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版權法律制度的改善

時間:2022-09-21 06: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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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版權法律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俞鋒李海龍工作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

數字出版企業特別是那些小微企業,在推進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進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融資難的問題。為了破解這一難題,新聞出版總署“多管齊下”,通過政府扶持、設立專門發展基金、鼓勵投資多元化等舉措著力緩解、解決上述難題。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舉措中,積極落實金融行業對數字出版產業支持的政策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這一政策的積極引導下,2010年北京市首家專門面向文化創意企業的金融機構——“北京文化創意產業金融服務中心”在宣武區正式掛牌。這意味著,假如數字出版企業急需資金支持,但卻無法提供動產、不動產擔保,憑借版權等知識產權同樣可以獲得貸款以解燃眉之急。據統計,截至2011年年末,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小文化企業版權質押貸款累計發放16.28億元,客戶已達91戶。無獨有偶,2012年4月29日,杭州國家數字出版產業基地正式成立,這標志著我國朝著打造數字出版集聚區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在此背景下,及時發現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融資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缺陷,進而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以遏制其弊病,并為數字出版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保駕護航,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一、版權質押的主要模式及其發展現狀

從目前來看,國內各地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質押融資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三類,北京“直接型質押融資”模式(簡稱北京模式)、上海浦東“間接型質押融資”模式(簡稱浦東模式)、武漢“折中型質押融資”模式(簡稱武漢模式)。簡單地講,北京模式是“銀行+企業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模式;浦東模式則是“銀行+政府基金擔保+專利權反擔保”的融資模式;武漢模式是在借鑒北京和上海浦東兩種模式優勢的基礎上創設的“銀行+科技擔保公司+專利權反擔保”混合模式。以下對上述三種模式的具體運作情況展開詳細的闡述和說明。1.北京模式根據“北京模式”的運作方式,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做出了“支持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市場定位,不僅推出了以“展業通”為代表的中小企業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產品,還推出了“文化創意產業版權擔保貸款”新產品。可見,在北京模式中,銀行充當了主動參與的創新者角色。在這一模式中,中介結構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例如,北京的某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機構共同參與,并且提供相應的專業服務,收取一定的費用,各自按比例承擔一定的風險。這些專業中介機構的積極參與,解決了版權質押融資業務中的一系列難題,使得北京地區的質押融資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下去。2012年,北京銀行某支行為北京某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即將開拍的42集電視劇提供了1200萬元貸款,同時,以該公司的4部電視劇的數字版權作為質押。2.浦東模式上海浦東從2006年在全國率先推出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企業可以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作質押,浦東科委下屬的浦東生產力促進中心可為其向上海的銀行提供擔保,從而使得企業獲取貸款。與此同時,浦東知識產權中心等第三方機構則負責對申請知識產權貸款的企業采用知識產權簡易評估方式,簡化貸款流程,加快放貸速度。在浦東模式中,政府成為了積極參與的主導方。例如,上海某傳媒有限公司盡管成立時間不長,但在文化市場中卻頗具影響力。在其發展過程中,也為資金短缺的問題所困擾。2012年3月,根據上海浦東發展數字出版企業的政策,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將其版權作為質押,向其提供200萬元貸款。這一舉措,解了數字出版企業發展的燃眉之急。3.武漢模式在武漢模式中,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與武漢市財政局共同合作,對以專利權質押方式獲得貸款的武漢市中小企業提供貼息支持,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項目申請進行受理、審核及立項,財政局則負責對所立項目發放貼息資金并和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監督。各主管部門發揮了“服務型政府”的相關職能,并且在具體職能上做了一定科學合理的分工。與此同時,在武漢市科技局和知識產權局的要求與支持下,開始嘗試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等多種權利和無形資產作為反擔保措施。例如,2010年4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與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共同簽署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戰略合作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約定,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將在5年內為武漢中小企業提供20億元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授信額度,以促進武漢市知識產權融資的規模化發展。

二、版權質押融資存在的缺陷

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融資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工具,其最突出的特點是以未來預期價值作為融資的擔保,它不同于傳統的要求借款方或第三方提供有形資產擔保的銀行貸款融資,前者的風險控制將變得更加困難、復雜。目前,我國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質押融資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版權質押融資法律制度仍未完善在我國,針對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已經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相關的法律規范,它們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規范功能。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針對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質押融資這一新問題,現行的法律規范對此卻言之甚少,而且現有的規定也不能適應新型知識產權的發展需求,成為規制的“真空地帶”。例如,根據我國現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質押采取的是登記生效,在質押權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物。這些規定對保護版權人的權益不無裨益,但必須注意到,任何法律規則都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在利益的驅使下,版權質押人(如待融資企業)仍可以質押標的合法所有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權利。在這一情況下,質押權人(如商業銀行)對知識產權的間接占有增加了自身的風險。此外,在我國,對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質押“多頭登記”的做法也加大了當事人的成本及結果的不確定性。[1]可見,當版權因交易需要而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嚴格、可信的公示機制,他人難以知悉權利移轉情況及權利的真實歸屬,這些缺陷不僅對“一物二賣”的問題束手無策,而且也給融資行業的有序發展埋下了極大的隱患。2.版權質押融資評估體系尚不健全在質押融資中,對質押物進行評估是決定是否貸予款項的重要一環。當下,評估難是貸款方面臨的難題,在一定程度上,它成為制約版權質押融資順利發展的一大障礙。從理論上講,版權作為擔保物,其價值的估算本應借助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去完成,但從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版權交易市場很難完成這一重任。在現實生活中,社會中的評估機構的公信力不夠,直接導致了其對質物所作出的價格評估權威不高的后果。換言之,由于評價方法存在較大差異,很難對版權中的財產價值進行準確的評估。正如學者所言:“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評估機構,一項知識產權在各個評估機構的評估下價格具有‘多元化’顯現,很難產生一個讓人信服的合理價格。”[2]另外,面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急迫,商業銀行往往從降低風險的角度,抬高版權質押的門檻,授信額度往往很低,往往只能得到數量極少的貸款。企業還要負擔利息、評估費等諸多額外的費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大一部分急需融資的企業只能望而卻步,即使能拿到一定數額的貸款,也已是大打折扣。3.數字出版企業及社會大眾對版權保護的法律意識淡薄眾所周知,版權是數字出版企業核心競爭力中最關鍵的因素,然而,目前許多數字出版企業卻深陷版權糾紛的困境之中。事實上,在諸多有關版權的法律糾紛中,數字出版企業往往并不占優勢,其中不乏清華同方、方正等知名數字出版企業。很顯然,這一被動局面的出現與這些企業版權保護意識薄弱不無關系。盡管數字出版企業都知曉數字出版產業的繁榮程度跟版權保護的力度之間關聯密切,但在現實生活中,數字出版從業者和經營者受利益的驅使,出現了只有少數企業注重保護他人版權的畸形狀況。[3]與此同時,企業對自身享有權利的版權的保護意識也不夠。因此,往往造成一方面侵犯他人版權,另一方面自己的版權也被他人侵犯而渾然不知。數字企業版權保護面臨的另一現實因素是社會大眾對版權保護意識較為淡薄。隨著信息技術突飛猛進地發展,網絡侵權案件頻頻發生,但由于網絡自身的特性,查實、制止侵權行為,面臨著取證難、認定難、成本高等現實問題,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為侵害數字出版企業版權的不法行為提供了溫床。盡管造成這一局面的因素眾多,但缺乏尊重他人合法版權及自覺抵制盜版的法律意識淡薄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三、版權質押融資相關制度的完善

針對我國數字出版企業版權質押融資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在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完善我國質押融資的法律制度極其配套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1.修訂相關法律,完善規范數字版權質押融資的規定我國目前尚無規范數字出版位階高且內容翔實的法律規范,即使存在一些零星的法律條文,也僅僅是些管理辦法或部門規章,效力層次并不高。這一事實難以適應數字化發展背景下版權保護的需求。因此,及時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充實相關內容,并提升法律規范的效力位階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言之,應盡快修改現行的《著作權法》《物權法》《擔保法》,及時修訂與此密切關聯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行政規章,明確界定數字出版、數字發行、數字傳播等相關概念的內涵,并確定數字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使用權限等。同時,進一步完善版權質押融資的具體規定,并著力健全有關數字出版作品侵權認定標準、程序、賠償等相關法律規定。2.搭建完備的版權質押融資評估體系專利權、商標權及版權各自的特性明顯,因而,應從客觀實際出發,制訂相應的單行評估準則。目前,根據《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試圖用屈指可數的條文將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估價問題“一網打盡”,有違法律規則明確性要求的旨意,必然會導致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實踐陷入一種“有法可依而無法可從”的怪圈。[4]這一整齊劃一的規范模式具有很大的弊病,“一刀切”遮蔽了不同知識產權之間的差異。因此,科學的知識產權評估方法應當是根據被評估對象的知識產權不同種類、特點、條件、目的與及外部市場環境等具體因素,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合理化判斷。應當在無形知識產權評估準則的框架下,根據各類不同知識產權的特點,分步制訂專利、商標及版權等價值評估的具體、詳細規則十分必要。3.強化數字出版企業及社會大眾版權保護的法律意識提升人們對版權的保護意識絕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通過創設合理、公平的機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大眾保護意識的提升變得水到渠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構建數字出版企業與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法律機制。二者之間利益的失衡是造成盜版行為頻發的重要誘因。因此,創設合理的法律機制,一方面能有效激發數字出版企業的創造積極性,另一方面又能保護社會大眾的利益。第二,加大對侵犯版權行為的執法力度與司法保護力度。在行政執法中,應當有效地整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實行“聯動執法”,盡快實行數字版權保護工作的統一管理,提高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版權管理的效能。同時,對數字出版版權的司法保護是版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保護的穩定性、權威性、規范性等獨有特性具有良好的震懾力與宣示力。第三,相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尊重、保護版權的力度。政府作為版權保護的職能機關,應通過各種渠道普及版權保護的法律知識,使社會大眾認識到侵害他人合法版權可能給自己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增強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另外,版權保護協會等自律機構也應宣傳正確的維權途徑,發揮自律的積極功能,幫助消費者運用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權益,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努力營造尊重并保護數字出版產業版權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