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支付法律問題分析
時間:2022-11-27 03: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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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支付的準確定義存在很多學說,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移動支付就是所謂的手機支付,詳細概括就是,消費者使用終端設備即手機,對其消費的商品采用一種虛擬付款結算的方式,以移動通信網絡為路徑來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商業交易行為。移動支付的載體包括手機、PAD、移動PC等。以上對移動支付概念的定義都大同小異,在前者的基礎之上,總結出關于移動支付的定義:移動支付就是用戶個人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對其計劃購買的實物商品、虛擬商品以及服務行為進行支付的行為,其支付的工具包括手機、PAD和移動PC等。
二、移動支付快速崛起的原因
(一)科學技術創新。回顧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國,相對比我們現在的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速度達到了讓人吃驚的程度,之前商品交易經歷了糧票、布票,到現金、信用卡、網絡銀行再到如今的移動支付,我們的支付方式正在悄然發生著改變,這種改變離不開科學技術的創新,這種改變不僅僅象征著我國的經濟繁榮發展,也象征著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的發展歷程。現在的人們,出門帶現金的寥寥無幾,人手一部手機就基本可以滿足大家對日常生活的需要。(二)市場對移動支付的包容變大。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也成就了我國市場的包容性,最具有突出代表的就是我國市場對移動支付的包容性,縱觀社會的支付方式,大都是使用微信和支付寶二維碼,用一部手機或者PAD就可以實現商品交易的過程,這使得消費者的消費過程更加便捷。(三)網上購物的影響。電商的快速崛起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隨著淘寶、美團、京東等一系列電商的快速發展,帶動了移動支付在線下的發展。這些電商的角色定位很重要,他們作為整個支付環節的中間商,對支付過程的完整性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四)中國網民基數大。擁有14億人口的中國,使用互聯網的人數不可小覷。互聯網一代(85后和90后)逐漸成為消費主力軍。據調查,截止2017年,我國移動支付年交易規模達到376億筆、203萬億元,移動支付用戶數超過8億。[1]移動支付用戶的龐大規模,也從正面映射出了我國移動支付的發展腳步。
三、發達國家移動支付法律概述
(一)美國。美國的經濟水平在全球一直處于領先地位,其對于金融經濟的監管結構是很完整的,值得我們去學習。美國對于移動支付業務有自己的監管理念,以支付的安全和效率為優先考慮原則,在此基礎之上又以創新為目標。美國在保護消費者隱私、數據的安全和支付過程的安全上考慮的很多。美國在監管的過程中比較注重支付過程中支付業務存在的風險性大小,而不是對事前享有支付資格的機構進行審查。但是縱觀美國對于移動支付的相關立法可以總結得出,美國沒有把重心放在專門的立法上,而是對移動支付的監管規則進行了完善。例如:《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電子資金劃撥法案》(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及E規則(Regu-lation E);《誠實信貸法案》(Truth in Lending)及Z規則(Regulation Z);《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貨幣服務法案》(Money ServicesActs)等等。[2]在其完整的監管體系之下,美國規定具有監管權力的主體和其他執法部門也可以根據移動支付業務的不同分類,以及支付機構的職能劃分來分別主動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監管規則。在已有的監管體系下,各類監管主體和執法機構可以根據移動支付業務、支付機構和支付風險的特征,選擇各類不同的監管規則。(二)日本。縱觀國外各個國家移動支付的發展,日本的發展程度很高,并且起步也很早。日本對范圍更廣的電子商務,當然同時包括了移動支付在內的立法,都形成了獨具日本特色的完整體系。日本在2000年和2001年分別頒布了《關于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的法律》、《高度信息通訊網絡社會形成基本法》和《關于電子消費者合同以及電子承諾通知的民法特例的法律》。[3]這三部法律的制定與頒布標志著日本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完善。《關于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的法律》中對于認證服務的確立與規范,甚至細化到了關于認證服務的許可條件、禁止條件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具有許可的資格等問題都作出了相對嚴格的條文規定。《高度信息通訊網絡社會形成基本法》中規定了關于發展電子商務的立法政策的義務對象,主體明確指出了政府的義務。從上述三部法律的規定可以分析出來,日本對于電子商務的認證以及交易程序方面出現的問題,規定的都比較嚴格細致。在日常操作的過程中,也具有靈活性,進而能夠很好的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問題進行有效的規制。
四、我國移動支付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一)存在的問題。1.監管體系出現缺口。我們國家移動支付行業最大的缺陷主要出現在監管機構方面。監管機構從職能劃分來說,比較松散,而且個別需要監管的內容出現缺口。我國現在的監管體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通信運營商在移動支付方面的業務內容歸屬于工業及信息化部門管理。工業及信息化部門對運營商的業務范圍、業務內容、業務手續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管。[4]第二,移動支付的結算環節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其監管的職能劃分相對來說還是比較細致的。中國人民銀行對于各大銀行的金融結算、銀行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查和監管,包括其他一些非金融機構所需要的許可證都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頒發和監管。第三,銀監會的監管職能主要分散在一些主營存款類的機構,其在移動支付范圍內的監管主要體現在手機銀行用戶。總結以上各個職能部門的分工,從宏觀上來說還是比較完整的,但是從微觀來分析,就存在諸多問題。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牽制不夠,導致“各自為政”現象的出現。其實就是每個部門都只負責自己的職能范圍,而且這些監管機構監管的外延不清晰,模糊地帶比較多,就會導致監管的效率不足以及監管資源的大大浪費。2.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規范空白。目前,就我國有關法律規范來看,我國并沒有制定相關法律規范來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產生糾紛的時候,一般適用的都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其并沒有在具體的條文中規定什么是“金融消費者”,也沒有對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針對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需求就不能得到滿足。甚至我國在2003年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這一法律規定中,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或者相關條文都是空白狀態。[5]由此可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出現了空白,也就給金融消費的參與者造成很大的后顧之憂。延伸到移動支付領域,個人用戶的地位很明顯就比較弱,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法律的監管并不能很好的保護他們的權益。因此,應該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立法保護。3.移動支付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劃分不清。買方或者賣方在移動支付過程中地位的確立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劃分都是比較清晰的,唯獨將視角移動到整個移動支付過程中,第三方也就是支付企業的責任就顯得有些模棱兩可了。支付企業的角色有很多種,最主要的是以下三個:第一個角色是保管。作為保管法律關系的一個主體存在,支付企業在支付過程中保管著買方和賣方的權益載體。第二個角色是。作為人,支付企業是委托法律關系的主體,它可能買方,也可能賣方的行為,促使雙方能夠有效快速的完成整個支付行為。第三個角色是擔保。即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給買方和賣方提供一定的擔保,雙方在線上交易的時候,多了一層保護膜。三個不同的角色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即是款項代收代付責任、用戶信息安全保障責任以及擔保責任等。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第三方支付企業并不是交易雙方的法律關系主體,所以在發生交易糾紛的時候,第三方支付企業到底何以自居呢?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這樣來看,對于移動支付的長期發展并沒有好的推進作用。4.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發展滯后。不可否認的是,我國信用制度的發展相對于一些發達國家是比較滯后的,但是近幾年也在逐步的完善當中。移動支付行業想要有較完整的發展,就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信用體系。只有社會的信用體系足夠強大,才能夠帶動移動支付的快速健康發展。(二)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及其完善。1.建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網絡支付是在網上交易的一種快速便捷的方式,它結合了網絡和金融兩種服務,輻射范圍廣,所以僅僅依靠個別部門的監管是不能完整的保護移動支付的。要不斷完善各個部門的不同監管職能,將每個部門的監管職能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監管網。整個監管網應該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點,然后配合其他銀行系統、商業銀行、公安部門以及工商部門,這樣多方合力,創建一個完整的監管網。[6]從用戶的注冊和實名認證以及用戶在移動支付過程中的結算、交易方式的選擇等方面進行嚴格監管。對于其他主體,比如移動支付企業的經營管理、風險把控、反洗錢和信息技術也要全面監管。2.加快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進程。西方許多發達國家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都很重視,我國應該借鑒他們的經驗,加快對于金融消費者立法的保護進程。立法者要從我國實際國情出發,草擬金融消費者保護草案。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充分研究金融消費者的特點,使得法律規范在以后的實施過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領域,應該建立規范的起訴受理機制,使得法院在審理金融消費者糾紛的過程中能更好的適用法律,作出正確的裁判。從消費者自身考慮,金融消費者在糾紛發生的第一時間,還是希望有一個平臺幫他們進行解決,所以可以考慮建立一個消費者金融糾紛處理平臺,方便金融消費者投訴,此平臺也能夠高效率的解決問題。[7]3.責任主體應分工明確。移動支付的整個過程有復雜的一面,也有簡單的一面。復雜表現在其整個過程牽涉的主體較多,包括有交易平臺、支付平臺、交易主體雙方當事人、移動支付部門、金融機構等等。我們應該研究各個主體的責任,做到分工明確。研究探索第三方支付企業的主體地位,明確糾紛發生以后,第三方支付企業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具體措施。借鑒美國的經驗,將每個主體的性質以及地位明確到每個支付環節,才能更好的保護支付安全。4.統一金融信用批評等級制度。移動支付的特點眾所周知,因其高效便捷的支付形式,在現代社會互聯網的高速發展背景下快速成長。在移動支付快速發展的契機下,應該建立起統一的信用評價等級制度,以信用評價來約束移動支付各個主體之間的交易,彌補了監管的缺失。將每個主體的信息進行整合分析,必要的時候可以公布給社會公眾,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促進移動制度的健康發展。
五、結論
在日常生活中,移動支付隨處可見,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發展的產物,它的發展離不開智能手機和網絡的高速發展,因其本身具有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而發展迅速。我們一方面享受移動支付給我們生活中所帶來的的簡便,一方面也應該認識到新興事物的出現,總歸要有相關法律制度的維護與規制,縱觀我國對于移動支付的法律規范并不完整,有些立法規范也有所欠缺,所以,我們參考分析國內及國外的立法狀況,在移動支付發展的過程中,加大對移動支付的立法保護,不僅能夠使得這一新興事物健康發展,更能在保護移動支付各相關主體的基礎之上,維護好我國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參考文獻:
[1]紀曼,卓翔芝,莊道元.新形勢下移動支付的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J].淮海工學院學報,2018,(9).
[2]方勝,徐尖.美國移動支付監管現狀評析:兼論對中國的啟示[J].武漢金融,2016,(2).
[3]李真.從“付之闕如”到有效規制———比較法視域下我國移動支付法律監管之探討[J].浙江金融,2014,(4).
[4]李丹丹.規范移動支付創新發展的監管策略研究[J].黑龍江金融,2018,(10).
[5]張曉東.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構建與立法探索--兼論金融監管創新[J].金融與經濟,2012,(06).
[6]王素珍.移動支付建設現狀級發展趨勢[J].金融電子化,2016,(10).
[7]邊琪.“互聯網+”時代背景下金融教育的挑戰與對策[J].中國銀行業,2019,(03).
作者:張雪 何萌 單位:華北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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