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正當程序的探究

時間:2022-12-03 04: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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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正當程序的探究

本文作者:馮健鵬

實驗設計

本實驗參照甘高實驗基本框架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設計,但與甘高實驗有兩點基本的不同:首先,本實驗除了檢驗正當程序的具體標準對程序正當性的影響,還將驗證立法程序是否影響人們對于立法結果的接受程度———前者探討的是“怎樣的程序才是正當程序”,后者探討的則是“正當程序有用嗎”。在具有悠久正當程序傳統的國家,后一問題的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但在我國,這仍是正當程序研究的基本問題。同時,后一問題也可理解為: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正當程序的理念已在多大程度上為人們所接受?對此的實證研究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其次,本實驗并不會重復“倫理性-事務性”這一議題分類———正如甘高所承認的,影響程序正當性評價的議題分類具有多樣性,對此的一般性研究尚不深入。④因此,本實驗選擇了平等領域中“易產生差別感-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分類,并希望實驗結果有助于程序正當性評價中議題分類所起作用的一般性研究。此外,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受試者的熟悉程度,本實驗的測試內容集中于立法的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一)假設本實驗首先意圖探究的問題是:正當程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人們接受立法結果,尤其是那些自己本來并不認同的立法結果。因此,基于傳統的正當程序理念,本實驗提出假設如下:假設1:人們越是感覺到立法程序是公正的,就越容易接受立法結果。那么,怎樣的程序才是“公正的立法程序”呢?從實驗的角度,需要將“正當程序”這一理念具體化為若干可以衡量與比較的因素。相關領域的研究已經有深厚積累,如英國普通法的“自然公正二原則”、美國學者薩莫斯提出的十項“程序價值”、貝勒斯提出的八項“程序利益”、我國學者季衛東提出的程序的四項基本原則、六項構成要素和八項判斷標準等。⑤在此基礎上,結合立法的特點,本實驗提出體現立法程序正當性的三個要素:平等參與、充分交流、信息公開。在本實驗的設計中,平等參與一方面表現為利害關系各方都具有表達的機會;另一方面表現為官方的中立性———因此,本實驗考察影響程序正當性的四個制度特征:各方均有表達機會、官方的中立性、充分交流、信息公開。其中有兩個都涉及到程序的平等屬性,這主要是考慮到無論是三個要素還是四個制度特征,都還只是較抽象的概括,在制度上仍然有不斷細化的空間;在相對全面地考察正當程序各制度特征的同時,還有必要就某一特征進行較為深入的考察。因此,本實驗針對正當程序的平等屬性,即“平等的程序”,試圖進行相對更為深入的探究。參照甘高實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假設如下:假設2:具備正當程序制度特征(各方均有表達機會、官方的中立性、充分交流、信息公開)的立法程序有助于提高人們對于立法過程正當性的評價。假設3:當立法程序欠缺相關的制度特征時,實體觀點對于立法過程正當性評價的影響就超過相關制度特征的影響。在議題方面,本實驗關注平等領域。這是由于我國目前在立法平等領域中存在著大量爭議問題,這既為實驗的設計提供了足夠的空間,也令本實驗具有更大的社會現實意義。盡管本實驗不會重復甘高實驗中“倫理性-事務性”的分類,但這種分類是富有啟發性的:它區別了人們支持某類實體結果的堅定程度,這顯然會影響其對于程序的評價。因此,本實驗采用“易產生差別感-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分類;這里的“差別感”指對于處在不同情況中的個人或群體的強烈感受,如厭惡、崇拜、憐憫等;而“不易產生差別感”就是指即使和對方處在不同情況中,也不會對其有特別的感受———在某種意義上,平等問題的背后正是差別感。經驗表明,易產生差別感的議題相對而言更容易形成刻板印象,從而更容易令人產生“正確結果”的預期;在本實驗中,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選擇家庭出身,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選擇生活方式。本實驗的這一假設表述如下:假設4:涉及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時,實體觀點對立法過程正當性的影響大于正當程序制度特征的影響;涉及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時則相反。本實驗設計了兩組虛擬新聞報道:涉及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是關于外來工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享有與本地學生同等待遇的立法(記為“甲組”);涉及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是關于公園禁止衣衫不整者入內的立法(記為“乙組”)。(二)實驗步驟本實驗的基本步驟是:首先,請受試者填寫一份調查問卷(問卷A),調查內容包括受試者的基本情況以及對于相關問題的看法。然后,請受試者閱讀給定的虛擬新聞報道。最后,請受試者就所閱讀的內容填寫第二份問卷(問卷B)。本實驗以在校大學生作為受試者,⑥因此在問卷A中受試者的基本情況包括性別、年齡、學校、專業類型、入校時間和入校前的戶籍情況。調查的問題包括平等觀(傾向于機會平等還是結果平等)、平等感(對社會現狀是否平等的感受)、產生不平等的因素、對虛擬新聞報道所涉議題的實體觀點(即“外來工子女是否可以與本地學生同等待遇入學”或“公園能否拒絕衣衫不整者入內”)、社會參與度、對立法是否公正的感受和對執法是否公正的感受。調查問題中,“產生不平等的因素”給受試者提供備選因素,其他問題的回答都用從0到1的數值標注:非常積極=1,積極=0.66,消極=0.33,非常消極=0(在對平等觀的回答中,結果平等=1,傾向于結果平等=0.66,傾向于機會平等=0.33,機會平等=0)。在問卷B中,針對假設1的問題表述為“本文中,您在多大程度上能接受地方立法機關的最終決定”。針對假設2的四個制度性因素,“各方均有表達機會”對應以下問題“在您看來,本文中與您觀點相同或相近的人是否有足夠的機會表達意見”;“官方的中立性”對應以下問題“在您看來,本文中是否存在官方刻意偏袒或壓制某種觀點的情況”;“充分交流”對應以下問題“在您看來,本文中的各種觀點在立法討論過程中是否有足夠的交流”;“信息公開”對應以下問題“在您看來,社會大眾在本文所描述的這個立法過程中所能了解的立法信息是否充分”;而整體程序正當性則對應以下問題“在您看來,本文所描述的這個立法過程是否公正”。每個問題的回答都用從0到1的數值標注:非常積極=1,積極=0.66,消極=0.33,非常消極=0。(三)議題類型及其表述在甲組和乙組的基礎上,每個議題都包括兩種相反的立法結果,而每種立法結果又各包含“符合正當程序”和“欠缺正當程序”兩種情況———這樣,虛擬新聞報道就有八種類型(參見附表一)。同時,本實驗設定的四個制度因素都會通過特定的敘述方式加以對比表現(參見附表二)。

實驗過程及數據

實驗于2012年第一季度在廣州高校中開展。共有427名學生有效完成實驗。實驗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確保沒有學生重復參加。在所有受試者中,女生占50.4%,男生占49.6%;受試者年齡最小的16歲,最大的28歲,平均年齡20歲,其中年齡介于18至22歲之間的占94.1%;理工科專業學生占50.8%,人文社科專業學生占46.4%,藝術或體育專業學生占2.8%;入學前為城市戶籍的占52.2%,入學前為農村戶籍的占46.4%,還有1.4%的受試者不清楚自己入學前的戶籍類型。在實驗數據的信度和效度方面,運用SPSS軟件的Cronbach'sAlpha系數對問卷中14個詢問態度的問題進行檢驗,系數值為0.702,表明了問卷較好的內在信度。這14個問題的Kaiser-Meyer-Olkin度量值為0.822,Bartlett球形度檢驗的sig值遠小于0.01,表明了問卷較好的效度。實驗調查了受試者所認為的造成不平等的因素。問卷列舉了八項社會因素,請受試者從中選擇容易造成歧視的選項(可多選);這八項因素按照選中率的順序排列如下(括號內為選中率):財富(73.1%)、家庭出身(66.5%)、職務或身份(55.5%)、個人能力(36.5%)、生活方式(15.9%)、性別(14.3%)、民族(8.4%)、機遇(5.9%)。還有3.3%的受試者填寫了問卷未列舉的其他容易造成歧視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出身”的選中率遠高于“生活方式”。同時,在議題實體觀點的調查中,甲組(即“外來工子女是否可以與本地學生同等待遇入學”)有26.2%的受試者選擇了不太堅定的回答(即“一般情況下可以”或“一般情況下不可以”),而乙組(即“公園是否可以拒絕衣衫不整者入內”)則有58.1%的受試者選擇了不太堅定的回答———這兩組數據都有力地支持了以“家庭出身”和“生活方式”進行對比實驗的選擇。同時,本實驗試圖通過虛擬報道中的不同描述,在“各方均有表達機會”、“官方的中立性”、“充分交流”、“信息公開”四個程序的制度因素上令不同組別的受試者形成不同的感受。按照設計,甲一/甲二、甲三/甲四、乙一/乙二、乙三/乙四這四個對照組均為實體結果相同,但前者符合正當程序要求而后者不符合。用SPSS軟件的t檢驗分析四個對照組相關因素以及對程序公正整體感受的差異性(雙側P值)和樣本均數(結果見附表三)。結果顯示:四個制度因素以及對程序公正的整體感受在四個對照組都顯示出明顯差異(雙側P值遠小于0.05);而樣本均數在四個對照組中都是前者高于后者———這說明不同的虛擬新聞報道的確令受試者感受到了不同。換言之,本實驗所提供的描述方式確實以預期的形式影響了受試者,從而確保了驗證本實驗假設的前提。

對假設的驗證

(一)對假設1的驗證假設1:人們越是感覺到立法程序是公正的,就越容易接受立法結果。為了驗證這一假設,需要考察各組中“程序是否公正”和“能否接受立法決定”是否存在相關性(以下簡稱“程序與結果的相關性”)。如果假設1成立,那么在各種情況下,這種相關性都應該是存在的,并且都應該是正相關關系。作為對照,還需要考察“實體觀點”和“能否接受立法決定”是否存在相關性(以下簡稱“實體與結果的相關性”)。按照試驗設計,甲三、甲四、乙一、乙二中對于實體的態度和對于結果的態度是相反的,即實體態度的分數越高,與立法結果就越不符合,因此這四組中實體與結果的相關性(如果存在的話)應該是負相關關系,即相關系數應為負數。使用SPSS軟件的偏相關分析對數據進行分析(結果見附表四),分析結果表明:在全部八組中,程序與結果相關性的P值都遠小于0.05,即程序與結果的相關性在全部八種情況下都是存在的(相比之下,實體與結果的相關性在乙二和乙三中就不存在),并且都是正相關關系,這就為假設1提供了支持。此外,附表四所包含的信息中,還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盡管程序與結果的相關性在全部八組中都存在,但乙組的相關系數整體上比甲組要高。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在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中,程序是否公正對于結果是否可接受的影響較之易產生差別感的議題更為明顯。第二,在四個對照組中,程序與結果的相關系數都表現出前者小于后者。換言之,在所有符合正當程序的情況下,程序是否公正對于結果是否可接受的影響都比結果相同但欠缺正當程序的情況要低。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在欠缺正當程序的情況下,人們對于程序是否公正更為敏感。第三,甲一、甲二中程序與結果的相關系數比實體與結果的相關系數低,而甲三、甲四中程序與結果的相關系數比實體與結果的相關系數高———乙組則不存在這一現象。這可能與甲組中實體觀點的傾向性有關:在甲組問卷中,對于實體觀點的問題,受試者選擇“可以”或“一般情況下可以”的比率非常高(均超過90%)。這就意味著甲一與甲二的立法結果與絕大多數受試者的預期是相符的,而甲三與甲四的立法結果與絕大多數受試者的預期不符。因此,一種可能的解釋是:當涉及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時,在預期結果與立法結果不符的情況下,程序對于結果可接受性的影響更為明顯。由于乙組的實體觀點沒有表現出如此明顯的傾向性,因此這一點還無法推廣到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范圍內。(二)對假設2、假設3和假設4的驗證假設2:具備正當程序制度特征(各方均有表達機會、官方的中立性、充分交流、信息公開)的立法程序有助于提高人們對于立法過程正當性的評價。假設3:當立法程序欠缺相關的制度特征時,實體觀點對于立法過程正當性評價的影響就超過相關制度特征的影響。假設4:涉及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時,實體觀點對立法過程正當性的影響大于正當程序制度特征的影響;涉及不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時則相反。這三個假設存都涉及正當程序制度特征、對“程序是否公正”的評價以及實體觀點這三者的關系,因此一并驗證。為了驗證這三個假設,需要分別考察各組中四個制度特征與對“程序是否公正”的評價之間是否存在相關性(以下簡稱“制度與程序的相關性”),以及實體觀點與對“程序是否公正”的評價之間是否存在相關性(以下簡稱“實體與程序的相關性”)。如前所述,甲三、甲四、乙一、乙二中實體與結果的相關性(如果存在的話)應該是負相關關系。而由附表四可知,程序與結果在八種情況下全部為正相關關系。因此,甲三、甲四、乙一、乙二中實體與程序之間如果存在相關性的話,應該為負相關關系。如果假設2成立,那么在甲一、甲三、乙一、乙三中,制度與程序之間應該存在正相關關系;如果假設3成立,那么在甲二、甲四、乙二、乙四中,制度與程序的相關系數應該小于實體與程序的相關系數的絕對值;如果假設4成立,且實體與程序的相關性存在的話,那么在甲一、甲二、甲三、甲四中實體與程序的相關系數的絕對值應該大于制度與程序的相關系數,而在乙一、乙二、乙三、乙四中制度與程序的相關系數應該大于實體與程序的相關系數的絕對值。附表五的數據顯示:四個制度因素與程序的相關性在所有八種情況下都存在,并且都是正相關關系。附表六的數據顯示:甲三和乙三的P值大于0.05,不存在相關性;乙一、乙二存在正相關關系,乙四存在負相關關系,均與預期相反。就假設2而言,在甲一、甲三、乙一、乙三中,制度與程序的相關性都是正相關關系;相比之下,只有甲一存在實體與程序的相關性。因此假設2可以成立。就假設3而言,僅在甲二、甲四中,實體與程序才存在相關性,并且其絕對值都明顯小于對照組中四個制度因素與程序的相關系數。因此假設3不能成立。就假設4而言,甲二中實體與程序的相關性不存在;甲三、甲四中實體與程序的相關系數明顯小于對照組中四個制度因素與程序的相關系數;甲一中實體與程序的相關系數僅明顯大于“信息公開”與程序的相關系數,但明顯小于“官方是否中立”與程序的相關系數———因此,假設4不能成立。但乙組四種情況下實體與程序都不存在相關性,而甲組則在三種情況中實體與程序存在相關性,因此可以得出較弱的推論:涉及到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時,實體觀點對立法過程正當性評價產生影響的可能性較大。

哪些因素與對程序的感受相關

最后,本實驗結合問卷A的內容,探討受試者的個體因素是否影響對程序的感受。實驗調查了兩種數據:一是定性的,包括性別、專業類型和入學前的戶籍情況;一是定量的,包括年齡、平等觀、平等感、社會參與度、對立法是否公正的感受和對執法是否公正的感受。關于定性數據,通過t檢驗考察不同類別的受試者對于“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由于“專業類型”中“藝術或體育專業”和“入學前戶籍情況”中“不清楚”樣本量都太小,因此均不參加檢驗)。結果如附表七所示: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情況都存在差異性,但是很難歸納出規律———就性別而言,僅三組存在差異性;就專業類型而言,盡管在六組中都存在差異性,但在符合正當程序的情況下理工科學生對于程序公正的認同都比較強烈,而在欠缺正當程序的情況中理工科學生對于程序公正的認同也比較強烈;就入學前戶籍而言,在符合正當程序的情況下都存在差異,但有時表現為入學前為城市戶籍的受試者對于程序公正的認同比較強烈,有時則相反———總之,以現有數據難以歸納出規律性,從而可以認為:人們對于程序的感受與性別、專業、戶籍等因素無關。關于定量數據,通過偏相關分析考察相關因素與對程序的感受是否存在相關性。結果如附表八所示:受試者關于“執法是否公正”的感受在八種情況下與“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都存在正相關關系,并且在四組對照組中,欠缺正當程序組的相關系數都大于對應的符合正當程序組的相關系數———換言之,受試者越是認為執法情況通常是公正的,就越是傾向于在具體的個案中認同相關的程序;在欠缺正當程序的個案中,這種傾向更為明顯。其他幾個因素則難以歸納出規律性,從而可以認為:人們對于程序的感受與年齡、平等觀、平等感、社會參與度以及對立法是否公正的感受無關。

本實驗首先驗證了:人們越是感覺到立法程序是公正的,就越容易接受立法結果———程序的正當性有助于加強結果的正當性(可接受性),這可以說是法律程序理論的基石。而本實驗的結果表明,在具有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我國,這一點依然可以成立。同時,由于立法涉及多元化的利益分配和價值判斷,本身很難在實體上令社會公眾達成“全體一致”;而通過程序公正使得公眾接受立法結果,就成為具有現實意義的選擇。本實驗還驗證了:各方均有表達機會、官方的中立性、充分交流、信息公開,都是有助于提升立法程序正當性評價的制度特征。本實驗的結果還表明:在欠缺正當程序時,人們對于程序是否公正更為敏感———換言之,如果程序不正當,人們就會產生對于實體和程序的雙重不滿,更加不利于人們接受立法結果。此外,涉及易產生差別感的平等議題時,實體觀點對立法過程正當性評價產生影響的可能性相對較大。最后,就受試者個體區別而言,本實驗的結果表明:受試者越是認為執法情況通常是公正的,就越是傾向于在具體的個案中認同相關的程序;在欠缺正當程序的個案中,這種傾向更為明顯。其他個體區別,包括性別、年齡、戶籍、專業類型、平等觀、平等感、對于立法是否公平的評價等,都與對程序的感受無關。當然,本實驗只是初步的嘗試,相關結論也難免具有局限性。因此,本文在某種程度上更是一種方法的探索;當這種社會實證的方法被大量應用時,就能夠得出更精確、更具普遍性的結論,其對于實踐的意義也就更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