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執行檢察實證分析

時間:2022-11-12 04: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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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刑執行檢察實證分析

【摘要】新時代檢察機關應立足本職加強對法院財產執行監督對策研究,以防止財產刑判項淪為“空判”。目前H市檢察機關普遍存在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源少,監督渠道不暢,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方式落后、監督手段單一,罪犯財產刑狀況、其他涉案財產執行情況查證難,裁判文書涉財刑主文不明確,罪犯履行財產刑與減刑、假釋掛鉤監督難等問題。建議建立涉財刑法律文書信息共享制度,打通監督通道,提升監督效果;建立罪犯財產查證制度;加強法檢兩家溝通,明確涉財產刑執行相關規定。

【關鍵詞】新時代;財產刑執行檢察;實證研究

財產刑作為一種以剝奪犯罪人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刑罰方法,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隨著刑法的不斷修訂,財產刑的適用范圍也在不斷擴大。然而,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交付執行不及時、空判率高、執行質量低、執行不規范等系列問題,財產刑執行形勢嚴峻,這對新時代檢察機關如何強化財產刑執行法律監督產生了巨大挑戰。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先后開展了財產刑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財產刑執行“回頭看”專項檢察活動,深化推進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活動,旨在摸清涉財產刑底數,查找財產刑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探索建立財產刑執行工作機制。筆者以這三次專項活動為契機,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H市財產刑執行及檢察監督情況開展了調研,擬分析H市財產刑執行的情況、特點,總結H市、區兩級法院在財產刑執行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探索新時代檢察機關如何立足本職加強對法院財產刑執行監督對策研究,以防止財產刑判項淪為“空判”。

一、H市財產刑執行情況及特點

筆者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H市、區兩級法院財產刑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統計,發現H市財產刑執行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涉財產刑執行的刑事判決比例高。H市、區兩級法院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有生效判決15878人,其中涉財產刑執行的有9336人,涉財產刑判項比例為58.8%。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財產刑是我國刑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根據財產刑種類分布來看,罰金刑比例高。經查詢案件管理系統以及篩選、整理刑事判決書,涉及罰金刑類財產刑的有9277人,涉及沒收財產刑的為60人,罰金刑比例為99.3%。這一特點在四個區院中表現尤為明顯,如M區院比例為100%,L區院比例為99.8%,Q區院比例為99%,H市院比例為86%。(三)從生效判決的罪名分布來看,涉財、販毒、危險駕駛類罪名罰金刑比例高。兩搶一盜、販毒、危險駕駛類罪名罰金刑適用比例達到89%。職務犯罪類罪名沒收財產比例高,H市院、L區院和M區院,沒收財產刑的罪名都是職務犯罪案件,統計的其他罪名沒有涉及沒收財產刑。這說明目前財產刑的適用范圍主要以貪利刑犯罪、財產刑犯罪為主。

二、財產刑執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交付執行不及時,未執行現象嚴重。市、區兩級法院共有涉財產刑罪犯239人未及時交付執行。法院不及時交付執行財產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規定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4〕13號《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只是規定,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將生效涉財產刑判項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并沒有規定具體移送時間;二是法院執行機關案多人少的問題突出,而年度考核又與執行率掛鉤,刻意將涉財產刑案件拒于執行程序之外以降低執行工作量。(二)法院涉財產刑案件執行質量低。市、區兩級法院涉財產刑案件執行到位率低,終結執行案件量大,執行質量低。經核查,法院立案執行9281人,執行完畢767人,執行完畢率為8.3%,裁判金額合計人民幣15.53億元,執行完畢金額941.68萬元,資金執行到位率僅為0.61%。進入法院立案執行程序的涉財產刑案件為9295件,其中終結執行的有4736件,終結執行率高達51%。法院執行機構通常沒有盡到全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的義務,僅粗略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沒有資金,就認定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裁定執行終結。檢察官通過調取刑事執行卷宗發現,部分案件從立案到執行終結僅10天左右,法院執行機構就匆匆裁定執行終結,執行質量低。筆者發現法院涉財產刑案件執行質量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罪犯財產狀況調查難。罪犯有“打而不罰、罰而不打”觀念,不配合法院調查其財產狀況,采取消極態度逃避財產刑執行,而個別罪犯及家屬往往通過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妨礙財產刑執行,使本應上繳國庫的財產成了法律上的白條。同時,財產刑的執行涉及財產分割,如罪犯的財產往往與父母、妻子的混在一起,執行財產刑時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財產權,影響到財產刑的執行。二是偵查機關、法院對財產刑的執行重視不夠。偵查機關沒有認真調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狀況。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不注重調查搜集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權屬證明的相關證據,而法院主動查證被告人、罪犯實際財產狀況,追繳犯罪分子的財產積極性不高,極少主動采取執行措施追繳罪犯財產,查證財產狀況,主要通過做被告人、罪犯的思想工作勸服其履行罰金刑、退贓退賠,或依賴罪犯本人及其家屬主動繳納或者用判決前已先行扣押的財產來履行財產刑。(三)職務犯罪案件財產刑判項執行情況較好。市、區兩級法院,十八大以來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職務犯罪涉財產刑判項總人數為91人,裁判總金額合計人民幣1.55億元,已執行完畢為44人,職務犯執行完畢率為48.4%,高于平均執行完畢率40.4個百分點;執行完畢金額合計人民幣463.7萬元(其中罰金刑180.5萬元、沒收財產刑10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等其他涉案財產181.21萬元),職務犯執行完畢金額率為3%,高于平均執行完畢金額到位率2.39個百分點。經分析,主要原因是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比較注重追繳贓款,及時扣押、凍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財物,有利于法院執行其財產。

三、財產刑執行檢察存在的問題

筆者通過調研發現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存在以下問題:(一)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源少,監督渠道不暢。我國刑訴法雖然規定監所檢察部門是承載刑罰執行監督職能的主要部門,但是沒有規定法院有將生效判決送達監所檢察部門的義務。而實踐中,受重生命刑、自由刑輕財產刑的觀念影響,檢察機關內部沒有建立財產刑執行監督的相關工作制度,法檢兩家也沒有建立信息聯動、法律文書送達、備案等工作聯系機制,導致檢察機關很難接觸到關于財產刑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無從了解財產刑的適用情況,無法及時準確掌握財產刑執行案件立案、執行、結案等具體情況,難以及時有效監督。具體而言,監督渠道不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監所檢察部門缺乏可核查的涉財產刑判決信息。雖然執檢子系統已經上線,公訴和執檢部門也在對接交付執行推送,但是在公訴推送的判決信息中,沒有財產刑判項情況,同時執檢部門也無法共享案件管理、公訴部門上傳的電子版刑事判決書。二是監所檢察部門缺少可查閱的財產刑執行情況信息。反映執行全流程的立案書,執行通知書,中止、終結執行以及反映執行活動的相關法律文書主要通過法院提供。而法院礙于其自身為被監督對象的角色,往往怠于搜集、提供或者選擇性提供相關執行法律文書,由此帶來監督不及時、不全面的負面效應。(二)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方式落后,監督手段單一。一是監督力度不夠。市、區兩級院在財產刑執行中都著重將監督的力度放在立案監督上,側重關注法院刑事審判庭是否及時將涉財產刑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是否及時將案件移送執行局執行,通常較少關注執行措施是否合法、變更財產刑理由是否合法等內容,另外也很少關注贓款去向問題。二是監督方式落后。工作中,主要依賴線下文書來往操作,單純依靠人力查閱卷宗、走訪調查,線上操作少,運用信息化程度不夠。在財產刑執行檢察中,主要進行日常文書審查、數據交換等事務性監督,沒有建立“立案—調查—結案”的辦案模式,無法深入有效開展檢察工作。三是監督手段單一。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對于財產刑執行監督的唯一形式,而法院不予糾正也不會導致任何法律后果,造成檢察機關無法監督,監督剛性不足。例如,在專項活動中派駐檢察人員與罪犯談話時了解到其有財產刑的執行能力,檢察機關卻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只能核實罪犯有財產刑履行能力后向法院建議對罪犯執行財產刑。(三)罪犯財產刑狀況、其他涉案財產執行情況查證難。一是罪犯財產狀況查證難。罪犯有“打而不罰、罰而不打”的觀念,不配合法院調查其財產狀況,采取消極態度逃避財產刑執行。而個別罪犯及家屬往往通過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妨礙財產刑執行,使本應上繳國庫的財產成了法律上的白條。同時,財產刑的執行涉及財產分割,如罪犯的財產往往與父母、妻子的混在一起,執行財產刑時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財產權,導致罪犯的財產狀況難以核實,影響到財產刑的執行。二是其他涉案財產執行情況查證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贓款贓物追繳等其他涉案財產判項金額大,但是區法院通常將上述判項交由查封、扣押涉案款物的偵查機關處理,而市院監所檢察部門和區院社區矯正部門現有的人力、物力又難以保證和偵查機關對接逐案核查。(四)裁判文書涉財刑主文不明確,罪犯履行財產刑與減刑、假釋掛鉤監督難。生效判決書財產刑主文不明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沒收全部財產刑,沒有寫明具體金額,未明確沒收財產的范圍是限于判決當時發現的財產還是提請減刑、假釋的財產或將來的財產;二是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未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裁判文書涉財產刑不明確會給判斷罪犯有無履行完財產刑的能力、履行財產刑的比例帶來操作難題,從而影響到對罪犯該不該減刑、假釋以及減刑的幅度把握。如H院今年辦理的第二批B監獄提請的對罪犯陳某松減刑一案,生效刑事判決書中只是說罪犯陳某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放火罪,繼續追繳贓款,未明確追繳贓款的具體數額。而執行局出具的關于罪犯陳某松履行財產刑的情況說明,也只是提到其履行罰金刑、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情況,沒有涉及贓款贓物應履行多少、履行狀況的文字表述。因此根據上述情況承辦檢察官很難判斷罪犯陳某松贓款贓物履行情況,難判斷其是否屬于積極退贓,難把握其是否應該減刑及減刑幅度。(五)財產刑監督保障機制不完善。一是財產刑監督力量薄弱。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修改實施后,監所檢察增加了“財產刑執行監督”等八項職能,每一項職能對應的工作量都較大。市、區兩級法院目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的現狀均難以適應新增職能的工作需要。二是執檢子系統推送檔案存在漏洞,主要表現在:第一,自動推送到判決信息(公訴轉來)中的檔案并不全都是生效判決,一部分未生效的判決也被系統自動推送。由于系統未正確推送生效判決信息,導致必須和案件管理處、公訴一處等部門逐一核對確定生效涉財產刑判項,然后分兩步走建立財產刑檔案:第一步從判決信息(公訴轉來)創建檔案;第二步直接新建并且手工錄入,程序繁瑣。第二,系統無法推送二審生效判決信息。至今,系統推送的都是本院一審生效判決信息,仍然無法推送二審生效判決信息,導致目前只能掌握一審生效的財產刑判項信息,無法獲取二審生效的財產刑判項信息,制約數據統計的全面性。第三,系統重復推送檔案。經核查發現,系統會重復推送檔案到判決信息(公訴轉來)中,導致工作人員重復建檔,影響數據統計的準確性。第四,系統案卡設置不合理。如案卡中設置的執行款項均為人民幣,沒有設置外幣選項;判決情況案卡一欄沒有設置沒收財產的具體財物,追繳的具體財物、數量,導致相關系統信息無法錄入。基本情況案卡無法錄入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及權屬情況。

四、深化財產刑執行檢察的建議

(一)建立涉財刑法律文書信息共享制度。以財產刑判項、執行立案至執行終結為節點設計執行相關法律文書移交、備案制度。一是刑事判決生效后,法院應將判處罰金、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追繳贓款贓物的涉財判決副本送達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二是在立案階段,法院應將涉財判決立案法律文書或者沒有立案執行的理由移交、告知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三是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如有涉及延期、減少、免除、中止等執行決定的,法院應將做出上述決定的理由告知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并提供法律文書以及相關材料供監所檢察部門審查。四是執行完畢后,法院將執行完畢通知書、票據憑證交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備案,確保罰金、沒收的財產以及涉案財產收繳、入庫的公開性和合法性。(二)打通監督通道,提升監督效果。一是打通監督通道獲取信息。在社區矯正檢察業務中增加財產刑執行檢察內容。社區矯正檢察人員通過走訪社區服刑人員,向社區、街道辦、司法所、鄉鎮檢察室了解掌握被執行人家庭、財產狀況,督促監管單位對罪犯加強法制教育,改變并破除罪犯及其家屬“罰了不打,打了不罰”的傳統觀念,讓被執行人及其近親屬認識到自覺繳納財產刑是重要的悔罪表現之一。二是打通“案件辦理”監督理念通道。改變以往發完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就了事的工作理念,樹立“案件辦理意識”,積極探索“立案—調查—結案”的辦案模式,通過設置程序化、流程化的辦案流程,通過全程跟蹤提取證據,實現對財產刑執行的精準監督。三是打通監督措施通道。增強糾正違法意見的強制執行力,明確法院拒不執行糾正違法意見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有權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建議權。同時賦予檢察機關強行調查權,對于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及執行機構是否消極執行等情況,檢察機關有權介入調查,對于在執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涉嫌違法的,應立案偵查。(三)建立罪犯財產查證制度。一是加強檢察系統內部配合。對可能判處財產刑的被告人,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可以督促偵查機關搜集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狀況、違法所得去向的證據。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詳細調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財產狀況、權屬情況,并列舉財產清單和偵查卷宗一起移送。督促偵查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同時,公訴部門的起訴書除了載明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之外,還應查清被告人在犯罪中的獲利情況、贓款追繳情況、贓款流向等事實。二是探索建立與工商、稅務、銀行、土地、房產、車管等單位的協作機制。檢察機關與上述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開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信息查詢綠色通道,明確檢察機關可以利用上述單位內部專門網絡系統快速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提高被執行人財產查證效率。(四)加強法檢兩家溝通,明確涉財產刑執行相關規定。建議省院和省高法制定出臺加強和規范財產刑執行工作配合的指導意見。首先明確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涉及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規定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涉及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便于對罪犯減刑、假釋的把握。對判處罰金的,應當根據罰金刑的金額明確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金額;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其次應明確審判庭及時向立案庭移送涉財產刑執行案件的具體時間,防止涉財產刑案件不進入立案執行程序,出現“空判”。最后應明確涉案的責令退賠、追繳贓款贓物等其他涉財產刑判項也應進入立案執行程序。(五)健全財產刑監督配套保障機制。一是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契機,市、區兩級法院單設刑事執行檢察部,并設立財產刑執行檢察專門辦案組。隨著新刑訴法的實施,執行監督職權亟待加強,而檢察機關至今還沒有一個全面履行執行監督職責的相應機構,監所檢察部門只是部分履行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法律監督職權的內設機構。結合市、區兩級法院不同的財產刑執行檢察業務量,辦案組可以按照“X+1+2”(X名檢察官、1名檢察官助理、2名書記員)配備檢察人員。二是完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案卡設置和文書共享。完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執行款項、沒收財物、追繳贓款贓物等案卡設置。同時,加強和案件管理、檢察技術、公訴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快生效涉財判決書和判決信息推送至執檢部門,提高財產刑執行檢察檔案判決信息錄入效率,提高財產刑執行監督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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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其國.試論人民檢察院的執行監督權[J].人民檢察,2011(12):98-102.

作者:彭群 單位: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