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綠色信貸法律機制的改善
時間:2022-09-20 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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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華秀工作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必須承認,我們的這種成就是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為代價的。近幾年來,隨著一系列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和國家建設可持續發展方略的提出,特別是“和諧社會”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觀點深入人心后,環保事業、“綠色經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金融業,基于國民經濟的核心地位,作為國民經濟的資金杠桿,在推進環保事業、促進“綠色經濟”的過程中具有非同尋常的作用。金融界的綠色信貸①就此應運而生,其對于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綠色信貸是現代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然而,我國目前在踐行綠色信貸的道路上尚有諸多荊棘,特別是在法律方面,有關綠色信貸制度的法律理念、法律主體、業務管理、信息共享和責任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的努力和完善。
一、樹立綠色信貸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法律理念
到目前為止,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布了多項指導幫助綠色信貸開展和實施的文件和意見,如2004年由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委聯合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人民銀行的《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環保總局、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同年7月和12月銀監會相繼《關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和《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對實施綠色信貸做了進一步的規定。2008年1月國家環??偩峙c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共同開展“赤道原則”②標準研究與推廣項目,計劃推出一批針對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的綠色信貸指南。2008年2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對從事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及跨省經營的“雙高”行業的申請首發上市或再融資的,必須根據規定進行環保核查。2008年9月中國銀行業協會開始著手編制《2007年度中國銀行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其內容主要包括經濟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三部分,并且把國內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政策和制度作為考察的一個部分。國內各商業銀行積極響應號召,逐步推出各自的綠色信貸機制。如興業銀行于2005年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推出能效貸款,2008年率先采用“赤道原則”,2009年成立可持續金融中心;工商銀行于2007年實行“信貸環保一票否決制”,建立法人客戶環保風險數據庫;光大銀行于2010年3月2日推出“綠色零碳信用卡”??梢哉f,綠色信貸政策已初顯成效,甚至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對于政府有關部門而言,綠色信貸只是一種政策,是致力于引導和促進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向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方向發展的經濟政策;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推行綠色信貸是為了響應國家政策的號召,是為了樹立公共企業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社會形象的一種信貸政策;對于工商企業等借款人而言,綠色信貸只是改變了銀行信貸資金流向的政策,只是增加或降低某些企業獲取銀行貸款難度的政策。然而,政策畢竟不同于法律。政策比較靈活,變化較快,而法律比較穩定。政策的靈活性降低了它的約束力和權威性。一項政策如果不及時上升為法律,往往遭遇“一屆領導一種發展思路”的可能,存在半途而廢的危險,而且很難在實踐中取得預期效果。我們不缺綠色信貸的專項規劃,不缺綠色信貸的政策支持,我們缺乏的是綠色信貸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法律理念,缺乏的是綠色信貸法制化的意識。因此,在綠色信貸制度的構建上,我們必須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堅持“法律為主、政策為輔”的思路,避免出臺“應急”綠色信貸政策,并及時把已有的綠色信貸政策轉化為綠色信貸法律,保持綠色信貸法律的連貫性和穩定性,盡可能提升綠色信貸制度的法律層次,不斷增強綠色信貸制度的約束力和權威性。
二、明確政府、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法律主體地位
雖然各大商業銀行在對待綠色信貸的問題上傳遞出了堅定的態度,但本文認為,綠色信貸不僅僅跟商業銀行有關,綠色信貸的主體至少還應該囊括政府和政策性銀行。只有政府、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三方積極參與、密切配合,綠色信貸才可能取得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效果。首先,綠色信貸離不開政府的積極支持,政府有關部門的積極支持是開展綠色信貸的保障。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貼息的方式或者減免銀行營業稅的方法,鼓勵各商業銀行積極參與推行綠色信貸;政府還可以通過提供財政擔保,幫助商業銀行消除開展綠色信貸可能帶來損失的隱憂;而且,政府環保部門的參與對于完善綠色信貸環保風險的考核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在想方設法完成上級規定的各項經濟指標時,難免會盡力保留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但能支撐地方經濟的項目企業,而銀行自然會放心地貸款給得到地方政府庇護的企業,這無疑跟綠色信貸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所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強化地方政府綠色信貸主體地位尤為重要,我們必須把環保指標納入地方官員的考核體系,甚至應該加大其權重。其次,綠色信貸離不開政策性銀行的努力配合,政策性銀行的努力配合是開展綠色信貸的條件。綠色信貸的開展受制于綠色信貸產品的開發及銷售,而國際上綠色信貸產品的開發及銷售往往是通過政策性銀行來進行的,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就是最為成功的一例③。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在德國政府的貼息下將融來的資金開發成長期、低息的金融產品銷售給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獲取低息金融產品后根據微利的原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再適度調整利率,然后以優惠的利息和貸款期為終端客戶提供支持環保、節能和溫室氣體減排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步形成了一個可持續的良性綠色信貸體系。我國的政策性銀行應該借鑒其做法,不斷為我國商業銀行提供質優價廉的綠色信貸金融產品。最后,綠色信貸離不開商業銀行的主動參與,商業銀行的主動參與是開展綠色信貸的基礎。我們目前推行綠色信貸主要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信貸,這種做法可能減少了銀行的信貸渠道,帶來信貸收益的減少,因此,商業銀行主觀上不愿意承認自己是綠色信貸最重要的主體,往往將自己看成政府可有可無的配合者和響應者,缺乏參與綠色信貸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在客觀上制約了綠色信貸的推行效率。其實,從長遠來看,綠色信貸對銀行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好事,因為我國政府正在不斷倡導節能減排,不斷加強環保監督,不斷出臺更多針對“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限制政策,這些產業發展前景不容樂觀,其經營效益也勢必因此受到嚴重影響,商業銀行對其貸款的風險肯定日益加大。相對而言,我國目前綠色環保產業中的企業由于具有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前景廣闊等特點,商業銀行若能主動向這些潛在的優質企業提供貸款,那么,“雙高”行業對銀行收益的貢獻率將逐漸被綠色環保產業所取代,開展綠色信貸終將為銀行帶來豐厚的長期收益。因此,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己是綠色信貸最重要的主體,應當敢于擔當,提高主動性,自覺參與綠色信貸、積極推進綠色信貸,為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
三、不斷推進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創新
目前,商業銀行有關綠色信貸的貸款管理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綠色信貸標準,銀行在具體放貸時沒有可供執行的具體規則,導致綠色信貸審核線條過粗、流程僵硬;另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過分依賴信貸擔保制度對于貸款質量的保障,銀行在開展綠色信貸時“一刀切”現象嚴重,往往將沒有擔保的綠色信貸統統拒之門外;同時,銀行在放貸過程中“趨炎附勢”,將大量資金集中在得到地方政府庇護的“雙高”企業項目中,導致銀行資產結構不合理、質量不佳。因此,為了不斷推進綠色信貸業務的開展,我們必須不斷推進銀行貸款管理制度的創新。第一,不斷推進銀行貸款審核制度創新,加快融入國際金融體系的步伐,有條件的完全采納“赤道原則”,沒條件的逐步推進。在有關部門按照“赤道原則”及其主要行業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標準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污染行業信貸指南之前,商業銀行應自覺摸索建立銀行內部的綠色信貸指南,努力細化審核標準,積極投資環境友好的產業和項目,自覺限制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項目的信貸。第二,不斷優化銀行貸款結構,提高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要避免貸款資金主要流向大企業,或者是很大一部分資金停留在“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項目,而不是流向環保型綠色經濟企業項目。只要環境友好的產業和項目前景不錯,可行性高,銀行應當摒棄必須有擔保的舊觀念,為其提高積極的持續的資金支持。而且,在貸款管理中應當區別對待,按照不同的產業、不同的環保要求不同的標準對貸款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不斷推進銀行貸款產業專業化、貸款標準區別化、貸款項目分類管理化。第三,不斷培養和儲備綠色信貸管理專業人員?,F階段我國綠色信貸專業人才匱乏,銀行內部鮮有有關綠色信貸的專門人員、專門機構,這幾乎成了銀行開展綠色信貸業務的瓶頸。我們要本著專業化的目標,培養既懂環保技術又懂金融業務還懂金融法律的綠色信貸專門技術管理人才,不斷構建綠色信貸專業團隊,同時還應聘任獨立的專家、顧問來從事與之有關的工作,評判項目可行性,提高銀行風險識別和判斷能力,積極而穩妥地實施綠色信貸。
四、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法律機制
眾所周知,貸款企業的環境狀況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每次貸款發生時環境狀況并不可能完全相同,這就使得環境狀況導致的信貸風險是動態的。但是,商業銀行要全面掌握企業的環保信息,受到專業的環保技術的約束,而且信息搜集成本也很高,這就要求政府環保部門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為金融部門判斷信貸風險提供有用的信息資料。目前,我國環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統一管理與機制。同時,銀行系統與環保部門無法進行全面的、及時的信息共享與反饋,環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納入銀行征信系統。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實施綠色信貸的有效性。因此,我們應當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法律機制,努力為銀行推行綠色信貸提供全面的、及時的有用的信息。這里的交流與溝通機制涉及三方主體:環保部門、商業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一方面,環保部門與商業銀行之間必須能夠順暢溝通與交流。環保部門應及時把環保認證、環保獎勵等企業環保信息毫無保留地提供給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得到這些數據后及時把這些信息納入企業信息數據庫,不斷更新并完善企業征信系統和企業信息數據庫,而銀行在辦理管理信貸業務時必須審查企業信息數據庫中的企業環保信息,并把企業環保核查信息作為發放信貸的重要依據。反過來,商業銀行在監督企業貸款使用情況的過程中既可以起到間接監督企業保持良好環保狀況的作用,又可以將發現的不良環保因素及時告知環保部門,促進節能減排的環保目標。另一方面,環保部門與銀行業監管部門也應該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機制。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將銀行落實環保政策法規、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等納入監管范圍。在考核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時,可以加入使用環保部門提供的環保信息的有效性的指標,并將這一指標得分高的銀行反饋給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可以將其作為窗口指導的優先客戶。總之,通過完善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機制的建立,通過加強各個主體的合作,達到環保信息充分、有效利用的目標,提高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能力,引導銀行投資環境友好的產業和項目,限制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項目的信貸,不斷促進綠色信貸的開展。
五、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法律責任制度
盡管政府和商業銀行關于推行綠色信貸的態度是堅決的,信心是堅定的,但客觀的說,目前綠色信貸在我國的成效并不顯著。究其原因,關鍵在于綠色信貸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長期以來,一些企業為了追逐利潤,忽視社會責任,破壞環境,甚至有個別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為了追求政績,放任污染。現行法律法規允許環保部門對破壞環境行為罰款的額度只有10萬元④,這種處罰力度與企業污染環境帶來的收益相比,簡直是九牛一毛。這種過低的違法成本根本起不到約束企業節能減排的效果。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為了一方經濟的發展,放任污染,不顧大局和長遠利益,但政績考核唯GDP論,環保指標被忽視,至于法律責任更是“無稽之談”。商業銀行內部也缺乏有關綠色信貸的責任制度。以上這些因素嚴重阻礙了綠色信貸的開展。為了切實推行綠色信貸,為了使綠色信貸的成效更加顯著,我們必須逐步建立并完善有關的法律責任制度。這種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明確污染企業的環境責任,加大對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有賴于社會每一份子的參與,尤其是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必須承擔起社會責任,保護環境,愛護地球。污染的行為必須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使違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收益,并應當加大披露污染企業受到法律制裁的范圍,增強“聲譽受損”對其的軟約束。第二,引入政府官員環境責任問責制,把環保指標納入官員考核體系。政府官員不能只關乎自己的政績和當地的財政收入,更應該具有大局觀,從長遠的角度為當地經濟考慮,為當地百姓服務。地方政府必須采取切實的措施治理“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鼓勵銀行只有在其符合環保政策時才能向其放貸,同時,地方政府還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鼓勵銀行向規模小資金不足但滿足綠色信貸要求的中小企業貸款,促進當地綠色經濟的發展。在考核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政績時,必須考察環保指標,甚至可以適當加大權重。如果當地發生污染事故,官員必須承擔個人責任,不僅不能升遷,而且還應該限制一定年限的再任資格。第三,建立商業銀行內部綠色信貸責任制度,把推行綠色信貸的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在推行綠色信貸時,商業銀行應該在建立詳細的綠色信貸細則和組建綠色信貸團隊的前提下具體落實綠色信貸責任制度,分別建立綠色信貸審核人員的責任制度和綠色信貸發放人員的責任制度,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科學而全面地防范綠色信貸可能帶來的風險。只要我們樹立了綠色信貸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法律理念,在法律主體、業務管理、信心溝通和責任制度等方面構建起較為完善的綠色信貸法律制度,綠色信貸一定可以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可持續的資金支持,我國的綠色經濟一定會具有更廣大的發展空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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