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思考

時間:2022-08-27 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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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思考

摘要:相較于西方國家,我國對于失業保險的立法較為滯后,目前失業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圍繞失業保障機制為主要內容,而對于促進再就業方面卻涉及不多,普遍存在界限不明、覆蓋范圍過窄等問題,此外,對于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以及規定不夠合理,缺乏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失業保險所規定的促進再就業職能無法充分發揮。

關鍵詞: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失業保障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變化,就業不穩定導致的失業問題日益突出,高失業率將會影響社會經濟與穩定發展,針對此情形,需要從思想上認識失業問題的嚴重性,從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上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但對于目前的失業保險法律促進再就業方面需要進一步思考,如何能夠將立法功能夠有效發揮,在此基礎上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是值得我們研究的方向。

一、基于法律層面思考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失業保險立法發展至今,相關的建設日益完善,對促進再就業制定了原則性規定,但是由于失業的具體情形以及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尚未明確,在實踐中出現了各種阻礙,到目前為止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層面:(一)立法中對有關概念的界定較為模糊。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對失業的相關概念較為模糊,主要表現在失業、再就業意愿、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等方面,在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中明確,失業人員是具有工作能力且處于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同時又有就業愿望并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人員,沒有獲得或者失去有報酬的就業崗位的人員;立法中還明確了視同失業的情形。2003年,政府有關部門還專門就再就業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說明,這也意味著,相關失業保險立法中,存在概念界定不明等現象;對于失業的自愿與非自愿相關評定標準不夠清晰,當出現勞動者因自身等主觀原因而失業的情形時,如果劃定為非自愿失業則顯得有失公平。此外,對于再就業意愿的評判標準方面,立法中沒有給出清晰的界定,這都是實踐中導致各種各樣問題出現的原因。(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仍然過窄。從失業保險立法的參保人員范圍上看,主要包含城鎮企事業單位員工、被征地農民與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相較于過去單一式的保障制度,在立法轉變上逐漸在完善。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市場中不斷涌現出新的問題和新的失業現象,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仍然需要擴展。此外,在規定中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第一,制度設計中,參與失業保險范圍的有較大比例農村從業人員卻沒有被制度所保障。第二,制度執行中,對于城鎮企事業單位的范圍進行了限制,沒有真正全部參保,目前國有企業職工的參保率屬于最高。而非國有企業就業、非正式就業、自謀職業等的比重明顯擴大,這些用人單位的實際參保率普遍偏低,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較少。此外,目前新增了公務員群體失業現象,面對這一類現象,目前的立法層面還未將其列入參與失業保險的范圍。(三)再就業培訓形式化嚴重。從立法的內容上看,對于失業者再就業的保障采取再就業培訓補貼等方式,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沒有相關的執行標準和法律依據,無法保證再就業培訓的落實。而對于所提供的培訓補貼方面也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地區另行制定的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極易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等問題;此外,再就業的實踐模式沒有簡化透明,工作開展中容易出現多頭管理、混亂執行等問題,培訓的內容缺乏針對性,培訓水平與培訓效率無法提升。專業的培訓人員有所欠缺,現有的培養人員無法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存在培訓責任意識淡薄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的加強和規范再就業培訓工作與管理。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建議

(一)提高立法層次,盡快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盡快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以提升立法層次和強化制度權威。完善保險立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國家政府通過立法對于人們在失業過程中的保障措施,是作為國計民生的重要內容。二是通過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立法,能夠確保失業保險在執行過程中獲得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增強其促進再就業的作用,同時有利于對目前存在的一些用人企業的拒繳、不按時繳納等現象進行依法處理,通過積極探索建立失業保險賠償基金,擴大保障范圍,同時促進優化整合現有資源和軟硬件設施。三是針對界定模糊的失業保險概念,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和法律規范,否則,將不利于失業保險工作的開展。(二)明確機構責任,完善監督體制。為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的內部管理與監督,應當實行嚴格的收支規章制度,對相關業務進行科學規范。強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加強失業保險行業內部的自律行為,規范失業登記管理、失業檔案建立、失業保險金審核與統計等基礎工作;監督失業保險基金處理全過程,保障基金的用到實處,完善相關操作規程。重視失業保險金額的征收、繳納等環節的監管,定期核對每項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與支出情況,嚴格落實現有法規,優化相關處理流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準確判斷就業形勢,國家應積極進行失業動態檢測指導各地應積極配合做好失業動態監測工作,促進就業,維護經濟平穩推行,接受全社會的監督。(三)建立再就業培訓服務中心。在再就業培訓機制上,需要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有關制度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的聯合措施;此外,需要健全失業保險與就業培訓之間的專業服務體系。運用地方財稅、金融等優惠政策支持再就業培培訓服務機構,為再就業者提供幫助。對于接受再就業者或雇工單位給予補貼措施,在再就業培訓計劃方面,考慮實施過程中的合理性以及可運行性,同時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確保培訓機構能夠可持續經營。幫助再就業者打開就業市場,可選擇在落后的區域,投資再就業培訓等工程,促進就業培訓服務的發展,創造新的就業崗位。

三、結語

綜上所述,社會應當重點關注失業再就業現象,在立法與執法中,應當對相關概念予以合理界定,對相關的問題應制定更加全面的規定,同時設定分級、分階梯的失業保險費率,明確對應的給付標準,積極落實并構建再就業服務體系,比如教育培訓、就業服務中心等,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同時減少失業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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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鏡德.關于下崗工人再就業難問題的理論思考[J].中國人口科學,2002(1):21-26.

作者:汪永青 單位:懷寧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失業保險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