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損害中血站法律責任與應對措施

時間:2022-12-12 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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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損害中血站法律責任與應對措施

輸血是廣泛應用于臨床的治療手段,是現代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眾多患者得益于輸血技術的發展。由于輸血方式的多樣化和臨床用血缺口逐年增大,臨床用血已由過去單一的輸注全血發展到現在的多種成分輸血;加之輸血量的大幅增長,也給受血者和醫療機構帶來了更多的風險,由輸血導致損害的醫療糾紛時有發生[1]。現就輸血損害中血站法律責任應對措施等相關問題探討如下。

1輸血損害的表現

1.1輸血感染

輸血感染是指患者在就醫過程中被輸入了帶有致病病原體的血液或血液制品,造成顯著的健康損害[2]。部分病原體,如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各型肝炎病毒和各類經血傳播病原體,可經臨床輸血使患者受到損害。臨床輸血感染致人體損害在輸血損害中最為多見。

1.2嚴重的輸血不良反應

輸血不良反應是指在輸血過程中或結束后,因輸入血液、血液制品或使用輸血器而產生的、受血者的異常表現或疾病等不良反應,包括溶血性和非溶血性兩大類。比如,輸血引起的變態反應[3]、高熱、寒戰、心悸、氣短、腰背痛、血紅蛋白尿甚至尿閉、急性腎衰竭等癥狀。這些癥狀不僅可造成患者的健康損害,嚴重者甚至導致死亡。

1.3輸入血型錯誤

這種情況的出現,多因醫務人員操作不當而導致。一方面,可能是醫務人員的能力與經驗不足,如培訓與實習經歷不足,對操作流程不夠熟悉;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醫院患者數量多,臨床操作緊張忙亂,加之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導致患者血液標本或血液“張冠李戴”,發生嚴重差錯。

2輸血損害的主要原因與賠償特點

2.1輸血損害的原因

(1)血站與醫務人員在實踐中操作不規范。《獻血法》與《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從血液的采集到臨床運用都進行了明文規定,并提供了操作規范,要求相關人員嚴格遵守。(2)血液或血制品病原體感染檢測的“窗口期”及其他漏檢因素。部分病原體感染的早期,因為技術條件限制,常規檢測難以檢出,稱為“窗口期”;另外,不同病原體檢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漏檢率”。因而,難以保證臨床血液輸注的絕對安全[4]。

2.2輸血損害賠償的特點

一是賠償的金額常常較大,主要表現為治療費用昂貴及賠償的范圍與項目繁多[5]。二是賠償的周期較長,特別是輸血損害導致的疾病多為慢性病,病程持續較長,甚至難以治愈。為了控制病情不使之惡化,受害人須依靠不斷的治療維持生命。針對輸血損害的治療不僅指服藥,還包括注射、輸液、霧化、物理治療和化學治療等多種方式[6]。三是通常會附加精神賠償。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故該類案件的賠償總額中往往包含精神賠償。賠償義務主體應當對被損害的受血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精神痛苦。

3輸血損害糾紛的法律責任及救濟途徑

3.1輸血損害的法律責任

因輸血導致患者損害的責任按形式可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等3種責任。《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規定:在醫療過程中,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攜帶病毒而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供血單位或者血液制品生產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血站和醫院輸血導致患者感染疾病,存在違反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獻血法》《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血站管理辦法》等的情形,血站和醫院應當在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相關法律還規定,血站、醫療機構因輸血致患者感染,造成嚴重后果時,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現實中,血站需擔負的法律責任包括舉證責任及連帶責任,無過錯輸血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證明血站自己無過錯,通過反證已盡檢測(查)義務而表明主觀上無過失[7],血站應對患者進行無過錯賠償。

3.2糾紛的應對措施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按照司法自治的原則,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行協商解決輸血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2)向衛生部門申請調解。在我國,血站和醫院的監督管理機關都是衛生行政部門,當血站或醫院與患者發生輸血損害賠償的爭議時,可以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持調解。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解的對象只能是與賠償有關的民事責任爭議,即經雙方當事人申請在雙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僅就經濟賠償接受調解。(3)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糾紛雙方不同意調解方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勞動合同糾紛,衛生管理部門的調解并非是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在法院訴訟中,無論是患者還是血站都要進行充分的舉證。

4加強血站質量建設的對策建議

為避免因血液損害引起醫療糾紛,血站的重要責任之一就是確保其供應臨床使用的血液及血液產品的質量;使血液和血液產品達到其應有的效力,不會對受血者造成危害;保證所有的產品必須既安全又能夠達到療效,質量穩定。為此,血站須不斷強化其產品質量管理。

4.1建立血站質量管理機構

血站應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質量管理小組,并使小組成員各司其職,定期召開會議,匯報總結發現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策略,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計劃[8];另外,還應提醒成員關注各自監管領域易發生影響血液安全的環節,進而制定預防措施。

4.2推動血站安全文化建設

血站全體人員須樹立以安全為核心的工作理念,并在管理者的監督下得到強化。血液安全責任重于泰山,質量是血站的“生命”,質量是立站之本,保證采供血的安全,保障血液質量是血站的根本所在[9]。(1)關注設備安全。血站人員應定期評估血液設備質量,包括采血、檢驗、冷藏等設施,保證其運行狀況良好;同時,更應注重設備的衛生安全,避免細菌及病毒損害。(2)注重人才隊伍建設。血站各方面的工作都是由人執行的,人員素質和責任感直接影響血液安全,因此,須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打造高水平的專業隊伍,可有效增強血站的保障能力。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須時刻強調“血液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以“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為引導,以安全血液服務社會,以優質服務對待獻血者[10]。(3)完善制度建設。規章制度是血站文化的保障,是指導血站日常工作的總則。應通過制度把控血站工作流程,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同時,隨著環境與技術的進步,還應做到制度的與時俱進。

4.3強化法律意識防范醫療糾紛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輸血模式逐漸多元化,由輸血引起的醫療糾紛也在增多。為防范用血糾紛,須保證臨床合理、安全用血,減少醫患糾紛及杜絕差錯事故的發生;同時,還應加強有關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法律意識,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用血管理制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血站、臨床、患者的溝通工作。認真做好各項記錄并歸檔備查,以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總之,血站與輸血科只有不斷強化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執行,加強輸血的安全管理,嚴格把好輸血的各個關口,為患者輸血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才能減少輸血損害,避免法律糾紛。

作者:溫艷平,史恩祥 單位:解放軍第251醫院輸血科

參考文獻:

[1]張鑫.論輸血導致病毒損害醫療損害賠償[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14.

[2]徐群亮.臨床輸血致人損害責任研究[D].西安:西北大學,2013.

[3]張立萍,蔣學兵,靳冰,等.某醫院輸血不良反應發生情況調查與分析[J].人民軍醫,2015,58(1):85-86.

[4]李曉東.輸血損害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D].蘇州:蘇州大學,2010.

[5]孫天成.輸血損害丙肝致醫療損害賠償若干法律問題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2008.

[6]朱大年.生理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113-118.

[7]劉明莉.血站在輸血行業中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J].中國輸血雜志,2010,23(S1):63.

[8]師彩霞.加強血站感染管理工作保證血液安全[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7,17(12):1547.

[9]何雪平.淺析血站文化對血站建設的必要性[J].海南醫學,2011,22(17):102-103.

[10]閆麟,李大元,張秦永,等.文化建設是推動血站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J].中國衛生質量管理,2011,18(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