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的建構
時間:2022-04-21 11: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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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經歷了多起公共危機處理,在實踐中獲得了充足的管理經驗,并針對公共危機管理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等,從而健全了我國應對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律制度。但是基于立法多元化的特征,致使法律體系構建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與漏洞,比如管理分散、法律沖突等等,亟需改善,繼而健全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
關鍵詞: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構建
近年來,我國公共危機出現相對頻繁,從2003年的非典,再到2008南方罕見的大雪災,到后來的2011年甬溫動車事故,上述公共危機事件的發生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且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如何應對公共危機事件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在以往公共危機中,我國制定了相對應的法律體系,但是法律體系仍存在一定的紕漏,繼而影響到公共危機處理效率與效果。文章主要探討了現階段我國公共危機管理體系存在的弊端,并給予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
一、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存在的弊端分析
(一)法律體系不健全,立法不完善
為了應對公共危機事件,我國出臺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在該法規中針對安全事件,比如預防、處置等方面,進行了明文規定,除此之外,針對群體類事件,也給予了相關法規,并對處置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就群體類事件而言,上述規定沒有突出其特殊性,怎樣從源頭遏制此類事件的發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憲法》中,對公共危機發生時,緊急狀態下的決定權,以及宣布機關等,進行了明文規定,但是對于什么類型屬于緊急狀態,或是與之相關的制度,并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因此,我國實體法律還需不斷加強,要向規范化以及具體化方面發展。而對于《應對法》來說,它只具備基本法性質,但是并不能適用于突發狀況。除此之外,《戒嚴法》,它實質是上應急措施,針對的是比較嚴重的騷亂,這種措施相對而言比較嚴厲,因而也并不適于突發情況。
(二)法律結構不合理,適用上還有待加強
《應對法》在我國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的效能較小,它只是具備法律性質的基本法,對突發情況應急并不適用,且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健全,無法實行全面整合。除此之外,《應對法》中的規定并沒有對所有類型的突發情況進行一一標注,危機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體系,管理的基本原則還有待完善,需要采取相對性的整合措施。從整體角度分析,《應對法》應對公共危機還需不斷完善。此外,一事一法,這樣的做法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易造成立法重復以及資源浪費。全面性分析我國公共危機管理,主要涵蓋四方面內容:分別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每一類公共危機,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很多,甚至有幾十部,它們彼此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沖突在某種程度上是存在的。這種格局對于應對公共危機管理是非常不利的,主要體現在部門之間、地方之間、上下級部門,上述部門之間存在溝通上的缺陷,彼此的協作能力減弱,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在法律適用上比較混淆,這會嚴重影響到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例如:針對水資源以及防洪,這一類型的公共突發狀況,就制定了很多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水法》《防洪法》《防洪條例》《防汛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等。加之《應對法》,還有其它法律法規。在預防水患,或是應對突發狀況時,可參考的法律法規較多,這在某種程度上給執行部門帶來一定的困難,導致其難以在第一時間依據專門的法律做出正確選擇。
(三)立法主體合理性缺失
從整體角度分析,我國立法相對比較完善,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大部分的立法規劃,基本是由行政機關,或是地方政府進行具體實施,這在某種程度上對權利機關造成極大的影響,使其對立法控制逐漸減弱,直接導致相關權利被濫用。特別是在公共管理這一環節尤為明顯,具體表現為管理部門分散,對于公共危機管理,欠缺宏觀考慮,在處置危機過程中,通常處于被動地位。
二、完善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的具體策略
(一)健全法制體系,彌補立法空缺
針對《應對法》存在的弊端,需要在某種程度上對其進行完善,以確保當緊急情況發生時,執行部門可以有法可依,保障公共危機管理工作能夠有序開展,將財產損失將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全人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就公共危機管理而言,需要對事件的類型做出明確規定,并據此制定與之相關的解決措施,促進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的健全。緊急狀態下需要依靠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開展相關工作,而這些法律分散在以下法律體系之中,比如《憲法》《應對法》《戒嚴法》,在這些法律中都有對公共危機管理處理的相關規定。引發緊急狀態的因素有多種,如戰爭、嚴重動亂、重大災難等,基于緊急狀態的差異性,與其相關的規定、預防預控還有處置以及善后,各自具有獨特性,對此需要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并以立法的形式呈現,加以明確規定。因此,針對公共危機管理必須制定專門的法律體系。此外,災害保險、災害救助與補償等方面法規,也需進一步優化。
(二)調整法律結構,明確適用范圍
從目前情況分析,《應對法》的頒布實施并未使公共危機管理完全實現有法可依,總體而言,針對公共危機管理來說,相關立法狀態仍需不斷完善。上述法律體系只是歸屬于基本法,無法有針對性地應對公共危機,因此相關法律規范需要進行有效整合。除此之外,危機管理類型形式多樣,但是《應對法》并沒有細化到管理每種類型,因此針對跨部門的公共危機管理,與之相關的立法還需進一步調整,并采取相對有效的整合措施。由此可以看出,《應對法》不能有效管理公共危機。從整體角度分析,《應對法》內容相對而言并不健全,需要將以下內容補充進去:緊急狀態法、反恐怖法、戰爭狀態法等等,相關法律內容的整合能促使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更為完整。就現狀來說,我國應對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律較多,種類和層次繁多,它們彼此相互獨立,但又交叉重復,存在極為嚴重的沖突現象。因此,需要針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重新整編。完善上位法律的同時,對于下位法律法規,需要進行修改、廢止以及解釋,對于跟上位法律沖突,或是與部門本位規章沖突特別明顯的法律法規,必須要廢止。
(三)完善法律內容
就《應對法》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存在的弊端與漏洞,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改善現狀。可以在上述法律中增加具體規定:對于公民的私權,哪些是可以忽略的,具體到什么程度,標注執行機關,明細執行程序等;對于公民的私權,哪些是不能忽略的,對其實施補償的途徑要明確規定等。對于突發事件,需要進行應急處置時,政府在其中應該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必須授予其相應的權利,并且對這些權利如何行使做出具體的操作規定。《應對法》第12條,第49條,規定了政府權利,但是劃分還不夠細致,比如哪些行政單位,在出現公共危機時,可以臨時授予其權利;哪些應急權利可以下放,對這些內容都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因此,需要針對執行部門、執行程序、監督部門等進一步完善法律內容。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各部門之間需要密切配合,快速做出反應,這就需要借助立法向以下部門:地方政府部門、軍隊、地方自治團體等,給予應急命令,并對其職責做出非常明確的劃分,使上述各部門在危機預防、應急處置,還有災害重建階段都能夠明確自身的職責,有序開展相關工作,進一步促進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的不斷優化。構建相對合理的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是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各部門能夠有序開展工作,將危害降至最低,維護廣大民族利益的有效措施。
三、結語
綜上所述,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各部門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制約了事件處理效果,因而必須對其進行調整使其不斷完善。文章對此進行了相應的探討,并且依據公共危機管理存在的弊端給予了相對切實可行的對策,以推動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不斷優化。
作者:孫鵬 單位: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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