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探究
時間:2022-09-09 03: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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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對于國家公共衛生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必然過程。本文對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衛生應急法制建設的必要性和基本模式展開研究,對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現狀深入剖析,并立足于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推進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
關鍵詞:法律法規;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內蒙古自治區;模式;建設
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也被稱之為突發事件應急法制,是應用于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保障體系。在我國社會經濟不斷進步的時代背景下,人們對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重視程度逐漸提升,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進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已經成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過程。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管理創新研究中心就立足于時展的背景下,大力推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以推動內蒙古地區公共衛生應急事業的發展。
一、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法治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治國方針,隨著現代法制的逐漸發展,公共衛生應急事件的處理與應對本就屬于法治范疇。因此,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大力推進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對于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衛生應急事件處理工作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推動意義。首先,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能促進和諧社會構建。應急法制權利作為受國家法律保護與約束的應急法治模式,是新時期法治社會發展的重要體現[1]。只有不斷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才能夠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奠定重要基礎。其次,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能夠有效化解突發公共危機事件。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本身就是應用于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的,而公共衛生安全事件一般都具有影響大、影響范圍廣并且具有突發性的特點,這就需要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的建設來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進行處理,以降低其社會影響。最后,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能夠保障公民權利。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高度強調人民民主和公民權利,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會給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巨大威脅。只有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才能夠位公民權利提供保障,促進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與進步。
二、現階段公共衛生應急法制建設中主要立法模式
經過對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的深入研究與思考發現,現階段內蒙古自治區的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的主要模式與我國整體的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模式相同,主要表現為四種模式:第一,不完全的法律保留模式。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的保留模式體現于我國現行的憲法之中,內容主要是關于緊急權的個別規定,但是并沒有體現對于最基本人權不可侵犯的直接規定,與之相關的、并具有較為緊密關聯的規定是在《憲法》第67條第18-20項,其中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緊急狀態。并且在第89條第16項中也有規定:國務院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但由于我國傳統的求穩發展的政治思維,面對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時,一般要求做到盡快、迅速地處理,以避免社會動亂,而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中,能夠勝任這項工作的只有行政機關,這就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行政機關在處理突發事件上的特權,因此面對突發事件應急行政法規中有著“非常緊急措施”“緊急措施”的模糊規定。由此可見憲法保留模式在我國未曾采用,而法律保留模式也因為行政立法權的強大實現有很不充分。因此只能將我國歸入不完全的法律保留模式。第二,一事一法模式。顧名思義,所謂的一事一法模式就是指根據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進行專門立法,以此逐漸形成了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法律體系[2]。目前階段,我國的一事一法模式已經逐漸完善,并根據不同的公共事件情況,出現了兩級、三級、四級的劃分,將一事一法模式發揮到了極致,但是也因此導致了公共衛生應急法制中存在著重復、立法效益低的現實問題,無法保證的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的系統性。第三,混合性模式。在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發展中,多采用“縱向上的集權型”結合“橫向上的自治型”的混合立法模式。在針對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系統建設發展中,多以黨中央授權、地方自主出臺相關法律政策的方式來推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系統的建設。尤其是在新時期公共衛生應急事件不斷增多的現展中,內蒙古自治區就在中央授權的情況下,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應急辦法》,對公共衛生應急事件處理做出了明確規定。第四,滯后立法模式。滯后立法模式是我國過去立法實踐中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是一種被動立法模式,近年來隨著我國立法工作的逐漸發展,滯后立法情況已經得到了有效改善,為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
三、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現狀
首先,法律體系較為分散。隨著時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腳步也在逐漸邁進,為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在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實際過程中,法律體系較為分散的現實情況依然存在,包括了緊急狀態基本法設置不足、部門之間存在一些現實沖突,都會對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產生不利影響。與此同時,一些公共衛生領域應急法律規范建設不足、現有公共衛生安全應急法律有待規范的現實情況給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造成到了不利影響。其次,立法模式缺乏合理性。針對于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包含了不完全的法律保留模式、一事一法模式、混合型立法模式以及滯后立法模式。但不論是哪種立法模式,相對于新時期背景下的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都存有一定的不足之處,難與社會協調、同步發展。同時,不合理的立法模式也造成了相關法律之間脫節、重疊等情況的發生,給新時期背景下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造成相關法律法規的困擾,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夠為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再次,立法內容操作性不足。行政緊急權利是指政府在緊急事件能夠依據特殊法律而采取相關控制措施的權利,對于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有著重要意義。但是現階段我國的立法內容中,還存在著對于緊急權利控制和緊急程序設計的相關要求。在加之現階段公民權利保障和救濟機制相對較為欠缺,因此就導致了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面臨著立法內容操作性不足的現實問題,給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最后,具體制度不夠完善。應急法制制度是貫穿于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主線,對于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3]。但是目前階段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還存在著具體制度建設不完善的現實問題,導致了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過程中缺乏相關制度規范保障,給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造成了不利影響。
四、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相關建議
針對當前時期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存在的現狀問題,需要對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進行深入思考,通過對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的建設目標以及法治、應急性以及基本權利保障的建設原則的研究,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現實情況,提出了如下建議,以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為內蒙古自治區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保障。第一,加強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宣傳。在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需要大力開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宣傳和教育,全面提升社會群眾以及區域政府部門的危機意識,增加社會公共衛生危機防范意識,強化危機處理能力。避免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存在麻痹大意的現實問題,不斷調整應急法制來預防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為內蒙古自治區的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奠定社會和宣傳基礎。并且在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過程中,要注重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對戰略的長久規劃,將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危機前期控制與政府長期戰略管理目標相結合,制定一整套的突發事件應對計劃,在各重要領域建立必要而充足的物資儲備,構建社會應急聯動系統工程并使之制度化、法定化。第二,完善公共衛生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針對目前階段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存在的立法模式問題,要在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不斷嘗試立法模式改革,為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提供合理的立法模式保障。例如,可以嘗試實行“憲法保留模式+法律保留模式”雙重保護人權的立法模式,以人權保護作為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的出發點,以此推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或采用“一階段一法”的立法模式嘗試,相較于一事一法模式,一階段一法能夠根據階段發展實際,針對不同階段發生的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不斷健全完善應急法律法規,以此為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提供合理化的立法模式保障。第三,健全完善公共衛生應急法律體系。健全完善公共衛生應急法律法規也是推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的重要基礎,要通過對“緊急狀態制度”的明確,并制定統一的公共衛生緊急狀態法來推進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以此提升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的處理能力,避免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的發展與擴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對于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具有重要的促進意義,是保障我國公民基本人身權利的重要途徑。在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中,需要健全完善應急法律法規,加強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宣傳,完善立法模式,為加強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宣傳奠定基礎,推進公共衛生應急法制體系建設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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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紅.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應急管理體系的建設[J].中共銀川市委黨校學報,2018(3):91-93.
作者:李勝軍 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管理創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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