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改善綜述

時間:2022-09-20 06: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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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改善綜述

本文作者:胡赪工作單位: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一、國外社區矯正發展簡述

通常認為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特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的前身是社區治療,是實證學派的矯正刑思想在二十世紀中葉以后的新發展。二戰后,基于回歸社會和預防犯罪理論,人們總結了社區治療的優缺點從而使社區矯正模式應運而生。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社區矯正已經遍及美國的每一個州,并廣泛適用于審前釋放和轉處、緩刑、居住方案、重歸社會方案和假釋等方面。社區矯正的機構有三種基本形式:一是州主辦的;二是地方主辦的;三是私人管理的。矯正機構一般都設置有專業人員,如勸教員等,而且社區矯正的方式和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主要有家中監禁制、周末監禁制、勞動釋放制、學習釋放制、歸假制等。在加拿大,社區矯正大約監督著監獄和社區中的省級成年犯中的80%。社區矯正不再被認為只是監禁刑的一個附屬品或替代物,而是在可能和恰當的時候要優于直接的監禁刑,后者已經被視為是/最后的選擇0(lastoption)。[1]

二、社區矯正的法治價值

1、體現法治的公正與自由價值,切實尊重人權,保障被矯正者的應有權利。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0并指出:/當規范使得各種社會生活利益的沖突要求有一恰當平衡時,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0[2]社區矯正主張以人為本,注重對犯罪人的保護,使罪犯在社區中生活,基本成為社會正常的人,使犯罪人能夠有人的尊嚴、權利與自由。具體包括:其一,可以保障犯罪人應有權利的有效行使,充分利用不與社會隔離的特殊優勢,在確保社會秩序穩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滿足服刑人員的權利。/在民主社會里,罪犯遭受的損失就是失去自由,所有其他權利,政治上的、經濟上的、教育上的權利,都應像其他公民一樣地保留。0[3]社區矯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人其他自由權利的行使,如勞動權、受教育權、救濟權、婚姻家庭權利。其二,與監獄相比,在社區開放的環境下,社會監督更有效直接,從而避免了一些監管人員在監獄這種較為封閉、社會監督較薄弱的情況下濫用權利,任意剝奪侵害服刑人員的權利與自由。最后,社區矯正集中專門的人力和物力對矯正對象進行心理矯治、思想教育和行為監督,還可以為犯罪人提供較好的職業訓練和文化教育,使得他們學習適應社會需要的勞動技能,提高文化知識水平,順利完成再社會化過程。2、加強對罪犯改造的針對性,更好地實現刑罰目的。較之傳統的監禁刑,社區矯正能更好地實現刑罰之目的))))預防犯罪并避免/監獄人格0的產生。通過這種完全開放的、綜合各方力量的矯正手段,更能促使受刑人經常與家庭和社會聯系,減少孤獨感、失落感;矯正工作者把社會學、犯罪學、心理學和有關學科的基本理論和知識運用于對罪犯的改造和矯治過程中去,通過集中的力量和專業的矯正工作人員對罪犯進行心理矯正與行為監控,杜絕/監獄人格0的形成,充分地發揮服刑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去適應社會生活,接受社會規范,順利地再社會化,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3、從宏觀的角度上講,實行社區矯正其理論依據是刑罰的預防目的,而刑罰以預防為主要目的是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是國際社會發展的潮流。加之社區矯正是一個社會的綜合大工程,涉及司法、社會、社區、家庭、群眾的刑罰意識等方面。社區矯正的實施,不僅需要現行的司法、社會、社區、家庭、群眾刑罰意識作出很大的調整,更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在這幾個領域的轉變確立下來,以落實社區矯正這一開放式行刑方式。而這些轉變是以符合刑罰現代化發展要求。4、有助于降低成本,實現行刑效益。推行社區矯正制度,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和社區資源對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進行改造,首先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監獄的壓力和國家的財政負擔,降低行刑成本。充分發揮社區的價值,承擔行刑工作,還可以促進社區自身發展,加強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社區服務體系,促進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在社區的普及。

三、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性化矯正觀念的日益普及,監獄矯正模式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近年來我國也開始關注并努力借鑒社區矯正制度的合理因素,為適應我國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聯合下發了5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6(以下簡稱/兩院兩部0通知),標志著社區矯正已正式進入我國的司法實踐領域。在全國進行試點并推廣。2004年司法部印發了5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6,這兩個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推行奠定了基礎。過程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存在著不少問題:

(一)非監禁刑適用普遍偏少就目前來說,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我們仍然釆用的是以監禁刑為主體的刑罰制度,整體而言,非監禁刑的適用率極低。從當前世界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社區刑罰制度已被各國廣泛使用。據統計,2000年,加拿大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美國也都在70%以上;英國、日本超過50%;韓國和俄羅斯比例較低,但也分別為45.90%和44.48%.[4]而我國長期的重刑主義思想影響以及1980年代初以來連續多次的/嚴打0整治斗爭,致使人們對社區矯正制度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同時由于在社區監督管理機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實等問題,使法院對適用社區矯正的刑罰控制較緊,因而我國的社區矯正進展緩慢。近年來我國緩刑假釋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員的17%.[5]以上海為例,上海每年假釋的比例約占在押犯人數的1%左右,緩刑的比例近幾年有所增長,但仍不到刑事處罰人數的10%.[6]

(二)社區矯正主體不明確我國現行5刑法6第85、76條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0,/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0;5刑事訴訟法6第217、214、21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0,/監外執行,,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0,/緩刑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0,/管制、剝奪政治權力,,由公安機關執行0,若罪犯在假釋中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提請法院審核裁定0。可見,除執行緩刑時公安機關將罪犯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考察尚有法律依據外,公安機關是非監禁刑的執行機關。但是,公安機關由于警力不足,任務較重,無暇它顧,至今也難以安排專門的警力來負責對非監禁性服刑人員的跟蹤管理,更談不上對他們的教育矯正;而負有矯正犯罪之責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由于不屬于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只能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而對非監禁性服刑人員的監管矯正并無法律授權,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監禁性服刑人員/兩不管0的/真空狀態0,這不利于對非監禁性服刑人員的改造和社會的穩定。由于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是兩個不相隸屬的機關,不可能要求公安機關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來監管矯正罪犯。這種刑罰執行主體多元化的狀況,必然難以形成普遍適用于各種刑事處分的方針、政策,破壞國家行刑制度的統一性和造成監管矯正工作的脫節,導致了刑事執行權力資源配置失衡,出現某些部門權力資源過剩,另一些部門權力資源供應匱乏的現象,無法使行刑權力資源產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執行權賦予公安機關,其實質就是把偵查機關與行刑機關合二為一,這有悖于現代刑罰觀重視行刑和刑罰效益的精神,也難以貫徹憲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機關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法律原則,影響了刑事司法活動的公正性。

(三)程序保障欠缺只對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和任務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而在社區矯正的運作程序方面,只提到公、檢、法和司法行政機關如何分工,各自負責哪些工作,至于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流程、各個階段如何有序銜接、如何確定管轄范圍等卻是一個空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了相關銜接規定,如北京市的5社區矯正對象接收工作銜接規定(試行)6、上海市的5社區矯正工作流程(試行)6和5關于社區矯正對象法律文書轉遞工作的規定(試行)6,江蘇的5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流程(試行)6等,相繼對公、檢、法、司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具體銜接和文書轉遞工作,對矯正對象的報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及獎懲和解除等程序,都作出了專門規定。但因整個社區矯正工作缺乏統一的程序要求,各省市自己因地制宜的規定或者過于簡單,或者不夠全面,使得社區矯正工作執行程序林林總總,致使這項嚴肅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難以規范和統一。

四、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一)明確社區矯正的主體我國目前尚缺乏社區矯正執法主體和工作主體合二為一的專門機構。西方許多國家都已成立了社區矯正主管部門,如新西蘭的國家矯正部、英國的內政部國家緩刑局[7]。社區矯正機構和監獄管理部門一樣,同樣擔任著行罰執行的功能,我們可以參考西方國家經驗,成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司法部成立專門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構。或將社區矯正機構與監獄管理機構合二為一,成立統一的矯正管理部門,這樣更有利于社區矯正及監禁矯正的有機結合。如加拿大社區矯正機構是矯正局的一個組成部分,聯邦矯正局負責對聯邦監獄和聯邦假釋的管理,各省矯正機關負責對省級監獄和地方社區矯正的管理[8]。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均采用這一模式。

(二)明確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1、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擴大管制、緩刑、假釋的適用,使社區執行的刑罰得以合理擴充。我國法律已經規定了社區執行的范圍,但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率都很低,使得社區矯正活動受到了極大的制約。為此,應當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擴大管制、緩刑、假釋的適用。對那些符合法律規定的,尤其是那些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初犯、過失犯、女犯等,應當作為重點對象,適用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2、突破現行法律框架,改革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有的條款已不適應社區矯正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不利于社區矯正的擴大適用。為此,完全有必要對現行的刑事立法進行改革,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三)強化社區矯正罪犯監管責任基層司法所應參照高檢、高法、公安部、司法部5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6等規定,加強對社區矯正罪犯的監督管理。執行地司法所所要統籌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掌握本轄區內社區矯正罪犯的基本情況,建立社區矯正罪犯考察檔案和統計臺帳,要求法律文書、幫教組織、幫教措施、責任人、保證書齊全,要有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社區矯正工作者要切實履行對所轄區域內社區矯正罪犯的監督管理考察職責,依靠基層組織、單位保衛部門、治保會等加強對社區矯正罪犯進行經常性的幫教,對不服管理幫教的,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同時,還應盡可能地幫助社區矯正罪犯排憂解難,解除家庭、社會的歧視現象,解決他們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創造一個好的改造環境,使其在服刑期間能夠遵紀守法、棄惡從善,重新做人;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督促執行機關規范對社區矯正罪犯的監督管理。一是要加強對社區矯正中違法行為的查處,尤其要著重查辦牽涉其中的職務犯罪案件。二是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社區矯正罪犯重新犯罪進行打擊,及時審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訴。三是加大對社區矯正罪犯執行的監督考察力度,促使執行機關嚴格執法,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總之,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寄希望于有關的法律法規盡早出臺,為社區矯正提供充分的依據。對于各地區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積累的經驗應盡快予以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