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7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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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分析論文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現存的主要問題

事實上,一定程度的失業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合理的失業率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但過量的失業人口長期存在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失業對個人來說是一出悲劇,對社區來說是造成紊亂和緊張的一個原因,對社會整體來說,則是生產資源的一種浪費”。因此長期以來,各國都積極采取措施降低失業率,并制定各種社會保障制度來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業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業保險制度。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業保障制度,其就業導向功能明顯不足、甚至嚴重缺失,難以適應我國勞動力市場不斷攀高的失業人口壓力。

(一)制度設計“重救濟、輕培訓”,缺乏促進再就業功能實施的政策和措施規定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確了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同時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失業保險條例》僅對失業金的來源,領取失業金的資格、待遇標準、給付期限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而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本沒有具體的指導意見,完全由各地失業經辦機構自主安排,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和地區差異性,影響了失業保險制度在實踐中運作的效果。

失業保險金主要用于發放的失業保險金,每年用于就業方面的投入僅占總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數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業保險“保生活”功能對資金的過度占用,必然影響到其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結果是既無足夠的資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夠的培訓投入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重返勞動力市場。

(二)現有失業保險制度保障覆蓋面過窄

過低的參保范圍既限制了多種用工形式的協調發展,又有違于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失業保險條列》的制度設計是將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一一覆蓋,但在制度實施中非國有企業就業、非正規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并沒有被涵蓋,這些人成為我國勞動力市場上失業風險最大的群體。比如,非公經濟組織客觀上由于經濟發展緩慢,規模較小,效益較差,沒有能力參保。主觀上民營企業法人認為參保繳費,使企業成本增加,利益驅使民營企業法人及私營企業戶認識不到社會保險是利國利民的事。這樣大量存在于私營企業的職工就成了失業保險的“編外人員”。

而同樣的就業卻不能實現同等保障,很多就業人員就拼命尋找去提供失業保險的國有企業工作的機會。從長遠看,不僅不利于多種就業形式的發展,更會制約整個社會就業結構的改善和就業總量的提高。如何適應就業形式的變化做到“應保盡保”,在什么時間,以什么方式盡快將其納入到制度安排中來,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大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三)現有失業保險制度缺乏對失業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

我國規定,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給付24個月,這樣會削弱失業者失業后積極尋找工作的動機,延長職業搜尋時間,使社會面臨更大的失業壓力和更高的失業率;對失業者的認定標準較單一、模糊,只要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的失業人員,無論其本身的收入和隱性就業狀況如何,都可以領到失業保險金。既沒有適當的等待期去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也沒有與參加培訓、接受介紹工作等積極促進就業的要求相聯系,顯然不利于促進失業者積極求職。

(四)繳費標準過高以及無差別的繳費費率不利于增加就業

2003年,全國失業保險實際到位率不足60%,這主要由于國有企業欠費嚴重,非國有企業參保不足。

國有企業欠費嚴重分為兩種情況:部分效益較差的國企,虧損嚴重,無力負擔2%的繳費比率;效益好的企業又由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愿參保。因為失業保險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繳費者個人未必會成為直接的收益人,權利與義務的非對稱性使得這些企業的參保熱情不高。過低的失業保險金甚至不足以彌補其繳費,所以即使有能力參保的企業也是想法設法逃避繳費。

非國有企業不愿參保主要是因為,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按正規部門特點設計的,很難適應收入低、就業不穩定的非正規部門和非國有企業的就業形式,所以非國有企業既缺乏熱情亦缺乏信心,參保積極性不高。

(五)系統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使得“隱性就業”問題嚴重,隱性就業問題使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缺乏效率與公平。

2.保險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亂。失業保險基金由各地自己組織,沒有一個總的管理機構,造成各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統籌程度不高。

3.失業保險的管理涉及到勞動、人事、衛生、財政、銀行、商業保險、審計、司法、教育、工會、婦聯等許多部門,各部門所處地位不同,認識也很難達成一致,難于統一規劃和協調。同時,費用征繳機構不統一,有的地方實行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征繳,有的由稅務部門代繳。這些因素的存在影響了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

二、強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的建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是一個漸進完善的過程,要增強其促進再就業功能,必須從治理失業,完善失業保險體系,需求管理三方面來入手。

(一)治理失業

1.控制和減少勞動力供給,如控制人口增長,延緩新增勞動力初次就業的時間,提前退休,提高勞動力素質和家庭撫養能力,從而降低勞動力參與率。2.調整勞動力的供求結構,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所有制結構、技術結構的調整,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機制,減少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

3.保持經濟快速增長,增加對勞動力的總需求,如采取積極的經濟政策,刺激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允許多種形式的不充分就業的存在,鼓勵和支持失業者創業,實行靈活的勞動力市場工資。

積極失業治理制度的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這在源頭上增強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間接降低了對失業保險基金的需求壓力。

(二)失業保險體系

從失業保險體系本身考慮,應當從供給與需求兩方面著手,雙管齊下,增加失業保險資金的有效供給,適度控制,合理滿足對失業保險資金的有效需求。

從供給管理方面看,具體思路是:

1.擴大資金來源,拓寬籌資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業征收,個人繳費意識差,可以推行個人繳費失業保險制度,從長遠看,還可以嘗試建立失業保險投資基金。

2.提高統籌層次,發揮調劑功能。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還是由各地來收取的,沒有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將縣級統籌提高到地級市統籌層次,進一步提高到省級層次,最終由中央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由于失業群體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和積累水平不一,提高統籌層次,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調劑金繳納比例,將盈余地區基金調劑到虧損地區。

3.強化征繳手段,確保資金到位。國企和非公制企業都極力逃避繳納失業保險金,可以將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納入財政審計、勞動監督、工商管理和年檢等監督管理環節,盡可能與稅收征管環節統一起來。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拒繳、拖欠和少繳失業保險金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看,要設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以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權威性、義務性。

4.適當提高費率,實現部分積累。目前我國采取的是現收現付的籌資方式,根據預測分析,我國失業壓力將長期存在,對失業保險資金的需求會進一步增大。現有的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積聚足夠的資金來滿足將來的支出。

(三)從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驟地增加需求,合理滿足有效需求

1.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規定,失業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階層。根據中國目前的具體情況,應當逐步將下崗職工、鄉鎮企業職工、城市外來民工、未曾就業的失業者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直至最后將農業中的勞動者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全國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因此,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應進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業服務條件方面加大投入。

2.規范資格條件,完善失業登記和失業統計體系

按國際通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處于勞動年齡,非自愿性失業,失業前有一定時期的連續工作并繳納失業保險費,及時申請失業登記,在領取失業保險基金前設定一個失業等待期。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也作了類似規定,但還不夠完善。因此,應當在失業登記的資格條件、程序辦法,失業統計的方式和指標等方面,加強研究,補充完善。

3.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促進隱性就業顯性化

隱性就業有緩解失業壓力,適應市場競爭的過渡性功能,但長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業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就業機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則。政府應當承認和允許隱性就業的現實合理性,在確保職工權益的基礎上,解除下崗職工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固定和保護其與新單位的勞動關系。同時對于隱瞞隱性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總之,兼顧失業保險基金的供給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證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為宏觀背景,具體分析我國失業情況以及造成我國失業保險成為“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制度的原因,從而從供求管理的角度尋求思路與對策,對改革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都有著極為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摘要】健全的失業保險制度從宏觀上講,應該是“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標準適當,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與促進就業并重的一種社會制度”。中國現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但在急劇轉型的過程中,從和諧社會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失業保險制度仍需進一步的完善。本文在對中國特色即“生活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評述的基礎上,按“就業是最好的失業保險”的原則,對就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以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的實現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失業失業保險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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