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司法審查制度比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30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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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制度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國家通過司法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進行審查,對違法活動通過司法活動予以糾正,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補救的法律制度。司法審查最早起源于美國,是指其最高法院對立法機關的法律和行政機關的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制度,由于發揮了對立法權利和行政權利的制衡作用,使人權得到了進一步保障,民主制度有了新的進步,而在民主法治國家得到了廣泛認同并得以快速發展。由于各國的憲政體制、歷史和法律文化傳統不同,司法審查制度也不盡相同。我國司法審查制度與美國司法審查制度就存在較大差異。
一、我國司法審查制度法律基礎與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法律基礎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審查制度在憲法中并未明確加以規定,但是,憲法所確立的公民有權控告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否則應予追究違法責任的原則;以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等,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憲法依據。1989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行政訴訟法》建立了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體系,是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雖然是一部訴訟程序法,但是具體明確了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的實體權利。如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第11條、12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而是基于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制衡的需要。因而,我國的司法審查權存在的權力基礎不同于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不是基于權力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的,而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加以確立的。
二、我國司法審查的對象與美國司法審查的對象存在差異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仲裁、公證和外國法院生效的判決的司法審查。因此,我國的司法審查權的對象是行政機關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具體仲裁民間行為和其他具體行為,是有限的司法審查權。而美國的司法審查的對象是立法和行政行為的違法行為,針對的是抽象行為,是無限的司法審查權。
三、我國司法審查的實質與美國司法審查的實質存在差異
我國的司法審查權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規為依據,因而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機關行政活動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的法律監督,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司法審判權和行政管理權之間的制衡關系,對行政機關的制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沒有法律規定對立法權的審查,因而我國的司法審查沒有對立法行為的審查權,不存在司法審判權和立法權的制衡因素。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既可以對立法行為進行審查,也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則實現了司法對立法和行政行為的制衡作用。
四、我國司法審查的啟動前提與美國司法審查的啟動前提存在差異
美國的司法審查啟動的前提是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違反憲法,最高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進行;我國司法審查啟動的前提是具體行政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由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而被動進行。
五、我國司法審查的權利主體與美國司法審查的權利主體存在差異
美國的司法審查職權由最高法院行使,地方法院無權行使,因為只有最高法院是憲法法院,才有權進行合憲性審查,具有極高的權威性。我國的司法審查職權由多部法律明確規定,各類行政案件的管轄明確由相關各級人民法院行使,權利主體過多,層次較低,權威性不高。
六、我國司法審查的內容與美國司法審查的內容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審查的內容包括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性和行政行為的實體合法性,內容較多,范圍較廣。而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是以實質違憲為內容,內容較少,范圍較窄。
七、我國司法審查的職能與美國司法審查的職能存在差異
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的職能作用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監督行政機關是否在程序和實體上違法,不對行政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只是名義上的司法審查,而非本質意義的司法審查,不存在對行政行為的制約。更不存在對立法行為的制約。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是對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可以行使撤消權,因而是實質性審查,能真正發揮制衡作用。
八、我國司法審查的范圍和美國司法審查的范圍存在差異
我國的國體和機制使得公權利不只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律的執行部門也不只是行政機關,因而司法審查的對象不只是行政機關,還包括對仲裁的審查、
對公證的審查、對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司法審查、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查。
我國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只能依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不能隨意推定。而且司法審查的前提是違法,因而司法審查的范圍較廣,而且明確、具體。
美國的司法審查以違憲為前提,范圍未予明確,由最高法院法官自主確定。而且存在著關于司法審查的“推定可審原理”,即凡法律和司法判例不排除審查的,都推定法院可以審查。
九、我國司法審查的目的與美國司法審查的目的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審查的目的是糾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監督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忠實地履行法律,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美國司法審查的目的是維護國家憲法的權威,糾正一切違反憲法的行政行為和立法行為,目標要求更高。
十、我國司法審查的方式與美國司法審查的方式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審查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居于中立地位對起訴人和被訴行政機關的訴爭事項依法公正裁判,對合法行政行為和裁決予以維持,對違法行政行為和裁決予以撤消;美國司法審查的方式是法院的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合憲性直接進行審查,對違法的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直接撤消。
十一、我國司法審查的數量與美國司法審查的數量存在差異
我國的各個法院每年都審理若干行政案件,我國法院的數量較多,因而,我國司法審查的數量較多。美國司法審查由最高法院審理,數量較少。
十二、我國司法審查的職能與美國司法審查的職能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審查的職能是人民法院依法糾正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維護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司法救濟;美國司法審查的職能是通過對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合憲性審查,撤消違憲行為,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實現三權制衡,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的民主和自由。
十三、我國司法審查的作用與美國司法審查的作用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審查針對的目標是個別行政案件,糾正的是個別行政機關的個別執法行為,對本地區其他行政機關和其他地區的行政機關的警示作用不大,社會影響不。美國司法審查針對的是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在全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對全國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具有普遍約束力,社會影響巨大。而且在全世界產生巨大震動和影響。
十四、我國司法審查的實際效能與美國司法審查效能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審查制度使用頻率高而發揮作用小,不僅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審查作用,也沒有充分發揮出應有的監督作用。不僅沒有有效制約違法行政行為,有時甚至成為違法行政行為的保護傘。就我國目前的行政執法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而言,自我滿意度和群眾滿意度均不高,但是法院判決維持率極高,使人們幾乎喪失了行政訴訟的信心。背離了設立司法審查制度的宗旨,抹殺了立法借鑒的先進性。美國司法審查制度使用頻率低,而發揮作用大。到現在為止,美國司法審查程序雖然只啟動了幾次,但不僅在國內對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發揮了有效的制衡作用,而且在國際上引起了法制進步國家的紛紛效仿,引導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國際化。
目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與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差異還很大,但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和國際貿易規則的統一化進程的加快,各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差異在逐步縮小,各民族文化在逐漸融合,各國社會意識形態的差異在逐步縮小,各國司法制度都會逐步趨于合理,司法審查制度會越來越完善,我國司法審查制度與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差異會越來越小,在國家法律事務中發揮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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