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3 0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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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制論文

經濟法制建設分析論文

一、經濟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經濟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是支持和諧社會的物質力量,19世紀中期,法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諧經濟論》中指出“社會世界普遍法則是和諧協調的,這些法則從各個方向趨于完善人類”,而對于“人或人類社會來說,和諧不意味著完美,而意味著改善”。巴斯夏的和諧經濟論主張自由貿易,認為社會就是交換,在交換中產生價值,價值就是交換著的兩種服務的關系,他從人天生有利己、利他兩種特性出發,斷言人們在交換中會構成和諧的社會。他堅信“我們追求的和諧不排除不和諧的存在,但是,如果這種和諧預示著和睦,而且會把我們引向和諧,那我們就認為它依然是和諧的”。因而,“和諧”思想作為一種反映經濟社會普遍運行機理的科學思想,一直伴隨在經濟理論的演進過程之中。作為自發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奧地利學派的傳人哈耶克在20世紀又將自發秩序傳統往前大大推進了一步。哈耶克認為,自發秩序的最大益處在于,它為每個人利用自己的知識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制度空間。就市場自發秩序而言,它同樣不是服務于某個特定的目標,但是它的優點在于,使個人可以追求自己無論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標,它還使非常分散的、處在具體時空的知識有可能得到利用,這些知識只作為不同的個人知識而存在,任何單一的領導當局都不可能擁有它們。

在新中國,和諧經濟的思想萌芽早就產生。在《論十大關系》、《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等文章中,闡明了中國工業化道路的問題,并把統籌兼顧、適當安排作為協調各種關系的基本原則。作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開創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陳云同志的可持續發展觀與經濟發展以效益為中心的綜合平衡理論,不僅涉及到經濟的持續穩步發展與內部的和諧,而且涉及到了經濟發展結構與總量的平衡,真正體現了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與可和諧性的統一。

二、經濟和諧需要法制進行保障

經濟和諧的兩個基本要素是經濟公正和穩定的經濟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經濟公正乃是實現利益均衡與社會和諧的倫理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當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會資源和權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異與失衡,是導致我國當前貧富差距懸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會轉型時期,在我國利益分化和利益結構調整的進程中,要實現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均衡,構建和諧社會,關鍵是要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來容納和規范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表達和利益博弈,實現社會資源和權利的公正分配。誠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說,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與正義這兩個價值常常緊密相聯、融洽一致的。一個法律制度若不能滿足正義的要求,那么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它就無力為政治實體提供秩序與和平。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就是要通過法律制度安排,在社會成員或群體成員之間對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進行合理配置,使廣大人民群眾對自己的分配所得與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從而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穩寧,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穩定的經濟秩序是和諧社會構建的基礎。秩序也法的基礎價值追求。從價值論意義的角度上來看,法律有多種價值,諸如正義、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這眾多法價值當中,法律秩序是更為基礎性的。這是因為“所有秩序,無論是我們生命伊始的混沌狀態中所發現的,或是我們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從法律引申出它們的名稱。”也就是說,在秩序問題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務于秩序的問題,所存在的問題是法如何的服務于秩序的問題。所以“與法永相伴隨的進步價值,便是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種。而經濟法制無疑是保障經濟秩序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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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研究論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應該如何進行現代法制建設,是我國學者目前非常關注的學術話題。從比較宏觀的視野看,大致涉及如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我國法制建設追求的目標取向是什么?其二,我國法制建設的方法途徑是什么?筆者在此提出自己近來思考的一孔之見,希望得到學者的批評指正。

一、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是實現法制的現代化;然而,現在的問題是:什么是現代化的法制呢?或者說,什么是現代法制的基本狀況的特征呢?這是一個見仁見智、不易回答的問題。因此,為了討論的方便,必須首先設定一個關于現代法制的評判標準,確立一個參照系統。在此,最為便捷的做法則是通過分析和考察西方現代法制,并且據此進行概括和抽象,從而提出一個關于現代法制的“理想類型”,作為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

根據馬克斯。韋伯的研究,現代法制作為一種原生形態的法制樣式,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果;而資本主義作為一種制度結構,同樣是西方文化傳統的獨特產物〔1〕。據此,我們可以說:所謂法制的現代性特征,實際上是西方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面向,是其文化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這一角度看,如果我們意欲理解和把握現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點;那么,也就必須首先檢討和分析西方現代法制賴以生存的文化傳統,尤其是西方現代社會的根本特征,實際上是西方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面向,是其文化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這一角度看,如果我們意欲理解和把握現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點;那么,也就必須首先檢討和分析西方現代法制賴以生存的文化傳統,尤其是西方現代社會的根本特征。換言之,我們必須首先把握西方現代社會的總體特征,才能理解其法制的現代性特征。

那么,什么是現代社會呢?對此,有的學者從“傳統/現代”的兩分模式出發,認為現代社會具有與傳統社會不同的結構和狀況,由此形成一種關于現代性的評判標準,并且以此裁量傳統社會。這一分析模式具有割裂傳統與現代之嫌,因此并不可取;當然,也有分析上的方便的優點。然而,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或評判標準又是什么呢?這是一個充滿岐義的觀念,學者的看法不盡相同。比較流行的觀點(例如美國學者布萊克)認為:所謂現代社會,主要是指經濟領域的工業化,政治領域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社會領域的都市化、流動化、均富化、福利化和人口控制化,文化領域的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和知識科學化等〔2〕。雖然現代社會包含上述諸多層面,但是,在韋伯眼里,貫穿其中的根本精神則是“形式合理”四個字〔3〕。這是韋伯反復闡明的一個中心問題和基本思想,他的比較宗教社會學的主題就在于此〔4〕。對此,蘇國勛先生概括如下:“在韋伯看來,近代歐洲文明的一切成果都是理性主義的產物:只有在合理的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的支配下,才會產生出經過推理證明的數學和通過理性實驗的實證自然科學,才會相應地產生出合理的法律、社會行政管理體制以及合理的社會勞動組織形式-資本主義。”〔5〕

現在,我們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什么是現代法制呢?也許,我們可以得到各種不同的回答或答案;但非常清楚的是,在韋伯看來,現代法制的主要特征和根本精神仍然是“形式合理”四個字。他認為:這種體系嚴密、形式合理的法律,對于西方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羅馬法以及受其影響的西方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這樣一種法律,除了西方之外,是沒有的〔6〕。對于這種形式合理的法律,我們大致可以概括如下:其一,權利和義務應有某種普遍適用,并且可以證實的法律原則支配。其二,這種法律必須具有邏輯清晰、內在一貫的系統構成。其三,這種法律規范具有鮮明的外部特征或外在要素;換言之,只有通過邏輯分析和解釋的法律概念,才能構成系統的法律規范。其四,這種法律已經祛除了非理性的、神秘的、巫術的手段和因素,并且受到理智的控制〔7〕。這,就是韋伯關于現代法制的基本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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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期經濟法制建設論文

近代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法制建設,起始于清末新政時期,展開于民國初年,完成于國民黨政府時期。其中民國初年的經濟法制建設基本奠定了近代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法制體系,有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且對建立和維持當時的資本主義經濟社會秩序,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均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反映了辛亥革命對中國資本主義發展的推動作用。

一概況和特點

民國初年的經濟法規建設起始于孫中山領導下的南京臨時政府時期,但系統的制訂工作則是從袁世凱為首的北洋政府成立后才開始的。1912年5月14日,袁世凱命令工商部:「從速調查中國開礦辦法及商事習慣,參考各國礦章、商法,草擬民國礦律、商律,并挈比古今中外度量權衡制度,籌訂劃一辦法」1.此后,在資產階級代表人物劉揆一和張謇任工(農)商總長期內(1912年8月2日-1913年7月18日;1913年9月11日-1915年9月18日),開始系統地制訂經濟法規。到了1921年,已頒布經濟法規四十多項(不含各法規施行細則),包括工商、礦冶、金融、權度、農林、經濟社團,引進外資和僑資等方面2.

資本主義經濟法制體系的初步完成

與清末新政時期頒布的經濟法規相比,民初的經濟法制建設向前跨進了一大步。首先,所頒法規種類比較齊全,內容較為詳盡,初步形成了資本主義經濟法制體系。清末所頒的經濟法規約計十余項3,其范圍雖已涉及新式工業、商業、礦業、鐵路、銀行和商人社團,但其內容比較簡略單薄,主要限于新式企業和社團的創辦手續和組織方式。民初所頒的經濟法規不僅在種類上已明顯增加,而且在內容上也比較周詳全面。如商人通例由清末的9條增至73條,公司條例由清末的67條增至251條,礦業條例增至111條,商會由清末的26條增至46條,等等。這些法規不僅規定了企業和社團的創辦手續和組織方式,而且對其停閉、轉讓、納稅、財務、分配、獎懲等方面也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總的來看,民初所頒的經濟法規已包括了社會經濟的各主要部門,且不同程度地涉及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和政府經濟管理等領域。

中西結合,廣采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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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法制化論文

一、順應規則,全面調整法律體系

WTO倡導市場經濟。它規范的是政府管理貿易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行為,即政府怎樣為市場的運作創造和提供條件。

就對WTO的承諾而言,中國承擔了必須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并按照WTO協議的要求和中國政府的承諾管理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義務。

《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全部條款都是圍繞著要求中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機制這個中心來寫的。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是中國自由貿易機制;

第二,是外國的產品和服務進來以后能否賣得出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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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制建設論文

摘要:經濟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要實現經濟和諧,必須要有法制作為保障。本文探討和分析了經濟法制建設對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價值,對如何加強經濟法制的建設提供了若干路徑選擇,以期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有所裨益。

關鍵詞:經濟和諧經濟法制和諧社會

一、經濟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經濟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是支持和諧社會的物質力量,19世紀中期,法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諧經濟論》中指出“社會世界普遍法則是和諧協調的,這些法則從各個方向趨于完善人類”,而對于“人或人類社會來說,和諧不意味著完美,而意味著改善”。巴斯夏的和諧經濟論主張自由貿易,認為社會就是交換,在交換中產生價值,價值就是交換著的兩種服務的關系,他從人天生有利己、利他兩種特性出發,斷言人們在交換中會構成和諧的社會。他堅信“我們追求的和諧不排除不和諧的存在,但是,如果這種和諧預示著和睦,而且會把我們引向和諧,那我們就認為它依然是和諧的”。因而,“和諧”思想作為一種反映經濟社會普遍運行機理的科學思想,一直伴隨在經濟理論的演進過程之中。作為自發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奧地利學派的傳人哈耶克在20世紀又將自發秩序傳統往前大大推進了一步。哈耶克認為,自發秩序的最大益處在于,它為每個人利用自己的知識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制度空間。就市場自發秩序而言,它同樣不是服務于某個特定的目標,但是它的優點在于,使個人可以追求自己無論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標,它還使非常分散的、處在具體時空的知識有可能得到利用,這些知識只作為不同的個人知識而存在,任何單一的領導當局都不可能擁有它們。

在新中國,和諧經濟的思想萌芽早就產生。在《論十大關系》、《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等文章中,闡明了中國工業化道路的問題,并把統籌兼顧、適當安排作為協調各種關系的基本原則。作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開創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陳云同志的可持續發展觀與經濟發展以效益為中心的綜合平衡理論,不僅涉及到經濟的持續穩步發展與內部的和諧,而且涉及到了經濟發展結構與總量的平衡,真正體現了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與可和諧性的統一。

二、經濟和諧需要法制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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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他國先進法律完善經濟法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成功地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經濟法制建設問題便成為急待我們解決的重大問題、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甚至進一步直接移植某種先進的法律規則或制度、我國經濟的發展模式和市場經濟發展結果要求我國應該借鑒外國立法經驗以完善我國經濟法制、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要求各國互相借鑒法制經驗、法律的發展完善需要歷史積累、法制特別是經濟法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體現出法的社會公共事務作用、多渠道試行,在實踐中保留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有用的法律成果、國外先進的法制制度與理念也隨之得以介紹和引進、中國大學與國外大學的文化交流項目比較多等,具體請詳見。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成功地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已經確立,特別是從2004年4月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認可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治或法制經濟”已經成為共識,因此,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經濟法制建設問題便成為急待我們解決的重大問題。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已經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相關問題擺上了我們的議程。十五大所提出的“依法治國”,特別是,黨中央在《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所提出的“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都充分體現出黨中央對完善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視。

對此,我國不少學者、專家從立法、司法以及法制宣傳等角度對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制建設提出了各種建議,筆者則欲從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角度來談其對我國經濟法制完善的作用。

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甚至進一步直接移植某種先進的法律規則或制度,這在各國法律發展史中是司空見慣的一種做法。世界法律史上所出現的五大法系,也正是由于落后國家為盡快建立乃至完善本國法律體系而大規模移植其他國家法律體系,逐漸地這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也就形成了一個法系。可見,借鑒外國立法經驗乃至移植外國法律,是使本國法律體系建立和完善的一種重要途徑。在我國唐朝時期,由于我國經濟發達,法律文化也相應發達于其他國家,因而東南亞國家特別是日本把我國的《唐律》照抄為其本國法律,這就是歷史上中華法系形成的原因和過程。而到了現在,雖然我國經濟處于高速發展階段,但不可否認其總體水平仍然落后,相應的法律體系也談不上完善。既然現狀如此,我們也不必羞羞答答,而應該正視法律借鑒或者移植的問題。

從經濟發展角度上看,我國經濟的發展模式和市場經濟發展結果要求我國應該借鑒外國立法經驗以完善我國經濟法制。我國在20多年前就已經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在借鑒外國市場經濟運轉經驗下,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已經進入良好的高速發展途徑,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仍有許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不能完全從其自身上找問題,還應該相應完善與其配套的經濟法制才行。我們知道,法制是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完善的法制環境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反之,落后的法制卻阻礙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已經發現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運行了相當長的時間,其經驗值得借鑒;但我們還應該注意到,這些國家的市場經濟之所以能夠有序健康發展,與其相應完善的經濟法制密不可分。因此,我們在借鑒外國經濟發展經驗的同時,不該忘記要同時借鑒與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法制經驗。世界五大法系的形成,一開始并非純粹為借鑒法律經驗而開始的,而首先是發達國家的經濟吸引落后國家,在借鑒經濟發展的同時進而借鑒法制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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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論文

一、國內循環經濟的法建現狀

目前,循環經濟是國內認可的、科學可持續的經濟模式,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廣,目前已出臺了一些提及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環經濟方面的基本法和專項的法律法規。其中,幾項涉及循環經濟的法律條款大致如下:我國首次將循環經濟寫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對政府合理規劃本區經濟、產業結構以及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規定,該項立法對我國循環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和指導意義。200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的減少和防治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并提出了無害化處理的原則,促進了廢物的循環利用和環境的保護,這項規定對固體廢物的循環處理有著深遠的可持續意義。2005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則是對循環經濟的深入,進一步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緩解了資源和社會生活以及環境保護之間無法兼顧的難題,有助于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總體來講,我國現有的關于經濟循環發展,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保護法律和法規體系雖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和具體落實。當然,僅僅幾條法律法規仍然無法保證循環經濟的形成和有效發展,資源利用與環境協調的法律系統框架仍未形成雛形,距離可持續發展仍然有很大距離。這些法律法規在整體上講是政策型的、引導性的,而不是規范性、制約性的,缺乏相對應的行政法規和執法細則,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局面,所以,循環經濟的專項立法十分必要。

二、關于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思考

(一)對憲法、民法等立法領域進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環經濟引入其他領域的法律和法規當中去,使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在國家基礎法律的環境下形成一個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國家基本法與專項法律法規相互促進,相互制約,而共同發展,全面發展來實現循環、可持續的和諧社會建設。

(二)嘗試地方性法規的全面細化,也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應當根據權限,在綜合掌握了地方特殊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以及掌握了自然環境的特殊性的條件制定或出臺相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法規、專項法規或者政策等等。

(三)規范和制度上與循環經濟齊頭并進,尤其應著重在設備能效、取水定額、耗能節能、設計規范、能效標識等方面形成全面配合的規范和制度制約,為循環經濟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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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法制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該文從經濟全球化大趨勢的背景出發,以比較法的眼光,分析加入WTO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影響,提出盡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國際規則的、穩定的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對策,并呼吁組織力量研究解決這一比較經濟法領域當務之急的課題。

【關鍵詞】比較經濟法、WTO規則、中國經濟法制、對策

現在人們正在熱烈地談論經濟全球化,并涉及到它對法律制度的影響。沈宗靈教授提出:“雖然‘法律全球化’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但我們也應認真考慮經濟全球化對法律的巨大影響。”(注: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理論》,1999年12月11日《人民日報》第6版。)。這種影響,既涉及國際化,又涉及到各國國內法。這也是屬于經濟法、國際化、比較法研究領域的課題。

1991年,我曾著文提出:“新的國際經濟法的形成,一定要應用比較法。不比較,怎能發現各國有關經濟法律規范的異同?不協調,怎能在國際社會取得相對統一意見?”“就這樣,比較經濟法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從跨越一國的比較走向整個國際范圍的比較。”(注:程信和:《論比較經濟法在中國的創立和應用》,《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年第3期,第43頁。)現在,一個頭等重大的比較法課題擺到了我們面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的影響與對策。法學界必須振奮精神,與經濟學界及其他社會科學界共同努力,組織隊伍,聚精會神地研究解決這一比較經濟法領域當務之急的課題,以實現我們的目標。

一、WTO的沖擊:經濟的全球化趨勢與法律的國際性意識

(一)從法律與經濟的結合上研究WTO的影響和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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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經濟法制建構對策研究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發展成熟的根本標志是資產的資本化、產權的市場化。從各個國家發展國有經濟的實踐來看,國有資本具有以下明顯特征:(1)國有資本是由國家持有的能夠用于增殖的財富;(2)國有資本具有流動性;(3)國有資本對于其它生產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國有經濟法立法、執法、司法始終的根本準則,是調整國有資產監管關系、國有資本運營關系、國有企業改革關系普遍適用的原則,是對國有經濟法律的本質和規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對的確定性和不易變動性。

【關鍵詞】國有經濟;國有資本;國有企業;國有經濟法律制度

國有經濟存在何處?國有經濟是什么?國有經濟有什么用?國有經濟應該如何運作?多年以來,伴隨著國有經濟改革的曲折發展,關于國有經濟的疑問和思考也一直困擾著人們,而作為調整國有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也隨之經歷了多年的坎坷。十六大以來,國有經濟體制的新一輪改革已經啟動,國有經濟立法工作也隨之步入新的歷史時期。

究竟應該如何構建國有經濟新體制?它的建立是否會令國有經濟真正步上良性運行的正軌呢?我們將在下面的論述中對其進行理論分析。

一、國有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疇

(一)國有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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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中國的經濟法學從誕生至今,經歷了從缺乏理論支持的一哄而上,到理論日漸成熟的深刻反思,再到基礎理論上停滯不前的低迷時期。現在,中國的經濟法學應當向何出去的問題不可回避地擺到了中國經濟法學者的面前。

20世紀70年代末,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目標,以解放束縛了多年的生產力,使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關系更加協調,使生產關系能夠更好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經濟法律制度,從法律上加以保障。對經濟運行的機制從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當時法學工作者的一項重要課題。在對經濟運行法律機制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經濟法學的雛形。

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使得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研究的范圍,于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在當時,人們以談經濟為時髦,對于經濟法學和其他法學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來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問題都當作經濟法問題來對待。為了尋求理論上的支持,人們一方面立足于本國資源,從理論上對經濟運行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從外國積極引進各種經濟法理論,借鑒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在這個階段,有一大批的經濟法學教材和著作被翻譯成漢語出版發行。其中最有影響的有前蘇聯、日本的一些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如前蘇聯拉普捷夫主編的《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日本的金澤良雄的《經濟法概論》、丹宗昭信、厚谷囊爾主編的《現代經濟法入門》、《日本經濟法概要》等。此外還翻譯了一批經濟法學論文。在國內則出版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眾多的經濟法派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縱橫經濟法論。經濟法學研究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大量經濟案件的出現,使得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庭,專門處理這些案件。在當時看來,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涉外經濟糾紛等,只要涉及到錢的糾紛案件(民間借貸除外),一般都當作經濟案件來對待,而民事案件則只限在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等很小的范圍內。

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并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于民法的研究范圍。于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范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1992年,中國正式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不但在經濟上可以互相借鑒,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參考。法學家們對經濟法進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已經跟以前的經濟法觀點有了明顯的不同,無所不包的大經濟法概念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些觀點被稱作為“新經濟法理論”或者“新經濟法諸論”。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從新經濟法理論逐漸定型以后,人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駐足不前的局面。人們更多的是關注經濟法各部門學科的研究,甚至還有少數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產生了懷疑,將自己的研究方向轉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幾年來民事立法的顯著成就,使得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受到了更大的影響。《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權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啟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法學者把目光轉向了民商法學研究。同時,法學研究的結果對法院的司法實踐同樣產生了影響。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還存在不同看法,對經濟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異,但是他們之間都達成一種共識,即經濟法只調整跟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有關的法律問題,而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已經很少有人表示懷疑。至少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屬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人們都不表示懷疑。由于經濟法研究范圍的縮小,于是有人對法院經濟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懷疑。認為經濟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圍,而真正屬于經濟法范圍的案件則很少,因此主張撤消經濟庭,變經濟庭為民庭。這種觀點是一種狹隘的部門利益觀點。人們意識到經濟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屬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圍,這是人們認識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學研究的進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經濟法庭的地步呢?我們應當承認,經濟法庭的設立,對我國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在經濟庭審理的大量經濟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進民法學家的觀點也不應當屬于民法的受案范圍。例如,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等等。當然,他們可能會說,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從本質上說是侵權糾紛案件。反壟斷案件(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實際上是合同糾紛案件,即這種合同是否違背社會公益,因而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其實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沒有必要存在了,因為他們歸根到底都是一種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行政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難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機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釀成的侵權糾紛嗎?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法庭是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來設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則是根據其他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方便而設立的,如鐵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設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們同屬于某一個部門,集中起來由某個單獨的法庭來處理比較方便。我們也不否認法院各審判庭的設置都是從審判的實際需要出發的,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人們訴訟活動的進行。經過近二十年的審判實踐,人們已經完全適應了經濟庭的概念,人們已經對經濟庭的受案范圍已經有了非常清楚的認識。如果突然間取消經濟法庭,勢必使人們對法院的行為感到茫然,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無法了解,從而降低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成本,甚至使人們產生經濟法是否已經已經被廢除了的疑慮。這對當前的經濟法學研究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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