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第三方主張下法律效應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0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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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第三方主張下法律效應研究論文

摘要:合同相對方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夠對合同效力的確認之起訴,這在理論界存在著爭議,在司法實踐中,更傾向于依據第三人與合同之間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來判斷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中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關鍵詞:合同第三人;合同效力;利害關系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合同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經審理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比較常見;但是,由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以訴訟要求確認他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為無效的情況,近年時有發生。我們重點探討的問題是,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他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人民法院如何審查有限公司C是否有訴權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進一步延伸分析,其他股E是否有權起訴,要求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性質

理論界對于“無效合同是否屬于合同”一直存有爭議,有的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換句話說,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的磋商階段后,已經就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因此不管是否具備合同的有效條件,凡是已經成立的合同都屬于合同的范疇。

我們不妨從《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來分析,合同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法理上分析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而要約和承諾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產物,合同是意思表示合意的產物。由于《合同法》并未要求要約和承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理論上就存在要約或承諾違法的可能,進一步說,要約或承諾違法,合同也必然違法。但這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條也規定了: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我們必須注意,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無效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就成立,至于意思表示是否違法,不影響合同的成立。相反,合同成立并不一定都能生效,如果合同具有違法性,即使已經成立的合同也會被宣布為無效。

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司法實踐中,某一合同是否無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卻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對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這一訴訟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存有爭議。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因此,第三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特別是原告資格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起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是對行使起訴權人的資格要求,也是提起訴訟的人能夠成為原告的條件。

2.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許多人士認為任何人發現合同包含有無效因素均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我們認為,這是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的誤解。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是指法院、仲裁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對無效合同依法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但上述機關對合同無效進行主動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法院和仲裁機關應當對自己審理的案件的合同的無效性進行審查,一經發現,立即宣布其無效。

3.也有的法律界人士認為,與無效合同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7條的規定,向有關合同的管理機關舉報無效合同,由其對無效合同進行處理。實踐中,除了法院、仲裁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或仲裁中發現的違法合同進行無效處理外,對于未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的無效合同,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處理。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也可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務員之家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再來分析前面的案例,對于有限公司C以“侵害其他股東E優先購買權”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這一訴請,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有限公司C并非《股權轉讓協議》相對人,并且,有限公司C與《股權轉讓協議》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該訴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實質要件的規定,遂依法裁定予以駁回。

而對于,其他股東E如果以“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訴請,我們認為,雖然,其他股東E并非《股權轉讓協議》的相對人,但是,由于《公司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則與其他股東E產生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該訴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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