、“基因工程”、“遺傳轉化”均為轉基因的同義詞。
轉基因技術研究論文
摘要轉基因技術作為生命科學的前沿技術之一,已經逐漸走入了人們的生活。轉基因技術可以認為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科學技術手段讓其他生物、植物朝著對人類有利方向發展的技術。通過對轉基因技術的介紹,闡述了該技術的利弊關系,指出只有通過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管理,才能很好地利用該技術,使它為人類服務。
關鍵詞轉基因技術發展歷程利弊關系
1前言
轉基因技術是生命科學前沿的重要領域之一。自從人類耕種作物以來,我們的祖先就從未停止過作物的遺傳改良。過去的幾千年里農作物改良的方式主要是對自然突變產生的優良基因和重組體的選擇和利用,通過隨機和自然的方式來積累優良基因。遺傳學創立后近百年的動植物育種則是采用人工雜交的方法,進行優良基因的重組和外源基因的導入而實現遺傳改良。因此,可以認為轉基因技術是與傳統技術一脈相承的,其本質都是通過獲得優良基因進行遺傳改良。但在基因轉移的范圍和效率上,轉基因技術與傳統育種技術有兩點重要區別,第一,傳統技術一般只能在生物種內個體間實現基因轉移,而轉基因技術所轉移的基因則不受生物體間親緣關系的限制;第二,傳統的雜交和選擇技術一般是在生物個體水平上進行,操作對象是整個基因組,所轉移的是大量的基因,不可能準確地對某個基因進行操作和選擇,對后代的表現預見性較差。而轉基因技術所操作和轉移的一般是經過明確定義的基因,功能清楚,后代表現可準確預期。因此,轉基因技術是對傳統技術的發展和補充。將兩者緊密結合,可相得益彰,大大地提高動植物品種改良的效率。
2轉基因技術的介紹
轉基因技術是指用人工分離和修飾過的外源基因導入生物體的基因組中,從而使生物體的遺傳性狀發生改變的技術,可分為轉基因動物與轉基因植物兩大分支。人們常說的“遺傳工程”、“基因工程”、“遺傳轉化”均為轉基因的同義詞。
轉基因產品貿易論文
一、GATT(1994)對轉基因產品貿易的約束
1.非歧視原則。GATT(1994)法律框架是由若干規則和一些規則的例外所構成。其中非歧視原則是GATT(1994)的基本原則之一,在轉基因產品貿易中具有重要意義。GATT(1994)的非歧視原則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體現。根據GATT(1994)第1條和第3條,最惠國原則要求,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任何產品的利益和好處必須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國民待遇原則要求,某一締約國應該給予進口產品“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
根據上述原則,各WTO締約國對外國的產品不能存在不統一的貿易措施,也不能對相同的產品進行歧視。一般情況下,一個國家不會對來自不同國家的轉基因產品進行差別待遇。但對于“同類產品”的界定,情況卻相當復雜,這涉及到對“基本等同”原則的解釋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美國主張轉基因產品與一般傳統產品是一致的——只要不產生明顯的危害物質,就是基本等同,而不論該產品中是否存在轉基因成分;歐盟則以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為標志,只有不存在轉基因成分,才是“基本等同”產品。
WTO最終會接受那種解釋,將直接影響到各國在轉基因產品上的義務。如果WTO認為轉基因和非轉基因產品沒有本質區別,因而是同一種產品,那么各國就不能強制要求對轉基因產品加注任何標簽。因為,貼上標簽的轉基因產品可能受到消費者的區別對待,從而構成對“同類”產品的歧視。
如果WTO接受了歐盟的觀點,那么強制性標簽要求就不會構成任何歧視,消費者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權,而貿易量完全有市場偏好決定。由于對食品非常敏感的歐盟是美國農產品的主要出口地,而加貼標簽將會影響到產品的出口,不可避免,美國和歐盟將會在“基本等同”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繼續爭論下去。
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研究
1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及監管現狀
1.1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
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最早由英國的普庇泰教授提出。他在研究中提到,幼鼠在食用轉基因土豆后其免疫系統受到破壞,這一結論引起科學界的極大關注,英國皇家學會也對此進行了審查。雖然皇家學會宣布這項研究證據不足并充滿漏洞,但由此引發了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熱烈探討。轉基因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生物技術,很可能由于謬用或生物意外而造成難以估量的災難。有研究表明,有的新型遺傳基因鏈很難成功轉移至靶細胞,而外源基因轉移到靶生物DNA鏈的錯誤部位、或者轉移后抑制了正常功能的基因、或激活了正常情況下失活的基因等意外,都可能出現突變,使得轉基因食品可能會出現毒性、致癌性、抗生素抗性等,而這些改變所產生的影響超出了目前科學的預測能力。雖然目前沒有發生過由于食用轉基因食品而出現重大傷亡事故,但轉基因食品用于人們消費仍須要謹慎。
1.2國外監管現狀
受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目前難以準確預測外源基因在受體生物遺傳中將如何表達,因此各國采取一系列措施對該項生物技術從實驗研究到商品化生產進行全程安全性評價和監控管理,已建立起一系列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和規范。聯合國糧農組織以及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研制出的新食物應根據“實質等同性”原則來進行安全評價。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AD)于1992年頒布了食品安全和管理指南,對通過現代生物技術生產的食品和食物進行管理;并在1997年公布了轉基因食品咨詢程序指南,要求開發商提交基于實驗數據的安全性和營養性的評估報告,與未經轉基因化的同類產品在成分、特性以及營養成分、毒性方面進行比較后,組織企業與專家討論實驗數據和信息,以支持評估報告的結論。另外,FDA強調管理方針必須有足夠的靈活性,以便允許隨技術革新做出必要的修改。歐盟委員會認為,對于新生物技術食品需要執行更嚴格的審批程序,并對其評估、監管做出嚴格的法律規定。“歐盟議會和委員會新食品和食物成分管理條例”規定新食品和食物不能誤導消費者,更不應給消費者帶來危險。同時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歐盟要求新生物食品必須貼有標簽。加拿大食品管理局制定的《新食品管理條例》和《新食品安全評價準則》要求生產商在銷售和廣告前應就新食品的研制和生產過程、使用及估計食用量等方面提交書面報告。此外,對于提出申請的生物技術食品進行評估,在批準前要提供詳細的監測報告,包括對環境長期影響的風險評估。法國政府早在1997年就規定,禁止除玉米以外的其他轉基因農產品的種植,并要求從美國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明確標志是否為轉基因產品。英國政府雖然支持生物科技的發展,但對轉基因食品明確立法規定,在開展新生物技術食品之前,必須對其是否對環境、其他植物有害進行評估。
1.3國內監管現狀
轉基因食品犯罪之觀察
一、風險社會背景下的轉基因食品
隨著一系列的結構性變革的逐步完成,社會由農業社會過渡到工業社會,進而發展到風險社會。文明在發展,但與此相伴的是眾多威脅人類生存基礎的,卻又無法及時預知與控制,甚至無法感受到的風險,如大規模的土地遭受重金屬毒害,食品含有種類繁多的添加劑,轉基因食品的大規模推廣等。人們逐漸開始感受到生存受到了威脅,即原本可以具體描述的威脅現象,在歷經不斷傳述、詮釋、演繹、理解等心理認知性的循環建構程序后,有時候最終亦會演變成一種抽象的,或者訴諸直覺的安全感受[1]。轉基因食品素有爭議,在這些爭議背后,反映了民眾對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憂慮與不信任,面對飛速發展的基因科技,人們顯得無所適從。轉基因食品為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但其對食品自然狀態作了本質的改變,可能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雖然針對特定轉基因食品的潛在危害尚缺乏科學證據,但大多數國家或地區仍采取多種預防性措施,依據在于具有相當科學可信度的研究報告或實驗數據所帶來的合理懷疑。(一)風險社會背景下刑法的定位。1986年,德國學者貝克發表《風險社會———通往另一種現代之路》一文,指出從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露事件之后,高度先進的工業社會因科學技術的發達導致生產力激增,但也帶來了潛在未知危險的可能性,增加了公眾的不安全感,如何確保安全從而也成為了一個重要課題,“風險社會”一詞亦由此而來。貝克所言的風險,其實并不是真正的危險或災難,而是一種危險或災難的可能性,風險社會的核心并不存在于當下,而在于將來。在現代社會,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幾乎會影響到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及所有成員。相較于過去對不平等及貧困的恐懼,當今社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不確定性的愈發明顯以及社會結構制度的日趨復雜,與之相伴隨的則是民眾越來越懷疑專家預測風險的能力,導致民眾的不安全感日漸增加[2]。在當代社會從規訓社會逐漸轉變為風險社會的過程中,大量新興的社會問題也同時出現,面對這些現代社會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社會其他控制與規制力量式微的情況下,要保證社會的安全,法律勢必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如何運用最嚴厲的刑法手段來緩解社會的不安,成為刑法的最新議題。在現代社會,危險是處處存在的,只要有危險存在,就有危險實現的可能性。為了尋求社會的保障,如果能夠盡早抑止危險,對于市民安全的保護效果就會更好,因而產生了處罰早期化現象。同時,為了抑止危險的發生,則要充分發揮刑法的一般預防機能,即保證刑法處罰的嚴厲性。再者,因為危險遍布社會各個領域,每個領域基本都需要刑法的介入,這就造成了刑法的擴張性適用。因此,“早期化”“嚴厲性”“擴張性”是各國在風險社會中,刑法立法所體現出來的特征[3]。相應地,法益理論亦發生了重大變動。首先,傳統刑法以法益發生侵害的侵害犯或結果犯為原則,而以未遂犯、危險犯或預備犯的處罰為例外,但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對于法益保護早期化的立法頻頻出現,尤其是抽象危險犯大量適用,如我國《刑法》中增設了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罪等。其次,與傳統刑法注重個人法益保護的立場不同,為了應付層出不窮的大眾風險,風險刑法越來越傾向于普遍法益保護。刑法法益的保護對象,不再僅是自由、名譽、健康等個人古典利益,具有現代性、復雜性的社會普遍利益,其重要性甚至遠超過個人法益,這樣的情況在環境刑法中得到了鮮明的體現。我國臺灣地區所謂“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環境方面的有關規定中,開宗明義地表示“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為立規意旨,均體現了對普遍性法益的保護。可見,作為一種規制手段,現代刑法以對抗風險為己任,其保護之觸角日益由法益侵害階段前移至危險形成階段。與此同時,在立法決策上,它也越來越受政治與政策因素的影響,決策者偏好于創設新罪名所帶來的政治上的象征性后果,以給人問題已被認真對待且業已經適當處理的印象[4]65。(二)基因改造食品所引起的憂慮。上世紀80年代以來,生物科技興起,世界各國莫不競相投入生物科技產品的研發,并廣泛的運用于醫學、制藥、農業、能源等領域。作為生物科技最典型代表的基因工程技術發展尤為迅猛,許多基因改造產品已被成功開發并普遍應用在農業生產方面,例如采用基因技術用以提升農畜產品品質與產量,合成疫苗及作物的病蟲害控制等,使得農業產量不但較以往有所提升且更加穩定,也因此讓基因改造技術受到了相當多農業生產者的歡迎。不過,基因改造技術在農業領域的應用仍存在激烈的爭論,主要在于仍無法去除轉基因食品可能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疑慮[5]。雖然很多國家針對轉基因食品建立了審慎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的保護或預防措施,但轉基因食品的“反自然性”決定了上述手段無法完全排除其對環境及人體可能造成的危害。對于轉基因食品的擔憂主要體現于環境生態與人體健康方面。在環境生態方面,主要的憂慮在于生物多樣性被破壞的風險,因為經基因改造的農作物,一旦被大規模種植,則很難判斷其是否散播及散播的路徑,極可能造成難以恢復的損害。例如基因改造農作物的種子會散播到其他非基因改造的田地中,進而與非基因作物雜交生出新的品種,并排斥其他非基因作物的生長。同時,考慮到基因改造作物具有抗病蟲害、高產等優勢時,農民紛紛種植基因改造作物。因此,基因改造作物可能會危及生態平衡,甚至造成更大的環境污染。鑒于很多基因改造作物均具有抗蟲性,長此以往,一些以農作物為食的昆蟲將會因為缺乏食物而大批死亡,進而危及到以這些昆蟲為食物的其他生物的生存,最終破壞食物鏈與生態平衡。此外,基因改造作物的抗藥性往往使農民肆無忌憚地使用除草劑或其他農藥,進而造成更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在人體健康方面,雖然目前并無積極的證據證明轉基因食品對人和動物有害,但仍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甚至可以發現一些化學物質極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如Bt系列的轉基因生物都具有抗蟲性,原理是Bt毒素可以殺滅特定害蟲,但Bt毒素對人類可能也有毒害,可以引起胃痛、腹瀉、皮疹等癥狀或者其他負面潛在效應,像星聯玉米中含有的殺蟲蛋白Cry9C就有明顯的過敏毒性。另外,轉基因生物存在提高新病毒出現的可能性,由于轉基因作物的種植,新轉入的基因會促成土壤中的微生物發生突變從而產生新的病毒,雖然是植物性病毒,但是這種病毒越過種子的壁壘,成為人類的病原體也并非沒有可能性[6]15-16。又如,英國媒體2005年披露某公司的機密報告,聲稱發現吃了基因改造玉米的老鼠,血液和腎臟中會出現異常,導致歐盟對該玉米進行安全性評估后,決定僅授權進口用于動物飼料,不開放人類食用和田間種植[7]167。總而言之,雖然基因改造技術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轉基因食品自1996年上市至今只有21年的歷史,時間跨度沒有超出一代人,尚無法找出其是否對生態環境及人體有害的證據。鑒于轉基因食品影響的深遠性與重大性,在風險社會的大背景下,出于審慎考慮,我們無法徹底排除對其危害性的懷疑,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對轉基因食品采取了嚴格管制措施。
二、我國臺灣地區轉基因食品犯罪的“刑法”規制
現代社會的組成極為復雜,其各構造所造成的風險相互重合,復雜集合為一個充滿風險的現代社會。因此,社會本身難以統合資源有效管理、控制各風險,個人及社會無力承擔管控現代社會中的風險的任務,市民只能把風險管控的任務托付給國家公權力,民眾對于國家公權力的警惕也逐漸松動,國家從潛在侵害者、被防御者的地位逐漸轉向協助人民控制風險的角色。民眾期待國家在預防與控制風險方面能夠有所作為,在風險實現之前,借國家之力去除風險或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近年來,我國臺灣地區公共安全事件頻發,毒奶粉、塑化劑食品、毒淀粉、毒醬油、毒食用油、工廠排放有毒廢水等事件連環爆發,對此,臺灣地區有使用所謂“刑法”作為社會治理工具且被積極應用的傾向,不止是有創造新的犯罪,擴張所謂“刑法”的處罰范圍“犯罪化”的傾向,且有加重刑罰“重罰化”的傾向。刑法擴張的基礎出于“國民的意識”,由于眼前的公權力對社會亂象似乎束手無策,造就社會成員風險意識的抬頭,社會成員意識到風險的存在,對風險有深深的憂慮,為了免于恐懼風險現實化的安全需求,公民將希望寄托在刑事立法,造就了刑事立法的活躍化[8]。轉基因食品較為普遍地被民眾認為會帶來巨大風險,我國臺灣地區學者2008年對一般民眾的基因意向進行了調查,研究結果顯示:臺灣民眾對基因改造非食品類的接受度遠高于基因改造食品類產品的接受度。“科學與自然態度”“客觀基因科技知識”與“組織或政府信任”等變數對基因改造產品的接受性有顯著影響[9]。正是出于公民對轉基因食品泛濫的擔憂,我國臺灣地區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再修訂,完善了對轉基因食品犯罪的規制。(一)將未經審查許可之基因作物供作食品原料罪。在市場經濟時代,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并非萬能,仍存在諸多失靈之處,而市場失靈的原因在于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這些問題都需要國家利用公權力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政府也應當肩負起轉基因食品的入市審批及安全性評估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臺灣當局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并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可見,轉基因食品從業者須準備“基因改造風險評估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主管機關重點對產品的毒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及抗生素標識基因等進行評估,其評估過程包括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中,主管機關主要是對從業者提供的轉基因食品基本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這些基本資料包括基因改造目的及性狀的基礎描述、宿主植物及其食物用途、基因改造的特征、安全性評估等。若第一階段發現有潛在的毒性物質或過敏原,則要進行第二階段的毒物物質及過敏原評估。若第一、二階段皆無法斷定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則要進行第三階段針對食品設計適當的動物試驗,以更為審慎地評估該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這三個階段的評估是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基礎性評估,若有人違反風險評估與查驗登記,擅自將轉基因作物用作食品原料,則進入所謂“刑法”的規制范圍[7]170。臺灣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對該情形作出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義務罪。轉基因食品標示是指在食品說明書或標簽中標注說明該食品是轉基因食品或含轉基因成分,或由轉基因生物生產但不包含該生物的食品或食品成分,以便與傳統食品區分開來供消費者選擇的行為[10]。轉基因食品的標示制度體現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尊重,體現了法的價值的不同方面,包括正義、秩序、安全與效率。強制標示制度強調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疑慮”及安全價值,更尊重消費者的平等與自由權利,且更有利于保護本國(地區)市場,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因而為多數國家與地區所采納。我國臺灣地區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9款采強制標示制度,規定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出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違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義務,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致危害人體健康的,致人死亡的,致人重傷的,均適用該規定第49條的相關罰則。(三)提供基因成分不實數據及未建追蹤系統罪。由于轉基因食品的高度技術性、人為性和不確定性,為了保障公眾的健康及人類的生活環境,有必要對轉基因食品的上市、銷售及售后實行全程跟蹤監控,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首先,上市監控要求只有通過反實驗以證明達到了與傳統食品一樣營養,并對人體無害的才允許商品化生產。其次,銷售監控要求對轉基因食品授予特殊的標示,通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保證消費者的安全。最后,售后監控要求食品經營者購進和銷售的食品要按產地、供應商、購進日期和概況建立檔案。還要建立銷售對象檔案,便于經營企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后追查供貨源頭,追回有問題的食品。對消費轉基因食品的用戶建立用戶檔案,進行登記、跟蹤調查,及時反饋轉基因食品的有關情況,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11]117。我國臺灣地區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經臺灣當局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并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9條第2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臺灣當局主管機關公告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臺灣當局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并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第32條第2項則進一步規定食品業者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記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5年。針對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的管制,臺灣地區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設有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即所謂“提供不實數據及未建追蹤系統罪”。根據該規定的第49條第2項,食品業者若提供不實數據或未建立追蹤系統,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致危害人體健康的,致人死亡的,致人重傷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我國轉基因食品犯罪規制建言
近些年來,我國刑法一直處于犯罪化進程中,犯罪化的根據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理解。在外部,犯罪化是為了防止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受到侵犯,各種危害的情形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的,每個時代的刑法都基于特定的內在的信仰和價值。隨著科技的發展,一些新出現的行為,如擅自販賣轉基因食品、轉基因食品缺乏標示等,將轉基因潛在的不穩定性及危害性無限擴大,侵犯了公眾的選擇權與知情權,也為危害生態環境及人體健康埋下了高度風險的“定時炸彈”。這些新出現的行為通過與刑法的互動,實現了刑法的自我創生或發展與演繹,發揮了刑法作為社會亞系統的功能,其自身也受到刑法的規制,被視為具備社會危害性,從而成為新的犯罪。在內部,轉基因食品犯罪具備了“重大危害或邪惡”及“道德上的可責罰性”。“重大危害或邪惡”來源于危害原則,指除非公民的行為對他人利益造成了危害,否則國家不能通過強制力干預公民的行為。其實,除了現實的危害外,危害原則還包括未造成實害的重大風險行為。重大風險行為之所以受到禁止,不是因為其造成了現實危害,而是因為對個體或社會造成了不合理的危害風險。轉基因食品犯罪所帶來的風險無疑是重大的,在空間維度上,它超越了地理邊界與文化邊界的限制,呈現全球化的趨勢;在時間維度上,它的影響具有持續性,不僅及于當代,還可能影響到后代。此外,現代風險形成有害影響的途徑不穩定且不可預測,它們往往超出人類自然感知的范圍,在人類認識能力之外運作[4]256。“道德上的可責罰性”是指,要把某種具有風險或危害的行為犯罪化,該行為還應當是惡意地(即處于一種持續故意、輕率或疏忽的精神狀態)選擇導致該惡劣后果或疏忽大意地導致了該惡劣后果。即行為人不僅具有客觀上的危害,還必須具有主觀上的可責罰性[12]。在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處于模糊狀態的情形中,一些研發者、銷售者為了獲取特定利益,罔顧公眾健康,不履行轉基因標示義務,甚至開展非法研發活動,如湖南“黃金大米”事件①。巨大的科研利益與經濟利益,往往使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轉基因食品危害的潛伏性與隱形性,制造無法回避的風險,具有道德上的可責罰性,這值得刑法介入。正如馮•赫希所言,正是罪犯的道德過錯為懲罰個體的犯罪提供了道德上的正當性。在我國,關于轉基因食品的立法主要是《食品安全法》,該法第151條規定:轉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事實上,轉基因食品規制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如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這反映出我國關于轉基因食品的立法效力層級較低、內容不全面、行政監管力度欠缺,刑事處罰手段更是付之闕如。因此,除了在行政法規層面應盡快完善轉基因食品安全標準,轉基因食品研發、生產、銷售和售后的規定外,還應當借鑒我國臺灣地區轉基因食品犯罪立規的思路,充分發揮刑法的后盾作用,將違反行政法規,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納入犯罪圈。(一)轉基因食品犯罪的立法原則1.全程監管原則。以立法體系作保障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進行監管,應當涵蓋轉基因食品從研發到生產再到銷售乃至售后跟蹤的整個過程。目前,國務院及各部門分別出臺了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進行全面監管。而一個完整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立法體系需要能夠將轉基因食品從理念初現到最終為社會和消費者所服務和使用的整個流程都包括在內,對每個環節都采取有效的監管和引導,但目前我國現有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立法體系并未囊括所有的環節,如定位推廣、廢棄物處置與回收等[11]86-87。實際上,大陸轉基因食品上市后的監管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現有一般食品安全監管立法,特別是《食品安全法》。雖然該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效力層級參差不齊,規定相互沖突,權責不分等問題,但與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比,在審批機制、食品標示機制、食品輸入管理機制及食品召回機制上差距明顯。行政法作為預防法、事前法及社會安全的第一道防線,理應擴大涵蓋面,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進行全程監管,涵蓋研發、生產、消費流通及售后等各個環節。刑事法作為社會安全的第二道防線,應當配合行政法,充分發揮后盾作用,將嚴重違背行政法規且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納入犯罪圈,使全程監管原則落到實處,取得實效。2.知情選擇原則。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消費者了解和知悉與普通公民權利和利益有關的重大事件的權利。轉基因食品除了健康風險外,也可能侵害消費者的正當資訊獲得權,雖然當前轉基因食品的危險性只能靠推測,但仍不能排除風險。因此,對于轉基因食品的風險,相當程度上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故明確食品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成為消費者購買與否的重要因素。強制標示制度不失為可行之路,消費者有權知道轉基因食品轉入的基因及各種成分,有權知道轉基因食品里的化學變化和給人類帶來的累積風險,進而有權選擇是否購買轉基因食品,否則就是對消費者自主權的限制[6]24。我國臺灣地區在這方面的做法值得贊賞,其通過建立強制標示制度與全程跟蹤監控系統,保證了轉基因食品在消費者面前的信息公開透明,這也正是我國臺灣地區嚴格遵循知情選擇原則,尊重消費者知情選擇權的體現。根據我國臺灣地區相關規定,食品中如用轉基因黃豆或玉米作為原料,且轉基因原料占產品重量的5%以上時,應該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的字樣。而大陸地區則沒有設置需要標示的轉基因成分最低比例含量,即便在要求標示的場合,標示要求的內容過于簡單,需要標示的轉基因食品目錄范圍十分有限,沒有突出與一般傳統食品的區別及對特定消費群體可能帶來的危害[13]。3.安全原則。安全是一種不受威脅的持續穩定狀態。對轉基因食品而言,其所釋放的風險正是對安全的威脅,包括對人類安全的威脅與環境生態安全的威脅。在人類安全方面,由于轉基因食品打破了物種界限而轉入一些基因、病毒以及抗生素等標記基因,使得公眾對轉基因食品是否會造成人體損害十分擔憂。目前,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威脅主要體現在毒性、過敏反應、抗藥性、營養成分損失、免疫力降低等方面,且威脅到了代際安全,人們在食用轉基因食品后,其負面效應是否會遺傳給下一代,進而代代積累,造成更大傷害,目前還不得而知,有待時間的檢驗,但這種檢驗的成本和代價是巨大的,人類無法承受。在環境生態安全方面,轉基因食品在研究和生產過程中,無論是轉基因生物的環境釋放,還是轉基因食品的包裝運輸、貯存、使用,均可能破壞環境生態安全,威脅可持續發展。安全秩序是人類最基本的需要,是人類得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礎,刑法當然應對安全秩序進行保護,人類的生存本性在于獲取自由,而自由只有通過社會秩序或在社會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當社會秩序得到健康的發展,自由才可能增長[14]。刑法固有的安全秩序保衛機能是安全原則的有力體現,刑法應配合相關行政法規,在轉基因食品犯罪領域得到充分發揮。當然,并非所有行政法規所建立和保護的秩序,刑法都有必要納入自己的保護視野,刑法作為社會保護的最后手段及最嚴厲懲罰措施,應當留給對安全法益侵害最嚴重的行為。(二)應設立轉基因犯罪專章有學者認為,不應在刑法分則中設立轉基因犯罪專章,這樣會破壞分則的整體結構,且與分則章節區分的標準相違背,建議根據轉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將轉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類罪名條文下面。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轉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轉基因食品罪等[1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轉基因犯罪值得設立專章進行規制,而轉基因食品犯罪則應納入其中成為一類重要罪名,理由在于:第一,法益具有犯罪的分類機能,我國臺灣學者林山田指出:各形各色之犯罪行為,能夠井然有序地規定于刑法分則中,即是依據法益之分類,編排而成者。因此,法益也成為刑事立法上之重要依據[16]。轉基因食品犯罪有著不同于其他任何類罪的客體,那就是人類健康與延續生存的權利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無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還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犯罪,都不足以完全涵蓋以上客體。轉基因食品風險的跨越時空性、不可感知性、不可計算性、關聯性、不負責任性、全球性等,已經對人類生存與延續構成了威脅,這已經超出了普通刑事立法的關切,而成為世界性問題。正如張麗卿教授所言,國際相繼掀起基因科技發展浪潮的同時,對于人類的道德倫理與環境、健康等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故在尋找基因科技的發展與保障人類既存價值觀及權利的平衡點時,制度設計仍應首重健康權益與生態環境之保障較為妥適。因此,設立轉基因食品專法的政策方向,應是在確保人民健康與國內環境的前提下,從事基因科技的發展[7]192-193。第二,我國《刑法》中食品犯罪的條文被置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之內,與之相類似,轉基因食品犯罪條文也應被置于轉基因犯罪類罪之內。理由:首先,雖然食品犯罪與轉基因食品犯罪侵犯的法益大為不同,但二者與同一小節其他類罪的關系有相似之處。從廣義上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與假藥、劣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醫用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一樣,均屬于偽劣商品,將其置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之內較為合適。而轉基因食品犯罪與其他轉基因犯罪只是手段不同,都是非法利用轉基因技術對人類健康、生命延續及生態法益實施的侵害,將轉基因食品犯罪納入轉基因犯罪類罪中并無不妥。其次,將侵犯同種法益的犯罪集中規定,有利于各個罪名之間的協調統一及對法益的嚴密保護,也有利于定罪量刑的統一,實現立法與司法科學化。典型的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等恐怖主義罪名,全面規制了涉恐犯罪的各個方面,實現了對法益的嚴密保護。同時,各個涉恐罪名的刑罰輕重銜接順暢,貫徹了罪責刑相統一原則。轉基因食品犯罪立法完全可以借鑒恐怖犯罪立法,做到集中規定,不僅提升立法水平,保證靈活司法,更便于今后的修法。在轉基因食品犯罪具體罪名的設置上,將非法研發、拒不標示、拒不召回等行為納入犯罪圈是當務之急。1.將非法研發轉基因食品行為犯罪化。轉基因食品研發,是指以開發轉基因食品為目的而開展的轉基因生物實驗、環境釋放實驗以及研發出的轉基因生物獲得商業化生產資格的過程。在這個階段,由于不同物種的基因被人為地轉入受體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改變了受體生物的基因型及其表現性狀,可能引發諸多倫理問題,如違反宗教禁忌、造成動物劇烈痛苦等。轉基因生物實驗使用病原微生物,可能產生損害研究人員身體健康的問題,如一些外源基因來源于具有致病性的病毒,可能通過皮膚、呼吸系統導致研究人員健康嚴重受損。在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破壞生態環境和損害人體健康的問題,最典型的莫過于研發者擅自將尚未批準上市的轉基因食品商業化生產,使大規模人群受到傷害。還有,轉基因實驗中殘留的半成品或廢棄物,若處理不當,會造成生態環境的巨大損害[6]152。因此,轉基因食品的研發活動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并由主管機關召集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風險評估之后才能進行。我國臺灣地區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采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咨議體系”。任何不具備研發資格的主體擅自進行轉基因食品的研發,必然破壞社會倫理道德、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若程度上達到了“重大危害或邪惡”及“道德上的可責罰性”,則有必要予以犯罪化。2.將拒不履行轉基因食品標示義務的行為犯罪化。作為轉基因食品法律中最具特色的保障制度,標示制度不僅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有助于轉基因食品安全責任進行追究和問責,是轉基因食品追蹤制度有效落實的關鍵所在。我國采用強制標示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9條與第125條之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未按規定以進行標示的,將處以沒收、罰款、停業、甚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但是,僅僅對拒不履行轉基因食品標示義務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是不夠的,基于轉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其潛在的危害遠遠大于一般食品,若將其與一般食品等同看待且處罰類似,則違背了責任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在將此類行為犯罪化的同時,還要意識到這是不作為犯,只有違反了特定義務才能被科處刑罰,因此明確轉基因生產經營者的標示義務是當務之急。我國臺灣地區以轉基因原料占產品重量的5%以上作為標示制度的標準,其他采取強制標示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也設定了標示的下限,如澳大利亞為1%,日本為5%,新西蘭為1%等,我國立法只籠統地要求最終產品含有或未含有但由轉基因原料加工而成都需要標示,這過于模糊,甚至較為嚴苛。因此我國法律法規必須明確標示制度的“標示”,給出一個清晰的范圍和程度,使實際標準檢測真正得以執行。除了表明轉基因成分所占比例外,其他標示內容也有待于規范化,標示主要應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構成、標記基因及特點、轉基因成分來源、添加轉基因成分的環節、轉基因成分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等。另外,還應針對特定人群給出危害性提示。3.將拒不召回轉基因食品的行為犯罪化。我國《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4條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不僅能夠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或擴散,還能通過將事后的賠償與懲罰措施修正為事前的預防措施來降低成本。這顯示了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真正考慮消費者安全,能起到純凈市場、維護社會公平的作用[17]。食品召回的對象是不安全食品,即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然而,轉基因食品的危害一旦被發現,其影響力將遠大于普通的不安全食品,在我們未能完全了解轉基因食品所帶來的影響時,建立健全轉基因食品召回機制意義重大。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3條第4款,所謂的不安全食品也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轉基因食品顯然能夠被涵括在內。《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若食品生產者拒不召回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予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這樣的規定過于籠統,單純的“不安全食品”無法與轉基因食品很好的銜接,我們可以梳理出以下三種情況,在滿足這三種情況時,轉基因食品應當被召回:第一,轉基因食品從業者所提供的轉基因食品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標準;第二,轉基因食品從業者明知自己所提供的轉基因食品具有潛在的較大風險,且該風險依靠目前的技術手段無法消除;第三,轉基因食品從業者所提供的轉基因食品雖然上市時并無明顯風險,但上市后被監管機構評估為具有較大風險,不能繼續銷售。若轉基因食品從業者明知存在上述情形而拒不召回,且超出行政處罰的嚴重程度的,應認定為犯罪。在設計轉基因食品犯罪構成要件模式時,抽象危險犯較為適合轉基因食品的特殊性質,應為不二選擇。首先,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創設的犯罪不能脫離刑法目的,轉基因食品犯罪立法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諸多法益,其建立在對轉基因技術巨大風險的評判之上,為了避免巨大風險變成現實,刑法需要提前介入,防止侵害結果發生。正如酒駕入刑,只要有醉酒駕車的行為,無論是否實際發生損害結果,都被視為犯罪。轉基因食品犯罪亦如此,只要行為人滿足特定的條件,如拒不標示、未經許可擅自研發等,即便未產生實際損害,但風險實現的概率較高,為了避免比酒駕更具災難性的后果出現,刑法提前介入并及時規制危險行為,極有必要。其次,有些犯罪的法益實害或具體危險無法測量,適用抽象危險犯可以避免司法認定的難題。有些犯罪結果如被害人錢包被盜,屬于可測量的有形結果,而有些犯罪結果如誹謗、侮辱等,對他們名譽造成的損害無法測量,但為了保護公民名譽權,刑法只能以危險構成要件評價誹謗、侮辱行為,即抽象危險犯。轉基因食品犯罪的法益實害或具體危險亦無法精確量出,轉基因食品犯罪立法的初衷在于通過刑法的預防機能,規范食品從業者的行為,防止危害結果發生。與其說是懲罰性立法,倒不如說是預防性立法,因為在危害結果已然造成的情況下,與災難性的后果相比,刑罰也會顯得軟弱無力。因此,我們可以仿照危險駕駛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等典型的抽象危險犯設計轉基因食品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模式,詳細列出各種具備極大危險性的情形,行為人滿足情形之一即可認定構成犯罪。
轉基因產品貿易分析論文
一、GATT(1994)對轉基因產品貿易的約束
1.非歧視原則。GATT(1994)法律框架是由若干規則和一些規則的例外所構成。其中非歧視原則是GATT(1994)的基本原則之一,在轉基因產品貿易中具有重要意義。GATT(1994)的非歧視原則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體現。根據GATT(1994)第1條和第3條,最惠國原則要求,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任何產品的利益和好處必須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國民待遇原則要求,某一締約國應該給予進口產品“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
根據上述原則,各WTO締約國對外國的產品不能存在不統一的貿易措施,也不能對相同的產品進行歧視。一般情況下,一個國家不會對來自不同國家的轉基因產品進行差別待遇。但對于“同類產品”的界定,情況卻相當復雜,這涉及到對“基本等同”原則的解釋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美國主張轉基因產品與一般傳統產品是一致的——只要不產生明顯的危害物質,就是基本等同,而不論該產品中是否存在轉基因成分;歐盟則以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為標志,只有不存在轉基因成分,才是“基本等同”產品。
WTO最終會接受那種解釋,將直接影響到各國在轉基因產品上的義務。如果WTO認為轉基因和非轉基因產品沒有本質區別,因而是同一種產品,那么各國就不能強制要求對轉基因產品加注任何標簽。因為,貼上標簽的轉基因產品可能受到消費者的區別對待,從而構成對“同類”產品的歧視。
如果WTO接受了歐盟的觀點,那么強制性標簽要求就不會構成任何歧視,消費者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權,而貿易量完全有市場偏好決定。由于對食品非常敏感的歐盟是美國農產品的主要出口地,而加貼標簽將會影響到產品的出口,不可避免,美國和歐盟將會在“基本等同”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繼續爭論下去。
轉基因技術研究論文
摘要轉基因技術作為生命科學的前沿技術之一,已經逐漸走入了人們的生活。轉基因技術可以認為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科學技術手段讓其他生物、植物朝著對人類有利方向發展的技術。通過對轉基因技術的介紹,闡述了該技術的利弊關系,指出只有通過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管理,才能很好地利用該技術,使它為人類服務。
關鍵詞轉基因技術發展歷程利弊關系
1前言
轉基因技術是生命科學前沿的重要領域之一。自從人類耕種作物以來,我們的祖先就從未停止過作物的遺傳改良。過去的幾千年里農作物改良的方式主要是對自然突變產生的優良基因和重組體的選擇和利用,通過隨機和自然的方式來積累優良基因。遺傳學創立后近百年的動植物育種則是采用人工雜交的方法,進行優良基因的重組和外源基因的導入而實現遺傳改良。因此,可以認為轉基因技術是與傳統技術一脈相承的,其本質都是通過獲得優良基因進行遺傳改良。但在基因轉移的范圍和效率上,轉基因技術與傳統育種技術有兩點重要區別,第一,傳統技術一般只能在生物種內個體間實現基因轉移,而轉基因技術所轉移的基因則不受生物體間親緣關系的限制;第二,傳統的雜交和選擇技術一般是在生物個體水平上進行,操作對象是整個基因組,所轉移的是大量的基因,不可能準確地對某個基因進行操作和選擇,對后代的表現預見性較差。而轉基因技術所操作和轉移的一般是經過明確定義的基因,功能清楚,后代表現可準確預期。因此,轉基因技術是對傳統技術的發展和補充。將兩者緊密結合,可相得益彰,大大地提高動植物品種改良的效率。
2轉基因技術的介紹
轉基因技術是指用人工分離和修飾過的外源基因導入生物體的基因組中,從而使生物體的遺傳性狀發生改變的技術,可分為轉基因動物與轉基因植物兩大分支。人們常說的“遺傳工程”、“基因工程”、“遺傳轉化”均為轉基因的同義詞。
轉基因食品貿易紛爭探索
1.轉基因技術及其引發的爭論
轉基因技術,是指將一種作物里含有特殊物質(如能夠抵抗某種特殊疾病)的基因段通過生物技術移植到另一種作物上,從而使這種作物也具有這種性質。這個過程通常被稱為基因工程。作為現代生物技術重要分支的轉基因工程技術在解決糧食間題上大放異彩。美國科學家將鎮草寧除勞劑基因轉人大豆植株細胞,獲得的轉基因植株能抗除草劑,遺傳性穩定,這就使除草劑的使用量減少40%,農民每英畝的田地可節省大約30美元。一些科學家認為,轉基因作物可能有利于保護環境,并能加快光合作用或提高作物抗病害、抗鹽堿、抗干早的能力,以增加作物產量。但是,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轉基因作物在有如此多的優越性的背后,隱藏著人所不知的危險。1998年,蘇格蘭羅伊特研究所的普斯陶伊教授的研究表明:實驗鼠在食用轉基因土豆ro天后,其腎臟、脾和消化道都出現了損傷。美國科學家研究發現,轉基因玉米的花粉能導致蝴蝶幼蟲死亡,因而直接威脅到蝴蝶的生存。歐洲約克營養實驗室的一項研究也表明,人們對大豆過敏的比例已經增加了50%,而大豆正是轉基因技術被應用最廣泛的一種作物。美國倫理和毒性中心的實驗報告則說,與一般大豆相比,耐除草劑的轉基因大豆中,防癌成分異黃酮減少了。因此,一些環保組織和消費者團體要求政府無限期地暫停種植轉基因農作物,原因是廣大公眾對轉基因作物有疑慮,以及缺乏科學依據證明轉基因作物具有長遠的安全性。
但各國出于對本國利益的考慮對這些危害的態度卻截然不同。美國在轉基因技術開發領域一直處于國際領先地位,因此美國是轉基因產品商業化生產的積極倡導者。而大多數歐洲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則普遍對轉基因食品感到疑慮,尤其是在英國出現“瘋牛病”以及比利時等國二惡英污染事件發生后,保證食品的安全和衛生質量已成為國際貿易的焦點。人們擔心科學家難以控制轉基因技術,基因可以按照預定的程序在細胞內制造蛋白,但它被轉移到另一個機體中,蛋白可能自身發生變化或功能發生改變,從而引起生物學上的混亂。
2.世員組織規則面臨的挑戰
據國際農業生物應用機構(ISAAA)的統計,1998年全球轉基因農作物的銷售額是12億至15億美元。1995一1998年的全球銷售額是23.8億美元。同時,人們對轉基因食品的質量、品種。營養及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大多數國家為了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利益,設置了嚴格的食品進口法規。而轉基•因食品的出口國則認為這是一種變相的貿易保護措施,要求進口國取消限制。雙方貿易摩擦不斷,其中美歐之間的對抗最為激烈。世貿組織成立后,各方均向它尋求支持。在世貿組織協議中,與轉基因食品貿易關系最為緊密的是《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這個協議是用于規范食品安全和動植物健康的法規,該協議將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規定為保護成員領土內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但該協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拒絕轉基因食品進人成員市場。然而,按照《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的宗旨,締約各方有權采取“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叮的措施,在“必需”時,可采取某種并不符合協定規定或義務的措施,如拒絕進口、限制貿易等。簽訂《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的初衷是防止以保護國內工業為借口而濫用非關稅壁壘,但由于技術原因,該協議的條款內容模糊不清,這為國與國之間的貿易糾紛埋下了隱患。毋庸置疑,轉基因技術促進了生產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那些使用轉基因技術的生產者獲得了一定的競爭優勢。
因此,轉基因食品的出口國就會認為那些不允許進口轉基因食品的國家實施貿易管制的真正目的是為了保護其國內低效率的農業。而限制轉基因食品的國家則辯解說其設置貿易壁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國居民的生命和(對外經濟貧易大學學報)2〕漢,年第5期健康。對于轉基因食品,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有不利影響,但這也不能說明它們是安全的。這一點就成為了雙方爭執的焦點。以美國為代表的出口國認為,由于沒有科學證據,按照《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抵制轉基因食品進口的貿易管制是不適當的。而以歐盟為代表的一方則援引《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的規定,堅持在獲得有關轉基因食品長期影響的證據之前,不會給轉基因技術發放許可證。由于在短期內無法客觀地證明限制轉基因食品的做法是否恰當,爭議雙方可能請求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出面處理,如果世貿組織根據不充分的信息作出裁決,則其信譽將會受到質疑,如果世貿組織以證據不全為由拒絕受理則會使各方均感到不滿,世貿組織的支持率便會日益減少。其實按照(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的本愈,希望各國能將爭議擱置,等待國際標準組織制訂出標準后再作處理。然而國際標準制訂的前提是能達到科學上的共識,如果在短期內無法就轉基因技術的長期影響形成一致意見,國際標準組織就必須等到有充分的證據才會制訂標準,這又將問題推給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處理。此外,由于每一種轉基因技術產品對人類和環境的影響均不相同,必須分別進行分析,人們懷疑這些工作量將遠遠超出國際標準組織的承受力,因此在未來幾年內,不大可能對種類繁多的轉基因產品制訂標準。
轉基因食品安全研究和發展論文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普庇泰教授
[5]首先提出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1998年他研究發現,幼鼠食用了轉基因土豆之后,其免疫系統和內臟都受到了損壞。這一發現轟動了科學界。后來經審查發現這項研究結果不夠詳實,不足以證明轉基因食品具有危險性[6]。轉基因食品的風險尚未有定論,迄今為止也沒有因食用轉基因食品而導致重大的事故傷亡。隨著人們安全意識的逐漸加強,各國開始了對轉基因產品的監控和管理。轉基因技術的安全管理世界上主要分為兩大模式,這兩種模式在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和理念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分別是開放鼓勵型的美國模式和嚴謹限制型的歐盟模式,其他國家實行的模式介于兩者之間[7]。歐盟對轉基因食品一向嚴謹。盡管歐盟的研究表明目前市場上的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但歐盟認為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估需要靠長期的實驗和觀察才能得以進行。歐盟的管理模式以轉基因食品的工藝過程為基礎,所有的轉基因生物,都要接受安全性評價和監控[8]。轉基因食品管理的理論基礎是“預防”原則。其目標是保證人類和動物的生命健康、保護環境免遭破壞。其管理政策是確保歐盟市場健康正常的運轉[9]。歐盟很重視轉基因食品的立法。自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制定了新食品定義和主要成分、安全評估機制和成分標識。從田間到菜場制定了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所有轉基因食品在上市前須通過歐盟的強制性安全評估和批準程序,同時進行標識,確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確保轉基因食品監督有效,并能及時采取適當的風險應對措施。歐盟的轉基因食品管理機構是歐盟食品安全局。歐盟各個國家在管理上存在差異,沒有完全依照歐盟轉基因食品管理體系來實行。與歐盟管理模式相似的有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10]。美國提出,必須有可靠的科學證據證明風險的存在,才會采取適當的管制,即對轉基因食品的法律管制須建立在“可靠科學”原則基礎上[11]。美國管理模式以產品為基礎,認為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之間沒有本質差別,具有同樣的安全性。美國在國內對轉基因食品進行自律管制、在國際上推行轉基因產品貿易自由,管理模式寬松。美國沒有制定完整的法規來管制轉基因食品,僅納入到現有的法律管制范圍內。美國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機構有:美國農業部、環境保護局、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美國對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很是樂觀。加拿大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與美國相似,運用自律性管理。中國擁有大量的人口,隨著環境的急劇惡化及耕地不斷的被征用,耕地面積卻在大量的減少,中國的農業生產面臨著巨大的壓力,轉基因食品的出現使這一問題得到了轉機[12]。中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研究起步比較晚,但國家對轉基因技術非常重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86年啟動的“國家高技術研究與發展計劃”中,大力支持發展生物技術。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批準轉基因產品商業化生產的國家。近年中國在轉基因技術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還存在著巨大的差距[13]。中國對轉基因食品采取較為嚴格的管理模式。中國的管理機構有:農業部、科技部、衛生部、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和國家環保總局,中國轉基因食品的管理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的是農業部。
轉基因食品的檢測技術
DNA在提取的時候會產生的應抑制因子、產品深加工時破壞了核酸等因素會使PCR結果呈假陰性;作物受到病毒感染、實驗室污染等因素會造成PCR結果呈假陽性[16-18]。所以,定性PCR只能初步檢測轉基因食品。為了解決PCR存在的問題,消除檢測干擾,在試驗中引入內部對照反應,從而可以半定量地檢測樣品[19]。(1)競爭定量PCR:其主要的過程是將一種人工構建的相互間競爭模板,使這種模板能夠具有一致的待檢測基因所具有的動力學特點,能夠在同一反應體系中同引物和底物相競爭,之后進行電泳檢測。將結果制成標準曲線,計算待測基因的含量。該方法容易產生誤差,比較難使用[20]。(2)實時熒光定量PCR:該技術是普通PCR的升級,主要思想就是把一個標記了2個熒光基團的探針加入到反應體系中,根據探針上的熒光信號實時監測整個PCR進程,然后將結果制成標準曲線,計算未知模板的含量[21]。實時定量PCR檢測的靈敏度很高,它的最小檢測量為2pgDNA/g樣品。檢測要求低、范圍廣,可以檢測一些已經加工,或者還未進行加工以及混合樣品。實時熒光PCR檢測技術能對PCR反應進行有效地實時的監測。在實時熒光PCR技術中加入閉管分析,不需要加入PCR后處理過程,能使核酸的交叉污染有效的降低甚至消除。此方法的挑戰就是定量標準物的滯后發展。(3)多重PCR:在同一反應體系中的多個靶點能同時進行PCR檢測,試驗結果可靠,操作簡單快速,降低了檢測的成本。多重PCR法的應用前景很廣闊。(4)Southern和Northern雜交:用限制性核酸內切酶對與特異性探針結合的基因組片斷內或其周圍序列進行酶切,研究基因內部的序列。該技術檢測結果準確可靠,但要求樣品的純度高,檢測費用也較高。Southem雜交的檢測對象是DNA,而Northern雜交是RNA。基因芯片又叫DNA芯片或DNA微陣列[22]。是美國的Affymetrix公司開發的,世界上第一塊商品化的基因芯片在1996年問世。基因芯片技術是目前轉基因食品檢測的前沿技術,是一種高度集成化的反向雜交技術。將探針分子固定在載體上,用PCR、末端標記等方法對待測基因進行處理,處理后的基因與固定了的探針雜交。借助放射自顯影或者激光共聚焦顯微鏡或CCD相機檢測并讀出各個不同斑點信號的強度,將所獲得的雜交信號用相應的軟件處理,得到被檢樣品的遺傳信息。該方法可實現樣品大量序列的檢測和分析,同時完成樣品的定性定量。將抗原和抗體反應的特異性結合酶對底物的高效催化這兩者有機的結合,完成ELISA的檢測。酶作用于底物后,顏色會發生變化,抗原結合抗體時,可以通過比色過程或者根據熒光反應來測定。通過顏色的變化來判斷樣品中含有抗原的的數量。ELISA檢測可以同時完成樣品的定性和定量檢測。該方法選擇性和靈敏度較高,但復雜基質對它的準確度有干擾,外源蛋白質含量低或被熱處理變性,該方法的檢測能力就會下降[23]。3.2.2Western雜交Western雜交又稱蛋白質印跡法,是將抗體的特異性、蛋白質電泳的分離能力、顯色酶反應的靈敏性結合在一起的蛋白質檢測方法,可用于檢測復雜混合物中特異蛋白質的含量。用于檢測特異性目的蛋白質,檢測靈敏度可達1~5ng,還可用于檢測不可溶性蛋白質。其檢測的關鍵是抗體的制備[24]。
中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
中國缺乏系統的法規來制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因此需及時將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納入到法律的框架內。需要建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建立相應的部門并明確它們該承擔的職責義務和管理權限,對一些經過轉基因技術加工的產品和借助轉基因技術進行研究的行業開展全方位的正規的管理體系[25]。許多發達國家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方面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中國立法時可以借鑒。在對待轉基因食品風險的不確定方面,學習歐盟等國采取審批制度和強制性標識制度。鑒于轉基因技術發展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和未來美好的發展前景,許多發達國家均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進行研發,中國在確保安全的提前下,也應使轉基因技術得到更好的發展,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轉基因食品從研發到消費這一系列的過程都必須采用標識、通報等措施保證消費者知情同意權的實現。當前市場上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很不完善。普遍存在未辦理轉基因生物標識,并私自進行轉基因種子生產、經營的行為。由于缺乏完整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檢測體系,監督市場產品時,無法準確判斷農產品是否有轉基因成分,缺乏奏效的監控手段。因此,通過市場調查了解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實際情況,掌握轉基因食品的種類、來源和加工后的形式等,制定相應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條例。建立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定期監督制度,借助已建的轉基因食品管理機構,加強農業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中國境內銷售的轉基因食品必須實行標識,不標識和不符合標識規定的一律不得進口和銷售。標識目錄由農業部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26]。目前相關部門的職責配合不夠,很難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有效的監管。因此應設立專門的系統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對轉基因食品的研發、生產加工、運輸、進出口和銷售等環節進行全面的監督,確保轉基因食品產業安全規范的運行[27]。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還不能確定,應理性對待轉基因食品。因此,政府應設立專業的獨立行政監管機構,全程跟蹤,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有效的追蹤制度,詳細記錄每一環節,一旦出現問題,可以速度的找出危害關鍵控制點,便于及時采取措施,將危害降至最低。針對轉基因食品存在的風險不確定性,制定安全評價標準以保證轉基因食品行業正常穩定的發展。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價需要合適的檢測技術。轉基因食品品種繁多且數量大,含轉基因成分的食品成分復雜、待檢測成分被降解或破壞,檢測難度大[28]。目前的檢測手段有:人工檢測、儀器檢測和生物芯片,但不能滿足當前的檢測需要。因此,需加大轉基因技術的研究力度,使檢測快速、準確、可靠。在發展自身技術的同時,還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加強轉基因食品的安全防范[29-31]。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價需做到公開透明。需制定一整套針對轉基因食品的法規、安全評價標準、方法及規則。對轉基因食品的生產源頭開始,以及對其生產、加工、成品、銷售等一系列過程進行詳細的存檔化管理并進行詳細的記錄存檔,使記錄和標識具有可溯源性[32,33]。以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營養上的要求和質量上的評價以及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等標準作為是否決定進口及進口的數量、方式等的判斷因素。同時在此基礎上要建立有效且實時的預警機制,在轉基因作物的風險處理上,要防患于未然。監管部門對進口的轉基因食品實行跟蹤檢查,將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公布于眾。政府應重視和加強對國外轉基因食品相關政策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一些必要且合理的咨詢服務,以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摩擦[34]。
轉基因食品國際貿易問題與對策綜述
論文關鍵詞:轉基因食品國際賈易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隨著基因生物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轉基因食品在世界農產品總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大,相應地占世界農產品國際貿易總額的份額也在迅速提高,因此,積極關注轉基因食品國際貿易的現狀,對當今亞須解決的問題提出可行的辦法和對策,這既是當今國際貿易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權益的根本所在。
隨著基因生物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在農業中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因而在未來農業發展中的作用將越來越大。據有關權威機構統計,2000年世界農產品國際貿易總額達到5600億美元,其中約三分之一的農產品國際貿易與基因生物工程技術有關。因此,轉基因食品逐步成為國際貿易爭端的重要焦點。這種現狀對作為傳統的農產品貿易(出口)大國的我國在該領域保持并擴大份額無疑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積極關注和預測轉基因技術的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研究轉基因食品國際貿易中的有關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尤其是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已日顯緊迫。
一、轉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基因(gene)是遺傳物質的基本單位,是DNA雙螺旋結構片段。無數特定的基因相互連結,構成生命遺傳的物質基礎。轉基因(genetransfer)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學手段將外源性基因轉移至某種特定生物體中,使其生物性狀或機能發生部分改變的過程。以轉基因生物體直接作為食品或以其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就叫做轉基因食品。
自從1983年首例轉基因煙草問世以來,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受到廣泛關注,爭論甚為激烈,逐步形成了支持和反對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支持方的觀點為:(1)轉基因技術可增強糧食產量,減少食品生產的投人,有助于解決世界范圍的糧食間題;(2)轉基因農作物具有抗病蟲害特性,可減少殺蟲劑的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3)可以利用某些基因增加食物品種,使食物更加可口;(4)轉基因技術可準確地生產人類想要的動植物品種,克服傳統嫁接及雜交技術的不確定性,使癌癥等頑癥的治療可望取得突破。反對方的觀點為:(1)轉基因技術使不同物種的基因相互融合,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引起生物學上的混亂;(2)轉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毒性問題,疾病可能有很長的潛伏期,轉基因食品對人體的長期影響難以確定;(3)一些人對轉基因食品存在過敏反應;(4)轉基因食品的營養作用、對抗生素的抵抗作用、對環境的威脅等問題還未得到證實或解決;(5)一些實驗已經表明了轉基因食品的負面影響。上述兩派觀點爭論至今,雙方都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證據,因此,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問題,尚有待時間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