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仲裁法律的現狀及改善

時間:2022-09-24 05:31:36

導語:國內仲裁法律的現狀及改善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內仲裁法律的現狀及改善

本文作者:周艷波曹培忠工作單位:山東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經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主流。然而審視中國法律制度,特別是仲裁法律制度卻與中國的經濟地位及WTO環境十分不相稱,如截止到2010年12月,在WTO爭端解決機制(UnderstandingoftheDisputesSettlement,簡稱DSU)環境下,中國作為申請人的身份要求裁決的案件僅僅有6件,相反美國有近百件,形成了鮮明對比[1]。本文通過審視WTO環境下中國仲裁制度面臨的問題,從國際化的視野提出中國仲裁法律的完善措施和建議。

一、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國際仲裁的統一化趨勢

(一)中國復關入世歷史進程與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

自1986年7月中國政府正式提出復關申請到1989年5月,中國和主要締約方進行十幾次雙邊磋商,就中國復關問題基本達成一致。然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借口1989年動亂聯合西方勢力對華實行經濟制裁,把阻止中國復關作為其對華實行經濟制裁的主要內容,同時臺灣問題也被卷入談判進程,使中國入關政治化[2]。1992年初,中美達成勞改產品、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協議;之后,中國政府代表團權限增大,關鍵時刻政治決斷[3],1999年和美國達成雙邊協議,清除了中國入世的主要障礙。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會議上,成員國一致接受中國為WTO加入國。為配合復關入世談判,適用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在21世紀末最后幾年,特別是1995年之后,中國積極推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體系建設,統一仲裁法律制度,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實現了和國際仲裁法律的趨同。溯源中國復關入世歷史進程可以發現:該歷史進程幾乎和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歷史同步。

(二)國際仲裁的統一化趨勢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仲裁表現出鮮明的國際化特點和統一化趨勢。1.國際仲裁的發展特點隨著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國際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越來越受重視。以國際商事仲裁院(ICCCA)的年度報告為例,國際仲裁有以下發展特點:①案件數量呈快速增長態勢。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顯示,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②仲裁機構由傳統歐洲型向亞太型轉變??v觀以前國際仲裁機構,大多數在歐洲,如斯德哥爾摩仲裁院(SCCCA)總部在瑞典。但是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亞太地區國際商事仲裁也異常活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都在亞太地區設立辦公室,同時案件中的當事人也發生了明顯變化,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在1983年亞太地區當事人僅占3.2%,2000年則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亞在內則達到16%[4]。③法律適應的選擇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選擇發展趨勢?,F代國際商事仲裁區別于司法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法律適應的選擇,以國際商會仲裁院為例,2000年報告表明選擇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陸法系,相比以前中東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增長較快。相反,東南亞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有所下降[5]。④立法趨勢由分散式立法向統一實體立法轉變,國際社會制定了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法律文件。為更好協調各國的仲裁法沖突,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后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加強統一實體法立法。2002年6月21日聯合國國際商法委員會召開第35次會議,通過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以此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2.國際仲裁和WTO爭端解決機制協調統一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誕生,首次立法確立了國際貿易糾紛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特別是在WTO時代,DSU要求成員方必須實現仲裁法法律統一,在WTO法律條件下實現爭議解決。具體地說就是借鑒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糾紛,克服多國立法和封閉化的傾向,實現司法制度統一、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的統一。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在后WTO時代,仲裁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十分明顯。

二、中國仲裁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但是中國仲裁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

(一)中國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中國入世和經濟發展,中國的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關于仲裁協議等制度的相關規定具有僵化的行政化特點,不符合仲裁協議有效、快捷以及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國際慣例,違背了當事人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愿;其次,中國仲裁制度缺少臨時仲裁制度,不能滿足和適應不同當事人和不同案件的仲裁要求;再次,仲裁法典和其他法律關于仲裁的規定存在沖突和矛盾,特別是關于涉外仲裁的專門規定,不符合現代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平等要求,不能和國際化仲裁制度接軌;最后,我國仲裁機構行政化問題,不便于仲裁機構的行業管理和自我約束。完善我國仲裁法律,必須從統一化趨勢,科學分析中國仲裁法律存在問題的原因,以便在WTO框架下,尤其是DSU環境下,完善我國仲裁法律制度。

(二)中國仲裁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中國仲裁法律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歷史和環境原因造成的,反思《仲裁法》的立法歷史就不難發現,自1989年夏到1992年初,中國復關談判幾乎完全停頓,對于當時的立法環境和國際社會的法律制度,由于沒有開放的國際化環境,發達國家又將中國入世政治化,在立法理念、國際社會的規則和慣例等方面存在差距,如在立法模式和制度設計上明顯存在著“重視法院訴訟,輕視仲裁”、“重政府,輕市場”的現象,忽視了仲裁和訴訟同時作為解決糾紛的方法這一重要法律理念。因此,也就不難理解關于仲裁協議等制度的相關規定具有僵化的行政化特點了。其次是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成熟,法律不完善。客觀地講,在1995年,中國剛開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政府職能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實現,經濟和法律手段相對運用比較少,糾紛解決主要是靠政府和法院,不能從制度的彈性設計上滿足并適應不同當事人和不同案件的仲裁要求,因此,也就缺少了臨時仲裁制度。再次是立法權限的限制,導致法律沖突明顯。從法律淵源上講,《仲裁法》是一般法律,和其他部門法關于仲裁的規定,特別是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立法法》出臺以前,有著許多的沖突。據統計,在《仲裁法》出臺之前,中國有14部法律、82個行政法規及190個地方性法規涉及仲裁的規定,其內容互相沖突之處并不少見,但是按照《立法法》法律規定,只有少量的層級立法沖突自然消除[6]。最后,關于仲裁機構的行政化問題,也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仲裁機構的歸屬問題,雖然規定仲裁實行行業自律,但是主管機構和仲裁機構本身在隸屬關系上或多或少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導致仲裁機構存在“業務是準司法的”,“機構是政府的”等現象[7]?!吨俨梅ā凡皇墙M織法,沒有從機構、人員等方面徹底解決仲裁體制問題。因此,完善中國仲裁法律制度,必須從WTO爭端解決機制上尋求借鑒,從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上加以完善。

三、入世條件下中國仲裁制度的完善與改進

(一)WTO爭端解決機制對于仲裁制度的完善與借鑒

依據中國和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中國入世協議,中國必須遵守WTO法律體系的有關規定,特別是依據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和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糾紛。因此,中國仲裁法律的完善必須借鑒WTO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專門解決WTO成員國因執行世貿組織各項協定產生的糾紛和爭議而設立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制度。在這項制度下,授權任何一個世貿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認為《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賦予它的某項利益正在被抵消或損害,或因其他成員采取了某項措施而阻礙了GATT1994目標的實現,即可以啟動爭端解決程序。因此,相對于世界其他組織的爭議解決,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鮮明的特點:首先它具有與仲裁相同的自愿性,其次又有與仲裁不同的強制性;再者,它既可適用于不同的目的,也可適用于不同的階段,具有適用的條件性和階段性。爭端解決機制協議條款明確規定,對執行爭端解決機構(DSB)通過的建議和裁決的合理期限達不成協議時,應由仲裁予以確定,由原專家小組或總干事指定仲裁員進行仲裁。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達不成一致的仲裁協議,在爭端發生后的任何階段,均可以直接提交仲裁,并將仲裁裁決通知DSU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或者DSU解決[8]。也就是說,世界貿易組織的解決爭議的條例并不排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解決糾紛,例如,通過協商、仲裁、和解及其他方式(在爭議解決機制中有仲裁補救程序)。但是,WTO成員國之間就國家之間的糾紛及履行貿易承諾的糾紛必須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和在爭端解決協議的條件下解決。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WTO不僅不排除仲裁解決糾紛;反之,它允許仲裁協議在協議中存在,單獨適用。例如,技術標準協議(TBT)協議的附錄具體規定了WTO的糾紛解決方式。基于此,中國的仲裁法律應在入世環境下完善和改進。

(二)入世條件下中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改進

中國加入WTO后,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獲得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隨著中國經濟發展,中國的仲裁制度必將和中國經濟一樣走向世界。為實現仲裁制度的現代化,借鑒DSU,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和改進:(1)遵循國際慣例,突出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國際化特征,強化意思自治原則,保證實現仲裁的中立性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該意思表示不僅自愿,而且體現自愿和強制相結合(就是一經達成協議就有法律約束力);從時間和程序上看,可以借鑒DSU,體現在不同的階段和程序上,充分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仲裁。(2)建立臨時仲裁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滿足不同當事人的利益訴求。按照國際慣例,國際商事仲裁包括機構仲裁,同時也包括臨時仲裁。臨時仲裁具有靈活方便、快捷、省時、費用低廉等優點,尤其是那些案情簡單、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簡易仲裁制度可以發揮積極作用。(3)增加仲裁員制度的國際化成分,建立跨法系和具有全球化體系的仲裁員制度。伴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仲裁法律制度也必須國際化。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CIETAC)目前實行的仲裁員名冊制度與許多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不同,而引來了某些外國專家學者的評論[9]。鑒于我國目前的現狀,可以參照國際經驗,建立更加開放的仲裁員制度,完全由當事人自由選定仲裁員,效果更好。(4)建立國際上通行的仲裁臨時性保全制度,提高仲裁效率。根據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國際規則臨時性保全措施的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措施。但是我國仲裁立法關于仲裁庭無權采取臨時保全措施的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應當參照聯合國貿法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仲裁規則等有關規定予以修改。四、結語總之,中國加入WTO使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獲得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后WTO時代,中國應從根本上完善仲裁制度,建立現代仲裁法律制度,如意思自治、仲裁獨立等;同時按照國際慣例改組仲裁機構,理順關系,避免行政特點,使其更加符合國際慣例,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中國仲裁法律的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