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改革論文:法院外資股權的改革詮釋
時間:2022-01-22 11: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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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錢力軍工作單位:上海市工商局
1.有利之處。對于法院判決公司股權歸屬的案件,公司原股東往往是被告,且與取得公司股權的相關權利人存在糾紛,由其主動配合辦理股權過戶手續的可行性不強。一旦公司原股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派方,其提出申請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的可能性更低。因此,登記機關依據法院判決直接將相關權利人登記為公司股東,更能體現司法判決的執行效力。2.存在弊端。對于外商投資的公司而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采取審批登記制,即由商務部門審批后,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如未經商務部門批準,登記機關依據法院判決或裁定直接辦理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不符合上述審批登記法律規定。
法律屬性《行政許可法》出臺后,公司登記行為被較多的認定為一種行政許可行為③。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是以被許可人提出申請為前提的。而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變更登記也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只有在公司提出申請的前提下,登記機關才能作出相應的登記行為。因此,在登記機關協助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過程中,由公司提出申請仍是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基本要求。法院對于公司股權的判決或裁定屬于民事范疇,適用民事法律。相關權利人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持有公司股權,只是取得特定的民事財產權利。而公司股東登記是行政行為,適用行政法規。即使是協助執行,登記機關作出公司股東登記行為的行政屬性是不變的。只有經登記機關登記,相關權利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④。協助執行義務具體就法院關于公司股權過戶的判決或裁定而言,“執行義務”是指當事人/被執行人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而負有必須辦理股權過戶手續的義務⑤,執行義務的主體應當是當事人/被執行人,即公司或公司原股東。可見,從履行義務的角度來看,也應當由公司履行執行義務,提出股權過戶的申請,再由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協助執行義務”是指登記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有“協助”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義務。與一般的公司股東變更登記行為相比,登記機關協助執行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有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對協助執行義務的履行。筆者認為,登記機關協助執行并不等同于直接辦理公司股東登記,而在于登記機關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措施要求或督促負有執行義務的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或強制轉讓股權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143號)的規定,對股東在有限公司中的股權,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給債權人或第三人,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企業逾期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主管機關分別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權,人民法院強制股東轉讓的,按有關專項規定辦理。從上述規定來看,登記機關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方式也是通知企業限期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對企業逾期拒不辦理的予以行政處罰。公司僵局在實踐中,依據法院判決或裁定取得外商投資公司股權的相關權利人并不一定具備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東資格或適合成為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東,往往會使公司陷入僵局。1.相關權利人不具備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東資格。以中外合資企業為例,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因此,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應當是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但在實踐中有法院將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過戶給律師事務所,對于律師事務所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經濟組織”并具有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資格存在較大爭議⑥,這給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股東變更帶來了困難。較多的行業專項規定是外商投資公司登記的一個特點,這也對相關權利人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東資格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外商投資廣告公司,根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對股東提出了特定要求。法院是否會在有關民事財產權利的判決或裁定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專項規定,并不明確。2.相關權利人不適合成為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本組合公司,同時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點。其人合性表現在:股東是基于相互間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東間的關系較為緊密。如果公司其他股東并不認可股權的承繼人,公司往往陷入僵局,最終面臨解散的局面。對于外商投資公司而言,由于是跨國合作,對于合作方的選擇也更為重要,如登記機關直接變更公司股東,公司是否可以正常運作或達到公司設立的合作目的,具不確定性。由公司自己解決這個問題更為合適,更符合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則。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法院將公司的股權判決或裁定給相關權利人后,公司應當履行執行義務,主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機關依申請協助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關于協助執行外資股權變更登記的建議
為了解決實踐操作中協助執行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難的問題,更好銜接法院和登記機關的工作,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建立統一的協助執行機制為了進一步做好工作銜接,并考慮到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制度的特殊性,需要登記機關、法院和商務部門共同建立統一的協助執行機制,確定先由商務部門協助執行審批后,再由登記機關協助執行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原則,并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相關具體程序予以明確。完善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工作流程由于協助執行股權變更登記的特殊性,登記機關需要完善現有的工作流程,有效解決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銜接問題。1.對于法院要求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生效判決或裁定辦理外商投資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應當在商務部門批準后,由公司提出股東變更申請,登記機關予以辦理。2.對于公司拒不辦理股權過戶手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要求公司履行執行義務。登記機關也可以采取行政措施要求公司辦理變更,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3.對于在登記審查中發現相關權利人不具備成為公司股東資格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其再行轉讓股權,合并辦理兩次股權變更手續;或由公司申請辦理減資、注銷。探索法院代位申請的特別程序為了減少因公司不配合而導致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無法履行的情況,可以嘗試采取折中的處理辦法,探索法院代位申請的特別程序,兼顧法院執行和公司登記的雙重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據此,若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的要求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并代為完成,即以法院的名義代替公司向登記機關提交公司股東變更申請。實踐中,不少法院在強制執行汽車、保險金等財產形態時采用類似方法。筆者認為這種代位執行的思路在登記機關協助執行股東變更登記中同樣可以使用,法院可以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要求登記機關協助執行,并以公司的名義提出申請,登記機關依申請做出公司股東變更登記。這樣既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的要求,又兼顧協助執行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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