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糾紛法律路徑
時間:2022-11-21 09: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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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糾紛,此類糾紛與公司的股東資格認定、股權轉讓、股權繼承有著緊密的關系。解決此類糾紛的法律路徑分為訴訟路徑和非訴訟路徑,不同的法律路徑導致的最終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關鍵詞〕法定代表人變更糾紛;訴訟路徑;非訴訟路徑
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糾紛,但是,由于這類糾紛,傳統的公司訴訟理論未予以足夠的關注,當事人處理這類糾紛也容易簡單粗暴,甚至發生搶奪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的情況。這類糾紛看似簡單,卻可以采取多種法律路徑解決,不同的法律路徑,最后的法律結果是不一樣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糾紛概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代表公司對外實施法律行為的公司代表機關,或者該機關的擔當人,視不同情形而定,但最后須由自然人擔任。《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據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與變更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由公司章程規定。從任命的部門來看,公司法定代表人既可以由大股東任命,也可以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從表決程序來看,股東會在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決議時既可以采取一致通過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股東會決議既可以采取過半數的一般表決方式,也可以采取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表決方式。從法定代表人的人選來看,法定代表人既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擔任,也可以由經理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是唯一的,只能由一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糾紛分為兩個層次,內部層次,公司內部無法通過,既可能是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大股東任命法定代表人而大股東去世,也可能是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議通過而無法表決通過。外部層次,公司內部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但是原法定代表人拒絕執行,拒不交出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解決這種糾紛的法律路徑,大體上分為兩種路徑:即訴訟路徑和非訴訟路徑。
二、訴訟路徑
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首先應當由公司內部解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這體現了公司自治的精神,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不能隨意干涉公司的內部事務。從內部來看,公司法定代表人無論是由大股東任命還是由股東會決議通過,都與股東資格、股權繼承或股權轉讓有著緊密的關系。因此,實踐中,當事人首先要解決的是股東資格的問題,才能繼續解決股東會決議的通過問題。
(一)股東資格確認訴訟
實踐中,經常發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去世,圍繞著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股權的繼承就開始產生糾紛。如山西介休著名的民營企業三佳集團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閆吉英于2015年6月20日病逝,其結發妻子曹玉蓮及其女兒閆香梅、兒子閆慧光、兒子閆慧輝和閆吉英的情人郭秋梅及她與閆吉英所生的兒子郭利煒圍繞著股權繼承、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資產接收等諸多事情發生家族內訌,甚至當地警方介入。又如陶冶訴上海良代有線電視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陶冶之父陶建平在上海良代有線電視有限公司擁有43.36%的股份,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陶建平去世,陶冶想繼承其父的股份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8月,公司通過新的公司章程,該章程規定:股東死亡后,繼承人可以依法獲得其股份財產權益,但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等。陶冶遂訴至法院,要求良代公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股東去世后,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其股份的財產價值或者必須轉讓其股份,那么,法律尊重公司自治和章程自治。這是因為股權既是財產權也是人身權,股東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財產,但不一定能繼承其股東身份,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這也是由于有限責任公司不僅是資合公司,也是人合公司,股東之間應當互相信任而決定的。
如在三佳集團的股權糾紛中,閆吉英的兒女閆香梅、閆慧光、閆慧輝在其父去世后,準備繼承其父在公司的股權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發現三佳集團章程中有“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其出資額,且可轉讓其出資額,其合法繼承人只有在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后方可成為公司股東”的條款。而在三佳集團公司章程顯示,閆吉英只持有該公司的60%股份,郭秋梅持有20%的股份,郭利煒持有20%的股份,這意味著閆吉英的婚生子女如果要繼承其股東資格進入公司,必須取得閆吉英的情人郭秋梅及其子郭利煒的同意,在雙方勢如水火的情況下,這顯然是行不通的。這充分體現了公司的章程自治。雖然公司法允許章程自治,但是,該章程必須依法制定,如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在陶冶訴上海良代有線電視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良代公司提供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雖然載明繼承人“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但因該章程的修改不符合原章程的規定,且是在本案糾紛發生后,將系爭的股份排除在外而表決通過的,故其效力未被法院所認可。
(二)公司決議效力訴訟
在股權問題解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即由公司內部決定,或者由大股東任命,或者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即會產生兩種情況,順利通過與強行通過。股東會順利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就進入工商變更登記的程序。股東會在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表決時如果發生分歧,公司大股東可能會強行做出股東會決議,中小股東如果對此不服,可以提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或者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或者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大股東也可以提出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之訴。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訴訟。公司決議包括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筆者只討論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效力的確認又包括有效之訴與無效之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即股東會決議如果內容違法,即實質違法,應當屬于無效的決議。但該規定并未明確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原告的主體身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一條明確了這一問題,即“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即不僅股東可以提出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董事、監事等也可以提出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這是由于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不積極訴訟的情況,為了公司的正常運營和利益,避免長時間的爭吵,作為公司管理層的董事和監事,可以及時提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關于被告的主體身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明確了公司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被告。同理,股東會決議有效之訴的主體身份也和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主體身份一樣。
2.公司決議撤銷訴訟。《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即股東會決議如果內容不違法但是違反公司章程的,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方式、召集程序違法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屬于可撤銷決議。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有六十日的期限限制,該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可中斷、中止。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計算。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原告的主體身份只能是股東,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條“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該股東在起訴時必須具有股東資格,如果股東已經轉讓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后發現股東會決議程序違法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因該種決議的瑕疵并不實質侵害轉讓股東的利益,公司法未賦予其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如上所述,公司決議撤銷糾紛的被告也只能是公司。因為股東會屬于公司的機關,股東會并不具有法人資格,只能由公司作為被告,而不能由作出決議的大股東作為被告。
3.公司決議不成立訴訟。《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只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的無效之訴和可撤銷之訴,并未規定股東會決議的不成立之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未規定公司決議不成立訴訟。但是,股東會決議是法律行為的一種。而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股東會決議也應當存在成立和生效的問題。股東會決議成立后才存在無效和可撤銷的問題。當股東會決議欠缺成立要件時,應當稱為“決議不成立”,股東可以提起公司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確認之訴。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彌補了這一漏洞,第一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如同決議無效之訴,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的原告可以是公司股東或者董事、監事等,被告應當是公司。
(三)證照返還訴訟
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解決后,關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已經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該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向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證照返還訴訟,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交出保存的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等。此種訴訟的原告是公司,被告是原法定代表人。但是,這種訴訟路徑的一個問題是執行問題,如果法院判決生效后,原法定代表人拒絕交出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等,法院執行機構無法像執行錢款和財物等予以強制執行。對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對原法定代表人的住處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原法定代表人予以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訴訟
依據《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事項后,現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也可以提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訴訟。此種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法院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現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向工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工商部門協助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三、非訴訟路徑
實踐中,對于股東資格沒有異議的,股東會能夠順利通過關于法定代表人變更決議的,也可以不經過人民法院的證照返還訴訟和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訴訟,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據此,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只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股東會決議和現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即可。
但是,國務院于1994年,2016年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相比《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增加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也未明確是由原法定代表人還是現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這就導致各地的工商部門在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種種材料,或者要求由原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由于公司內部發生糾紛,公章和營業執照均掌握在原法定代表人手中,現法定代表人無法滿足工商部門的要求,造成實踐中的執行難度。而且該條例第三十條又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實踐中,當事人由于不懂法律或者處理公司內部糾紛,往往錯過了30日的規定期限,進一步加大了變更的難度。由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無論是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還是依據“新法優于舊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更應優先適用,因此,只能寄希望于國務院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早日進行修訂。
參考文獻:
[1]李建偉.公司法學(第三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2]虞政平.中國公司法案例精讀[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
作者:李燈紅 單位:太原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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