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6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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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心證制度,是其整個法制體系中的一項不可或缺要素。而在我國法制建設中,能否加以合理移植或借鑒呢?對于是否要在中國建立自由心證制度,學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一些人認為在中國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只要沾上“自由”二字就脫離了我們的哲學基礎,難以做到“客觀真實”。而且社會公眾也普遍認同法律制度是嚴謹的,是不能“自由”發揮的。筆者認為,在我國司法制度中確立自由心證制度是完全必要的。自由心證制度與主觀主義和唯心主義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它是有其內在合理性的。
我國建立自由心證制度之瓶頸:
1.自由心證的主體——法官不“自由”。憲法第126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于是法官時常徘徊于“國家法”和“民間法”之間難以取舍。因而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的社會根基相當脆弱。
2.當事人主義和直接言詞原則的缺乏。法官審理案件是先由自由心證再到內心確信的完全確立過程,同時也是舉證、認證、質證三位一體的一種認志不斷升華的過程。但是在我國這三個階段的相關制度時常是脫節的。
3.裁判者的綜合素質也難以適應自由心證制度的確立。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法官的任職資格規定是很低的。而且由于管理體制方面的弊端,現行的法官任職資格的規定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
4.自由心證制度自身也存在缺陷。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與其他證據制度一樣,自由心證要發揮應有的作用也是一個合力的結果。在法官自由評價證據材料的時候也存在認知能力,證據材料收集不全面,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等方面的風險。自由心證不是任意恣證,更不是亂證,它的良性運作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約機制,否則引入自由心證制度只能事與愿違。
二、完善我國自由心證應制度采取的措施
1.擁有自由心證的法官,必須具備較高的道德修養,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而且這種判決容易被當事人接受,真正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我國當前司法腐敗令人擔憂,一審判決的信服力大大下降,這不能不說與法官的道德素質相對較低有關。自由心證制度第一個要求是心證主體的專業修養。只有領悟法律條文含義和精神實質的法官才能依照法律,根據證據對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
2.相關制度的完善。自由心證存在于證據體系中,就其孤立的行為過程來看,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只有完善了保障程序,特別是相關的證據制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抑制法官的主觀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才能實現。
3.在制度上對法官自由心證進行規制。其一,司法必須獨立。司法獨立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證之根本前提。自由的意志方能產生自由的心證。排除來自外部的非法干預,確保法官能夠自由地形成心證。其二,審判必須公開。自由心證并非秘密心證,自由心證的形成仍然以奉行審判公開原則為前提。審判公開是杜絕暗箱操作和防止司法腐敗的最佳武器。
4.完善心證制度的監督制度。我國審判的監督是多層次的、全方位的。有法院內部的監督,還有外部的監督如檢察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但是這種監督機制的合理性及其效果都不令人樂觀。
三、結語
自由心證制度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邏輯體系,為科學評判證據提供了一種行之有效的機制。在我國國內關于確立自由心證制度的口徑也逐步趨于一致,甚至已經反映到立法的建設中,這已經預示了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的未來走向。
參考文獻:
[1]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吳宏耀,魏曉娜.訴訟證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江偉,徐繼軍.論證據制度中的衡平原則[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3).
摘要:自由心證是一種常人認知模式,它要求裁判者按照人類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的認知方式評判證據的證明價值。在探討我國建立自由心證的必要性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自由心證應采取的措施。
關鍵詞:自由心證;瓶頸;原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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