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論文
時間:2022-08-04 0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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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同緊急避險兩種行為,是和前面講的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這兩種行為的基本特點,從外表上看似乎具備刑法分則某一種犯罪構成的要件,但實際上它們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最本質的屬性,相反它們是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例如某婦女用剪刀扎死強奸自己的犯罪分子。這一行為從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實際上卻是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又如某民航班機,在飛行途中突然遇到惡劣的寒冷天氣,飛機表面結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況緊急,飛行員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飛機超重墜毀,在沒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況下,只得命令將過重的行李、物品拋出艙外。從外表上看,飛行員的行為也似乎具有故意毀壞財產罪的犯罪構成,實際上卻是緊急避險的合法行為。
一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意義
依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防衛行為。從這個概念出發,必須明確下面兩個問題:
其一,一個人在正當防衛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從客觀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使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損害,這種行為對社會,對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會的,從主觀上看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違法犯罪的心理狀態。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辯證唯物主義原理,正當防衛行為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它同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
其二,刑法規定對不法侵害可以實行正當防衛;這是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一種權利。正當防衛所以成為公民的一種權利,是基于這種行為產生的特殊背景,即行為本身發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狀態下,而國家的公安、司法及有關機關在時間上又干預不及時,在這種場合下,提倡每一個公民起來積極實行自衛、勇于幫助他人、維護國家的利益、堅決同不法侵害作斗爭是十分必要的。也正因為這樣,支持和鼓勵公民充分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對于防止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都具著重要意義。
對于每一個公民來說,正當防衛是一項合法權利,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正當防衛又是公民的一種道義上的義務,即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所以對于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逃避同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作斗爭,在客觀上就是縱容犯罪,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有的還要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負法律責任。負有特定義務的人,例如負有維護社會治安責任的人民警察,如果對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不進行斗爭,則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以不作為形式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條件
正當防衛行為的出發點是保護合法權益,采取的方式是防衛人直接同不法侵害人作斗爭,并使其受到一定的損害。因此,法律對正當防衛作了一定限制,賦予法定的條件,不能濫加使用。如果允許人們濫用正當防衛,不僅達不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目的,甚至會對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造成危害社會、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后果。因此,為了保證正當防衛權利的正確行使,實行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根據刑法的規定,不法侵害的范圍是指下屬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即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公共利益,泛指國家的利益、集體的利益等等。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包括本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等等。當這些合法權益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行為中的“不法”,是指法律所不允許的意思。例如,法律嚴禁非法拘禁他人,如果有違反法律的這項規定而非法將他人拘禁起來,就屬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不法侵害,可以實行正當防衛。“不法”是相對于“合法”而言的,對任何合法的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如對于依照法律執行職務的行為、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以及緊急避險行為等等,則不能實行正當防衛。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公民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有權立即扭送司法機關處理。被扭送的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行為的內容,既包括犯罪的侵害,也包括其他違法侵害。例如,某搶劫犯對他人的人身權利及財產所有權利進行犯罪的侵害。又如用卑鄙下流的舉動侮辱調戲婦女的流氓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法侵害行為。這些違法犯罪行為都屬于不法侵害行為,對此允許實行正當防衛。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多見于針對犯罪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也有這么一種情況,即在客觀上是危害社會的侵害行為,但從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去分析,侵害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的,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精神病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能否實行正當防衛?一般來說,對于這種人實施的侵害行為,防衛人應謹慎對待。如果確實不知道侵害人本身的特殊情況(是瘋子或者是沒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人),對其侵害行為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如果明明知道他的情況,則盡可能對他的侵害行為予以避讓,一方面避免受損害,一方面又不要損害他。只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還應當指出的一點是,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是侵害人主動發起的侵襲行為,防衛人對此被迫實行反擊以避免損害。那種故意尋釁挑逗以誘使對方實行侵害行為,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而對他人加以危害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刑法理論上所稱的“防衛挑撥”。例如,某青工甲蓄意找岔打架,便以譏諷的言辭戲弄患“口吃”毛病的青工乙,乙受不了甲的侮辱就給了甲一拳,甲則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將乙毒打致傷。這個例子就屬于防衛挑撥。行為人是利用正當防衛的合法形式去實施危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對這種情況不能按正當防衛處理,而應該以故意犯罪論處。上述案例中,某青工甲應負故意傷害罪的責任。
第二,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個條件解決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實性和防衛的適時性問題。
不法侵害行為的真實性,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實際存在的,即真正發生了不法侵害行為,而不是主觀想象和推測的侵害。不法侵害行為的真實存在是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否則正當防衛就失去依據。那種本來不存在什么侵害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存在著侵害行為,因而錯誤地實行正當防衛,造成他人無辜的損害。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防衛”或“誤想防衛”。例如,某人家中連續幾夜丟失東西,遂提高警惕。一天晚間他從屋里隔窗戶看見有個人進到院子里來,以為又是小偷在偷東西了,立即持鐵鍬出去將人砍傷,結果來人不是小偷,而是鄰居孩子在“捉迷藏”。對這種“假想防衛”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任問題,應按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看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如果能夠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按過失罪處理;如果當時不可能預見,則屬“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無罪過,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防衛的適時性問題很重要。不適時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這里所說的“適時”,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才能進行防衛。如殺人犯正舉槍瞄準被害人、盜竊犯正在撬門扭鎖、縱火犯正要點火等等,這樣一些已經著手進行的侵害行為,或者侵害行為的直接威脅已處于十分明顯的情況之下,就產生正當防衛問題。對于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結束了的侵害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尚未發生的侵害行為,主要是指不法侵害僅處于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還不存在侵害行為的著手實行問題,也不存在直接威脅問題,因而不能實行正當防衛。但是為了避免侵害的發生,可以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如及時向政法部門報告,進行檢舉揭發,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加強戒備等)。而不能采取先發制人的手段,提前加害對方。例如,甲乙兩人有私仇。一天,乙買了殺人的刀子,準備次日殺死甲。不料甲得知此情況后,搶先動手將乙殺死了。這就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法侵害行為沒有發生,對防衛人并不構成直接威脅,防衛人完全有時間采取預防措施避免侵害的發生,這時候不產生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正當防衛問題。正當防衛必須是發生在侵害一方先有行動的場合下,防衛一方實行的是自衛反擊行動,這個時候實行防衛是適時的,才能稱為正當防衛。提前加害對方屬防衛不適時的一種情況,構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論處。
已經結束了的侵害行為,是指未實行到底而停止的行為或者已經實行完畢的行為。例如,某甲遭乙毒打后回家向其弟丙訴說,丙聽后氣憤不過,便持斧跑到乙家中,將乙砍成重傷。這種情況也不屬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或繼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既然不法侵害行為已成為過去,損害結果已經發生了,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意義。這時所要解決的是依法追究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責任問題,其他任何人既無防衛權利的產生,也不能私自對侵害者實行報復或懲罰。對于失去防衛的時機,事后加害對方的行為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負擔法律責任。但是對有一種侵害行為雖已結束,然而仍有可能及時排除危害后果的情況,應當認為防衛是適時的,允許實行正當防衛。例如,朱某行竊后剛出大門,即刻被事主劉某發覺,這時還存在追回贓物免遭損害的機會。于是劉某追上朱某,奪回被竊走的財物。這種情況應屬于正當防衛。
第三,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防衛。正當防衛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以只能對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行為,不能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例如,甲搶劫乙的財產,乙只能對甲進行防衛才是正當的、合法的。正當防衛不能針對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無辜者進行。如果把沒有參與侵害的第三者誤認為是不法侵害人來反擊,乃是前面提到的“假想防衛”。如果明知他人沒有參與侵害,而故意加害于他,則構成故意犯罪。例如,社員張某與趙某發生爭吵后,張首先動手毒打趙,趙自知體力不及張而不敢反擊,便掙脫張后將旁邊玩耍的張之子踢成重傷。這種情況就不屬正當防衛。社員趙某的行為是針對無辜的第三者實行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對不法侵害者實行防衛,是以給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的方式進行的。至于造成損害的范圍以及防衛的方法,法律未作限制性規定。損害的范圍既包括侵害者的人身權利,也包括侵害者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益,防衛時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至于防衛的方法,可以靈活機動地進行選擇,比如針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具體情況,有的可采用直接的暴力行為進行反擊,有的可采用威脅的方法進行防衛等等。
第四,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依照刑法規定,實行正當防衛時,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也叫防衛行為不容過當。怎樣才算防衛行為不過當?如何掌握必要限度?這在理論界有爭論,在審判實踐中認識也不一致。
在刑法理論上,對如何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有兩種學說。其一曰“基本相適應說”,這種學說主張防衛行為應與侵害行為基本相適應。其二曰“必需說”,這種學說主張必要限度就是防衛行為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細分析兩種學說的論點和根據,它們之間并無根本對立之處。因此,對于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可以取兩說的特點。具體地說,看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首先以防衛行為是否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為前提,由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雙方的一系列事實情況進行對比來決定。例如,某果園看護人員發現一人上樹偷摘蘋果,只要加以驅逐或扭送管理部門以制止其偷竊行為就可以了,倘若開槍將偷蘋果的人擊斃或致重傷就超過必要限度了,這稱為防衛過當。因為本案中,看守果園的人實行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侵害人偷竊集體的財產,那么只要實行驅趕或捉住就達到此目的了,而開槍殺死或重傷侵害者的行為就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采取的行為,同時衡量對比侵害者偷摘果子的情況和防衛人槍殺侵害者的情況,比較的結果二者相差太懸殊,防衛方法產生后果等已遠遠超過了制止侵害作為的必要限度,二者根本不相適應了。
在審判實踐中,判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時,如何去比較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雙方的一系列事實情況呢?
不法侵害行為的事實情況,通常是指侵害行為的性質(包括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益在內),實施侵害的方法(包括單人侵襲或多人攻擊,帶沒帶兇器,帶的是什么兇器等等),侵害的強度(主要指侵害行為的輕重緩急程度,包括侵害人是否身強力壯、侵害行為的攻擊程度是否激烈和兇狠等),侵害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要是指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與否,表現在人員傷亡情況及財產損失的多少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狀況等方面)等。
防衛行為的事實情況,是指防衛利益的性質(包括防衛的何種利益、利益的重要程度等),防衛的方法(包括防衛人數的多寡、防衛的武器、手段等),實施防衛時的客觀條件(包括防衛人的身體情況,精神上的緊張程度,周圍的客觀環境如何)等等。
只有把上述情況綜合起來加以考察,也就是估計到侵害一方和防衛一方在當時環境下的整個情況,才能夠判斷出什么是防衛行為的必要限度以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這里的關鍵是看在當時的具體條件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是否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如果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的侵襲即可成立正當防衛;如果在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基礎上又過多地造成對方的損害就屬防衛過當。
在復雜的刑事案件中,正確區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是有一定難度的。一般來說,對正當防衛行為不應過于苛求,對防衛人不宜要求過嚴。因為不法侵害行為多數是突如其來地進行襲擊,防衛人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在一霎時很難準確地判斷出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危險程度,在與侵害者搏斗中也難以從容不迫地選擇采取什么合適的防衛手段,也不容易恰如其分地掌握反擊的程度。因此,只要認定防衛行為是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而又不是同侵害行為相差太懸殊即可。例如,青工王某在與其女友芮某中斷戀愛關系后,仍想追求其女友。一天晚上王將芮騙至湖邊,提出恢復戀愛關系,遭到芮拒絕。這時,王抱住芮兇狠地威脅說:“你如果不和我好,就把你推下湖去喂王八!”芮在這萬分緊急的時刻摸出口袋中的削水果刀子扎在王的身上,一刀正中王的心臟,王當即身亡。在這個案件中,女青年芮某的防衛行為就屬正當防衛,因為從雙方行為的一系列事實情況分析,女青年芮某的防衛行為為足以制止住王某當時的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且二者基本上相適應,并無過當可言。當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用較緩和的手段就能制止住不法侵害時,采用過于激烈的手段去防衛就不合適;對于沒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就不宜用重傷甚至把人殺死的辦法去防衛;為了避免較輕的損害,防衛行為造成過重的損害就不適當。例如,農民丁某深夜拎一竹籃去萬某菜地偷挖洋蔥,被萬某抓住,萬竟把丁的三個手指頭折斷。顯然,這種為了避免個人較輕的財產損失而傷害他人肢體的行為應以過當論處。
還應當明確的一點是,在對雙方的一系列事實情況進行比較時,不能單純看防衛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大小。不要以為凡是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嚴重,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發生了死亡的情況,就不分析全面情況,結論為防衛過當。這種認識是不對的,機械地以損害結果的大小、輕重作為衡量防衛過當不過當的尺度,這既違背當時的實際情況,也會束縛群眾實行正當防衛的手腳。對于確屬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罪名以過當行為實際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等,不能叫防衛、過當罪。處刑原則按照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和特點
緊急避險行為,在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中的稱謂不盡相同,如“緊急避難”、“緊急狀態的行為”、“緊急的必要行為”等等。
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這條規定既是緊急避險的概念,同時又表明了緊急避險行為的特點。在緊急避險情況下實施的行為,通常是兩種合法的利益發生了沖突,為了保全某種更大的利益。沒有其他辦法,而不得不侵害另一種較小的利益。從客觀方面來看,這種行為雖然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是,它的最后結果卻是保護了國家和人民更大的利益。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是出于不得已的情況,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說,在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罪過。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也同正當防衛行為一樣,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
我國刑法關于緊急避險的規定,使公民有權在合法權益遭到危險時,損害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從而使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遭受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一個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利益以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利益,是合乎社會主義利益的,它體現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新型的社會主義關系。例如,為了防止火災蔓延,而拆除火區周圍的部分建筑物,以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為了避免歹徒的襲擊,而破壞他人住宅的門戶,逃入避險,等等,都是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二)緊急避險的條件
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做到對社會有益,才能認為是合法的行為。
緊急避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受到危險的威脅。在社會生活中,產生危險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有來自人的危害行為,如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搶劫犯的搶劫、精神病人的襲擊等;有來自大自然的災禍,如臺風、地震、水災等;還有可能來自動物的侵襲,如猛獸的襲擊,惡狗咬人等。總之,凡是法律保護的利益受到上述各種危險的威脅時,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以便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從危險狀態中拯救出來。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對人所實施的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例如公安人員依法追捕罪犯,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緊急避險”、而逃避追捕并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又如公民在對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者不能實行緊急避險。這是因為緊急避險行為只能從危險狀態中拯救合法的權益,不能保護非法利益,這樣做緊急避險的行為對社會才是有益的。
第二,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這個條件首先要求危險的存在必須是真實的,不是主觀想象的或推測的。一個人如果誤認為危險存在著,因而實行了“假想的避險”,致使另一種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這種情況不能叫緊急避險。例如某人夜間行路,心中忐忑不安,誤認為后面一個與他同方向行走的人是跟蹤他的壞人,待行至一住戶的窗下時,突然破壞該住戶窗戶,逃入躲避,這就不是緊急避險。這種由于自己認識上的錯誤,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理原則同“假想防衛”。其次,這個條件從時間上要求,是指危險已開始出現或者是處于迫在眉睫的狀態。行為。人面對著這種危險,如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就必然眼看著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遭到損害。只有在這種緊急時刻才能實施緊急避險。對于尚未到來或者已經發生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是違法的行為。行為人應對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負相應的責任。
第三,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辦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損害一種合法權益,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嚴加限制,只有在不能用其他辦法排除危險時,也就是說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成為排除危險的唯一辦法時,才能夠實行緊急避險。如果能夠用其他辦法避免這種危險,就不能用緊急避險這種辦法。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臺風,致使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如果這時候可以采取靠岸或進港躲避等方法排除危險的話,就不應該采取損失船舶上公私財產的避險方法,否則,那就是不合法的。
第四,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這里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根據緊急避險的特點和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確定的。具體說來,緊急避險所引起的損害必須比所避免的損害要輕、要小。因為緊急避險是兩種合法權益沖突時發生的,是采取損害一種權益來保護另一種權益的辦法。那么只有損害較小的利益保全較大的利益才是對社會有益的。如果損害的利益和保全的利益相等或者大于保全的利益,那就同緊急避險的要求相違背了。所以法律不允許超過必要限度,即損失較大的合法權益去保全較小的合法權益;在兩種合法權益相等的情況下也不允許實施緊急避險。
如何比較兩種權益的大小,特別是以什么標準來比較兩種不同性質的權益的大小,是比較復雜的問題。一般來講,財產權益的大小,可以用財產的價格進行比較;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權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他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這一點我們社會主義刑法同資產階級刑法在觀點上是截然不同的。資產階級刑法立足于極端個人主義的自私自利觀點,認為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的生命是合法的緊急避險行為。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以犧牲他人生命來保全自己生命的作法不僅為法律所不允許,也是受共產主義道德所譴責的。另外,一般來說,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益。但這也不是絕對的,不能因為保護個別人的健康,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總之,進行兩種權益的比較時要根據全部案情綜合地進行分析。公務員之家: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點是,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情況,依照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例如負有作戰義務的現役軍人,在打仗時理應英勇殺敵,不能說有生命危險就臨陣脫逃。又如消防人員,不能因害怕燒傷自己而拒絕救火。這是因為他們負有同某種危險作斗爭的義務,犧牲個人的利益,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正是他們的職務和業務所嚴格要求的。所以,當他們遇到因職務和業務而產生某種危險時,不容許借口緊急避險而不履行自己的特定義務。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但是處罰時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對正當防衛同緊急避險兩種行為作了介紹。既然它們同屬于“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那么這兩種行為還有什么區別之處呢?下面就簡單地將兩種行為作一比較,找出其區別點來:第一,兩種行為所遭受危險的來源不同。緊急避險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正當防衛只來源于人的不法侵害。第二,兩種行為的適用條件不同。緊急避險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唯一辦法適用的;而正當防衛則沒有這個限制,只要在防衛限度以內,采取什么方法防衛都可以。第三,兩種行為損害的對象不同。緊急避險損害的是一種和造成危險沒有關系的合法權益;而正當防衛只限于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的損害。第四,對兩種行為要求的必要限度不同。緊急避險行為的必要限度,是指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則限制得不是這么嚴格,它所造成的損害可以等于或大于所制止的損害,只要是為防衛不法侵害所必需,且雙方相差不懸殊的均視為防衛不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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