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立法制度的對比

時間:2022-11-28 04: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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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立法制度的對比

本文作者:布平工作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6第5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3]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國內的所得稅總體需要交納33%的所得稅率。(2)區域性的優惠。根據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6,中國在區域性的優惠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3)對生產性企業的優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4)對外資企業再投資實施退稅優惠。根據中國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6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0[4]。老撾在建國的最初也設立了以所得稅為核心的稅率機制,規范國內企業和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稅收工作。老撾政府對投資者的優惠政策主要是減免利潤所得稅及進口生產原料、設備和交通工具的關稅,滿足投資者在土地和自然資源使用以及國內勞務使用的需求,同時在居住和進出境方面給予便利。通過對中國和老撾的稅收法規的考察可以看出兩國的稅收法規體現了不同的特點:(1)中國的稅收法律制度更加系統化。出于吸引外資的目的,中國的稅收法規制定了以所得稅為核心,以地域優惠、行業優惠、再投資優惠為輔助的稅收制度。中國的經驗也表明,過去的改革及稅收制度的建立是成功的,不僅吸引了外資,而且保證了國內稅收的增大。老撾的稅收立法有其特殊性,由于發展程度較低,所以在整體的立法體系上還有待完善。目前,老撾國內還沒有形成完備的針對外資的稅收體系,除去個別的規定,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統一使用單一的稅法。對于這種現狀的分析,不能離開客觀的經濟和社會背景,中國設立地域稅收優惠和行業稅收優惠是基于中國東部與西部、沿海與內陸、中心城市與邊界城市發展不均衡的客觀現實以及中國的行業發展不均衡的現實。老撾由于地域較小而且行業發展的差異不大,所以在稅收法規的設立上沒有制定相關的優惠措施。老撾在稅收的很多方面實施了國民待遇,對于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采取統一的稅收措施,應該說這種措施符合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同時也為老撾申請加入WTO打下了基礎(老撾正在申請加入WTO)。不過老撾的稅收法律過于簡單,特別是沒有注意到外來企業的特殊性,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外來資金促進老撾的經濟發展。所以從這個層面來看,老撾稅收政策的設立需要改善。(2)老撾的所得稅率過低。中國的所得稅率是30%,從世界范圍看這個稅率已經屬于較低的稅率,而老撾的所得稅率規定為20%。由吸引外資的角度或許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不過過低的稅率會影響政府的財政收入。

中國與老撾在投資領域的限制之比較

投資領域的限制主要是指限制外資在某些領域中的股權比例(占少數股權),有些國家還有針對不同的領域、特別適用于或針對外國投資者的標準、機構設立或管制性審批方面的要求。0[5]一般發達國家在某些部門,特別是在服務部門,對外國投資存在著不同形式的限制。這些部門包括銀行、保險、通訊、交通運輸、農業、自然資源開發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行業,或者在本國已有一定發展基礎、需要重點保護的行業,對外國投資予以限制。中國依據5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6第6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限制類投資項目:(1)屬于國內已開發或者已引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2)屬于國家吸收外商投資試點或者實行專賣的產業的;(3)屬于從事稀有、貴重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的;(4)屬于需要國家統籌規劃的產業的;(5)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的其他項目[5](P184)。根據5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促進和管理外國在老撾投資法6第2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各經濟領域進行生產和貿易性投資。但違反老撾法律,有礙國家安全,對環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0[6]一些對國家安全,對經濟或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經營領域,要由國家嚴格控制,除此之外,政府可能會在各個階段進一步規定有控制的經營領域。僅為老撾公民保留的經營領域,政府將另行做出規定。

中國與老撾的股權比例限制之比較

老撾對股權比例的限制以法律規定:來老撾投資者的合同規定資金可以占雙方出資總額的99%,但最低不能少于30%。聯營雙方可以一次性交清出資額,也可以按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在合同中規定的生產期限內分批付清,逾期未付清者應支付延期利息或賠償損失。中國依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6第17條規定,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根據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6,合營合同規定一次交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交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交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交清,否則,經過1個月的催繳期,違約方視同自動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之下,守約方一方面可以另找合營者承擔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未繳清出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7]。

中國與老撾的投資期限之比較

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在一定期限內將外國投資企業轉變為國內企業以維護和加強本國民族經濟,在外國投資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外國投資的期限。老撾對投資期限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如老撾的5投資法6規定,合營企業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獨資企業不超過15年。經營期滿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但應在經營期滿前一年向管理投資機關報送延長期限申請書,該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研究批復。中國對投資期限的法律規定,根據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6第13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做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批復。從以上看,中國比老撾立法更為靈活。中國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做不同的約定。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這樣中國贏得了吸引外商投資的項目。一般外國投資者都不希望限定其投資期限,特別是在其做出大規模投資的場合,他們不希望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后,失去其擁有的市場和技術。而老撾法律做出了期限限定,而且期限較短。對大規模的投資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回收慢,因而阻礙了外商大規模的投資項目。中國這方面的經驗值得老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