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2 0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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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

關于阻止欠稅人越境的重新審視

論文關鍵詞:欠稅人阻止出境實體要件程序要件

論文摘要: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t~t.A-出境,是《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但對阻止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顯得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納稅人權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有必要從納稅人的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對其加以規范。

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為“欠稅人”)出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為《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該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迸c之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第7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

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憋@然,上述法律法規對于阻止欠稅人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欠稅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E19961215號文,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了阻止出境的相關標準和程序,但對欠稅人的權利保護仍然考慮得不夠周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從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稅人出境并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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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亂建阻止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我縣避免私搭亂建任務完成準則化、標準化、長效化治理,實在維護城市規劃建立依法有序進行,依據《人民當局關于進一步增強避免私搭亂建治理任務的定見》文件精力,根據城鄉建立相關司法律例的規則,連系我縣實踐,制訂本定見。

一、指點思維、任務目的和首要準則

(一)指點思維和任務目的

樹立完美避免私搭亂建任務機制,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伎倆,加大私搭亂建本錢,加強屬地責恣意識,增強普法宣傳和教育,樹立全社會依法建立觀念,堅持避免私搭亂建高壓態勢,使全縣私搭亂建獲得有用管理。

(二)首要準則

對峙屬地治理,黨政同責;對峙依法撤除,確保不變;對峙分級督查,責任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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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球日回顧-《阻止荒漠化行動計劃》簽署

世界地球日

“荒漠化”(desertification)一詞是1949年法國科學家奧布里維爾提出來的,當時他把熱帶雨林在人為影響下變成稀疏草原,乃至荒漠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景觀的過程稱為荒漠化。1977年聯合國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召開的世界防治荒漠化會議上首次被正式使用了“荒漠化”這個詞。

這次會議有94個國家代表參加,“荒漠化”被定義為“土地具有的生物生產力減退乃至破壞,最終變成荒蕪狀態的現象”,后又重新被定義為“主要起因于木恰當人類活動的干旱斗干旱和干旱半濕潤地帶的土地退化現象”。在這里,“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壤、水資源、地面狀態和植被(包括農作物)等,“退化現象”是指因水蝕、風蝕、土沙堆積、自然植被減少等而出現的土地潛在生產力的減退。

在1977年的防治荒漠化會議上,與會國簽署了一項《阻止沙漠化行動計劃》,制定了防治荒漠化的行動計劃,并為此投入了數十億美元,目標是到2000年使全球性的荒漠化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198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又在內羅畢舉行了特別會議,全面評價了執行《阻止沙漠化行動計劃》的進展。然而,20多年過去了,雖然世界各國為阻止荒漠化進行了各種努力,荒漠化卻并沒有因此得到抑制,反而緊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日益擴大,成為地球的一個“頑癥”。

至19世紀末,全球荒漠和干旱區的土地面積有11億公頃,而現在的荒漠和干旱區土地面積卻已達26億公頃。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77年的報告,全球中等程度以上的荒漠化地區為3970萬平方公里,超過整個地球陸地面積的1/4,有100多個國家面臨荒漠化的威脅,約9億人生活在嚴重荒漠化地區。1984年的報告更加驚人:荒漠化仍以每年6萬平方公里的速度繼續發展著!對2000年的預測則是:放牧地荒漠化以現在的速度擴展,依賴降雨的農地荒漠化會進一步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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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出境規范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欠稅人阻止出境實體要件程序要件

論文摘要: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出境,是《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但對阻止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顯得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納稅人權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有必要從納稅人的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對其加以規范。

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為“欠稅人”)出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為《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該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與之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第7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憋@然,上述法律法規對于阻止欠稅人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欠稅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E19961215號文,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了阻止出境的相關標準和程序,但對欠稅人的權利保護仍然考慮得不夠周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從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稅人出境并不違憲

眾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遷徙自由的重要內容,也是各國憲法所普遍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我國,1954年《憲法》即確認了公民遷徙自由的權利。1982年《憲法》雖然將其刪除,但從基本權利的性質看,憲法本身只有確認的效力,并無創造或廢止的能力。作為應然性的權利,憲法未明確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公民不享有此項權利。g13遺憾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4條有關阻止出境的合憲性問題并未引起我國大陸地區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重視。相比之下,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此則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焦點就在于為了保全稅收而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加以限制,以對基本人權的限制達到征稅之便利是否合理。盡管其大法官解釋稱“行政院……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上述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抵觸”。但有些學者仍然認為,這一解釋僅以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為出發點,論證限制出境之合憲性,而并未論證《稅捐稽征法》的合憲性,因此仍有探討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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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界定研究管理論文

[關鍵詞]立功主體確認主體表現形式

[摘要]立功對于我國的司法實踐有著重大的意義,其給予犯罪分子除自首以外的又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立功體現了一種人道,一種人性。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立功的認定上卻存在著許多問題。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掌握立功,我們應該將理論與實踐結合,對立功給予再認識。

一、立功行為的主體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功的主體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對其規定具體的含義,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圍相當不確定。使立功的主體在司法實踐中被不同的司法機關認定的范圍上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實踐中的不統一性,從而使各個司法機關在對相同的案件的處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诹⒎ǖ淖谥己驮谒痉ㄖ械膶嵺`,本人認為,立功的主體應該被界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程序是偵查機關的立案,這時被懷疑有犯罪行為的人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未被立案偵查的人應一律被推定為守法的人,他們是不存在刑事法律上規定的立功表現的,無犯罪,何來悔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被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懷疑、認定、宣判有罪的人,他們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之一,是被刑事訴訟法律所嚴格約束的。并且從立功的表現形式來看,也是與他們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身份相符合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含義和范圍在刑事法律中都有相關的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其也基本上有了統一的認識,這也是符合我國立法宗旨的,是與刑事立法相統一的。

二、確認立功的主體

在訴訟程序中共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三個司法主體,他們參與并主導著整個訴訟程序的進程。那么立功是由他們中的某一個機關認定,還是由三個機關共同認定或是三個機關都有認定立功的權利呢?三個機關的職責不同,在訴訟程序中的作用不同,所以,由三個機關共同認定只能造成認定上的更加混亂而別無益處,故不能由三個機關共同認定。那么是否三個機關各自都有認定立功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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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國際刑法上級領導責任制論文

關鍵詞:上級責任;指揮官責任;國際刑法;不作為

內容提要:在國際刑法規范中,上級責任是個人刑事責任原則衍生出的一項重要原則,是軍事指揮官和其他上級人員基于其下屬實施了特定國際犯罪而應承擔的一種刑事責任類型。從實踐價值來看,上級責任原則對指揮官和其他上級人員賦予特定的義務要求,從而將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者覆蓋到上級人員的不作為情形,這對于遏制國際犯罪和有效進行國際刑事審判具有重要的意義。經過一系列國際刑事司法實踐,上級責任的觀念和原則逐漸形成,并充分確立在國際習慣法和主要的國際性法律文件中。

一、上級責任原則的內涵

在國際審判活動中,上級責任(SuperiorResponsibility)大多表現為追究軍事指揮官的不作為刑事責任,故又被稱為指揮官責任(CommandResponsibility)。在國際刑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可歸責于指揮官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指揮官命令其有效控制下的部隊實施國際犯罪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命令和指揮下屬實施犯罪的上級人員應承擔直接的個人刑事責任,這已經為世界主要國家的法律體系和國際刑法廣泛認同;第二,下級實施的違法行為并非基于指揮者的命令,由此而引起指揮官承擔的責任。這具體表現為:指揮者不阻止具體的違法行為、沒有采取措施去預防和阻止犯罪、不對非法行為進行調查、未起訴和懲治非法行為者。從本質上看,這種情形的指揮官責任屬于“指揮官不作為(command''''sfailure)”而承擔的責任類型,其歸責的基礎在于:既然軍事法建立在指揮和控制的體系結構上,處在指揮鏈上的人員就具有法律義務來監督、控制、阻止下級的不法行為,否則就構成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綜觀指揮官責任的發展歷史,特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許多法庭判決和法律著作都將指揮官責任聚焦在第二種情形,即如果指揮者明知或理應知道下屬的違法行為,卻未能采取措施予以阻止,該指揮官則可能為其下屬的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由此可見,上級責任原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所謂的廣義上級責任,是涵蓋上述兩種情形的責任類型;而狹義的上級責任,則是特指第二種情形的不作為責任形式。

指揮官責任的觀念源自于國內軍事法,并逐漸演變為國際刑事責任的基礎{2}。在規范武裝沖突的國際性法律文件中,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隱約地規定了指揮官責任,其第1條規定:交戰的一方必須具備由一個對部下行為負責的人指揮、在作戰中遵守戰爭法規和慣例等條件,才能獲得戰爭法規的保護。1949年《日內瓦公約》也要求軍隊的指揮者對其下屬的行為負責。

二、上級責任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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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種類論文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紤]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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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國外欺詐性信托與對中國的借鑒

【摘要】委托人所設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詐其現在或未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實際意圖或沒有合理對價支撐以及使其喪失清償能力的,屬于可撤銷的信托,這種信托可撤銷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護委托人之債權人的利益。英美制定法對此種信托之主、客觀要件,可撤銷性之證明,撤銷權之行使均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這種信托可撤銷法律制度在我國信托法和破產法中存在嚴重缺漏,因此,本文通過借鑒英美法中相關法律制度之設計,提出如何構建我國欺詐性移轉信托可撤銷法律制度。

【關鍵詞】欺詐意圖;信托;撤銷

一、欺詐性移轉信托:制定法的規定

如果委托人所設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詐其現在或未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實際意圖或沒有合理對價支撐以及使其喪失清償能力的,則屬于可撤銷的信托。如果債務人移轉其財產,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詐害債權人,則構成欺詐。如果這種欺詐性移轉采取信托形式,則該信托屬于可撤銷的信托。這種信托中委托人的主觀意圖可以表現為:債務人將其財產處分給其妻子孩子時,可能會有規避全體債權人的意圖;債務人將其財產處分給某一位債權人的妻子孩子時可能有犧牲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而偏愛該債權人的意圖。當然,十分常見的是:當債務人意識到不可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債務人會將其全部或其重要的剩余財產以信托方式處分給其近親屬以逃避債務,這樣,債務人在主觀上就存在詐害其債權人的意圖。只要債務人以詐害債權人之意圖而設立的信托,均構成欺詐性移轉信托。

毫無疑問,如果債務人無償移轉財產或通過信托方式移轉財產以阻止或妨礙實際或潛在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普通法即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欺詐。早在十六世紀,英國議會就通過立法宣布此種行為為欺詐行為并對行為人課以刑事和民事責任。英國1571年的《欺詐移轉法》規定,如果能夠證明債務人的移轉行為有挫敗、阻止、拖延、詐害債權人的意圖的,這種移轉行為可以被撤銷,除非受讓人或其他人在交易中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且未注意到移轉人之欺詐意圖。1925年英國議會廢除了《欺詐移轉法》,在對此法從語義上作重大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1925年財產法》,廢除了《欺詐移轉法》中所規定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但欺詐性移轉行為的可撤銷性以及相關規定仍被保留。

英國《1925年財產法》第172條規定:“發生于該法實施之前或之后的任何移轉財產行為,只要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委托人存在詐害債權人的意圖,移轉行為均可撤銷,除非此條有相反的規定;此條并不影響解除繼承權限制的不動產轉讓的行使或現行破產法的實施;此條不能擴充適用于支付相當對價資產或財產利益以及善意或善意支付對價和在移轉時善意且不知詐害債權人之意圖的善意受讓人?!庇捎谟?925年財產法》是對英國1571年的《欺詐移轉法》的繼承和發展,根據《欺詐移轉法》的規定,欺詐性移轉行為是指任何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如贈與、讓與、交易、抵押、設定他物權、使用或限制使用等行為,因此,欺詐性移轉行為包括通過信托方式所進行的任何類型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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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道黏膜功能調節分析論文

1SIgA

1.1IgA的組成和結構人類機體內SIgA有兩種類型:一種是7SIgA單體,主要以單體形式存在于血液中,含量較少;另一種為11SIgA二聚體,通過分泌成分(secretorycomponent,SC)和J鏈(JoiningChain)結合而形成SIgA,主要存在于共同黏膜免疫系統(CMIS)的外分泌液中,含量較多。SC,分子量約80kD,糖蛋白,主要分布在分泌性腺體上皮細胞基底側膜及游離腔面的細胞質內,作為IgA的特異受體(又稱跨膜蛋白)在SIgA的合成、分泌和轉運中起重要作用,并能保護SIgA不受蛋白水解酶的降解。J鏈,分子量約15kD,糖蛋白,由合成Ig的淋巴細胞和漿細胞產生,在SIgA的合成中起聚合作用。人類IgA有2個同種型:IgA1和IgA2。IgA1是黏膜分泌的成分之一,在血清中大部分為IgA1(85%~90%),IgA1對細菌性蛋白酶比較敏感,受酶作用后活性下降;IgA2主要存在于黏膜分泌物中,腸道中IgA1和IgA2各占50%,IgA2對一些細菌所產生的蛋白酶有較強的耐受性。

1.2SIgA的產生合成腸道SIgA主要由腸黏膜中的成熟漿細胞分泌,IgA漿細胞在黏膜淋巴濾泡中發育,多沿上皮層分布,彌散定居于黏膜下層各位點。通常IgM+B細胞遭遇抗原刺激和(或)在開關T細胞調節下,可分化為IgA+B細胞;又在Th-2細胞調節下發育成熟為IgA漿細胞。IgA+B細胞在抗原刺激下由黏膜下淋巴管進入血液循環,分化增殖后播散到黏膜下固有層(LP)中成為成熟IgA漿細胞。漿細胞在胞漿內先合成α鏈、J鏈和二聚體IgA,再與上皮細胞內表面的SC結合,并通過SC轉運到上皮細胞表面形成SIgA,最后釋放到外分泌液中。

1.3SIgA的功能當腸黏膜上皮表面免疫活性細胞受到細菌黏附素刺激時,黏附局部便產生SIgA,阻止腸道微生物及其毒素分子對腸黏膜的攻擊,SIgA是相對非炎性物質,其功能如下:(1)SIgA可抑制腸道內的細菌黏附腸道黏膜表面,SIgA在黏膜表面是通過黏膜內蠕動和絨毛清除來阻止黏膜與病原體的接觸[1],SIg直接阻止或在空間上干涉微生物與介導上皮黏附的蛋白接觸,甚至在上皮細胞泡狀間隙內阻止病原體[1]。(2)中和腸道內的毒素、酶和病毒,并結合抗原形成免疫復合物,由吞噬細胞吞噬清除,使已被腸道酶類改變的病原體毒力降低。(3)SIgA還有明顯的對嗜酸粒細胞和嗜堿粒細胞脫顆粒作用[2]。SIgA對由食物攝入或空氣吸入的一些抗原物質具有封閉作用,使這些抗原游離于分泌物,便于清除,使超敏反應不能發生;小腸淋巴細胞表達IgA的Fc受體(FcR),故SIgA具有抗體依賴細胞介導的細胞毒(ADCC)作用;另外,臨床上部分患者血清中出現抗食物蛋白的抗體,超敏反應的發生率增加,這可能與SIgA缺乏而不能有效地阻止食物性抗原經腸黏膜入侵有關。(4)激活補體的C-3旁路途徑,并與補體和溶菌酶協同抗菌[3]。目前認為SIgA對胃腸道菌群中革蘭陰性菌有特異的親和力,可有效地包繞這些細菌。如果因為使用糖皮質激素、胃腸外營養(TPM)等干擾了SIgA的合成過程,將導致SIgA減少而削弱腸道的免疫功能,可引起腸道菌群失調,發生以脂肪痢為特征的消化吸收障礙,甚至引起腸道細菌的易位而發生腸源性全身感染[4]。新生兒易患消化道感染,可能與SIgA合成較晚有關。

2SIgA的調節

腸黏膜SIgA免疫系統受神經、內分泌和免疫系統的調節。胃腸道中存在著大量的神經元、豐富的胃腸內分泌細胞和免疫細胞,它們在胃腸黏膜中彌散分布,相互在空間上密切聯系;在許多生物活性物質和受體的信息傳遞作用下,胃腸黏膜的神經、內分泌和免疫3個系統間相互作用、相互調節、形成神經內分泌免疫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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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新課程改革管理論文

上課鈴響了,孩子們跑進教室,這節課老師要講的是《灰姑娘》的故事。

老師先請一個孩子上講臺給同學們講一講這個故事。孩子很快講完了,老師對他表示了感謝,然后開始向全班提問。

感悟一:沒有多媒體,沒有將課文變成PPT的演示文稿,沒有將精彩片段放一下電影,很平實的開場白,非常真誠的感謝,這就是一個開頭。與那些濃墨重彩的公開課比開頭,更多了一些素面朝天的直白.嫻靜中透出娓娓道來的親切,感激中透出樸實無華的愛的告白。

老師:你喜歡故事里面的哪一個?不喜歡哪一個?為什么?

學生:喜歡辛黛瑞拉(灰姑娘),還有王子,不喜歡她的后媽和后媽帶來的姐姐。因為辛黛瑞拉善良、可愛、漂亮……后媽和姐姐對辛黛瑞拉不好。

老師:如果在午夜12點的時候,辛黛瑞拉沒有來得及跳上她的南瓜馬車,你們想一想,可能會出現什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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