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國資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問題

時間:2022-12-17 1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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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國資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問題

一、我國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國內外學界對國家出資企業的社會責任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但均認為國家出資企業更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筆者認為,社會責任是我國國家出資企業的義務,是由道德責任走向法律責任的過程。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和國家出資企業的特殊性,可將國家出資企業的社會責任分為: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并不包括經濟責任。原因在于:第一,企業是商事主體,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社會責任通常指企業承擔高于自己目標的社會義務。經濟責任是企業與生俱來的責任,是企業的發展目標。企業會自發承擔對股東、對生產以及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責任,經濟責任并不屬于社會責任范圍。第二,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還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如果將慈善責任納入企業社會責任,這會給企業的生存發展帶來更多的負擔。第三,今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故,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所致。法律責任是一種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法律責任方式是由法律規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通常有兩種即補償與制裁。將法律責任納入國家出資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可以威懾企業,有效的減少企業引起的各類安全事故。第四,國家出資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單純的營利主體。在憲法上,國家出資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是屬于全體公民的,它應當保障全體公民的利益,承擔起社會道德責任。

二、我國現有法律對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和不足

目前,在我國并沒有關于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的專門立法,但在公司法中明確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表述。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庇纱丝闯?,可以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但是公司法只具有一般法的地位,所有公司形態皆可適用,并非專門針對國家出資企業這類的公司形態所規定的。公司法明確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但是僅僅起到一個宣示性作用,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企業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過于模糊和籠統,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如同喊口號一般的作用,并沒有實際上的可操作性,對于各類公司,甚至是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并沒有有效的指導和強制作用。我國專門針對國家出資企業這一類型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7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這一條是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必須相關的社會責任,如法律責任,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但是實質意思如同公司法的第5條,并沒有什么不同之處。即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履行的義務,沒有規定具體的履行原則和監督主體如何監督。也只是很空泛的草草規定國家出資企業要履行哪些社會責任,和公司法一樣不具有實際意義上的操作性。作為一個特殊法也沒有針對這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規定特殊的有操作性的條文。企業國有資產法的17條并沒有起到作為特殊法條文的作用。

三、完善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些設想

由于我國現有法律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規定有不足之處,筆者從履行社會責任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監督社會責任履行機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國家出資企業與一般企業有不同之處,因此在履行社會責任時要遵循屬于自身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原則國家出資企業作為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之一,體現公有制經濟的決定性力量。國家出資企業的企業目標之一就是促進公有制經濟的良好穩定發展,這不同于其他企業。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比重上升的今天,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要以保護公有制經濟為基礎,不損害公共利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為國家的宏觀經濟服務。

2.不威脅其他企業的原則國家出資企業由于出資人的特殊地位,在一定程度比其他企業有優勢。特別是采礦、鐵路運輸、供電供水等具有壟斷性的國家出資企業,其他企業沒有相當實力是競爭不過的,還有些領域是不允許其他企業競爭的。這類具有優勢的國家出資企業在尋求自身發展的同時不應該威脅其他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市場經濟應該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各市場主體自由發展,公平競爭。

(二)細化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履行主體按照哲學的觀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國家出資企業按規模大小、國有資產比例多少、出資人的不同,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應該是不同的。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細化履行主體,不同類型的國家出資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細分起來具體應該是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這一點在上文論證過。在履行社會責任的主體方面,筆者認為應當區別國家獨資或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中央國家出資企業和地方國家出資企業。筆者認為社會責任會因為具體的時期和社會需求的不同而不同,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加之國家出資企業的特殊性,我們可以在國有資產法中抽象的規定國家獨資企業、國家控股企業、國家參股企業和中央企業、地方企業根據自身的特點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必相同,然后由資產監督委員會制定相應履行主體的具體履行意見。如同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針對中央國家出資企業制訂社會責任履行意見,我們可以在節約立法成本和靈活多變原則下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定期制定社會責任履行意見,并監督其履行情況。

(三)完善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機制筆者認為社會責任的監督主體應該多元化,以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相互制約,這樣有效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是專門對國有資產是否有效利用的監督。國有資產根本上說是屬于人民群眾的,國家出資企業就應該有效利用國有資產履行社會責任造福人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監管國有資產的主體,同時又是國家出資企業的出資人,其必然具有監管人和出資人的雙重性。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應當作為出資人直接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經營問題,而是應當以獨立的監督者身份從源頭全面地對其進行監督,確保國家出資企業從根本上履行社會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能,實際上就變成自己監督自己的情況,這樣不利于對國家出資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

2.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基于契約關系,利益相關者權利義務與企業有密切關系。利益相關者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監督,實際上也有利于自身保護自身的利益。從自身利益出發,其對監督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有著很高的熱情,也會時刻自發自覺的履行監督職責。由于利益相關者和國家出資企業之間通常是契約關系,其監督的內容很大程度上應當是法律上的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狀況進行監督。若國家出資企業沒有履行自己相應的法律責任,利益相關者可以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社會責任,同時請求國家出資企業對自己相應的損失進行賠償。

3.新聞媒體的監督從憲法上看,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是人民。因此人民是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的適格監督主體。但是人民是抽象的概念,不可能實行監督權。如果我們每一個人都行使監督權,不便捷有效,很難直接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監督。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社會公眾對國家出資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力度。一方面,國家出資企業可以定期對有影響力的公眾媒體披露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做一個對公眾透明的企業。另一方面,新聞媒體可以通過各種相應的渠道,如企業自身的披露、權威機構的調查報告等,來獲得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信息,及時的向公眾公布。新聞媒體要積極主動的進行監督,通過各種輿論渠道向公眾報道。在微博、微信、論壇空間等都可以相關信息,這樣可以擴大社會輿論渠道,為社會公眾監督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情況創造有利條件,形成全國民眾都關注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對國家出資企業形成無形的壓力和監督機制。

綜上所述,國家出資企業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具有營利性和公益性,這必然要求其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公有制經濟,維護公共利益。在我國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比起其他企業,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要求更為迫切。國家出資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各方主體監督下,自覺的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倪熙單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